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和佳股份: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273 证券简称:和佳股份 编号:2015-119 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和佳股份”)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核准《关于核准珠海和佳医疗设备 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016号),非公开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4,130,626股,发行价格22.66元/股,募集资金总额 为999,999,985.16元,扣除发行费用13,707,299.78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986,292,685.38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验证,并于2015年7月21日出具了《验资报告》(瑞华验字[2015]40040006 号)。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及账户设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的相关规定,公司和保荐机构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银国际”) 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湾仔支行(以下简称“专户开户银行”)签订 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公司已在专户开户银行开 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2002021129100166980,专户金额为人民币40,000 万元。该专户用于公司“增加医院整体建设业务配套资金”使用,不得用于其他 用途。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1、公司与专户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 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2、中银国际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 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银国际应当依据深交所的有关规 定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 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专户开户银行应当配合中银国际的调查与查 询。中银国际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3、公司授权中银国际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登华、刘清江可以随时到专户开 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 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的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中银国际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的有关情 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专户开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中银国 际。专户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5、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按 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之间确定),专户开户银行应及 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银国际,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中银国际有权按照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银国际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开户银行,同时按照本协议第十一条 的要求向公司、专户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 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专户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银国际出具对账单或向中银国际通知 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中银国际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 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8、本协议自公司、专户开户银行、中银国际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后失效。 9、截止2015年9月15日,账号“2002021114100003144”的公司募集资金 专户余额为零,公司已将该账户办理了注销手续,对应的公司、专户开户银行、 中银国际三方于2015年8月18日签订的《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募集 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 特此公告。 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10月16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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