[发行]信诚机遇: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2次)

时间:2015年09月14日 15:02:34 中财网




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原信诚新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5年第2次更新)



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11年5月30日证监许可2011[819]号文核准。

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是由信诚新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名而来。经本基金管理人与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自2015年8月3日起本基金名称变更为“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类别变更为“混合型”。因上述变更基金名称及基金类别事宜,基金管理
人相应修改了《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相关表述。

上述变更事项为遵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所作出的变
更,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本基金更名后,
《信诚新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信诚新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托管协议》等法律文件项下的全部权利、义务由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承担和继承。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
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
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份额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
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
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
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投资人在进行投资
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建议投资人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并且中
长期持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若无特别说明为2015年8月1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
值表现截止日为2015年6月30日(未经审计)。

基金管理人: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1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4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9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12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22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22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申购、赎回与转换 ........................................................... 22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 32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 32

第十一部份 基金的业绩 .......................................................................................................... 43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 44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45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49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50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1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52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 55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 58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60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71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80
第二十三部份 其他应披露事项 ............................................................................................... 81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82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 82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解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
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
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本基金由信诚新机遇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变更而来
2.基金管理人:指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及对该基金合同的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以及对本招募说
明书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变更为混合型基金前的《信诚新机遇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
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
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年满18周岁,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证
件等有效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
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
汇管理局外汇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3.直销机构:指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4.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
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其中可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必须是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
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
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5.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6.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交收、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7.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信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或接受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深圳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深圳证券交易所
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
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日/天:指公历日
36.月:指公历月
37.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8.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39.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0.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1.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
的行为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
为现金的行为
45.销售场所:指场外销售场所和和场内交易场所,分别简称场外和场内
46.场外:指以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以外的方式、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场所
47.场内:指以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的方式、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场所
48.发售: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人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49.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
50.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51.会员单位:指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52.日常交易:指场外申购和赎回、转换等场外基金交易,以及场内申购和赎回及上市交易
等场内基金交易
53.上市交易: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
的行为
54.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5.跨系统转登记: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
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56.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注册登记机构业务规则和基金管理人届时
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
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
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9.元:指人民币元
60.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
后的余额
6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
的价值总和
6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的过程
6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66.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且在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事
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
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基金管理人: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层
法定代表人:张翔燕
成立日期: 2005年9月3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5】142号
注册资本: 2亿元
电话: (021)6864 9788
联系人: 唐世春
股权结构:

股 东

出资额
(万元人民币)

出资比例
(%)

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9800

49

英国保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9800

49

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400

2

合 计

20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张翔燕女士,董事长,硕士学位。历任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副总经理、综合计划部总经理,
中信银行北京分行副行长、中信银行总行营业总部副总经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济
师,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中国中信集团有
限公司业务协同部主任,现任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中信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信
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之子公司)监事。

陈一松先生,董事,金融学硕士。历任中信实业银行资金部科长、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
裁办主任、长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长秘书兼行长办公
室副主任、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现任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包学勤先生,董事,研究生。历任招商银行证券业务部出市代表、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投资银
行部总经理助理、国信证券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二部总经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投资银行
部总经理、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二部总经理。现任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Guy Robert STRAPP先生,董事,商科学士。历任瀚亚投资(香港)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
英国保诚集团亚洲区资产管理业务投资总裁、瀚亚投资(新加坡)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现任瀚
亚投资集团首席执行官兼瀚亚投资(香港)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

黄慧敏女士,董事,新加坡籍,经济学学士。历任花旗银行消费金融事业部业务副理、新加
坡大华银行业务开发副理、大华资产管理公司营销企划经理、瀚亚投资(新加坡)有限公司营销
部主管、瀚亚投资(台湾)有限公司市场总监。现任瀚亚投资(台湾)有限公司总经理。


魏秀彬女士,董事,新加坡籍,工商管理硕士。历任施罗德国际商业银行东南亚区域合规经
理、施罗德投资管理(新加坡)有限公司亚太地区风险及合规总监。现任瀚亚投资首席风险官。



何德旭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经济研究所副所长、研究
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数量经济与技术经济研究所副所长、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等职。现任中国社
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夏执东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硕士。历任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主任、中国建设银行总
行国际部副处长、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副总经理、北京天华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现任致
同会计师事务所管委会副主席。

杨思群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经济研究所副研究员,现任
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经济系副教授。

注:原“英国保诚集团亚洲区总部基金管理业务”自2012年2月14日起正式更名为瀚亚投
资,其旗下各公司名称自该日起进行相应变更。瀚亚投资为英国保诚集团成员。

2.监事
於乐女士,监事,经济学硕士。历任日本兴业银行上海分行营业管理部主管、通用电气金融
财务(中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经理。 现任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人力资源官。

3.经营管理层人员情况
吕涛先生,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总经理、中信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2009年2月已与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合并)总经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中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信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首席执行官。

桂思毅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安达信咨询管理有限公司高级审计员,中乔智
威汤逊广告有限公司财务主管,德国德累斯登银行上海分行财务经理,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
险控制总监、财务总监、首席财务官、首席运营官。现任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
财务官。

唐世春先生,副总经理,法学硕士。历任北京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监察稽核部法务主管、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监察部总监、总经理助理兼董事会秘书;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兼董事会秘书、中信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现任信诚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市场官,代为履行督察长职务。

隋晓炜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注册会计师。历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经理、
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高级经理、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总监、首席市场官、首席运营官。

现任信诚基金管理公司副总经理、兼任中信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4.督察长
唐世春先生,副总经理、首席市场官,代为履行督察长职务。

5.基金经理
聂炜先生,工商管理硕士,CFA。历任长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高级研究员。2013年4月加入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高级研究员职务,现任信诚新机遇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及信诚盛世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刘浩先生,自2011年8月1日至2012年9月29日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6.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胡喆女士,副首席投资官、特定资产投资管理总监;
王旭巍先生,副首席投资官;
董越先生,交易总监;
张光成先生,股票投资副总监;
王睿先生,研究副总监、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
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遵守《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
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
发生。

2. 基金管理人不从事下列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
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牟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和原则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了保障业务正常运作、实现既定的经营目标、防范经营风险
而设立的各种内控机制和一系列内部运作程序、措施和方法等文本制度的总称。内部控制的总体
目标是:建立一个决策科学、营运高效、稳健发展的机制,使公司的决策和运营尽可能免受各种
不确定因素或风险的影响。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渗透到公司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层次,贯穿了各业务流程的所有环
节,覆盖了公司所有的部门、岗位和各级人员。

有效性原则: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机关所制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得与
之相抵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是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

相互制约原则:在公司的各个部门之间、各业务环节及重要岗位体现相互监督、相互制约,
做到公司决策、执行、监督体系的分离以及公司各职能部门中关键部门、岗位的设置分离(如交
易执行部门和基金清算部门的分离、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的分离等),形成权责分明、相互
牵制的局面,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降低各种内控风险的发生。

及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而不断
修正,并随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外部环境因素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将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广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尽量降低经营运
作成本,保证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投资、基金交易、投资研究、市场开发、绩效评估等相关部门,应当
在空间和制度上适当分离,以达到防范风险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应制定
严格的审批程序和监管措施。

2.风险防范体系
公司根据基金管理的业务特点设置内部机构,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层层递进、严密有效的多级
风险防范体系:
(1)一级风险防范
一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的风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董事会下设风控与审计委员会,对公司经营管理与基金运作的合规性进行全面和重点的分析
检查,发现其中存在的和可能出现的风险,并提出改进方案。



公司设督察长。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和风险管理工作,监督检查
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和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情况,并定期或不定期地向董事会或者董
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报告工作。

(2)二级风险防范
二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和监察稽核部层次对公司的风险
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总经理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全面的研究、分
析、评估,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制度并监督制度的执行,全面、及时、有效地防范公司经营过程
中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

总经理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研究并制定公司基金资产的投资战略和投资策略,对基金的总
体投资情况提出指导性意见,从而达到分散投资风险,提高基金资产的安全性的目的。

监察稽核部和风险管理部在督察长指导下,独立于公司各业务部门和各分支机构,对各岗
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

(3)三级风险防范
三级风险防范是指公司各部门对自身业务工作中的风险进行的自我检查和控制。

公司各部门根据经营计划、业务规则及本部门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工作流程及风险控制措
施,达到:一线岗位双人双职双责,互相监督;直接与交易、资金、电脑系统、重要空白支票、
业务用章接触的岗位,实行双人负责;属于单人、单岗处理的业务,强化后续的监督机制;相关
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3.基金管理人关于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公司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
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披露真
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1954年10月,是一家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
设在北京。中国建设银行于2005年10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939),于2007年9月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939)。于2014年末,中国建设银行市值约为2,079亿美
元,居全球上市银行第四位。

于2014年末,本集团资产总额167,441.30亿元,较上年增长8.99%;客户贷款和垫款总额
94,745.23亿元,增长10.30%;客户存款总额128,986.75亿元,增长5.53%。营业收入5,704.70亿
元,较上年增长12.16%;其中,利息净收入增长12.28%,净利息收益率(NIM)2.80%;手续费及佣
金净收入占营业收入比重为19.02%;成本收入比为28.85%。利润总额2,990.86亿元,较上年增长
6.89%;净利润2,282.47亿元,增长6.10%。资本充足率14.87%,不良贷款率1.19%,拨备覆盖率
222.33%。

客户基础进一步夯实,全年公司机构有效客户和单位人民币结算账户分别新增11万户和68万
户,个人有效客户新增1,188万户。网点“三综合”覆盖面进一步扩大,综合性网点达到1.37万
个,综合柜员占比达到80%,综合营销团队1.75万个,网点功能逐步向客户营销平台、体验平台
和产品展示平台转变。深化网点柜面业务前后台分离,全行超过1.45万个营业网点30类柜面实时
性业务产品实现总行集中处理,处理效率提高60%。总分行之间、总分行与子公司之间、境内外
以及各分行之间的业务联动和交叉营销取得重要进展,集团综合性、多功能优势逐步显现。

债务融资工具累计承销3,989.83亿元,承销额连续四年同业排名第一。以“养颐”为主品牌
的养老金融产品体系进一步丰富,养老金受托资产规模、账户管理规模分别新增188.32亿元和
62.34万户。投资托管业务规模增幅38.06%,新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只数和首发份额市场领先。

跨境人民币客户数突破1万个、结算量达1.46万亿元。信用卡累计发卡量6,593万张,消费交易额
16,580.81亿元,多项核心指标同业第一。私人银行业务持续推进,客户数量增长14.18%,金融
资产增长18.21%。

2014年,本集团各方面良好表现,得到市场与业界广泛认可,先后荣获国内外知名机构授予
的100余项重要奖项。在英国《银行家》杂志2014年“世界银行1000强排名”中,以一级资本总
额位列全球第2;在英国《金融时报》全球500强排名第29位,新兴市场500强排名第3位;在美国
《福布斯》杂志2014年全球上市公司2000强排名中位列第2;在美国《财富》杂志世界500强排名
第38位。此外,本集团还荣获国内外重要媒体评出的诸多重要奖项,覆盖公司治理、社会责任、
风险管理、公司信贷、零售业务、投资托管、债券承销、信用卡、住房金融和信息科技等多个领
域。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资产市场处、理
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清算处、核算处、监督稽核处等9个职能处


室,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务上海备份中心,共有员工220余人。自2007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
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赵观甫,投资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市分行、总行信贷部、总行信
贷二部、行长办公室工作,并在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营业部、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总行审
计部担任领导职务,长期从事信贷业务、个人银行业务和内部审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
和业务管理经验。

纪伟,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计划
财务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长期从事大客户的客户管理及服务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
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军红,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零
售业务部、个人银行业务部、行长办公室,长期从事零售业务和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
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力铮,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建筑经济部、信贷二部、信
贷部、信贷管理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并在总行集团客户部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
担任领导职务,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
验。

黄秀莲,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长期从事托管业务
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为中
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
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
基本养老个人账户、QF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
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15年6月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514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
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自2009年至今连续
五年被国际权威杂志《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本
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
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
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投资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
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
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
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
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
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行开
发的“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
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
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
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发现
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
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
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
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
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场外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本公司的网上交易平台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层
法定代表人:张翔燕
电话: (021)6864 9788
联系人:钱慧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认购、申购及赎回等业务,具体交
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网上交易网址:www.citicprufunds.com.cn或
www.xcfunds.com。

(2)销售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服电话:95533
公司网站:www.ccb.com
2)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客服电话:95599
网址:www.95599.cn
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49
联系人:邓炯鹏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5)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曹榕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6)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6528,上海地区:962528
网址: www.nbcb.com.cn
联系人:胡技勋
电话: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7)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服电话:95566
传真:010-66594946
电话:010-66594977
网址:www.boc.cn
8)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联系人:马旭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9)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21号东莞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21号
法定代表人:廖玉林
客户服务热线:0769-96228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10)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顾凌
电话:0755-23835888、010-60838888
传真:0755-23835861、010-60836029
网址:http://www.cs.ecitic.com
11)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20层(266061)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20层(266061)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联系电话:0532-85022326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12)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电话:(010)85130588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3)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宋明
联系电话:010-66568450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1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38676666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666
15)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40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40楼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黄莹
联系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16)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层至26层
法人代表人:何如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基金业务联系人:齐晓燕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17)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000
联系人:李笑鸣
客服电话:95553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18)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层至20层及第04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4、18层至20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刘权
联系电话:0755-82026521
客服电话:400-600-8008、95532


公司网站:www.china-invs.cn
19)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95525、4008888788、10108998
联系人:刘晨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网址:www.ebscn.com
20)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4301-4316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5、18、19、36、38、39、41、42、43、44楼
联系人:黄岚
统一客户服务热线: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0)87555305
公司网站:广发证券网 www.gf.com.cn
21)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8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客户服务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加拨0591)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22)西藏同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拉萨市北京中路10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永和路118弄东方环球企业园24号楼
法定代表人:贾绍君
客服电话:400-88111-77
23)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20518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81283938


传真:0531-81283900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24)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户服务热线:95579或4008-888-999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长江证券客户服务网站:www.95579.com
25)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联系人:鹿馨方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26)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29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电话: 021-63325888-3108
传真: 021-63326173
联系人:吴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27)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0755)82960223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客服电话:95565、4008888111
28)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简称“天相投顾”)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邮编:10003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座5层 邮编:100088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尹伶
联系电话:010-66045529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传真:010-66045518
天相投顾网址: http://www.txsec.com

天相基金网网址:www.jjm.com.cn
29)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001001
联系人:陈剑虹
联系电话:0755-82558305
网址:http://www.essence.com.cn
30)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518048)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全国免费业务咨询电话:95511-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400862
全国统一总机:95511-8
网址: www.pingan.com
31)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客服电话:95597
32)红塔证券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155号附1号红塔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况雨林


传 真:0871-3578827
客服电话:4008718880
网址:www.hongtastock.com
33)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40/42层
法定代表人:卢长才
电话:0755-83199599
传真:0755-83199545

网址:www.csco.com.cn
34)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 黄耀华
客服电话: 400-6666-888

网址: www.cgws.com
35)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C座10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 话:021-54509998
传 真:021-64385308
36)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8号保利广场E座18F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吴卫东
电话:021-20835787
37)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邮
编:830002)
法定代表人:许建平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联系人:李巍
38)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336号1807-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100号金外滩国际广场19楼
法定代表人:张皛
电 话:021-33323998
传 真:021-33323993
网址:fund.bundtrade.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19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根据实情,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
或变更上述代销机构,并及时公告。

2.场内发售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联系电话:010-59378835
传真:010-59378839
联系人:朱立元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安冬
经办律师:吕红、安冬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二办公楼八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二办公楼八层


法定代表人:姚建华
电话:8621 2212 2888
传真:8621 6288 1889
联系人:王国蓓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国蓓、黄小熠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经2011年5月30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819]号文件核准募集。

本基金的实际募集期为2011年6月29日至2011年7月26日。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
424,082,517.13元人民币,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141,584.00元人
民币。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6,592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1.00元人民币计算,募集发售
期募集的有效份额为424,082,517.13份基金份额,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为141,584.00份基金份
额。两项合计共424,224,101.13份基金份额,已全部计入投资者基金账户,归投资者所有。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已于2011年8月1日正式生效。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
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
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
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进行表决。

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申购、赎回与转换

本基金为上市开放式基金,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投资人可以通过上市交易、场外申购赎
回、场内申购赎回三种方式,实现基金份额的日常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1.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交易的时间


2011年9月16日
3.上市交易的规则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
(5)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
市规则》等其他有关规定。

4.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5.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
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6.上市交易的注册登记
投资人T日买入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日自动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投资人自T+1日(含该日)后有权卖出该部分基金;
投资人T 日卖出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 日自动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
续。

7.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基金法》相关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8.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
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但应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9.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基金
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二)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人办理场内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
位。

投资人办理场外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场所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场外代销机构。

投资人需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办理场外申购、赎回业务;需使用
深圳证券账户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其中,深圳证券账户是指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本基金场内、场外代销机构名单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发售公告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
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
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是指为投资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上海证券
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
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
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于2011年9月16日开始办理基金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并被受理的,其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
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场外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时,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
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
不得撤消;
5.投资人办理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基金账户,办理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深圳证券账户;
6.投资人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依法更改上述原则,但应在新原则开始
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
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注册登记机构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

注册登记机构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
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
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如投资人未进行前述查询,因申请未得到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
担。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
请。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
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
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1)投资人在办理场内申购时,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投资
人办理场外申购时,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通过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最
低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已有
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通过本
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申购最低金额为
单笔1,000元(含申购费)。本基金直销中心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代销网点的投资人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的除外。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 份基金份额,且通过
场内单笔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必须是整数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将导致在销售机构
(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 份的,需一并全部赎回。

(3)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为100 份。基金份额持有人因赎
回、转换等原因导致其单个基金账户内剩余的基金份额低于100 份时,注册登记系统可对该剩余
的基金份额自动进行强制赎回处理。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2日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单次申购的实际确认金额
确定每次申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通过场外方式进行申购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
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通过场
内方式进行申购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采用截尾法保留至整数位,不足1份部分对应的申购资金
将返还给投资人。

例一,某投资人通过场外投资5,000元申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1.5%,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1.128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1+1.5%)=4,926.11元
申购费用=5,000-4,926.11=73.89元
申购份数=4,926.11/1.128=4,367.12份
即:该投资人通过场外投资5,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28 元,
则可得到4,367.12 份基金份额。

例二:某投资人通过场内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的申购费率为1.5%,假设申购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25 元,则其申购手续费、可得到的申购份额及返还的资金余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1.5%)=9,852.22 元
申购手续费=10,000-9,852.22=147.78 元
申购份额=9,852.22/1.025=9,611.92 份
因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人申购所得份额为9,611 份,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申
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给投资人。具体计算公式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9,611×1.025=9,851.28 元
退款金额=10,000-9,851.28-147.78=0.94 元


即:该投资人投资10,000元从场内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25元,
则其可得到基金份额9,611份,退款0.94元。

4、 赎回金额的计算
投资人在赎回基金份额需缴纳一定的赎回费用。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例三: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一年后(未满2年)决定赎回,对应
的赎回费率为0.2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148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0.25%=28.70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28.70=11,451.30 元
即: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10,000 份本基金基金份额一年后(未满2 年)赎回,假设赎回当
日本基金份额净值是1.148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451.30元。

例四:某基金份额持有人从场内赎回本基金10,000 份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
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 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0.5%=57.40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57.40=11,422.60 元
即:该基金份额持有人从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赎回本基金10,000 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422.60 元。

5、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 日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
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计算公式为: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 位,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七) 申购与赎回的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
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
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费。

2.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申购费率不超过5%,赎回费率不超过5%。



3.场外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逐级递减,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单次申购的实际确认金额确定每
次申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实际执行的场外申购费率如下:

单笔申购金额

场外申购费率

M<100万

1.5%

100万≤M<200万

1.2%

200万≤M<500万

0.8%

M≥500万

1000元/笔



(注:M:申购金额;单位:元)
场内申购费率由基金代销机构参照场外申购费率执行。

4.场外赎回费率按照基金份额持有时间逐级递减,场外赎回的实际执行的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

场外赎回费率

Y<1年

0.5%

1年≤Y<2年

0.25%

Y≥2年

0



(注:Y:持有时间,其中1年为365日,2年为730日)
从场内转托管至场外的基金份额,从场外赎回时,其持有期限从转托管转入确认日开始计
算。

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值0.5%,不按份额持有时间分段设置赎回费率。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
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
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
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
费方式实施日前2日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合理判断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
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申购的,除以上第4项情形外,基金
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
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基金
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
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支付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
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
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
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对于场内赎回部分,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
将自动视为取消赎回,而不会延至以后的开放日做延期赎回处理。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
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
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
延期赎回。对于场内赎回部分,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将自动视为取消赎回,而不会延至以后
的开放日做延期赎回处理。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
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
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
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
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按照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事先选择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区别处


理,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
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
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
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
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
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
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包括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次。暂
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在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许可且相关注册登记机构业务规则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
开展本基金份额与其它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
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
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
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
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
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


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
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登记
1.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
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深圳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也可以直接
申请场内赎回。

(3)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

2.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
(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或场内赎回的
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4)募集期内不得办理系统内转托管。

(5)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3.跨系统转登记
(1)跨系统转登记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
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登记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募集期内不得办理跨系统转登记。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
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
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
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的基金份额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
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否冻结。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注册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交收、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注册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负责办理。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
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深圳证券账户下。

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
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注册登记业务中的权利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注册登记机构的权利
1.建立和管理投资人基金账户;
2.取得注册登记费;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注册登记业务的相关规则;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注册登记机构的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赎回业务记录15年以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人或基金带来
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行政等强制检查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等业务,并提供其他必要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力求前瞻性地把握中国经济发展过程中涌现的新机遇,精选受益其中的优势行业和个
股,在严格控制风险并充分保证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率。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中小
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
券、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
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60%-95%,其中投向受益于新机遇的上市公
司的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80%;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类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0-
4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权证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变更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适
当调整。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采取战略性资产配置和战术性资产配置相结合的资产配置策略,根据市场环境的变
化,在长期资产配置保持稳定的前提下,进行大类资产灵活配置,从而适当地调整组合的市场风
险暴露。

本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将在综合分析宏观经济情况、市场整体估值水平、市场情绪和市场风
险四方面的基础上来制定。

关于宏观经济情况,本基金将重点分析国内外的宏观经济政策和宏观经济数据。宏观经济政
策主要包括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会重点关注国家的财政投资政策、税收政策和财政补
贴政策,货币政策会重点关注信贷政策、利率政策和汇率政策;宏观经济数据主要包括国内生产
总值以及投资、出口和消费的情况、消费者物价指数和生产者物价指数,以及其他一些领先和同
步指标。

关于市场整体估值水平,本基金将重点分析目前市场整体的估值水平、盈利状况、未来盈利
预测情况以及外推12个月的风险溢价水平情况。

关于市场情绪,本基金将重点研究三个方面,一是主要指数情况,包括国内的主要指数(沪
深300指数、上证综合指数、深圳成份指数、中小板指数等)和国外主要市场的指数情况;二是
资金的供给情况;三是行业分类指数的表现情况。

关于市场风险,本基金将重点分析宏观经济政策和产业发展政策的变化、经济数据(包括宏
观数据、行业数据和单个公司经营业绩)的变化、资金供给的变化、以及外围市场的变化等。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关注的“新机遇”是指中国经济发展过程中涌现的投资机遇。本基金将从新机遇挖
掘、行业的新机遇受益状况分析、个股精选三个层面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1)新机遇挖掘


新机遇的挖掘是本基金股票投资的切入点。本基金的新机遇挖掘分别从宏观经济、政策制
度、行业的发展与变革等多个角度,前瞻性地判断下一阶段可能涌现出的新机遇:
(1)宏观经济
宏观经济角度主要是从宏观经济发展状况、经济周期、全球产业变迁轨迹、通货膨胀状况以
及投资者对宏观经济的预期等角度进行观察和研究。本基金认为宏观经济是出现中长期投资机遇
的大背景,是进行新机遇挖掘的重要考量因素。

(2)政策制度
中国经济在发展过程中呈现出较明显的政策驱动性特征,受益于财政支持、政策倾斜等利好
政策的行业和企业将获得更高的增长速度,政策制度倾向也将是新机遇挖掘的指引之一。

(3)行业的发展与变革
行业发展和变革是新机遇的重要来源,其驱动因素包括经济结构转型、行业结构变化、行业
发展动力变化、行业政策变化或仅仅是某个单独事件。本基金将力求发掘行业趋势性变化,把握
个别行业内的投资机遇。

除以上分析角度外,随着时间的推移,可能会出现的新的分析角度也将被纳入到本基金新机
遇挖掘的体系当中。

当前,中国正处于加快经济结构转型的关键时期,经济结构转型将具体体现在需求结构、产
业结构、生产要素结构的调整三个方面。因此,本基金认为内需增长、产业升级、战略性新兴行
业是目前中国资本市场的新机遇。未来,随着中国出现新的经济增长模式或新的经济发展趋势的
改变,本基金将持续深入地挖掘更具价值的新机遇。

2)行业的新机遇受益状况分析
对于行业的选择和配置,本基金将重点对行业的新机遇受益状况做出分析。本基金对行业的
新机遇受益状况的衡量纬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受益的针对性
行业受益的针对性划分为直接受益和间接受益。与特定新机遇直接相关、在该新机遇的推动
下盈利水平将显著提升的行业归入直接受益行业;与特定新机遇间接相关的行业归入间接受益行
业。

(2)受益的期限
行业受益的期限划分为长期受益和短期受益。特定新机遇的受益效应持续时间大于6个月的
行业归入长期受益行业,小于6个月的归入短期受益行业。

(3)受益的顺序层级
行业受益的顺序层级划分为当期受益和日后受益。当前正处于受益阶段中的特定行业归入当
期受益行业;而当前尚未体现出受益效果、而在可预期的将来受益效果将逐渐显现的行业归入日
后受益行业。

综合以上的行业分析纬度,本基金将选择直接受益、长期受益、当期受益的行业进行重点配
置。



3)个股精选
在前述新机遇挖掘和行业新机遇受益状况分析的基础上,本基金将分别从定性和定量的角
度,自下而上地分析上市公司的基本面情况和估值水平,精选具有投资价值的个股。

在定量方面,本基金主要从两个层次进行分析:一是通过对企业财务指标进行分析,判断企
业的基本面情况和成长空间;二是通过对估值指标的分析,判断企业的投资价值。

从财务指标角度来看,本基金重点关注企业成长能力指标,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净利
润增长率、每股收益增长率、股权投资回报率增长等。这些指标都综合反映企业的利润增长趋势
和效益稳定程度,较好地体现了企业的发展状况和成长能力。另外,本基金将辅以企业盈利能力
指标、营运能力指标、偿债能力指标对企业盈利状况、资金利用效率、企业流动性状况进行考
量。

从估值水平角度来看,我们主要关注股票的市盈率、市净率、市销率、市盈率相对盈利增长
比率等相对估值指标和自由现金流价值等绝对估值指标。

在定性方面,本基金将重点分析公司竞争优势,包括市场营销能力、技术创新能力、专有技
术、特许权、品牌、市场占有率增长、行业所处地位等。此外,本基金也将考量公司股权结构、
信息透明度、公司治理情况、公司发展战略、公司资信程度等方面状况。

3.债券投资策略
在债券投资方面,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
券、资产支持证券、可转换债券、回购等债券品种。本基金采用久期控制下的债券积极投资策
略,满足基金流动性要求的前提下实现获得与风险相匹配的投资收益。主要的债券投资策略有:
(1)久期控制策略
在对利率变化方向和趋势判断的基础上,确定恰当的久期目标,合理控制利率风险。根据对
市场利率水平的预期,在预期利率下降时,增加组合久期,以较多地获得债券价格上升带来的收
益;在预期利率上升时,减小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2)类属策略
通过研究宏观经济状况,货币市场及资本市场资金供求关系,以及市场投资热点,分析国
债、金融债、企业债券等不同债券种类的利差水平,评定不同债券类属的相对投资价值,确定组
合资产在不同债券类属之间配置比例。

(3)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
通过对央行货币政策、经济增长率、通货膨胀率和货币供应量等多种因素的分析来预测收益
率曲线形状的可能变化,在久期确定的基础上,充分把握收益率曲线的非平行移动带来的机会,
根据利率曲线移动情况,选择哑铃型组合、子弹型组合或梯型组合。

(4)回购套利
本基金将在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限定的比例内,适时适度运用回购交易套利策略以增
强组合的收益率,比如运用回购与现券之间的套利、不同回购期限之间的套利进行低风险的套利
操作。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利用权证进行套利、避险交易,控制基金组合风险,获取超
额收益。本基金进行权证投资时,将在对权证标的证券进行基本面研究及估值的基础上,结合股
价波动率等参数,运用数量化期权定价模型,确定其合理内在价值,从而构建套利交易或避险交
易组合。

5.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可运用股指期货,以提高投资效率更好地达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在股指
期货投资中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
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以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此外,本基金
还将运用股指期货来对冲诸如预期大额申购赎回、大量分红等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以进行有
效的现金管理。

基金管理人将建立股指期货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负责股指期货的投资
审批事项,同时针对股指期货交易制定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等制度并报董事会批准。此外,
基金管理人还将做好培训和准备工作。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80%×沪深300指数收益率+20%×中信标普全债指数收益率。

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是沪深300指数,债券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是中信
标普全债指数。

本基金采用沪深300指数作为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主要是因为沪深300指数是沪深
证券交易所第一次联合发布的反映A股市场整体走势的指数,在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300
只A股作为样本编制而成。该指数样本对沪深市场的覆盖度高,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此外,
沪深300指数编制方法清晰透明,具有独立性和良好的市场流动性;与市场整体表现具有较高的
相关度。

沪深300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和计算。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将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确(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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