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沃森生物: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时间:2015年10月15日 22:01:55 中财网


云南沃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和相关
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云南沃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四
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15年度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制定并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公司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
中长期激励机制和利益共享机制,改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员工凝聚力和公司竞
争力,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该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
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遵循自愿参与原则,相关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摊派、
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
利益的情形。


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二、关于为山东实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为控股子公司山东实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泰安市商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市政中心支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贷款
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自协议生效之日起1年。并由山东实杰生物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少数股权股东确定担保主体和方式对公司提供反担保。


山东实杰该笔贷款有利于促进其经营发展和业务规模的扩大,提高其经营效
率和盈利能力,同时公司对其经营及财务状况具备较强的监控和管理能力,公司
的担保风险可控。该项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我们同意公司为山东实杰向泰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政中心支行申请


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三、关于为宁波普诺生物医药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为控股子公司山东实杰的全资子公司宁波普诺生物医药有限公司向
上海浦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开发区支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含
4,000万元)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自协议生效之日起1年。并由
山东实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少数股权股东确定担保主体和方式对公司提供
反担保。


宁波普诺该笔贷款有利于促进其经营发展和业务规模的扩大,提高其经营效
率和盈利能力,同时公司对其经营及财务状况具备较强的监控和管理能力,公司
的担保风险可控。该项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我们同意公司为宁波普诺向上海浦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开发区支行申请
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含4,000万元)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四、关于为重庆倍宁生物医药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为控股子公司山东实杰的全资子公司重庆倍宁生物医药有限公司向
招商银行重庆北部新区支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贷
款和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含2,000
万元)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自协议生效之日起1年。并由山东实
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少数股权股东确定担保主体和方式对公司提供反担保。


重庆倍宁上述贷款有利于促进其经营发展和业务规模的扩大,提高其经营效
率和盈利能力,同时公司对其经营及财务状况具备较强的监控和管理能力,公司
的担保风险可控。该项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我们同意公司为重庆倍宁向招商银行重庆北部新区支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
2,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贷款和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申请不
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独立董事:朱锦余、万宗举、邓志民

2015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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