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大摩资源:基金合同(修订后)

时间:2015年10月16日 15:02:11 中财网


摩根士丹利华鑫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摩根士丹利华鑫资源优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原巨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








摩根士丹利华鑫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1

第二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8

第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9

第四部分 基金备案....................................................................................................................... 11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交易、申购与赎回................................................................................... 12

第六部分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23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8

第八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35

第九部分 基金财产的托管........................................................................................................... 37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38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39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45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46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53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55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57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58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2

第十九部分 违约责任................................................................................................................... 65

第二十部分 争议的处理............................................................................................................... 66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67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事项............................................................................................................... 68




摩根士丹利华鑫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一、前 言







(一)订立《摩根士丹利华鑫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摩根士丹利华鑫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基金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

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摩根士丹利华鑫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的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2004年7月1日起施

行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2004年8

月17日起施行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以下简称《业务规

则》)及其他有关规定。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本基金由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发售基金份额,募集资金。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

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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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根士丹利华鑫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三)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基金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

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本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的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其内容涉及界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以本基金合同的规定为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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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根士丹利华鑫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二、释 义







在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摩根士丹利华鑫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摩根士丹利华鑫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及基金合同当事人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招募说明书: 指《摩根士丹利华鑫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以及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6个月

结束之日起45日内进行的对招募说明书的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巨田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摩根士丹

利华鑫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及协议当事人对其不时做出的补充及修订

《证券法》: 指1998年12月29日经第9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6次会议通过并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

《基金法》: 指2003 年10月28日第10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5次会议通过并于2004 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运作办法》: 指2004年6月29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2004年7月1日起

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销售办法》: 指2004年6月29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2004年7月1日起

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2004年6月11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2004年7月1日起

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业务规则》: 指2004年8月17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并于2004年8月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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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起施行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管机构: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或其他经

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光大银行

基金销售代理人: 指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条件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

了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服务业务的机

构,简称代销人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基金交易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

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人: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

人是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

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

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

法》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

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

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法或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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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本基金募集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并获得中国证

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

程序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超过3个月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基金合同终止,基金存续的不定期之

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 日: 指认购、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申请日

T+n 日: 指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

人购回基金份额的行为

巨额赎回: 指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

份额10%时的情形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

有的某一基金(包括本基金)的基金份额转为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由同一注册登记人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

(包括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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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场所: 指场外销售场所和场内交易场所,分别简称场外和场内

场外: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进行基金份额认

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场内: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的会员单位进行基金份额认

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

注册登记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

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

发售: 指场外认购和场内认购

场外认购: 指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申请购买本基

金份额的行为

场内认购: 指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申请购买本基

金份额的行为

日常交易: 指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

场内申购、赎回 指场内会员单位接受投资人委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申报的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上市交易: 指基金存续期间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

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系统内转托管: 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

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跨系统转登记: 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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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财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人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份

额及其变更情况的账户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

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

网站或其他媒体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不能避免、无法克服的事件或因素,

包括: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的变更;国际、国内金融

市场风险事故的发生;自然或无人为破坏造成的交易系

统或交易场所无法正常工作、战争、动乱或瘟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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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摩根士丹利华鑫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二、基金类别和存续期



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存续期为不定期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上市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四、基金投资目标



将中国资源的经济价值转换为持续的投资收益,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长期、

稳定的投资回报。






五、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最低募集份额为2亿份,不设规模上限。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认购费用由基金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交纳,

具体收费方式、标准等相关内容见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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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发售时间



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场内认购的起止日期

与场外认购的起止日期完全相同。






二、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前获得基金代销资格的证券公司即可代理场内基金份额的发

售。尚未取得基金代销资格,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

上市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的买卖。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

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进行场外公开发售。


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三、发售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规章禁止投资证

券投资基金的除外)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四、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制



1、基金份额的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方式,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2、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经正式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

销。


4、场外认购:首次单笔认购金额限制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份额发售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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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


5、场内认购:首次单笔认购份额限制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6、认购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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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予以公告。






二、不能满足基金备案条件时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若不能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

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二)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






三、基金合同期内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基金资产净值的限制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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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交易、申购与赎回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上市

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拟在合同生效后 3 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

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公告。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 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币;

5、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业务规则》的相关规

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比照封闭式基金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

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注册登记



投资人 T 日买入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 T 日自动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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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1 日(含该日)后有权卖出该部分基金。


投资人 T 日卖出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 T 日自动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

登记手续。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

本基金的停复牌按照《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暂停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本基金上市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暂停上市交易: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连续 20 个工作日低于 1000 人;

2、基金总份额连续 20 个工作日低于 2 亿份;

3、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被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上市;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须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况。


发生上述暂停上市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接到深圳证券交易所通知后,应立即

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暂停上市公告。


(九)恢复上市的公告

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经

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后,可恢复本基金上市,并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

恢复上市公告。


(十)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应终止上市交易:



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须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况。


发生上述终止上市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终止本基金的

上市,并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终止上市公告。






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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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内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风险控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

员单位(具体名单见开放申购赎回公告)。


2、申购、赎回账户

投资者通过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开立的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工作日为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开放日。业务办理时间为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在确定申购、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放日 3 个工作日前在至

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公告。


4、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

请。申购、赎回申报单位以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为准。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

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1.5%,在申购时收取并由申购人承担,用于本基

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投资人在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该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具体办理规则和申购费用标准详见招募

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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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0.5%,在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所收取的

赎回费 25%归基金资产,其余的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及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具体办

理规则和赎回费用标准详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标准,

调整后的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标准在最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上述费用标准如发



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用标准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6、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根据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场内申购份额保留到整数位,不足 1 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总额、净赎回金额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7、申购与赎回的登记结算

基金申购、赎回的登记结算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

理。


(二)场外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申购与赎回场所

(1)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

(2)经基金管理人委托,具有代销本基金资格的商业银行或其他机构的营业网

点(具体名单见基金管理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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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管理人同时考虑在适当的时候,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或指定基金

代销机构进行电话、传真或网上等形式的申购、赎回。


2、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为每交易日的15:00以前,15:00以后提交的申请,

按下一交易日申请处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

需要,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基金合同生效后申购开始日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最迟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3)基金合同生效后赎回开始日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最迟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投资人在规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在确定了基金申购、赎回开放日的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在开放日前3个工

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公告。


3、申购和赎回数额限制

(1)申购数额的限制

代销网点和直销网点投资人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及追加最低申购金额按本基

金招募说明书规定执行;投资人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

购金额的限制;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另有规定的除外。


(2)赎回数额的限制

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及本次赎回基金账户中最低基金份额按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规定执行。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申购

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3个工作日至少在一种中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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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更改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于

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公告。


5、申购、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人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

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

不予成交。


(2)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与通知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人在T+1日内为投资人对

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人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

机构规定的其它方式查询申购、赎回的成交情况。


(3)申购与赎回的款项支付的方式与时间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帐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应会同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在T+7日(包

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

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6、申购与赎回的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1.5%,在申购时收取并由申购人承担,用于本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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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投资人在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该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具体办理规则和申购费用标准详见招募

说明书。




(2)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0.5%,在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所收取的

赎回费 25%归基金资产,其余的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及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具体办

理规则和赎回费用标准详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标准,

调整后的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标准在最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上述费用标准如发



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用标准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7、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



小数点后 2 位。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



小数点后 2 位。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数×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三)暂停或拒绝申购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1、除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基金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无法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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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

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或基金注册登记人的技术保障

和人员支持等不充分;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2、发生上述(1)到(5)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刊

登暂停申购公告。


(四)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1、除下列情形外,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

出现困难;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备案。


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支付

的部分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

续开放日予以支付。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

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2、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五)拒绝或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暂停申购和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日,第二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中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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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根士丹利华鑫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日但少于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

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一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重复刊

登提示性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 2 个月时,可将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

调整为每月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3 个工

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公告并在

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单个开放日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

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

本基金总份额的 10%时,即认为基金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基金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时,按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可能导致本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损或无法实现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

日本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

部分可延迟至下一个工作日办理。转入第二个工作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优先权并以

该开放日的本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依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场内的赎回申请在遇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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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赎回时不予办理延期赎回,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部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

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3 个工作日内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 2 个工作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

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

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公告。


(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各项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为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务,具

体实施方法以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布的业务规则为准。






三、基金的特殊交易



(一)非交易过户

基金注册登记人只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

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强制划转给其它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按基金注册登记人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二)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质押

基金注册登记人只受理司法机构及其他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

解冻。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冻结方式按照基金注册登记人的相关规定办理。


在有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本基金将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

或其他业务。


(三)基金份额的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某一基金(包括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转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由同一注册登记人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

基金(包括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基金管理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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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登记



1、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买入的基金份额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

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上市交易,也可直接申请赎

回。




2、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

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

托管的行为。


(2)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

售机构(网点)时,销售机构(网点)之间不能通存通兑的,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

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的会

员单位(席位)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跨系统转登记



(1)跨系统转登记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登记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相关规定办理。




(五)其他特殊交易

在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还可办理除上述业务以外的

其他特殊交易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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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根士丹利华鑫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第六部分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滨河大道 5020 号证券大厦 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滨河大道 5020 号证券大厦 4 层

法定代表人:王一楠



成立时间:2003 年 3 月 3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33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50 年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6 号光大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6 号光大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明权



成立时间:1992 年 8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批准设立文号:国函[1992]7 号

组织形式:股份制商业银行



注册资本:人民币 82.17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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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

《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并依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资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及其它约定和法定的收入;

3、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4、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

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

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

帐,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

益;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0、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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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并按有关规定计算和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与基金财产管理业

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

人泄露;



13、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帐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4、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19、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它法律行为;



20、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获得基金托管费;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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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3、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

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4、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帐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管由基金管

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5、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6、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

宜;



7、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0、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1、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3、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4、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5、按规定制作相关帐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6、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

款项;



17、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19、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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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偿;



20、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下列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

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

9、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持有基金份额过程中获得的不当得利;

6、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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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表共同

组成。






一、召开事由



(一)需要决定下列事项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变更基金类别;

2、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3、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4、终止基金合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5、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

报酬标准的除外;

7、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8、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二)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

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它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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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

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

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

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5、如在上述第 4 条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三十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

记日。






三、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在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

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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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

3、会议的议事程序以及表决方式;

4、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5、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6、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7、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8、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

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

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四、 会议的召开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

场开会方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

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若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参加会议,不影响该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的有效性。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

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

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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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

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

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若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召集人可仅在公证机关的监督

下收取书面表决意见,而不影响通讯开会方式的有效性;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

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

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

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

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一)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变更、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

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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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现场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

保证至少有 30 天的间隔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以通讯方式开会的通知后,该次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不得增加、减少或修改需由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

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

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

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

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六个月。


(二) 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

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

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

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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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人。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

止日期后两个工作日内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

(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

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含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

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

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

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七、 计票



(一)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

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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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

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

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

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二)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

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若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授权代

表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督员进行计票,并由公

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由会议召集人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备案,并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除非《基金合同》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

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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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和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4、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由基金托管人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在 6 个月内选任新基金管理人。


3、核准:前项决议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新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

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移交和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

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管理人或者临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及时接收。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资产

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

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公告。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新任



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公告。


6、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原基金管理人要求,基金托管人和新的基金管理人应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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