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海立股份:关于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时间:2015年11月17日 20:33:36 中财网


股票简称:海立股份(A股) 海立B股(B股) 股票代码: 600619(A股) 900910(B股) 编号:临2015-051

债券代码:122230 债券简称:12沪海立

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杭
州富生控股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5]1732号)核准,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
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7,215,189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372,999,993.1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361,199,993.10元。以
上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
了《验资报告》(德师报(验)字(15)第1545号)。根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
配套资金报告书》的规定,本次发行募集的资金在扣除相关交易费用后的净额将
用于杭州富生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富生”)补充流动资金及其子
公司四川富生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富生”)的在建项目。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根据相关规定,杭州富生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富生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已
分别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
阳支行、中国工商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分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具体情
况如下:

户名

开户银行

账号

金额(元)

杭州富生电器有
限责任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

95240154500004218

82,935,857.58

杭州富生电器有
限责任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
阳支行

571904847610805

90,000,000.00




四川富生电器有
限责任公司

中国工商股份有限公司眉
山分行

2313399119100401353

180,000,000.00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及主要内容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公司、中信建投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与实施募投项目的杭州富生、四
川富生及其开户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招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富阳支行、中国工商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
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杭州富生(或四川富生)

乙方: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丙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或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富阳支行、中国工商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分行)

丁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甲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
于乙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配套募集资金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乙方、丙方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 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丁方作为乙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项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丁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乙方指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乙方募集资金管理事
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丁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丙方
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


存储情况。


4、甲方、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项目主办人艾华、潘锋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
复印甲方、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
户的资料。


项目主办人在向丙方查询甲方、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
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甲方、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
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和乙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
账单,并抄送给丁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
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乙方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乙方可以主动或在丁方的要求下单
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8、丁方发现甲方、乙方、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
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特此公告。




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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