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翰宇药业: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时间:2015年10月21日 17:02:00 中财网


证券代码:300199

证券简称:翰宇药业

公告编号:2015-120





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翰宇药业”)于2015年10月
16日以电子邮件并电话通知方式向公司全体董事发出了召开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
十二次会议的通知。


本次会议于2015年10月20日上午10:00在公司一楼会议室以现场会议结合电话
会议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7人,实际出席会议董事7人,公司董事曾少贵现场出席,
公司董事曾少强、袁建成、全衡、于秀峰、郭晋龙、王菊芳采用电话会议方式出席。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曾少贵先生主持,公司监事杨春海、曾少彬、朱宁,证券事
务代表庄丽华、证券专员陈志生列席了本次会议。至表决截止时间,共有7位董事通
过现场表决、电话传真等方式参与会议表决。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

经审核,董事会认为编制和审核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季度报
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
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详细内容见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同期披露的《深圳翰宇药业股
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以及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同期披露的《2015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提示性公告》。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
案》。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
定,决定按照相关法律程序进行董事会换届选举。


经与公司主要股东商议并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议确认,现提名曾少贵先
生、曾少强先生、袁建成先生、全衡先生、于秀峰先生、郭晋龙先生、王菊芳女士7
人作为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其中,于秀峰先生、郭晋龙先生、王菊芳女士为
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

第三届董事会任期三年,自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次日起算。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待股东大会审议,并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通过后生效。其中,独立董
事候选人任职资格须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参会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逐项进行了表决,审议结果如下:

提名曾少贵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提名曾少强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提名袁建成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提名全衡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提名于秀峰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提名郭晋龙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提名王菊芳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详细内容见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同期披露的《深圳翰宇药业股


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审议通过《关于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泰然支行申请固定资产抵押
贷款的议案》。


根据公司业务快速发展的需要,公司拟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泰然支行
申请总额度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的固定资产抵押贷款,用于坪山分公司新生产线的设
备购买及改造工程,担保方式为坪山分公司新生产线设备抵押,授信期限暂定为三
年,最终以银行实际审批的授信额度为准。


以上额度不等于公司的实际融资金额,实际融资款金额应在授信额度内以银行
与公司实际发生的融资金额为准。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曾少贵先生代表公司与银
行机构签署上述授信额度内的一切授信有关法律文件,由此产生的法律、经济责任
全部由本公司承担。


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4、审议通过《关于召集召开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本次会议部分议案需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逐项审议、表决。现提请公司召集、召开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的有关事宜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时间

2015年11月13日(周五)下午15:30

2、股权登记日

2015年11月9日(周一)

3、会议地点

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工业园中区科技中二路37号翰宇药业办公大楼一楼会议


4、会议召开方式

现场投票方式

5、会议内容

(1)《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2)《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曾少彬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的议案》

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详细内容见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同期披露的《深圳翰宇药业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集召开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




三、备查文件

1、《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10月21日


附件

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简历

曾少贵先生,1968年5月出生,中国国籍,拥有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居留权、
菲律宾居留权,高级经营师。曾少贵先生于2008年获得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高级
工商管理硕士(EMBA)学位,2005年获得澳门科技大学法学硕士学位,2003年获得中
国政法大学在职法学硕士研究生同等学历。曾少贵先生历任深圳市华兴油料贸易有
限公司经营部业务员、经营部经理;深圳市翰宇药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深圳市翰宇
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深圳市翰宇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曾少贵先生还担
任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深圳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等社会职务。现任本
公司董事长。


曾少贵先生现持有公司25.64%的股份,与曾少强先生、曾少彬先生为兄弟关系,
是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其中,曾少彬先生还是公司内资法人股东新疆丰庆股权投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丰庆投资”)的合伙人,通过丰庆投资间接持
有公司股份。除前述关联关系外,曾少贵先生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其他
股东、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曾少贵先生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有关董事任职的资格和条件,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
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第3.2.3条规定的情形。




曾少强先生,1971年1月出生,中国国籍,拥有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居留权、
菲律宾居留权,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长江商学院(EMBA)高级工商
管理硕士,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首届DBA在读,高级经营师。曾少强先生现任深
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深圳市翰宇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深圳市翰宇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深圳市翰宇石化有限公司董事长、广东长
和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深圳市前海天阳金融服务股份公司董事长、深圳市曾少强


慈善基金会主席。曾少强先生还担任中国宋庆龄基金会理事、中华海外联系会理事,
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常务理事、政协广东省委员会委员、政协深圳市委员会常委、
深圳市政协港澳台侨和外事会副主任、广东省光彩事业促进会副会长、深圳市工商
业联合会副主席、深圳市光彩事业促进会副会长等社会职务。


曾少强先生现持有公司19.56%的股份,与曾少贵先生、曾少彬先生为兄弟关系,
是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其中,曾少彬先生还是公司内资法人股东新疆丰庆股权投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合伙人,通过丰庆投资间接持有公司股份。除前述关联
关系外,曾少强先生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其他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曾少强先生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有关董事任职的资格和条件,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
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第3.2.3条规定的情形。




袁建成先生,1963年6月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第三军医大学
临床医学专业毕业,医学博士,副研究员。1994-1995年,第三军医大学烧伤外科,
任主治医师;1996-1998年,第三军医大学全军烧伤研究所,任副研究员、硕士生
导师;1999-2002年,美国路易斯安娜州立大学医学院,博士后;2002-2004年,第
三军医大学全军烧伤研究所副所长;2004-2005年,深圳市翰宇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副总裁;深圳市多肽合成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主任;2005-2006年,深圳市翰宇
药业有限公司副总裁,广东省多肽药物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主任;2007年6月
-2009年9月,任深圳市翰宇药业有限公司总裁;深圳市翰宇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董
事。现任本公司董事、总裁。


袁建成先生直接持有公司0.002%的股份,参与了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袁
建成先生还是公司内资法人股东新疆丰庆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合伙人,
通过丰庆投资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百分之
五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袁建成先生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有关董事任职的资格和条件,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
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第3.2.3条规定的情形。




全衡先生,1979年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对外经济贸易大
学经济学学士,清华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已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历任海天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证券分析师、华厦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助理,现任本公
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副总裁。


全衡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票,参与了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全衡先生还
是公司内资法人股东新疆丰庆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合伙人,通过丰庆
投资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
份的其他股东、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全衡先生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有关董事任职的资格和条件,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
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第3.2.3条规定的情形。




于秀峰先生,1964年9月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吉林大学法学
院法学博士,吉林大学商学院经济学博士后,留学日本早稻田大学法学部。现任北
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担任的其他职务有: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立
法咨询专家、深圳市第四、第五、第六届人大代表、深圳市第四、第五、第六届人
大法制委员会委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仲裁员、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北京大学法学院兼职研究生导师、东北财
经大学法学院兼职研究生导师、深圳大学法律硕士校外导师、中国政法大学亚洲法
研究中心研究员,深圳赤湾石油基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深圳劲嘉彩印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等。现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于秀峰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百分之
五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于秀峰先生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有关董事任职的资格和条件,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
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第3.2.3条规定的情形。



郭晋龙先生,1961年12月出生,中国国籍,硕士研究生学历,注册会计师、
注册税务师,无永久境外居留权。曾先后任深圳信德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部门
负责人,深圳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部主任、秘书长助理、副秘书长,深圳盐田港股
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深圳一致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深圳特发信息股份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深圳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深圳方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现任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深圳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深圳欧菲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深圳市第六届人大代表,中国
注册会计师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理事、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六届理事会副会长。

现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郭晋龙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百分之
五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郭晋龙先生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有关董事任职的资格和条件,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
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第3.2.3条规定的情形。




王菊芳女士,1973年9月出生,中国国籍,教授,博士生导师,无永久境外居
留权。曾先后任华南理工大学食品与生物工程学院讲师、副教授,美国麻省理工学
院和俄亥俄州立大学访问学者,现任华南理工大学生物科学与工程学院教授、博士
生导师。现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王菊芳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百分之
五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王菊芳女士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有关董事任职的资格和条件,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
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第3.2.3条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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