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新宁物流: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013 证券简称:新宁物流 公告编号:2015-073 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向曾卓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 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705号)核准,向曾卓发行42,271,034 股股份、向天津红杉资本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发行22,665,052股股份、向 天津天忆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6,784,785股股份、向杭州兆富投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6,184,048股股份、向广州程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发行4,152,146股股份、向江苏悦达泰和股权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发行 3,816,441股股份、向姚群发行1,338,061股股份、向罗娟发行1,131,991股股份 购买相关资产,并核准公司向南通锦融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29,447,852股新股募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配套资金。公司向南通锦融投资 中心(有限合伙)非公开发行29,447,852股股票,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每股 发行价格为人民币8.1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39,999,993.80元,扣除与发 行等有关费用人民币20,283,791.00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19,716,202.80 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 [2015]第115261号《验资报告》确认。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公司、全资子公司广州亿程交通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统称“甲方”)和财务顾问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分别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 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 禺支行(以下统称“乙方”)于近日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 称“《协议》”)。协议三方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甲方在上述三家银行分别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各专户情况如下: 序号 项目名称 开户行 账号 实际款项划拨(元) 1 北斗产业总部基地 项目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昆山支行 120905120910202 110,000,000.00 2 补充广州亿程交通 信息有限公司运营 资金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昆山支行 120905120910506 19,716,202.80.00 3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广州天河 支行 609091788 20,000,000.00 4 营销网络建设项目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广州番禺支行 719866190913 70,000,000.00 合计 219,716,202.80 以上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必须用于指定项目,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 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 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 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 丙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定期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陆文昶、林京京可以随时到乙方查 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 户的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 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 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 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财务顾问 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 面通知更换后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 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 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 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十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10月14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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