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中海惠利:关于运作周期到期及转入下一运作周期的相关规则公告

时间:2015年11月16日 10:16:44 中财网


关于中海惠利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运作周
期到期及转入下一运作周期的相关规则公告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中海惠利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代码:000316;以下简称:“本基金”;中海惠利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A:基金代码:000317;以下简称:“惠利A”;中海惠利纯债分级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B:基金代码:000318;以下简称:“惠利B”)于2013年11月21
日成立。根据《中海惠利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本基金每2年为一个分级运作周期。第一个分级运作周
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该
公历年不存在对应日的,则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为该日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即
本基金第一个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为2015年11月20日。


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运作周期到期后的次日起(含),本基金将安排
不超过20个工作日的过渡期。基金管理人在过渡期内办理本基金的赎回以及申
购等事宜。本次过渡期的时间为2015年11月21日(含)至2015年12月20
日(含)。2015年12月21日为第二个运作周期起始日。


本基金第一个运作周期到期及过渡期操作规则说明如下:

一、本基金第一个运作周期到期操作规则

1、2015年11月20日为第一个运作周期到期日。在分级运作周期内,惠利
A份额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每6个月开放一次,接受申购与赎回申请(第
4次开放期不开放申购,只开放赎回);每个分级运作周期的第4个惠利A
份额的开放期只开放赎回,开放日为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即2015年11月20
日为惠利A第4次开放日,当日仅开放惠利A的赎回。


2、在分级运作周期内,惠利B份额每6个月开放一次,接受申购与赎回申
请(第4个开放日不开放),开放日为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每6个月的对应日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该公历年不存在对应日,则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
作日)的前一个工作日,但每个分级运作周期的第4个惠利B份额的开放日不开放
申购和赎回。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基金管理人将对惠利B份额进行基金份额折


算,惠利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惠利B份
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惠利B份额的基金份额折算日与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
为同一个工作日。即2015年11月20日为惠利B的基金份额折算日,折算日日终,
惠利B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惠利B的
份额数按照折算比例相应增减。若惠利B份额发生保本偿付,则不进行基金份额
折算。


3、惠利A份额的基金份额折算日与前3个惠利A份额的开放期内申购开放
日为同一个工作日,与第4个惠利A份额的赎回开放日为同一个工作日。即2015
年11月20日为惠利A的折算日。


4、惠利A和惠利B的折算方案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折算方案公告》。




二、本基金第一个过渡期操作规则

本次过渡期的时间为2015年11月21日(含)至2015年12月20日(含)。


1、过渡期内惠利A、惠利B的份额配比

在过渡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份额上限和两类份额配比进行规模控
制;其中,过渡期内惠利A份额、惠利B份额的份额配比不超过7∶3

2、过渡期的时间安排

运作周期到期后的次日起(含),本基金将安排不超过20个工作日的过渡期。

本次过渡期的时间为2015年11月21日(含)至2015年12月20日(含)。


过渡期依次包括份额折算确认日、惠利B份额的开放期和惠利A份额的申购
期三个阶段。其中过渡期的第一个工作日为份额折算确认日,即2015年11月
23日,登记机构及基金管理人将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折算后的惠利A份额
和惠利B份额的登记确认,份额折算确认日不接受申购与赎回。


自过渡期的第二个工作日起本基金将进入惠利B份额的开放期,本次过渡期
安排2015年11月24日(含)至2015年12月11日(含)为惠利B的开放期。

惠利B份额的开放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将以惠利B份额的开放期结束后的惠利
B份额余额为基准,决定是否开放惠利A份额的申购。如果在惠利A份额申购期
开始前,惠利A份额的份额余额小于7/3倍的惠利B份额开放期末的份额余额,


则开放惠利A份额的过渡期申购,惠利A的申购期为2015年12月12日(含)
至2015年12月18日(含);如果在惠利A份额申购期开始前,惠利A份额的
份额余额已经大于或等于7/3倍的惠利B份额开放期末的份额余额,则不再开放
惠利A份额的过渡期申购,届时本公司将另行公告,并按惠利A份额和惠利B
份额两级份额配比不超过7:3 的原则,对全部惠利A份额按比例进行确认,超
出部分以现金形式返还投资者。


过渡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即2015年12月21日)起,本基金进入第二
个分级运作周期。本基金过渡期内不开放惠利A份额的赎回(惠利A份额的赎回
只能在分级运作周期的赎回开放日进行)。


3、过渡期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原则

(1)基金份额赎回、申购均采用 “未知价”原则,即赎回、申购价格以申
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对应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份额根据“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
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的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
撤销,在当日的开放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基金管理人、其他销售机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4)惠利A在代销机构或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的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人民币10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元;本公司直销网点的
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
民币10,000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
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惠利B的申购在代销机构或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的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
为人民币50,000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本公司
直销网点的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申
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


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惠利B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1份。某
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的惠利B余额少于1
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基金剩余份
额一次性全部赎回。各销售机构对赎回份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
业务规定为准。


惠利A和惠利B的销售机构可能不同,具体销售方式和销售机构详见招募说
明书及相关公告。


4、过渡期申购的销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5、过渡期申购与赎回的费用

(1)在过渡期的惠利B份额的开放期内进行惠利B份额的赎回,不收取赎
回费用。


(2)在过渡期的惠利B的开放期内进行惠利B份额的申购,本基金对通过
直销中心申购惠利B的养老金客户等特定投资群体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
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惠利B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表:

单笔申购金额 (M)

费率

M<100万元

0.8%

100万元≤M<300万元

0.5%

300万元≤M<500万元

0.3%

M≥500万元

1000元/笔



养老金客户等特定投资群体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惠利B份额的
申购费率见下表:

单笔申购金额 (M)

费率

M<100万元

0.32%

100万元≤M<300万元

0.15%




300万元≤M<500万元

0.06%

M≥500万元

1000元/笔





惠利B的申购费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
金财产。


(3)在过渡期的惠利A的申购期内进行惠利A的申购,不收取申购费用。




6、过渡期内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在过渡期内,基金投资者必须在惠利B份额的开放期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
购和赎回申请,必须在惠利A份额的申购期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
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原则

过渡期的惠利B份额的开放期内,对于惠利B份额赎回申请,所有经确认有
效的赎回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


过渡期的惠利B份额的开放期内,对于惠利B份额申购申请,如果对惠利B
份额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惠利B份额的份额余额大于惠利B份额的
份额上限,则在经确认后的惠利B份额余额不超过其份额上限的范围内,对全部
有效申购申请按比例进行成交确认,在2015年11月24日(含)至2015年12
月11日(含)期间申购惠利B份额的交易确认不代表这部分份额的最终确认成
功,最终未确认成功部分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如果对惠利B份额的全部
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惠利B份额的份额余额小于或等于其份额上限,则对
全部有效申购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


过渡期惠利A份额申购期内,对于惠利A份额申购申请,本基金以惠利B
份额的份额余额为基准,在不超过惠利B份额的份额余额范围的7/3倍内对惠利


A份额的申购进行份额限制。在每一个工作日,如果对惠利A份额的全部有效申
购申请进行确认后,惠利A份额的份额余额大于7/3倍的惠利B份额的份额余额,
则按惠利A份额和惠利B份额两级份额配比不超过7:3的原则,对当日全部有效
申购申请按比例进行成交确认;如果对惠利A份额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
后,惠利A份额的份额余额小于或等于7/3倍的惠利B份额的份额余额,则对当
日申购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如果在惠利A份额申购期开始前,惠利A份额的
份额余额已经大于或等于7/3倍的惠利B份额申购期末的份额余额,则不再开放
惠利A份额的过渡期申购,并按惠利A份额和惠利B份额两级份额配比不超过
7:3 的原则,对全部惠利A份额按比例进行确认,超出部分以现金形式返还投资
者。


7、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惠利A份额、惠利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
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的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
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惠利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过渡期内惠利A份额不开放赎回,惠利B份额的赎回不收取赎回费用。上述
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8、过渡期的基金运作安排


(1)过渡期内,基金管理人停收管理费,基金托管人停收托管费,销售机
构停收销售服务费;

(2)过渡期结束后的下一工作日为惠利A份额约定年收益率起算日,即第
二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


9、过渡期内惠利A和惠利B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在过渡期内,惠利A份额不再获取约定收益,两级份额同涨同跌、各负
盈亏。


T日惠利A份额净值=T日中海惠利纯债分级债券型基金资产净值×(T-1日
惠利A份额资产净值/T-1日中海惠利纯债分级债券型基金资产净值)/T日惠利
A份额数

T日惠利B份额净值=T日中海惠利纯债分级债券型基金资产净值×(T-1日
惠利B份额资产净值/T-1日中海惠利纯债分级债券型基金资产净值)/T日惠利
B份额数

过渡期内,惠利A份额、惠利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
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10、惠利A份额的年约定收益率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惠利A份额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
收益,其收益率将在每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及每个申购开放日(最后1个申购
开放日除外)设定一次并公告。计算公式为:

惠利A份额的年约定收益率(单利)=1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前)
+利差

利差的取值范围从 0(含)至2%(含), 由基金管理人在过渡期前根据国内
利率市场情况确定并提前进行公告。


本次的惠利A年约定收益率将根据第二个运作周期起始日,即2015年12
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1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
率进行计算,利差的取值为2%,该收益率即为惠利A份额接下来6个月的年约


定收益率,适用于该申购开放日(不含)到下个申购开放日(含)的时间段。计
算公式如下:

惠利A份额的年约定收益率(单利)=1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前)
+利差(2%)

三、惠利B份额的保本

1、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即2015年11月20日),如惠利B份额持有
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惠利B份额与到期日惠利B份额净值的乘积低于其认购保本
金额,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将该
差额支付给惠利B份额持有人。认购保本金额为惠利B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
期的惠利B份额的投资金额,即惠利B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惠利B份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2、过渡期申购保本金额为惠利B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惠利B
份额的投资金额,即惠利B份额持有人在过渡期内进行申购并持有到期的惠利B
份额在过渡期截止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及过渡期申购费用之和。


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惠利B份额的保本金额为惠利B份额持
有人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惠利B份额的投资金额,即
惠利B份额持有人将其上一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惠利B份额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
持有到期的,其惠利B份额在过渡期截止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多次认购或申购、赎回的情况,以后进先出的原则确定
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3、若惠利B份额获得保本赔付差额,将不再对惠利A份额未获得的约定收益
部分进行补足。


4、惠利B份额的保本周期每2年为一个周期,保本周期与分级运作周期为
同一期间。惠利B的第二个保本周期起始日为2015年12月21日,保本周期的
到期日为2017年12月21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
为该日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5、惠利B的第二个保本周期按担保额度对规模实行上限控制,担保额度为
30亿元,即惠利B的份额上限为30亿元。本基金管理人有权依据市场变化情况,
在与担保公司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对过渡期内惠利B的份额上限进行调整并公告。



6、惠利B的第二个保本周期由中国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不可撤销
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范围为: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惠利B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以及从上一保
本周期结束后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惠利B份额之和与第二个保本周
期到期日惠利B份额净值的乘积(即“可赎回金额”)低于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该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按惠利B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以及
从上一保本周期结束后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惠利B份额之和与到期
日惠利B份额净值的乘积不低于保本金额;

(2)惠利B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
但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本基金的惠利B份额;

(3)惠利B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入的惠利B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
且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惠利B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
的净值减少;

(7)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
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8)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
任的,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四、重要提示

1、本次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即2015年11月20日为惠利A第4次开放日,
当日仅开放惠利A的赎回。


本次过渡期依次包括份额折算确认日、惠利B的开放期和惠利A的申购期三


个阶段。份额折算确认日,即2015年11月23日不接受申购与赎回;本次过渡
期安排2015年11月24日(含)至2015年12月11日(含)为惠利B的开放期,
在此期间仅开放惠利B的申购赎回。惠利B的开放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将以惠
利B的开放期结束后的惠利B余额为基准,决定是否开放惠利A的申购。


惠利A的申购期为2015年12月12日(含)至2015年12月18日(含)。

如果在惠利A申购期开始前,惠利A的份额余额已经大于或等于7/3倍的惠利B
开放期末的份额余额,则不再开放惠利A的过渡期申购,届时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并按惠利A和惠利B两级份额配比不超过7:3的原则,对全部惠利A按比例进行
确认,超出部分以现金形式返还投资者。惠利A的申购期内,在每一个工作日,
如果对惠利A份额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惠利A份额的份额余额大于
7/3倍的惠利B份额的份额余额,则按惠利A份额和惠利B份额两级份额配比不
超过7/3的原则,对当日全部有效申购申请按比例进行成交确认;如果对惠利A
份额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惠利A份额的份额余额小于或等于7/3
倍的惠利B份额的份额余额,则对当日申购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


过渡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即2015年12月21日)起,本基金进入第二
个分级运作周期。本基金过渡期内不开放惠利A的赎回(惠利A的赎回只能在开
放日进行)。




2、过渡期内,基金管理人停收管理费,基金托管人停收托管费,销售机构
停收销售服务费。


3、过渡期期间,默认进入下一个运作周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自行承担分
级运作周期到期日(不含)至过渡期最后一日(含)期间的基金份额净值下跌风
险。


4、过渡期期间,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自行承担申购日(不含当
日)至过渡期最后一日(含)期间的基金份额净值波动风险。


5、过渡期申购惠利B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其计入惠利B第二个保本周期的
保本额为其在过渡期申购并最终确认成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
值以及过渡期申购费用,即在申购日至过渡期最后一日(含)期间的基金份额净
值下跌风险由申购人承担。



6、从惠利B第一个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其计入惠利B第二个保本周期的保本额为其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折算
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即在保本到期日(不含当日)至过渡期最后一日(含)期
间的基金份额净值下跌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五、本基金的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2905-2908室及30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2905-2908室及30层

法定代表人:黄鹏

电话:021-68419518

传真:021-68419328

联系人:周颖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9788(免长途话费)或021-38789788

公司网址:www.zhfund.com

(2)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1号楼F218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1号楼F218

负责人:李想

电话:010-66493583

传真:010-66425292

联系人:邹意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9788(免长途话费)

公司网站:www.zhfund.com

2、其他销售机构(排名不分先后)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仅代销A类份额)、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仅代销A类份额)、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
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鑫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期货有限公司、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数米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
限公司、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
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仅代销A类份额)、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增加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六、其他事项

1、本公告仅对中海惠利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运作周期到期及转入
下一运作周期(包含惠利B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
其它未说明的事项遵循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
细情况,请登陆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zhfund.com)阅读本基金的基
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2、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运作周期到期及转入下一运作周期的安排
做适当调整。


3、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希望了解本基金其他有关信息的投资者,可以登录
本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zhfund.com)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9788)咨询相关事宜。


4、本公告解释权归基金管理人。





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
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惠利B份额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
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惠利B份额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
失的风险。敬请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


投资者申请使用网上交易业务前,应认真阅读有关网上交易协议、相关规则,
了解网上交易的固有风险,投资者应慎重选择,并在使用时妥善保管好网上交易
信息,特别是账号和密码。


特此公告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11月16日




















































附件: 中海惠利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仅针对惠
利B份额)



基金管理人: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

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2905-2908室及30层

公司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2905-2908室及30层

法定代表人:黄鹏

电话: 021-38429808 传真:021-68419525 邮编:200120





担保人:中国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人”)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00号金玉大厦写字楼9层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电话:010-88822888 传真:010-68437040 邮编:100048



鉴于:

《中海惠利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约定了基金管理人对惠利B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或从上
一保本周期结束后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惠利B份额的保本义务(见
《基金合同》第二十一部分)。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担保人在平等自
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
订立《中海惠利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或“《保证合同》”)。担保人就本基金的第二个保本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对惠利
B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或从上一保本周期结束后转入当期保本周
期并持有到期的惠利B份额所承担保本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
证。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承担以本《保证合同》为准。



《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和惠利B份额持有人。基金
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当期惠利B份额,即成为惠利B份额持有人和《保
证合同》的当事人,其在过渡期申购惠利B份额或者从上一保本周期结束后申请
(或默认)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保证合同》的承认、接受
和同意。


除非本《保证合同》另有约定,本《保证合同》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
《基金合同》中的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一、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1、本基金为惠利B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或从上一保本周期
结束后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惠利B份额提供的保本金额(以下简称
“保本金额”)为:过渡期申购的惠利B份额在过渡期截止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及过渡期申购费用之和以及惠利B份额持有人将其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
周期并持有到期的惠利B份额在过渡期截止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之和。


2、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即保证范围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惠利B
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以及从上一保本周期结束后转入当期保本周
期并持有到期的惠利B份额之和与保本周期到期日惠利B份额净值的乘积(即“可
赎回金额”)低于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该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


3、除上述惠利B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以及从上一保本周期
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惠利B份额之外,惠利B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
周期内申购或转换入,以及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的
部分不在保证范围之内,且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当期保本周期
起始日确认的保本金额。


4、保本周期到期日是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如无特别指明,保本周期即为本
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为二年,自当期保本
周期起始日起至二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该公历年不存
在对应日,保本周期到期日为该日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当期保本周期起始日以
基金管理人在前一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的日期为准。





二、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三、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本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四、除外责任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按惠利B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以及从
上一保本周期结束后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惠利B份额之和与到期日
惠利B份额净值的乘积不低于保本金额;

2、惠利B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
但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本基金的惠利B份额;

3、惠利B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入的惠利B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
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惠利B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
净值减少;

7、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
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
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8、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
的,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五、责任分担及清偿程序

1、惠利B份额持有人于此同意授权基金管理人作为其代理人代为行使向担


保人索偿的权利并办理相关的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向担保人发送《履行保证责任
通知书》及代收相关款项等)。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惠利B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
购并持有到期以及从上一保本周期结束后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惠利
B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低于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全
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
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惠利B份额持有人
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人支付的代
偿款项以及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信息)。


2、担保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5个工
作日内,将《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载明的代偿款项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
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将该代偿款项支付给惠利B份额
持有人。担保人将上述代偿金额全额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
处开立的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担保人无须对惠利B份额持有人逐
一进行代偿。代偿款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含第20个工作日)
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惠利B份额持有人。


4、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惠利B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或从上
一保本周期结束后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惠利B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低
于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及担保人未履行《基金合同》及本合同上述条款中约定
的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自保本周期到期后第21个工作日起,惠利B份额持
有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六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约定,直
接向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宜,但惠利B份额持有人
直接向担保人追偿的,仅得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六 、追偿权、追偿程序和还款方式

1、担保人履行了保证责任后,即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归还担保人为履行保
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按《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所载明
金额支付的实际代偿款项、惠利B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惠
利B份额持有人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及担保


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其他金额,前述款项重叠部分不重复计算)和自支付之
日起的利息以及担保人的其他费用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为代偿追偿产生
的律师费、调查取证费、通讯费、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
差旅费、抵押物或质押物的处置费等。


2、基金管理人应自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担保人提交担
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在还款计划中载明还款时间、还款方式,并按担保人认可
的还款计划归还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
以及担保人的其他费用和损失。基金管理人未能按本条约定提交担保人认可的还
款计划,或未按还款计划履行还款义务的,担保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立即支付
上述款项及其他费用,并赔偿给担保人造成的损失。




七、担保费的支付

1、基金管理人应按本条规定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


2、担保费支付方式:担保费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本基金管理费中列支,按
本条第3款公式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每
月收到基金管理费之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担保人于收到款项
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出具合法发票。


3、每日担保费计算公式=担保费计算日前一日惠利B份额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前一日惠利B份额的基金份额数×2‰/当年日历天数。


担保费计算期间自当期保本周期起始日起,至担保人解除保证责任之日或保
本周期到期日较早者止,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应计入期间。


八、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本《保证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发生争议时,各方应通过协商解
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
地点为北京,且仲裁裁决为终局,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
承担。




九、其他条款


1、基金管理人应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告本《保证合同》。


2、本《保证合同》自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人名章)并加盖公司公章之日起成立,自当期保本周期起始日起生效。


3、本基金惠利B份额保本周期到期日后,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双方全面履
行了本合同规定的义务,本合同终止。


4、担保人承诺继续对本基金惠利B份额的下一个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的,
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另行签署合同。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海惠利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仅针对
惠利B份额)》的签署页)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地点:中国北京市海淀区



基金管理人: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字)







担保人:中国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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