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富国收益宝:招募说明书
富国收益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15年11月2日证监许可【2015】2445号 文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 价值、收益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 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 市场,对认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者在获得 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自行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可能包括:证券 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 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以及本基金 特有风险等。另外,本基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对于选择通过二级市场 交易的投资者而言,其投资收益为买卖价差收益,交易费用和二级市场流动性因 素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投资者的投资收益,本基金的特定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 “风险揭示”章节。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 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 自行负责。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是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本基金的预期风 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 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目 录 一、绪言.......................................................................................................................... 4 二、释义.......................................................................................................................... 5 三、基金管理人............................................................................................................ 10 四、基金托管人............................................................................................................ 21 五、相关服务机构........................................................................................................ 23 六、基金份额的分类.................................................................................................... 35 七、基金的募集............................................................................................................ 37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41 九、基金份额折算与上市交易.................................................................................... 42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44 十一、基金的投资........................................................................................................ 56 十二、基金的财产........................................................................................................ 64 十三、基金资产估值.................................................................................................... 65 十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70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72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5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76 十八、风险揭示............................................................................................................ 83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87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89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05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15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17 二十四、备查文件...................................................................................................... 118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关 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 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富国 收益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富国收益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 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 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富国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 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富国收益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富国收益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富国收益宝交易 型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富国收益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富国收益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 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 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0、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者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场所:场外销售场所和场内销售场所,分别简称为场外和场内 24、场内: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 以及上市交易的场所 25、场外:指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各销售机构柜台系统 或其他交易系统进行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26、销售机构: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场外销售机构包括办理本基金场外认 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场内销售机构指发售代理机构和/或申购赎回代 理机构 27、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在募集期间代理本基金场内发售业务的机构 28、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代理办理本基金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的 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29、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0、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富国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 记机构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1、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通过场外进行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等 业务确认的基金份额(即指A类、B类基金份额,即指“场外份额”)记录在该账 户下 32、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3、上海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设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通过 场内进行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确认的基金份额(即指H类基金份额,即指“场内份 额”)记录在该账户下 34、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5、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6、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7、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9、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40、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41、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2、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3、《业务规则》: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44、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或赎回对价的行为 47、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场内申购对价、赎回对 价等信息的文件 48、申购对价:指投资者场内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应交付的现金替代及其他对价 49、赎回对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场内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 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基金赎回人的现金替代及其他对价 50、现金替代:指场内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场外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 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场内销售机构 之间实施转指定的操作 5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5、元:指人民币元 5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7、摊余成本法: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58、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 实现收益 59、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百份场内基金份额的 日已实现收益 60、七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七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 率 61、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 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6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65、收益账户:指本基金为投资者分配的虚拟账户,用于登记投资者场内基 金份额的累计未付收益 6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67、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16-17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16-17楼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总经理:陈戈 成立日期:1999年4月13日 电话:(021)20361818 传真:(021)20361616 联系人:范伟隽 注册资本:1.8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截止于2015年10月31日):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7.775%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27.775% 加拿大蒙特利尔银行 27.775% 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16.675% 公司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 会负责制定基金投资的重大决策和投资风险管理。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公司日常 运作的风险控制和管理工作,确保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 管规则,防范和化解运作风险、合规与道德风险。 公司目前下设二十二个部门、三个分公司和二个子公司,分别是:权益投资 部、固定收益投资部、固定收益专户投资部、固定收益研究部、量化与海外投资 部、权益专户投资部、养老金投资部、权益研究部、集中交易部、董事会办公室、 综合管理部、机构业务部、零售业务部、营销管理部、客户服务部、电子商务部、 战略与产品部、监察稽核部、计划财务部、人力资源部、信息技术部、运营部、 北京分公司、成都分公司、广州分公司、富国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富国 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部:负责权益类基金产品的投资管理;固 定收益投资部:负责固定收益类公募产品和非固定收益类公募产品的债券部分(包 括公司自有资金等)的投资管理;固定收益专户投资部:负责一对一、一对多等 非公募固定收益类专户的投资管理;固定收益研究部:负责固定收益类公募产品 和非固定收益类公募产品的债券部分的研究管理等;量化与海外投资部:负责量 化权益投资、量化衍生品投资及境外权益等各类投资的研究与投资管理;权益专 户投资部:负责社保、保险、QFII、一对一、一对多等非公募权益类专户的投资 管理;养老金投资部:负责养老金(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基本养老金、社保等) 及类养老金专户等产品的投资管理;权益研究部:负责行业研究、上市公司研究 和宏观研究等;集中交易部:负责投资交易和风险控制;董事会办公室:履行公 司章程规定的工作职责,暂与综合管理部合署办公;综合管理部:负责公司董事 会日常事务、公司文秘管理、公司(内部)宣传、信息调研、行政后勤管理等工 作;机构业务部:负责年金、专户、社保以及共同基金的机构客户营销工作;零 售业务部:管理华东营销中心、华中营销中心、华南营销中心(广州分公司)、北 方营销中心(北京分公司)、西部营销中心(成都分公司)、华北营销中心,负责 共同基金的零售业务;营销管理部:负责营销计划的拟定和落实、品牌建设和媒 体关系管理,为零售和机构业务团队、子公司等提供一站式销售支持;客户服务 部:拟定客户服务策略,制定客户服务规范,建设客户服务团队,提高客户满意 度,收集客户信息,分析客户需求,支持公司决策;电子商务部:负责基金电子 商务发展趋势分析,拟定并落实公司电子商务发展策略和实施细则,有效推进公 司电子商务业务;战略与产品部:负责开发、维护公募和非公募产品,协助管理 层研究、制定、落实、调整公司发展战略,建立数据搜集、分析平台,为公司投 资决策、销售决策、业务发展、绩效分析等提供整合的数据支持;监察稽核部: 负责监察、风控、法务和信息披露;信息技术部:负责软件开发与系统维护等; 运营部:负责基金会计与清算;计划财务部:负责公司财务计划与管理;人力资 源部:负责人力资源规划与管理;富国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证券交易、 就证券提供意见和提供资产管理;富国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经营特定客 户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业务。 截止到2015年10月31日,公司有员工323人,其中62%以上具有硕士以上 学历。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薛爱东先生,董事长,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交通银行扬州分行监 察室副主任、办公室主任、会计部经理、证券部经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扬 州营业部总经理,兴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托管组组长,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黑 龙江管理总部总经理兼党委书记、上海分公司总经理兼党委书记、公司机关党委 书记兼总经理办公室主任。 陈戈先生,董事,总经理,研究生学历。历任国泰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 究所研究员,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研究部总经理、总经理 助理、副总经理,2005年4月至2014年4月任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 麦陈婉芬女士(Constance Mak),董事,文学及商学学士,加拿大注册会计师。 现任BMO金融集团亚洲业务总经理(General Manager, Asia, International, BMO Financial Group),中加贸易理事会董事和加拿大中文电视台顾问团的成员。历任 St. Margaret’s College教师,加拿大毕马威 (KPMG) 会计事务所的合伙人。 方荣义先生,董事,研究生学历,高级会计师。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历任北京用友电子财务技术有限公司研究所信息中心副主 任,厦门大学工商管理教育中心副教授,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深圳市 中心支行)会计处副处长,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处处长,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财务会计处处长、国有银行监管处处长,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裴长江先生,董事,研究生学历。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历 任上海万国证券公司研究部研究员、闸北营业部总经理助理、总经理,申银万国 证券公司闸北营业部总经理、浙江管理总部副总经理、经纪总部副总经理,华宝 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总监,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Edgar Normund Legzdins先生,董事,本科学历,加拿大特许会计师。现任 BMO金融集团国际业务全球总裁(SVP & Managing Director, International, BMO Financial Group)。1980年至1984年在Coopers & Lybrand担任审计工作;1984年 加入加拿大BMO银行金融集团蒙特利尔银行。 蒲冰先生,董事,本科学历,中级审计师。现任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 司自营业务部副总经理。历任山东正源和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部、评估部员工, 山东省鲁信置地有限公司计财部业务经理,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计财部业务 经理,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合规审计部副总经理。 张克均先生,董事,研究生学历。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战略规划总部 总经理。历任福建兴业银行厦门分行电脑部副经理、计划部副经理、证券部副经 理、杏林支行副行长;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证券营业部副经理、经理、 深圳分公司副总经理兼厦门夏禾路证券营业部经理、经纪总部总经理。 黄平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现任上海盛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董 事局主席。历任上海市劳改局政治处主任;上海华夏立向实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上海盛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总裁。 戴国强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现任上海财经大学MBA学院院长、 党委书记。历任上海财经大学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金融学院副院长、金 融学院常务副院长、金融学院院长;上海财经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金融学院 党委书记,教授委员会主任。 伍时焯 (Cary S. Ng) 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加拿大特许会计师。现 任圣力嘉学院(Seneca College)工商系会计及财务金融科教授。1976年加入加拿大 毕马威会计事务所的前身Thorne Riddell公司担任审计工作,有30余年财务管理 及信息系统项目管理经验,曾任职在 Neo Materials Technologies Inc. 前身AMR Technologies Inc., MLJ Global Business Developments Inc., UniLink Tele.com Inc. 等 国际性公司为首席财务总监(CFO)及财务副总裁。 李宪明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现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高级合伙人。历任吉林大学法学院教师。 2、监事会成员 岳增光先生,监事长,本科学历,高级会计师。现任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 限公司纪委书记、风控总监。历任山东省济南市经济发展总公司会计,山东正源 和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室主任,山东鲁信实业集团公司财务,山东省鲁信投 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财务,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 沈寅先生,监事,本科学历。现任申银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总 部总经理助理及公司律师。历任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审判员、审判 组长;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综合科科长。 夏瑾璐女士,监事,研究生学历。现任蒙特利尔银行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 历任上海大学外语系教师;荷兰银行上海分行结构融资部经理;蒙特利尔银行金 融机构部总裁助理;荷兰银行上海分行助理副总裁。 仇夏萍女士,监事,研究生学历。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总 经理。历任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分行杨浦支行所任职;在华夏证券有限公司东方路 营业部任职。 孙琪先生,监事,本科学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IT副总监。历任杭 州恒生电子股份公司职员,东吴证券有限公司职员,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统 管理员、系统管理主管、IT总监助理。 唐洁女士,监事,本科学历,CFA。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策略研究员。 历任上海夏商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研究员,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助理、助理 研究员。 王旭辉先生,监事,研究生学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东营销中心 总经理。历任职于郏县政府办公室职员,郏县国营一厂厂长,富国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客户经理、高级客户经理。 陆运天先生,监事,研究生学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商务部电 子商务总监助理。历任汇添富基金任电子商务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资深 电子商务经理。 3、督察长 范伟隽先生,督察长。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曾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 所项目经理,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主任科员、副处长。2012年10月20日开始 担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经营管理层人员 陈戈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董事的介绍)。 林志松先生,副总经理。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工商管理硕士。曾在漳州商 检局办公室、晋江商检局检验科、厦门证券公司投资发展部工作。曾任富国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稽察员、高级稽察员、部门副经理、经理、督察长。2008 年开始担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陆文佳女士,副总经理。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曾在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 分行历任分支行职员、经理。曾在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市场业务一部投资 顾问、上海机构业务部总监助理、市场部总监助理、上海业务部总经理、市场部 总经理、公司副营销总裁。2014年6月19日开始担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 经理。 李笑薇女士,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13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现任富 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基金经理。历任国家教委外资贷款办公室项目官 员,摩根士丹利资本国际Barra公司(MSCIBARRA)BARRA股票风险评估部高 级研究员,巴克莱国际投资管理公司(Barclays Global Investors)大中华主动股票 投资总监、高级基金经理及高级研究员,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与海外投资 部总经理兼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兼量化与海外投资部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朱少醒先生,研究生学历,16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基金经理。历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开发主管、基金经 理助理、基金经理、研究部总经理兼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兼研究部总经理兼基 金经理、总经理助理兼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5、本基金基金经理 王颀亮,硕士。曾任上海国利货币经纪有限公司经纪人,自2010年9月至2013 年7月在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交易员;2013年7月至2014年8月在富国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任高级交易员兼研究助理;2014年8月至2015年2月任富国7天理 财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4月起任富国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富国目标齐利一年期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富钱包货币市场基 金基金、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6、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构成如下:公司总经理陈戈先生,主动权益及固定收益 投资副总经理朱少醒先生和量化与海外投资副总经理李笑薇女士。 列席人员包括:督察长、集中交易部总经理以及投委会主席邀请的其他人员。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 7、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运作 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 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法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按时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 乱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从业人员形象; (1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按时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 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 管理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括 以下内容: (1)建立风险管理环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组 织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设定风险管理的时间范围与空间范围 等内容。 (2)识别风险。辨识组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存在的原因。 (3)分析风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后 果。 (4)度量风险。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度 量手段。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能 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指标, 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处理风险。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对于那些级别较低的风险, 则承担它,但需加以监控。而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则实施一定的管理计划,对于 一些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在必要 时加以改变。 (7)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①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 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②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持高度 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③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 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④重要性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部 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①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基金管 理人在董事会下设立有独立董事参加的风险委员会,负责评价与完善公司的内部 控制体系;公司监事会负责审阅外部独立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确保公司财务报 告的真实性、可靠性,督促实施有关审计建议。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 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总经理办公会、投资决策 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等委员会,分别负责公司经营、基金投资、风险管理的 重大决策。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运 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发 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②风险评估 公司内部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及基金的风险状况,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 投资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可能 性及影响程度,并将评估报告报总经理办公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③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 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 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 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 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 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完 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④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 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 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⑤监督与内部稽核 基金管理人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 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 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 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内部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监察稽核报告提 交全体董事审阅并报送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 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 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号 成立时间:1983年10月31日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总经理:李爱华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客服电话:95566 传真:(010)66594942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1998年,现有员工110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 富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 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 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 境外三类机构银行间债券、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 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产品体系。 在国内,中国银行是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 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15年3月31日,中国银行已托管328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 金303只,QDII基金25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 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 同业前列。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 成部分,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 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包括风险识别,风险评估,工 作程序设计与制度建设,风险检视,工作程序与制度的执行,工作程序与制度执 行情况的内部监督、稽核以及风险控制工作的后评价。 2007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 审阅工作。先后获得基于 “SAS70”、“AAF01/06” “ISAE3402”和“SSAE16” 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13年,中国银行同时获得 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 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 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 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 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发售主协调人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场外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16-17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16-17楼 总经理:陈戈 直销网点:上海投资理财中心 上海投资理财中心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大连路588号宝地广场A座23楼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105686、4008880688(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 传真:021-20361544 联系人:林燕珏 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 (2)场外发售代理机构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中国银行总行办公大楼 法人代表:田国立 联系电话:(010)66594946 传真电话:(010)66594946 联系人员:陈洪源 客服电话:95566 公司网站:www.boc.cn 2)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人代表:牛锡明 联系电话:(021)58781234 传真电话:(021)58408483 联系人员:曹榕 客服电话:95559 公司网站:www.bankcomm.com 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人代表:李建红 联系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电话:(0755)83195109 联系人员:曾里南 客服电话:95555 公司网站:www.cmbchina.com 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北京东路689号 法人代表:吉晓辉 联系电话:(021)61618888 传真电话:(021)63604199 联系人员:唐小姐 客服电话: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5)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法人代表:杨德红 联系电话:(021)38676666 传真电话:(021)38670666 联系人员:芮敏琪 客服电话:400-8888-666/95521 公司网站:www.gtja.com 6)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人代表:王常青 联系电话:(010)65183888 传真电话:(010)65182261 联系人员:权唐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7)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法人代表:何如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电话:(0755)82133952 联系人员:周杨 客服电话:95536 公司网站:www.guosen.com.cn 8)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9—4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9—45层 法人代表:宫少林 联系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电话:(0755)82943636 联系人员:林生迎 客服电话:95565、400-8888-111 公司网站:www.newone.com.cn 9)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人代表:陈有安 联系电话:(010)66568430 传真电话:(010)66568990 联系人员:田薇 客服电话:4008-888-888 公司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10)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人代表:王开国 联系电话:(021)23219000 传真电话:(021)23219000 联系人员:李笑鸣 客服电话:95553 公司网站:www.htsec.com 11)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人代表:李梅 联系电话:(021)33389888 传真电话:(021)33388224 联系人员:黄莹 客服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公司网站:www.swhysc.com 12)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弄证大五道口广场1号楼21层 法人代表:兰荣 联系电话:0591-38281963 传真电话:0591-38281963 联系人员:夏中苏 客服电话:95562 公司网站:www.xyzq.com.cn 13)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杨泽柱 联系电话:(027)65799999 传真电话:027-85481900 联系人员:李良 客服电话:95579或4008-888-999 公司网站:www.95579.com 14)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楼、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楼、28层A02单元 法人代表:牛冠兴 联系电话:(0755)82558305 传真电话:(0755)82558002 联系人员:陈剑虹 客服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站:www.essence.com.cn 15)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号 法人代表:杜庆平 联系电话:022-28451991 传真电话:022-28451892 联系人员:蔡霆 客服电话:400-651-5988 公司网站:www.bhzq.com 16)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吴万善 联系电话:0755-82569143 传真电话:0755-82492962 联系人员:孔晓君 客服电话:95597 公司网站:www.htsc.com.cn 17)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6、17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法人代表:黄耀华 联系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电话:(0755)83515567 联系人员:刘阳 客服电话:(0755)33680000(深圳)、400-6666-888(非深 公司网站:www.cgws.com 18)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人代表:薛峰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传真电话:021-22169134 联系人员:刘晨、李芳芳 客服电话:95525 公司网站:www.ebscn.com 19)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法人代表:杨树财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电话:0431-85096517 联系人员:安岩岩 客服电话:400-600-0686 公司网站:www.nesc.cn 20)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336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336号 法人代表:龚德雄 联系电话:(021)53519888 传真电话:(021)53519888 联系人员:张瑾 客服电话:(021)962518 公司网站:www.962518.com 21)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层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层1501 法人代表:田德军 联系电话:010-83561000 传真电话:010-83561001 联系人员:田芳芳 客服电话:95399 公司网站:www.xsdzq.cn 22)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大同市城区迎宾街15号桐城中央21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111号山西世贸中心A座12、13层 法人代表:董祥 联系电话:0351-4130322 传真电话:0351-4130322 联系人员:薛津 客服电话:4007121212 公司网站:www.dtsbc.com.cn 23)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 法人代表:杨宇翔 联系电话:95511-8 传真电话:95511-8 联系人员:吴琼 客服电话:95511-8 公司网站:stock.pingan.com 24)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财智中心B1座0327 法人代表:李工 联系电话:0551-65161666 传真电话:0551-65161600 联系人员:甘霖 客服电话:96518(安徽)、4008096518(全国) 公司网站:www.hazq.com 25)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刘化军 联系电话:021-20333910 传真电话:021-50498825 联系人员:王一彦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公司网站:www.longone.com.cn 26)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86号23层 法人代表:李玮 联系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电话:0531-68889185 联系人员:吴阳 客服电话:95538 公司网站:www.qlzq.com.cn 27)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500号城建国际中心26楼 法人代表:姚文平 联系电话:021-68761616 传真电话:021-68767880 联系人员:朱磊 客服电话:4008888128 公司网站:http://www.tebon.com.cn 28)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至10层 法人代表:黄金琳 联系电话:0591-87383600 传真电话:0591-87383610 联系人员:张宗锐 客服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0591) 公司网站:www.hfzq.com.cn 29)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财富中心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财富中心 法人代表:李晓安 联系电话:0931-4890208 传真电话:(0931)4890628 联系人员:李昕田 客服电话:(0931)96668、4006898888 公司网站:www.hlzqgs.com 30)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法人代表:孙名扬 联系电话:0451-85863719 传真电话:0451-82287211 联系人员:刘爽 客服电话:400-666-2288 公司网站:www.jhzq.com.cn 31)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18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12-18层 法人代表:祝献忠 联系电话:010-85556012 传真电话:010-85556053 联系人员:李慧灵 客服电话:400-898-9999 公司网站:www.hrsec.com.cn 32)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389号志远大厦1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展北街9号华远企业号D座3单元 法人代表:李长伟 联系电话:010-88321818 传真电话:010-88321763 联系人员:王璇 客服电话:400-665-0999 公司网站:www.tpyzq.com 3、场内发售代理机构 场内发售代理机构情况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 告。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增加或调整本基金销售机构,并 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1、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16-17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16-17楼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总经理:陈戈 成立日期:1999年4月13日 电话:(021)20361818 传真:(021)20361616 联系人:雷青松 2、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9378839 传真:(010)59378907 联系人:朱立元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孙睿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1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50楼 法定代表人:葛明 联系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徐艳 经办注册会计师:徐艳、蒋燕华 六、基金份额的分类 (一)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设A类、B类和H类三类基金份额,A类和B类为场外基金份额,H 类为场内基金份额。三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 基金管理人分别公布A类和B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 化收益率,以及H类基金份额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A类和B类基金份额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场外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和 赎回等业务。H类基金份额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交易平台办理认购、申购和 赎回等业务,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A类、B类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规则 当投资者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A类基金份额达到B类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 (目前设定为5,000,000份)要求时,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者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 A类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B类基金份额。当投资者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B类基 金份额不能满足B类基金份额最低份额要求时,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者在该基金 账户保留的B类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A类基金份额。 在投资者持有的某类基金份额满足升降级条件后,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为其 办理升降级业务,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在升降级业务办理当日按照新的基金份 额类别享有基金收益。根据《业务规则》,如果登记机构在T日对投资者持有的基 金份额进行了升降级处理,那么投资者在该日对升降级前的基金份额提交的赎回、 基金转换转出、转托管等交易申请将确认失败,基金管理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一 切损失;从T+1日起,投资者可以升降级后的基金份额类别提交上述交易申请。 基金份额升降级的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登记机构制定。H类基金份额不 适用基金份额升降级规则。 (三)在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 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15年11月2日证监许可【2015】 2445号文注册。 (一)基金类型 货币市场基金 (二)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本基金将通过场外认购和场内认购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场外认购A类和B类基金份额将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 关公告)或按各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公开发售; 场内认购H类基金份额包括网上现金认购和网下现金认购两种方式。网上现 金认购方式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上系统以现金进行的认购,网下现金认购方式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 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现金进行的认购。发售代理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及募集目标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六)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 1.00元。 (七)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2015年11月11日至2015年11月17日。场外认购的发售日 期为2015年11月11日至2015年11月17日;网上现金认购的发售日期为2015 年11月13日至2015年11月17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 销售机构相关公告。 2、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所应提交的文件和具体办理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或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3、认购申请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已 经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 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 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4、认购费用 认购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八)认购开户 1、投资者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A类和B类基金份额时,需具有富国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账户。若已经在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立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 2、投资者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H类基金份额时,需具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已有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者不必再办理开 户手续: (1)如投资者未办理指定交易或指定交易在不办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证券公 司,需要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在可办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证券公司。 (2)当日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当日无法进行认购,建议投资 者在进行认购前至少1个工作日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手续。 4、尚无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者,需在认购前 持本人身份证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办理 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开户手续。有关开立上海证券交 易所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具体开户程序和办法,请到各开户网点咨询 有关规定。 开户当日无法办理指定交易,建议投资者在进行认购前至少2个工作日办理 开户手续。 (九)场外基金认购 1、场外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场外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该笔认购金额在募 集期产生利息50元。则其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0+50)/1.00=100,050.00份 2、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 舍弃,舍弃部分归入基金财产。 3、场外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4、基金场外认购金额的限制 本基金场外首次认购和追加认购A类基金份额最低金额均为人民币0.01元, 首次认购B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0,000元,追加认购B类基金份 额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如各基金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 准。 5、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确认不得撤销。 6、基金份额的场外认购限额 基金管理人不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者的累计场外认购金额进行限制。 (十)场内基金认购 I.网上现金认购 1、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投资者,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 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 例:某投资者通过网上现金认购1,000份本基金H类基金份额,认购金额计 算如下: 认购金额=1.00×1,000=1,000元 即投资者通过网上现金认购方式申请认购1,000份本基金H类基金份额,认 购金额为1,000.00元。 2、认购限额:网上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单一账户每笔认购份额需为 1,000份或其整数倍,最高不得超过99,999,000份。投资者应以上海证券账户认购, 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3、认购申请:投资者在认购本基金H类基金份额时,需按场内发售代理机构 的规定,备足认购资金,办理认购手续。网上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投资者可以 在当日交易时间内撤销指定的认购申请。 4、清算交收:T日通过场内发售代理机构提交的网上现金认购申请,由该场 内发售代理机构冻结相应的认购资金,登记机构进行清算交收,并将有效认购数 据发送发售协调人,发售主协调人将实际到位的认购资金划往其预先开设的基金 募集专户。 5、认购确认: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网点查询认 购确认情况。 II.场内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计入基金财产,不折算为投资者 基金份额。 (十一)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 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 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 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 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税后);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 解决方案,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九、基金份额折算与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折算 基金合同生效后,H类基金份额进行基金份额折算,A类和B类基金份额不 进行基金份额折算。下述为H类基金份额的折算规则: 1、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当日,基金管理人办理H类基金份额折算。 2、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办理,并由登记机构进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H 类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 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的净值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类别内拥有平等的投票 权。H类基金份额折算后,每份H类基金份额与每100份A类或B类基金份额拥 有同等投票权。由于A类和B类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1.00元,H类基金份额在 基金合同生效日折算后的面值为100.00元,因此在计算包括但不限于提议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案和表决、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财产清算后剩余资产分配等事项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和基金总份额时,每100份A类或B类基金份额等 同于1份H类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同一类别内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 平等的投票权。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 算。 3、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折算后H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折算前H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100 折算后H类每份基金份额对应的面值为100.00元。 H类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安排和结果将另行公告。 (二)H类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1、基金份额的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 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H类基金份额上 市。 2、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 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修订稿)》、《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 3、上市交易的费用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4、上市交易的停复牌和终止上市 基金份额的停复牌和终止上市按照《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相关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5、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 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6、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 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包括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本基金A类和B类 基金份额通过场外方式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H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内方式办理 申购和赎回等业务; 场外申购和赎回: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它销售机 构的销售网点办理本基金A类和B类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场内申购和赎回:通过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具体的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名单将 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 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 的销售机构\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者可以通 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 规定,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 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 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 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指定媒介指定媒介 (三)场外申购与赎回 A类和B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外进行申购赎回。 1、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1.00元的基 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基金销 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不 成立。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 申请不成立。投资者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 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 回款项。如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交换系 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了业务流程,则赎 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 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 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 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 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均为0.01元,本 基金B类基金份额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5,000,000元,追加申购B类基金份额 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基金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本基金不对单笔最低赎回份额进行限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 份额赎回,不能满足B类基金份额最低份额要求时,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者在该 基金账户保留的B类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A类基金份额。基金销售机构另有规定 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2)投资者当日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3)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置单日累计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上限、单个账户单 日累计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上限、单笔申购上限;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 (1)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2)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1.00元。投资者申购所得的份 额等于申购金额除以1.00元,赎回所得的金额等于赎回份额乘以1.00元。 (3)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1.00 元。 5、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方式,申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1.00元,计算(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