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天弘弘利: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10月)

时间:2015年10月23日 14:40:38 中财网


天弘弘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日 期:二零一五年十月


重要提示
天弘弘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于2013
年7月31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029号文核准募集。中国证监会对本
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
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3年9月11日正式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风险提示: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
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投资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
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
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通过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获取平稳收益,并适度参与股票等
权益类资产的投资增强回报。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对
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其中,权证投资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为0-3%。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低风险的基金品种,其风险
收益预期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投资者应当认真
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
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代销
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基金。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
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注意基金投资的“买者自
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基金份额上市交
易价格波动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基金招募说明书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6个月更新一次,并于每6个月
结束之日后的45日内公告。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5年9月10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5年6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一、绪言 ................................................ 5
二、释义 ................................................ 6
三、基金管理人 ......................................... 10
四、基金托管人 ......................................... 20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4
六、基金的募集 ......................................... 27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28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9
九、基金的投资 ......................................... 38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 47
十一、基金的业绩 ....................................... 50
十二、基金的财产 ....................................... 51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 52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57
十五、基金费用与税收 ................................... 59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1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62
十八、风险揭示 ......................................... 67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0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2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87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1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 103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9
二十五、备查文件 ...................................... 110

一、绪言


《天弘弘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
“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
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以及《天弘弘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本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天弘弘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
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天弘弘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天弘弘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天弘弘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天弘弘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
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天弘弘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
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天弘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其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日:公历日
32、月:公历月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53、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旷世国际大厦A座1704-241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59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A座16层
成立日期:2004年11月8日
法定代表人:井贤栋
联系电话:(022)83310208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及股权结构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批准(证监基金字[2004]164号),于2004年11月8日成立。公司注
册资本为人民币5.143亿元,股权结构为: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51%

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16.8%

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5.6%

芜湖高新投资有限公司

5.6%

新疆天瑞博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5%

新疆天惠新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

新疆天阜恒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

新疆天聚宸兴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5%

合计

100%



截至2015年9月10日,本公司旗下管理的基金有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天弘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天弘永定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天弘周期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天弘鑫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天弘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天弘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天


弘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天弘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天弘安康养老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天弘余额宝货币市场基金、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天弘弘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天弘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天弘同利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天弘季加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天弘瑞利分级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天弘沪深3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天弘中证5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天弘增益宝货币市场基金、天弘云端生活优选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天弘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天
弘普惠养老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天弘互联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天弘惠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天弘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天弘云商宝货币市场基金、天弘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天弘中证医药1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天弘中证全指房地产指数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天弘中证全指运输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天弘中证
移动互联网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天弘中证证券保险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天弘创业板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天弘中证高端装备制造指数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天弘中证银行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天弘上证5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天弘中证1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天弘中
证8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天弘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天弘中证电子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天弘中证计算机指数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天弘中证食品饮料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天弘中证休闲娱乐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天弘弘运宝货币市场基金。

公司下设股票投资、固定收益投资、中央交易、国际业务、品牌管理、渠道
管理、互联网金融、机构理财、风险管理、监察稽核、信息技术、基金运营、公
司财务、客户服务、综合管理、人力资源等部门和北京分公司、上海分公司、广
州分公司、天津分公司。随着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将对相关业务部门进行适当
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无任何处罚记录。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井贤栋先生,董事长,硕士研究生。历任太古饮料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广州
百事可乐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阿里巴巴(中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财务副总裁、
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有限
公司首席运营官,现任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总裁。

卢信群先生,副董事长,硕士研究生。历任君正国际投资(北京)有限公司
研究员、研究部经理、投资部经理,乌海市君正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内蒙
古君正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北京博
晖创新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现任北京博晖创新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副
董事长、总经理,君正国际投资(北京)有限公司董事。

袁雷鸣先生,董事,硕士研究生。历任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专员,现
任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金融事业部总经理。

屠剑威先生,董事,硕士研究生。历任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法律
事务处案件管理科副科长、香港永亨银行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法律合规监察部经理、
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合规部助理总裁、永亨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法律合
规部主管,现任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法务及合规部资深总监。

付岩先生,董事,大学本科。历任北洋(天津)物产集团有限公司期货部交
易员,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天津证券部投资部职员,顺驰(中国)地产有
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高级经理、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项目经理。现任
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自营业务部总经理。

郭树强先生,董事,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历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
主管、基金经理、研究总监、机构投资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机构投资决
策委员会主任、公司管委会委员、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本公司总经理,天弘创
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

魏新顺先生,独立董事,大学本科。历任天津市政府法制办执法监督处副处
长,天津市政府法制办经济法规处处长,天津达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现任天津英
联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张军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复旦大学经济学院院长,中国经济研究中
心主任。

贺强先生,独立董事,本科。现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



2、监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李琦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研究生。历任天津市民政局事业处团委副书记,
天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天津市外经贸委办公室干部,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
司条法处处长、总经理助理兼条法处处长、副总经理,本公司董事长。

张杰先生,监事,大学专科。现任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董事会秘书,锡林浩特市君正能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锡林郭勒盟君
正能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内蒙古君正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监事,
乌海市君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监事,内蒙古中鑫能源有限公司董事,内蒙古坤德
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方隽先生,监事,硕士研究生。历任厦门中恒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部门经理、
福建立信闽都会计师事务所副主任会计师、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厦门分所副主任会
计师,现任芜湖高新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

韩海潮先生,监事,硕士研究生。历任三峡证券天津白堤路营业部、勤俭道
营业部信息技术部经理,亚洲证券天津勤俭道营业部营运总监。现任本公司运营
总监、信息技术总监,证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张牡霞女士,监事,硕士研究生。历任新华社上海证券报财经要闻部记者、
天弘基金市场部电子商务专员、电子商务部业务拓展主管、总经理助理,现任本
公司互联网金融业务部副总经理。

付颖女士,监事,硕士研究生。历任天弘基金监察稽核部信息披露专员、
法务专员、合规专员、高级合规经理、部门主管,现任本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经
理。

3、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郭树强先生,董事,总经理,简历参见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陈钢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历任华龙证券公司固定收益部高级经理,
北京宸星投资管理公司投资经理,兴业证券公司债券总部研究部经理,银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高级经理,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高级
投资经理。 2011年7月份加盟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资深基金经理、固
定收益总监兼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分管公司固定收益投资业务。


周晓明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历任中国证券市场研究院设计中心及


其下属北京标准股份制咨询公司经理,万通企业集团总裁助理,中工信托有限公
司投资部副总,国信证券北京投资银行一部经理,北京证券投资银行部副总,嘉
实基金市场部副总监、渠道部总监,香港汇富集团高级副总裁,工银瑞信基金市
场部副总监,嘉实基金产品和营销总监,盛世基金拟任总经理。2011年8月加
盟本公司,同月被任命为公司首席市场官,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公司互联网
综合业务及战略产品业务。

宁辰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历任三峡证券投资分析师,亚洲证券天
津勤俭道营业部部门经理和营销总监,亚洲证券天津管理总部总经理助理。2006
年8月加盟本公司,2011年4月任命为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分管公司机构销售业务。

张磊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历任清华兴业投资管理公司证券分析师,
嘉实基金基金直销经理,泰信基金北京理财中心经理,华夏基金机构理财部总经
理,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和合伙人,北京杰思汉能资产管理公司执行
总裁。2012年10月加盟本公司,2012年11月任命为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公
司副总经理,分管公司投行业务。

童建林先生,督察长,大学本科,高级会计师。历任当阳市产权证券交易中
心财务部经理、副总经理,亚洲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宜昌总部财务主管、宜昌营业
部财务部经理、公司财务会计总部财务主管,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总部财
务项目主管,本公司基金会计、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监察稽核部总经理。现任
本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
陈钢先生,工商管理硕士,13 年证券从业经验。历任华龙证券公司固定收
益部高级经理,北京宸星投资管理公司投资经理,兴业证券公司债券总部研究
部经理,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高级经理,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固定收益部高级投资经理。2011 年7 月加盟本公司,历任天弘永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1年11月至2015年4月期间)。现任本公司副总经理、
固定收益总监兼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天弘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天弘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天弘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天弘同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弘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普惠
养老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
郭树强先生,董事、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陈钢先生,本公司副总经理、固定收益总监兼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姜文涛先生,股票投资总监兼机构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钱文成先生,基金经理。

刘冬先生,基金经理。

肖志刚先生,投资研究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李蕴炜先生,基金经理。

王登峰先生,基金经理。

姜晓丽女士,基金经理。

王林先生,投资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遵守法律的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
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活动,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禁止行为的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依法禁止从事以下行为:
(1)将其自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
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勤勉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他人或任何其他
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资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
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部保持高度的独
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


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重要性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
内部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
理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监察
稽核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负责监督检查公司的合法合规运营、内部控制、风险管理,
从而控制公司的整体运营风险;
(2)督察长: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及时向审计与风险
控制委员会提交有关公司规范运作和风险控制方面的工作报告;
(3)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制定本基金的资产配置
方案和基本的投资策略;
(4)风险管理委员会:根据公司总体风险控制目标,分配各业务和各环节
风险控制目标和要求;落实公司重大风险管理的决定或决议;听取并讨论会议成
员的报告;对会议成员提出的或发现的已经存在的风险点,在充分讨论、协调基
础上形成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对潜在风险点分析讨论,拟定应对措施;对发生
的风险事件和重大差错,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教训、风险定级、划分责任,向总
经理办公会报告;
(5)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
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提供合规控制标准,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
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6)风险管理部:通过投资交易系统的风控参数设置,保证各投资组合的
投资比例合规;参与各投资组合新股申购、一级债申购、银行间交易等场外交易
的风险识别与评估,保证各投资组合场外交易的事中合规控制;负责各投资组合
投资绩效、风险的计量和控制;

(7)业务部门: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各部门的部门


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
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内部控制制度综述
(1)风险控制制度
公司风险控制的目标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定和公司各项规
章制度,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不断提高经营管
理水平,在风险最小化的前提下,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建立行之有
效的风险控制机制和制度,确保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健康运行与公司财产的安全
完整;维护公司信誉,保持公司的良好形象。针对公司面临的各种风险,包括政
策和市场风险,管理风险和职业道德风险,分别制定严格防范措施,并制定岗位
分离制度、空间分离制度、作业流程制度、集中交易制度、信息披露制度、资料
保全制度、保密制度和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等相关制度。

(2)监察稽核制度
监察稽核工作是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重要环节。公司设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

督察长全面负责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可在授权范围内列席公司任何会议,调阅
公司任何档案材料,对基金资产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
内部监察、稽核,出具监察稽核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如发现公司
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监察稽核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并协助督察长工作。监察稽核部具有独
立的检查权、独立的报告权、知晓权和建议权。具体负责对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
度提出修改意见,并提交风险管理委员会;检查公司各部门执行内部管理制度的
情况;监督公司资产运作、财务收支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监督基金财产
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调查公司内部的违规事件;协助监管机关调查
处理相关事项;负责员工的离任审计;协调外部审计事宜等。

(3)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建立了基金会计的工作制度及相应的操作控制规程,确保会计业务有章可循;
按照相互制约原则,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复核制度以及与托管行相关业务的相
互核查监督机制;为了防范基金会计在资金头寸管理上出现透支风险,制定了资
金头寸管理制度;为了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公司严格规范基金清算交割工作,


并在授权范围内,及时准确地完成基金清算;强化会计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
和考核制度;为了防止会计数据的毁损、散失和泄密,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管和
财务交接制度。

4、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体系,
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
监察稽核工作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
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
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
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公司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
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
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公司建立了风险管理
委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公司建立了自下
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
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
(5)建立内部监控系统。公司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
统、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
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市场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
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公司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
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本公司确知建立、维护、维持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的责任。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将根据市
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北京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成立时间:1996 年01月29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88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776号
联系人:岳璋
联系电话:(010) 6622 5270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
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
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业务;
办理地方财政信用周转使用资金的委托贷款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
款;外币兑换;同业外汇拆借;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
外汇担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
券;自营和代客外汇买卖;证券结算业务;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债券
结算代理业务;短期融资券主承销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
它业务。

发展概况:

北京银行成立于1996年,是一家中外资本融合的新型股份制银行。成立18
年来,北京银行依托中国经济腾飞崛起的大好形势,先后实现引资、上市、跨区
域、综合化等战略突破。目前,已在北京、天津、上海、西安、深圳、杭州、长
沙、南京、济南及南昌等10大中心城市设立300多家分支机构,发起设立北京延


庆、浙江文成及吉林农安北银村镇银行,成立香港和荷兰阿姆斯特丹代表处,发
起设立国内首家消费金融公司——北银消费金融公司,首批试点合资设立中荷人
寿保险公司,先后设立中加基金管理公司、北银金融租赁公司,开辟和探索了中
小银行创新发展的经典模式。

截至2014年9月末,北京银行资产达到1.49万亿元,实现净利润126亿元,成
本收入比仅23.49%。ROA1.19%,ROE19.76%,不良贷款率0.76%,拨备覆盖率
为336.57%,资本充足率10.19%,品牌价值201.36亿元,一级资本排名全球千家
大银行99位,首次跻身全球银行业百强,各项经营指标均达到国际银行业先进水
平,打造了人均效益和资产质量“双优银行”。

18年来,北京银行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在医疗、教育、慈善、赈灾等方面向
社会捐助超过1亿元,充分彰显了企业社会责任。凭借优异的经营业绩和优质的
金融服务,北京银行赢得了社会各界的高度赞誉,先后荣获“全国文明单位”、
“亚洲十大最佳上市银行”、“中国最佳城市商业零售银行”、“最佳区域性银
行”、“最佳支持中小企业贡献奖”、“最佳便民服务银行”、“中国上市公司
百强企业”、“中国社会责任优秀企业”、“最具持续投资价值上市公司”、“最
受尊敬银行”、“最值得百姓信赖的银行机构”及“中国优秀企业公民”等称号。

2、资产托管部主要人员情况
刘晔女士,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学历。1994年毕业于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系,1997年毕业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研究生部,具有十
多年银行和证券行业从业经验。曾就职于证券公司从事债券市场和股票研究工作。

在北京银行工作期间,先后从事贷款审查、短期融资券承销、基金销售、资产
托管等工作。2008年7月至2012年9月任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2012
年9月至2014年12月任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2014年12月起至今任
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北京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充分发挥作为新兴托管银行的高起点优势,搭建了
由高素质人才组成的专业团队,内设核算估值岗、资金清算岗、投资运作监督岗、
系统运行保障岗及风险内控岗,各岗位人员均分别具有相应的会计核算、资产估
值、资金清算、投资监督、风险控制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业务经验,70%
的员工拥有研究生及以上学历。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秉持“严谨、专业、高效”的经营理念,严格履行托管
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基金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

经过多年稳步发展,北京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
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专户理财、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
银行理财、保险资金、股权投资基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产品体系,北京银行专业
高效的托管服务赢得了客户的广泛高度认同。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北京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
管规章和本行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管理,确保基金托管业
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披露,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北京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
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部设有内控监查岗,配备了专
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建立了业务管理
制度、内部控制制度、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务人员均具备从业资格;业务操作严格实行经办、复核、审批制度,授权工作
实行集中控制,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
料严格保管,未经授权不得查看;业务操作区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
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系统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操作
风险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
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
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


时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
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旷世国际大厦A座1704-241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59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A座16层
法定代表人:井贤栋
电话:(022)83865560
传真:(022)83865563
联系人:司媛
客服电话:400-710-9999(免长途话费)
网址:www.thfund.com.cn
(2)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平台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 2 号月坛大厦 A 座 20 层
电话:(010)83571941
传真:(010)83571800
联系人:李冰心
(3)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号月坛大厦A座20层
电话:(010)83571789
传真:(010)83571900
联系人:申向阳
(4)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66号30层E-F单元
电话:(021)50128808
传真:(021)50128801


联系人:涂远宏
(5)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10号富力中心写字楼第10层08
单元
电话:(020)38927920
传真:(020)38927985
联系人:袁宇鹏
2、代销机构: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
销售本基金或变更上述销售机构,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旷世国际大厦A座1704-241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59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A座16层
法定代表人:井贤栋
电话:(022)83865560
传真:(022)83865563
联系人:薄贺龙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天津嘉德恒时律师事务所
住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59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A座1009-1010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59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A座1009-1010
法定代表人:孟卫民


电话:(022)83865255
传真:(022)83865266
经办律师:续宏帆、徐岩
联系人:续宏帆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周祎
联系人:周祎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
规定,经2013年7月31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029号文批准募集。募
集期为2013年9月2日至2013年9月6日。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373,454,103.37
元人民币。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1764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1.00元计算,设立
期间募集的有效总份额为373,454,103.37份基金份额,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为
23,418.44份基金份额,两项合计共373,477,521.81份基金份额,已全部计入
投资人基金账户,归投资人所有。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合同已于2013年9月11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
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
转换申请且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基金管
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申
请即为有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
为准。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
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不作限制。

2、投资人通过直销机构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0元,通过
代理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元。

3、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
账户最低余额为1,000份基金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人在销售机构托管的
单只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0份时,该笔赎回业务应包括账户内全部基金份额,
否则,剩余部分的基金份额将被强制赎回。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和赎回的价格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费率
本基金对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
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
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
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
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
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养老金客户适用下表特定申购费率,其他投资人适用下表一般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元)

一般申购费率

特定申购费率

M<100万

1.0%

0.10%

100万≤M<200万

0.8%

0.08%

200万≤M<500万

0.4%

0.04%

M≥500万

每笔1000元

每笔1000元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


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
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3、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的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
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如: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
1%,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49,504.95元
申购费用=50,000-49,504.95=495.05元
申购份额=49,504.95/1.050=47,147.57份
即:投资人投资5 万元申购本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元,则其可得到47,147.57份基金份额。

4、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天数(Y)

赎回费率

Y<30天

0.75%

30天≤Y<365天

0.10%

365天≤Y<730天

0.08%

730天≤Y<1095天

0.06%

Y≥1095天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总额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5、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如: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六个月,对应的赎
回费率为0.1%,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68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
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068=10,680 元
赎回费用=10,680×0.1%=10.68 元
净赎回金额=10,680-10.68=10669.32 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 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六个月,假设赎回当日
本基金份额净值是1.068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0669.32元。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
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
基金赎回费率。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
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
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基金在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
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
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
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
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
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
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含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
近,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
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
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
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六)基金的质押
相关法律法规允许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注册登记机构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追求本金安全的基础上,力求获得较高的当期收益。


(二)投资理念
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积极的债券投资管理,并辅助参与股票市场投资,
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债券
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
债、地方政府债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
转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股票等权益类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20%,其中,权证投
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0-3%;债券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现金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有关投资比例限制等遵循届时有效的规定执行。

本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上述相关规定。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1.5%
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指同期中国人民银行网站上发布的三年期“金融
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以上业绩基准符合本基金的产品定位,且易于投资
者理解和接受,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时,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变更本基金业绩比较


基准并及时公告。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低风险的基金品种,其风险收
益预期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六)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稳健的投资策略,通过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获取平稳收
益,并适度参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增强回报,在灵活配置各类资产以及严
格的风险管理基础上,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持续稳定增值。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自上而下的宏观分析与自下而上的市场研判进行前瞻性的资产
配置决策。在大类资产配置上,本基金根据宏观经济运行状况、政策形势、利率
走势、信用状况等的综合判断,并结合各大类资产的估值水平和风险收益特征,
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并随着各类资产风险收益特
征的相对变化,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2、债券类属配置策略
在债券等固定收益资产投资方面,本基金采取积极的主动投资管理策略,自
上而下确定大类资产配置和信用债券类金融工具的类属配置比例,动态调整固定
收益类证券组合久期和信用债券的结构。

3、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控制市场风险与流动性风险的前提下,根据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
市场等不同市场上信用债券类金融工具的到期收益率、流动性和市场规模等情况,
并结合各信用债券品种之间的信用利差水平变化特征、宏观经济变化以及税收因
素等的预测分析,采取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结合的方法,对各类信用债券金融工
具进行优化配置。

(1)久期选择
本基金根据中长期的宏观经济走势和经济周期波动趋势,判断债券市场的未
来走势,并形成对未来市场利率变动方向的预期,动态调整组合的久期。当预期
收益率曲线下移时,适当提高组合久期,以分享债券市场上涨的收益;当预期收
益率曲线上移时,适当降低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市场下跌的风险。



(2)收益率曲线分析
本基金除考虑系统性的利率风险对收益率曲线形状的影响之外,还将考虑债
券市场微观因素对收益率曲线的影响,如历史期限结构、新债发行、回购及市场
拆借利率等,形成一定阶段内的收益率曲线变动趋势的预期,并适时调整基金的
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还将通过对影响信用利差曲线的经济周期、市场供求关系和流动性变
化等因素的研判,确定信用债券的行业配置和各信用级别信用债券所占的投资比
例。

(3)信用风险分析
本基金通过对信用债券发行人基本面的深入调研分析,结合流动性、信用利
差、信用评级、违约风险等的综合评估结果,选取具有价格优势和套利机会的优
质信用债券产品进行投资。

(4)信用债券品种选择
本基金根据信用债券市场收益率数据,运用利率模型对单个债券进行估值分
析,并结合债券的信用评级、流动性、息票率、税赋等因素,选择具有良好投资
价值的信用债券品种进行投资。

本基金在综合分析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性特征、债性特征、流动性、摊薄率
等因素的基础上,采用Black-Scholes期权定价模型和二叉树期权定价模型等数
量化估值工具评定其投资价值,选择其中安全边际较高、发行条款相对优惠、流
动性良好,并且基础股票基本面优良、具有较强盈利能力、成长前景好、股性活
跃并具有较高上涨潜力的品种,以合理价格买入并持有,根据内含收益率、折溢
价比率、久期、凸性等因素构建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组合,获取稳健的投资回报。

此外,本基金将通过分析不同市场环境下可转换公司债券股性和债性的相对价值,
通过对标的转债股性与债性的合理定价,力求选择被市场低估的品种,进而构建
本基金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投资组合。

本基金在全面分析可转换公司债券基本面的基础上,综合运用衍生工具定价
模型,通过对不同市场环境下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性与债性的合理定价,选择基
础股票基本面优良,具有较强赢利能力和成长前景的优质可转换债券构建组合,
获取稳健的投资回报。



本基金将深入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
质量、提前偿还率、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基本面因素,估计资产违约风
险和提前偿付风险,并根据资产证券化的收益结构安排,模拟资产支持证券的本
金偿还和利息收益的现金流过程,综合运用衍生工具定价模型分析评估其内在价
值。

4、国债及央行票据投资策略
国债及央行票据受货币政策、利率周期、通货膨胀等宏观因素影响较大,在
综合分析以上因素的基础上,本基金主要采用久期管理、跨市场套利、回购套利、
收益率曲线策略等构建投资组合,力求在控制利率风险的基础上,获得较好的投
资收益。

5、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严谨的研究,综合考虑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
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等特征,并与其他投资品种进行对比后,选择具有相对
优势的类属和个券进行投资。同时,通过期限和品种的分散投资降低基金投资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用风险、利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6、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自下而上的公司基本面全面分析,并以前瞻性的投资视角,精选
优质价值型股票进行重点投资。

(1)价值型股票初选
本基金基于宏观经济、行业趋势、公司经营以及证券市场运行的深入研究,
选取市盈率(P/E)、市净率(P/B)、市价现金流比(P/CF)、市价股息比(P/D)
等指标,通过对上市公司各定量指标的纵向分析与横向比较,选择具有综合比较
优势、价值被相对低估的上市公司股票构成价值型股票投资初选对象。

(2)公司价值动态增长分析
公司经营受到内部、外部多重因素的影响,任何因素的变化都会引起公司价
值的变动,因此,科学、客观地把握公司价值的动态增长是分析并判断股票投资
价值的核心。


公司价值增长以建立在核心业务基础之上的企业增长为基础,背后的驱动因
素则包括商业模式、品牌和营销、市场规模与技术创新、产业政策、经营团队和


公司管理水平等,并最终体现为销售收入、利润和投资资本报酬率等各类绩效指
标的增长。具备核心业务基础的公司需要具有四个方面的特征,即市场份额领先、
盈利能力较强、具有较强的抗竞争能力和稳固的财务基础。

本基金将从运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分析方法,考察上市公司核心业务的增
长及其经营绩效,并通过对驱动公司价值增长各因素的分析与评判,考察公司价
值增长的持续性。具体来说,具有以下综合优势的优质上市公司将构成本基金的
重点投资对象:
1)主营业务突出,公司的业务与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产业升级方向;
2)产品或服务具有足够的市场容量与规模,良好的市场品牌形象,市场份
额领先;
3)优秀的管理团队,清晰的公司发展战略,勇于进行管理创新,具有良好
的资源获取和资源整合能力;
4)建立在核心业务基础上的技术创新、产品或服务创新、市场创新;
5)良好的盈利增长能力,财务稳健。

(3)公司基本面分析
在对上市公司进行相对价值比较和公司价值增长趋势分析的过程中,全面的
公司基本面分析将贯穿其中。

公司基本面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价值评估、成长性评估、现金流预测和行业
环境评估等。基本面分析的目的是从定性和定量两个方面考量行业竞争趋势、短
期和长期内公司现金流增长的主要驱动因素,业务发展的关键点等,进而做出明
确的公司评价和投资建议。

7、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采取市场公认的权证定价模型寻
求其合理的价格水平,作为基金投资权证的主要依据。

(七)投资决策流程
1、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基金投资决策的准则;

(3)国内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微观经济运行环境、证券市场走势、政策指


向及全球经济因素分析。

2、投资管理程序
(1)备选库的形成与维护
对于债券投资,分析师通过宏观经济、货币政策和债券市场的分析判断,采
用利率模型、信用风险模型及期权调整利差(OAS)对普通债券和含权债券进行
分析,在此基础上形成基金债券投资的备选库。

对于股票投资,分析师根据各个行业及个股的投资评级,确定股票初选库,
在此基础上,通过对上市公司基本面的全面考察,筛选出优质上市公司股票,并
经投研会议审议批准后,进入股票投资备选库,分析师将对备选库的股票进行跟
踪分析,并及时提出调整建议。

(2)资产配置会议
本基金管理人定期召开资产配置会议,讨论基金的资产组合以及个券配置,
形成资产配置建议。

(3)构建投资组合
投资决策委员会在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框架下,审议并确定基金资产配置方
案,并审批重大单项投资决定。

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授权下,根据本基金的资产配置要求,参考资
产配置会议、投研会议讨论结果,制定基金的投资策略,在其权限范围进行基金
的日常投资组合管理工作。

(4)交易执行
基金经理制定具体的操作计划并通过交易系统或书面指令形式向中央交易
室发出交易指令。中央交易室依据投资指令具体执行买卖操作,并将指令的执行
情况反馈给基金经理。

(5)投资组合监控与调整
基金经理负责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汇报基金投资执行情况,风险管理部与监察
稽核部对基金投资进行日常监督,风险分析师负责完成内部的基金业绩和风险评
估。基金经理定期对证券市场变化和基金投资阶段成果和经验进行总结评估,对
基金投资组合不断进行调整和优化。

(八)投资组合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等权益类金融工具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20%,债
券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15)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并按照基金托
管协议约定执行。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
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6)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1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
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和债权人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谋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15 年10月
8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
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5年6月30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
未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固定收益类投资

379,786,528.25

94.94



其中:债券

379,786,528.25

94.94



资产支持证券

-

-

3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其中:权证

-

-

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5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0,727,375.21

2.68

6

其他各项资产

9,496,284.25

2.37

7

合计

400,010,187.71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20,095,000.00

7.14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20,095,000.00

7.14




4

企业债券

357,205,450.00

126.90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2,486,078.25

0.88

8

合计

379,786,528.25

134.92



注:可转债项下包含可交换债532,964.95元。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112048

11凯迪债

300,000

32,604,000.00

11.58

2

1480472

14浏阳城建债

300,000

31,995,000.00

11.37

3

1480340

14渝惠通债

300,000

31,665,000.00

11.25

4

1480322

14蔡甸城投债

300,000

31,626,000.00

11.24

5

1480279

14银城投债

300,000

31,539,000.00

11.20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8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8.1 本报告期内未发现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未发现在
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8.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均为基金合同规定核心股票库之内的股票。




8.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 称

金 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8,512.47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98,105.54

3

应收股利



4

应收利息

9,239,254.81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50,411.43

8

合计

9,496,284.25






8.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8.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8.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一、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期未
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2013年9月11日,基金业绩数据截止至2015年6月30
日。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净值收
益率①

净值收益
率标准差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标准差


①-③

②-④

(2013/09/11-2013/12/31)

1.20%

0.05%

1.79%

0.02%

-0.59%

0.03%

(2014/01/01-2014/12/31)

10.87%

0.16%

5.70%

0.02%

5.17%

0.14%

(2015/01/01-2015/06/30)

6.24%

0.12%

2.46%

0.02%

3.78%

0.10%

自基金合同生
效日
(2013/09/11-2015/06/30)

19.20%

0.14%

10.23%

0.02%

8.97%

0.12%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基金财产的债务由基金财产本身承担,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其出资为限对基金
财产的债务承担责任。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
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
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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