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猛狮科技:万家共赢金石一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时间:2015年10月28日 18:26:09 中财网








万家共赢金石一号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管理合同




合同编号:WJJRSC-2015-065

















资产管理人:万家共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资产托管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




风险提示函

尊敬的投资者:

当您参与本资产管理计划时,可能获得较高的投资收益,同时也需要承担相
应的投资风险,为了使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对相关
风险提示如下,请认真阅读。


(一)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计划财产,但不保证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二)投资者在参与本计划之前,请仔细阅读资产管理合同,全面认识本资
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包括各级份额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和风险偏好,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三)本计划集中持有单一上市公司股票,且所持有的股票存在一年或更长
的锁定期。本资产管理计划存在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
特定投资方法及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所投资的特定投资对象可能引起的特定风险
(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股价波动风险、上市公司经营风险、股票锁定期风险、
资产管理计划延期的风险)、杠杆机制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及其他风险等 (详
见正文“风险揭示”章节),从而可能对计划财产和收益产生影响。尽管资产管
理人已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计划财产,仍有出
现高于过往最高损失的可能性。投资者应在充分了解上述风险并确认自身可以承
担上述风险的前提下参与本计划。


(四)参与资产管理计划需要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相关费用。


(五)资产计划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的规定提供标准化服务,不提供
投资咨询等个性化服务。


(六)资产计划管理人在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履行义务。


(七)资产管理人管理的投资产品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投资存在风险。投资者在选择投资产品时存在盈利的可能,也存在亏损的风
险。本风险提示并不能揭示从事投资的全部风险及反映市场的全部情形。投资者
在投资本计划前,应对所有相关风险有充分的了解与认识,认真考虑是否投资本
计划。





签署本风险提示函即表明:

本人/本单位已经阅读风险提示并完全理解上述内容,已仔细阅读资产管理
合同、投资说明书及配套文件等法律文件,充分理解相关权利、义务,已充分
了解并自愿承担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全部风险。


本人/本单位充分认可本计划投资运作方式及各级份额的风险收益特征,已
充分了解并谨慎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承诺具有相应充分的投资经验,认可
普通级委托人的投资决策能力,并愿意承担所有的投资风险。


本人/本单位承认,已对本资产管理计划及相关安排的风险已有明确认知,
资产管理人的管理职责仅限于按照本人/本单位确定的投资对象和投资方式进
行投资。资产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已委派专人就本资产管理计划情况特别是投资
运作安排及各项风险因素向本人/本单位作出了详细说明。


本人/本单位特此声明:独立、自主、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并签署。




投资者签章:




本合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参与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者请务必确保填写的资料真实、准确、
完整,如因填写错误或填写信息不完整导致的任何损失,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不承担
任何责任)

资产委托人类型

(请在您的选项处划“√”)

□ 自然人

□ 法人或其他组织

资产委托人基本
信息

自然人

姓名:

证件号码:

证件类型及有效期:

国籍及职业:

法人或其他组织

名称:

证件号码:

证件类型及营业期限: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件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件类型及有效期:

委托代理人姓名:

委托代理人证件号码:

委托代理人证件类型及有效期:

通讯地址



指定银行账户

户名:

账户号码:

开户银行:




初始认购/参与
金额



邮政编码



联系人



传真



电子邮箱



联系电话



资产管理人:

万家共赢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伏爱国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电路360号5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
区浦电路360号
5层

邮编

200122

联系电话

021-38909994

传真

021-38909964

资产托管人:

宁波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陆华裕

住所

宁波市宁南南路700号

办公地址

宁波市宁南南
路700号

邮编



联系电话



传真










目录
风险提示函 ...................................................................................................................................... 2
一、前言.......................................................................................................................................... 1
二、释义.......................................................................................................................................... 1
三、声明与承诺 ............................................................................................................................... 4
四、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 5
五、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 ............................................................................................. 10
六、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 ............................................................................................................. 12
七、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和退出 ................................................................................................. 13
八、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13
九、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 ..................................................................................................... 18
十、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投资 ..................................................................................................... 19
十一、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 ................................................................................................. 21
十二、资产管理计划的财产 ......................................................................................................... 22
十三、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 24
十四、交易及交收清算安排 ......................................................................................................... 26
十五、越权交易处理 ..................................................................................................................... 28
十六、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 ............................................................................. 30
十七、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与税收 ............................................................................................. 33
十八、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分配 ................................................................................................. 35
十九、报告义务 ............................................................................................................................. 36
二十、风险揭示 ............................................................................................................................. 38
二十一、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财产清算 ..................................................................... 41
二十二、违约责任 ......................................................................................................................... 45
二十三、争议的处理 ..................................................................................................................... 46
二十四、资产管理合同的效力 ..................................................................................................... 47
二十五、其他事项 ......................................................................................................................... 47
一、前言

(一)订立本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明
确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在开展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过程
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


2.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
务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83号,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基金管理公司特
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2012年修订)》(以下简称“《准则》”)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若因法律法规的制定或修改导致本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
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冲突,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各方当事
人应及时对本合同进行相应变更和调整。


3.订立本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本合同各方当事人的
合法权益。


(二)本合同的当事人包括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资产委托
人自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即成为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资产委托人自不再持有资
产管理计划份额之日起,不再是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人和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

资产管理合同通过收益分配的安排,将本计划的份额分成预期收益与预期风险不
同的两个级别,同一级别每份计划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三)中国证监会接受本合同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资产管理计划的价值和收
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资产管理计划没有风险。




二、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应具有如下含义:

(一)资产管理计划、本计划、计划:指万家共赢金石一号资产管理计划,
系本合同下资产管理人向符合条件的特定客户销售的,由万家共赢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担任资产管理人,用以取得特定客户委托财产并集合于特定账户进行投资的
计划。


(二)投资说明书:指《万家共赢金石一号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说明书》。



(三)资产管理合同、本合同:指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签
署的《万家共赢金石一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及其附件,以及对该合同
及附件作出的任何有效变更和补充。


(四)资产委托人、委托人:指签订了资产管理合同且依据本合同取得资产
管理计划份额的投资者。


(五)资产管理人、管理人:万家共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六)资产托管人、托管人:指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七)法律法规: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规范性文件。


(八)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九)证券交易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十)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注册
登记机构为万家共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万家共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托
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十一)工作日/交易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
日。


(十二)开放日:指非计划初始销售期间,资产管理人办理计划参与、退出
业务的工作日。本计划不设开放日。


(十三)初始销售期间:指资产管理合同及投资说明书中载明的计划初始销
售期限,自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1个月。


(十四)销售机构:指资产管理人或资产管理人委托的销售代理机构。


(十五)证券账户:指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债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业务规则,由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根据实
际情况,为资产管理计划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
公司开设的专用证券账户,以及在债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专用债券账户。


(十六)资金账户:指资产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为资产管理计划开立的、专
门用于资金收付、清算交收的银行托管账户。


(十七)委托财产:指资产委托人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委托资产管理
人管理并由资产托管人托管的、作为本合同标的的财产。


(十八)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总值:指资产管理计划拥有的各类证券、银行存


款本息及其他投资的价值总和。


(十九)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指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
值。


(二十)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指计算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除以计算
日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总数所得的数值。


(二十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和负债的
价值,以确定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计划份额净值的过程。


(二十二)元:指人民币元。


(二十三)计划份额分级:本资产管理计划通过收益分配的安排,将本计划
的份额分成预期收益与预期风险不同的两个级别,即优先级计划份额(简称“优
先级份额”或“优先级”)和普通级计划份额(简称“普通级份额”或“普通级”)。

优先级份额为中高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计划份额,普通级份额为高风险且
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计划份额

(二十四)优先级份额约定基准收益率:在本资产管理计划运作期间,为每
份优先级份额所设定的每年预期获得的收益率,优先级份额约定基准收益率为年
化收益率 7.6 %(单利),最终以实际分配为准。


(二十五)普通级份额应得资产及收益:在本资产管理计划运作期间,本计
划净资产优先分配予优先级份额的本金、根据优先级份额约定基准收益率计算的
收益后的剩余净资产,最终以实际分配为准。


(二十六)投资报告:指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中资产管理人对报告期内资产
管理计划投资运作等情况的说明。


(二十七)存续期:指资产管理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期限。


(二十八)认购:指在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间,资产委托人按照本合同
的规定购买本计划份额的行为。


(二十九)参与:指在资产管理计划开放日,资产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
申请购买本计划份额的行为。本计划存续期内,不开放参与。


(三十)退出:指在资产管理计划开放日,资产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或
者按照指定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申请将部分或全部本计划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
为。本计划存续期内,不开放退出,包括违约退出。


(三十一)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该


等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
暴乱、流行病、政府行为、罢工、停工、停电、通讯失败等,非因资产管理
人、资产托管人自身原因导致的技术系统异常事故、政策法规的修改或监管
要求调整等情形。因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结算系统出现故障导致银行间的结
算无法进行的情形,因电信服务商原因导致托管人资金划付的网络中断、无
法使用的情形,构成对托管人适用的不可抗力事件。


(三十二)补仓义务人以及差额补足人:指签署《差额付款合同》承担差额
补足义务以及补仓义务的机构法人或自然人本资管计划合同中特指汕头市澄海
区沪美蓄电池有限公司。




三、声明与承诺

(一)资产委托人的声明和承诺:

资产委托人声明其为合格投资者,委托财产为其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的
资产,保证委托财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保证有完全及合法的授权委托资产管理
人和资产托管人进行委托财产的投资管理和托管业务,保证没有任何其他限制性
条件妨碍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对该委托财产行使相关权利且该权利不会为
任何其他第三方所质疑;资产委托人声明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
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 愿意承担相应
的投资风险;本委托事项符合其业务决策程序的要求。


资产委托人承诺其向资产管理人及销售机构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
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 不存在任何重大
遗漏或误导, 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 将及时书面告知资产管理
人及销售机构。


资产委托人承诺在资产管理计划项下进行的投资行为不存在谋取不正当利
益、进行利益输送、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进行洗钱及其他法律法
规禁止的不正当行为。资产委托人独立承担本计划项下投资涉及法律法规、监管
要求的任何信息披露义务、要约收购(如有)等义务,资产管理人无需承担任何
相关义务。


资产委托人确认,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未对委托财产的收益状况作出任
何承诺或担保,本合同约定的预期收益率、约定基准收益率等类似表述仅是投资


目标而不是保证。


(二)资产管理人保证已在签订本合同前充分地向资产委托人说明了有关法
律法规和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同时揭示了相关风险;已经了解资产
委托人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对资产委托人的财务状况进行了
充分评估。资产管理人承诺按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但不保证资产管理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三)资产托管人承诺按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安全保管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本管理计划的设计安排、
管理、运作模式而产生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托管人不予承担。




四、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一)资产管理计划的名称:

万家共赢金石一号资产管理计划

(二)资产管理计划的类别:

一对多资产管理计划

根据风险收益特征不同导致的收益分配安排不同,本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细分
为优先级和普通级两类份额,其中优先级份额的约定基准收益率为 7.6 %/年。


优先级计划份额(简称“优先级份额”或“优先级”)和普通级计划份额(简
称“普通级份额”或“普通级”)初始配比比例不超过1:1(不含认购资金利息
折份额部分,下同)。


(三)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方式:

本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方式为封闭运作。


(四)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目标:

本产品主要投资于猛狮科技(股票代码002684)股票,闲置资金可以投资
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等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投资品
种,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基础上,争取最大限度地追求计划资产的稳定增值。


(五)资产管理计划的存续期限:

自本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18个月。本计划建仓期不超过5个月。

在锁定期结束前1个月内,资产管理人在与各委托人、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


延长本资产管理计划期限,延长期限不超过12个月;另外,资产管理人有权根
据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实际运作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提前结束或者延长本资
产管理计划,具体以资产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六)资产管理计划初始的资产要求:

本资产管理合同生效时的初始资产净值不得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不得超
过50亿元人民币。


(七)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面值:

人民币1.00元。


(八)资产管理计划的分级

1、分级概要

根据风险收益特征不同导致的收益分配安排不同,本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细分
为优先级和普通级两类份额,其中优先级份额约定基准收益率为 7.6 %/年(单
利)。


优先级计划份额(简称“优先级”或“优先级份额”)和普通级计划份额(简
称“普通级”或“普通级份额”)的初始比例不超过1:1。


优先级为中高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计划份额,普通级为高风险且预期
收益相对较高的计划份额。本计划优先满足优先级份额的约定基准收益,超出优
先级份额约定基准收益率的剩余收益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分配给普通级委托人,本
计划本金及收益不足优先级份额的本金以及约定基准收益时,则由普通级委托人
持有的本金或补仓义务人交付的资金进行补足。由于补仓义务人并非本合同当事
人,未签署本合同,因此本计划存在补仓义务人不履行差额补足义务的风险。若
届时补仓义务人不履行差额补足义务,由此产生的风险由资产委托人自行承担,
资产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2、优先级份额投资保护机制

(1)本资产管理计划预警线为0.850元,止损线为0.80元。


(2)锁定期内

本计划所持有上市公司股票在法定或承诺的锁定期间,预警线设置:管理人
于每个交易日(T日)下午收盘后估算份额净值(以资产管理人的投资管理系统
显示金额数值为准,下同)。当T日下午收盘后估算的计划份额净值≤0.850元
时,管理人应立即以录音电话或传真形式向补仓义务人提示投资风险,补仓义务


人应于T+1日下午13:00前向资产管理计划追加资金以使计划份额净值>0.850
元(即恢复到预警线以上),在此之前本计划不允许进行任何买入、申购操作。

低于或等于预警线未及时补仓的,管理人不得接受任何买入证券的交易指令。 若
补仓义务人未于T+2日日终前追加资金使净值恢复至预警线以上,则管理人有权
在所投资的股票解禁后连续地、不可逆转地按市价进行平仓操作,普通级委托人
的份额及其所对应资产全部归优先级委托人所有,但若T+2日下午收盘后计划份
额净值自动恢复至预警线以上则不适用本款约定,若解禁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计划
份额净值自动恢复至预警线以上则也不适用本款约定。


本计划所持有上市公司股票在法定或承诺的锁定期间,止损线设置:当T
日下午收盘后估算的计划份额净值≤0.80元时,管理人应当立即以录音电话或
传真形式向补仓义务人提示投资风险,并应提示补仓义务人于T+1日13:00前追
加资金至指定银行账户以使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0.850元;若T+1日13:00
以前,补仓义务人未及时追加资金使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0.850元,则管理
人有权在所投资的股票解禁后连续地、不可逆转地按市价进行平仓操作,普通级
委托人的份额及其所对应资产全部归优先级委托人所有,但若T+1日下午收盘后
计划份额净值自动恢复至预警线以上则不适用本款约定,若解禁后的第一个交易
日计划份额净值自动恢复至预警线以上则也不适用本款约定。


若计划份额净值已经低于预警线且补仓义务人还未追加的情况下,计划份额
净值又低于止损线时,以止损线的相关时限与规定为准。


(3)股票解禁后

当资产管理计划持有的股票解除法定或承诺的锁定期限后,预警线设置:管
理人于每个交易日(T日)下午收盘后估算份额净值(以资产管理人的投资管理
系统显示金额数值为准,下同)。当T日下午收盘后估算的计划份额净值≤0.850
元时,管理人应立即以录音电话或传真形式向补仓义务人提示投资风险,补仓义
务人应在T+1日13:00前向资产管理计划追加资金以使计划份额净值>0.850元,
在此之前本计划不允许进行任何买入、申购操作。低于或等于预警线未及时补仓
的,管理人不得接受任何买入证券的交易指令,且在T+1日13:00后将非现金
类资产连续地、不可逆地按市价进行卖出操作,直至减持至总资产的50%。


当资产管理计划持有的股票解除法定或承诺的锁定期限后,止损线设置:管
理人于每个交易日(T日)下午收盘后估算份额净值。当T日下午收盘后估算的


计划份额净值≤0.80元时,管理人应当立即以录音电话或传真形式向补仓义务
人提示投资风险,并应提示补仓义务人于T+1日13:00前追加资金至指定银行账
户以使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0.850元;若T+1日13:00以前,补仓义务人未
及时追加资金使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0.850元,则管理人自T+1日13:00起
开始连续地、不可逆地按市价进行平仓操作,直至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全部变现为
止。与此同时,如补仓义务人不同意追加资金或追加资金不足以使资产管理计划
份额净值达到0.850元以上,资产管理人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全部变现完成后,
资产管理计划提前终止。若在止损变现过程中,遇到单只或多只证券存在停牌不
能及时卖出导致无法变现的情况,则管理人须在证券复牌的第一个交易日上午
10:30按市价及时卖出股票,如遇到无法全部变现的情况,则在可以卖出的情况
下按市价一直持续卖出,直至全部变现。当计划可用现金不足以按时支付产品费
用、优先级预期收益时,补仓义务人应追加足额资金以支付上述费用。


(4)追加资金不增加、不改变资产管理计划总份额和普通级份额,但计入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即会计上作其他收入处理。追加的资金应归入本计划财产一
并投资运作。


如补仓义务人由于电话停机、无人接听等原因导致资产管理人无法及时通知
到补仓义务人,资产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仍将按上述约定执行相关操作。


管理人估算的T日下午收盘后的本计划份额净值以资产管理人的投资管理
系统显示数值为准。因支付本计划相关税、费造成管理人于T+1日估算的T日下
午收盘后的本计划份额净值小于等于预警或止损线的,仍应参照上述方式操作,
管理人应于T+1日立即以录音电话或传真形式向补仓义务人提示投资风险,通知
补仓义务,通知或补仓时限相应顺延1个交易日。


触及预警或止损线之后按本协议约定由管理人负责的操作,管理人无法确保
仅在市场最高价时将计划财产予以变现,托管人对此不进行监控。


如本计划存续期届满最后一日为节假日,则本计划结束日期顺延至下一工作
日。


3、本计划由补仓义务人承担差额补足义务

本计划的委托人以及管理人与补仓义务人及差额补足义务人签订《差额付款
合同》,保证本计划的管理费、托管费及其他可列支费用、优先级份额资产委托
人的初始委托财产以及预期固定收益、普通级份额资产委托人的初始委托财产以


及收益。差额补足义务所涉及款项须以现金形式支付至本计划托管账户,用于提
高计划整体净值。在补仓义务人相关差额补足义务未履行完毕前,经优先级份额
委托人书面同意,资产管理人方能按照本合同约定对本计划进行终止(包括提前
终止)清算,否则本资产管理计划自动展期。具体补仓义务人承担的差额补足义
务以及补仓违约金以与补仓义务人签订的《差额付款合同》为准。补仓义务人按
照《差额付款合同》支付差额款项后,在本计划终止(含提前终止)清算时如资
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恢复到约定水平以上且满足《差额付款合同》约定的提取条
件,补仓义务人可以按照《差额付款合同》提取部分或全部已付的差额补足款。

由于补仓义务人并非本合同当事人,未签署本合同,因此本计划存在补仓义务人
不履行差额补足义务的风险。若届时补仓义务人不履行差额补足义务,由此产生
的风险由资产委托人自行承担,资产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4、计划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计划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计划资产净值/T日计划份额总数

T日计划份额总数为优先级份额和普通级份额的份额之和。计划份额净值的
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
入计划财产。


5、优先级份额和普通级份额的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资产管理人按照本计划收益分配规则,对优先级份额和普通级份额单独进
行计划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存续期内的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类计划份额价值的估
算,并不代表委托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或资产管理人对收益、本金的任何承诺。


设第T日为分级运作期内的计划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Ta为本合同生效日
至T日的运作天数,NVT为T日收市后的计划资产净值,Fa为T日优先级份额的
份额余额,Fb为T日普通级份额的份额余额,NAVa为第T日优先级份额的份额
参考净值,NAVb为第T日普通级份额的份额参考净值, Ra为优先级份额的基准
年收益率,Y为运作当年实际天数,即本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的实际天数,D为
截至T日已支付每单位优先级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在运作期内,资产管理人可
根据计划运作的实际情况对用于优先级份额及普通级份额参考净值计算的实际
运作天数进行调整。


运作期内第T日,优先级份额和普通级份额的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1)当NVT≥Fa×1.000×(1+Ra×Ta/Y-D)时,则优先级份额与普通级份
额在运作期内第T日份额参考净值为:

NAVa=1.000×(1+Ra×Ta/Y-D);

NAVb=(NVT-NAVa×Fa)/Fb。


(2)当NVT<Fa×1.000×(1+Ra×Ta/Y-D)时,则优先级份额与普通级份
额在运作期内第T 日份额参考净值为:

NAVa=NVT/Fa;

NAVb=0。


优先级和普通级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
后3位。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分配、合同终止的清算,以分红公告或财产清算报
告为准。




五、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

(一)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期间

本计划初始销售期间自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1个月,初始
销售的具体时间由资产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投
资说明书中披露。


(二)销售方式

本计划将通过资产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向特定客户进行销售,具体发售方式
见《投资说明书》。


万家共赢金石一号资产管理计划的募集资金归集账户如下:

户名:万家共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537900107610717

开户行:招商银行上海自贸试验区分行

大额支付号:308290003708

注明:认购人名称、金额、认购“万家共赢金石一号资产管理计划”

(三)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销售对象

投资本计划的初始金额不低于100万人民币,且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相
应投资风险的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组织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定客户。


若法律法规将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资产管理计划的分级初始销售

根据风险收益特征不同导致的收益分配安排不同,本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分为
优先级和普通级两类份额。


优先级计划份额(简称“优先级”)和普通级计划份额(简称“普通级”)初
始份额配比比例不超过1:1(不含认购资金利息折份额部分)。


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销售期间,为确保资产管理计划份额配比比例要求,
资产管理人将先发行普通级份额,后发行优先级份额,并有权根据初始销售的金
额、委托人人数等情况提前终止某一类份额的认购。


(五)认购的具体规定

资产委托人办理认购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
则等在遵守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销售网
点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
了认购申请。认购申请采取时间优先、金额优先原则进行确认。认购申请是否有
效应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并且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为准。投资者应在本合同生效
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确认情况和有效认购份额。


(六)认购和持有限额

本计划的投资者在初始销售期间首次认购任一类别份额的金额均不得低于
100万元人民币(不含认购费用),并可多次认购,初始销售期间追加认购金额
应为1万元的整数倍。


(七)资产管理计划认购费用

资产委托人认购本资产管理计划无需缴纳认购费。


(八)资产管理计划认购份额的计算

资产委托人的认购款项加计其在初始销售期间产生的利息归资产委托人所
有,其中利息不折算成份额,于本计划存续期间收益分配之时或存续期间的任一
其他时点向各资产委托人分配。


本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认购(包括优先级份额和普通级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计划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由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计划财产。



(九)资产管理人应当将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间客户的资金存入专门账
户,在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行为结束前,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动用。




六、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

(一)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的条件

1.资产管理计划初始委托资产金额合计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但不得超
过50亿元人民币;

2.资产委托人的人数不少于2人,不得超过200人;

3. 两级份额的配比符合本合同的约定。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

初始销售期限届满,符合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条件的,资产管理人应当自初
始销售期限届满或提前终止销售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
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及客户资料表,办理相关
备案手续。客户资料表应包括委托人名称、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号码、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认购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和其他信息。


(三)资产管理合同的生效

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手续办理完毕,资产管
理合同生效。资产委托人的认购款项在初始销售期形成的利息将不折算为资产管
理计划份额,利息归资产委托人所有,其中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
录为准。


(四)资产管理计划不能满足备案条件的处理方式

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限届满或资产管理人提前终止初始销售时,本计
划不能满足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条件,或因不可抗力使资产管理合同无法生效,或
因重大违法违规事项导致初始销售行为被监管机构终止的,则资产管理计划初始
销售失败。资产管理人应当:

1、以固有财产承担因销售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初始销售期限届满后10日内返还委托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
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七、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和退出

(一)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和退出

本资产管理计划封闭运作,不开放参与和退出,也不允许违约退出。


此外,资产管理人有权决定是否开展计划份额在交易所以及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其他交易平台的转让业务,资产委托人转让其持有的普通级份额需获得优先
级委托人的书面同意。如资产管理人开展本计划份额的转让业务,则资产委托人
可根据资产管理人和交易所的有关业务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交易平
台的有关规定转让本计划份额。


(二)非交易过户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资产管理人及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
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是指资产委托人死亡,其持有的计划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资产委托人持有的计
划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的情形。


2、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2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
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三)资产管理计划份额非交易过户的后果

资产委托人将其所持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全部进行非交易过户的,自非交易
过户完成之日起,该资产委托人不再是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人和资产管理合同的
当事人,受让方自非交易过户完成之日起持有所受让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并根
据资产管理计划文件规定享有相应的份额利益,受让方应遵守资产管理合同规定,
按照资产管理计划文件行使相应权利、履行相关义务、承担投资风险。






八、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资产委托人

资产委托人自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即成为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


委托人的详细情况在合同签署页列示。


(二)资产管理人


名称:万家共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电路360号5层

通讯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电路360号5层

邮政编码:200122

法定代表人:伏爱国

联系人:朱丽丹

联系电话:021-38909994

(三)资产托管人

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宁波市宁南南路700号

通讯地址:宁波市宁南南路700号

邮政编码:315100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邵婉婷

联系电话:0512-65827351

(四)资产委托人的权利

1.按本合同约定分享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收益;

2.按本合同约定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3.监督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履行投资管理和托管义务的情况;

4.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得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信息资料;

5.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6. 资产管理合同通过收益分配的安排,将本计划的份额分成预期收益与预
期风险不同的两个级别,同一级别每份计划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五)资产委托人的义务

1.遵守本合同;

2.交纳购买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范围内,承担资产管理计划亏损或者终止的有
限责任;

4.及时、全面、准确地向资产管理人告知其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
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


5.向资产管理人或销售机构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
配合资产管理人履行反洗钱义务;

6.不得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干涉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行为;

7.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及其投资人、资产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资产
及资产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合法权益的活动;

8.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资产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运作
产生的其他费用;

9.未经过优先级份额资产计划委托人书面同意,普通级份额资产计划委托人
不得将持有的资产计划份额和份额收益以转让、抵押、担保等方式进行处置,不
得以任何形式丧失部分或全部普通级份额的所有权、处置权、财产权和收益权等。


10.普通级委托人应密切关注本计划风险指标,并保持通信畅通,如因普通
级委托人原因导致管理人通知无法及时送达,或普通级委托人收到管理人通知后
未及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由普通级委托人承担全部责任;

11.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

12.保证投资本计划的资金的来源合法,主动了解并同意所投资品种的风险
收益特征;

13.接受资产管理人或销售机构进行的尽职调查,应资产管理人要求提供相
关证明文件、资料,并在上述文件和资料发生变更时,及时提交变更后的相关文
件与资料;

14.确保其资金来源合法,不存在利用本资产管理计划,以实施违反《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等法规监管要求的行为;

15.确保向资产管理人提供真实有效的信息资料;若其自身或一致行动人合
计持股达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等情况发生,则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自行
积极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或根据资产管理人要求由管理人代为进行披露;

16.承诺对其自身重大过失、故意导致资产管理人受到的行政处罚、民事追
偿等损失进行补偿。


17.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资产管理人的权利

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2.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管理人报酬;

3.按照有关规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4.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资产托管人;对于资产托管人违反本合
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
大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5.自行销售或者委托有基金销售资格的机构销售资产管理计划,制定和调整
有关资产管理计划销售的业务规则,并对销售机构的销售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6.自行担任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办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
登记业务的其他机构担任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记机构
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7.委托其母公司对资产管理计划进行投资管理;

8.委托其他机构对投资涉及的资产进行尽职调查、资产评估等;

9.以受托人的名义,代表资产管理计划行使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权属登记等权
利;

10有权对资产委托人进行尽职调查,要求资产委托人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资料,并在上述文件和资料发生变更时,及时提交变更后的相关文件与资料;

1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七)资产管理人的义务

1.办理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手续;

2.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资产管
理计划财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
式管理和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4.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与其管理的基金财产、其他委托财产和资产管理人的
固有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

5.除依据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资产管理人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6.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办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
业务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事宜;


7.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接受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的监督;

8.以资产管理人的名义,代表资产委托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9.根据《试点办法》和本合同的规定,编制并向资产委托人报送资产管理计
划财产的投资报告,对报告期内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运作等情况做出说明;

10.根据《试点办法》和本合同的规定,编制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季度及年度
报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11.计算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资产委托人报告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及两
级份额的参考净值;

12.进行资产管理计划会计核算;

13.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监管
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14.保存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全部会计资料,并妥善保存有关
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

15.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
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6.在本计划终止或因其他原因解散时,与托管人一起尽责、妥善处理有关
清算和委托人资产的返还事宜;

17.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资产托管人的权利

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托管费;

2.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资产管理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
运作,对于资产管理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资产管理计划
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
措施;

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依法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4.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九)资产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2.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


的熟悉资产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资产托管人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5.按规定开设和注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

6.复核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及两级份额的参考净值;

7.复核资产管理人编制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报告,并出具书面意见;
8.编制资产管理计划的年度托管报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9.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根据资产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
宜;

10.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保存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业务
活动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等文件资料;

11.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
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2.保守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要求外,不得
向他人泄露;

13.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监督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资产托管人
发现资产管理人的划款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
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资产托管人
发现资产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划款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
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14.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九、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

(一)资产管理计划注册登记业务

本计划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计划登记、存管、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资产委托人账户建立和管理、份额注册登记、资产管理计划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及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委托人名册等。


(二)资产管理计划注册登记办理机构


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注册登记业务办理机构为资产管理人或资产管理人委托
的其他机构办理。


资产管理人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办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
业务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业务的,应当与有关机构签订
委托代理协议。


(三) 注册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1.建立和管理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计划账户;

2.取得注册登记费;

3.保管资产委托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资产委托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注册登记业务的相关规则;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注册登记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计划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资产管理计划的注册登记业
务;

3.保存资产委托人名册及相关的参与、退出业务记录,且其保存期限为15
年以上;

4.对资产委托人的资产管理计划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
务对资产委托人或资产管理计划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
制检查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除外;

5.按本合同和投资说明书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等业务,并提供其
他必要服务;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基础上,争取最大限度地追求计划资产的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资产管理计划主要投资于猛狮科技(股票代码002684)股票,闲置资金
可以投资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等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的具有良好流动性


的投资品种。


(三)投资策略

根据上市公司公告的【猛狮科技】员工持股计划及相关约定,购入猛狮科
技(股票代码002684)股票并且持有至少12个月,力争实现委托人资产持续稳
健增值。


(四)投资限制

本计划持有猛狮科技(股票代码002684)股票资产占计划财产净值的比例
为0%-100%。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本计
划所购猛狮科技股票将锁定不少于12个月。


在公开可知的可能涉及股价波动的敏感窗口期,包括:(1)上市公司定期
报告公告前30日内;(2)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3)其
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以上区间内本计划
不进行股票的买卖操作。管理人在买卖股票前将会就是否处于敏感期向广东猛狮
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进行咨询。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
上述限制,履行合同变更程序后,本计划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则本
计划不受上述限制。


本计划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因证券市场波动和变化、上市公司合并或资产
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资产管理人之外的因素导致本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不符合上
述投资限制时,资产管理人需要在合理期限内使本计划的投资符合上述规定。


(五)投资禁止

为维护资产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本计划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六)投资政策的变更

本计划投资政策的变更需经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及全体资产委托人同意。

投资政策变更应为调整投资组合留出必要的时间。



(七)业绩比较基准(如有)

优先级份额的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为年化收益率 7.6 %(单利)。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资产管理计划通过收益分配的安排,将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分成预期收
益与预期风险不同的两个级别,即优先级份额和普通级份额。优先级份额为中
高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计划份额,普通级份额为高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
较高的计划份额。




十一、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

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经理由资产管理人负责指定,且本投资经理与资产管理人
所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不得相互兼任。


本计划财产投资经理为陈剑、李公民。


投资经理简历情况:

陈剑先生,东南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硕士,历任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产品经理、董事副总经理。2013年加入万家共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任投资经
理、金融市场部总监。


电话:021-38909990

电子邮件:chenjiangy@wjasset.com

通讯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电路360号陆家嘴投资大厦5楼

李公民先生,经济学硕士,12年证券从业经历。历任招商证券研究员、富
国基金华安基金研究员、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经理。 2012 年加入万
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专户投资经理,现任万家共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
资部投资副总监。


电话:021-38909938

电子邮件:ligm@wjasset.com

通讯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电路360号陆家嘴投资大厦5楼

变更本计划投资经理的条件和程序:

资产管理人可根据业务需要变更投资经理,并在变更后及时告知资产委托人。

资产管理人提前3个工作日在资产管理人母公司网站www.wjasset.com 公告前
述调整事项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





十二、资产管理计划的财产

(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1.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应独立于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资
产托管人保管。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得将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归入其固有财
产。


2.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
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3.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销售机构可以按本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
管费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销售机构以其固有
财产承担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
他权利。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产生的债权不得与不属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本身的债
务相互抵销。非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
不得主张其债权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强制执行。上述债权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
产主张权利时,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明确告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独立性。


(二)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资产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托管账户、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等投资所需账户,资产管理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托管账户预留印鉴为2枚,
即托管人监管人名章1枚和资产托管业务专用章1枚,均由托管人负责保管。开
立的托管账户,应遵循宁波银行《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规定。证券账户
等投资所需的持有人名称应当符合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机构的有关规定。


1.资产管理计划募集期间的账户开立及管理

(1)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
售专户”。该账户由资产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满或停止初始销售时,初始销售后的资产管
理计划金额、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后,资
产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同时将属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资产托管人
开立的资产管理计划资金账户。



(3)若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限届满,未能达到资产管理合同生效的条
件,由资产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2.资产管理计划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资产托管人应以资产管理计划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资产管理计划
的资金账户,具体账户名称以实际开立账户为准,并根据资产管理人合法合规的
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资产管理计划的银行预留印鉴由资产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资产管理计划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资产管理计划
业务的需要。资产托管人和资产管理人不得假借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名义开立任何
其他资金账户;亦不得使用资产管理计划的任何账户进行本资产管理计划业务以
外的活动。


(3)资产管理计划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
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资产托管人可以通过资产托管人专用
账户办理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的支付。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
司为基金开立基金证券账户,具体账户名称以实际开立账户为准。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
产的管理和运作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若相关监管机构在本合同生效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
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
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基金证券账户的持有人名称应当符合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


4、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证券交易资金账户是以基金名义在基金管理人所选择的证券公司的下属营
业机构开立的,基金管理人、证券经纪商应协助托管人将该账户与托管资金专门
账户建立第三方存管关系,如因管理人、证券经纪商原因致使对应关系无法建立,


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管理人应将证券交易资金账户资金密码交付托管人保管
与使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托管人有效划款指令通过银证转账的方式完成证
券交易资金账户与托管资金专门账户间的资金划付。管理人不得使用资金密码。

未经托管人同意,管理人不得修改资金密码或注销该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也不得
自行通过“第三方存管”平台办理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与托管资金专门账户间的划
款。


5.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合
同的规定,由资产管理人或资产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办理。




十三、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一)交易清算授权

本合同签署生效后,资产管理人应向资产托管人提供《授权代表签字与印鉴
样本通知书》(以下简称“授权文件”),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预留印鉴及被
授权人签字样本,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及有效时限,并规定资产
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发送指令时资产托管人确认被授权人身份的方法。授权通知
应由资产管理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若由授权签字人签署,
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


资产管理人应将授权文件以传真方式通知资产托管人并经电话确认后,授权
文件即生效,授权文件在传真发出后七个工作日内送达文件正本。如果授权文件
中载明具体生效时间的,该生效时间不得早于资产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传真件并
经电话确认的时点。如早于,则以资产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传真件并经电话确认
的时点为授权文件的生效时间。


资产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应立即将新的授
权文件以传真方式通知资产托管人,并经电话确认后生效,原授权文件同时废止。

新的授权文件在传真发出后七个工作日内送达文件正本。


授权文件生效之后,正本送达之前,资产托管人按照授权文件传真件内容执


行有关业务,如果授权文件正本与传真件内容不同,由此产生的责任由资产管理
人承担。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人
及必要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二)划款指令的内容

划款指令是资产管理人在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时,向资产托管人发出的资
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支付的指令。资产管理人发给资产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
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金额、收付款账户信息等,按授权文件加盖预留印鉴
并由被授权人签字。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程序

指令由被授权人代表资产管理人用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其他资产托管人和资
产管理人确认的方式向资产托管人发送。资产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及时与
资产托管人进行录音电话确认,对于因资产管理人未能及时与资产托管人进行指
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划拨所造成的损失,资产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资
产托管人依照授权文件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有效并根据本合同进行审核后,方可
执行指令。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资产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资产管理人
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
款指令,被授权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划款指令。


资产管理人发送指令后应该给资产托管人预留足够的执行时间,场外及限时
发送指令的截止时间为当天的15:00(如遇特殊情况晚于截止时间,资产托管人
尽量完成,但不承担因延误发送指令造成的任何损失),如资产管理人要求当天
某一时点到账,则交易结算指令需提前2个工作小时发送。


资产托管人收到资产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后,应立即审查印鉴和签名与预留印
鉴和签名的表面一致性,对指令是否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合同进行形式审查,资
产托管人可根据指令的内容要求资产管理人提供合同、协议等款项支付的文件依
据,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资产托管人仅对资产管理人提
交的指令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查,资产托管人不负责审查资产管
理人发送指令同时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资
产管理人应保证上述文件资料合法、真实、完整和有效。如因资产管理人提供的
上述文件不合法、不真实、不完整或失去效力而影响资产托管人的审核或给任何


第三人带来损失,资产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资产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印章后
及时传真给资产托管人,并电话确认。如果银行间簿记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要
取消或终止,资产管理人要书面通知资产托管人。


本计划财产在证券交易所场内交易的资金清算交割,由资产托管人通过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及清算代理银行办理。资产
托管人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向其发送的清算数据为有效指令,无须
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另行出具划款指令。


本计划财产资金账户发生的银行结算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等银行费用,由
资产托管人直接从资金账户中扣划,无须资产管理人出具划款指令。


资产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
令及交割信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等。


资产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资产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
行,并及时通知资产管理人改正。如需撤销指令,资产管理人应出具书面说明,
并加盖业务用章。


资产托管人对执行资产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造成的损失
不承担赔偿责任。资产托管人对执行资产管理人的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
对本计划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指令的保管

指令正本由资产管理人保管,资产托管人保管指令传真件。当两者不一致时,
以资产托管人收到的业务指令传真件为准。




十四、交易及交收清算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程序

资产管理人负责选择为本委托财产提供证券交易服务的证券经营机构,并与
其签订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存管协议。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和证券经
营机构可就委托财产参与证券交易的具体事项另行签订协议约定。


(二)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资产托管人在清算和交收中的责任

(1)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易的资金清


算交割,全部由资产托管人负责办理。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所有场内证券交易的
清算交割由资产托管人作为特别结算参与人代理所托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与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结算,场内证券投资的应付清算款由资产托管
人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交收数据主动从银行托管专户中扣收。


本资产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资产托管人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及清算代理银行办理。


(2)证券交易所证券资金结算

资产托管人、资产管理人应共同遵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制定的
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该等规则和规定自动成为本条款约定的内容。


资产管理人在投资前,应充分知晓与理解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针对各类交易品种制定结算业务规则和规定,并遵
守资产托管人为履行特别结算参与人的义务所制定的业务规则与规定。


资产托管人代理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完成
证券交易及非交易涉及的证券资金结算业务,并承担由资产托管人原因造成的正
常结算、交收业务无法完成的责任;若由于资产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业务
无法完成,责任由资产管理人承担。


(3)对于任何原因发生的证券资金交收违约事件,相关各方应当及时协商
解决。因资产管理人超买或者超卖及回购欠库等原因造成托管人未能及时完成清
算交割的,托管人应及时通知资产管理人,资产管理人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资
产管理人应在T+1日中登公司规定的清算时间11:00之前将透支款及时划入该
委托财产托管账户,并及时补足欠库券。在完成交割清算后,托管人根据资产管
理人的指令,在不损害本委托财产利益的前提下将资产管理人垫支的透支款或欠
库券取回并退回资产管理人。


2、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资产管理人应确保资产托管人在执行资产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时,有足够的头
寸进行交收。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资金头寸不足时,资产托管人有权拒绝资产管
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但应及时通知资产管理人。资产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
应充分考虑资产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所需的合理时间。如由于资产管理人的原因导
致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资产管理人承担。


在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人在正常业务受理渠道和


指令规定的合理时间内发送的符合法律法规、本合同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如由于资产托管人的原因导致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
造成的损失由资产托管人承担,但银行托管专户余额不足或资产托管人如遇到不
可抗力的情况除外。


(三)资金、证券账目及交易记录的核对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每月对资产的证券账目、实物券账目、交易记录进
行核对。


(四)可用资金余额的确认

资产托管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下午16:30之前将当日资金调节表以书面形式
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提供给资产管理人。




十五、越权交易处理

(一)越权交易的界定

越权交易是指资产管理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本合同约定
的投资交易行为。


资产管理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权限内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进行投资管理,
不得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超越权限从事投资。


(二)越权交易的处理程序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投资交易行为

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的划款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


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划款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并及时报
告中国证监会。


资产管理人应向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主动报告越权交易。在限期内,资
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资产管理人改正。资
产管理人对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通知的越权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资产
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法律法规禁止的超买、超卖行为


资产托管人在行使监督职能时,如果发现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证券过程中
出现超买或超卖现象,应立即提醒资产管理人,由资产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造成的损失由资产管理人承担。如果因资产管理人原因发生超
买行为,资产管理人必须于T+1日上午10:00前完成融资,确保完成清算交收。


3.越权交易所发生的损失及相关交易费用由资产管理人负担,所发生的收益
归本计划财产所有。


(三)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人投资运作的监督

1.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资产托管人根据合同的约定,对本合同项下委托资产投资范围、投资对
象进行监督。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资产管理计划投资其他证券市场或者其
他品种,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相应调整本资产管理
计划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规定,并应为管理人和托管人相关系统准备以及投资
组合调整留出必要的时间。


(2)资产托管人对下述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本资产管理计划可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资产管理计划主要投资于猛狮科技(股票代码002684)股票,闲置资金
可以投资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等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的具有良好流动性
的投资品种。


(3)越权交易的例外

非因资产管理人主动投资行为导致的下列不符合投资政策的情形不构成本
章所述越权交易,应当属于被动超标:

a、由于资产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比例出现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
资政策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已投资持有的证券
在持有期间信用评级下降等,视投资政策中的具体约定而确定),为被动超标,
不属于越权交易。发生被动超标时,资产管理人应在相应证券可交易之日起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投资政策的要求。


b、本合同终止前十个交易日内,资产管理人有权对委托财产所投资证券进
行变现,由此造成投资比例、投资范围不符合投资政策规定的,视为被动超标,
不属于越权交易。



c、法律法规对被动超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d、因被动超标而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损失由委托财产承担赔偿责任

(4)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行为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在本合同到期日前十个交易日内,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变现需要,
本计划财产的投资比例限制可以不符合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规定。


2、投资政策变更,资产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资产托管人,并应为资产
托管人调整监督事项留出必要的时间。


3、资产托管人投资监督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受限于证券经纪商及其他中介机
构提供的数据和信息。




十六、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

(一)估值目的

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是否保
值、增值,依据经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估值后确定的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而计算
出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二)估值时间

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T+1日完成T日估值。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在每
周双方约定的固定日(以下简称“估值核对日”)对资产净值进行核对。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
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②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证
监会计字[2007]21号《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
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中附件所约定的“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股票的公
允价值的确定方法”来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认公允价值。


4、银行存款以成本列示,实际结息收到利息时计入收入。


5、货币市场基金按基金管理公司公布的前一交易日基金万份净收益确认收
益,如果前一交易日货币市场基金管理人未提供基金万份净收益的,则不确认该
交易日的基金收益。


6、银行存款以成本列示,实际结息收到利息时计入收入。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资
产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资产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四)估值对象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项下所有的股票、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
他投资等资产。


(五)估值程序

1、计划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计划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三位,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本计划财产承担。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T+1日完成T日估值,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
以约定的方式进行对估值日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进行估值核对确认。估值原则应
符合本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3、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的义务由资产管理人承担。因此,


就与本计划财产有关的会计问题,会计责任方是资产管理人。如经相关各方在平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以资产管理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净值的计算结果为准。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如资产管理人或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估值违反本合同订明的
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资产委托人利益时,应
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协商解决。


当计划财产估值出现错误时,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第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
为估值错误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计划
财产价值时;

2、如出现资产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资产管理人不
能出售或评估计划财产的;

3、占资产管理计划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资产管理
人为保障委托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本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的确认

计划财产净值和计划份额净值由资产管理人负责计算,资产托管人进行复核。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资产管理人或资产托管人按估值方法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
计划财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资产管理
人和资产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该
错误的,由此造成的计划财产估值错误,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
责任。但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资产账册的建立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在本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


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的设置、登录和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全套账
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资产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必须及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十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会计核算

1、资产管理人为计划财产的会计责任方;

2、计划财产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计划财产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计划财产独立建帐、独立核算;

6、资产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
关规定编制计划财产会计报表。


7、计划财产账册的建立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在本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
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委托财产的全套账册。若
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资产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十七、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与税收

(一)资产管理计划费用的种类

1.资产管理人的管理费;

2.资产托管人的托管费;

3.银行账户的资金结算汇划费、账户维护费;

4.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开立账户需要支付的费用;

5.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证券交易费用;

6.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可以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
用。


(二)不列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管理业务费用的项目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资
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本计划财产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


列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费用。


(三)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资产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计划的管理费按前一日计划资产净值的0.48%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48%÷当年实际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计划资产净值

资产管理计划管理费自计划合同生效日起,每日计提,管理费分配基准日为
每自然季度末月21日及计划终止(包括提前终止)之日,管理费分配方案由资
产管理人拟订,由资产托管人复核。在可供分配收益足够的前提下,本计划在分
配基准日后的5个工作日内分配管理费。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发送管理费划
款指令,资产托管人复核后从计划清算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资产管理人。若遇法
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若因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则在
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的首个工作日支付。


资产管理人指定的接收管理费的银行账户信息:

户名:万家共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1001182609000246346

开户银行:工商银行陆家嘴支行

2.资产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计划的托管费按前一日计划资产净值的0.02%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02%÷当年实际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计划资产净值

资产管理计划托管费自计划合同生效日起,每日计提,托管费分配基准日为
每自然季度末月21日及计划终止(包括提前终止)之日,托管费分配方案由资
产管理人拟订,由资产托管人复核。在可供分配收益足够的前提下,本计划在分
配基准日后的5个工作日内分配托管费。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发送托管费划
款指令,资产托管人复核后从计划清算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资产托管人。若遇法


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若因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则在
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的首个工作日支付。


资产托管人指定的接收托管费的银行账户信息:

户名:资产托管费待划转

账号:11010126102000013

开户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大额支付号:313332082914

3.上述(一)中3到5项费用由资产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
规定,在费用发生时,直接列入当期费用。


(四)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与资产委托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投资情况
和市场发展情况调整资产管理费率和资产托管费率,并由资产管理人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五)税收

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资产委托人必
须自行缴纳的税收,由资产委托人负责,资产管理人不承担代扣代缴或纳税的义
务。




十八、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分配

(一)本计划可供分配收益指本计划因投资所得到的收入扣除与本计划相关费用
后的余额。因运用计划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资产委托人的认
购款项在初始销售期间形成的利息不计为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归资产委托人所有。


(二)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本计划存续期间(无论是否
展期或延期)不对普通级委托人进行收益分配,普通级委托人的本金和收益(如
有)待本资产管理计划最终结束时一并清算分配。


(三)本计划生效日后的每自然季度末月21日为本资产管理计划对优先级份额
的收益分配基准日(T日)(以下简称“分配基准日”或“基准日”)。本计划在
足额收到补仓义务人交付的相应补足款的前提下,预计按季向优先级委托人进行
一次收益分配。预期收益于基准日后的5个工作日内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公
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本计划存续期间(无论是否展期或延期)不对优先级委
托人进行本金分配,优先级委托人的本金及剩余预期收益待本计划最终结束时一


并清算分配。


在符合有关收益分配条件的前提下,本计划的优先级份额期间预期收益原则
上按如下方式分配。优先级份额期间预期收益的计算方法如下:

H=E×7.6%×T÷当年实际天数

H为T日优先级委托人分配的预期收益

E为T 日优先级委托人所持有的优先级份额数量

T为本合同生效日或前一分配基准日(孰后原则)至T 日的自然日天数(四)本
计划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在任何情形下,资产管理人均仅以本计划支付完管理费、托管费及其
他计划财产可列支的费用后的可供分配收益为限向优先级委托人分配投资收益。


(2)本计划收益分配方式原则上为现金分红,资产管理人将投资收益划付
至资产委托人的指定账户;投资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
资产委托人自行承担。


(3)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每份同类资产管理计划份额
的分配顺位相同; (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