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双良节能:关于“12双良节”公司债券回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481 证券简称:双良节能 编号:2015-72 债券代码:122204 债券简称:12双良节 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2双良节”公司债券回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如有董事对临时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 公司应当在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重要内容提示: . 回售代码:100914。 . 回售简称:双良回售。 . 回售价格:100元/张 . 回售申报期:2015年11月5日 . 回售资金发放日:2015年11月12日 特别提示: 1、根据《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设定的投 资者回售选择权,“12双良节”的债券持有人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的第 3个计息年 度付息日(2015年11月12日)将持有的本期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本公司, 或选择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2、“12双良节”债券持有人可按照本公告规定,在回售申报期内(2015年11 月05日)对其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12双良节”进行回售申报登记。本次回售申 报期内不进行申报的,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公司关于维 持“12双良节”票面利率的决定。 3、“12双良节”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一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冻 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 4、本次回售等同于“12双良节”债券持有人于本期债券第 3个计息年度付息 日(2015年11月12日),以 100 元/张的价格卖出“12双良节”,请“12双良节” 债券持有人慎重判断本次回售的风险。 5、本公告仅对“12双良节”债券持有人申报回售的有关事宜作简要说明,不构 成对申报回售的建议,“12双良节”债券持有人欲了解本次债券回售的详细信息, 请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查阅相关文件。 6、回售资金发放日指公司向本次有效申报回售的“12双良节”债券持有人支付 本金及当期利息之日,即 2015年11月12日。 一、释义 除非特别说明,以下简称在文中含义如下: 发行人、本公司、双 良节能 指 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12双良节、本次债券 指 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 本次回售 指 “12双良节”债券持有人可选择将其持有的全部 或部分“12双良节”在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 息日按面值回售给本公司。 本次回售申报期 指 “12双良节”债券持有人可以申报本次回售的期 间,为2015年11月05日。 付息日 指 在“12双良节”的计息期间内,每年11月12日为上 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 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回售资金发放日 指 双良节能向本次有效申报回售的“12双良节”债 券持有人支付本金及当期利息之日,即“12双良 节”存续期间第3个付息日(本年度付息日2015年 11月12日)。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债券登记机构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元 指 人民币元 二、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12双良节。 3、债券代码:122204。 4、发行总额:人民币8亿元。 5、债券期限:本期债券的期限为 5 年期(附第 3 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 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1003 号”文。 7、票面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年利率为 5.88%,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 存续期的第3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 2年的票面利率。 8、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限的第 3年末 上调本期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上调幅度为1至100个基点(含本数),其中一个 基点为0.01%。 9、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 后,本期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本期债券按票面金额回售给发行人。 发行人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债券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 10、计息方式: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息。 11、计息期限:若投资者放弃回售选择权,则计息期限自2012年11月12日至 2017年11月11日;若投资者部分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自 2012年11月12日至 2015 年11月11日,未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自2012 年 11月12日至2017 年 11月11日;若投资者全部行使回售选择权,则计息期限自 2012年11月12日至 2015年11月11日。 12、还本付息方式:在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若投资者放弃 回售选择权,则至 2017 年 11月12日一次兑付本金;若投资者部分或全部行使回 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本金在 2015 年 11月12日兑付,未回售部分债券的 本金至 2017 年11月12日兑付。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 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本期债券本息支付将按照本期债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统计 债券持有人名单,具体安排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13、起息日:本期债券自发行首日开始计息,即 2012 年11月12日为起息日。 14、付息日:在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间内,每年11月12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 息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 15、利息登记日:2013年至 2017年间,每年11月12日之前的第 1个交易日 为本期债券利息登记日。 16、回售申报:自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次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 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债券持有人可通过指定的方式进行回售申报。债券持有人 的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公司债券面值总额将被冻结交易;回售申报 日不进行申报的,则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次债券并接受上述关于是否 上调本次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决定。 17、担保情况:本期债券为无担保债券。 18、资信评级情况:经鹏元资信出具的《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不 超过8亿元(含8亿元)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 本次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AA。在本次公司债券的存续期内,资信评级机构每年将对 公司主体信用和本次公司债券进行一次跟踪评级。 19、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2年12月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 易。 20、保荐机构、债券受托管理人:华泰联合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1、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 三、本期债券回售实施办法 1、本期债券回售代码:100914,回售简称:双良回售。 2、本次回售申报期:2015年11月5日。 3、回售价格:人民币100元/张(不含利息)。以10张(即面值 1,000元)为 一个回售单位,回售金额必须是1,000元的整数倍且不少于1,000元。 4、回售申报办法:债券持有人可选择将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本公司, 在回售申报期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收市 后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 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 5、选择回售的债券持有人须于回售申报期内进行申报,逾期未办理回售申报手 续即视为债券持有人放弃回售,同意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6、回售部分债券兑付日:2015年11月12日。本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为申报回售的债券持有人办理兑付。 7、风险提示:投资者选择回售等同于投资者以100元/张(不含利息)的价格 卖出“12双良节”,投资者参与回售可能会带来损失,请“12双良节”债券持有人 慎重判断本次回售的风险。 四、回售部分债券付款安排 1、回售资金发放日:2015年11月12日。 2、回售部分债券享有当期2014年11月12日至2015年11月11日期间利息, 利率为5.88%。每手(面值1,000元)“12双良节”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8.80元(含 税)。 3、付款方式:发行人将依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申报 登记结果对“12双良节”回售部分支付本金及利息,该回售资金通过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 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在回售资金到账日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 户中。 五、本次回售申报期的交易 “12双良节”在回售申报期将继续交易,回售部分债券将在回售登记截止日收 市后被冻结。 六、回售的价格 根据《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有关约定, 回售的价格为债券面值(100元/张)。 七、本次回售申报期 本次回售申报期为2015年11月5日。 八、回售申报程序 1、申报回售的“12双良节”债券持有人应在2015年11月5日正常交易时间 (9:30-11:30,13:00-15:00),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申报代码为 100914,申报方向为卖出,回售申报一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 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在回售资金发放日之前,如发生司 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债券持有人的该笔回售申报业务失效。 2、“12双良节”债券持有人可对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有权回售的债券申报回售。 “12双良节”债券持有人在本次回售申报期不进行申报的,视为对回售选择权的无 条件放弃。 3、对“12双良节”债券持有人的有效回售申报,公司将在本年度付息日( 2015 年11月12日)委托登记机构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进行清算交割。 九、回售实施时间安排 时间 内容 2015年11月03日 发布本次回售公告 发布本次回售是否上调票面利率调整的公告 2015年11月05日 本次回售申报期 2015年11月09日 发布本次回售申报情况公告 2015年11月12日 发布关于回售实施结果的公告 回售资金发放日,对有效申报回售的本期债券完成资 金清算交割 十、风险提示及相关处理 1、本次回售等同于“12双良节”债券持有人于债券存续期间第3个计息年度付 息日(2015年11月12日),以100元/张的价格(净价)卖出“12双良节”债券。 请“12双良节”债券持有人对是否行使回售选择权进行慎重判断并作出独立决策, 本公告不构成对本期债券持有人是否行使回售选择权的建议。 2、上交所对公司债券实行“净价交易,全价结算”,即“12双良节”按净价进 行申报和成交,以成交价格和应计利息额之和作为结算价格。 十一、关于本次回售所付利息缴纳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 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每手“12双良节” 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58.8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债券持有人实际每1,000 元派发利息为47.04元。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持 有“12双良节”的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如各付息 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 息网点自行承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相关规定,对于持有“12双良节” 的居民企业股东,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 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 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 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 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 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十二、本期债券回售的相关机构 (一)发行人: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江苏省江阴市利港镇西利路88号 法定代表人:缪志强 联系人:王晓松 联系电话:0510-86632358 邮政编码:214444 (二)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8号保利广场E栋22楼 法定代表人:吴晓东 联系人:米晶晶、石芳 联系电话:021-68498580 邮政编码:200120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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