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常铝股份:常春藤20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合同编号: 常春藤 20 期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上海常春藤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 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 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管理风险,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投资 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同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其它存款类金融机构,基 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 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 业绩。 本合同(样本)将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规定提请备案,但中国证券 投资基金业协会接受本合同(样本)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投资者: 投资有风险,当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时,可能获得投资收益,但 同时也面临着投资风险。您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请仔细阅读本风险揭示书和基 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认真考虑基金存在的各项 风险因素,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特作出如下风险揭示: (一)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 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财产本金不受损失,也不保证一定盈利及最低收益。 (二)投资者在认购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 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 慎做出投资决策。 (三)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约定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 基金财产及投资者承担。本基金主要包括市场风险(包括股票投资风险和债券投 资风险)、基金管理人的管理风险、证券市场流动性不足带来的流动性风险、基 金交易对手方发生交易违约带来的信用风险、金融衍生品投资风险(包括期货投 资风险和利率互换风险)、投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拟挂牌)的股 票的特定风险(如有)、特定的投资方法及基金财产所投资的特定投资对象可能 引起的特定风险、基金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的操作或技术风险、相关机构的 经营风险(包括基金管理人经营风险、基金托管人经营风险、证券经纪商经营风 险)、基金本身面临的风险(包括法律及违约风险、购买力风险、管理人不能承 诺基金利益风险、基金终止的风险、止损风险(如有))、关联交易风险(如有)、 净值波动风险(如有)、融资融券交易风险(如有)、港股通交易风险(如有)及 其他风险。具体风险描述请仔细阅读基金合同第十九条“风险揭示”相关内容。 (四)本基金只在合同规定的特定时间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申购和赎回, 因此本基金存在流动性风险。 (五)本基金的成立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等的规定,本基金可能 存在不能满足成立条件从而无法成立的风险。 (六)投资者知晓基金管理人或其关联方管理的其他投资产品与本基金在投 资范围上可能存在重叠或交叉,基金管理人并不保证本基金投资的产品在投资收 益或投资风险方面会优于基金管理人及其关联方管理的、投资范围与本基金存在 重叠和交叉的其他投资产品。基金管理人或其关联方管理的其他投资产品未出现 投资损失或投资收益未达预期的情况,并不意味着本基金不会出现投资损失或投 资收益未达预期的情况。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因本基金投资收益劣于基金管理人 及其关联方管理的其他类似投资产品,而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任何损失或损害补偿 的要求。 (七)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履行义务,并为投资 者提供标准化服务,不提供投资咨询等个性化服务。 (八)投资者需按照基金合同约定承担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管理费、托 管费、运营服务费、业绩报酬等费用,详情请仔细阅读基金合同第十六条“基金 的费用与税收”相关内容。 本风险揭示书的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投资者参与私募基 金投资所面临的全部风险和可能导致投资者损失的所有因素。 投资者在参与私募基金投资前,应认真阅读并理解相关业务规则、基金合 同及本风险揭示书的全部内容,并确信自身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 避免因参与私募基金投资而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投资者签署本风险揭示书即表明: 1、投资者已仔细阅读本风险揭示书、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充分理解相关 权利、义务、本基金运作方式及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委托 事项符合投资者业务决策程序的要求。 2、投资者承认,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财产的收益状况作出任 何承诺或担保,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年化收益(率)等类似表述仅是投资目标 而不是基金管理人的保证。 3、投资者已充分了解并谨慎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愿自行承担投资本 基金所面临的风险。基金管理人以及代销机构已就基金情况向投资者作出了详细 说明。 基金投资者(自然人) (签字) 或:基金投资者(机构) (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投资者承诺书 上海常春藤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1、本人/本单位承诺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法律法 规、证监会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标准,具有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风险承受能力。本 人/本单位承诺向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 承受能力等情况真实合法、完整有效,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前述 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本人/本单位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或 销售机构。 2、本人/本单位承诺用于认购/申购基金份额的财产为投资者拥有合法所有权 或处分权的资产,保证该等财产的来源及用途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不 存在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的情形,不存在不合理的利益输送、关联交易及洗钱 等情况,本人/本单位保证有完全及合法的权利委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进 行基金财产的投资管理和托管业务。 3、本人/本单位承诺,基金管理人有权要求本人/本单位提供资产来源及用 途合法性证明,对资产来源及用途及合法性进行调查,本人/本单位愿意配合。 4、本人/本单位承诺,本人/本单位在参与贵公司发起设立的私募基金的投 资过程中,如果因存在欺诈、隐瞒或其他不符合实际情况的陈述所产生的一切责 任,由本人/本单位自行承担,与贵司无关。 承诺人(自然人) (签字) 或:承诺人(机构) (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投资者告知书 尊敬的投资者: 本基金通过直销机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进行销售。 基金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本基金,以人民币货币资金形式交付,在直销机构认购或 申购的投资者须将认购资金从在中国境内开立的自有银行账户划款至募集账户, 在代销机构认购或申购的投资者按代销机构的规定缴付资金。 募集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委托运营服务机构开立,该账户仅用于本基金募集期 间和存续期间认购、申购和赎回资金的归集与支付。募集账户是运营服务机构接 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提供基金服务的专用账户,并不代表运营服务机构接受投 资者的认购或申购资金,也不表明运营服务机构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 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在募集账户的使用过程中,除 非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是因运营服务机构的原因造成的损失外,基金管理人应就其 自身操作不当等原因所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关责任,运营服务机构对于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作不承担任何责任。 募集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运营外包服务募集专户 账号:41190006851050000034753 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水榭花都支行 大额支付系统行号:308584001694 本人/机构已认真阅读《投资者告知书》,清楚认识并认可关于募集账户的上 述告知内容,并愿意自行承担由此可能导致的一切风险和损失。 基金投资者(自然人) (签字) 或:基金投资者(机构) (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目 录 一、前言 ........................................................................................................................................ 1 二、释义 ........................................................................................................................................ 1 三、声明与承诺 ............................................................................................................................. 3 四、基金的基本情况 ...................................................................................................................... 4 五、基金份额的初始销售 .............................................................................................................. 4 六、基金的成立与备案 .................................................................................................................. 6 七、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 6 八、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10 九、基金份额的登记 .................................................................................................................... 14 十、基金的投资 ........................................................................................................................... 14 十一、基金的财产 ........................................................................................................................ 16 十二、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 ................................................................................................ 17 十三、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19 十四、越权交易 ........................................................................................................................... 20 十五、基金财产的估值 ................................................................................................................ 22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27 十七、基金的收益分配 ................................................................................................................ 29 十八、报告义务 ........................................................................................................................... 30 十九、风险揭示 ........................................................................................................................... 31 二十、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和冻结、解冻、质押及转让 .................................................... 35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成立、生效及签署 .................................................................................... 36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 ................................................................................................ 36 二十三、清算程序 ........................................................................................................................ 37 二十四、违约责任 ........................................................................................................................ 38 二十五、通知与送达 .................................................................................................................... 39 二十六、法律适用和争议的处理 ................................................................................................ 40 二十七、基金合同的效力 ............................................................................................................ 40 二十八、其他事项 ........................................................................................................................ 41 一、前言 订立本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合同的目的是明确本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本基金的运作、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订立本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 案办法(试行)》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3、订立本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合同是约定本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本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本合同为准。本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本合同及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本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 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二、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 1、本合同:《常春藤 20 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2、本基金:常春藤 20 期证券投资基金。 3、私募基金: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 投资基金。 4、基金投资者:依法可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私募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5、基金管理人:上海常春藤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6、基金托管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基金份额持有人:签署本合同,履行出资义务取得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者。 8、运营服务机构: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根据与其签订的金融外包服务协议中约定的 服务范围,为本基金提供募集账户开立与管理、份额注册登记、基金估值等服务的机构,本 基金的运营服务机构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9、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简称“基金业协会”):基金行业相关机构自愿结成的全 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10、工作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 郑州商品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11、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工作日。 12、T 日:本基金的开放日,包括临时开放日。 13、T+n 日: T 日后的第 n 个工作日,当 n 为负数时表示 T 日前的第 n 个工作日。 14、基金财产: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合法处分权、基金管理人管理并由基金托管人托管 的作为本合同标的的财产。 15、募集账户:指“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运营外包服务募集专户”,是由运营服 务机构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提供基金服务的专用账户,用于本基金募集期间和存续期间 所有销售渠道的认购、申购和赎回资金的收付。募集账户是运营服务机构接受基金管理人委 托代为提供基金服务的专用账户,并不代表运营服务机构接受投资者的认购或申购资金,也 不表明运营服务机构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 没有风险。在募集账户的使用过程中,除非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是因运营服务机构的原因造成 的损失外,基金管理人应就其自身操作不当等原因所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关责任,运营服务机 构对于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不承担任何责任。 16、托管资金专门账户(简称“托管资金账户”):基金托管人为基金财产在具有基金托 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基金财产中现金资产的归集、存放与支付,该 账户不得存放其他性质资金。 17、证券账户: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 登公司”)等相关机构的有关业务规则,由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为基金财产在中登 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证券账户。 18、证券交易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为基金财产在证券经纪机构下属的证券营业部开立 的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基金财产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存管、记载交易结算资金的变动明 细以及场内证券交易清算。证券交易资金账户按照“第三方存管”模式与托管资金账户建立 一一对应关系,由基金托管人通过银证转账的方式完成资金划付。 19、期货账户:基金管理人为基金财产在期货经纪机构开立的期货保证金账户,用于基 金财产期货交易结算资金的存管、记载交易结算资金的变动明细以及期货交易清算。期货保 证金账户应与托管资金账户建立一一对应关系,基金托管人可通过银期转账或手工出入金的 方式办理期货交易的出入金。 20、基金资产总值:本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21、基金资产净值:本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22、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所得的数值。 23、基金资产估值: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本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24、募集期:指本基金的初始销售期限。 25、存续期:指本基金成立至清算之间的期限。 26、认购:指在募集期间,基金投资者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27、申购:指在基金开放日,基金投资者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28、赎回:指在基金开放日,基金投资者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将本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 行为。 29、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三、声明与承诺 (一)基金投资者的声明与承诺 1、基金投资者声明其投资本基金的财产为其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资产,保证财 产的来源及用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保证有完全及合法的授权委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进行该财产的投资管理和托管业务,保证没有任何其他限制性条件妨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对该财产行使相关权利且该权利不会为任何其他第三方所质疑。 2、基金投资者声明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 及所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投资事项符合其业务决策程序 的要求。 3、基金投资者承诺其向基金管理人或代理销售机构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 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 4、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或代理销售机 构。 5、基金投资者承认,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财产的收益状况作出任何承诺 或担保。 (二)基金管理人保证已在签订本合同前充分地向基金投资者说明了有关法律法规和相 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同时揭示了相关风险。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 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不存在非公平交易、利益输送、利用非公开信 息交易等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不保证基金财产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投资者本金不受损失 或承诺最低收益。 (三)基金托管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常春藤 20 期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参与常铝股份(002160)的三年期定增项目,努力争取 在长期内获得显著的绝对收益。 (四)基金的存续期限: 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计算的 4 年为固定存续期限,4 年后的对应月对应日的前一天即为 到期日,如到期日为非工作日的,非工作日后的第 1 个工作日视为到期日。本基金在存续期 届满后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展期。 (五)基金份额的面值:人民币 1.00 元。 五、基金份额的初始销售 (一)基金份额的初始销售期间、销售方式 1、初始销售期间 本基金的初始销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规定确定。基金管 理人有权根据本基金销售的实际情况按照相关程序延长或缩短初始销售期,此类变更适用于 所有销售机构。延长或缩短初始销售期的相关信息将及时发布通知,即视为履行完毕延长或 缩短初始销售期的程序。 2、销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直销机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进行销售。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基金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以人民币货币资金形式交付。基金不接受现金方式认购,在直 销机构认购的投资者须将认购资金从在中国境内开立的自有银行账户划款至募集账户,在代 销机构认购的投资者按代销机构的规定缴付资金。 投资者在初始销售期间的认购金额不得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并可多次认购,初始销售 期间追加认购金额应不低于 10 万元人民币。 (三)募集账户信息 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运营服务机构开立募集账户,该账户仅用于本基金募集期间和存续 期间认购、申购和赎回资金的归集与支付。募集账户是运营服务机构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 为提供基金服务的专用账户,并不代表运营服务机构接受投资者的认购、申购资金,也不表 明运营服务机构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 风险。 募集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运营外包服务募集专户 账号:41190006851050000034753 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水榭花都支行 大额支付系统行号:308584001694 (四)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 本基金无认购费用。 (五)认购申请的确认 认购申请受理完成后,不得撤销。销售机构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成功的确认,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本基金的人数规模上限为 200 人。基金管理人在初始销售期间每个工作日可接受的人数 限制内,按照“时间优先、金额优先”的原则确认有效认购申请。超出基金人数规模上限的 认购申请为无效申请。 通过代销机构进行认购的,人数规模控制以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约定的方式为准。 (六)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面值 认购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 产。 (七)初始销售期间投资者资金的管理 基金管理人应当将基金初始销售期间投资者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初始销售行为 结束前,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动用。 (八)初始销售失败的处理方式 初始销售期限届满,本基金未能成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销售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初始销售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基金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不低于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六、基金的成立与备案 (一)基金的成立 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后,将全部募集资金划入托管资金账户,基金托管人核实资金到账情 况,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资金到账通知书,基金成立。 基金管理人于基金成立时发布基金成立通知。 基金托管人的职责自基金成立后开始。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成立后 2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七、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本基金在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前可开放申购和赎回,在参与定向增发后全封闭运作, 具体开放申购和赎回的时间以管理人通知为准。 (一)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 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通 知。 (二)申购和赎回的时间 基金投资者可在本基金开放日申购、赎回本基金,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要求或本合同的规定发布暂停申购、赎回通知时除外。本基金无固定开放日,在参与 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前可设置临时开放日,具体以管理人通知为准。 (三)出资方式及认缴期限 本基金的申购以人民币货币资金形式交付,基金不接受现金方式申购。 在直销机构申购的投资者应在申购有效期内将申购资金从在中国境内开立的自有银行 账户划款至募集账户,在代销机构申购的投资者按代销机构的规定缴付资金。 (四)申购和赎回的方式、价格及程序 1、基金投资者申购基金时,按照申购申请所对应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基 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时,按照赎回申请所对应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赎回 金额。 2、“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价格、赎回价格以开放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3、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请的方式,基金赎回采用份额申请的方式。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按基金投资者认购、 申购基金份额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在正常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 T+2 日对 T 日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若申购 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 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六)申购和赎回的金额限制 基金投资者首次申购金额应不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在开放日内追加申购的,追加金额 应不低于 1 万元人民币。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后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得低于 100 万份,低于 100 万份时,基金管理 人有权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份额做强制赎回处理。 (七)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无申购费用 。 2、赎回费用 本基金无赎回费用。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价格 申购价格为申购申请所对应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 产。 2、赎回金额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赎回价格 赎回价格为赎回申请所对应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金额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 产。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根据市场情况,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 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2)因基金持有的某个或某些证券进行权益分派等原因,使基金管理人认为短期内接 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3)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某些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基金投资者账 户。 2、在如下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受理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的情形;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情形; (3)本基金的证券/期货经纪商没有或未及时发送交易清算数据或对账数据、发送的交 易清算数据或对账数据不完整或有误,导致无法或未能及时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情形; (4)发生本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全部或部分申购申请时,应当以约定的形式告知基金投资者。 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以约定的形式告知基金 投资者。 3、在如下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情形; (3)本基金的证券/期货经纪商没有或未及时发送交易清算数据或对账数据、发送的交 易清算数据或对账数据不完整或有误,导致无法或未能及时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情形; (4)发生本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以约定的形式告知基 金份额持有人。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 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金额占已接受的赎回总金额的比例将可支付金额分配给 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工作日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以约定的形式告知 基金份额持有人。 (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需处理的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超过本基金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的20%时,即认为本基金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如开放日提出的赎回申请构成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对巨额赎回全部接受,但可根据情 况适当延期赎回款项支付时间,最长不应超过30个工作日。延期支付赎回款项的赎回价格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延期支付的赎回款项不支付利息。 3、巨额赎回延迟支付的通知:当发生巨额赎回并且基金管理人决定延期支付赎回款项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八、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1、基金份额持有人概况 基金投资者签署本合同,履行出资义务并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详细情况在合同签署页列示。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申购和赎回基金; (4)监督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履行投资管理和托管义务的情况; (5)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得基金的运作信息资料; (6)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本合同; (2)交纳购买基金份额的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及时、全面、准确地向基金管理人告知其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 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 (5)向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配合基 金管理人或其销售机构进行的尽职调查; (6)不得违反本合同的规定干涉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 (7)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资产及基 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合法权益的活动; (8)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缴纳管理费、托管费、业绩报酬以及因基金财产运作产生的其 他费用; (9)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 (10)保证投资资金的来源合法,主动了解所投资品种的风险收益特征; (11)保证其享有签署包括本合同在内的基金相关文件的权利,并就签署行为已履行必 要的批准或授权手续,且履行上述文件不会违反任何对其有约束力的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合同协议的约定; (12)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上海常春藤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 1155 号浦东嘉里城办公楼 3803 室 法定代表人:吴伟军 联系电话:021-61908981 传真:021-61908988 网址:www.ivy-assets.com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 (3)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4)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本合同或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 施制止; (5)自行销售或者委托有基金销售资格的机构销售基金,制定和调整有关基金销售的 业务规则,并对销售机构的销售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6)自行担任或者委托其他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业务,委托其他基金份额 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业务时,对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7)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本基金的总规模、单个基金投资者首次认购、申 购金额、每次申购金额及持有的本基金总金额限制进行调整; (8)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办理基金的备案手续; (2)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 和运作基金财产; 常春藤 20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与其管理的其他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财 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5)除依据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基金管理人及任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 (6)办理或者委托其他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事宜; (7)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根据相关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交易数据、投资文件及 基金其他相关数据与文件,并确保提供材料的合法、真实、完整和有效; (9)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10)进行基金会计核算; (11)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披露; (12)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编制基金年度报告,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披 露; (13)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 外; (14)保存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全部会计资料,并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 易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 (15)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 动; (16)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38楼-45楼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60794 网址:www.newone.com.cn 12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托管费; (2)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依法保管基金财产; (3)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况外,基金托管人对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的基金财产 损失不承担责任; (4)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 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基金托管人及任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按规定开设和注销基金的托管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6)复核基金份额净值; (7)复核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8)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9)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保存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合同、 协议、凭证等文件资料; (10)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 的活动; (11)保守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要求外,不得向他人泄 露; (12)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 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13)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九、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登 记机构应履行如下注册登记职责: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3、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认购、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 20 年以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 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依法应承担的注册登记职责不因委托而免除。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经理:本基金的投资经理由基金管理人指定。 本基金的投资经理:张磊。 张磊先生,先后在中信集团中大投资管理等公司工作,现任常春藤资本首席运营官一职。 张磊先生具备良好的经济理论基础,扎实的证券研究经验和投资管理经验,管理业绩持续表 现良好。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需要变更投资经理,并在变更后三个工作日通过约定的方式告知 基金份额持有人。 (二)投资目标:本基金参与常铝股份(002160)的三年期定增项目,努力争取在长期 内获得显著的绝对收益。 (三)投资范围:本基金定向投资于二级市场股票(含定向增发),多余资金投资于货 币基金、债券回购、银行理财产品、银行存款。 在满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要求的前提下,并履行以下任一程序后可以相应调整本基金 的投资范围: 1、经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书面同意; 2、经基金管理人至少在下一个开放日的提前五个工作日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如基金 份额持有人不同意,可在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投资范围的调整自该开放日的下一个交 易日起生效; 基金托管人自收到管理人执行投资范围变更程序的书面通知后履行对调整后投资范围 的监督职责。 (四)投资策略:本基金采取定向增发的投资策略。 (五)投资限制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限制。 由于包括但不限于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组合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比例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资限制,为被动超标。发生上述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应在发生不符合法律法规或投资政策之日起的 10 个工作日内调整完毕,以满足法 律法规及投资政策的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投资禁止行为 本基金财产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2、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3、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本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七)关联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但需要遵循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 基金管理人可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关联方或者与上述主体有 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主体直接或间接管理或代理销售的、或提供客户服务的、或者该等主体 持有的符合本合同投资范围规定的投资产品。但需要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基金投资者签署本合同即表明其已经知晓本基金将进行上述关联交易。 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因本基金投资收益劣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关联方管理的 其他类似投资产品,而向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出任何损失或损害补偿的要求。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具有明显的高收益、高风险的特征;主要适合于愿意承受较高风险、追求高收益 常春藤 20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的积极型投资者。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1、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托管人对实际交付并控制下的基 金财产承担保管职责,对于非基金托管人保管的财产不承担责任。 2、除本款第 3项规定的情形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 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本合同约 定的其他费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 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 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基金财产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互抵销。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主张其债权人对基金财产强制 执行。上述债权人对基金财产主张权利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明确告知基金财产的 独立性。 (二)基金财产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托管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基金管理人应 给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开立的上述基金财产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商业银行开立基金的托管资金账户。本基金的一切货 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托管资 金账户进行。本托管资金账户仅限于本基金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3、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的持有人名称应当符合证券、期货登记结算机构等机构的有关 规定。证券账户、期货账户以及基金投资运作有关的其他账户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后办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得随意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16 十二、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资金划拨授权书(简称“授权书”),授权书中应包括被 授权人的名单、电话、传真、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规定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时基金托管人确认有权发送指令人员(以下称“被授权人”)身份的方法。授权书由基金管 理人加盖公章。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书当日向基金管理人确认。授权书须载明授权生效日 期,授权书自载明的生效日期开始生效。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书的日期晚于载明生效日期的, 则自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书时生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书负有保密义务,其内 容不得向相关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二)指令的内容 指令是在管理基金财产时,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支付的 指令。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指令的执行时间、金额、收款账 户信息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或签章。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及程序 指令由授权书确定的被授权人代表基金管理人用传真方式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认可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与托管人以电话的方式 进行确认。传真以获得收件人(基金托管人)确认该指令已成功接收之时视为送达。因基金 管理人未能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权书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 对于被授权人依照授权书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发送人 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 所必需的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 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除需考虑资金在途时间外,基金管理 人还需为基金托管人留有 2 小时的复核和审批时间。在每个工作日的 13:00 以后接收基金 管理人发出的银证转账、银期转账划款指令的,基金托管人不保证当日完成划转流程;在每 个工作日的 14:30 以后接收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其他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不保证当日完成 在银行的划付流程。 基金托管人收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后,应对传真划款指令进行形式审查,验证指令 常春藤 20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的书面要素是否齐全、审核印鉴和签名是否和预留印鉴和签名样本相符,复核无误后依据本 合同约定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执行,不得延误。若存在异议或不符,基金托管人立即与基金管 理人指定人员进行电话联系和沟通,并要求基金管理人重新发送经修改的指令。基金托管人 可以要求基金管理人传真提供相关交易凭证、合同或其他有效会计资料,以确保基金托管人 有足够的资料来判断指令的有效性。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托管资金账户及其他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 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 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的损失。 (四)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违反《基金法》、本合同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时,不予执行,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 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五)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及交割信 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等。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 (六)更换被授权人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员或改变被授权人员的权限,必须提前至少一个工作日,使用 传真方式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由基金管理人加盖 公章的变更授权书,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授权书当日通过电话向 基金管理人确认。被授权人变更授权书须载明新授权的生效日期。被授权人变更授权书自载 明的生效时间开始生效。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授权书的日期晚于载明的生效日期的,则自基 金托管人收到时生效。基金管理人在电话告知后三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 托管人。被授权人变更授权书生效后,对于已被撤换的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新被授权人 员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七)指令的保管 指令若以传真形式发出,则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管,基金托管人保管指令传真件。当两 者不一致时,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投资指令传真件为准。 (八)相关责任 基金托管人正确执行基金管理人符合本合同规定、合法合规的划款指令,基金财产发生 18 常春藤 20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在正常业务受理渠道和指令规定的时间内,因 基金托管人原因未能及时或正确执行符合本合同规定、合法合规的划款指令而导致基金财产 受损的,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托管资金账户及其他账户余额不足或基金托管人 如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除外。 如果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存在事实上未经授权、欺诈、伪造或未能按时提供划款指令 人员的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等非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的情形,只要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合同相 关规定验证有关印鉴与签名无误,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正确执行有关指令而给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财产或任何第三人带来的损失,全部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但基金托管人未尽审核义 务执行划款指令而造成损失的情况除外。 十三、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证券经纪机构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财产证券买卖的证券经纪机构,并与其签订证券经纪合 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证券经纪机构可就基金参与证券交易的具体事项另行签订协 议。 (二)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本基金通过证券经纪机构进行的交易由证券经纪机构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本基金 进行结算;本基金其他证券交易由基金托管人或相关机构负责结算。 (2)证券交易所证券资金结算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共同遵守中登公司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该等规则和 规定自动成为本条款约定的内容。 基金管理人在投资前,应充分知晓与理解中登公司针对各类交易品种制定结算业务规则 和规定。 证券经纪机构代理本基金财产与中登公司完成证券交易及非交易涉及的证券资金结算 业务,并承担由证券经纪机构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交收业务无法完成的责任;若由于基金 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业务无法完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3)对于任何原因发生的证券资金交收违约事件,相关各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 (三)资金、证券账目及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定期对资产的资金、证券账目、实物券账目、交易记录进行核 19 常春藤 20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对。 (四)申购或赎回的资金清算 1、T日,基金投资者进行申购或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在 T+2日对 T日的申购、赎回 申请进行确认,并将确认的申购、赎回等数据向基金托管人传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根据确认数据进行账务处理。 2、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5日(包括 T+5日)内支付赎 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基金管理人应对注册登记数据的准确性负责。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资金的到 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款项。 (五)非证券交易所交易资金清算与交收 场外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凭基金管理人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有效资金划款指令和相关 投资合同(如有)进行资金划拨。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 令时,有足够的头寸进行交收。基金财产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 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所需的 合理时间。如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导致无法按时支付投资款项,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十四、越权交易 (一)越权交易的界定 越权交易是指基金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而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包 括:(1)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限制等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 (2)法律法规禁 止的超买、超卖行为。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合同规定的权限内运用基金资产进行投资管理,不得违反本合同的约 定,超越权限从事投资。 (二)对越权交易的处理程序 1、违反本合同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限制规定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 基金托管人在行使监督职责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拒 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报告中国证监会或基金业协 会。 20 基金托管人在行使监督职责时,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 本合同约定的,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报告中国证监会或 基金业协会。因执行该指令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主动报告越权交易。基金托管人有权督促基金管理人在限期 内改正并在该期限内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越权事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报告中国证监会或基金业协会。 2、法律法规禁止的超买、超卖行为。 基金托管人在行使监督职能时,如果发现基金资产投资过程中出现超买或超卖现象,应 立即提醒基金管理人,由此给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 何责任。如果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发生交易所场内超买行为,必须于 T+1 日上午 10:00 点之 前完成融资,保证完成清算交收。 3、越权交易所发生的损失及相关交易费用由管理人负担,所发生的收益归本基金资产 所有。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的监督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具体投资监督事项如下: (1)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定向投资于二级市场股票(含定向增发),多余资金投资于货币基金、债券回购、 银行理财产品、银行存款。 (2)本基金的投资限制: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限制。 (3)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时,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 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若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 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调整完毕。 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基金托管人以(1)—(4)项为限履行投资监督职责,对 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职责和行为不承担监督责任。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本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投资政策变更,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应与基金托管人重新 常春藤 20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协商调整投资监督事项。 3、由于基金产品设计缺陷或越权交易造成的任何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五、基金财产的估值 (一)基金财产的估值 1、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其所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及利息、基金各项应收款以及其他资 产的价值总和。 2、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额。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保留到小数点 后 2位,小数点后第 3位四舍五入。 3、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后的价值。本基金基金份额 净值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 4、估值目的 基金财产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财产的价值,并为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提供 计价依据。 5、估值时间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每个交易日的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估值核对日为每周第三个 交易日、收益分配日、基金开放日以及本基金终止日。 6、估值依据 估值应符合本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如 法律法规未做明确规定的,参照证券投资基金的行业通行做法处理。 7、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基金、其他衍生工具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 他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8、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22 A、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 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B、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但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债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债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按最 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 参考监管机构和行业协会估值意见,或者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 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C、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且债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债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截止最近交易日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监管机构和行业协会估值意见,或者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D、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 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A、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收盘价估值。 B、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C、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 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 定公允价值。 D、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以下方法估值: 如果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低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 得成本时,可采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作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 常春藤 20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的价值; 如果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高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 得成本时,可按下列公式确定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Dl . Dr FV = C + (P . C) × Dl 其中:FV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价值; C为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 锁定期的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因权益业务导致市场价格除权时,应于除权日对其初始取得 成本做相应调整);P为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 Dl为该非公开 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锁定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 Dr为估值日剩余锁定期,即估 值日至锁定期结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不含估值日当天)。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主要采用第三 方机构提供的估值价格和估值技术。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上市流通的基金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 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其他基金按最近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货币市场基金以份 额净值乘以实际份额计算净值(不计提万份收益),待分配收益于实际转为份额时计入基金 资产。 (6)债券、回购等计息资产按照约定利率在持有期内逐日计提应收利息,在利息到账 日以实收利息入账。 (7)银行存款每日不计提利息,以实际结息数为准;证券、期货资金账户内资金不计 提利息,以实际结息数为准,本基金终止清算时应收未收利息计入基金终止清算净值。 (8)对于投资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信托计划、私募基金、有限合伙份额,按如下方式进行估值:如果该产品的管理人(信息披 露义务人)按时公布了该产品的单位份额净值,则以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如果该 产品有预期收益率且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则根据成本和预期收益率对产品进行估值;如果 该产品无预期收益率也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则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前述数据作 为估值依据,并确保提供数据的真实、完整和有效。 (9)如存在上述估值约定未覆盖的投资品种,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与基金 托管人商议后,按最能反映该投资品种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 24 常春藤 20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 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本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 方协商解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 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结果为准。 9、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第三方外包 机构办理基金的估值。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或 者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送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本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在基金管理人发送的书面估值结果上加盖业务章或者双方 认可的其他形式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 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在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以各自委托第三方 机构进行基金资产估值,但不改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估值各自承担的责任。 10、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净值发生计算错误超过基金净值 0.5%时,视为估值错误。 本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基金份额登记机 构、销售机构或基金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按如下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和处理程序执行。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自然灾害、突发事件、以及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 25 常春藤 20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由于不可抗力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 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 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A、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资产估值违反本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导致基金净值发生计算错误超过基金净值 0.5%时,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协商解决; B、估值错误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的直接当事人的直接损失承担赔 偿责任;估值错误的责任人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 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C、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D、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E、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 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F、基金管理人按本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处理; G、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A、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B、当基金净值发生计算错误超过基金净值 0.5%时,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根据当 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C、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估值错误进行处理; D、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11、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 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投资 26 常春藤 20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者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的情形;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月 1日至 12月 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管理费; 2、托管费; 3、运营服务费; 4、业绩报酬; 5、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及账户开户费用; 6、基金备案后与之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合同文件制作、印刷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资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管理费 本基金不收取管理费。 2、托管费 基金的年托管费率为 0.15%。计算方法如下: H=E×0.15%÷N 27 H:每日应计提的托管费 E: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N:当年天数 本基金的托管费自基金成立日起,每日计提,按季支付给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于 次季度首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从基金财 产中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收取托管费的银行账户为: 户名: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4420-1501-1000-5259-3402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 3、运营服务费 本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估值等运营服务费用,年费率为 0.05%。 计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运营服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运营服务费自基金成立日起,每日计提,按季支付给运营服务机构。由基金管 理人于次季度首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从 基金财产中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运营服务机构收取运营服务费的银行账户为 户名: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4420-1501-1000-5259-3402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 4、基金管理人的业绩报酬 本基金不收取业绩报酬。 5、上述(一)中所列其他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关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 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其中,证券账户开户费若由托管人在开户时 先行垫付,自证券账户开户一个月内由托管人自动从基金资产中扣划,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 具资金划拨指令。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 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三)不列入基金业务费用的项目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协商一致,可根据市场发展情况调整管理费 率和托管费率。 (五)基金的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七、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资产负债表中 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 的前提下是否对基金进行收益分配,收益分配的比例亦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2、本基金在每个自然年度最多分配 1 次; 3、本基金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 4、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常春藤 20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通知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以约定的形式通知基金 份额持有人。 十八、报告义务 (一)运作期报告 1、基金管理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报告种类、内容和提供时间 (1)净值报告 基金管理人每月将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上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以各方认 可的形式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 (2)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度四月底之前,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向 基金份额持有人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可 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3个月以及基金合同终止的当年,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年度报 告。 如基金业协会制定了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规则,则从其规则执行。 2、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报告及基金份额持有人信息查询的方式 基金管理人有权采用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报告或进行相关通知。 (1)传真、电子邮件或短信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留有传真号、电子邮箱或手机号等联系方式,基金管理人可通过传 真、电子邮件或短信等方式将报告信息告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2)邮寄服务 基金管理人可向基金份额持有人邮寄年度报告等有关本基金的信息。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销售机构留存的通信地址为送达地址。通信地址如有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及时以书面 方式或以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3)基金管理人网站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报告和信息查询,内容包括净 30 常春藤 20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值报告等。 (二)向基金业协会提供的报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履行报告 义务。 十九、风险揭示 基金投资可能面临下列各项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使基金资产面临潜在的风险。市场 风险可以分为股票投资风险和债券投资风险。 1、股票投资风险主要包括: (1)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 市场价格水平波动的风险; (2)宏观经济运行周期性波动,对股票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的风险; (3)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都会 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股票价格变动的风险。 2、债券投资风险主要包括: (1)市场平均利率水平变化导致债券价格变化的风险; (2)债券市场不同期限、不同类属债券之间的利差变动导致相应期限和类属债券价格 变化的风险; (3)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 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二)管理风险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可能限于知识、技术、经验等因素而影响其对相关信息、 经济形势和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其精选出的投资品种的业绩表现不一定持续优于其他投资 品种。 (三)流动性风险 在市场或个股流动性不足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能无法迅速、低成本地调整投资计划, 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不利影响。 31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出追加或减少基金财产时,可能存在现金不足的风险和现金过多带 来的收益下降风险。 (四)信用风险 本基金交易对手方发生交易违约或者基金持仓债券的发行人拒绝支付债券本息,导致基 金财产损失。 (五)金融衍生品投资风险 1、期货投资风险 (1)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在期货市场成交不活跃时,可能在建仓和平仓期货时面临交易价格或者交易数量 上的风险。 (2)基差风险 基差是指现货价格与期货价格之间的差额。若产品运作中出现基差波动不确定性加大、 基差向不利方向变动等情况,则可能对本基金投资产生影响。 (3)合约展期风险 本基金所投资的期货合约主要包括期货当月和近月合约。当基金所持有的合约临近交割 期限,即需要向较远月份的合约进行展期,展期过程中可能发生价差损失以及交易成本损失, 将对投资收益产生影响。 (4)期货保证金不足风险 由于期货价格朝不利方向变动,导致期货账户的资金低于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经纪商的 最低保证金要求,如果不能及时补充保证金,期货头寸将被强行平仓,导致无法规避对冲系 统性风险,直接影响本基金收益水平,从而产生风险。 (5)杠杆风险 期货作为金融衍生品,其投资收益与风险具有杠杆效应。若行情向不利方向剧烈变动, 本基金可能承受超出保证金甚至基金资产本金的损失。 2、利率互换风险 利率互换交易的风险主要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是内部风险,二是外部风险。内部风险主 要是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市场预测不当,导致的投资决策风险;外部风险包括交易对手无法履 行利率互换协议,引发交易违约的信用风险,金融标的价格不利变动导致的价格风险,市场 供求失衡、交易不畅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等。 3、场外衍生品风险 (1)政策风险 场外衍生品(包括互换、场外期权)属于创新业务,监管部门可视业务的开展情况对相 关政策和规定进行调整,引起场外衍生品(包括互换、场外期权)业务相关规定、运作方式 变化或者证券市场波动,从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2)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由于场外衍生品(包括互换、场外期权)中挂钩标的的市场价格、市场利 率、波动率或相关性等因素的变化,导致投资者收益不确定的风险。 (3)交易对手不能履约的风险 交易对手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或者被有权机构撤销相关业务许可、责令停业整 顿等原因不能履行场外衍生品(包括互换、场外期权)中约定的义务,可能给投资者带来损 失的风险。 (六)特定的投资方法及基金财产所投资的特定投资对象可能引起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采取的投资策略可能存在使基金收益不能达到投资目标或者本金损失的风险。 (七)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 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 故障等风险。 在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 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注册登记机构等。 (八)基金本身面临的风险 (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