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方正金小宝: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2号)

时间:2015年11月06日 15:00:49 中财网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方正富邦金小宝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年第2号













基金管理人: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五年十月




重要提示

方正富邦金小宝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2014年6
月1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584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
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
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
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
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投资者购买货币
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资产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
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对
认购/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人在获得基
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
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本基金
为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高流动性、低风险品种,其预期收益和
预期风险均低于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股票型基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
明书和基金合同。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
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
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
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
人提醒投资者注意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
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招募说明书中涉及与基金托管人相关的基金信息已经与基金托管人复
核。除特别说明外,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5年9月23日,有关财
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5年6月30日(未经审计)。



目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6
四、基金托管人 .......................................................................................................... 16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0
六、基金的募集 .......................................................................................................... 22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23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4
九、基金的投资 .......................................................................................................... 32
十、基金的业绩 .......................................................................................................... 45
十一、基金的财产 ...................................................................................................... 46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 47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1
十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 53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5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56
十七、风险揭示 .......................................................................................................... 62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4
十九、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66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82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95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 97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99
二十四、备查文件 .................................................................................................... 100

一、绪言

《方正富邦金小宝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
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
资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货币市场基金
信息披露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方正富邦金小宝货币市场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方正富邦金小宝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
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
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
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依基金合同取得
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方正富邦金小宝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方正富邦金小宝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方正富邦金小
宝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方正富邦金小宝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方正富邦金小宝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并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包括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
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
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方正富邦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
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3、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业务规则》:指《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摊余成本法: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47、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
实现收益

48、7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7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53、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54、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8号丰融国际大厦11层9、11、12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8号丰融国际大厦11层9、11、12单


法定代表人:何其聪

成立时间:2011年7月8日

注册资本:2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10-57303985

传真:010-57303716

联系人:谢淑娴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1〕1038号文批准设立。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6.7%

富邦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33.3%





(二)主要成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何其聪先生,董事长,工商管理硕士,注册会计师、律师、注册资产评估师。

曾任方正产业控股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资金部副总经理、
总经理、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部总经理、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监事会主席、方正富邦基金管理公司监事。现任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长兼法定代表人,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执行委员会主任,方正和生投


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方正中期期货有限公司董事,方正证券(香港)金融控
股有限公司董事。


邹牧先生,董事,代理董事长职务,东北财经大学博士。曾任北京汽车制造
厂科员,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经理,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总经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方理财中心总经
理,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负责人、总经理助理兼市场拓展部总监、
机构理财部总监、公司副总经理。现任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北京
方正富邦创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许仁寿先生,董事,硕士。曾任中华邮政(股)公司董事长、台湾证券交易所
总经理(两度)、台银综合证券(股)公司董事长。现任富邦综合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长、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富邦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史纲先生,董事,博士。曾任Bridgewater Group(USA)副总经理、台湾中
央大学教授,台湾国际证券副总经理,富邦综合证券(股)公司副总经理,富邦综
合证券(股)公司顾问,富邦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富邦综合证券(股)公司代
理董事长、副董事长,台北富邦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Fubon
Securities(BVI)Ltd董事,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财富管理事业群功能性
主管。现任富邦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台湾证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


査竞传先生,独立董事。美国纽约州执业律师、美国联邦法院纽约南区注册
律师。曾任美国Finley,Kumble,Wagner,Manley,Underberg & Casey律师助理、
竞诚国际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竞诚国际律师事务所台北分所合伙人、台湾国民大
会代表(侨选)代表、竞诚国际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上海邦信阳律
师事务所北京分所资深顾问、吉富中国股权基金管理公司总法律顾问、大成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京友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友成企业家扶贫基
金会监事。现任香港京山华一证券有限公司董事、厦门银行外部监事、美国STR
Holding Inc.(NYSE:STRI)独立董事、江苏京华山一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曹茜女士,独立董事,工商管理硕士/CPA。曾任北京市财政局干部,京都会
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华达投资有限
公司财务总监,中旅饭店总公司财务总监,港中旅(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


助理,中国旅行社总社(北京)有限公司副总裁。现任中旅国际会议展览有限公
司总裁、北大资源(控股)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赵天庆先生,独立董事,律师。曾任北京无线电仪器二厂技术员、中国电子
显示仪器厂法律顾问/科长、北京牡丹电子集团法规处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新
闻出版署中新会计师事务所副处长、法律顾问、北京市陆通联合律师事务所合伙
人律师。现任北京赵天庆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北京赵天庆律师事务所劳动人事
争议预防调解中心主任、北京众信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京市海
淀区工商联中介服务业分会会长、北京市海淀区工商联常委、北京市海淀区律师
协会副会长、北京市海淀区律师协会规章制度委员会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证券与金融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律师协会金融证劵专业委员会委员、民革北
京市委法律志愿者联谊会副主任、民革海淀区工委法律委员会副主任、民革海淀
区律师联谊会副会长。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程明乾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曾任富邦综合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业务区部
部长、资深副总经理、执行副总经理等职务。现任富邦综合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
经理、董事,富邦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台湾集中保管结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何亚刚先生,监事,曾任泰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部门总经理、民生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总裁助理、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助理总裁、泰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
裁、方正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现任方正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总裁、执行委员会委员,方正中期期货有限公司董事,瑞信方正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主席;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执行委员会
主任。


高蕾女士,职工监事,硕士。曾任美国MSC软件有限公司财务行政部职员、
北京理想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总裁办公室主管、北大方正集团及所属企业
行政人事专员、人事主管、战略经理。现任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
部负责人。


3、公司高管人员

何其聪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邹牧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赖宏仁先生,督察长,暨南大学博士。曾任
中国台湾省财政部台北市国税局税务员、中国台湾省金管会证期局秘书、富邦证
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业务及帐务主管、富邦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主
管、富邦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基金后台主管(估值、TA、客服)。现任方
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

李文君女士, 本科毕业于天津财经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和金融学专
业,硕士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金融学专业。2007年9月至2011年4月,任东方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部交易员;2011年5月至2013年7月,任方正富邦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交易部交易员;2013年8月至2014年2月,任方正富邦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基金投资部基金经理助理。2014年3月,任基金经理。


王健先生,2009年3月至2014年12月于包商银行债券投资部担任执行经
理助理;2015年1月至3月于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投资部担任拟任
基金经理;2015年3月至今,任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主席:邹牧先生,总经理。


委员:

沈毅先生,基金投资部总监。


李玥女士,交易部总监。


6、上述人员之间无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
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
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有
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
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本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五)基金经理承诺

基金经理承诺将以取信于市场、取信于社会为宗旨,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
责的原则,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定,不断更新投资
理念,规范基金运作。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
不当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除为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投资外,不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也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权威性原则:公司颁布实施的各项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是公司所
有员工行为及所有经营活动都必须严格遵循的准则。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渗透到公司的决策、执行、监督和反馈层次,
贯穿了业务流程的所有环节,覆盖了公司所有的部门、岗位和风险点,消灭控制
盲点的存在。


(3)有效性原则:各项内控制度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与之相抵
触:同时必须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切实可行。


(4)独立性和相互制约原则:要作到公司决策、执行、监督体系的独立和
分离,公司各职能部门中关键部门、岗位的设置独立和分离,形成权责分明、相
互牵制的局面,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降低各种内控风险的发生。


(5)及时性原则:公司树立“内控优先”的思想。在发生机构调整、新业务
开办等情况时,首先建章立制,将其纳入内控体系;同时,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
客观情况的变化及时修改、增补和完善各种内控制度。


(6)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和其他资产的运作严格分离,


基金投资、决策、执行、清算、评估等部门和岗位物理上适当隔离。


(7)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将充分发挥各部门及广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尽
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保证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内容

内部控制的内容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监控。


(1)公司管理层牢固树立内控优先的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
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
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2)公司逐步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
严禁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
司合法权益。


(3)公司设置的组织结构充分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
明确的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公司逐步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
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
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4)公司设立了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1)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
前均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
监督制衡。


3)公司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5)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人
员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6)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
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7)授权控制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授权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1)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充分履行各自的职权,建立健全公司
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2)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公司各业务部门、各级分支机
构和公司员工在各自的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经营管理职能;

3)各项经营业务和管理程序遵从公司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
工作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

4)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须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经
授权人签章确认后下达到被授权人,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5)公司对授权的实施情况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
及时修改或取消。


(8)公司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投资和
交易、交易和清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没有人员的重叠,重要业务
部门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9)公司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


(10)公司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


(11)公司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设置督察长和独立的监察稽核部
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
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注册时间:1987年3月30日

注册资本:742.62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联系人:汤嵩彥

电话:021-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1908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发钞
行之一。1987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中国第一家全国性的
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上海。2005年6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
挂牌上市,2007年5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根据2014年《银行家》杂志
发布的全球千家大银行报告,交通银行一级资本位列第19位,跻身全球银行20
强;根据《财富》杂志发布的“世界500强公司”排行榜,交通银行位列第217
位。2014年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评选的“最佳资产托管奖”。


截至2015年3月31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达到人民币6.63万亿元,实现净利
润人民币189.7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中心。现有员工具有多年基金、证券和银行的
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工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专
业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
质过硬,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
队伍。


2、主要人员情况


牛锡明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


牛先生2013年10月至今任本行董事长、执行董事,2013年5月至2013年10月
任本行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2009年12月至2013年5月任本行副董事长、执
行董事、行长。牛先生1983年毕业于中央财经大学金融系,获学士学位,1997
年毕业于哈尔滨工业大学管理学院技术经济专业,获硕士学位,1999年享受国务
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


彭纯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


彭先生2013年11月起任本行副董事长、执行董事,2013年10月起任本行行
长;2010年4月至2013年9月任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中央汇金投资有
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05年8月至2010年4月任本行执行董事、副行长;
2004年9月至2005年8月任本行副行长;2004年6月至2004年9月任本行董事、行长
助理;2001年9月至2004年6月任本行行长助理;1994年至2001年历任本行乌鲁木
齐分行副行长、行长,南宁分行行长,广州分行行长。彭先生1986年于中国人民
银行研究生部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刘树军先生,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


刘先生2014年4月至今任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2012年5月至2014
年4月任本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2011年10月至2012年5月任本行资产托管
部副总经理。2011年10月前历任中国农业银行长春分行办公室主任、农行总行
办公室正处级秘书,农行总行信贷部工业信贷处处长,农行总行托管部及养老金
中心副总经理,本行内蒙古分行副行长。刘先生为管理学硕士,高级经济师。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2015年二季度末,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132只。此外,还托管
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私募投资基金、保险资金、
全国社保基金、信托计划、养老保障管理基金、企业年金基金、金库宝资产保管、
QFII证券投资资产、RQFII证券投资资产、QDII证券投资资产、QDLP资金、证券
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客户资金等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管理,保


证资产托管部业务规章的健全和各项规章的贯彻执行,通过对各种风险的梳理、
评估、监控,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风险的监控和管理,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
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中心制定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
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全面性原则:通过各个处室自我监控和专门内控处室的风险监控的内
部控制机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
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独立性原则: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
证基金资产与交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4)制衡性原则: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结构的设置上
确保各处室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内部
控制中的盲点。


(5)有效性原则:在岗位、处室和内控处室三级内控管理模式的基础上,
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行之有效的控制
流程、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行。


(6)效益性原则: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环节的
风险控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佳的内
部控制目标。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基金
托管人制定了一整套严密、高效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基金托
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业务风险管理暂行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项目开发
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保密工
作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守则》、《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业务资


料管理制度》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分
工合理,技术系统完整独立,业务管理制度化,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有关
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基金托管人通过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风险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稽核
的动态管理过程来实施内部风险控制,为了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行,聘请国际
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进行内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
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
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
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
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
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基金托管人有权对通
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
项未能及时纠正的,基金托管人须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须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
规行为,未受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

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8号丰融国际大厦11层9、11、12单元

邮编:100032

电话:010-57303803

传真:010-57303716

联系人:李春雪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0990(免长途话费)

网址:www.founderff.com

2、代销机构

(1)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法定代表人:何其聪

客服电话:95571

联系人:徐锦福

联系电话:010-68546765

传真:010-57398058

网址:www.foundersc.com

(二)登记机构

名称: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8号丰融国际大厦11层9、11、12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8号丰融国际大厦11层9、11、12单


法定代表人:何其聪

电话:010-57303977

传真:010-57303716

联系人:潘英杰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联系人:孙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王玚

经办注册会计师:许康玮、王玚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于2014年6月12日获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14]584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本基金募集期间按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人民币1.00元进行发售。


本基金自2014年9月11日起向全社会公开募集,截至2014年9月19日募
集工作顺利结束。本基金设立募集期共募集446,047,326.60份,有效认购户数
为5,605户。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2014年9月24
日正式生效。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8号丰融国际大厦11层9、11、12单元

邮编:100032

电话:010-57303803

传真:010-57303716

联系人:李春雪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0990(免长途话费)

网址:www.founderff.com

2、代销机构

本基金代销机构的名称、住所等信息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五、相关服务机构”

中“(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代销机构”的相关描述。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业务。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
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1.00元的基
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5、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成
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正常情况下,T日申购基金份额,基
金份额T+1日确认,基金份额T+1日可赎回。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1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
回款项。若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


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的
情况,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1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销售机构对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
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
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0.01元,
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0.01元。


2、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
制。


3、投资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最低份额0.01份。基金份
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0.01份的,
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日累计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上限、单个账户单日
累计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上限、单日累计赎回金额/净赎回金额上限、单个账户
单日累计赎回金额/净赎回金额上限、单笔申购赎回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基金
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净申购金
额、赎回金额/净赎回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1.00元。


1、申购份额的计算

采用“金额申购”方式,申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1.00元,计算公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元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

某投资者投资50,000元申购本基金,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 1.00=50,000份

即:投资者投资50,000元申购本基金,可得到50,000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1.00元,计
算公式: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元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假定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万份,则投资者可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0.00×1.00=100,000.00元

(八)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对于在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
为投资者办理份额登记手续,基金份额持有人T+1日开始计算并享有基金的分
配权益,基金份额持有人自T+1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对


于在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基金份额赎回申请,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
者办理份额登记手续,基金份额持有人自T+1日起不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但不得对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日超出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总规模限额。


7、单一账户每日累计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上限。


8、单笔申购金额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上限。


9、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投资
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9、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
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本基金的赎回。


6、本基金每日累计赎回金额/净赎回金额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上限。


7、单一账户每日累计赎回金额/净赎回金额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上限。


8、单笔赎回金额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上限。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1、2、3、4、5、9项情形之一切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
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对于上述第6、
7、8项拒绝赎回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将于每一开放日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布
相关赎回上限设定。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
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
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3、若暂停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在指定媒体上刊
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7日年化收益率;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综合考虑基金资产收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投
资管理,力争为投资人创造稳定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通知存
款,短期融资券,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和大额存单,剩余期限(或
回售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
天)的中期票据、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资产支持证券,期限在
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
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未来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业存单的,在不改变基
金投资目标、不改变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条件下,本基金可参与同业存单的投资,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投资比例限制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确保资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基础上,对短期货币市场利率的走势进
行预测和判断,采取积极主动的投资策略,综合利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方法,
力争获取超越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形势、财政与货币政策、市场结构变化和短期资金供
给等因素的综合分析,优先考虑安全性和流动性因素,根据各类资产的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及其经风险调整后的收益率水平或盈利能力的基础上,通过比较或合
理预期不同的各类资产的风险与收益率变化,确定并动态地调整优先配置的资产
类别和配置比例。


2、信用债投资策略


信用债的表现受到基础利率及信用利差两方面影响。本基金对于信用债仓
位、评级及期限的选择均是建立在对经济基本面、政策面、资金面以及收益水平
和流动性风险的分析的基础上。此外,信用债发行主体差异较大,需要自下而上
研究债券发行主体的基本面以确定发债主体企业的实际信用风险,通过比较市场
信用利差和个券信用利差以发现被错误定价的个券。本基金将通过在行业和个券
方面进行分散化投资,同时规避高信用风险行业和主体的前提下,适度提高组合
收益并控制投资风险。


3、久期管理策略

本基金根据对未来短期利率走势的研判,结合货币市场基金资产的高流动性
要求及其相关的投资比例规定,动态调整组合的久期。当预期市场短期利率上升
时,本基金将通过增加持有剩余期限较短债券并减持剩余期限较长债券等方式降
低组合久期,以降低组合跌价风险;当预期市场短期利率下降时,则通过增持剩
余期限较长的债券等方式提高组合久期,以分享债券价格上升的收益。


4、债券回购策略

首先,基于对运作期内资金面走势的判断,确定回购期限的选择。在组合进
行杠杆操作时,若判断资金面趋于宽松,则在运作初期进行短期限正回购操作;
反之,则进行长期限正回购操作,锁定融资成本。若期初资产配置有逆回购比例,
则在判断资金面趋于宽松的情况下,优先进行长期限逆回购配置;反之,则进行
短期限逆回购操作。其次,本基金在运作期内,根据资金头寸,安排相应期限的
回购操作。


5、流动性管理策略

本基金作为现金管理类工具,必须保证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根据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申购赎回情况的动态预测,主动调整组合中高流动性资产的比重,通
过债券品种的期限结构搭配,合理分配基金的未来现金流,在保持充分流动性的
基础上争取超额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的决策依据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以及产业政策对中国证券


市场和行业的影响;

(3)行业发展现状及前景;

(4)货币市场工具、债券等类别资产的预期收益率及风险水平。


(五)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的决策程序

本基金通过整合投资研究团队整体力量,充分发挥宏观策略分析师、研究员、
基金经理等不同岗位的角色参与能力。注重建立完整的投资决策流程,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取中、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


本基金投资决策流程为:

1、宏观策略分析师就宏观、政策、市场运行特征等方面提交策略报告并讨
论;研究员根据自身或者其他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对拟投资对象进行持续跟踪
调研,并提供货币市场工具、债券决策支持。


2、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审议基金经理提交的资产配置建议,并确定下一阶
段资产配置比例的范围;

3、在充分研究和讨论的基础上,研究部提交核心研究池和研究池,通过基
金合同筛选,决定基金核心投资池和投资池;

4、基金经理在考虑资产配置的情况下,经过风险收益的权衡,决定投资组
合方案;

5、在授权范围内,基金经理实施投资组合方案;

6、交易部执行交易指令;

7、绩效评估人员进行全程风险评估和绩效分析。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活期存款是具备最高流动性的存款,本基金期望通过科学严谨的管理,使本
基金达到类似活期存款的流动性以及更高的收益,因此选择活期存款利率作为业
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中国人民银行调整或停止该基准利率的发
布,或者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
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在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须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而无须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七)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权证及股指期货;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超过397天的债券;

4)信用评级在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6)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2)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20天;

2)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中期票据,不超过
该中期票据的10%;

4)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
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
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20%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5)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本基金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97天;

7)本基金的存款银行为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
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
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8)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根据协议
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不受此限制;

9)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397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
率债券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AAA以上(含AAA)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
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1级或相当于A-1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②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用
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i)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AA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ii)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例如,
若中国主权评级为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BBB+级)。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
准。


③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4)、10)、11)条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高流动性、低风险品种,其
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均低于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股票型基金。


(九)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计算方法

1、计算公式

本基金按下列公式计算平均剩余期限:

购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剩余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期限负债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剩余期限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其中: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含银行存款、清算备付
金、交易保证金、证券清算款、买断式回购履约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
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
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逆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
银行票据、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
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正回购、买断


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贴现式债
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方法

(1)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0天;证券清算款
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余
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一年以内(含一年)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
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
知期计算。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
以下情况除外: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允许投资的含有回售条款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
售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
天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短期融资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短期融资券到期日所剩余的天数计
算。


(9)对其它金融工具,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根据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


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如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一)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二)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根据基金合同规定,于2015年7月20日复核了本报告
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5年6月30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
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总资产
的比例(%)

1

固定收益投资

2,268,905,064.92

30.91



其中:债券

2,268,905,064.92

30.91



资产支持证券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2,847,009,790.50

38.78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
返售金融资产





3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
合计

2,198,328,581.30

29.94

4

其他资产

27,013,505.22

0.37

5

合计

7,341,256,941.94

100.00






2 、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项目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6.7453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2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357,999,621.00

5.13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注: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应取报告期内每个交易
日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对于货币市场基金,只要其投资
的市场(如银行间市场)可交易,即可视为交易日。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的说明

序号

发生日期

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原因





1

2015年05月08


28.24

IPO冲击,该货
币基金发生巨
额赎回所致。


1

2

2015年05月21


21.67

IPO冲击,该货
币基金发生巨
额赎回所致。


1

3

2015年06月19


39.17

IPO冲击,该货
币基金发生巨
额赎回所致。


3





3 、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1)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84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138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33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180天情况说明

根据本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其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
易日都不得超过120天,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未
发生超过 120 天的情况。




(2)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各期限资产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

1

30天以内

62.39

5.13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
的浮动利率债





2

30天(含)—60天

0.22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
的浮动利率债





3

60天(含)—90天

4.51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
的浮动利率债





4

90天(含)—180天

15.45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
的浮动利率债





5

180天(含)—397天(含)

22.20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
的浮动利率债





合计

104.77

5.13 (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