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通源石油: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摘要

时间:2015年10月13日 10:29:24 中财网


股票简称:通源石油 股票代码:300164 上市地:深圳证券交易所





西安通源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报告书(修订稿)摘要

说明: ppt2副本.png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交易对方

刘飞

李丽

刘富

张春龙

王大力

张百双

张国欣

侯大伟

张建秋



光控钻井技术
有限公司

北京力鼎富盛
创业投资有限
公司

北京文晟耀扬
投资有限公司

上海朱雀珠玉
投资中心(有限
合伙)



配套融资认购方

张国桉

上海详起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独立财务顾问

说明: C:\Users\think\Desktop\天风证券\TF_标识及组合_全称.png


二零一五年十月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交易对方

住所/通讯地址

刘飞、李丽

天津市大港区古林街

刘富

新疆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

北京文晟耀扬投资有限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北路99号楼20层1单
元2306

光控钻井技术有限公司

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46楼

北京力鼎富盛创业投资有限公


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115号D座162

张春龙

北京市西城区展览馆路

王大力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东湖街

张百双

黑龙江省大庆市万宝小区

张国欣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发展路

侯大伟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发展路

张建秋

天津市宁河县东棘坨镇高井庄村

上海朱雀珠玉投资中心(有限
合伙)

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1155号浦东嘉里城
3303室

配套融资认购方

住所/通讯地址

张国桉

西安市新城区尚俭路*号

上海详起投资管理中心(有限
合伙)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27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书及其摘要内容的真实、
准确、完整,对本报告书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财务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报告书
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刘飞、李丽、刘富、北京文晟
耀扬投资有限公司、光控钻井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力鼎富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张春龙、王大力、张百双、张国欣、侯大伟、张建秋、上海朱雀珠玉投资中心(有
限合伙)已出具承诺函,保证其为本次交易所提供的有关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本次募集配套资金认购方张国桉、上海详
起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亦出具承诺函,保证其为本次交易所提供的有关信
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生效和完
成尚待取得有关审批机关的批准和核准。审批机关对于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相关事项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公司股票
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
实陈述。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完成后,本公
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因本次交易行为引致的投资风险,由
投资者自行负责。投资者若对本报告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
票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报告书全文,并特别注意下列事项: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述

本公司于2015年9月17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


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购买交易对方
持有的波特光盛70%股权、永晨石油55%股权,并以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募集
本次重组的配套资金,方案概述如下:

(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上市公司于2015年9月17日分别与波特光盛股东方、永晨石油股东方签署
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根据上述协议:

1、上市公司拟向波特光盛股东刘飞、李丽、刘富、力鼎富盛合计发行
16,415,015股上市公司股份,收购其持有的波特光盛33.24%股权,向刘飞、李丽、
刘富、力鼎富盛、文晟耀扬、光控钻井合计支付现金233,402,885元,收购其持
有的波特光盛36.76%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持有波特光盛70%股
权;

2、上市公司拟向永晨石油股东张春龙、王大力、张百双、张国欣、侯大伟、
张建秋发行19,782,238股上市公司股份,收购其持有的永晨石油48.00%股权,
拟向朱雀投资支付现金37,100,000元,收购其持有的永晨石油7.00%股权,上市
公司通过本次交易合计取得永晨石油55.00%股权。由于本次交易完成前上市公
司已取得永晨石油45.00%股权,因此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持有永晨石油
100.00%股权。


本次交易完成后,波特光盛及永晨石油分别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及全
资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交易中,上市公司向交易对方支付对价的具体
情况如下表:


标的

资产

交易金额

(万元)

交易对方

出让标的公司
股权比例

股份对价

(股)

现金对价

(元)

波特光
盛70%
股权

44,450

刘飞

36.10%

12,476,742

68,764,674

李丽

3.06%

1,056,452

5,822,563

刘富

4.47%

1,546,646

8,524,232

光控钻井

14.57%



92,511,794

力鼎富盛

6.76%

1,335,175

25,755,525

文晟耀扬

5.04%



32,024,097

小计

44,450

/

70.00%

16,415,015

233,402,885

永晨石
油55%
股权

29,150

张春龙

25.20%

10,385,621

/

王大力

18.96%

7,813,996

/

朱雀投资

7.00%

/

37,100,000

张建秋

2.69%

1,107,744

/

张百双

0.96%

395,655

/

张国欣

0.10%

39,611

/

侯大伟

0.10%

39,611

/

小计

29,150

/

55.00%

19,782,238

37,100,000

合计

73,600

/

/

36,197,253

270,502,885



(二)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本次重组的配套资金

为提高本次重组绩效,上市公司拟采用锁价方式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本次重
组的配套资金(以下简称“配套融资”),发行对象分别为张国桉、上海详起投资
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本次配套融资总额41,000万元,不超过本次交易拟购买
资产交易价格73,600万元的100%。本次募集的配套资金将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的
全部现金对价、中介机构费用及投入标的公司项目建设。





项目名称

金额

(元)

具体用途

实施
主体

备注

1

支付本次交
易现金对价

233,402,885

支付波特光盛36.75%股权
的现金对价部分

上市
公司



37,100,000

支付永晨石油7.00%股权的
现金对价部分

2

定向井国际
市场建设项


77,220,000

增强波特光盛在国际定向
服务市场的竞争能力,保障
定向井业务高中低端全线
服务能力。


波特
光盛

募集资金通
过委托贷款
的形式分期
投入标的公


3

指示剂产能
跟踪与评价
技术产业化
升级项目

45,800,000

指示剂产能跟踪与评价技
术产业化升级,有利于提升
永晨石油的业务水平

永晨
石油

4

支付中介机
构费用

16,477,115

支付本次重组过程中产生
的部分中介机构费用

上市
公司






合计

410,000,000









本次交易中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为两次发行,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不以配套募集资金的成功实施为前提,最终配套融
资发行成功与否不影响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行为的实施。如果募集
配套资金出现未能实施或融资金额低于预期的情形,则上市公司将以自有资金或
自筹资金解决相关资金需求。


二、标的资产的估值和作价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本
次交易中标的资产的价格应以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资
产评估报告书》确定的标的资产评估值为依据,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


(一)波特光盛70%股权的定价

根据中和评估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中和评报字(2015)第BJV4022
号),截至评估基准日2015年6月30日,波特光盛100%股东权益收益法下的评
估价值为63,504.00万元,资产基础法下的评估价值为31,530.24万元;评估结论
采用收益法评估结果,即为63,504.00万元,该评估值较波特光盛评估基准日净
资产账面值23,496.93万元增值率为170.27%。基于上述评估结果,标的资产波
特光盛70%股权估值为44,452.80万元。


经交易各方协商确定,本次上市公司收购波特光盛70%股权的交易价格为人
民币44,450万元。


(二)永晨石油55%股权的定价

根据中和评估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中和评报字(2015)第BJV4034
号),截至评估基准日2015年6月30日,永晨石油100%股东权益收益法下的评
估价值为53,067.00万元,资产基础法下的评估价值为23,931.70万元;评估结论
采用收益法评估结果,即为53,067.00万元,该评估值较永晨石油评估基准日净
资产账面值22,720.02万元增值率为133.57%。基于上述评估结果,永晨石油55%
股权估值为29,186.85万元。


经交易各方协商确定,本次上市公司收购永晨石油55%股权的交易价格为人
民币29,150万元。



三、本次发行股份情况

(一)定价基准日

本次交易中涉及的股份发行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和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
金两部分,定价基准日均为上市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二)发行价格

1、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
90%。市场参考价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
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上市公司本次选用定
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的股票交易均价作为市场参考价,市场参考价的计算方
式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的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的
股票交易总量。


上市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的确定方式为定价基准日
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90%,按照上述公式计算结果为12.87元/股。经
上市公司2015年4月16日召开的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2014年年
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截至2015年4月16日的总股本405,095,117股为基
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1元现金(含税)。上市公司已于2015年6月12日
实施上述权益分派方案。由于本次交易停牌期间上市公司实施上述权益分派方
案,因此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每股发行价格相应调整为12.86元/股。


2、配套融资发行价格

根据《发行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
的关联方以及董事会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以不低于董事会作出本次非公开
发行股票决议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或者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
九十认购的,本次发行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


上市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价格的确定方式为定价基准日
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90%,按照相关公式计算结果为12.87元/股。经
上市公司2015年4月16日召开的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2014年年
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截至2015年4月16日的总股本405,095,117股为基
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1元现金(含税)。上市公司已于2015年6月12日


实施上述权益分派方案。由于本次交易停牌期间上市公司实施上述权益分派方
案,因此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每股发行价格相应调整为12.86元/股。


3、发行价格调整方案

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
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则对上述
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


除此之外,公司董事会决议未设定其他发行价格调整方案。本次发行股份定
价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确定,反映了市场定价的原则,定价合理,有利于保护
上市公司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发行数量

根据交易各方约定的标的资产交易价格、对价支付方式、股份发行价格,本
次交易中购买资产部分发行的股份数量为36,197,253股。


同时,上市公司拟向两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
41,000万元,根据上述融资上限及12.86元/股的配套融资发行价格,配套融资发
行的股份数量为不超过31,881,803 股。


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合计发行不超过68,079,056股,占交易完成后上市公
司总股本的14.39%,具体如下:

类型

发行对象/认购人

发行数量(股)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交易对方

刘飞

12,476,742

李丽

1,056,452

刘富

1,546,646

北京力鼎富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1,335,175

张春龙

10,385,621

王大力

7,813,996

张建秋

1,107,744

张百双

395,655

张国欣

39,611

侯大伟

39,611

小计

36,197,253

配套融资认购方

张国桉

19,440,124

上海详起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12,441,679

小计

31,881,803

合计

68,079,056



本次交易最终的发行数量将由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确定。



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
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则对上述
发行数量作相应调整。


四、本次发行股份的锁定期

(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锁定承诺

根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股份认购协议》、《业绩补偿协
议》的约定和交易对方出具的股份锁定承诺函。


1、本次交易中,交易对方刘飞、李丽、刘富、张春龙、王大力、张百双、
张国欣、侯大伟、张建秋均作出承诺:本人通过本次交易认购的通源石油新增股
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36个月后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
有关规定执行。


2、本次交易中,交易对方北京力鼎富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承诺:本单位通
过本次交易认购通源石油新增股份时,(1)如本单位对用于认购股份的标的资产
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12个月的,新取得的通源石油股份自上市之日起36个
月不转让,36个月后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2)如本单位
对用于认购股份的标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已满12个月的,新取得的通源
石油股份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不转让,12个月后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
关规定执行。


若上述锁定股份的承诺与证券监管部门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符的,协议各方将
根据相关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对上述锁定期约定进行相应调整。


(二)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的锁定期

本次配套融资中公司向两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自新增股份上市
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此后按照中国证监会与深交所现行相关规定办理。


五、业绩承诺和补偿安排

(一)波特光盛业绩承诺和补偿安排

1、业绩承诺金额、期限及业绩补偿方

波特光盛自然人股东刘飞、李丽、刘富3名交易对方为波特光盛业绩补偿方,


并承诺波特光盛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实现的净利润(指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人民币4,928万元、5,218万元、5,631万元
和6,127万元。其中2015年度及2016年度合计承诺净利润为10,146万元(以下
简称“第一期承诺净利润”);2017年度及2018年度的合计承诺净利润为11,758
万元(以下简称“第二期承诺净利润”)。


2、业绩补偿安排

上市公司应当在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后盈利补偿期间任一会计年度的年度报
告中单独披露标的股权的实际盈利数与评估报告中利润预测数的差异情况,并由
会计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专项审核意见。


如波特光盛在2015年度及2016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确认的当期累积实
现的净利润合计金额(以下简称“第一期实现净利润”)未能达到第一期承诺净
利润;或目标公司在2017年度及2018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确认的当期累积
实现的净利润合计金额(以下简称“第二期实现净利润”)未能达到第二期承诺
净利润的,则上市公司应在2016年度专项审核报告或2018年度专项审核报告(视
情况而定)公开披露后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面通知应包含当年的补偿金额),
乙方在收到甲方的书面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补偿。


上述第一期及第二期具体补偿金额计算方式如下:

(1)第一期补偿金额

如第一期实现净利润数低于第一期承诺净利润,但达到或超过第一期承诺净
利润的90%,则:第一期应补偿金额=第一期承诺净利润数-第一期实现净利润


如第一期实现净利润低于第一期承诺净利润的90%,则:第一期应补偿金额
=(第一期承诺净利润数-第一期实现净利润数)÷第一期承诺净利润及第二期
承诺净利润之和×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价格

(2)第二期补偿金额

如第二期实现净利润数低于第二期承诺净利润,但达到或超过第二期承诺净
利润的90%,则:第二期应补偿金额=第二期承诺净利润数-第二期实现净利润


如第二期实现净利润低于第二期承诺净利润的90%,则:第二期应补偿金额


=(第二期承诺净利润数-第二期实现净利润数)÷第一期承诺净利润及第二期
承诺净利润之和×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价格

(2)根据上述约定,如波特光盛自然人股东在任一期需向上市公司承担补
偿义务且当期实现净利润达到或超过当期承诺净利润90%的,波特光盛自然人股
东应当按照持有标的资产的相对比例以合计等额于当期应补偿金额的现金对上
市公司进行补偿;

如波特光盛自然人股东在任一期需向甲方承担补偿义务且当期实现净利润
在当期承诺净利润90%以下的,则其应先按照持有标的资产的相对比例以其各自
在本次交易中取得、但尚未出售的对价股份进行补偿,不足的部分由其以现金补
偿。具体补偿方式如下:

波特光盛自然人股东任一期应补偿股份数量按以下公式计算确定:应补偿股
份数量=按上述(1)条计算的当期应补偿金额÷标的股份的发行价格

上市公司在承诺期内实施送股、转增或股票股利分配的,则补偿股份数量相
应调整为:应补偿股份数量(调整后)=当年应补偿股份数量×(1+转增或送股
比例)

上市公司就补偿股份数已分配的现金股利应作相应返还,计算公式为:返还
金额=截至补偿前每股已分配的现金股利×应补偿股份数量

波特光盛自然人股东各主体之间按照在本次交易实施前持有的标的资产权
益比例计算各自应当补偿股份数。


以上所补偿的股份由上市公司以人民币1.00元总价回购,上市公司应在其
专项审计报告披露后的30日内就应补偿股份对应的股份回购事宜召开股东大
会。上市公司届时应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前述议案之后以总价人民币1.00元的
价格定向回购该等应补偿股份,并在其后10日内注销。如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未
通过上述股份回购及后续注销事宜的议案,则上市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后
10个交易日内书面通知波特光盛自然人股东,上市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之日起30日内公告股权登记日并由波特光盛自然人股东将等同于上述应回购数
量的股份赠送给该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除波特光盛自然人股东之外的上市公
司其他股东。上市公司其他股东按其所持股份数量占股权登记日扣除波特光盛自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份数后上市公司股份数量的比例享有获赠股份。



若按本协议约定,波特光盛自然人股东任一主体当年应补偿股份数量超过了
其持有的对价股份数,则其应就超出部分以现金方式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补偿
的现金应当等同于超出部分的股份数×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

波特光盛自然人股东在盈利补偿期间内累计用于本协议项下补偿的股份及
现金总和不得超过波特光盛自然人股东因本协议约定而获得的对价股份总数及
现金总数。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本协议约定的补偿实施日,如波特光盛自然人
股东持有的上市公司新增股份数量因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导致调
整变化,则本条约定的波特光盛自然人股东累计补偿金额的上限将根据实际情况
随之进行调整。


上市公司拟在实施本次交易时募集配套资金,其中部分募集资金将专项用于
目标公司相关投资项目。各方同意,前述募投项目独立实施、单独核算,损益不
纳入当期实际净利润和承诺净利润的计算范围;该等募集资金若全部或部分用于
补充目标公司的流动资金和除募投项目之外的日常运营,则在计算目标公司当期
实际净利润时,应按照实际使用金额和时间,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计算方式相
应扣除。


3、减值测试

在上述盈利补偿期间届满日至盈利补偿期间最后一年年报公告日期间,通源
石油应聘请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在公
告前一年度专项审计报告后30日内出具减值测试结果。若期末减值额>第一期补
偿金额及第二期补偿金额之和,则波特光盛自然人股东应另行补偿,另行补偿时,
波特光盛自然人股东应优先以其通过本次发行认购的股份进行补偿,不足部分以
现金补偿。波特光盛自然人股东按在本次交易项下持有标的资产的相对比例分别
计算波特光盛自然人股东各自需补偿的股份数量。减值测试需补偿的股份数量计
算公式如下:

需补偿的股份数量=(期末减值额-第一期补偿金额及第二期补偿金额之和)
÷本次发行价格

需补偿的现金数量=(减值测试需补偿股份数量-减值测试已补偿股份数量)
×本次发行价格

上市公司与波特光盛自然人股东双方同意:若基于减值测试波特光盛自然人


股东应向上市公司另需补偿股份的,上市公司应在30日内就应补偿股份对应的
股份回购事宜召开股东大会。上市公司届时应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前述议案之后
以总价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定向回购该等应补偿股份,并在其后10日内注销。

如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未通过上述股份回购及后续注销事宜的议案,则上市公司应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后10个交易日内书面通知波特光盛自然人股东,上市公司
将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之日起30日内公告股权登记日并由波特光盛自然人股东
将等同于上述应回购数量的股份赠送给该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除波特光盛自
然人股东之外的上市公司其他股东。上市公司其他股东按其所持股份数量占股权
登记日扣除波特光盛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份数后上市公司股份数量的比例享有
获赠股份。


(二)永晨石油业绩承诺和补偿安排

1、业绩承诺金额、期限 及业绩补偿方

张春龙、王大力、张百双、张国欣、侯大伟、张建秋6名交易对方为永晨石
油业绩补偿方,各方同意,如本次交易于2015年内实施完成,本次交易盈利补
偿期间为2015年、2016年、2017年。如本次交易于2016年实施完成,则本次
交易盈利补偿期相应调整为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


根据中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7日出具的中和评报字(2015)
第BJV4034号《评估报告》,业绩承诺方共同承诺如下:若本次交易于2015年
完成,大庆永晨2015年、2016年、2017年经审计合并财务会计报表的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后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承诺净利润”)分别不低于4,279
万元、5,131万元、5,385万元;若本次交易于2016年完成,大庆永晨2015年、
2016年、2017年、2018年承诺净利润分别不低于4,279万元、5,131万元、5,385
万元及5,656万元。


2、业绩补偿安排

(1)关于上市公司2014年度通过受让和增资方式取得永晨石油45%股权时
的业绩补偿安排的说明

2014年度,上市公司与张春龙、王大力、张百双、张国欣、侯大伟、张建
秋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上述永晨石油股东各自向上市公司转让其所持永晨石
油股权的30%,同时上市公司向永晨石油增资10,153.125万元。该次交易已于


2014年度完成,上市公司取得永晨石油45%股权。


前次交易中,永晨石油前述六方股东与上市公司签署了《股权收购协议》及
《增资协议》,并作出业绩承诺:永晨石油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度经
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人民币3,562.50万元、4,275.00万
元、5,130.00万元。如永晨石油未能完成业绩承诺,则前述六方应就承诺净利润
与经审计净利润差额部分向上市公司承担补偿义务。具体补偿安排分为:

1)货币补偿

当年应补偿金额=当年累计应补偿现金金额-已补偿现金金额

当年累计应补偿现金金额=(累计承诺净利润-累计经审计实际净利润)
/2014-2016年度累计承诺净利润*本次交易股权转让款8550万元

该项货币补偿条款系针对前次上市公司通过受让方式取得的永晨石油股权
部分的业绩补偿,存续有效并继续执行。


2)股权补偿

当年应补偿股权比例=当年累计应补偿股权比例-已补偿股权比例

当年累计应补偿股权比例=(累计承诺净利润-累计经审计实际净利润)
/2014-2016年度累计承诺净利润*上市公司及朱雀投资增资款总金额/(永晨石油
整体估值+上市公司及朱雀投资增资款总金额)*上市公司认缴增资金额占上市公
司及朱雀投资认缴增资总金额的比例

2014年度交易中,永晨石油整体估值为29,241.00万元,上市公司增资款
10,153.125万元,朱雀投资增资款2,909.375万元,合计增资总金额13,062.50万
元,其中上市公司增资款占增资总金额的77.73%。增资款总金额占永晨石油整
体估值与增资款总金额之和的比例为30.88%,据此计算,上市公司每年累计应
获得补偿股权比例=(累计承诺净利润-累计经审计实际净利润)/2014-2016年度
累计承诺净利润*30.88%*77.73%=(累计承诺净利润-累计经审计实际净利润)
/2014-2016年度累计承诺净利润*24%。


该项股份补偿条款系针对前次上市公司通过增资方式取得的永晨石油股权
部分的业绩补偿,根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的约定,在本次交
易《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签订后,该部分业绩补偿不再执行,调
整情况具体参见下文“本次交易业绩补偿安排”。



(2)本次交易业绩补偿安排

根据上市公司与永晨石油业绩补偿方签署的《业绩补偿协议》,上市公司应
当在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后盈利补偿期间每一会计年度的年度报告中单独披露目
标公司的实际净利润与评估报告中利润预测数的差异情况,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对
此出具专项审核意见。


上市公司拟在实施本次交易时募集配套资金,其中部分募集资金将专项用于
目标公司相关投资项目。各方同意,前述募投项目独立实施、单独核算,损益不
纳入当期实际净利润和承诺净利润的计算范围;该等募集资金若全部或部分用于
补充目标公司的流动资金和除募投项目之外的日常运营,则在计算目标公司当期
实际净利润时,应按照实际使用金额和时间,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计算方式相
应扣除。


1)2015年度业绩承诺补偿数量

如目标公司2015年度实现净利润未能达到承诺净利润的,业绩承诺方应补
偿通源石油的股份数量为以下公式(1)及公式(2)计算所得股份数量之和:

①第一批补偿股份数量(假设数量为“A”)=按原股权补偿条款计算的当
期应补偿股权比例÷48%×本次发行业绩承诺方取得股份数量;

②第二批补偿股份数量(假设数量为“B”)=(本次交易对价÷本次发行
价格-A)×[(2015年度承诺净利润-2015年度实现净利润)÷补偿期内各年的
承诺净利润数总和]。


2)2016年度业绩承诺补偿数量

如目标公司2016年度实现净利润未能达到承诺净利润的,业绩承诺方应补
偿通源石油的股份数量为以下公式(1)及公式(2)计算所得股份数量之和:

①第一批补偿股份数量(假设数量为“C”)=按原股权补偿条款计算的当
期应补偿股权比例÷48%×本次发行业绩承诺方取得股份数量-A;

②第二批补偿股份数量(假设数量为“D”)=(本次交易对价÷本次发行
价格-A-C)×[(2015年度及2016年度承诺净利润之和-2015年及2016年度实
现净利润之和)÷补偿期内各年的承诺净利润数总和]-B。


3)2017年度业绩承诺补偿数量

如目标公司2017年度实现净利润未能达到承诺净利润的,业绩承诺方应补


偿通源石油的股份数量为以下公式计算结果:

补偿股份数量(假设数量为“E”)=(本次交易对价÷本次发行价格-A-C)
×[(2015年度、2016年度及2017年度承诺净利润之和-2015年、2016年度及
2017年度实现净利润之和)÷补偿期内各年的承诺净利润数总和]-B-D。


4)2018年度业绩承诺补偿数量

如目标公司的盈利补偿期间包括2018年度且目标公司2018年度实现净利润
未能达到承诺净利润的,业绩承诺方应补偿通源石油的股份数量为以下公式计算
结果:

补偿股份数量=(本次交易对价÷本次发行价格-A-C)×[(2015年度、2016
年度、2017年度及2018年度承诺净利润之和-2015年、2016年度、2017年度及
2018年度实现净利润之和)÷补偿期内各年的承诺净利润数总和]-B-D-E。


盈利补偿期间内,在各期计算的应补偿股份数小于0时,按0取值,即已经
补偿的股份不冲回。


在上述各个公式计算应补偿股份总额的基础上,业绩承诺方按在本次发行中
各自认购的上市公司股份占业绩承诺方合计认购股份的比例分别计算业绩承诺
方各自需补偿的股份数量。


5)股份补偿的实施

以上所补偿的股份由上市公司以人民币1.00元总价回购,上市公司应在其
专项审计报告披露后的30日内就应补偿股份对应的股份回购事宜召开股东大
会。上市公司届时应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前述议案之后以总价人民币1.00元的
价格定向回购该等应补偿股份,并在其后10日内注销。如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未
通过上述股份回购及后续注销事宜的议案,则上市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后
10个交易日内书面通知业绩承诺方,上市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之日起30
日内公告股权登记日并由业绩承诺方将等同于上述应回购数量的股份赠送给该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除业绩承诺方之外的上市公司其他股东。上市公司其他股
东按其所持股份数量占股权登记日扣除业绩承诺方持有的股份数后上市公司股
份数量的比例享有获赠股份。


业绩承诺方同意:上市公司在盈利补偿期间有现金分红的,业绩承诺方按上
述公式计算的应补偿股份在盈利补偿期间内累计获得的分红收益,应于股份回购


实施时赠予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盈利补偿期间内实施送股、转增或股票股利分
配的,则补偿股份数量相应调整为:应补偿股份数量(调整后)=当期应补偿股
份数量×(1+转增或送股比例)。


业绩承诺方在盈利补偿期间内累计用于本协议项下补偿的股份(包括第4条
及第5条项下补偿义务)上限不得超过业绩承诺方因本协议约定而获得的对价股
份总数。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本协议约定的补偿实施日,如业绩承诺方持有的
上市公司新增股份数量因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导致调整变化,则
本条约定的业绩承诺方累计补偿金额的上限将根据实际情况随之进行调整。


3、减值测试

在上述盈利补偿期间届满日至盈利补偿期间最后一年年报公告日期间,通源
石油应聘请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在公
告前一年度专项审计报告后30日内出具减值测试结果。若期末减值额>(补偿期
内已补偿股份总数×本次发行价格),则业绩承诺方应另行补偿,另行补偿时,
业绩承诺方应以其通过本次发行认购的股份进行补偿。业绩承诺方按在本次发行
中各自认购的上市公司股份占业绩承诺方合计认购股份的比例分别计算业绩承
诺方各自需补偿的股份数量。减值测试需补偿的股份数量计算公式如下:

需补偿的股份数量=(期末减值额÷本次发行价格)-盈利补偿期间内已补偿
的股份总数

上市公司与永晨石油自然人股东双方同意:若基于减值测试永晨石油自然人
股东应向上市公司另需补偿股份的,上市公司应在30日内就应补偿股份对应的
股份回购事宜召开股东大会。上市公司届时应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前述议案之后
以总价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定向回购该等应补偿股份,并在其后10日内注销。

如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未通过上述股份回购及后续注销事宜的议案,则上市公司应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后10个交易日内书面通知业绩承诺方,上市公司将在股东
大会决议公告之日起30日内公告股权登记日并由业绩承诺方将等同于上述应回
购数量的股份赠送给该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除业绩承诺方之外的上市公司其
他股东。上市公司其他股东按其所持股份数量占股权登记日扣除业绩承诺方持有
的股份数后上市公司股份数量的比例享有获赠股份。


4、其他约定


在本次交易完成后,永晨石油将成为通源石油的全资子公司,各方同意,在
协议签署后,前次增资协议业绩承诺条项下的股权补偿条款均不再执行,但现金
补偿条款效力不受影响。尽管有前述约定,如本次交易因经股东大会审议或经中
国证监会审核未能通过等原因在前次增资协议项下补偿期到期日前终止或未能
实施的,通源石油有权选择恢复执行前次增资协议项下的股权补偿条款。


六、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实施前,通源石油持有永晨石油45%股份,为永晨石油第一大股东,
永晨石油股东朱雀投资将其持有的7%股权全部表决权给予通源石油行使,通源
石油直接及间接控制的永晨石油股权比例达到52%,因此2014年永晨石油已经
作为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纳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
司。因此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永晨石油55%股权的自然人交易对方均为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中张春龙为上市公司常务副总裁,
上述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关系,与上市公司之间的交易构成关联交
易。


本次交易配套融资认购方之一张国桉先生为本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因此其认购公司本次配套融资非公开发行的股份构成关联交易。


综上,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本公司将在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相关
议案时,提请关联方回避表决相关议案。


七、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在本次交易中,本公司拟购买波特光盛70%股权、永晨石油55%股权。基
于上市公司及标的公司2014年度经审计合并报表财务数据以及本次交易作价情
况,相关比例计算如下:

2014年度/年末

资产总额

净资产

营业收入

波特光盛

444,500,000.00

444,500,000.00

172,854,567.74

永晨石油

291,500,000.00

291,500,000.00

129,598,551.33

标的企业合计

736,000,000.00

736,000,000.00

302,453,119.07

上市公司(注1)

1,701,057,197.10

1,175,495,926.95

394,149,391.95

标的占上市公司的比例

43.27%

62.61%

76.74%



注:1、2015年3月上市公司完成华程石油的收购,华程石油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张
国桉控制的企业,上市公司收购华程石油属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财务数据自财务报表比


较会计报表最早期间即2013年4月进行合并,导致上市公司资产规模、净资产、收入、盈
利规模与已公告的2013年、2014年审计数据存在差异,根据《重组管理办法》规定,此处
援引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XYZH/2014A2023”号《审计报告》2014年度数据进行
测算。


2、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标的公司的总资产、净资产取值以本次标的资
产对应的总资产、净资产账面值和成交金额孰高为准。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本次交易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同时本次交
易涉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需提交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核,并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八、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变化亦不构成借
壳上市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张国桉夫妇合计持有上市公司113,526,144股股份,
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8.02%,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仍为张国桉夫妇。本次交
易未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变化,也不构成《重组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借壳上市
情形。


九、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本次交易完成后,按照募集配套资金上限计算,本公司的股本总额将由
405,095,117元增加至473,174,173元,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所规定的“公司
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的要求。


根据《证券法》、《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法规的规定“股权分布发生变化不具
备上市条件:指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连续二十个交易
日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10%。上述社会公众是指除了以下股东之外的上市公司其
他股东:1、持有上市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2、上市公司的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本次交易完成后,通源石油社会公众
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10%,符合《上市规则》有关股票上市交易
条件的规定。因此,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十、本次交易方案实施需履行的批准程序


(一)本次交易已获得的批准和授权

1、上市公司的批准和授权

2015年9月17日,上市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本次交易草案及相关议案,其中关联董事张国桉、任延忠、张志坚回避表决。


2、交易对方的批准和授权

2015年9月17日,波特光盛召开董事会,全体董事审议通过本次向上市公
司转让股权事项。且波特光盛股东方已分别声明放弃上述股权转让的优先购买
权。


2015年9月17日,永晨石油召开股东会,股东审议通过本次向上市公司转
让股权事项,并同意放弃本次交易中对永晨石油其他股东拟向上市公司转让股权
所享有的优先购买权。


(二)本次交易尚需取得的批准和授权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审批程序包括:

1、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

2、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交易;

3、波特光盛取得其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


4、其他可能涉及的批准或核准。


本次交易能否获得上述批准或核准,以及获得相关批准或核准的时间均存在
不确定性,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十一、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财务指标的影响

根据上市公司2014年度、2015年1-6月审计报告和备考合并财务报表计算
的财务指标如下:

项目

2015年1-6月
/2015年6月30


2015年1-6月
/2015年6月30
日(备考)

2014年度/2014
年12月31日

2014年度/2014
年12月31日

(备考)

总资产(万元)

198,469.95

262,518.43

231,846.39

298,457.64

归属于母公司股
东的所有者权益
(万元)

131,533.14

187,496.89

135,612.52

194,104.76

营业收入(万元)

26,400.59

29,036.53

102,058.51

120,652.10

营业利润(万元)

-3,098.20

-3,926.70

11,277.18

16,604.78

利润总额(万元)

-3,079.16

-3,903.56

11,965.21

17,332.51




归属于母公司股
东的净利润(万
元)

-2,761.91

-3,216.88

4,260.24

9,396.86

每股收益(元)

-0.07

-0.07

0.10

0.23

每股净资产(元)

3.95

4.25

4.36

4.66

加权平均净资产
收益率(%)

-1.92%

-1.87%

1.01%

5.13%

扣非后加权平均
净资产收益率

-1.94%

-1.88%

0.78%

4.72%



注1:交易前上市总股本以截至2014年12月31日通源石油总股本为计算依据,即380,160,000
股。


注2:备考合并的总股本以发行后不含募集配套资金的总股本441,292,370计算。


十二、独立财务顾问的保荐机构资格

本公司聘请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天风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依法设立,具备保荐机构资格。


十三、本次交易对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安排

为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次交易过程将采取以下安排
和措施:

(一)严格履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

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本次交易方案采取
严格的保密措施,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平地向所有投资者披露可能对上市
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本次报告书披露后,公司将继续严
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地披露公司本次交易的进展情况。


(二)严格履行相关程序

公司在本次交易过程中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法定程序进行表决和披露。本
次报告书(草案)在提交董事会讨论时,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本
次交易标的资产已由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进行审
计、评估,确保拟收购资产的定价公允、公平、合理。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
已就本次交易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律师已就本次交易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网络投票安排

公司将严格按照《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
定,在表决本次交易方案的股东大会中,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
方式,同时,由于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系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项,因此相关议案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将采取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将及时公
开披露,以充分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


(四)摊薄当期每股收益的填补回报安排

根据信永中和事务所出具的上市公司备考财务报告及其《审阅报告》
(XYZH/2014A2023-20),假设本次交易已于2014年1月1日完成,标的企业自
2014年1月1日即纳入上市公司合并范围,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2014年主要
财务数据变化情况如下:

单位:元

项目

2014年度

交易前(注)

交易后

变动

营业收入

1,020,585,089.50

1,206,520,979.76

185,935,890.26

营业利润

112,771,763.24

166,047,848.62

53,276,085.38

利润总额

119,652,071.28

173,325,112.37

53,673,041.09

净利润

99,877,323.62

144,920,533.38

45,043,209.76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
的净利润

42,602,383.38

93,968,562.30

51,366,178.92

每股收益(元)

0.10

0.23

0.13



注:2015年3月上市公司完成华程石油的收购,华程石油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国
桉控制的企业,上市公司收购华程石油属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财务数据自财务报表比较
会计报表最早期间即2013年4月进行合并,导致上市公司资产规模、净资产、收入、盈利
规模与已公告的2013年、2014年审计数据存在差异,此处引用上市公司合并华程石油后的
未经审计财务数据。


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无论从业务规模还是盈利能力都将得到显著增强。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盈利能力和股东回报将得到提升。通过交易将提高上
市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水平,增厚上市公司每股收益,不涉及摊薄
每股收益的填补回报安排。


十四、本次交易相关方所做出的承诺

承诺方

承诺事项

承诺内容

上市公司

提供信息真
实、准确和

1、本公司已向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提供审计、评估、法律及财务
顾问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提供了本企业有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




完整

相关信息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
言等),本企业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
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
署人已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保证所提供信息和文件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在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期间,本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披露有关本
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并保证该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保证该等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
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本次交
易采取的保
密措施及保
密制度

1、交易双方初次接触时,上市公司即告知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对
交易筹划信息严格保密,不得利用本次交易筹划信息买卖上市公司
股票,内幕交易会对当事人以及本次交易造成严重后果;

2、本次交易双方参与商讨人员仅限于上市公司和波特光盛少数核
心管理层,以缩小本次交易的知情人范围;

3、经交易双方协商一致,在筹划本次交易过程中,为避免因信息
泄露导致股票价格异动,上市公司于2015年5月28日发布公告,其
股票自2015年5月28日起因重大事项临时停牌,并在停牌期间,每
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重大事项进展公告。


4、停牌后,上市公司分别聘请了独立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审计
机构和评估机构,并分别与上述中介机构签署了《保密协议》。根
据《保密协议》的规定,各方应严格保密相关资料,除为本次交易
目的而向其他合理需要获得保密资料的机构或人员进行披露外,不
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任何保密材料。上述中介机构和经办人员,参
与制订、论证、审批等相关环节的有关机构和人员,以及提供咨询
服务的相关机构和人员等内幕信息知情人严格遵守了保密义务。


5、在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于2015年9月17日签订的《发行股份及支
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中,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约定,除非提供信
息的一方事先书面同意或法律另有规定,接收信息的一方不能直接
或间接地披露、使用,或允许其董事、职员、代表、代理、顾问和
律师披露或使用相关保密信息。


6、在交易对方召开的董事会、股东会过程中,知悉相关保密信息
的人员仅限于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股东。在上市公司
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过程中,知悉相关保密信息的
人员仅限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述人员均严
格履行了保密义务,未向任何其他第三方披露本次交易的情况。


上市公司和交易对方在本次交易中采取的保密措施及保密制度严
格规范,相关人员严格遵守了保密义务,信息披露事宜严格依据有
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执行,在整个过程中没有发生不正当的信息泄露的情形。


上市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

规范关联

交易

1、本人将充分尊重上市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保障上市公司独立
经营、自主决策。


2、本人保证本人以及本人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其他公司或者其他企




业或经济组织(不包括上市公司控制的企业,以下统称“本人的关
联企业”),今后原则上不与上市公司发生关联交易。


3、如果上市公司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必须与本人或本人的关联企
业发生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本人将促使此等交易严格按照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履行有关程
序,与上市公司依法签订协议,及时依法进行信息披露;保证按照
正常的商业条件进行,且本人及本人的关联企业将不会要求或接受
上市公司给予比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第三者更优惠的条件,
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4、本人及本人的关联企业将严格和善意地履行其与上市公司签订
的各项关联协议;本人及本人的关联企业将不会向上市公司谋求任
何超出该等协议规定以外的利益或者收益。


5、如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本人将向上市公司作出
充分的赔偿或补偿。


避免同业

竞争

1、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人将不从事与上市公司相竞争的业务。本
人将对其他控股、实际控制的企业进行监督,并行使必要的权力,
促使其遵守本承诺。本人及本人控股、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来不
会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从事与上市公司相竞争的业务。


2、在上市公司审议是否与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下属企业存在同业竞
争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上,本人将按规定进行回避不参与表决。


3、如上市公司认定本人或本人控股、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正在或
将要从事的业务与上市公司存在同业竞争,则本人将在上市公司提
出异议后自行或要求相关企业及时转让或终止上述业务。如上市公
司进一步提出受让请求,则本人应无条件按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
介机构审计或评估后的公允价格将上述业务和资产优先转让给上
市公司。


4、本人保证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有关
规章及《公司章程》等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与其他股东一样平等
地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不利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的地位谋取不当利益,不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关于认购西
安通源石油
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配套
融资非公开
发行股票的
声明与承诺

1、本人为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本人自愿
参与通源石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知晓并自愿承担认购配
套融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投资风险;

2、本人认购通源石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为本人自有合法
资金,不包括任何杠杆融资结构化设计产品;

3、通源石油、通源石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除本人外)
及前述各方的关联方不存在向本人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的情形,本
人与通源石油、通源石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除本人外)
及前述各方的关联方亦不存在接受其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或类似
内容的协议安排;

4、本人与通源石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除本人外)不存
在一致行动关系及关联关系;本人与其他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的认购人及其实际出资人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及关联关系;

5、本人本次认购的通源石油配套融资非公开发行股票为本人真实




出资,不存在信托持股、委托持股或任何其他代持情形,本人将来
亦不进行代持、信托或任何类似安排;

6、本人保证将于通源石油本次非公开发行通过中国证监会审核后、
发行方案备案前,按照本人与通源石油签署的股份认购协议将本人
认缴的出资全部准备到位,及时按照通源石油的指示缴纳股份认购
款;

7、本人将忠实履行承诺并保证声明的真实性,如果违反上述承诺
或声明不真实,本人将以连带方式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


股份锁定承


参见本节“四、股份锁定承诺”

关于所提供
信息真实准
确完整的承
诺函

1.本人保证将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本人为
本次交易所提供的有关信息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本人保证向参与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
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副本资料或复印件与其原
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不存在任
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本人保证为本次交易所出具的说明及确认均为真实、准确和完
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人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市公司全
体董监高

提供信息真
实性、准确和
完整

1、本人已向西安通源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上市公司”)
及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提供审计、评估、法律及财务顾问专业服务
的中介机构提供了本人有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信息和文件
(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等),本人保
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
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已经合法授权
并有效签署该文件;保证所提供信息和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
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在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期间,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向上市公司
披露有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并保证该等信息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保证该等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
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
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
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其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
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
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
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
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
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人承诺锁定股份




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标的公司

一般情况

1、标的公司已向财务顾问及相关中介机构提供了尽职调查所必需
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真实、
完整和有效,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有关副本或复
印件材料与原件一致。


2、标的公司股东所持有的标的公司股份不存在质押或其他任何形
式的转让限制情形,也不存在任何形式的股权纠纷或潜在纠纷的情
形。


3、标的公司不存在为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
保的情形。


4、标的公司已经建立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存在资金被实际控
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
式占用的情形。


5、标的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专职在公司工作并在公司领取薪酬,
不存在在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
以外的其他职务情形,也不存在在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领薪情形;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存在在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
业中兼职情形。


6、截至本承诺出具之日,标的公司的主要财产不存在被抵押或其
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


7、截至本承诺出具之日,除已经披露的租赁情况外,标的公司不
存在其他租赁房屋和土地的情形。


8、标的公司业务发展目标与主营业务一致,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9、2012年1月1日至今,标的公司不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情况,
亦不存在重大会计政策、估计变更情况。


不存在重大
诉讼、仲裁、
行政处罚

1、截至本函出具之日,标的公司不存在未了结的诉讼。


2、截至本函出具之日,标的公司不存在未了结的仲裁。


3、自2012年1月1日至本函出具之日,标的公司不存在违反工商、
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
且情节严重的情形。


4、截至目前,标的公司及标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
最近五年内未受过刑事处罚、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不存在与
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的情况;不存在最近五年未按
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
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


5、本承诺自签署之日起生效,生效后即构成对标的公司有约束力
的法律文件。如违反本承诺,标的公司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无重大违法
违规情况

1、标的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工商管理法律、法规,
未出现因其违法经营而遭受工商行政处罚的情形。


2、标的公司的主要生产经营性资产不存在被采取查封、扣押等强
制性措施的情形,公司使用生产经营性资产不存在法律障碍。


3、近两年来标的公司遵守国家及地方有关税务法律、法规,建立
健全内部财务制度,自觉缴纳各种税款,不存在偷税、漏税的情况,




也未出现过因偷税、漏税而遭受税务机关处罚的情形。


4、标的公司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
和人身权等原因而产生的侵权之债。


5、标的公司目前没有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足以影响股份公司设立
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被行政处罚的案件。


公司独立性

1、标的公司拥有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经营许可证,拥有完整的业务
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2、标的公司拥有独立完整的资产结构,具备与经营有关的配套设
施,公司合法拥有上述资产。


3、标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通过合法程序产生,不
存在实际控制人干预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已经作出的人事任免
决定的情况。


4、标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在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
中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及领薪的情形。


5、标的公司已建立健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公司治理结构
并制定了完善的议事规则;公司具有健全的内部经营管理机构,设
有独立的组织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


6、标的公司建立了独立的财务部门、财务核算体系及财务管理制
度,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在银
行独立开户,独立核算。公司作为独立的纳税人,依法独立纳税。

公司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
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交易对方
(发行股份
及支付现金
购买资产)



提交信息真
实、准确和完




1、承诺人已向上市公司及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提供审计、评估、
法律及财务顾问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提供了承诺人有关本次重大
资产重组的相关信息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
料或口头证言等),承诺人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
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
等文件的签署人已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保证所提供信息
和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在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期间,承诺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向上市公司
披露有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并保证该等信息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保证该等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
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
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
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其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
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
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承诺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
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
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




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承诺人承诺锁定
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出资和持股

1、【本人/本公司】历次对交易标的及其前身的现金出资均为真实
出资行为,且出资资金均为【本人/本公司】自有资金,不存在利
用交易标的及其前身的公司资金或者从第三方借款、占款进行出资
的情形。


2、【本人/本公司】因出资或受让而持有交易标的股份,【本人/
本公司】持有的交易标的股份归【本人/本公司】所有;不存在通
过协议、信托或任何其他方式代他人持有交易标的的情形,所持有
的交易标的股份不涉及任何争议、仲裁或诉讼;不存在因任何担保、
判决、裁决或其他原因而限制股东权利行使之情形。


3、【本人/本公司】拥有公司股权完整的所有权,不存在代他人持
有交易标的股份的情况,亦不存在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公司其他
股东存在一致行动的情况,能独立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
【本人/本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均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等限制性
情形。


4、截至目前,本人/本公司及主要负责人在最近五年内未受过刑事
处罚、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不存在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
事诉讼或仲裁的情况;不存在最近五年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
行承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
分的情况。


5、【本人/本公司】知悉【本人/本公司】出售交易标的股权需要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
知》、《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及《中华人
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相
关规定缴纳所得税,【本人/本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和税务主管机关的要求,依法及时足额缴纳相应的所得税税款。


6、本承诺自签署之日起生效,生效后即构成对【本人/本公司】有
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如违反本承诺,【本人/本公司】愿意承担法
律责任。


自然人交易
对方主体资
格等事项

1、关于主体资格事项

本人为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中国籍自然人,无境外
居留权,具备实施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2、关于合法合规情况

截至本函签署之日,本人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
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
诉讼或者仲裁,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
政处罚案件,最近五年也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
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机构交易对
方主体资格

1、关于主体资格事项

本单位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合伙企业,截至本函签署之日,本
单位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合伙协议规定需予终止
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主体资格。


2、关于合法合规情况




截至本函签署之日,本单位自设立以来不存在出资不实的或者影响
本单位合法存续的情况;本单位近五年来在生产经营中完全遵守工
商、税务、土地、环保、社保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无重大
违法违规行为;本单位及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
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
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
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最近五年也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
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未泄露内幕
信息及未进
行内幕交易

【本人/本公司】在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期间,不存在泄露本次
重大资产重组内幕信息以及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信息进行内幕
交易的情形。


锁定期

参见本节“四、股份锁定承诺”

业绩承诺

参见本节“五、业绩承诺和补偿”

避免同业

竞争

参见“第十二节 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之“一、同业竞争”

规范和减少
关联交易

参见“第十二节 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之“二、关联交易”

募资认购

对象

提供信息真
实、准确和

完整

1.本人/本公司保证将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
本人/本公司为本次交易所提供的有关信息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
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本人/本公司保证向参与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
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副本资料或复印
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
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本人/本公司保证为本次交易所出具的说明及确认均为真实、准
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人/本公司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本公司愿意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机构认购方
声明与承诺

1、本单位为根据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机构,自愿参与
通源石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知晓并自愿承担认购配套融
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投资风险;

2、本单位认购通源石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为本单位自有
合法资金,不包括任何杠杆融资结构化设计产品;

3、通源石油、通源石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前述各方的关联方不存在向本单位提供财务资助或
补偿的情形,本单位与通源石油、通源石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前述各方的关联方亦不存在接受其
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或类似内容的协议安排;

4、本单位与通源石油、通源石油控股股东、通源石油实际控制人、
通源石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及关联
关系;本单位与其他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人及其实际出
资人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及关联关系;

5、本单位本次认购的通源石油配套融资非公开发行股票为我方真
实出资,不存在信托持股、委托持股或任何其他代持情形,本单位




将来亦不进行代持、信托或任何类似安排;

6、本单位保证将于通源石油本次非公开发行通过中国证监会审核
后、发行方案备案前,按照本单位与通源石油签署的股份认购协议
将本单位认缴的出资全部准备到位,及时按照通源石油的指示缴纳
股份认购款;

7、本单位将忠实履行承诺并保证声明的真实性,如果违反上述承
诺或声明不真实,本单位将以连带方式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法律责
任。


锁定期

参见本节“四、股份锁定承诺”



十五、重大风险提示

投资者在评价本次交易时,除本报告书提供的其他各项资料外,还应特别认
真考虑下述各项风险因素。


(一)审批风险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审批程序包括:

1、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

2、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交易;

3、波特光盛取得其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


4、其他可能涉及的批准或核准。


上述批准或核准均构成本次交易实施的前置条件,本次交易能否获得上述批
准或核准,以及获得相关批准或核准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提请广大投资者注
意审批风险。


(二)本次交易可能取消的风险

1、本公司已经按照相关规定制定了严格的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在与交易对
方协商过程中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降低内幕信息传播的可能性,
但仍不排除有机构或个人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实施交易的行为,公司存在因
股价异常波动或异常交易可能涉嫌内幕交易而暂停、终止或取消本次交易的风
险,提请投资者注意。


2、本次交易需要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在交易推进过程中,市场环境可能
会发生变化,从而影响本次交易的条件;此外,监管机构的审核要求也可能对交
易方案产生影响。交易各方可能需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及监管机构的审核要求完善
交易方案,如交易各方无法就完善交易方案的措施达成一致,则本次交易存在终


止的可能。


(三)标的资产评估增值较大的风险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波特光盛70%股权和永晨石油55%股权。根据截至
评估基准日2015年6月30日,中和评估出具的中和评报字(2015)第BJV4022
号 、中和评报字(2015)第BJV4034号《资产评估报告》对两家标的公司全部
股东权益价值的评估,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对应评估增值情况如下:

标的资产

标的资产对应的
净资产账面值
(万元)

标的资产对应评
估值(万元)

评估增值额(万
元)

评估增值率

波特光盛70%股权

23,496.93

63,504.00

40,007.07

170.27%

永晨石油55%股权

22,720.02

53,067.00

30,346.98

133.57%



本次评估以持续使用和公开市场为前提,结合标的公司的实际情况,综合考
虑各种影响因素,采用了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两种方法对标的资产的价值进行评
估。考虑评估方法的适用前提和满足评估目的,本次选用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最
终评估结果和交易作价依据。虽然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严格按照评估的相关规
定,并履行了勤勉尽职义务,但由于收益法基于一系列假设和对未来的预测,如
未来情况出现预期之外的较大变化,可能导致资产估值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风险,
提请投资者注意评估增值较大风险。


(四)标的公司业绩承诺实现风险

刘飞、刘富、李丽承诺,波特光盛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实
现的净利润(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人民币4,928万元、
5,218万元、5,631万元和6,127万元;张春龙、王大力、张百双、张国欣、侯大
伟、张建秋承诺,永晨石油2015年、2016年、2017年实现的净利润(指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人民币4,279万元、5,131万元、5,385万元,
本次交易如未在2015年完成,将承诺永晨石油2018年实现的净利润(指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656万元。


上述盈利预测系标的公司管理层基于目前的运营能力和未来的发展前景做
出的综合判断,最终其能否实现将取决于行业发展趋势的变化和管理层的经营管
理能力。标的公司近年业务发展迅速,在其各自业务领域具有较强的技术优势,
并能紧紧把握业务领域内发展趋势,通过技术创新和良好的业务模式快速形成市
场资源并放大。但标的公司成立时间较短,虽然发展迅速并积极拓展市场资源取


得一定成效,但存在因客户变化、行业变化、市场波动、技术革新等因素影响而
产生的不确定性,如果标的公司经营情况未达预期,可能导致业绩承诺无法实现,
进而影响上市公司的整体经营业绩和盈利水平,提请投资者关注标的资产业绩承
诺不能实现的风险。


(五)商誉减值风险

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收购波特光盛70%股权形成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
并,并将在上市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形成金额较大的商誉。根据《企业会计准
则》规定,本次交易形成的商誉不作摊销处理,但需在未来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
值测试。虽然公司此次与波特光盛主要股东方签署的《业绩补偿协议》中已明确
当补偿期限届满时对标的股权将进行减值测试并制定了严格的补偿条款,但如果
未来波特光盛经营状况恶化,则存在商誉减值的风险,从而对上市公司当期损益
造成不利影响。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利用和标的公司在业务、技术、客户、人员方
面的互补性进行资源整合,积极发挥标的公司的优势,保持标的公司的持续竞争
力,尽量降低因本次交易形成的商誉对上市公司未来业绩的影响。


(六)募集配套资金未能实施或融资金额低于预期的风险

本次交易中,本公司拟采用锁价发行方式向两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
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31,881,803股,募集资金总金额不超过41,000
万元。受市场情况及监管政策导向等因素的影响,募集配套资金能否顺利实施存
在不确定性。在募集配套资金未能实施或募集金额低于预期的情形下,公司将以
自有资金或采用银行贷款等融资方式解决本次交易现金对价、中介机构费用及相
关税费支付,上市公司及标的公司拟采用自筹资金进行募投项目的建设。若公司
采用上述融资方式,将可能对上市公司的资金使用安排产生影响,并带来一定的
财务风险及融资风险,提请投资者关注。


(七)募投项目实施风险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部分拟用于建设波特光盛定向井国际市场建设项目和永
晨石油指示剂产能跟踪与评价技术产业化升级项目。尽管上述募投项目为公司和
标的公司根据其实际经营状况和未来发展需求确定,并对该项目的经济效益进行
了合理测算,但由于宏观经济形势和市场竞争存在不确定性,如果行业竞争加剧


或市场发生重大变化,都可能对募投项目的投资回报情况产生不利影响。


(八)本次交易完成后的整合风险

本次交易完成后,波特光盛将成为通源石油控股子公司、永晨石油将成为通
源石油的全资子公司。上市公司的资产规模和业务范围都将得到扩大,公司与标
的公司需在企业文化、经营管理、业务拓展等方面进行融合,公司和标的公司之
间能否顺利实现整合具有不确定性。整合过程中若公司未能及时制定或实施与之
相适应的企业文化、组织模式、财务管理与内控、人力资源管理、技术研发管理
等方面的具体整合措施,可能会对上市公司及标的公司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从
而给公司及股东利益造成一定的影响,提请投资者关注上述风险。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强化企业文化融合,强化管理输出,明确授权机制,
并结合标的公司业务特点,形成有效的业务管理、财务管理、投资管理等体系,
与公司建立有效衔接,并推动良性互动的客户共享、优化的资源配置等制度建设,
同时设立完善的激励措施,作为推进整合及促进标的公司进一步发展的有益补
充。力争通过有效整合,进一步提升上市公司和标的公司的竞争优势,充分发挥
本次并购的协同效应。


(九)标的公司的经营风险

1、宏观经济、石油行业周期波动及油价下跌、油气勘探开发支出下降风险

标的公司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主要应用于石油开采行业,属于石油天然
气设备制造及服务行业。中国乃至世界石油天然气开采行业的发展及景气程度直
接关系到标的公司的产品销售和服务提供。因此,如果未来宏观经济走势出现下
行趋势或剧烈波动,将直接影响石油开采行业的投资规模,进而影响对油田专用
设备及油田工程技术服务的需求。


石油属于国家战略型资源,其开发应用受到国家宏观经济和产业政策的影响
较大。如果宏观经济形势和产业政策发生变化,国家削弱对整个石油化工行业的
扶持力度,标的公司所处石油技术服务业也将受到不利影响。


石油行业属于传统的周期性行业,随国际油价的周期性波动而波动。石油作
为大宗商品,其价格受到地缘、政治、金融等诸多因素影响,表现出较强的周期
性和波动性。石油需求及油价变化将直接影响石油公司勘探与开发投资计划。在
油价低迷时期,石油公司也会相应控制支出。如果油气价格继续下跌或持续处于


低点,将会抑制或延迟石油公司的勘探开发投入和设备投资,从而可能减少或延
缓对标的公司所提供产品和服务的需求。


自2014年下半年起全球油价持续低迷,油气勘探开发资本支出大幅下降。

我国石油行业勘探开发投资主要来自中石油、中石化和中海油。截止2015年中
期,中石油集团勘探及开发资本性支出为480亿元,与去年同期相比下降31%,
中石化集团勘探及开发资本性支出为134亿元,与去年同期相比下降35.3%。在
大幅度削减油气勘探开发投资的同时,国内外石油公司普遍采取压低油田服务价
格、剥离低效益和非核心资产、裁减用工、优化生产运营、压缩费用开支等手段
削减成本,并对油气服务行业景气程度和行业内公司业绩状况产生了直接影响。


截止2015年中期国内油气服务上市公司普遍出现业绩下滑,但表现参差不
齐。


公司名称

收入(万元)

同比

净利润(万元)

同比

安东石油

86,154

-22.60%

-7,609

-337.28%

华油能源

49,518

-53.15%

-21,086

-362.59%

百勤油服

34,087

17.85%

621

-48.02%

恒泰艾普

37,360

1.84%

6,253

-36.17%

宝莫股份

30,733

0.89%

1,759

-43.93%

仁智油服

9,982

-50.57%

-4,437

-286.16%

通源石油

26,401

-36.47%

-2,630

-39.08%



从上表可以看出,截止2015年上半年,尽管在商业模式、技术创新、一体
化服务能力、非常规领域的涉足、行业有效整合等方面的差异导致油服行业上市
公司业绩波动程度不一,但整体收入和业绩均较去年同期出现下滑。


标的公司波特光盛的主要服务区域包括冀东油田、新疆地区吐哈油田、长庆、
乌审旗等,海外服务区域包括哈萨克斯坦及伊朗等。由于油价下跌,上述油田和
区域的勘探开发支出出现了不同程度的下降,常规工程服务受到较大冲击,市场(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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