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中银盛利: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2号)

时间:2015年09月22日 15:00:23 中财网


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年第 2号)

基金管理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九月


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 2013年 4月 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3】609号文核准募
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
征,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
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
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
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
开方式发行的债券。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交易不活跃,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

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
募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本基金的特定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
“风险揭示”章节。本基金是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预期风险和
较低预期收益品种,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
型基金。投资者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
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5年 8月 8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
日为 2015年6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过审计)。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
复核了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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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目录

一、绪言 ............................................................................................................................... 4
二、释义 ............................................................................................................................... 5
三、基金管理人................................................................................................................... 10
四、基金托管人................................................................................................................... 19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4
六、基金的募集................................................................................................................... 29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30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31
九、基金份额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 34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6
十一、基金的投资 ............................................................................................................... 46
十二、投资组合报告 ........................................................................................................... 53
十三、基金的业绩 ............................................................................................................... 58
十四、基金的财产 ............................................................................................................... 59
十五、基金资产的估值 ....................................................................................................... 60
十六、基金的收益分配 ....................................................................................................... 65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7
十八、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9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 70
二十、风险揭示................................................................................................................... 75
二十一、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78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0
二十三、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4
二十四、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6
二十五、其他应披露事项 ................................................................................................... 108
二十六、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0
二十七、备查文件 ............................................................................................................... 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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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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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2、基金管理人: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
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上市交易公告书:指《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上
市交易公告书》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自 2004年 6月 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1年 6月 9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29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上市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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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包括场外销售机构和场内销售机构。场外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符
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
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其他机构。场内销售机构指具有基金销
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
会员单位。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7、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
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用于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
的账户。投资人办理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等业务时需具有开放式基金账户,记录
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机构的注册登记系统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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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深圳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深圳证券交
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 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投资人办理场内认购、场
内申购、场内赎回和上市交易等业务时需具有深圳证券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
记在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3、封闭期: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
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一年的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一年。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首个开放期,下一个封闭期为首
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的一年,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34、开放期: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
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最长不超过 1个月,最短不少于 5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
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的 2日前进行公告

3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8、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 (不包含 T日)
39、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业务规则》: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以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
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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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上市交易: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
份额的行为

46、场外:指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
的销售机构和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
申购、场外赎回

47、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
销售机构和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
购、场内赎回

48、日常交易:指场外申购和赎回等场外基金交易,以及场内申购和赎回及买卖等场内
基金交易

49、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


50、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注册登记系统

51、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
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2、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
基金份额的行为

5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56、元:指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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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62、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63、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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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号中银大厦 4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号中银大厦 26楼、27楼、45楼
法定代表人:白志中
设立日期:2004年 8月 12日
电话:(021)38834999
联系人:高爽秋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股东出资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 8350万元 83.5%
贝莱德投资管理(英国)有限公司相当于人民币 1650万元的美元 16.5%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白志中先生,董事长。上海交通大学工商管理专业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银行
山西省分行综合计划处处长及办公室主任,中国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行长、党委书记,
中国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行长、党委书记,中国银行四川省分行行长、党委书记,中国
银行广东省分行行长、党委书记等职。现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道滨先生,董事。清华大学法学博士。 2000年10月至2012年4月任职于嘉实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历任市场部副总监、总监、总经理助理和公司副总经理。现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执行总裁。

赵春堂先生,董事。南开大学世界经济专业硕士。历任中国银行国际金融研究所干部,
中国银行董事会秘书部副处长、主管,中国银行上市办公室主管,中国银行江西省分行行长
助理、副行长、党委委员,中国银行个人金融总部副总经理等职。现任中国银行财富管理与
私人银行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宋福宁先生,董事。厦门大学经济学硕士,经济师。历任中国银行福建省分行资金计
划处外汇交易科科长、资金计划处副处长、资金业务部负责人、资金业务部总经理,中国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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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总行金融市场总部助理总经理,中国银行总行投资银行与资产管理部助理总经理等职。现
任中国银行投资银行与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


葛岱炜(David Graham)先生,董事。葛岱炜先生于 1977年—1984年供职于 Deloitte
Haskins & Sells(现为普华永道)伦敦和悉尼分公司,之后,在拉扎兹( Lazards)银行伦敦、
香港和东京分公司任职。 1992年,加入美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MLIM),曾担任欧洲、中
东、非洲、太平洋地区客户关系部门的负责人。 2006年贝莱德与美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并
后,加入贝莱德。现任贝莱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主要负责管理贝莱德合资企业
关系方面的事务。


荆新先生,独立董事。中国人民大学会计学博士。曾任中国人民大学会计系副主任,
中国人民大学审计处处长等职。现任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副院长、会计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博士后合作导师,兼任财政部中国会计准则委员会咨询专家、中国会计学会理事、全国会计
专业学位教指委副主任委员、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监事、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赵欣舸先生,独立董事。美国西北大学经济学博士。曾在美国威廉与玛丽学院商学院
任教,并曾为美国投资公司协会(美国共同基金业行业协会)等公司和机构提供咨询。现任
中欧国际工商学院金融学与会计学教授、副教务长和金融 MBA主任,并在中国的数家上市
公司和金融投资公司担任独立董事。


雷晓波( Edward Radcliffe)先生,独立董事。法国 INSEAD工商管理硕士。曾任白狐技
术有限公司总经理,目前仍担任该公司的咨询顾问。在此之前,曾任英国电信集团零售部部
门经理,贝特伯恩顾问公司董事、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总经理,中英商会财务司库、英中
贸易协会理事会成员。现任银硃合伙人有限公司合伙人。


2、监事

赵绘坪(ZHAO Huiping)先生,监事。国籍:中国。中央党校经济管理专业本科、人
力资源管理师、经济师。曾任中国银行人力资源部信息团队主管、中国银行人力资源部综合
处副处长、处长、人事部技术干部处干部、副处长。


乐妮(YUE Ni)女士,职工监事。国籍:中国。上海交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曾分别
就职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友邦华泰基金管理公司。2006年7月加
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基金运营部总经理。具有 14年证券从业年限,11年基金行业
从业经验。


3.管理层成员
李道滨(LI Daobin)先生,董事、执行总裁。简历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欧阳向军(Jason X. OUYANG)先生,督察长。国籍:加拿大。中国证券业协会-沃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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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学院高级管理培训班(Wharton-SAC Executive Program)毕业证书,加拿大西部大学毅伟
商学院(Ivey School of Business, Western University)工商管理硕士(MBA)和经济学硕
士。曾在加拿大太平洋集团公司、加拿大帝国商业银行和加拿大伦敦人寿保险公司等海外机
构从事金融工作多年,也曾任蔚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现英大证券)研究发展中心总经理、
融通基金管理公司市场拓展总监、监察稽核总监和上海复旦大学国际金融系国际金融教研室
主任、讲师。


张家文(ZHANG Jiawen)先生,副执行总裁。国籍:中国。西安交通大学工商管理硕
士。历任中国银行苏州分行太仓支行副行长、苏州分行风险管理处处长、苏州分行工业园区
支行行长、苏州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


4.基金经理
陈玮(CHEN Wei)先生,应用数学硕士。曾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金融市场部高级
交易员。 2014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担任固定收益基金经理助理。 2014年 12
月至今任中银纯债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 12月至今任中银添利基金基金经理, 2014年 12
月至今任中银盛利纯债基金( LOF)基金经理 ,2015年 5月至今任中银新趋势基金基金经理,
2015年 6月任今任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基金基金经理。具有 6年证券从业年限。具备基金从
业资格。


曾任基金经理:

陈国辉(CHEN Guohui)先生,2013年8月至2014年12月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

主席:李道滨(执行总裁)
成员:陈军(助理执行总裁)、杨军(资深投资经理)、奚鹏洲(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
李建(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经理)
列席成员:欧阳向军(督察长)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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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足额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基金季度、半年度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等法律法规的活动,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
发生。

2、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禁止性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
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勤勉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泄漏在任
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
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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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以下称为“公司”)为了防范和化解风险,保护
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完整,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司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经营活动
合法合规和有效开展,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
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办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


1.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所有业务活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和行业监管规则,
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

(2)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基金财产的
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

(3) 确保基金、公司财务信息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确保公司对外信息
披露及时、准确、合规。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各个部门、机构和各级岗位,并渗透到各项业
务过程,涵盖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
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在精简的基础上设立能够充分满足经营运作需要的机构、部门和
岗位,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地对各
部门的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进行评估、检查和稽核。

(4)防火墙原则。公司管理的基金财产、公司固有财产以及其他资产的运作必须分离,
基金投资研究、决策、执行、清算、评估等部门和岗位,应当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
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5)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权责分明、相互制衡,消除内部控制
中的盲点。

(6)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
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的原则
(1)合法合规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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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监管规则。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
的空白和漏洞。

(3)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因此,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制
订要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市场条件等外部
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
完善。

4.内部控制的制度系统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系统包括四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
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第二个层次是内部控制制度;第三个层次是基本管理制度;第四个层次
是部门规章制度。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是公司一切制度的最高准则,公司章程是
公司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公司章程、董事会及其下属的专门委员会的管理制度是制定各项
制度的基础和前提。

(2)内部控制制度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内控原则,对制定各项基本管理制度和部门业务规章的总览和指导性文件,是公司经营运作
和风险管理的核心制度。公司内部控制是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
制、管理办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

(3)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了以下内容:内部控制大纲、风险管理制度、投资管理制度、
市场营销制度、法律合规与稽核制度、反洗钱制度、基金运营业务管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
制度、信息系统管理制度、危机处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行政管理制
度等。

(4)部门业务规章是根据公司章程和内控大纲等文件的要求,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规程等内容的具体说明,将内部控制落实
到每个岗位、每个员工和每道程序。

5.内部控制的要素
公司内部控制的要素主要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措施、信息沟通、内部监控
完善。


(1)控制环境是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包括内控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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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2)风险是指公司经营活动不能达到内部控制目标的可能性。风险评估就是确定公司经
营管理的哪些方面会偏离内部控制的目标,其实质是确定关键控制点。

(3)控制措施是指为确保内控目标的实现而对公司各环节的经营行为采取的控制手段。

(4)信息沟通是指公司建立完善的信息系统,确保获得真实、及时、完整的经营信息,
并在内部进行沟通。

(5)内部监控完善是一个动态调整的过程。公司定期对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和内部控制
的有效性及适应性等进行持续的监督评估,不断完善公司的内部控制。

6.内部控制构成系统
公司的内部控制由宏观控制和微观控制两个层次构成。宏观控制是公司董事会及其下
属的专门委员会和经营管理层从公司内控文化建设、治理机构设计、总体风险识别、内控
制度完善等角度对整体经营活动的控制;微观控制则是在宏观控制之下,在公司经营管理
层的领导下,由各级组织从业务控制和组织控制两个相互交叉的方面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
进行管理和控制。从业务的角度划分,公司的内部控制可分为前线业务控制、中线业务控
制和后线业务控制。从组织的角度来看,公司的内部控制由公司各级组织的自我控制和监
督控制组成。公司内部组织包括执行总裁、业务部门总经理、各职能部门和员工等多个层
次。


7.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通过自上而下的有序组织体系,有效贯彻内部控制制度,实现内部控制目标:
(1)董事会层面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和稽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风险管理委员会
的职责为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协助董事会制定和调整公司风险取向及风险管理的原则、政策
和指导方针,并确保其得到有效执行。稽核委员会的职责为负责从强化内部监控的角度对公
司经营管理中的合规性进行全面、重点的跟踪分析并提出改进方案。

(2)公司经营管理层设立风险控制委员会,对执行总裁负责,协助执行总裁在董事会
授权范围内确定、调整业务权限,讨论重大决策风险以及检查风险管理状况,并就公司的风
险状况向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做定期和不定期(如遇特殊事件)的汇报;公司经营管理层
还于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框架下针对公募基金、QDII及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分别设立专门
的投资委员会,作为各业务领域最高投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制定或审议基本投资策略和原
则,制定或审批重要投资项目方案,审批或协调与投资管理有关的重要事项。

(3)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负责对公司各项业务(含决策程序和运作流程)的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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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含管理制度)的健全有效性进行监察、稽核,保证公司的各项
规章制度和业务的发展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公司相关制度和章程,定
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定期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监察稽核报告。督
察长有权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调查档案资料,及时报告违规行为或事件,并有权根据公司
相关制度和相关细则,提请和督促公司管理层和相关部门纠错防弊、堵塞漏洞。


(4)公司设立独立的法律合规部与稽核部,分别通过事前防范、事中监督与事后检查
和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不断完善和更新公
司内部控制制度,严格和有效地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健全内部控制的作业流
程。

(5)公司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通过检查、评价和控制各项业务运作中的风险特别
是投资组合的风险,确保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相关制度得到有效贯
彻和执行。

(6)公司其他各部门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的部门
规章制度、操作流程或工作办法,加强对业务风险的控制。

8.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公司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投资管理业务的性质和特点严格制定管理规章、操作
流程和岗位手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对公司的前
线业务、中线业务和后线业务均采取了全面的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前线业务控制的主要内容
ⅰ) 研究和投资决策业务控制:包括建立严密的研究和投资决策业务流程、投资授权制
度、归责原则、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等;
ⅱ) 交易执行控制:包括建立集中交易制度、公平交易制度、交易绩效评价体系、交易
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交易记录制度、特殊交易制度、关联交易审批制度等;
ⅲ) 投资风险管理控制:包括建立完善且与业务相称的风险管理政策及程序、人员安排、
风险承受水平、风险度量及申报方法、买卖限额及持仓限额、定期检查与报告制度等;
ⅳ) 市场营销业务控制:包括建立渠道销售管理、机构销售管理、市场推广与媒体关系
维护、投资者服务等制度。


(2)中线业务控制的主要内容
ⅰ) 基金运营业务控制:包括建立基金会计与公司会计间的隔离制度、清算交割和会计
核算流程、产品账户设立与核算、估值方法与估值程序、与托管行的互相监督、信息披露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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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等;

ⅱ) 法律合规控制:包括规定内部控制制度的检查和评估、内控制度执行情况的核查、
全面推行责任管理制度、相关人员的专业任职条件等;

ⅲ) 内部稽核控制:包括制定并维持稽核政策和有关的监察职能、设立独立的内部稽核
部门、制定清楚的职权范围、强化内部检查制度、确保相关人员具备专业技能及经验、确保
相关工作有充分的计划、控制及记录及报告等;

ⅳ) 信息技术系统控制:包括根据有关要求建立信息技术系统管理规章、手册和风控制
度、建立信息安全、人员备份、授权制度、事故防范与灾备处理、系统维护制度等;

ⅴ) 危机处理控制:包括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界
定相关部门与岗位职责、紧急事件处理、系统备份、贯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等;

ⅵ) 信息披露控制:包括建立完整的信息披露制度、界定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设立专
门的负责人、界定岗位职责、禁止披露内幕信息、持续检查与评价制度等。


vii) 风险管理控制:包括投资业绩归因分析、投资组合绩效评估、运作风险识别及评
估及定期通报与汇报制度等。


(3) 后线业务控制的主要内容
ⅰ) 公司财务管理控制:包括建立公司财务、基金财务互相独立、凭证制度、用印制度、
会计控制措施、账务组织和账务处理体系、复核制度、成本控制和业绩考核制度、财产登记
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
理办法等;

ⅱ) 人力资源管理和培训控制:包括制定招聘及培训政策、入职和持续培训、绩效评估
体系等。


9.内部控制的检测
内部控制检测的过程如下包括:
1)内部控制执行情况测试;
2)将测试结果与内控目标进行比较;
3)形成测试报告,得出继续运行或纠偏的结论。

10.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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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 1月 1日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洪渊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5年 3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03人,平均年龄 30岁,
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
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
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
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
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
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安心账户资金、
企业年金基金、QFII资产、QDII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QDII专户资产、ESCROW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
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 2015年 3月,中
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428只。自 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十一年获得香港《亚
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45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
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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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的
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
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
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
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继 2005、2007、2009、2010、2011、2012、2013
年七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 SAS70(审计标准第 70
号)审阅后, 2014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第八次通过 ISAE3402(原 SAS70)审阅获得
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
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
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
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规范
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
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内控
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
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
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
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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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
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
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
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必
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
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
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
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
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
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线”、“监
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
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
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
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
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线路
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数据、应
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
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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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
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
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
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
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
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
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
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
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
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
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托管
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
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
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范围、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
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
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
数据等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事项的监督与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
《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上述监督内容的约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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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规允许的投资比例调整期
限。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
规定时间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改正,如基金管理人未能在通知期
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
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
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
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
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
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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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场外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号中银大厦 4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号中银大厦 26楼、27楼、45楼
法定代表人:白志中
电话:(021)38834999
传真:(021)68872488
联系人:徐琳
(2)其他场外销售机构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户服务电话: 95566
网址:www.boc.cn
联系人:宋亚平
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客户服务电话: 95588
联系人:王佺
网址: www.icbc.com.cn

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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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 95555
联系人:邓炯鹏
网址: www.cmbchina.com

4)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568
联系人:姚健英
银行网站: www.cmbc.com.cn
5)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周杨
客服电话: 95536
公司网站: http://www.guosen.com.cn
6)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号中银大厦 39F
法定代表人:许刚
联系人:马瑾
联系电话: 61195566
公司网站: www.bocichina.com
7)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陈忠
联系电话: 95558
公司网站: www.cs.ecitic.com
8)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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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客服电话: 95525
公司网站: www.ebscn.com


9)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号 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号 45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黄莹
客服电话: 95523
公司网站: www.swhysc.com
10)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安立路 66号 4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刘芸、许梦园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公司网站: http://www.csc108.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基金,并及时公

告。

2、场内销售机构
场内销售机构是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如下:

(1)具有基金发行认购权限的会员单位名单(更新至 2014年 7月 25日,若有变更以
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信息为准)
爱建证券、安信证券、渤海证券、财达证券、财富证券、财富里昂、财通证券、长城证
券、长江证券、诚浩证券、川财证券、大通证券、大同证券、德邦证券、第一创业、东北证
券、东方证券、东海证券、东莞证券、东吴证券、东兴证券、高华证券、方正证券、光大证
券、广发证券、广州证券、国都证券、国海证券、国金证券、国开证券、国联证券、国盛证
券、国泰君安、国信证券、国元证券、海通证券、恒泰长财、恒泰证券、红塔证券、宏源证
券、宏信证券、华安证券、华宝证券、华创证券、华福证券、华林证券、华龙证券、华融证
券、华泰联合、华泰证券、华西证券、华鑫证券、江海证券、金元证券、开源证券、联讯证
券、民生证券、民族证券、南京证券、平安证券、齐鲁证券、日信证券、瑞银证券、山西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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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上海证券、申银万国、世纪证券、首创证券、天风证券、天源证券、万和证券、万联证
券、西部证券、西藏同信、西南证券、厦门证券、湘财证券、新时代证券、信达证券、兴业
证券、银河证券、银泰证券、英大证券、招商证券、浙商证券、中航证券、中金公司、中山
证券、中投证券、中天证券、中信建投、中信浙江、中信万通、中信证券、中银证券、中邮
证券、中原证券(排名不分先后)

(2)具有基金申购赎回权限的会员单位名单(更新至 2014年 7月 25日,若有变更以
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信息为准)
爱建证券、安信证券、渤海证券、财达证券、财富证券、财富里昂、财通证券、长城证
券、长江证券、诚浩证券、川财证券、大通证券、大同证券、德邦证券、第一创业、东北证
券、东方证券、东海证券、东莞证券、东吴证券、东兴证券、方正证券、光大证券、广发证
券、广州证券、国都证券、国海证券、国金证券、国开证券、国联证券、国盛证券、国泰君
安、国信证券、国元证券、海通证券、恒泰长财、恒泰证券、红塔证券、宏源证券、宏信证
券、华安证券、华宝证券、华创证券、华福证券、华林证券、华龙证券、华融证券、华泰联
合、华泰证券、华西证券、华鑫证券、江海证券、金元证券、联讯证券、民生证券、民族证
券、南京证券、平安证券、齐鲁证券、日信证券、瑞银证券、山西证券、上海证券、申银万
国、世纪证券、首创证券、天风证券、天源证券、万和证券、开源证券、万联证券、西部证
券、西藏同信、西南证券、厦门证券、湘财证券、新时代证券、信达证券、兴业证券、银河
证券、银泰证券、英大证券、招商证券、浙商证券、中航证券、中金公司、中山证券、中投
证券、中天证券、中信建投、中信浙江、中信万通、中信证券、中银证券、中邮证券、中原
证券(排名不分先后)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9378835
传真:(010)59378907
联系人:任瑞新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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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吕红、孙睿
联系人:孙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6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吴港平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汤骏
经办会计师:汤骏、许培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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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募集,并经 2013年 4月 26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3】609号文核准。本基金
为契约型开放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本基金自 2013年 7月 4日
起开始发售,每份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为 1.00元人民币。截至 2013年 8月 2日募集结束,
共募集基金份额 3,206,594,712.74份,有效认购户数为 10,404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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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相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已于 2013年 8月 8日正式生
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自 2014年 8月 8日起,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
决。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后,有权终止本基金合同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开放期期满时,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的
2、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开放期期满时,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的;
3、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开放期期满时,基金前十大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总数超

过基金总份额 90%的。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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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满足上市条件,已于 2013年 11月 4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交易代码:163824)。


自 2013年 11月 4日起,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至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后,方可上市交易。


(三)基金上市条件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基金管理人可依据《上市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

请上市:
1、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募集且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一千人;
3、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获准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上市日前至少 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发布基金上市交易
公告书。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市规则》

等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限制为 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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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

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

本基金的停复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暂停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暂停基金的上市交易,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连续 20个工作日低于 1000人;
2、基金总份额连续 20个工作日低于 2 亿份;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其上市;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上市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接到深圳证券交易所通知后,应立即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暂停上市公告。

当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经深圳证

券交易所核准后可恢复本基金上市,并在指定媒体发布基金恢复上市公告。


(九)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的上市交易,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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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起 2日内发布基金终
止上市公告。


(十)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
定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本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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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份额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一)基金的封闭期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
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一年的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一
年。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首个开放期,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
之日次日起的一年,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 2013年 8月 8日至 2014年 8月 7日。自 2015年 8月 22日起,
本基金进入第二个封闭期。


(二)基金的开放期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最长不超过 1个月,最短不少于 5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
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的 2日前进行公告。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
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
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
要求。


本基金于 2014年 8月 8日进入首个开放期, 2014年 8 月 8 日至 2014年 8月 14日为
本基金的第一个开放期。


2015年 8 月 17日至 2015年 8月 21日为本基金的第二个开放期,2015年 8 月 17日
为本基金第二个开放期的第一个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在该日开始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业
务,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
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本基金的申购、赎回时
除外。投资者可以在上述期间内,通过本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场内销售机构申请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具体信息详见基金管理人于 2015年 8月 12日发布的《中银盛利纯
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三)封闭期与开放期示例

比如,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3年 1月 7日生效,则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即 2013年 1月 7日至 2014年 1月 6日。假设第一个开放期时间为 1
个月,则第一个开放期为自 2014年 1月 7日至 2014年 2月 6日;第二个封闭期为第一个开
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的一年,即 2014年 2月 7日至 2015年 2月 6日,以此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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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如,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3年 2月 8日生效,则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即 2013年 2月 8日至 2014年 2月 7日。假设第一个开放期时间为 1
个月,由于 2014年 2月 8日、9日以及 3月 8日、9日为非工作日,则第一个开放期为自
2014年 2月 10日至 2014年 3月 10日;第二个封闭期为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的一
年,即 2014年 3月 11日至 2015年 3月 10日,以此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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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每个封闭期间投资人不能申购、赎回或转换基金份额,但登记在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基
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至场内
后,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基金投资人可以使用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基金管理人、场外销售机构柜台系统办理场
外的申购和赎回业务。基金投资人也可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
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场内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且办理申购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需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风险控制要求。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或按基金管理
人和场内、场外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本基金场内、场外销售机
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或说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投资人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交易业务的,投资人可以以电话、传真
或网上交易等形式进行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法详见销售机构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另行公告,但场内具体
业务办理结束时间不得晚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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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自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本基金进
入首个开放期,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
入下一个开放期。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该开放期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但若
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
申请。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
告。


本基金于 2014年 8月 8日进入首个开放期, 2014年 8 月 8 日至 2014年 8月 14日为
本基金的第一个开放期。具体信息详见基金管理人于 2014年 8月 6日发布的《中银盛利纯
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本基金于 2015年 8月 17日进入第二个开放期,2015年 8 月 17日至 2015年 8月 21
日为本基金的第二个开放期。具体信息详见基金管理人于 2015年 8月 12日发布的《中银盛
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
回;

5、投资人通过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开放式基
金账户,通过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深圳
证券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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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

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申请即为有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

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
时查询。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平台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场外申购本
基金份额时,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场外申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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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份额时,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元。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
份额时,不受场外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投资者可多次场外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
金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4、基金管理人可与其他销售机构约定,对投资人委托其他销售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申购
与赎回的,其他销售机构可以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的相关规定办理,不必遵守以上限制。


5、对于场内申购、赎回及持有场内份额的数量限制,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单笔申购金额 M 申购费率
场外申购
M<100万元 0.80%
100万元≤M<200万元 0.50%
200万元≤M<500万元 0.30%
M≥500万元 1000元/笔
场内申购由销售机构参照场外申购费率执行

2、赎回费用

投资人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为赎回费总
额的 100%。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Y)赎回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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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外赎回 Y<30天 0.75%
Y≥30 天 0
场内赎回 0

投资人通过日常申购所得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登记机构确认登记之日起计算。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位,小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
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于新的费率
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
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
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并进行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1)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投资人通过场外方式进行申购的,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
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场内申购份额截位保留到整数位,计算所
得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人资金账户。

例:某投资人投资 50,000元场外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对应的申购费率为0.8%。假设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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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申购金额=50,000/(1+0.8%)=49,603.17元
申购费用=50,000-49603.17=396.83元
申购份额=49,603.17/1.05=47,241.11份
即:投资人投资50,000元场外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

元,则其可得到 47,241.11份基金份额。


若投资者投资 50,000元场内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因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数份,故
投资者申购所得份额为 47,241份,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给投资者。

具体计算公式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47,241×1.05=49,603.05元
退款金额=50,000-49,603.05-396.83=0.12元
即:投资人投资 50,000元通过场内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为 1.05元,则其可得到基金份额 47,241份,退款 0.12元。


2.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份基金份额,假设其赎回适用费率为0.75%,赎回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11480元
赎回费用=11480×0.75%=86.10元
净赎回金额=11480-86.10=11393.9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元,则

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393.90元。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开放期间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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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
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
务的办理,且开放期间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延长。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开放期间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

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
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
部分可延期支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且开放期间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延长。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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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出现巨额赎回的,基金管理人对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
定的赎回申请应于当日全部予以接受和确认。但对于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全额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项有困难或认为全额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项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
净值造成较大波动的,基金管理人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基金总份额的 20%,
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
回申请确认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等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
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基金管理人在上述时间内通过公告说明有关情况,视为通知送达基金
份额持有人。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
应提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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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
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也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
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
机构(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或场内
赎回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

2、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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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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