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方盛制药:关于将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转为定期存款方式存放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998 证券简称:方盛制药 公告编号:2015-063 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将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转为定期存款 方式存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盛制药”或“公 司”)于2015年10月28日召开了第三届第四次董事会议,审议 并通过了《关于将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转为定期存款方式存放的议 案》。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合理降低财务费用、增加存储 收益,公司将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根据募集资金的使 用进度,将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转为定期存款方式存放。具体 内容汇报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1188号”核 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方盛制药由主承销商广发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向社会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27,260,000股,每股发行价为14.85元。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天健验[2014]2-30号”《验资报告》, 本公司募集资金总额为404,811,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 35,125,617.76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369,685,382.24元。 2014年11月28日,公司及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 招商银行长沙窑岭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韶 山南路支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已将 募集资金存储于在上述银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内。 二、公司将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转为定期存款方式存放的基本 情况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合理利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根 据公司募投项目实施进度安排,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 和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情况下,公司将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 3,500万元(含3,500万元)转为定期存款方式存放,期限为6 个月,定期存款到期后将及时转回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继续 续存。 三、以定期存款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的管理 1、公司承诺上述定期存款到期后将存款本金及全部利息及 时转入《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 每期定期存款到期后将及时转入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相 同方式续存;若到期后进行续存,相关资金必须先划转至专户后 再办理续存,通知保荐机构,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 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履行相关程序。 2、公司不会对以定期存款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设定质押或 者设置其他权利限制。 3、公司上述定期存款账户不会直接支取资金,也不会向《募 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中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之外的其他账户划 转资金。公司如需支取资金,上述定期存款必须转入募集资金专 户,并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4、公司将在部分募集资金续存为定期存款后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四、《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在公司第三届第四次董事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将部分闲置募 集资金转为定期存款方式存放的议案》后,公司(甲方)与招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窑岭支行(乙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将定期 存单账号纳入三方监管范畴,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账号为731900020810603,截至2015年10月22日,专户余额 为3,506.79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固体制剂生产基地及研发 中心建设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 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3,500万元,开户日期为 2015年 月 日.,期限6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 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 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或设置其他权利限制。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 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章。甲方应当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 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 3、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晋阳、周伟可以随时 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 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 开户日期为公司实施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转为定期存款方式存放当日,具体时间公司将根据实施情况另行 公告。 保荐代表人/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 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 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 位介绍信。 4、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 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5、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 “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 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 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 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 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 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 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但甲方应在终止本协议前另行 确定募集资金专户,并督促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与甲方及 丙方另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8、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 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 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将不超过3,500万元(含3,500万元)暂时闲置募集资 金转为定期存款方式存放,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和《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的相关规定,上述决定有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是 在确保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 前提下进行的,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建设,也不存在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将 不超过3,500万元(含3,500万元)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转为定期 存款方式存放。 六、监事会意见 公司将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转为定期存款方式存放,是在确保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 进行的,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影响公司主 营业务的正常发展,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同时决策程序符合《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的规定。 七、保荐机构意见 1、公司本次将闲置募集资金转为定期存款方式存放的事项 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的同意 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 则的规定。 2、公司本次将闲置募集资金转为定期存款方式存放,有利 于公司降低经营成本,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 行,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 法(2013 年修订)》等相关法规的规定。 3、本保荐机构同意方盛制药本次将闲置募集资金转为定期 存款方式存放的事项。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第四次董事会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第三次监事会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意见书; 4、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将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转为定 期存款方式存放之专项意见。 特此公告 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0月29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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