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中核钛白:关于投资中信建投金星一号资产管理计划的公告

时间:2015年11月03日 14:54:19 中财网


证券代码:002145 公司简称:中核钛白 公告编号:2015-106

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投资中信建投金星一号资产管理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一、对外投资概况

(一)对外投资的基本情况

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产委托人”、“委托人”)于2015
年9月25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风险
投资的议案》,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含)人民币 3 亿元的自有资金用于
风险投资。2015年10月13日公司召开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该议案,投资
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内有效,并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具体审批、实施等相关事宜。

具体内容详见 2015 年 9 月 29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风险投资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5-085)。


根据上述决议,公司于 2015年11月2日与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
投基金”、“资产管理人”、“管理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下简称“招商
银行”、“资产托管人、“托管人”)签订了《中信建投金星一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以人民币 2.99亿元参与“中信建投金星一号资产管理计划”

(以下简称“资管计划”)。资管计划优先级资金与次级资金比例不高于2:1,公司拟以自有资
金2.99亿元认购资管计划次级份额。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参
与本次资管计划份额的认购,上述人员不在资管计划中任职。


(三)本次投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二、资管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一)资产管理人、托管人简介

1、资产管理人概况

名称: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八龙桥雅苑3号楼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2号凯恒中心E座2层

法定代表人:蒋月勤

组织形式: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周丽洁

联系电话:010-5910289

中信建投基金的大股东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基金及其大股东与本公司
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与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也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


2、资产托管人概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穗路5号

负责人:王耀球

联系人:陈璐

联系电话:020-38999480

招商银行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与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
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也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




(二)资产管理合同的主要内容

1.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1)资产管理计划的名称

中信建投金星一号资产管理计划

(2)资产管理计划的类型


混合型、分级型

(3)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方式

本资产管理计划运作期间不开放进取级计划份额的参与和退出(包括违约退出)和优先级
计划份额的退出(包括违约退出),允许优先级计划份额依照本合同的约定追加参与。


(4)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目标

本资产管理计划将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获得较高的绝对收益。


(5)资产管理计划的存续期限

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存续期限为自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本计划成立日至下两年的年
度对日,如果年度对日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6) 资产管理计划的最低资产要求

本资产管理计划成立时委托财产的初始资产净值不得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单个资产委托
人的初始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不含认购费用)。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的除外。


(7)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初始面值

人民币1.000元。


(8)其他

本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分为优先级份额和进取级份额两类,不同类别份额具有不同的风险和
收益特征,其中优先级份额具有较低风险较低收益的特征,进取级份额具有较高风险较高收益
的特征。资产管理计划每份同类计划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本资产管理计划优先级份额和
进取级份额计划份额配比比例为2:1。


(9)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顾问

资产管理人按照全体委托人意愿为本计划聘请投资顾问,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顾问由全
体委托人指定为骄龙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投资顾问更换或解聘的,或投资顾问指定的为本计划提供投资顾问服务的投资顾问小组成
员发生变化,资产管理人将在接收到投资顾问小组成员变化通知后的3个工作日内通过其官方
网站(www.cfund108.com)进行公告。


(10)计划份额的转让

资产委托人可以通过交易所交易平台或者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交易方式向符合条件的特定
客户转让其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





2. 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及生效条件

资产管理人应当自初始销售期限届满或提前终止销售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
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及客户资料表,办理相关备案
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手续办理完毕,资产管理合同生效。




3.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

(1)投资目标

本计划将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获得较高的绝对收益。


(2)投资范围

国内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股票、股票二级市场大宗交易、新股申购、ETF基金、
货币市场基金(包括管理人发行的货币市场基金)、逆回购。


(3)投资策略

本资产管理计划聘请骄龙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投资顾问,投资顾问采取以下投资策略:

严格控制标的股票质量,只有相对竞争优势突出,才能为组合贡献确定性的超额正收益。在
风险可控的情况下,分批买入股票,波段操作。同时配合精选个股、集中持仓的策略,在某一时期
的单一股票仓位可能达到100%。


(4)投资限制

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a、本计划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4.9%(含),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流通股本的10%(含)。资产管理人有权拒绝可能导致以资产管理人名义
持有的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达到或超过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含)的投资建议(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b、按买入成本计算,投资于单只非创业板股票占计划资产净值的比例为0-100%。


c、按买入成本计算,投资于单只创业板股票不得超过计划资产净值的10%,本计划持有的
所有创业板股票合计不得超过计划资产净值的30%;

d、固定收益类证券(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含可转
债)、公司债、可分离交易债券、可交换债券、保证收益及保本浮动收益商业银行理财计划)
占资产总值比例为0%-100%;

e、现金类资产(现金、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和期限小于7天的债券逆回购)占资产净值
比例为0-100%;


f、本计划投资于单一债券的市值占计划资产净值比例不得超过10%,国债逆回购不受此限
制;

g、本计划不得投资于S、*ST、ST、S*、ST、SST上市公司类公司股票;

h、本计划不得购买资产管理人自身发行的股票以及与资产管理人存在关联关系的上市公司
股票(以资产管理人提供的名单为准);

i、本计划的投资运作应遵守相应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监管部门的通知、决定等的规定,
履行规定的义务;

j、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资产管理人应当自资产管理合同生效日起1个月内使本计划的投资比例符合上述约定。


本计划投资不符合投资比例的,资产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调整完毕(如投资标的无法
交易则顺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投资限制,如适用于本计划,资产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并与资产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相应调整本计划的投资限制。


(5)预警和止损机制

为保护全体委托人的利益,本计划设置预警线和止损线。


a、预警线:本计划单位净值0.850元。


b、止损线:本计划单位净值0.800元。


c、进取级份额持有人依据预警和止损机制追加资金的,计划份额净值连续5个工作日不低
于1.000元的,资产管理人应在收到进取级份额持有人要求取回追加资金的书面请求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由本计划返还进取级份额持有人追加的资金,进取级份额持有人取回追加资金后计
划份额净值应不低于1.000元。


d、全部优先级份额已获足额本金及预期收益分配后本计划继续存续的,本计划预警和止损
机制的相关约定不再执行。




4、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分配

(1)本资产管理计划运作期间的分配规则

a.可供分配利润的构成

本资产管理计划可供分配利润为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计划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
现收益的孰低数。



资产管理计划收益包括:计划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证券投资收益、证券持有
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计划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
计入收益。


b.收益分配原则

本计划存续期内,计划份额净值超过1.100元时,投资顾问可以决定对全体进取级委托人
进行收益分配(分配后本计划份额净值不得低于1.000元)。


本资产管理计划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收益分配的基准日为可供分配利润的计算截至
日。资产管理人应根据投资顾问拟定的分红方案在分配基准日后15个工作日完成进取级委托人
的收益分配。


(2)本资产管理计划到期时的分配规则

a.资产管理合同到期时,本资产管理计划在支付资产管理计划相关费用和税收之后,优先
分配优先级份额的本金及预期收益。在资产管理计划整体存在可分配收益的前提下,优先满足
优先级份额预期收益,预期收益以优先级份额的计划份额初始面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b.在完成上述分配后,即在扣除优先级份额的本金和预期收益、固定投资顾问费及浮动投
资顾问费(如有)、支付相关费用后剩余净资产分配予进取级份额;



5、本次资产管理合同的上述事项的完整内容和其他内容,详见同日披露的《中信建投金星一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全文。




三、对上市公司影响

公司利用闲置自有资金参与资产管理计划,不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充分利用专业投资
机构的相关投资经验和资源,有利于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


本次投资对公司目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暂无重大影响。


四、主要风险提示

资管计划投资的标的公司价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使资管计划资产面临潜在
的风险。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资产管理人可能限于知识、技术、经验等因素而影响其对相关信息、
经济形势和公司估值走势的判断,其精选出的投资品种的业绩表现不一定持续优于其他投资品种。


公司将密切关注该资管计划的后续运作情况,严格按照信息披露相关规定,根据进展情况及
时披露本次设立的资管计划的进展情况。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 《中信建投金星一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特此公告。


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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