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长亮科技:关于控股股东为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关联担保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348 证券简称:长亮科技 公告编号:2015-127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为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关联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公告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于 2015 年11月6 日召 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临时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股东为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关联担保的议 案》,上述会议议案在审议时均获全票通过(除关联董事王长春外)。现将相关 事宜公告如下: 一、关联交易概述 1、关联交易事项: 2015 年 7 月 24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向招商银行深圳新洲支行 申请人民币壹亿元的授信额度。应招商银行要求,为支持公司的发展,解决公司 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担保的问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长王长春先生为公 司总额不超过人民币壹亿元的银行授信提供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为综合授信额 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有效期限为一年,免于支付担保费用。 另外,公司拟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申请人民币壹亿元的授信额度,授信期限 1年。为支持公司发展,公司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长王长春先生为公司该笔总额不 超过人民币壹亿元的银行授信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担保有效期限为一年,免于 支付担保费用。 2、关联关系:王长春先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10.1.5 之规定,属于本公司关联自然人,本次交易构成了与本 公司的关联交易。 3、董事会表决情况:2015 年11月6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 议(临时会议)以8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表决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股 东为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关联担保的议案》,根据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为关联方的王长春先生已在董事会会议上回避 表决。独立董事陈治民(张学斌代)、彭和平、张学斌对上述事项在认真审核后 发表了独立意见。 此项交易尚需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相关关联股东将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该 议案的投票权。 4、本次关联交易没有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 资产重组,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王长春先生系本公司控股股东,自2010年8月至今担任本公司董事长。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应招商银行要求,为支持公司的发展,解决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担 保的问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长王长春先生为公司总额不超过人民币壹亿元 的银行授信提供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为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 有效期限为一年,免于支付担保费用。 另外,公司拟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申请人民币壹亿元的授信额度,授信期限 1年。为支持公司发展,公司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长王长春先生为公司该笔总额不 超过人民币壹亿元的银行授信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担保有效期限为一年,免于 支付担保费用。 四、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王长春为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解决了公司银行 授信额度担保的问题,支持了公司的发展,本担保免于支付担保费用,体现了公 司股东对公司的支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时也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 绩产生影响。 五、公司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关联交易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与该关联人未发生关联交易。 六、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陈治民(张学斌代)、彭和平、张学斌对上述关联交易协议事项认 真审核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因招商银行与浦发银行要求,公司控股股东及董事长王长春先生为公司向两 家银行申请的银行授信提供担保。 全体独立董事认为,王长春先生为公司日常经营支出的银行授信申请提供担 保是符合上市公司利益的合法行为,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七、保荐机构意见结论 招商证券经核查后认为:公司控股股东为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关联担保的 事项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此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独 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关联董事在董事会上已回避表决, 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本保荐机构同意公司实际控制人王长春先生为公司向招商银行和浦发银行分别 提供不超过壹亿元的银行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该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1月9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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