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博时裕盈:招募说明书

时间:2015年09月21日 11:32:03 中财网

博时
裕盈
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1
、本基金根据
2015

6

15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关
于核准博时
裕盈
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

证监许可
[
2015
]
1252


进行募集。



2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3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本招募说明
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
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
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
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4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
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


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
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
小企业
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交易不活跃,潜在较大流动
性风险。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
小企业私募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5
、本基金为
债券
型基金,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
、混合

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

风险
/
收益品种。



6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品种,包括国债、金融债、
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私募债

资产支持证券、次
级债、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
固定收益类
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
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7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本基金
持有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8
、本基金初始募集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金净值可能低
于初始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



9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
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1
0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
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
................................
....................
4
第二部分
释义
................................
................................
................................
....................
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
................................
.........
9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
................................
.......
21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
................................
...
25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
................................
...............................
27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
...............................
30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
31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
................................
.......
39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
................................
.......
44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
............................
45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
................................
............................
49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
............................
50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52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53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
................................
................................
.......
58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
60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
62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
76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
91
第二十一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
..
93
第二十二部分
备查文件
................................
................................
................................
...
94






第一部分 绪言




《博时
裕盈
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




本招募说
明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


)、《
公开募集
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博时
裕盈
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博时
裕盈
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
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博时
裕盈
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基金




本基金


)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
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
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

博时
裕盈
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
博时
裕盈
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博时
裕盈
纯债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
博时
裕盈
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博时
裕盈
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指
2003

10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并经
2012

12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2013

6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3

15
日颁布、同年
6

1
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1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6

8
日颁布、同年
7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2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7

7
日颁布、同年
8

8
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
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
5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
6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
7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
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
9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
1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
2
、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
销机构


2
3
、直销机构: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
4
、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
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
5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
6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
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
7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
8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
9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0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
1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
2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
3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
4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3
5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


3
6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
7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时间段


3
8
、《业务规则》: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
9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0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
1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
2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
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4
3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
4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申购
金额及
扣款
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
扣款
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
5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
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
6
、元:指人民币元


4
7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



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
8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
9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
1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
2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
3
、不可抗力:指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9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9层

法定代表人:张光华

成立时间: 1998年7月13日

注册资本: 2.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韩强

联系电话:0755-83169999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26
号文批准
设立。目前公司股东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股份
49%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持
有股份
25%
;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持有股份
6
%;上海汇华实业有限公司,持有股份
12
%;上海盛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持有股份
6
%;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
股份
2%
。注册资本为
2.5
亿元人民币。



公司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
会负责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
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公司下设三大总部和十五个直属部门,分别是:权益投资总部、固定收益总部、市场销
售总部以及宏观策略部、交易部、指数投资部、特定资产管理部、年金投资部、产品规划部、
互联网金融部、董事会办公室、总裁办公室、人力资源部、财务部、信息技术部、基金运作
部、风险管理部和监察法律部。



权益投资总部负责公司所管理资产的权益投资管理及相关工作。权益投资总部下设股票
投资部(含各投资风格小组)、特定资产管理部、研究部和国际组。股票投资部负责进行股
票选择和组合管理。特定资
产管理部负责特定资产的管理和客户咨询服务。研究部负责完成
对宏观经济、投资策略、行业上市公司及市场的研究。国际组负责公司海外投资业务中与权
益类资产管理和研究相关的工作。固定收益总部负责公司所管理资产的固定收益投资管理及
相关工作。固定收益总部下设现金管理组、公募基金组、专户组、国际组和研究组,分别负
责各类固定收益资产的研究和投资工作。市场销售总部负责公司全国范围内的客户、销售和



服务工作。市场销售总部下设机构与零售两大业务线和营销服务部。机构业务线含战略客户
部、机构
-
上海、机构
-
南方三大区域和养老金部、券商业务部
两个部门。战略客户部负责北
方地区由国资委和财政部直接管辖企业以及该区域机构客户的销售与服务工作。机构
-
上海
和机构
-
南方分别主要负责华东地区、华南地区以及其他指定区域的机构客户销售与服务工
作。养老金业务部负责养老金业务的研究、拓展和服务等工作。券商业务部负责券商渠道的
开拓和销售服务。零售业务线含零售
-
北京、零售
-
上海、零售
-
南方三大区域,以及客户服务
中心。其中,零售三大区域负责公司全国范围内零售客户的渠道销售和服务。客户服务中心
负责零售客户的服务和咨询工作。营销服务部负责营销策划、总行渠道维护和销售支持等工





宏观策略部负责为投委会审定资产配置计划提供宏观研究和策略研究支持。交易部负责
执行基金经理的交易指令并进行交易分析和交易监督。指数投资部负责公司各类指数投资产
品的研究和投资管理工作。特定资产管理部负责公司权益类特定资产专户和权益类社保投资
组合的投资管理及相关工作。年金投资部负责公司所管理企业年金等养老金资产的投资管理
及相关工作。产品规划部负责新产品设计、新产品报批、主管部门沟通维护、产品维护以及
年金方案设计等工作。互联网金融部负责公司互联网金融战略规划的设计和实施,公司互联
网金融的平台建设、业务拓展和客户
运营,推动公司相关业务在互联网平台的整合与创新。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与股东会、董事会及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履职相关的各项工作,股东关系
管理及董事、股东的日常联络、沟通及服务工作,监事会履职相关工作,党委办公室相关工
作,纪委办公室相关工作,博时慈善基金会的管理及运营等相关工作,董事长工作支持、行
政、文秘服务及会务工作,与公司治理等相关的重大信息披露管理。总裁办公室负责公司的
战略规划研究、行政后勤支持、会议及文件管理、公司文化建设、品牌传播、对外媒体宣传、
外事活动管理、档案管理及工会工作等。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的人员招
聘、培训发展、薪酬
福利、绩效评估、员工沟通、人力资源信息管理工作。财务部负责公司预算管理、财务核算、
成本控制、财务分析等工作。信息技术部负责信息系统开发、网络运行及维护、
IT
系统安全
及数据备份等工作。基金运作部负责基金会计和基金注册登记等业务。风险管理部负责建立
和完善公司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与流程,组织实施公司投资风险管理与绩效分析工作,确保公
司各类投资风险得到良好监督与控制。监察法律部负责对公司投资决策、基金运作、内部管
理、制度执行等方面进行监察,并向公司管理层和有关机构提供独立、客观、公正的意见和
建议。




设北京分公司、上海分公司、沈阳分公司、郑州分公司和成都分公司,分别负责对驻
京、沪、沈阳、郑州和成都人员日常行政管理和对赴京、沪、沈阳和郑州处理公务人员给予
协助。此外,还设有全资子公司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及境外子公司博时基金(国际)



有限公司。



截止到
2015

6

30
日,公司总人数为
392
人,其中研究员和基金经理超过
94%
拥有硕
士及以上学位。



公司已经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内部监察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事
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员工行为准则等公司管理制度体系。



主要成员情况


1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张光华先生,博士,董事长。历任国家外汇管理局政研室副主任,计划处处长,中国人
民银行海南省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副行长、党委副书记,广东发
展银行行长、党委副书记,招商银行副行长、执行董事、副董事长、党委副书记,在招商银
行任职期间曾兼任永隆银行副董事长、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
限公司董事长、招银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董事长、招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

2015

8

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暨法定代表人。



桑自国先生,博士后,副董事长。

1993

起历任山东证券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副总
经理、泰安营业部副总经理,中经信投资公司总经理助理、中经证券有限公司筹备组组长,
永汇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投资事业部总经理助理、副
总经理,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投资投行事业部副总经理、总经理。

2011

7
月起,任博
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

2013

8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五届董
事会副董事长。

2014

11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副董事长。



熊剑涛先生,硕士,工程师,董事。

1992

5
月至
1993

4
月任职
于深圳山星电子有限
公司。

1993
年起,历任招商银行总行电脑部信息中心副经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电脑
部副经理、经理、电脑中心总经理、技术总监兼信息技术中心总经理;
2004

1
月至
2004

10
月,被中国证监会借调至南方证券行政接管组任接管组成员;
2005

12
月起任招商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现分管经纪业务、资产管理业务、信息技术中心,兼任招商期货有
限公司董事长、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纪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2014

11
月起,任博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江向阳先生,博士,总经理。

1990
年起
先后在中国农业工程研究设计院、中国证监会
工作。

2015
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

2015

7
月起,
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王金宝先生,硕士,董事。

1988

7
月至
1995

4
月在上海同济大学数学系工作,任教
师。

1995

4
月进入招商证券,先后任上海澳门路营业部总经理、上海地区总部副总经理(主
持工作)、投资部总经理、投资部总经理兼固定收益部总经理、股票销售交易部总经理(现
更名为机构业务总部)、机构业务董事总经理。

2002

10
月至
2008

7
月,任博时基金管理

限公司第二届、第三届监事会监事。

2008

7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届至第
六届董事会董事。



杨林峰先生,硕士,高级经济师,董事。

1988

8
月就职于国家纺织工业部,
1992

7
月至
2006

6
月任职于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先后任华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交所
上市公司)董秘、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等职。

2006

7
月就职于上海市国资委直属上海
大盛资产有限公司,任战略投资部副总经理。

2007

10
月至今,出任上海盛业股权投资基
金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2011

7
月至
2013

8
月,任博时基金管理有
公司第五届监
事会监事。

2013

8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五届、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何迪先生,硕士,独立董事。

1971
年起,先后在北京西城区半导体器件厂、北京东城
区电子仪器一厂、中共北京市委党校、社科院美国研究所、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布鲁津斯
学会、标准国际投资管理公司工作。

1997

9
月至今任瑞银投资银行副主席。

2008

1
月,
何迪先生建立了资助、支持中国经济、社会与国际关系领域中长期问题研究的非营利公益组
织“博源基金会”,并担任该基金会总干事。

2012

7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五
届、第六届董
事会独立董事。



李南峰先生,学士,独立董事。

1969
年起先后在中国人民解放军酒泉卫星基地、四川
大学经济系、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工作,历任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金融研究所研究院、深圳特区人行办公室主任,深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副
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党委书记,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总经理、副董事长。

1994
年至
2008
年曾兼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董事长。

2010
年退休。

2013

8
月起,任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五届、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顾立基先生,硕士,独立董事。

196
8
年至
1978
年就职于上海印染机械修配厂,任共青
团总支书记;
1983
年起,先后任招商局蛇口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秘书、主任;招商局
蛇口工业区免税品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总经理;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国际招商局贸易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蛇口招商港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香港海通
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招商局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

2008
年退休。

2008

2
月至今,任清华大学深圳研
究生院兼职教授;
2008

11


2010

10
月,兼任招商局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2009

6
月至今,兼任中国平安
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外部监事、监事会主席;
2011

3
月至今,兼任湘电集团有限公
司外部董事;
2013

5
月至
2014

8
月,兼任德华安顾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ECNL
)董事;
2013

6
月至今,兼任深圳市昌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014

12
月至今,兼任深
圳市创鑫激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2014

11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独立董事。



2
、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车晓昕女士,硕士,监事。

1983
年起历任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助教、讲师、珠海证
券有限公司经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总经理。现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管理董事总经理。

2008

7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四至六届监事会监事。



余和研先生,监事。

1974

12
月入伍服役。自
1979

4
月进入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工作,
先后在办公室、农村金融研究所、发展研究部、国际业务部等部门担任科员、副处长、处长
等职务;
1993

8
月起先后在英国和美国担任中国农业银行伦敦代表处首席代表、纽约代表
处首席代表;
1998

8
月回到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在零售业务部担任副总经理。

1999

10
月起到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工作,先后在总部国际业务部、人力资源部担任总经理;
2008

8
月起先后到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天津办事处、北京办事处担任总经理;
2014

3
月至
今担任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控股的长城国富置业有限公司监事、监事会主席,长城环亚国
际投资有限公司董事;
2015

7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赵兴利先生,硕士,监事。

1987
年至
1995
年就职于天津港务局计财处。

1995
年至
2012

5
月先后任天津港贸易公司财务科科长、天
津港货运公司会计主管、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天津港财务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2012

5
月筹备天津港(集团)
有限公司金融事业部,
2011

11
月至今任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金融事业部副部长。

2013

3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五至六届监事会监事。



郑波先生,博士,监事。

2001
年起先后在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总公司、博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工作。现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2008

7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第四至六届监事会监事。



林琦先生,硕士,监事。

1998
年起历任南天信息
系统集成公司任软件工程师、北京万
豪力霸电子科技公司任技术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MIS
系统分析员、东方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副总经理。现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

2010

4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四至六届监事会监事。



严斌先生,硕士,监事。

1997

7
月起先后在华侨城集团公司、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工作。现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部副总经理。

2015

5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



3
、高级管理人员


张光华先生,简历同上。



江向阳先生,简历同上。



王德英先生,硕士,副总经理。

1995
年起先后在北京清华计算机公司任开发部经理、
清华紫光股份公司
CAD
与信息事业部任总工程师。

2000
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
任行政管理部副经理,电脑部副经理、信息技术部总经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任博时基
金(国际)有限公司董事、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董良泓先生,
CFA

MBA
,副总经理。

1993
年起先后在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中技
上海投资公司、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投资管理工作。

2005

2
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社保股票基金经理,特定资产高级投资经理,研究
部总经理兼特定资产高级投资经理、社保股票基金经理、特定资产管理部总经理。现任公司
副总经理兼高级投资经理、社保组合投资经理,兼任博时基金(国际)有限公司董事、博时
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邵凯先生,经济学硕士,副总经理。

1997
年至
1999
年在河北省经济开发投资公司从事
投资管理工作。

2000

8
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债券组合经理助理、债券组合
经理、社保债券基金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兼社保债券基金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
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总监。现任公
司副总经理兼社保组合投资经理、兼任博时基金(国际)
有限公司董事、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孙麒清女士,商法学硕士,督察长。曾供职于广东深港律师事务所。

2002
年加入博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察法律部法律顾问、监察法律部总经理。现任公司督察长,兼任



博时基金(国际)有限公司董事、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4
、本基金基金经理


陈凯杨先生,硕士。

2003
年起先后在深圳发展银行、博时基金、长城基金工作。

2009

1
月再次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固定收益研究员、特定资产投资经理、博时理

30
天债券基金基
金经理(
2013.1.28

2015.9.10
)。现任固定收益总部现金管理组投资副
总监兼博时安心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2012.12.6
至今
)
、博时岁岁增利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2013.6.26
至今)、博时月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2013.7.25
至今)、博时双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基金(
2013.10.22
至今)基金经理、博时现金
收益货币基金基金经理(
2015.5.22
至今)、博时证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2015.6.10
至今)、博时裕瑞纯债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2015.6.30
至今
)。



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江向阳、董良泓、邵凯、王德英、黄健斌、李权胜、欧阳凡、魏凤春、王俊。



江向阳先生,简历同上。



董良泓先生,简历同上。



邵凯先生,简历同上。



王德英先生,简历同上。



黄健斌先生,工商管理硕士。

1995
年起先后在广发证券有限公司、广发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投资管理部、中银国际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工作。

2005
年加入博时基金
管理公司,历任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博时平衡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副总
经理、社保组合投资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现任固定收益总部董事总经理兼年金投资部
总经理、社保组合投资经理、高级投资经理、兼任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李权胜先生,硕士。

2001
年起先后在招商证券、银华基金工作。

2006
年加入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研究员兼基金经理助理、特定资产投资经理、特定资产管理部
副总经理、博时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基金基金经理、股票投资部副总经理、股票投资部成长组
投资总监。现任股票投资部
总经理兼价值组投资总监、博时精选股票基金基金经理。



欧阳凡先生,硕士。

2003
年起先后在衡阳市金杯电缆厂、南方基金工作。

2011
年加入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特定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现任特定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兼社保
组合投资经理、社保组合投资经理助理。



魏凤春先生,博士。

1993
年起先后在山东经济学院、江南信托、清华大学、江南证券、



中信建投证券工作。

2011
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投资经理。现任宏观策略部
总经理兼博时抗通胀增强回报(
QDII
-
FOF
)基金的金经理。



王俊先生,硕士,
CFA


2008
年从
上海交通大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加入博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金融地产与公用事业组组长、研究部副总经理。现任研究部总经理
兼博时主题行业股票
(LOF)
基金、博时国企改革股票基金、博时丝路主题股票基金的基金经
理。



6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
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
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
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风险管理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



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
)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
立的监察部,监察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
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
的制衡体系。




4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
、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理层对风险
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监察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
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
)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
)风险管理委员会


作为董事会下的专业委员会之一,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批准公司风险管理系统文件,即
负责确保每一个部门都有合适的系统来识别、评定和监控该部门的风险,负责批准每一个部
门的风险级别。负责解决重大的突发的风险。




3
)督察长


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按季向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交独立的风险管理报
告和风险管理建议。




4
)监察法律部


监察法律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
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5
)风险管理部


风险管理部负责建立和完善公司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与流程,组织实施公司投资风险管理
与绩效分析工作,确保公司各类投资风险得到良好监督与控制。




6
)业务部门



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负责

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
控和降低风险。



3
、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
)建立内控结构,完善内控制度


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
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活动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
定期更新。




2
)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
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
)建立
、健全岗位责任制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
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
)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


建立了评估风险的委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公司
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
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
)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对可能出现的各
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
)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


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
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
地减少损失。




7
)提供足够的培训


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
控制风险。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银行”)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成立时间:
1988

8

22



注册资本:
190.52336751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5]74



托管部门联系人:刘峰


电话:
021
-
52629999


传真:
021
-
62159217





二、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兴业银行成立于
1988

8
月,是经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首批股份制商业
银行之一,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
2007

2

5
日正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
票代码:
601166
),注册资本
190.52
亿元。



开业二十多年来,兴业银行始终坚持“真诚服务,相伴成长”的经营理念,致力于为客
户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截至
2012

12

31
日,兴业银行资产总额达到
32,509.75
亿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
1695.77
亿元,不良贷款比率为
0.43%
,全年实现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347.18
亿元。






三、托管业务部的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设综合处、运营管理处、稽核监察处、科
技支持处、市场处、委托资产管理处、企业年金中心等处室,共有员工
100
余人,业务岗
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
业资格。






四、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5

4

26
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



号:证监基金字
[2005]74
号。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5

4

26
日取得基金托管资
格。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
[2005]74
号。截止
2014

12

31
日,兴业银
行已托管开放式基金
33
只,托管基金财产规模总计
1297.73
亿元。






五、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
、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
、内部控制组织架构


兴业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兴业银行审计部、资产托管部内设稽核
监察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审计部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
监督;资产托管部内设独立、专职的稽核监察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
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
和能力。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
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
、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必须覆盖基金托管部的所有处室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
程和业务环节;风险控制责任应落实到每一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
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2
)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设立独立的稽核监察处,该处室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
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
)相互制约原则:各处室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
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
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
和操作性。




5
)防火墙原则:托管部自身财务与基金财务严格分开;托管业务日常操作部门与行
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6
)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体系同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内控目标,
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进行
相应修改和完善;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
力,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馈和纠正;




7
)审慎性原则。内控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审慎
经营,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与完整为出发点;托管业务经营管理必须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在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
时,做到先期完成相关制度建设;



8
)责任追究原则。各业务环节都应有明确的责任人,并按规定对违反制度的直接责
任人以及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领导进行问责。






六、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
、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
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
、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
、风险识别与评估:稽核监察处指导业务处室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
控制措施。



4
、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监控。



5
、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并
签订承诺书。



6
、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备中心,
保证业务不中断。






七、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法》、《运作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
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
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
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
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
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
发售
机构


1

直销机构



1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及北京直销中心


名称: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及北京直销中心


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
18
号恒基中心
1

23



电话:


010
-
65187055


传真:


010
-
65187032

010
-
65187592


联系人:


尚继源


博时一线通



95105568
(免长途话费)





2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名称: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28
号久事大厦
25



电话:


021
-
33024909


传真:


021
-
63305180


联系人:


周明远





3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公司


名称: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公司


注册
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9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9



电话:


0755
-
83169999


传真:


0755
-
8319
945
0


联系人:


程姣姣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
并及时公告。


基金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减、变更
基金销售机构。





二、登记机构


名称: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9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
18
号恒基中心
1

23



法定代表人:张光华

电话: 010-65171166

传真: 010-65187068

联系人: 许鹏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联系人:安冬


经办律师:安冬

陆奇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首席合伙人:杨绍信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电话:(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沈兆杰

联系人:沈兆杰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
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并

中国证监会2015年6月15日证监许可[2015]1252号文准予
注册募集




一、基金名称


博时
裕盈
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类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募集
对象
与募集期


本基金募集对象为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
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募集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基金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认购。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地区、网
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当地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减或变更基金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



、基金的初始面值、认购价格和认购费用


1
、初始面值:人民币
1.00



2
、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采用

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

购费用。

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
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1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结构


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万

0.60%

100万≤M<300万

0.40%

300万≤M<500万

0.20%

M≥500万

每笔1000元




3

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1
)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形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

1
+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期间利息)
/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2
)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
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期间利息)
/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4
、计算举例



1
:某投资人投资
30
万元认购本基金,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
30
元,其对应的认
购费率
0.60
%
,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
300,000/

1+
0
.
6
0%
)=
2
98
,
210
.
74



认购费用=
300,000

2
98
,
210
.
74

1
789.26



认购份额=(
2
98
,
210
.
74
+30

/
1.00

2
98
,
240.74



即:投资人投资
30
万元认购本基金,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
30
元,则其可得到
298,240.74
份基金份额。




2
:某投资人投资
550
万元认购本基金,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
550
元,其对应
的认购费用为
1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费用=
1000.00



净认购金额=
5,500,000

1000

5,499,000.00



认购份额=(
5,499,000+550

/1.00

5,499,550.00



即:投资人投资
550
万元认购本基金,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
550
元,则其可得到
5,499,550.00
份基金份额。



5

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
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6、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
、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者
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届时将依据有关规
定进行公告。



2
、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1

投资者认购

,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
全额缴款





2

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3
、认购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
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



4

认购限制


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不低于
1
00
元,追加
认购
最低金额为
100
元,详情请见当地销
售机构公告。

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不受限制。



八、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
用。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
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
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
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
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


3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
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
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
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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