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宝信软件: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股票代码:A600845 B900926 股票简称:宝信软件 宝信B 编号:临2015-055 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138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7,493,010 股。 根据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瑞华验字 [2015]31130005号),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179,999,989.20元,扣除发 行费用人民币24,931,429.42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155,068,559.78元,募集 资金已经于2015年10月16日到账。 截至2015年10月16日,募集资金账户余额为1,157,871,989.20元。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 情况 (一)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临时) 批准,公司在招商银行上海新客站支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相关情况如下: 序号 帐户名称 开户行 帐号 金额(人民币元) 用途 1 上海宝信软件 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上海 新客站支行 021900230810828 1,157,871,989.20 宝之云IDC 三期项目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2015年10月22日,公司、保荐机构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招商银行上海 新客站支行在杭州市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 议”)。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 存在重大差异。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协议甲方为公司,乙方为开户行,丙方为保荐机构,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专户,账号为021900230810828,截止 2015年10 月16日乙方营业终了时,专户余额为115,787.1989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宝 之云IDC三期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管理办法》以及甲方 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 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 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一鸣、罗军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身份证件原件;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身份证件 原件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 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 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 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 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 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 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 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10月23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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