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长亮科技: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股股东为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关联担保的核查意见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为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关联担保的核查意见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本保荐机构”)作为深圳 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亮科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本保荐机构对公司控股股东为公司 申请银行授信提供关联担保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关联交易情况 2015 年 7 月 24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向招商银行深圳新洲支行 申请人民币壹亿元的授信额度。应招商银行要求,为支持公司的发展,解决公司 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担保的问题,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王长春先生为 公司总额不超过人民币壹亿元的银行授信提供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为综合授信 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有效期限为一年,免于支付担保费用。 另外,公司拟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申请人民币壹亿元的授信额度,授信期限 1年。为支持公司发展,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王长春先生为公司该笔总额 不超过人民币壹亿元的银行授信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担保有效期限为一年,免 于支付担保费用。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王长春先生系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自2010年8月至今担任公司董 事长。 三、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王长春为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解决了公司银行 授信额度担保的问题,支持了公司的发展,该担保免于支付担保费用,体现了公 司股东对公司的支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时也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 绩产生影响。 四、公司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关联交易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与该关联人未发生关联交易。 五、该事项的决策审议程序 《关于控股股东为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关联担保的议案》已经长亮科技第 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临时会议)审议通过,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经有关部门批准,本次 关联交易涉及的相关关联董事王长春先生已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予以 事前认可,并在认真审核后发表了独立意见。此项交易尚需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 关联股东将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六、保荐机构意见结论 招商证券经核查后认为:公司控股股东为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关联担保的 事项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此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独 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关联董事在董事会上已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本保荐机构同意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王长春先生为公司向招商银行和浦 发银行分别提供不超过1 亿元的银行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该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 股股东为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关联担保的核查意见》的签字页) 保荐代表人: 蒋 欣 王苏望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