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创金聚财:招募说明书

时间:2015年11月03日 14:43:09 中财网

创金合信聚财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5年11月2日证监许可[2015]2430号文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做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
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对认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
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
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
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
险,本基金特有的采用定期开放运作相关风险、担保风险、投资股指期货的相关风险和其他
风险。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
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交易不活跃,潜在较大流动
性风险。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
小企业私募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本基金的具体风险详见招
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本基金为保本混合型基金,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率
低于股票型基金、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投资者投资于保
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保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
在本金损失的风险。投资人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的约
定。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
《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
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
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目录
一、 绪言 .................................................................................................................................. 1
二、 释义 .................................................................................................................................. 2
三、 基金管理人 ....................................................................................................................... 7
四、 基金托管人 ..................................................................................................................... 18
五、 相关服务机构 ................................................................................................................. 26
六、 基金募集 ......................................................................................................................... 28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 31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 32
九、 保本和保本保障机制 ..................................................................................................... 39
十、 基金保本的保证 ............................................................................................................. 43
十一、 基金的投资 ................................................................................................................. 47
十二、 基金的财产 ................................................................................................................. 54
十三、 基金资产估值 ............................................................................................................. 55
十四、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0
十五、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1
十六、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4
十七、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5
十八、 保本周期到期 ............................................................................................................. 70
十九、 风险揭示 ..................................................................................................................... 74
二十、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 77
二十一、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9
二十二、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2
二十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 108
二十四、 其它应披露事项 ...................................................................................................... 110
二十五、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 111
二十六、 备查文件 .................................................................................................................. 112



一、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创
金合信聚财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
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创金合信聚财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保证人、担保人: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为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保本金额承担的保本清偿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的机构。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
期由中国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
连带责任保证

5、保本义务人: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为本基金的某保本周期(第一个
保本周期除外)承担保本偿付责任的机构

6、基金合同:指《创金合信聚财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创金合信聚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8、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创金合信聚财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9、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创金合信聚财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
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
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
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保本周期:指基金管理人提供保本的期限。本基金以每十八个月为一个保本周期,
即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十八个月后对应日止,此后各保本周期自
本基金公告的该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至十八个月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对
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本基金保本周期内不开放申购及赎回(保本周期到期日除外),
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下一个保本周期的起始时
间。《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所指,保本周期即为当期保本周期

35、保本周期起始日:第一个保本周期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其后各保本周期
起始日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36、保本周期到期日:指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所指即为
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

37、持有到期:在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其认购的基金份额至第
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不含该日)的行为;在第二个保本周期起后续各保本周期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其开放期申购、开放期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至当期保本
周期到期日(不含该日)的行为

38、开放期: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及到期后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赎回与申购操作的
期间。本基金的开放期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后4个工作日的时间,其中开放期首个工作日
同时开放申购和赎回,其余开放日仅开放申购业务。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适当延长或
缩短开放期,但开放期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且应在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9、折算日:指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起始日的前一工作日,即开放期最
后一个工作日

40、基金份额折算:指在基金份额折算日,在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
的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元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
调整

41、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含募集期利息转换份额)并
持有到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不含该日)的基金份额

42、认购保本金额: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1.00元人民币,
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43、开放期申购保本金额: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放期申购、得到本基金管理人确认并
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前一工作日(即折算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44、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放期选择从上一保本周期转
入当期保本周期、得到基金管理人确认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前一工作
日(即折算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45、保本金额: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
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即认购保本金额;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为
开放期申购保本金额和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如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不适用保本条
款情形的,相应基金份额不适用本条款

46、可赎回金额:指根据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可赎回金额,即基金
份额持有人认购、或开放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
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

47、保本: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
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基
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含第二十个工作日)将该
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
人开放期申购、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
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其开放期申购保本金额
和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则由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
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48、保证:指保证人为本基金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
周期由中国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本基金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
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保证期限为本基金
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涉及的基金保本的保
证,由基金管理人与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
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49、保本赔付差额:指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
回金额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
的差额部分

50、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51、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52、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53、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54、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55、《业务规则》:指《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
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56、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7、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58、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
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9、保证合同、《保证合同》:指基金管理人和保证人签订的《创金合信聚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60、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届满时,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担保人或保本义
务人资质要求、并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机构,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与
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

61、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指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
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如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未能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
件,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
进入清算程序并终止

6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6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6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

65、元:指人民币元

66、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
用后的余额

6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7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7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72、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号A栋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15层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成立日期:2014年7月9日

联系电话:0755-23838000

联系人:王晶晶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7亿元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0%

深圳市金合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0%

总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公司董事会共有7名成员,其中1名董事长,3名董事,3名独立董事。


刘学民先生,董事长,研究生,国籍:中国。历任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外经处副处长、北
京京放经济发展公司总经理、佛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现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长、第一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第一创业摩根大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深圳第一创业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国泰一新(北京)节水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苏彦祝先生,董事,硕士,国籍:中国。历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
投资部执行总监、投资部总监、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资产管理部总经理,现


任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黄越岷先生,董事,硕士,国籍:中国。历任佛山市计量所工程师、佛山市诚信税务师
事务所副经理、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助理、清算托管部副总经理、
资产管理部运营与客服负责人,现任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公司副总经理、分管
基金运营部、客户服务部、信息技术部、综合部。


刘红霞女士,董事,本科,国籍:中国。历任广东省香江集团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中
国建材集团下属北新家居/易好家电器连锁有限公司人力资源总监、顺丰快递集团人事处总
经理,现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人力资源部负责人、总裁办和行政管理
部负责人,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杨豫鲁先生,独立董事,本科,国籍:中国。历任北京市计划委员会主任科员、北京市
综合投资公司处长、常务副总经理、在北京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领导专项工作。


陈基华先生,独立董事,硕士,高级会计师,国籍:中国。历任中国诚信证券评估有限
公司经理、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财务总监、ALJ(中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吉通网络
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副总裁、财务总监、
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中铝海外控股有限公司总裁、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有
限公司副总裁,现任北京厚基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奥瑞金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潘津良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国籍:中国。于1970年12月-1975年3月服役;1975
年4月起历任北京照相机总厂职工,北京经济学院劳动经济系教师,北京市西城区委办公室
干部、副总主任,北京市委办公厅副处长,北京市政府休改办调研处、研究室处长,建设银
行信托投资公司房地产业务部总经理、海南代表处主任、海南建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信达信托投资公司总裁助理、总裁办主任兼基金部总经理,信达投资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总
裁办主任。2003年5月起历任中润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党
委委员、党委书记。2014年12月起在中润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提任名誉董事长。


2、监事基本情况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


杨健先生,监事,博士,国籍:美国。历任华北电力设计院(北京)工程师,GE Energy(通用电气能源集团)工程师,ABB Inc.项目经理、新英格兰电力交易与调度中心首席分析
师、通用电气能源投资公司助理副总裁、花旗集团高级副总裁,现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风险管理部负责人、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3、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刘学民先生,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简历同前。


苏彦祝先生,总经理,简历同前。


梁绍锋先生,督察长,硕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深圳分会法务
主管、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合规专员、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副总经理、
现任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分管监察稽核部。


黄先智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国籍:中国。历任湖南浏阳枫林花炮厂销售经理、第一
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高级投资助理、固定收益部投资经理、资产管理部产品研
发与创新业务部负责人兼交易部负责人。现任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分管产
品开发部、机构业务部和交易部。


黄越岷先生,副总经理,简历同前。


刘逸心女士,副总经理,学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个人金融业
务部项目经理、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北方区域渠道业务总监、第一创业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市场部负责人,现任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分管
市场部。


张雪松先生,副总经理,博士,国籍:中国。历任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信贷员、南方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养老金及机构理财部总监助理、基金经理、养老金业务部总监、机构业务
部总监、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私募业务战略规划组负责人,现任创金合信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分管私募创新部。


4、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王一兵先生,四川大学MBA。1994年即进入证券期货行业,作为公司出市代表任海南
中商期货交易所红马甲。1997年进入股票市场,经历了各种证券市场的大幅涨跌变化,拥
有成熟的投资心态和丰富的投资经验。曾历任第一创业证券固定收益部高级交易经理、资产
管理部投资经理、固定收益部投资副总监。现任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负责
人。熟悉债券市场和固定收益产品的各种投资技巧,尤其精通近两年发展迅速的信用债,对
企业信用分析、定价有深刻独到的见解。


张荣先生,北京大学金融学硕士,2004年就职于深圳银监局从事银行监管工作,历
任多家银行监管员。2010年加盟第一创业证券资产管理部,历任金融行业研究主管、投资
主办等职务。现任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5、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

苏彦祝先生,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曹春林先生,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资管投资部副总监,兼任研究部副总监,投
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王一兵先生,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陈玉辉,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一部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程志田,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投资部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张荣,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投资部基金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薛静,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业务部总监,兼任固定收益部副总监,投资决
策委员会成员。


王妍女士,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副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秘书。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规定。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
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履行诚信义务的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以取信于市场、取信于社会为宗旨,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
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定,不断更新投资理念,规范基金运作。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
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财产、自有资
产、特定客户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
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
和操作性;

(5)适当性原则:产品的设计、推广、运作应遵循风险与客户承受能力适当的原则。


2、风险管理体系组织架构


董事会
总经理
风控与审计委员会
督察长
监察稽核部
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控制办公会
各职能部门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公司建立四级风险管理体系,第一层级为董事会下设的风控与审计委员会,第二层级
为经营管理层下设的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办公会,第三层级为监察稽核部,第四层级
为各业务或职能部门,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理念,即“自上而下”风
险管理政策的传达和执行,“自下而上”的风险汇报与处置。各层级分工明确,职责如下:

(1)风控与审计委员会:负责对监察稽核、合规和风险控制的重要事项进行总体把控,
对重大决策的风险及其解决方案进行评估并提出意见,对董事会负责;

(2)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对客户资产的投资管理工作进行研究、评估、决策,督导
重大投资决策的执行,并对总经理负责;

(3)风险控制办公会:负责对公司业务开展和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重大事项进行风险揭
示、评估,提出应对措施建议,对重要风险控制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总经理
负责;

(4)监察稽核部:负责监督检查基金、特定客户资产与公司经营管理的合规合法及内
部控制的有效性;负责公司各类风险的识别、防范和控制;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负责
公司制度体系的建设和维护;定期提交监察稽核报告(季报、年报)等法定报告及定期或不
定期出具其他各种报告;并负责法律事务管理、稽核和审计事务及处理重大客户投诉等工作;

(5)各职能部门:为公司风险控制措施的主要执行者,对各自范围内的风险进行管理,
确保公司的风险控制措施得以有效实施。



3、内部控制制度综述

(1)内部控制大纲

内部控制大纲是公司经营管理的纲领性文件,是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公
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保证公司经营管理的合法合规性、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资产委托人的
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
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保护公司声誉。公司实行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确立加强内部控制的指导思想,营造有利于加强内部控制的文化氛围,健全公司治理结构,
完善公司组织体系,对公司基本业务的风险控制提出指导性要求,建立层次分明的制度体系,
并建立对制度本身的管理,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合理性、有效性实行持续检验。


(2)风险控制制度

公司风险控制的目标为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行业自律规范和公
司各项规章制度,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建立有效的基金管
理和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控制机制,将各种风险严格控制在规定范围内,实现业务稳
健、持续发展;不断提高风险控制水平,保证客户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维护公司信誉,保持
公司的良好形象。针对公司面临的各种风险,包括治理结构和业务行为风险、员工道德和法
律风险、投资与交易风险、注册登记与基金清算风险、IT风险等,分别制定相应的风险防
范措施,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


(3)监察稽核制度

监察稽核工作是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重要环节。公司设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督察长
全面负责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可在授权范围内列席公司任何会议,调阅公司任何档案材料,
对基金资产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内部监察、稽核,出具监察稽核
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如发现公司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和中
国证监会报告。


监察稽核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并协助督察长工作,是风险控制办公会的日常办
事机构。监察稽核部具有独立的检查权、独立的报告权、知晓权和建议权,具体负责审查稽
核公司各项制度制定、运行的合规性和有效性;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统筹工作;负责公司反
洗钱的管理工作;负责公司、基金及其它资产管理运作的风险管理工作;调查处理公司、员
工的违法违规事件;负责员工的离任审计、协调外部审计事宜等。


(4)内部会计制度

建立了基金会计的工作制度及相应的操作控制规程,确保会计业务有章可循;按照相


互制约原则,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复核制度以及与托管行相关业务的相互核查监督机制;
为了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公司严格规范基金清算交割工作,并在授权范围内,及时准确地
完成基金清算;强化会计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和考核制度;为了防止会计数据的毁损、
散失和泄密,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4、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各层级关于
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稽核工作是独立的,
同时建立并完善风险管理手册,梳理各业务条线所涉及的风险点及建立相应的管控措施,做
到公开、透明,并不定期根据监管政策变化以及业务发展情况适时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
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
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公司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
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公司建立了风险控制办公会,对
公司业务开展和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重大事项进行风险揭示、评估,提出应对措施建议,对重
要风险控制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
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

(5)建立内部监控系统。公司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
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
的风险管理分析模型,用以提示市场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
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不定期的业务、风险管理和合规培训。公司制定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
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维护、维持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经营管
理层的责任。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将根据市场
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年4月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亿元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行长:田惠宇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李建红先生,招商银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14年7月起担任招商银行董事、董事
长。英国东伦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吉林大学经济管理专业硕士,高级经济师。招商局集团
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招商局国际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长、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华建公路投资有限公司董事
长和招商局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总裁助理、总
经济师、副总裁,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田惠宇先生,招商银行行长、执行董事,2013年5月起担任招商银行行长、招商银行
执行董事。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于2003 年7 月至2013
年5月历任上海银行副行长、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深圳市分行行长、中国建设
银行零售业务总监兼北京市分行行长。


丁伟先生,招商银行副行长。大学本科毕业,副研究员。1996年12月加入招商银行,
历任杭州分行办公室主任兼营业部总经理,杭州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南昌支行行长,南
昌分行行长,总行人力资源部总经理,总行行长助理,2008年4月起任本行副行长。兼任


招银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董事长。


姜然女士,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大学本科毕业,具有基金托管人高级管理人
员任职资格。先后供职于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华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
从事信贷管理、托管工作。2002年9月加盟招商银行至今,历任招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
经理、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等职。是国内首家推出的网上托管银行的主要设计、开发者之
一,具有20余年银行信贷及托管专业从业经验。在托管产品创新、服务流程优化、市场营
销及客户关系管理等领域具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15年6月30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了招商安泰系列证券投资基金(含
招商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平衡型证券投资基金和招商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招商现金增
值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泰沪深300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华夏货币市场基金、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基金、华泰柏瑞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海富通强化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新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国天合稳健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上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德盛优
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华富成长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优势配置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益民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德盛红利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上证中央企业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投摩根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蓝筹精选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策略优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合润分级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中邮核心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银河创新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华宝兴业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双利策略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诺
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裕祥分级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上证国有企业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华安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低碳环保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油
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中银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成长优选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轻资产投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易方达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14天理财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鹏华中小企业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双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安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理财7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建信双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中银理财3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新经济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中银稳健添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博时亚洲票息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
信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丰利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银消费主题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信用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浦银安盛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保本3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标普全球
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博时月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保
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安心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惠利纯
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优秀企业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中银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安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宝盈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新成长股票投资基金、嘉实对
冲套利定期开放混合型投资基金、宝盈瑞祥养老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银华永益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华安国际龙头(DAX)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华安国际龙
头(DAX)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新经济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新财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红睿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新经济灵活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欧睿达定期开放混合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银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红睿元三年定期开放
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银恒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合
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弘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新金融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投瑞银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联安睿祺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弘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红领先精选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前海开源优势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招财一号大数据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全球互联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沪港深优质企业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丰盈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中证高铁产业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博时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博时上证50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博时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兴业收益增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成立、鹏华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东方红睿逸定期开放混合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信诚新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证金宝货币市场
基金、汇添富医疗服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沪港深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聚焦30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金通用众赢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
金、信诚新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裕瑞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共
120只开放式基金及其它托管资产,托管资产为52,934.17亿元人民币。




(四)基金托管人的职责的内容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
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
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
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
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
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
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防范和化解经
营风险,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
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控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风险防范是在总行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二级防范是总行资产托管部设立稽核监察室,负责部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制。稽核监察
室在总经理室直接领导下,独立于部门内其他业务室和托管分部、分行资产托管业务主管部
门,对各岗位、各业务室、各分部、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及时发现内部控
制缺陷,提出整改方案,跟踪整改情况。


三级风险防范是总行资产托管部在专业岗位设置时,必须遵循内控制衡原则,监督制衡
的形式和方式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决定。


3、 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室和岗位,并
由全部人员参与。


(2)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


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应当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各室、各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不同托管资产之间、托管资
产和自有资产之间应当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应当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
部门,稽核监察室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部门内部控制工作进行评价和检查。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
束的权利,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的反馈和纠正。


(5)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应适应我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随着托管业务
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
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内部控制应随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
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业务营运、稽核监察等相关室,应当在制度上和人员上适当分离,
办公网和业务网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7)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事项和高风
险领域。


(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
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9)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托管业务的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
本实现有效控制。


4、 内部控制措施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制定了《招商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管理办法》、《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办法》、《招商银行基金托管业务操作规程》和
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从资产托管业务操作流程、会计核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保密管理
和信息管理等方面,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为保障托管资产安全
和托管业务正常运作,切实维护托管业务各当事人的利益,避免托管业务危机事件发生或确
保危机事件发生后能够及时、准确、有效地处理,招商银行还制定了《招商银行托管业务危
机事件应急处理办法》,并建立了灾难备份中心,各种业务数据能及时在灾难备份中心进行
备份,确保灾难发生时,托管业务能迅速恢复和不间断运行。


(2)经营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托管项目审批、资金清算与会计核算双人双
岗、大额资金专人跟踪、凭证管理、差错处理等一系列完整的操作规程,有效地控制业务运
作过程中的风险。



(3)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采用加密方式传输数据。数据执行异地
同步灾备,同时,每日实时对托管业务数据库进行备份,托管业务数据每日进行备份,所有
的业务信息须经过严格的授权才能进行访问。


(4)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形成的客户资料,视
同会计资料保管。客户资料不得泄露,有关人员如需调用,须经总经理室成员审批,并做好
调用登记。


(5)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管理实行双人双岗双责、机房
24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管理、电脑密码设置及权限管理、业务网和办公网、与全行业务网
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等,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6)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培训、激励
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的进行人力资源控制。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
围、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
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的合法性、合
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事项的监督与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
《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上述监督内容的约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
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规允许的投资比例调整期
限。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
规定时间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改正,如基金管理人未能在通知
期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对基金业
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
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要


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
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
据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
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

名称: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号A栋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15层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传真:0755-25832571

电话:0755-23838923

联系人:龙小伟

网站:www.cjhxfund.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变更或增减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
金,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 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号A栋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15层

法定代表人: 刘学民

电话:0755-23838000

传真:0755-23838333-8922

联系人:吴东海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峰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联系人:安冬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李丹

电话:(021)2323 8888

传真:(021)2323 8800

联系人:边晓红

经办注册会计师:曹翠丽、边晓红






六、 基金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15年11月2日证监许可[2015]2430号文注册
募集。




(一)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二)基金类型、基金的存续期间

1、基金类型: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即在基金保本周期内采取封闭式运作(保本周期到期日
除外),期间不开放申购及赎回;本基金的开放期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后最长4个工作日
的时间,其中开放期首个工作日同时开放申购和赎回,其余开放日仅开放申购业务。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开放期,但开放期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且应在开
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人。




(四)募集目标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募集上限为10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募集期利息)。

本基金募集期内规模控制的具体办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五)募集方式和募集场所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需要,变更或增
减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公告。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无效,基金管理人将认
购无效的款项退回。基金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
担。


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售。


投资者在T 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可于T+1 日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或基
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认购申请是否被成功受理。


投资者可于基金合同生效后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或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
询认购确认份额。




(六)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




(七)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间,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
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八)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1、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 = (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1:某投资人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定该笔认购资金在认购期间产生
利息5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 = (100,000+50)/1.00 =100,050.00份

2、认购份额的计算中,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
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涉及金额的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
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九)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通过各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限额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各销售机
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本基金募
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的备案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
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
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
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本基金保本周期内不开放申购及赎回业务(保本周期到期日除外),即本基金仅在开放
期开放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期内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或
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相应顺延,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
者转换。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或转换申请且登记
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的价格,但若投资人在开
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或转换转入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
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后进先出”原则,即对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认购、申购确认日期
在先的基金份额后赎回,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先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不成立。投资
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不成立。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基金份额持有
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
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
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
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
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 元,追加申购金额为100
元,同时最低每笔申购金额必须是100 元的整数倍;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 份基金份额;每个
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不得低于100 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将导致在
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 份的,需一次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定期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及最
低持有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保本周期内不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保本周期到期日除外),即本基
金仅在开放期开放申购与赎回。


2、申购费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


3、赎回费

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用。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开展
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
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投资者以金额申购获得基金份额,申购份额以T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假设某投资者投资5 万元申购本基金, T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0 元,则可得到
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1.00=50000.00 份

即:假设投资者投资5 万元申购本基金,T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0 元,则可得到
50000.00 份基金份额。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金额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假定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 元,则其


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200=12000.00 元

即:假定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 元,则其可
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2000元。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 位,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
告。遇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
资人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有实质不利影响,并最迟于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出现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结算机构因技术故障或异常情况导
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投资者的申
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且开放期时间相应顺延,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
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
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且开放期时间相应顺延,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
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在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
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开放期赎回开放日出现巨额赎回的,基金管理人对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
的赎回申请应于当日全部予以接受和确认。但对于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如基金管理人认为全
额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项有困难或认为全额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项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
值造成较大波动的,基金管理人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基金总份额的20%,其
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
申请确认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
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
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
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基金
份额所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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