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中核钛白:中信建投金星一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时间:2015年11月03日 14:47:32 中财网


合同编号:特2015-512







中信建投金星一号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管理合同

























资产管理人: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资产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自然人客户信息表

尊敬的投资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
试点办法》等的相关规定,您认购本产品需要由资产管理人对您的风险承受能力以及收
入状况进行了解,请您详细、真实、全面填写本表,感谢您的配合与支持!

自然人客户基本信息栏

姓 名



性别

□男□女

国籍

□中国 □其他____________(填写)

学 历

□大专以下 □专科 □本科 □硕士 □博士及以上

身份证明

文件名称

□居民身份证 □户口薄 □军官证 □港澳通行证 □护照 □其他______________ (填写)

证件号码



证件有效期限

□___ _ 年月日 □长期

行 业

□制造业 □房地产业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业 □医疗卫生业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批发和零售业 □金融业 □教育、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租赁和商务咨询业 □军人

□其他________________(填写)

职 业

□机关团体工作人员 □事业单位人员 □企业人员(□国企或□民企)□私营业主 □军人 □
农民 □教育人员 □工程技术人员 □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金融从业人员 □商品经营、技
术服务工作人员 □学生 □各项职业运动员 □其他职业________________(填写)

常住地址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邮政编码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栏

客户投资

风格

□进取,希望赚取高额回报,同时可承受高风险

□稳健,希望以平衡的投资方式,寻求长期成长性及较稳健收益

□保守,希望稳定投资,回报略高于定期存款

客户以往

投资经验

□有过股票、股票型基金投资经历 □有过货币型基金投资经历

□有过房地产或房地产相关理财产品投资经历 □有过信托产品投资经历

□有过基金子公司产品投资经历□投资过银行理财产品

□投资过银行理财产品 □只投资过银行存款或国债

客户可接受
的投资期限

□1年 □1-2年 □2年 □2-3年 □3年以上

客户理财资
金变化情况

□可投资金额会大幅增加 □可投资金额平稳增长

□可投资金额跟现在大致相同 □可投资金额会减少

认购本产品
金额占家庭
总资产比例

□30%以下 □30%-50% □50%-75% □75%以上

对认购的产
品的认识

□高风险 □风险较高 □风险适中 □低风险

认购资金来
源(可多选)

□薪金收入 □劳务报酬 □经营收入 □投资收益 □赠予 □其他________(请写明具体来源)

投资者账户信息

资产委托人认购计划的划出账户与退出计划的划入账户,必须为以资产委托人名义开立的同一个账户。特殊
情况导致认购和退出计划的账户名称不一致时,资产委托人应出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书面说明并取得
资产管理人同意。


账户名称



账号



开户行信息



资产委托人认购的份额

请确认认购本计划:□优先级份额 □进取级份额




机构客户信息表

尊敬的投资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
试点办法》等的相关规定,您认购本产品需要由资产管理人对您的风险承受能力以及收
入状况进行了解,请您详细、真实、全面填写本表,感谢您的配合与支持!

机构客户基本信息栏

单位全称



证明文件种类

□工商营业执照 □社团法人注册登记证书 □机关法人成立批文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境外有效商业登记证明文件 □其他证书

证明文件号码



证件有效期限

□年月日 □长期

税务登记证号



证件有效期限

□年月日 □长期

组织机构代码



证件有效期限

□年月日 □长期

注册资金

万元

所属行业



经营范围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身份信息

姓名:

证件种类



有效期限

□年月日 □长期

证件号码



机构客户补充信息栏(如有,请填写此栏)

机构信用代码



证件有效期限

□年月日 □长期

特殊行业经营许
可证名称



经营许可
证编号



证件有
效期限

□年月日

□长期

控股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姓名/单
位全称

持股比例

身份证明

文件种类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证件到期日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栏

客户投资

风格

□进取,希望赚取高额回报,同时可承受高风险

□稳健,希望以平衡的投资方式,寻求长期成长性及较稳健收益

□保守,希望稳定投资,回报略高于定期存款

客户以往

投资经验

□有过股票、股票型基金投资经历 □有过货币型基金投资经历

□有过房地产或房地产相关理财产品投资经历 □有过信托产品投资经历

□有过基金子公司产品投资经历□投资过银行理财产品

客户可接受的投
资期限

□1年 □1-2年 □2年 □2-3年 □3年以上

客户理财资金变
化情况

□可投资金额会大幅增加 □可投资金额平稳增长

□可投资金额跟现在大致相同 □可投资金额会减少

对本产品认识

□高风险 □风险较高 □风险适中 □低风险

认购资金来源

□经营收入 □投资收益 □理财收入 □其他 ____________(请写明具体来源)

投资者账户信息

资产委托人认购计划的划出账户与退出计划的划入账户,必须为以资产委托人名义开立的同一个账户。特殊
情况导致认购和退出计划的账户名称不一致时,资产委托人应出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书面说明并取得
资产管理人同意。


账户名称



账号



开户行信息



资产委托人认购的份额

请确认认购本计划:□优先级份额 □进取级份额




承诺函

致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本人/机构于此承诺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全面、完整,不存在任何欺诈、误导或
重大遗露。


本人/机构实施本业务项目下行为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或合同上的障碍;本人/机
构资金来源及用途符合法律、法规及合同的约定,亦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或合同上的
障碍。


本人/本机构承诺具备与本计划相应的风险承担能力,本人的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
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
货权益等)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本机构的净资产
不低于1000万元。


本人/机构最近三年未发生犯罪或遭受任何机构罚款、警告、市场禁入等处罚。


本人/机构本着诚实、善良、谨慎、合法、合规、守约的原则履行本项目项下义务,
不会违反、违背或怠于行使、履行本项目下任何合同赋予的权利和义务。


本人/机构的前述信息发生变更可能影响实施本业务项目下行为的,将主动、及时、
全面的告知贵司。


本人/机构于此承诺将尽合理、谨慎义务和采取一切必要、可行措施,使贵司避免因
本人/本机构违反前述承诺的任何行为遭受损失。




承诺人:________________


















特别声明与承诺



本资产委托人已知悉本计划拟投资股票,且投资单只股票的比例最高可达本计划资
产净值的100%;受证券市场不可控因素的影响,本计划投资的股票可能发生大幅下跌的
风险,资产委托人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投资损失。


本计划的进取级份额委托人,承诺不是任何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如无法承诺,请在下面表格中详细列明)

关联股票

关联关系

实质控制股票数


占该上市公司总股
本的比例











资产委托人承诺,如其知悉关于上市公司的内幕信息,将严格对本计划管理人或投
资顾问保密,也不指示管理人或投资顾问按知悉的内幕消息进行投资;

本资产委托人承诺其不存在利用本资产管理计划,以实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规监管要求的行
为;若其自身或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达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等情况发生,则根据
法律法规要求,自行积极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或根据资产管理人要求由管理人代为进
行披露。




资产委托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风险提示函

尊敬的投资者:

当您认购本资产管理计划时,可能获得较高的投资收益,同时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投
资风险,为了使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对相关风险提示如下,
请认真阅读。


(一)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计划财产,但不保证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二)投资者在认购本计划之前,请仔细阅读资产管理合同,全面认识本资产管理
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和风险偏好,理性判
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三)本资产管理计划存在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计划特
定风险及不可抗力风险等 (详见正文“风险揭示”章节),从而可能对计划财产和收益产
生影响,投资者应知晓本计划存在上述风险。尽管资产管理人已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
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计划财产,仍有出现高于过往最高损失的可能性。投资
者应在充分了解上述风险并确认自身可以承担上述风险的前提下认购本计划。


资产委托人知悉并认可,本资产管理计划将按照全体委托人意愿聘请骄龙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作为投资顾问,对于投资顾问不违反法律法规、本合同约定的投资建议,资产
管理人将遵照执行。资产委托人同意此等安排,并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和责任。


(四)认购资产管理计划需要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相关费用。


(五)资产计划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的规定提供标准化服务,不提供投资咨
询等个性化服务。


(六)资产计划管理人在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履行义务。


(七)资产管理人管理的投资产品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投资存在风险。投资者在选择投资产品时存在盈利的可能,也存在亏损的风险。本
风险提示并不能揭示从事投资的全部风险及反映市场的全部情形。投资者在投资本计划
前,应对所有相关风险有充分的了解与认识,认真考虑是否投资本计划。







本人/本机构作为资产委托人签署本风险提示函,即表明已认真阅读并理解上述内容
及所有的资产管理计划文件,充分了解并自愿承担本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


本人/本机构自愿加入该资产管理计划,交付资产管理计划资金人民币
________________万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其中认购费
人民币______________万元,认购“【中信建投金星一号】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
_____________________万份,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资产管理计划投资风险。




法人加盖公章自然人/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









年 月 日


目录
一、前言.......................................................................................................................................... 5
二、释义.......................................................................................................................................... 6
三、声明与承诺 ............................................................................................................................... 9
四、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 11
五、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 ............................................................................................. 14
六、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 ............................................................................................................. 17
七、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和退出 ................................................................................................. 18
八、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19
九、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 ..................................................................................................... 28
十、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 ............................................................................................................. 29
十一、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 ..................................................................................................... 33
十二、资产管理计划的财产 ......................................................................................................... 34
十三、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 ......................................................................................... 37
十四、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40
十五、越权交易的界定 ................................................................................................................. 42
十六、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 ............................................................................. 44
十七、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与税收 ............................................................................................. 48
十八、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分配 ................................................................................................. 52
十九、报告义务 ............................................................................................................................. 54
二十、风险揭示 ............................................................................................................................. 56
二十一、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财产清算 ..................................................................... 61
二十二、违约责任 ......................................................................................................................... 65
二十三、法律适用和争议的处理 ................................................................................................. 66
二十四、资产管理合同的效力 ..................................................................................................... 67
二十五、其他事项 ......................................................................................................................... 67

一、前言

(一)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目的是明确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
范中信建投金星一号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资产管理计划”或“本计划”)
的运作,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安全。


2、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私
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
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
容与格式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若因法律法规的
制定或修改导致本合同的内容存在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之处,
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各方当事人应及时就本合同做出相应
的变更和调整。


3、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资产管理
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资产管理合同是规定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
律文件,其他与资产管理计划相关的涉及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
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本资产管理合同不一致或有冲突,均以本资产管理
合同为准。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包括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

资产委托人自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即成为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自其不再持有
本资产管理计划份额之日起,资产委托人不再成为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人和资
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


中国证监会接受本合同的备案并不表明对资产管理计划的价值和收益作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资产管理计划没有风险。



二、释义

本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若释义与合同正文内容
不一致,以合同正文内容为准):

1、资产委托人、委托人指委托资产管理人投资管理其委托财产的机构或个人。

委托人为初始委托财产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不含费
用),且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自然人、
法人、依法成立的组织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定客


2、资产管理人、管理人指受资产委托人委托,负责为资产委托人的利益,运用
计划财产进行证券投资的专业机构。本合同中即指中信
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资产托管人、托管人本合同中即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4、本资产管理合同、本合同指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三方签署
的《中信建投金星一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及
其附件,以及该三方对本合同及其附件做出的任何有效
变更

5、本合同当事人 指受本合同约束,根据本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资
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

6、委托财产指委托人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委托资产管理人管理并由资产
托管人托管的、作为本合同标的的财产及其投资运作产
生的收益

7、计划、本计划或指中信建投金星一号资产管理计划本资产管理计划

8、合同生效日指本计划初始销售期结束并完成验资、在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备
案之日。证监会的书面确认日即为合同生效日。资产管
理合同自合同生效日起生效

9、《试点办法》 指《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

10、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1、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12、估值日 委托资产的估值日为每个工作日或本合同以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它日期

13、销售机构 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取得基金销售资格并接
受资产管理人委托,办理本计划认购、参与、退出等业
务的机构。本合同的销售机构是指资产管理人

14、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计划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资产委托人计划相关账户的建立和管理、份额注册登记、
交易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
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15、注册登记机构 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注册登记
机构指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6、投资顾问 指骄龙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7、证券公司结算模式 指证券公司结算模式是由管理人所选择的证券公司通过
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立的客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完成包括本委托
财产下客户证券交易的资金结算。


18、证券账户指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有关业务规则及本合同约定,由资产托管人为委托财产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的证券账户。


19、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账户指管理人为委托资产在证券公司开立的,用于委托
财产进行证券交易的资金账户。本账户内的资金信息仅与本释义第15点所指的
银行托管账户同步,管理人应通过协议限制证券公司发起对该账户的资金划入、
划出、取现操作。本账户应与本释义第14点所指的银行托管账户建立唯一对应
关系。


20、银行托管账户指资产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为资产管理计划财
产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


21、资产委托人专户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资产委托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

的、资产管理人所管理的计划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2、资产委托人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资产委托人开立的、记录资产委托人

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计划的计划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3、指定的清算账户指以资产委托人名义开立的,用于归集资产委托人


退出本资产管理计划资金的账户

24、存续期指本计划的存续期,即自本合同生效日起的2年。


25、初始销售期间 指资产管理合同及投资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的计划初始销售期限,自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
最长不超过1个月

26、认购指认购资产委托人在本计划初始销售期内申请认购本计划的行为

27、违约退出指资产委托人在非合同约定的退出开放日主动退出资

产管理计划的行为,本计划不接受违约退出

28、计划财产总值 指计划财产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银行存款本息

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29、计划资产净值 指计划财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30、计划财产估值指计算评估计划财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计划资产净值的
过程

31、计划财产专用账户包括计划财产专用银行账户、专用证券账户及专用场外
交易账户等计划财产进行投资、托管所需开立的相关账


32、计划财产专用银行账户指资产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为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开
立的,专门用于资金收付、清算交收的专用银行账户,
即托管账户

33、计划财产专用证券账户指资产托管人为计划财产开立的至少包含计划名

称的股东账户

34、中国 就本合同而言,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但不包括香港特别
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35、日指公历日

36、月指公历月

37、元 指人民币元

38、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规范性
文件


39、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且在
本合同生效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
行或无法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事件和因素,包括但不
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
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
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或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或发送数据存在延误、
错漏

40、计划份额的分级 指本计划通过计划收益分配的安排,将计划份额分成收
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级别,即优先级份额和进取级份额

41、委托人的分类 本计划根据认购方式及认购费用的不同,将计划委托人
分成两个类别,即优先级份额资产委托人及进取级份额
资产委托人



三、声明与承诺

(一)资产委托人声明委托财产为其拥有合法处分权的资产,保证委托财
产的来源及用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保证有完全及合法的授权委托资产管理人
和资产托管人进行委托财产的投资管理和托管业务,保证没有任何其他限制性
条件妨碍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对该委托财产行使相关权利且该权利不会为
任何其他第三方所质疑;资产委托人声明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
利、义务,了解法律法规及所投资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知悉并认可
本资产管理计划将按照全体委托人意愿聘请骄龙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投资顾
问,对于投资顾问不违反法律法规、本合同约定的投资建议,资产管理人将遵
照执行。资产委托人同意此等安排,并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和责任。本委
托事项符合其业务决策程序的要求;资产委托人承诺其向资产管理人或销售机
构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
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
质性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资产管理人或销售机构。资产委托人承认,资产
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未对委托财产的收益状况作出任何承诺或担保。



资产委托人知悉并同意资产管理人选择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系资
产管理人控股股东)作为证券经营机构,并与其签订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


(二)委托人已知悉并认可:

采取证券公司结算模式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委托财产投资证券市场
的资金清算由管理人委托的证券经营机构以证券公司结算模式办理,委托人的
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保证金)并不在银行托管账户中保管。托管人仅负责保管
银行托管账户中的现金资产,负责办理银行托管账户名下的资金结算。托管人
的保管职责不包括对委托人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和委托证券资产的保管,由于管
理人或其委托的证券经营机构对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或委托证券资产保管不善,
导致委托财产受损的,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通过证券公司结算模式的方式由管理人委托的证券经营机构负责保管,发
生管理人或其委托的证券经营机构挪用委托人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托管人免予
承担责任。在证券公司结算模式下托管人对于管理人的证券交易投资行为、证
券交易结算资金收付情况只能通过管理人或其委托的证券经营机构事后发送给
托管人的数据进行核对,因此托管人对管理人的投资监督在性质上属于事后监
督,如果由于管理人或其委托的证券经营机构发送给托管人的数据与真实交易
不符,托管人的事后监督将无法发现管理人的违规投资行为。因管理人或其委
托的证券经营机构发送数据不真实致使托管人事后监督职责落空的,托管人予
以免责。


(三)资产管理人保证已获得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资格。资产管理人保证已
在签订本合同前充分地向资产委托人说明了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投资工具的运
作市场及方式,同时揭示了相关风险;已经了解资产委托人的风险偏好、风险
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对资产委托人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充分评估。资产管理人
承诺按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资产,
履行管理人法定及约定的职责和义务,维护委托人的利益,但不保证资产管理
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资产托管人承诺按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安全保
管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一)资产管理计划的名称

中信建投金星一号资产管理计划

(二)资产管理计划的类型

混合型、分级型

(三)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方式

本资产管理计划运作期间不开放进取级计划份额的参与和退出(包括违约
退出)和优先级计划份额的退出(包括违约退出),允许优先级计划份额依照本
合同的约定追加参与。


(四)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目标

本资产管理计划将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获得较高的绝对收益。


(五)资产管理计划的存续期限

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存续期限为自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本计划成立
日至下两年的年度对日,如果年度对日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满足下列条件的,全体进取级委托人认可投资顾问可以自行申请本计划在
投资顾问指定的T日提前终止:

(1)T日计划财产已经全部变现;

(2)计划财产在支付本计划相关费用和税收之后可以足额分配T日优先级
计划份额的本金及预期收益(预期收益=各期优先级计划份额预期收益之和,Tn
期优先级计划份额预期收益=Tn期优先级计划余额*1.000元*7.50%*存续期/365,
T1期优先级计划份额存续期自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之日起算至T日(不含T日),T1
期优先级计划份额以外的各期优先级计划份额存续期自各期优先级计划份额追
加参与之日起算至T日(不含T日));

(3)投资顾问在T-5日前向资产管理人申请终止本计划。


资产管理人在T+10日内向委托人分配本金及预期收益。


特别约定:满足下列条件的,全体进取级委托人认可投资顾问有权要求在
投资顾问指定的优先级份额提前分配日T日分配全部或者部分优先级份额的本
金及预期收益(预期收益=拟提前分配的各期优先级计划份额预期收益之和,Tn
期优先级计划份额预期收益=Tn期优先级计划余额*1.000元*7.50%*存续期/365,


T1期优先级计划份额存续期自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之日起算至T日(不含T日),T1
期优先级计划份额以外的各期优先级计划份额存续期自各期优先级计划份额追
加参与之日起算至T日(不含T日))以注销全部或者部分优先级份额:

(1)T日本计划的现金财产可以足额分配T日全部或者部分优先级份额的本
金及预期收益;

(2)投资顾问在T-5日前申请足额分配T日全部或者部分优先级份额的本金
及预期收益。


资产管理人在T+5日内依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全部或者部分优先级份额的委
托人分配本金及预期收益,已获全额分配的全部或者部分优先级份额在T日注销。


(六) 资产管理计划的最低资产要求

本资产管理计划成立时委托财产的初始资产净值不得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但至多不得超过50亿人民币。单个资产委托人的初始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不得低
于100万元人民币(不含认购费用)。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初始面值

人民币1.000元。


(八)其他

本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分为优先级份额和进取级份额两类,不同类别份额具
有不同的风险和收益特征,其中优先级份额具有较低风险较低收益的特征,进
取级份额具有较高风险较高收益的特征。资产管理计划每份同类计划份额具有
同等的合法权益。


(九)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顾问

资产管理人按照全体委托人意愿为本计划聘请投资顾问,本资产管理计划的
投资顾问由全体委托人指定为骄龙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无论本合同其它条款如何约定,为履行投资顾问业务之目的,资产管理人可
以向投资顾问披露本合同及/或其它相关文件,但应促使投资顾问对所获信息保
密。


资产管理人有权选择、聘任、更换、解聘投资顾问。投资顾问违反法律法规、
合同等相关规定,资产管理人有权解聘投资顾问,在此情形下,资产管理人有
权决定终止该资产管理计划。



投资顾问更换或解聘的,或投资顾问指定的为本计划提供投资顾问服务的投
资顾问小组成员发生变化,资产管理人将在接收到投资顾问小组成员变化通知
后的3个工作日内通过其官方网站(www.cfund108.com)进行公告。


(十)计划份额的转让

资产委托人可以通过交易所交易平台或者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交易方式向
符合条件的特定客户转让其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







五、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

(一)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期间

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销售期间自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原则上不超过1个
月,由资产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本
计划投资说明书中披露。资产管理人可根据实际销售及认购人数等情况提前结
束本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资产管理人决定提前终止初始销售,并在资产管理
人网站及时公告,即视为履行完毕提前终止初始销售的程序。资产管理人发布
公告提前结束初始销售的,本资产管理计划自公告之时起不再接受认购申请。


(二)销售方式

本计划将通过与客户签署纸质合同并由客户通过销售机构指定的网络系统
下达认购指令的方式向特定客户进行销售。具体发售方式、销售机构名单、联
系方式以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说明书》为准。本计划两级份额将先后分别
进行初始销售。


(三)销售对象

委托投资单个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不含认购费
用),且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组织
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定客户。


(四)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本资产管理计划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单个委托人在初始销售期间的
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不含认购费用),并可多次认购。追加委托
投资金额应为人民币10万元的整数倍,资产委托人可多次追加委托投资金额,
对单一资产委托人在初始销售期间累计委托投资金额不设上限。


(五)资产管理计划的分级发售

本资产管理计划通过收益分配的安排,将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分成预期收
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级别,即优先级份额(简称“优先级”)和进取级份额(简
称“进取级”)。不同类别份额具有不同的风险和收益特征,其中优先级份额具
有较低风险较低收益的特征;进取级份额具有较高风险较高收益的特征。


本资产管理计划优先级份额和进取级份额计划份额配比比例为2:1。



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销售按时间先后分为进取级份额发售期、优先级份
额发售期。资产管理计划进取级份额将首先发售,如在进取级份额发售期末,
进取级委托人人数不低于1人且不超过199人,本资产管理计划将根据上述2:1
的初始配比继续发售优先级份额,否则,资产管理计划销售失败。优先资金仅
在劣后资金已经划入本计划募集账户之后,按照2:1的初始配比划入本计划募
集账户。


本资产管理计划优先级份额发售期不超过15个工作日。优先级份额只对符
合法律规定的客户进行销售。如在优先级份额发售期末,优先级委托人与进取
级委托人人数合计不低于2人且不超过200人且合计初始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
人民币,资产管理人应当按照本合同有关约定办理验资和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手
续。


为确保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配比,资产管理人有权根据份额发售的金额、委
托人人数等状况提前终止某一类份额的发售。


在发售期末,若优先级份额和进取级份额的份额配比超过2:1时,资产管
理人将部分确认优先级份额;若优先级份额和进取级份额的份额配比不足2:1
时,资产管理人将部分确认进取级份额。部分确认的原则为:按“时间优先,
时间相同金额优先”的原则依次进行确认(比例确认后单笔认购金额不得低于
100万元)。


(六)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认购费用

本资产管理计划不收取认购费用。


(七)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计算

1.本资产管理计划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份额初始面值

2.认购金额的有效份额的计算保留到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者损失由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承担。


(八)初始销售期间的认购程序

1、资产委托人办理认购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
规则等在遵守本合同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资产管理
人委托销售机构进行销售的,由销售机构完成对投资者的尽职调查工作,并将


相关资料提供给资产管理人。


2、认购程序。资产委托人办理认购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
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本合同规定的前提下,以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3、认购申请的确认。认购申请受理完成后,投资者不得撤销。如认购计划
份额的人数总和超过200人,则按照时间优先、金额优先的原则进行确认,确
保本合同生效时本资产管理计划的人数不超过200人(含)。按照以上顺序,对
于排序在前的资产委托人的有效认购申请全额予以确认,其余资产委托人的认
购资金予以返还。认购申请采取时间优先、金额优先原则进行确认。


销售网点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
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并且资产管
理合同生效为准。资产委托人应在本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确认情
况和有效认购份额,并同意以注册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的认购确认书作为最终
认购金额和份额的依据。


(九)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初始销售期间,资产管理人应当将资产管理计划
初始销售期间客户的资金存入本资产管理计划注册登记机构开立的专门账户,
在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行为结束前,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动用该账户中用于
认购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客户资金。


资产管理人的销售账户信息如下:

银行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四支行

银行户名: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0200004129027314037

大额支付行号:102100000415

(十)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初始销售期间产生的利息在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折算为资产管理计划份额
归委托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六、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

(一)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的条件

本计划的备案条件为初始销售期限届满,初始委托资产合计不低于人民币
3000万元且不超过50亿元、委托人人数不少于2人不超过200人,本计划即符
合备案的条件。


(二)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

初始销售期限届满,符合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条件的,资产管理人应当自初
始销售期限届满或提前终止销售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
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及客户资料表,办理相关
备案手续。客户资料表应包括委托人名称、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号码、通讯地
址、联系电话、参与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和其他信息。


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手续办理完毕,资产管
理合同生效。资产委托人的认购款项(不含认购费用)加计其在初始销售期形
成的利息将折算为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归资产委托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
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限届满,本计划不具备备案条件的,资产管理人
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初始销售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计划初始销售期
届满后30日内由资产管理人返还客户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
存款利息。计划初始销售失败的,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不得请求报酬。资
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为计划初始销售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七、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和退出

1、本计划运作期间不开放各类计划份额的退出,但是允许优先级委托人追
加参与优先级计划份额。


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一致的,优先级委托人在各方确定的T日按照
1.000元/份追加参与优先级计划份额,追加参与优先级份额的资金在T日付至计
划财产专用银行账户即视为完成追加参与。


优先级委托人追加参与优先级计划份额的,本计划成立时的优先级计划份
额为T1期优先级计划份额,依次追加的优先级计划份额依次为T2期优先级份额、
T3期优先级份额…Tn期优先级份额。T日各期优先级份额的余额与进取级份额之
比不得超过2:1,超过部分为无效追加。


2、各期优先级份额的本金及预期收益计算

各期优先级份额的收益按优先级份额的初始面值1.000元的7.5%年费率计
算,计算期限为各期优先级份额的实际存续期限:

Ha=ha*Tn

ha=1.000×7.50%÷365×Fa

其中,

Ha为各期优先级份额的预期收益,

ha为每日应计提的各期优先级份额预期收益,

Fa为各期优先级份额余额,

Tn为各期优先级份额实际存续期,T1期优先级份额的实际存续期为自本合
同生效日至TI期优先份额注销之日,其他各期优先级份额的实际存续期限为追
加参与完成之日至各期优先份额注销之日。







八、份额的分级

(一)概要

本计划通过计划收益分配的安排,将计划份额分成预期收益与预期风险不
同的两个级别,即优先级份额和进取级份额。优先级份额和进取级份额分别募
集,并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比例进行初始配比,所募集的两级计划份额的
委托资产合并运作。


本计划为优先级份额提供本金及预期收益优先获取机制。资产管理合同终
止时,本计划净资产优先分配优先级份额本金和预期收益,剩余部分分配予进
取级份额。


(二)计划份额的配比

优先级份额和进取级份额的初始配比为2:1。本计划运作过程中,根据本合
同之“特别约定”,优先级份额可部分或全部注销,计划运作中杠杆比例不高于
2:1。


(三)优先级份额的预期收益率

优先级份额的预期收益预期收益率是指每份优先级份额优先获得分配的固
定收益率。优先级份额的预期年化收益率为7.50%,且以计划份额初始面值为基
准计算。预期收益率仅是投资目标而不是保证。在本合同的存续期内的任何时
间,按照本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本合同提前终止的情形下,优先级份额按
照 7.50%的年化收益率优先获得收益,如全部计划资产尚未补足对优先级份额
的本金及预期收益,则差额部分不再进行补偿。


(四)优先级份额的本金及预期收益优先获取机制

在本合同存续期满并清算时,本计划净资产优先偿付全部优先级份额的本
金及预期收益,剩余部分在支付投资顾问的固定投资顾问费及浮动投资顾问费
后归进取级份额所有。如全部计划资产尚未补足对优先级份额的本金及预期收
益,则差额部分不再进行补偿。


(五)本计划份额净值的计算

假设本合同生效后的第t日的计划总净值为NVt,计划份额净值为NAVt;
第t日优先级份额和进取级份额的份额总数分别为Sat和Sbt;用NAVat和NAVbt
分别表示存续期内第t日优先级和进取级份额的参考净值;优先级份额参考净


值计算基准为Ia,Ia=1.00元。本计划运作期T日的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1)本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净值(NAVt) = 本计划的总净值/总份额 =
NVt/(Sat + Sbt )

(2)分级份额净值的计算

优先级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基准为Ia,Ia=1.00元。在第T日,优先级和进
取级计划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公式如下:

(1)如NAVt< Sat×Ia/(Sat+Sbt)

NAVat =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净值/Sat

NAVbt = 0

(2)如NAVt≥Sat×Ia/(Sat+Sbt)

NAVat =1.000

NAVbt =[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净值-Sat×Ia]/Sbt;




九、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资产委托人

1、资产委托人概况

资产委托人的情况见“客户信息表”,每份同类别计划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
权益。


2、资产委托人的权利

(1)分享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参与和退出资产管理计划;

(4)监督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履行投资管理和托管义务的情况;

(5)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得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信息资料;

(6)依法转让计划份额;

(7)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资产委托人的义务

(1)遵守本合同,保证以真实身份参与资产管理计划;

(2)保证委托资金来源合法,按照本合同约定交纳购买资产管理计划份额
的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承担资产管理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执行投资顾问建议所产生的全部投资
风险。在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范围内,承担资产管理计划亏损或者终止的
有限责任;

(4)及时、全面、准确地向资产管理人告知其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
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

(5)向资产管理人或其销售机构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
文件,配合资产管理人履行反洗钱义务;

(6)确保其资金来源合法,不存在利用本资产管理计划,以实施违反《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等法规监管要求的行为;

(7)确保向资产管理人提供真实有效的信息资料,若其自身或一致行动人
合计持股达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等情况发生,则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自


行积极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或根据资产管理人要求由管理人代为进行披露;

(8)不得违反本合同的规定干涉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行为;

(9)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及其他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资产及资产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合法利益的活动;

(10)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委托财产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

(11) 按照本合同的规定缴纳资产管理费、托管费、投资顾问费及资产管
理合同约定的费用,并承担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运作产生的其他费用;

(12) 接受资产管理人进行的尽职调查,应资产管理人要求提供相关证明
文件、资料,并在上述文件和资料发生变更时,及时提交变更后的相关文件与
资料;

(13)保证购买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款项来源及用途合法;

(14)承诺对其自身重大过失、故意导致资产管理人受到的行政处罚、民
事追偿等损失进行补偿;

(15)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资产管理人

1、资产管理人概况

名称: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八龙桥雅苑3号楼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2号凯恒中心E座2层

法定代表人:蒋月勤

组织形式: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周丽洁

联系电话:010-5910289

传真:010-59100298

网址: www.cfund108.com

2、资产管理人的权利

(1)按照本合同的规定,独立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2)依照本合同的规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管理人报酬。



(3)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4)根据本合同,监督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
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5)自行销售或者委托有基金销售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资产管理计划,制
定和调整有关资产管理计划销售的业务规则,并对代理销售机构的销售行为进
行必要的监督。


(6)自行担任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可办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
登记业务的其他机构担任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记机
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7)有权在资产管理计划资产规模低于1000万时,决定提前终止资产管理
计划;

(8)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资产管理计划行使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权属登记
等权利;

(9)资产委托人认可资产管理人代表资产管理计划与投资顾问骄龙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另行签署相关投资顾问协议(“投资顾问协议”),对相关权利、义务
进行约定,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①投资顾问的权利

Ⅰ、按照投资顾问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投资顾问费用;

Ⅱ、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投资顾问协议规定的其他权
利。


②投资顾问的义务

Ⅰ、自投资顾问协议及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
则为资产管理计划提供相关服务;

Ⅱ、在履行投资顾问职责过程中,禁止从事内幕交易、操作市场等违规行
为;

Ⅲ、保守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不
得向他人泄露;

Ⅳ、不得提供任何有损委托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投资建议;

V、投资建议不得违反本合同的投资限制及禁止行为;


Ⅵ、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投资顾问协议规定的其他义
务。


(10)因投资比例不符合合同约定而需要在约定期限内调整或根据本合同的
约定进行止损操作或监管机构另有要求的,资产管理人可以不遵守投资顾问的投
资建议。


(11)有权视本计划的投资交易情况以及有关结算等业务规则预留足额的现
金头寸。


(12)若因投资顾问违反法规或相关约定,资产管理人有权决定解聘投资
顾问,在此情形下,资产管理人有权决定终止该资产管理计划;

(13)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资产管理人的义务

(1)办理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手续。


(2)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资产
管理计划财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4)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与其管理的基金财产、其他委托财产和资产管
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


(5)除依据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资产管理人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未经资产委托人同意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
产。


(6)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可办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
业务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事宜。


(7)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接受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的监督。


(8)以资产管理人的名义,代表资产委托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9)根据《试点办法》和本合同的规定,编制并向资产委托人报送资产管
理计划财产的投资报告,对报告期内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运作等情况做出


说明。


(10)根据《试点办法》和本合同的规定,编制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季度及
年度报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11)计算并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向资产委托人报告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12)进行资产管理计划会计核算。


(13)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
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14)保存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全部会计资料,并妥善保存
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


(15)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6)执行反洗钱义务;

(17)协助委托人办理计划份额转让;

(18)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资产托管人

1、资产托管人概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穗路5号

邮政编码:510623

负责人:王耀球

联系人:陈璐

联系电话:020-38999480

2、资产托管人的权利

(1)依照本合同的规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托管费。


(2)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附件一《交易监控合规表》规定,监督及
查询资产管理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运作,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
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者本合同附件一《交易监控合规
表》约定的,有权要求其改正或拒绝执行;对于资产管理人违反本合同附件一
《交易监控合规表》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


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


(3)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依法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4)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资产托管人的义务

(1)根据本合同规定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2)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资产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完整与
独立。


(4)除依据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资产托管人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5)按规定开设和注销资产管理计划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


(6)复核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7)复核资产管理人编制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报告,并出具书面意
见。


(8)编制资产管理计划的年度托管报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9)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根据资产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
割事宜。


(10)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保存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管理
业务活动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等文件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


(11)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2)保守商业秘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但法律法规、本合同及监管机构另有要求的除外。


(13)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合同附件一《交易监控合规表》规定监督资产管
理人的投资运作,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附件一《交易监控合规表》约定的,有权拒
绝执行,通知资产管理人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


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
违反本合同附件一《交易监控合规表》约定的,有权通知资产管理人并有权报
告中国证监会。


(14)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

(一)本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资产管理计划的登记、存
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资产委托人账户管理、份额注册登记、清
算及交易确认、收益分配、建立并保管资产管理计划客户资料表等。


(二)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注册登记业务由资产管理人办理。


(三)注册登记机构的职责

1、建立和保管资产委托人账户资料、交易资料、资产管理计划客户资料表
等,并将客户资料表提供给资产管理人。


2、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注册登记业务。


3、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资产管理计划的
注册登记业务。


4、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资产管理合同规定计算计划利益,并提供交易信
息和计算过程明细给资产管理人。


5、保管资产管理计划客户资料表及相关的参与和退出等业务记录15年以
上。


6、对资产委托人的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资产委托
人、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或资产管理计划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
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及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披露的情形除外。


7、按照本资产管理合同,为资产委托人办理非交易过户等业务,提供资产
管理计划利益分配等其他必要的服务。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注册登记业务的相关规则。


9、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十一、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计划将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获得较高的绝对收益。


(二)投资范围

国内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股票、股票二级市场大宗交易、新股
申购、ETF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包括管理人发行的货币市场基金)、逆回购。


(三)投资策略

本资产管理计划聘请骄龙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投资顾问,投资顾问采取
以下投资策略:

严格控制标的股票质量,只有相对竞争优势突出,才能为组合贡献确定性的
超额正收益。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分批买入股票,波段操作。同时配合精选个股、
集中持仓的策略,在某一时期的单一股票仓位可能达到100%。


(四)投资限制

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计划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总股本
的4.9%(含),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流通股本的10%(含)。资产管理人有权拒
绝可能导致以资产管理人名义持有的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达到或超过该上市公
司已发行股份的5%(含)的投资建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按买入成本计算,投资于单只非创业板股票占计划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100%。


3、按买入成本计算,投资于单只创业板股票不得超过计划资产净值的10%,
本计划持有的所有创业板股票合计不得超过计划资产净值的30%;

4、固定收益类证券(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国债、金融债、
企业债(含可转债)、公司债、可分离交易债券、可交换债券、保证收益及保本
浮动收益商业银行理财计划)占资产总值比例为0%-100%;

5、现金类资产(现金、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和期限小于7天的债券逆
回购)占资产净值比例为0-100%;

6、本计划投资于单一债券的市值占计划资产净值比例不得超过10%,国债


逆回购不受此限制;

7、本计划不得投资于S、*ST、ST、S*、ST、SST上市公司类公司股票;

8、本计划不得购买资产管理人自身发行的股票以及与资产管理人存在关联
关系的上市公司股票(以资产管理人提供的名单为准);

9、本计划的投资运作应遵守相应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监管部门的通知、
决定等的规定,履行规定的义务;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资产管理人应当自资产管理合同生效日起1个月内使本计划的投资比例符合
上述约定。


本计划投资不符合投资比例的,资产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调整完毕(如
投资标的无法交易则顺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投资限制,如适用于本计划,资产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并与资产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相应调整本计划的投资限制。


(五)投资禁止行为

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利用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为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之外的任何第三方谋取不
正当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本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六)资产委托人或其授权代理人行使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
生的权利的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资产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代表资产委托人独立行使股东权
利, 保护资产委托人的利益。


(七)预警和止损机制


为保护全体委托人的利益,本计划设置预警线和止损线。


1、预警线:本计划单位净值0.850元。


任一交易日(T日)收市后,当本计划份额净值小于或等于预警线0.850
元时,资产管理人应及时以录音电话或电子邮件的方式通知所有进取级份额资
产委托人并提出投资风险警示及补仓通知。


进取级份额持有人应就是否补仓达成一致并于T+1日上午12:00前追加资
金使资产管理计划T日份额净值达到0.850元以上(以管理人估算的份额净值
为准)。如果进取级份额持有人未按约定追加资金的,投资顾问应当出具卖出建
议。如投资顾问未出具卖出建议的,资产管理人应在T+1日内自主变现资产管
理计划的股票、基金和债券等非现金类资产,在T+1日收盘前使得现金类资产
不低于资产管理计划T日资产净值的50%,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委托财产承担。因
停牌、流动性原因等导致资产管理人无法及时将风险敞口降低至50%以内的,平
仓操作顺延至下一交易日。


2、止损线:本计划单位净值0.800元。


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止损线为0.800元。任一交易日(T日)收市后,当本计
划份额净值小于或等于止损线时,资产管理人应及时以录音电话或电子邮件的
方式通知所有进取级份额资产委托人并提出投资风险警示及补仓通知。


进取级份额持有人应就是否补仓达成一致并于T+1日上午12:00前追加资
金使资产管理计划T日份额净值达到0.800元以上(以管理人估算的份额净值
为准)。如果进取级份额委托人未按约定追加资金的,资产管理人应自主对本计
划持有的非现金类资产进行不可逆变现,直至本计划全部非现金资产变现为止,
本计划提前终止。


委托人对资产管理人按照上述约定进行平仓处理的过程及结果予以认可,
当资产管理人根据上述约定进行平仓处理时,若非现金资产价格出现反弹,计
划财产将失去弥补亏损的机会,由此可能导致计划财产遭受损失,资产管理人
将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


3、进取级份额持有人依据预警和止损机制追加资金的,计划份额净值连续
5个工作日不低于1.000元的,资产管理人应在收到进取级份额持有人要求取回
追加资金的书面请求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本计划返还进取级份额持有人追加


的资金,进取级份额持有人取回追加资金后计划份额净值应不低于1.000元。


4、全部优先级份额已获足额本金及预期收益分配后本计划继续存续的,本
计划预警和止损机制的相关约定不再执行。


5、本计划存续期间计划份额发生增减的,本计划预警和止损机制所涉的预
警线和止损线阀值自计划份额发生增减之日起做相应调整,具体调整方式如下:

(1)止损线=优先级份额余额/(优先级份额余额+进取级份额余额)
*1.2*1.000元

止损线的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2)预警线=止损线+0.050元

资产托管人对(七)预警和止损机制不予监控。


(八)业绩比较基准

本资产管理计划无业绩比较基准。


(九)投资顾问的聘任

资产管理人聘请骄龙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本计划的投资顾问,由其在资
产管理人授权的范围内根据本计划的投资范围、策略及限制为本计划提供投资
顾问服务。投资顾问向资产管理人发送投资建议书或投资策略建议,应保证投
资建议合法合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本合同及资产管理人公司内部的投资管
理规定等。若因投资顾问违反法律法规、合同等相关规定,资产管理人有权决
定解聘投资顾问,在此情形下,资产管理人有权决定终止该资产管理计划。除
法规另行规定外,资产管理人与投资顾问之间不承担连带责任。具体事宜以管
理人和投资顾问另行签署的投资顾问协议为准。







十二、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

(一)投资经理的指定

1、投资经理的指定

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经理由资产管理人负责指定。


2、本计划投资经理

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经理简历如下:

申硕,CFA,香港科技大学电子工程学硕士。2010 年10 月-2012 年9 月任
职于冠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从事股指期货及商品期货投资工作。2012 年10 月
-2014 年9 月任清源量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交易主管,负责公司3只股票、期货
型产品的投资交易工作。2014 年9 月加入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投
资经理。


(二)投资经理的变更

资产管理人可根据业务需要变更投资经理,并在变更后及时告知资产委托
人。资产管理人自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资产管理人公司网站
(www.cfund108.com)公告调整事项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







十三、资产管理计划的财产

(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1、资产委托人承诺,资产委托人交付于资产管理人的资产是其合法所有或
合法管理的资产,并未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如资产委托人与其他第三方因投资
于资产管理计划项下的资产发生纠纷的,资产委托人应自行解决,并不得以此
对抗资产管理人。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独立于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的固有财
产,并由资产托管人保管。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得将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归入其固有财产。


2、除本条本款第3项规定的情形外,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因资产管理
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资产管理计划财
产。


3、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可以按本合同的约定收取认购费用、参与费用、
退出费用、管理费、托管费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资产管理人、资产托
管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行使请求
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
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产生的债权不得与不属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本身的债
务相互抵销。非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国家、有权机关要求执
行的情况除外,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得主张其债权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
产强制执行。上述债权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主张权利时,资产管理人、资产
托管人应明确告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独立性。


(二)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资产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委托财产的托管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结算账
户等投资所需账户。银行托管账户名称按开户机构相关规定确定,预留印鉴为
资产托管人印鉴。资产管理人应当在开户(或变更或撤销)过程中给予必要的
配合,并提供所需账户资料。资产管理人应保证所提供账户资料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有效性,并在账户资料发生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向资产托管人提供更


新后的账户资料,由于未及时提供更新账户资料导致银行托管账户未能正常使
用的相关责任由资产管理人承担。




2、委托财产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通过该账户进行,托管账户可出款日期
以开户行执行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具体要求为准。


3、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托管业务的需要。资产托管人和
资产管理人不得假借本计划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计划
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计划业务以外的活动。


(三)计划的证券账户和证券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资产托管人应当以计划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
券账户,用于本计划证券投资的清算和存管,证券账户名称应至少包含资产管
理计划名称。计划管理人应配合资产托管人办理开立账户事宜并提供相关资料。


2、本计划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计划业务的需要。资产
托管人和计划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转让本计划的任何证券账
户;亦不得使用本计划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计划业务以外的活动。


3、本计划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托管人负责,管理和使用
由管理人负责。


4、资产托管人协助计划管理人以计划名义在营业网点开立证券资金账户,
并按照计划管理人营业网点开户的流程和要求,签订相关的协议,并办理三方
存管,银证转账的密码交由资产托管人保管,资产托管人应根据计划管理人的
指令,进行银证转账和银期转账的操作。


5、交易所证券交易资金采用第三方存管模式,即用于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全
额存放在计划管理人为本计划开设证券资金账户中,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由计划管理人所选择的证券营业部负责。资产托管人不负责办理场内的证券交
易资金清算,也不负责保管证券交易资金账户内存放的资金。


(四)基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计划管理人应当以计划的名义在拟投资基金的注册登记人处开设基金账
户,并在该基金的销售机构开设基金交易账户。基金账户名称应至少包含资产
管理计划名称。



2、本计划基金账户和基金交易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计划业务
的需要。资产托管人和计划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转让本计划
的任何基金账户或基金交易账户;亦不得使用本计划的任何基金账户或基金交
易账户进行本计划业务以外的活动。


3、本计划基金账户和基金交易账户的管理和使用由管理人负责。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相互配合,根据中国人民
银行及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
定,在债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委托财产进行银行间市场
债券的结算。管理人负责委托资产在银行间市场的债券交易,托管人负责银行
间债券交割与资金划拨。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因业务发展而需要开立的其他账户,应由资产托管人或管理人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管理并使用。


(七)募集资金的移交验证

本计划初始销售期限届满,客户委托的初始资产合计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
元、委托人人数不少于2人不超过200人时,本计划即符合备案的条件。资产管
理人应将属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资产托管人开立的计划财产专
用银行账户。资产管理人应当自初始销售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
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及客户
资料表,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手续办理完毕,资产管
理合同生效。资产委托人的认购参与款项(不含认购费用)加计其在初始销售
期形成的利息在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折算成相应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归资产委
托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若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限届满,未能达到资产管理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资产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十四、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

(一)交易清算授权

资产管理人应向资产托管人提供预留印鉴和授权人签字样本,事先书面通
知(以下称“授权通知”)资产托管人有权发送指令的人员名单,注明相应的交
易权限,并规定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发送指令时资产托管人确认有权发送
人员身份的方法。资产托管人在收到授权通知后立即电话与资产管理人确认。

双方电话确认后,该授权通知于通知载明时间生效。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
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
人泄露。


(二)投资指令的内容

投资指令是在管理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时,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发出的
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支付的指令。资产管理人发给资产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
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金额、收款账户信息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
授权人签章。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进行的证券交易所内的证券投资不需要资产
管理人发送投资指令,资产托管人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送的交
收数据进行处理。


(三)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投资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有权发送人代表资产管理人用传真的方式
或其他资产托管人和资产管理人确认的方式向资产托管人发送。资产管理人有
义务在发送指令后与资产托管人以电话方式进行确认。


对于被授权人在其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令,资产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资产管理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
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被授权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划款指令。


资产管理人方应在15:00之前向资产托管人发送付款指令,15:00之后发
送付款指令的,资产托管人不能保证划款成功。如资产管理人要求当天某一时
点到账,应至少提前2工作小时向资产托管人发送付款指令并与资产托管人电话
确认。资产管理人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执行时间,致使指令未能


及时执行的,资产托管人不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资产托管人收到资产管理人
发送的指令后,应立即依据“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包括
指令是否符合《投资政策列表》的规定、被授权人的印鉴和签名形式是否表面
相符,以及指令是否符合被授权人的授权范围),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
行,不得延误。对缺乏被授权人印鉴和签名或印鉴和签名不符或超越被授权人
授权范围的划款指令,资产托管人应当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进行
核查。资产托管人仅根据被授权人预留印鉴和签名进行表面相符性的形式审查,
对其真实性不承担责任。


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专用银行
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资产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资产托管人
发出的指令,资产托管人可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
承担因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


资产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印章后
及时传真给资产托管人,并电话确认。如果银行间簿记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
要取消或终止,资产管理人应提前书面通知资产托管人。若托管人在簿记系统
已做确认的则视情况决定如何处理。


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在交易所场内交易的资金清算交割,由资产管理人委
托的证券经营机构直接根据相关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规则办理。


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专用银行账户发生的银行结算费用等银行费用(包括
手续费,邮电费,账户开户费等),由托管账户开户银行直接从计划财产专用银
行账户中扣划,无须资产管理人出具划款指令,但扣划之前需与资产管理人核
对有关金额;有关证券账户的开户手续费扣划需要管理人出具划款指令但扣划
之前需与资产托管人核对有关金额。


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发送的指令违反《基金法》、《试点办法》、本合
同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时,不予执行,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资产管
理人纠正,资产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资产托管人发
出回函确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资产管理人承担。


资产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
令及交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等。资产托管人在履行监


督职能时,发现资产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资产管
理人改正。


(四)资产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的程序

资产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或改变被授权人的权限,必须提前至少一个工作
日,使用传真向资产托管人发出被授权人变更通知并预留新的被授权人的印鉴
和签字样本,同时电话通知资产托管人。资产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当日电话向
资产管理人确认。被授权人变更通知于通知载明的时间生效日生效。资产管理
人在此后三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资产托管人存档。资产管理人
更换被授权人通知生效后,对于已被撤换的原被授权人发送的指令或被改变授
权人员超权限发送的指令,资产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五)交易指令

管理人应将投资者参与、退出计划的数据通过双方商定的方式提供托管人,
资产管理人应对传送的此类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十五、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程序

资产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并在证券经营机构的交易柜台开立证券资金账户。


资产管理人应及时将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专用席位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
以及变更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资产托管人。


(二)交易数据发送和接收

1、资产管理人按与资产托管人协商确定的方式委托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证券通过深证通在本资产管理计划运作周期内每个交易日上午9:30之前向
资产托管人传送柜台交易清算数据和资金清算明细数据。


2、本计划的交易数据传输具体操作按照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及中信建
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中信建投金星一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经纪服务协
议》的约定执行。


3、托管人每日根据收到的交易数据、清算数据和清算划款指令,进行账务
处理。


(三)证券交易的资金清算与交割

1、证券交易资金的清算

(1)资产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执行后,因本计划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
交易的清算交割,由资产管理人选择的证券营业部负责办理;场外划款有资产
托管人负责办理。


(2)本计划场内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资产管理人选择的证券营业部直
接根据相关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规则办理。


2、结算方式

支付结算按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有
关规定办理。


3、资金划拨

资产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资产托管人在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
行,不得延误。如资产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有违法、违规的,资产托管人应


不予执行并立即书面通知资产管理人要求其变更或撤销相关指令,若资产管理
人在资产托管人发出上述通知后仍未变更或撤销相关指令,资产托管人应不予
执行,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4、开放式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的交易安排

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在办理开放式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中的权利、
义务、职责遵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资产管理人申购(认购)开放式基金时,应将划款指令连同基金申购(认
购)申请单传真至资产托管人。资产托管人审核无误后,应及时将划款指令交
付执行,并对划款指令执行情况进行查询,将执行结果通知资产管理人。资产
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销售机构索取开放式基金申购(认购)确认单并在收到后
传真给托管人,以作为双方进行会计核算的依据。


资产管理人赎回开放式基金时,应同时向基金管理公司或代销机构和资产
托管人发出基金赎回申请书。资产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销售机构索取开放式基
金赎回确认单,并传真给托管人,以作为双方进行会计核算的依据。对于因基金
管理公司不能在约定的时间提供开放式基金交易确认凭证、分红凭证、拆分数
据等,致使托管人在核算估值日缺乏必要的核算依据而造成的资产核算和估值
差错,托管人不承担相关责任。


(四)证券清算交割及账目核对

每日上午12:00之前管理人和托管人核对上一个交易日的证券清算款、银
行托管专户、期货保证金结算账户的存款余额以及上一交易日证券交易资金账
户余额。


(五)证券清算交割处理

资金划转的方式在符合银行资金结算的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由托管人和管
理人共同商定。托管人和管理人的每日清算差额大于0.10元人民币的,托管人
和管理人查明原因后协商解决,确认一方出错的,由出错方调整。托管人和管
理人的每日清算差额小于或等于0.10元人民币的,托管人按照管理人计算的清
算金额每日调整,但对于频繁且持续的差异,双方查找原因并协商解决。





十六、越权交易的界定

(一)越权交易的界定

越权交易是指资产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附件一《交易监控合
规表》的规定而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包括:(1)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附
件一《交易监控合规表》规定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2)法律法规禁止的超买、
超卖行为。


资产管理人应在本合同规定的权限内运用计划财产进行投资管理,不得违
反本合同的约定,超越权限管理、从事证券投资。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资产管理人以外
的因素致使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不符合《交易监控合规表》所约定的投资范围和投
资比例,为被动超标,不视为越权交易。发生被动超标情形,资产托管人应通知
资产管理人,资产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如因停牌等
原因致使本资产管理计划无法在10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的,资产管理人应当在该
原因消失后立即进行调整。在本合同到期日前一个月内,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变
现需要,本计划财产的投资比例限制可以不符合投资比例规定。(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