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华宇软件: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时间:2015年11月11日 18:31:41 中财网


说明: 未标题-1.png
证券代码:300271

证券简称:华宇软件

公告编号:2015-136



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向陈京念
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231号)核准,
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华宇软件”)以发行股份及支付
现金的方式购买陈京念、沧州地铁物资有限公司共2名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华宇
金信(北京)软件有限公司49%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资产”),并向特定对象钱
贵昱、朱相宇、郭楠、王琰及郭颖非公开发行3,120,000股股份募集本次发行股
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募集资金(其中,向钱贵昱发行720,000股、向朱相
宇发行360,000股、向郭楠发行1,000,000股、向王琰发行30,000股、向郭颖
发行1,010,000股),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28.15元。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
人民币87,828,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共计人民币3,000,000.00元后,募集
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4,828,000.00元。以上数据已由中审华寅五洲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CHW证验字[2015]0074号)验证。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
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与国
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世纪
城支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
管协议》”),主要内容约定如下:

一、公司已在招商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010900274710901,截止2015年11月4日,专户余额为84,828,000.00元,
存放方式为活期,用于公司支付购买标的资产的现金对价,剩余部分补充公司流
动资金。


二、公司与招商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
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国信证券作为公司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
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信证券应当依据深圳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


说明: 未标题-1.png
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招商银行应当配合国信证
券的调查与查询。国信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
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国信证券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可以随时到招商银行查询、复
印公司专户的资料;招商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招商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
份证明;国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招商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
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招商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国信证券。

招商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
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招商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信证券,同时提
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国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国信证券更换
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招商银行,同时按《监管协议》
的有关要求向公司、招商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财务顾问主办人联系方式。更换
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监管协议》的效力。


八、招商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国信证券通知专户
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
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监管协议》自公司、招商银行、国信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
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
国信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