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佳都科技:201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时间:2015年09月15日 19:01:09 中财网


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00728)
201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二零一五年 九月 十五日



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佳都新太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杜刚、梁确律师
(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召开的201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
施细则(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上交所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事项进行审查和见证后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本次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
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理解而形成,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
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它信息披露


资料一并上报及公告。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于2015年8月31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
证券报》及上海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公告(公告编
号:2015-084)。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会议内容为:

1、 关于广州新科佳都科技有限公司向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
湾支行申请金额为人民币12,700万元的综合授信,由公司提供18,000
万元连带责任担保的议案
2、 关于广州新科佳都科技有限公司向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
云路支行申请金额为人民币40,000万元的综合授信,由公司提供连带
责任担保的议案
3、 关于深圳市天盈隆科技有限公司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
行申请本金金额不超过人民币800万元的授信,由公司提供连带责任
担保的议案
4、 关于广州市番禺汇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向广州农村商业银行
番禺支行申请人民币5000万元综合授信,由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同时刘伟向汇诚小贷提供关联担保的议案。



以上议案内容已于2015年8月31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
证券报》及上海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发布的《佳都
科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5-082)、《佳


都科技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
号:2015-083)中列明和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资料于2015年9月8日在《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及上海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
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2015年9
月15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网
址:vote.sseinfo.com)的投票时间为2015年9月15日的9:15-15:00。;
现场会议于2015年9月15日14:30分在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
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胡少苑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
他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
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2、截止2015年9月9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授权委托的代理人。


经查验,共有股东和股东代表 7 人出席,代表股份数 214,360,157
股;占股份总数 499,766,874 股的 42.89%。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


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 6名,代表股份数 214,330,557 股;通过网
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数 29,600 股。出席
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
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经审查,全体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
本次会议采取网络投票和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现场会
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逐项进行了表
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会
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会议最终表决结果如下:
1、以 214,360,157 股同意, 0 股反对, 0 股弃权,同意股份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 100 %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广州新科佳都
科技有限公司向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申请金额为人民
币12,700万元的综合授信,由公司提供18,000万元连带责任担保的议
案。

2、以 214,360,157 股同意, 0 股反对, 0 股弃权,同意股份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 100 %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广州新科佳都
科技有限公司向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路支行申请金额为人
民币40,000万元的综合授信,由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议案。


3、以 214,360,157 股同意, 0 股反对, 0 股弃权,同意股份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 100 %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市天盈隆
科技有限公司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本金金额不超过


人民币800万元的授信,由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议案。

4、以 37,033,748 股同意,0 股反对, 0 股弃权,同意股份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 100 %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广州市番禺汇诚
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向广州农村商业银行番禺支行申请人民币5000
万元综合授信,由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同时刘伟向汇诚小贷提供
关联担保的议案。

该项议案关联股东堆龙佳都科技有限公司、广州佳都集团有限公
司、广州佳都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刘伟回避表决。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4,029,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大会规则》、《上交所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为《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00728)2015年第六
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二零一五年 九月 十五日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