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ST广夏:关于定向回购和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反馈意见的回复
股票代码:000557 股票简称:﹡ST广夏 公告编号:2015-074 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定向回购和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暨关联交易反馈意见的回复 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广夏”、“上市公司”或“公司”) 于2015年5月18日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报 送了《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回购和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暨关联交易申请文件》,并收到中国证监会于2015年6月26日下发的《中国证 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51189号)及2015年8月14 日下发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二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51189号), 公司现将两次反馈意见所涉问题的说明和解释综合披露如下。 如无特殊说明,本回复中所采用的释义与《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定向回购和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一 致。 本回复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 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本回复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 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造成的。 目 录 反馈问题一:申请材料显示,2008年宁东铁路成立时,宁夏回族自治区国资委与其他股东 就宁东铁路董事、高管提名推荐存在相关协议和约定;2012年1月,神华宁煤出具《托管 函》,将所持宁东铁路股权托管给宁国运公司;2013年12月宁东铁路的第一大股东由神华 宁煤变更为宁国运公司。请你公司:1)补充提供前述协议、约定和《托管函》,并补充披 露主要内容。2)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宁东铁路各主要股东权利行使情况、推荐董事情况及对 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影响。3)结合报告期内宁东铁路股东持股变动情况、股东权利行 使情况、董事高管提名及任免情况,补充披露宁东铁路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是否发生变 化,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12条的有关规定。请独立财务顾问 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 5 反馈问题二:申请材料显示,*ST广夏《重整计划》拟定宁东铁路或其关联方为重组方,《重 整计划》第2.4条已明确重组方将通过定向增发等方式向银广夏注入净资产评估值不低于 40亿元的优质资产,且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ST广夏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合计不低于 10亿元。收益法评估显示宁东铁路2015年至2017年预测净利润合计6.88亿元。请你公司 补充披露本次交易完成后宁东铁路业绩指标能否达到《重整计划》确定的重整条件,《重整 计划》是否存在不能执行的风险,并就上述情形对上市公司的影响作出风险提示。请独立财 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 21 反馈问题三:申请材料显示,为了避免重组后上市公司与子公司交叉持股,*ST广夏以现 金或等价的方式向宁东铁路定向回购宁东铁路持有的上市公司总100,430,245股股份并予 以注销。本次交易是以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作为定价依据,且资产基础法评估按照宁东铁 路实际取得股票的成本确认了价值。交易完成后,上述回购注销反映为*ST广夏母公司对 宁东铁路的应付款项。请你公司:1)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补充披露回购并注销股 份应当履行的法律程序。2)结合本次交易的交易价格,补充披露本次交易完成后,母公司 对上述回购注销会计处理的合理性及对财务报告的影响。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和会计师 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 30 反馈问题四:申请材料显示,2015年1月1日起实施的《铁路运输企业准入许可办法》(交 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9号)规定,在中国境内从事铁路旅客、货物公共运输营业的企业法 人,应向国家铁路局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后取得铁路运输许可证。宁东铁路尚未取得铁 路运输许可证。请你公司补充披露宁东铁路申请办理铁路运输许可证的进展情况及未取得 铁路运输许可证对宁东铁路生产经营的影响。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 见。 ....................................................................... 35 反馈问题五:申请材料显示,宁东铁路通过与大秦铁路、铁龙物流和广深铁路市盈率和市 净率比较,说明本次交易价格的合理性。请你公司结合大秦铁路、铁龙物流和广深铁路与 宁东铁路的可比性等,进一步补充披露本次交易价格的合理性。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发 表明确意见。 ................................................................ 36 反馈问题六:申请材料显示,宁东铁路全体股东以其持有的宁东铁路100%股权在本次交易 中评估作价的等值部分补偿银广夏历史上关联方占款处置与担保损失(即9,897.21万元)。 请会计师充分披露上述会计处理依据、过程对宁东铁路业绩的影响及合理性,请独立财务 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 41 反馈问题七:申请材料显示,宁东铁路作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内唯一的铁路运输企业,负 责为基地内企业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如果有其他方在宁东铁路运营区域内新建并运营铁路 运输业务,将会对重组实施后宁东铁路主营业务产生不利影响。请你公司补充披露在宁东 铁路运营区域内新建并运营铁路运输业务的可能性及对宁东未来盈利的影响。请独立财务 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 44 反馈问题八:申请材料显示,本次收益法评估考虑神华宁煤煤炭间接液化等在建设项目的 运输收益。请你公司结合宏观政策、能源行业发展趋势、神华宁煤煤炭间接液化等在建项 目的建设及投产情况等,补充披露宁东铁路实现神华宁煤煤炭等在建项目运输收益的可能 性及对评估值的影响。请独立财务顾问和评估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 48 反馈问题九:申请材料显示,评估的假设条件之一为宁东铁路目前正在建设的在建工程及 未来预测期资本性支出形成的铁路工程均能按计划完工并投入使用。请你公司结合宁东铁 路相关项目审批的进展情况、建设进度、资金状况及融资能力等,补充披露宁东铁路在建 及规划项目按计划完工并投入使用的可能性及对评估值的影响。请独立财务顾问和评估师 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 55 反馈问题十:申请材料显示,煤炭是宁东铁路运输的主要货物。为促进煤炭销售、稳定经 济增长,宁东铁路2014年下调运输费用,加之固定资产折旧等成本因素,2014年净利润较 以前年度存在较大下滑。请你公司结合宏观发展趋势、煤炭销售的行业发展趋势、与其他 地区煤炭销售竞争优势等,量化分析并补充披露煤炭销售对宁东铁路未来盈利的影响,并 就宁东铁路运输价格变动对评估值的影响程度作敏感性分析。请独立财务顾问和评估师核 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 59 反馈问题十一:请你公司量化分析并补充披露柴油价格对宁东铁路未来盈利的影响,并就 柴油价格变动对宁东铁路评估值的影响程度作敏感性分析。请独立财务顾问和评估师核查 并发表明确意见。 ............................................................ 64 反馈问题十二:申请材料显示,宁东铁路参与*ST广夏破产重整、受让*ST广夏14.64%股份 时,审计机构对宁东铁路2009年至2011年财务报表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宁东铁路 2012年1月披露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未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披露上述审计意见类型。请你公司补充披露 上述信息披露遗漏的原因、是否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是否构成本次交易的法律障碍。请 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 66 反馈问题十三:申请材料显示,宁东铁路与秦源煤炭因合同纠纷存在未决诉讼。请你公司 补充披露上述诉讼事项的最新进展情况,相关会计处理及对宁东铁路业绩的影响。请独立 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 69 反馈问题十四:请你公司以列表形式进一步补充披露原关联方占款的相关情况,包括但不 限于资金占用方、资金金额、解决方式及对宁东铁路业绩的影响。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 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 69 反馈问题十五:请你公司结合宁东铁路各纳税申报主体报告期内主要税种、享受税收优 惠、当期实现收入与纳税税种及税额之间的关系、实际缴纳税额等情况,分年度逐项披露 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相关科目的变动情况、列表披露纳税申报表、申报财务报表、原 始财务报表之间的勾稽关系。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 72 反馈问题十六:请你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4年修订)》第十六条规定,更新并补充披露宁东铁路2014年 主要财务指标。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 85 反馈问题一:申请材料显示,2008年宁东铁路成立时,宁夏回族自治区国资委 与其他股东就宁东铁路董事、高管提名推荐存在相关协议和约定;2012年1 月,神华宁煤出具《托管函》,将所持宁东铁路股权托管给宁国运公司;2013 年12月宁东铁路的第一大股东由神华宁煤变更为宁国运公司。请你公司:1) 补充提供前述协议、约定和《托管函》,并补充披露主要内容。2)补充披露报 告期内宁东铁路各主要股东权利行使情况、推荐董事情况及对股东大会、董事 会决议的影响。3)结合报告期内宁东铁路股东持股变动情况、股东权利行使情 况、董事高管提名及任免情况,补充披露宁东铁路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是否发 生变化,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12条的有关规定。 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协议、约定及《托管函》内容的补充披露 1、协议及约定的主要内容 2008年5月22日,自治区国资委、神华宁煤、信达资产、华电国际、黄河 水电及大唐大坝签署了《宁夏大古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扩股企业类型变更协议 书》(以下简称“《变更协议书》”)。《变更协议书》主要内容如下: (1)变更事项:上述各方同意对大古有限进行增资扩股,并将其更名为宁 东铁路,公司性质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2)经营范围:宁东铁路经营范围为铁路开发建设和经营管理、仓储和物 流、机车和车辆维修、酒店管理等; (3)股本及股权结构变更:宁东铁路注册资本增加为30亿元,协议约定的 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发起人 注册资本(万元)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1 自治区人民政府 15,000 5 其他(净资产) 2 神华宁煤 103,500 34.5 铁路资产 3 信达资产 91,500 30.5 股权资产 4 华电国际 30,000 10 货币资金 5 黄河水电 30,000 10 货币资金 6 大唐大坝 30,000 10 货币资金 合计 300,000 100 - (4)股东大会构成:前述全部出资方组成宁东铁路股东大会; (5)董事会构成:宁东铁路董事会共11人组成,董事长1名,由自治区党 委、政府推荐,经董事会选举产生,副董事长2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宁东铁 路董事会成员按下表中的名额分配方式从各出资方产生: 提名单位/方式 人数(名) 自治区国资委 1 神华宁煤 3 信达资产 3 华电国际 1 黄河水电 1 大唐大坝 1 职工董事 1 合计 11 (6)监事会构成:宁东铁路监事会共5人组成,监事会主席1名,由监事 会选举产生。宁东铁路监事会成员提名权安排如下: 提名单位/方式 人数(名) 自治区国资委 1 神华宁煤 1 信达资产 1 职工监事 2 合计 5 (7)高级管理人员构成:宁东铁路设总经理1名,由自治区党委、政府推 荐,由宁东铁路董事会聘任;设副总经理若干名,均由自治区国资委推荐,由宁 东铁路董事会聘任;各出资方不直接向宁东铁路派出高级管理人员。 同日,前述各方依照《变更协议书》内容共同制定并签署宁东铁路当时有效 的《公司章程》。 2、《托管函》的主要内容 2012年1月8日,神华宁煤向宁夏国投出具《托管函》。《托管函》全文 如下:“根据宁夏宁东铁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宁东铁路”)2012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会议决议,本公司将所持有宁东铁路的股权转让给你公司。在完成前述 股权转让前,将本公司所持有的宁东铁路相关股权托管给你公司,由你公司行使 宁东铁路的股东权利。” 3、《托管函》出具背景及相关方履行的决策程序 2012年1月神华宁煤向宁夏国投出具《托管函》,该《托管函》出具背景 及相关主体履行决策程序情况如下: (1)2012年1月5日,宁东铁路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同意神华宁煤及中国 神华拟将其分别持有的部分宁东铁路股权转让给原宁夏国投。 (2)2012年1月8日,神华宁煤向原宁夏国投出具《托管函》,该《托管 函》由神华宁煤董事长签字并已经神华宁煤盖章。 (3)2012年1月18日,宁东铁路按照《重整计划》规定向银广夏提供了 3.2亿元资金,受让重整专用账户中的82,902,914股银广夏股份并成为银广夏第 一大股东。基于前述事项,宁东铁路发布《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根据该报告 书信息披露确认,为推进宁东铁路借壳上市进程,神华宁煤已向原宁夏国投出具 《托管函》,并约定在完成股权转让前,委托宁夏国投管理神华宁煤持有的宁东 铁路相关股权,由原宁夏国投行使其在宁东铁路的股东权利。 (4)2013年7月15日,宁东铁路召开股东大会并再次确认前述股权转让 事项。2013年7月18日,神华宁煤及中国神华分别与原宁夏国投签署《股权转 让协议》。根据该等协议,神华宁煤及中国神华分别同意将其所持宁东铁路25% 及4.24%股权转让给原宁夏国投。 (5)2013年11月2日,国务院国资委向神华集团下发《关于宁夏宁东铁 路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协议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2013]954号), 批准上述股权转让事宜。 综上,神华宁煤向原宁夏国投出具的《托管函》确系神华宁煤作出,已取得 宁国运公司的书面确认,《托管函》在作出后已提交深交所审阅,且其主要内容 已经在宁东铁路出具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予以公开披露。 4、宁夏国投是否依据《托管函》行使宁东铁路股东权利 作为宁东铁路的股东,宁夏国投主要通过参加股东大会的形式及通过其提名 的董事参加宁东铁路董事会的形式行使其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项决 策、利润分配、公司治理结构、股权转让及高级管理人员聘任等)。 根据宁东铁路提供的资料、宁国运公司出具的《说明函》并经核查,自神华 宁煤出具《托管函》之日起至国务院国资委出具《关于宁夏宁东铁路股份有限公 司国有股权协议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2013]954号)的期间内,宁 东铁路共召开6次股东大会及6次董事会,神华宁煤在相关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 表决上均与宁夏国投保持一致,同时在前述期间内宁东铁路的董事长、总经理、 副总经理及总会计师的职位均由宁夏国投推荐/提名人员担任。 根据宁国运公司出具的《说明函》,自宁夏国投接受《托管函》之日起至国 务院国资委下发《关于宁夏宁东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协议转让有关问题的 批复》(国资产权[2013]954号)同意前述股权变更前,宁夏国投均依照《托管 函》约定履行管理前述股权的权利义务,且神华宁煤在宁东铁路日常经营及重大 事项决策均与宁夏国投保持一致。 在国务院国资委出具《关于宁夏宁东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协议转让有 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2013]954号)后至神华宁煤所持股权过户至宁夏国 投名下期间,宁东铁路曾于2013年11月16日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1)就前述股权转让相关事项修订《公司章程》;(2)宁东铁路购买营业 房。其中在宁东铁路购买营业房议案的审议表决过程中,神华宁煤在股东大会的 投票及其委派董事在董事会的投票均投下反对票,与宁夏国投的投票不一致。 根据宁国运公司出具的《说明函》,神华宁煤在宁东铁路董事会、股东大会 审议表决宁东铁路购买营业房议案过程中与宁夏国投表决不一致的事项,系因国 务院国资委下发《关于宁夏宁东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协议转让有关问题的 批复》(国资产权[2013]954号)后,双方股东均认为股权交割事宜已经取得有 权机构批准因而终止履行《托管函》相关权利义务。 (二)宁东铁路主要股东在报告期内行使权力、推荐董事的情况及对公司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影响 1、报告期内宁东铁路的主要股东 根据宁东铁路提供的资料、出具的说明和承诺, 2012年度、2013年度、2014 年度及2015年1-6月内(以下简称“报告期”),宁东铁路主要股东为宁国运公 司(2014年12月前为宁夏国投)及信达资产和神华宁煤。前述股东报告期内持 有宁东铁路股权比例变动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2012年1月 2013年1月 自2013年11月起 报告期末 宁国运公司 5% 19.34% 48.58% 48.58% 信达资产 30.5% 25.90% 25.90% 25.90% 神华宁煤 39.5% 33.54% 8.54% 8.54% 2、报告期内主要股东权力行使的情况 报告期内,宁东铁路共召开14次股东大会,宁东铁路主要股东主要通过参 加股东大会的形式行使其对宁东铁路的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项决策、 利润分配、公司治理结构、股权转让等)。报告期内宁东铁路召开股东大会的具 体情况及主要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召开日期 审议事项 主要股东表决情况 宁国运 公司 神华 宁煤 信达 资产 1. 2012.01.05 1.审议同比例增资议案; 同意 同意 弃权 2.审议股权转让议案; 同意 同意 弃权 3.审议关于聘请中介机构的议案。 同意 同意 弃权 2. 2012.02.09 审议向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推荐董事、监事人选的提案。 同意 同意 同意 3. 2012.03.31 1.审议关于宁东铁路《2011年董事会工作报 告》的议案; 同意 同意 同意 2.审议关于宁东铁路《2011年监事会工作报 告》的议案; 同意 同意 同意 3.审议关于宁东铁路《2011年财务决算及2012 年财务预算》的议案; 同意 同意 同意 4.审议关于宁东铁路《2011年基本建设完成情 况及2012年基本建设安排》的议案; 同意 同意 同意 5.审议《关于黎家新庄站和鸳鸯湖站置换土地 的议案》; 同意 同意 同意 6.审议关于《注销宁东铁路勘察设计院(有限 公司)清算组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 同意 同意 7.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 同意 同意 8.审议关于宁东铁路及股东与广夏(银川)实 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吸收合并协议》的议案; 同意 同意 同意 9.审议《关于将土地出让金转增宁夏国有投资 运营有限公司对公司出资的议案》; 同意 同意 同意 10.审议《关于补足出资的议案》; 同意 同意 反对 11.审议《关于对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 公司投入部分实物资产进行确认的议案》; 同意 同意 同意 12.审议《关于解决银广夏历史遗留问题的议 案》; 同意 同意 同意 13.审议《关于股权转让的议案》。 同意 同意 同意 4. 2012.10.22 1.关于调整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换 股吸收合并宁夏宁东铁路股份有限公司新增 股份发行价格的议案; 同意 同意 同意 2.关于设立世纪大厦全资子公司的议案; 同意 同意 同意 3.关于解决递延所得税的议案。 同意 同意 同意 5. 2013.04.09 1.审议宁东铁路《2012年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同意 同意 2.审议宁东铁路《2012年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同意 同意 3.审议宁东铁路《2012年财务决算及2013年 财务预算》的报告; 同意 同意 同意 4.审议宁东铁路《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 报告; 同意 同意 反对 5.审议宁东铁路《2012年基本建设完成情况及 2013年基本建设安排》的报告; 同意 同意 同意 6.审议增加宁东铁路经营范围的议案; 同意 同意 同意 7.审议成立中铁宁夏宁东石化有限公司的议 案; 同意 同意 同意 8.审议购置葡萄种植及酿酒厂用地的议案; 同意 同意 同意 9.审议处置葡萄酿酒设备的议案。 同意 同意 同意 6. 2013.07.05 1.关于新建酿酒葡萄基地酒厂酒庄项目的相 关事项; 同意 同意 同意 2.关于缴纳工业用电补贴的决议; 同意 同意 同意 3.关于更换董事的决议。 同意 同意 同意 7. 2013.07.15 审议宁东铁路股权转让的议案。 同意 同意 同意 8. 2013.11.16 1.审议宁东铁路购买营业房的议案; 同意 反对 同意 2.审议修订章程的议案。 同意 同意 同意 9. 2013.11.25 审议公司利润分配的议案。 同意 同意 同意 10. 2014.04.09 1.审议宁东铁路《201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同意 同意 2.审议宁东铁路《201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同意 同意 3.审议宁东铁路《2013年度财务决算及2014 年度财务预算》的报告; 同意 同意 同意 4.审议宁东铁路《关于2013年度利润分配的 议案》; 同意 同意 同意 5.审议宁东铁路《2013年度基本建设完成情况 及2014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报告; 同意 同意 同意 6.审议《关于成立物流公司的议案》; 同意 同意 同意 7.《关于成立中铁宁东石化有限公司的议案》。 同意 同意 同意 11. 2014.08.19 1.审议《关于审议重组有关协议的议案》; 同意 同意 同意 2.审议《关于调整“银广夏”重组方案的议 案》。 同意 同意 同意 12. 2014.12.19 1.审议《关于“银广夏”约1.1亿元应付款项 处置的议案》; 同意 同意 同意 2.审议《关于“银广夏”重组方案的议案》; 同意 同意 同意 3.审议《关于签署<股份回购协议>的议案》; 同意 同意 同意 4.审议《关于孟虎不再担任公司董事的议案》。 同意 同意 同意 13. 2015.02.03 1.审议《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同意 同意 2.审议《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同意 同意 3.审议《2014年度财务决算及2015年度财务 预算》; 同意 同意 同意 4.审议《2014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同意 同意 同意 5.审议《2014年度基本建设完成情况及2015 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同意 同意 同意 6.审议《关于变更董事的议案》; 同意 同意 同意 7.审议《关于变更监事的议案》。 同意 同意 同意 14. 2015.04.17 1.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 同意 同意 2.审议《关于调整“银广夏”重组方案的议 案》; 同意 同意 同意 3.审议《关于调整<股份回购协议>的议案》; 同意 同意 同意 4.审议《关于全体股东确认历次股东大会程序 合规的议案》; 同意 同意 同意 5.审议《关于收购巴彦淖尔市农垦神舟光伏电 力有限公司的议案》。 同意 同意 同意 综上,自2012年1月8日神华宁煤向宁夏国投出具《托管函》时起至神华 宁煤与宁夏国投股权转让事项完成之日止,神华宁煤已将其持有的宁东铁路股权 委托宁夏国投管理,因此,宁东铁路股东大会议案审议表决过程中,除2013年 11月16日审议宁东铁路购买营业房的议案外(该议案最终按宁夏国投审议意见 执行),神华宁煤就上述表格所述议案的审议意见及表决结果均与宁夏国投保持 一致。因此,尽管神华宁煤未在历次股东大会审议、表决中书面委托宁夏国投代 其行使表决权,但股东大会各项议案(除购买营业房议案外)表决结果均与宁夏 国投一致,扩大了宁夏国投对宁东铁路股东大会的影响力。 上述2013年11月宁东铁路相关股东大会决议中,神华宁煤与宁国投公司表 决不一致系双方股东均认为股权交割事宜已经取得有权机构批准因而终止履行 《托管函》相关权利义务,而未继续按照股权交割完成时点执行《托管函》。同 时,经本公司确认上述表决不一致事项涉及的房产购置事项,不会对本公司实际 的生产经营构成重大影响,更不会对本次重组构成障碍。 3、报告期内宁东铁路主要股东推荐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根据宁东铁路报告期初有效的《公司章程》的规定,宁东铁路董事会成员由 宁国运公司推荐1人,神华宁煤推荐3人,信达资产推荐3人。公司设董事长1 名,由自治区党委、政府推荐,董事会选举产生。 根据宁东铁路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的规定,宁东铁路董事会成员由宁国 运公司推荐3人,信达资产推荐3人,神华宁煤推荐1人。公司设董事长1名, 由自治区党委、政府推荐,董事会选举产生。 根据前述规定、宁东铁路提供的资料、出具的说明和承诺并经核查,宁东铁 路主要股东报告期内推荐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任免、变动情况如下: 时间 董事 宁国运公司1 信达资产 神华宁煤 报告期初任职 情况 鲍金全(董事长) 邹嘉宏、胡雪梅、韩鹏飞 樊永宁、孟 虎、柏青 2014年4月9日 任职情况 王天林、孟虎、柏青 邹嘉宏、胡雪梅、韩鹏飞 樊永宁 2014年11月11 日任职情况 王天林(董事长) 邹嘉宏、胡雪梅、韩鹏飞 樊永宁 2014年12月19 日任职情况 王天林、柏青 邹嘉宏、胡雪梅、韩鹏飞 樊永宁 2015年2月4日 任职情况 王天林、柏青 黄占平、张江雪、韩鹏飞 樊永宁 报告期末任职 情况 王天林、柏青 黄占平、张江雪、韩鹏飞 樊永宁 时间 高级管理人员 宁国运公司 信达资产 神华宁煤 总经理 副总经理 总会计师 - - 报告期初任职 情况 柏青 李银山 孟虎 代钢 - - 2014年12月25 日任职情况 柏青 李银山 王清杰 李洪钧 代钢 - - 报告期末任职 情况 柏青 李银山 王清杰 李洪钧 代钢 - - 1宁国运公司推荐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系指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及国资委通过宁夏国投及宁国运公司向宁 东铁路推荐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同。 综上,报告期内,宁东铁路董事长均由宁夏国投及宁国运公司提名并经董事 会选举表决后获得任命,且宁东铁路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高级管理人员均由 宁夏国投及宁国运公司提名并由董事会聘任,符合《变更协议书》及当时有效《公 司章程》的规定。 4、报告期内主要股东提名董事的权力行使情况 报告期内,宁东铁路共召开17次董事会,宁东铁路主要股东提名董事主要 通过参加董事会的形式行使权利(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项决策、利润分配、公 司治理结构、股权转让、高级管理人员聘任等)。报告期内宁东铁路召开董事会 的具体情况及主要股东提名董事表决情况如下: (1)报告期初至2014年4月9日 召开日期 审议事项 宁国运公司提名董 事表决情况 神华宁煤提名董事表 决情况 鲍金全 樊永宁、孟虎、柏青 1. 2012.02.09 审议向广夏(银川)实业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监 事会推荐董事、监事人选 的提案。 同意 均同意 2. 2012.03.31 1.审议关于公司《2011 年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 案; 同意 均同意 2.审议关于公司《2011 年财务决算及2012年财 务预算》的议案; 同意 均同意 3.审议关于公司《2011 年基本建设完成情况及 2012年基本建设安排》的 议案; 同意 均同意 4.审议《关于公司黎家新 庄站和鸳鸯湖站置换土 地的议案》; 同意 均同意 5.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 程》的议案; 同意 均同意 6.审议关于公司及股东 与广夏(银川)实业股份 有限公司签订《吸收合并 协议》的议案; 同意 均同意 7.审议《关于将土地出让 金转增宁夏国有投资运 营有限公司对公司出资 的议案》; 同意 均同意 8.审议《关于补足出资的 议案》; 同意 均同意 9.审议《关于对神华宁夏 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投入部分实物资产进行 确认的议案》; 同意 均同意 10.审议《关于股权转让 的议案》。 同意 均同意 3. 2012.10.10 1.审议《公司2012年1-3 季度生产经营情况和第4 季度工作安排》; 同意 均同意 2.审议《关于改选公司副 董事长的提案》 同意 均同意 4. 2012.10.22 1.关于调整广夏(银川) 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换股 吸收合并宁夏宁东铁路 股份有限公司新增股份 发行价格的议案; 同意 均同意 2.关于设立世纪大厦全 资子公司的议案; 同意 均同意 3.关于解决递延所得税 的议案。 同意 均同意 5. 2013.04.09 1.审议《2012年生产经营 情况和2013年重点工作 安排》; 同意 均同意 2.审议《2013年生产经营 计划》; 同意 均同意 3.审议《2012年财务决算 及2013年财务预算》; 同意 均同意 4.审议《2012年度利润分 配方案》; 同意 均同意 5.审议《2012年基本建设 完成情况及2013年基本 建设安排》的报告; 同意 均同意 6.审议增加公司经营范 围的议案 同意 均同意 6. 2013.08.16 审议公司管理层2012年 度年薪分配方案 同意 均同意 7. 2013.11.16 1.审议公司购买营业房 的议案; 同意 樊永宁反对 2.审议修订章程的议案。 同意 均同意 8. 2013.11.25 审议公司利润分配的议 案。 同意 均同意 9. 2014.03.06 1.审议《公司2013年度 生产经营情况和2014年 同意 均同意 度重点工作安排》; 2.审议《2014年度生产经 营计划》; 同意 均同意 3.审议《2013年度财务决 算及2014年度财务预 算》; 同意 均同意 4.审议《关于2013年度 利润分配的议案》; 同意 均同意 5.审议《2013年度基本建 设完成情况及2014年度 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报 告; 同意 均同意 6.审议《关于组建董事会 各专业委员会及委员提 名的议案》; 同意 均同意 7.审议《关于<现代物流 发展可行性研究报告>的 议案》; 同意 均同意 8.审议《关于成立物流公 司的议案》; 同意 均同意 9.审议《2013年度董事会 工作报告》 同意 均同意 (2)2014年4月9日至2014年11月11日 召开日期 审议事项 宁国运公司提名董事 表决情况 神华宁煤提名董事 表决情况 王天林、孟虎、柏青 樊永宁 10. 2014.04.09 审议选举王天林为公司 董事长的议案 均同意 同意 11. 2014.08.19 1.审议《关于调整重组 方案的议案》; 均同意 同意 2.审议《关于调整“银 广夏”重组方案的议 案》。 均同意 同意 12. 2014.09.01 审议调整2014年度经营 计划的议案 均同意 同意 (3)2014年11月11日起 召开日期 审议事项 宁国运公司提名董事 表决情况 神华宁煤提名董事 表决情况 王天林、柏青 樊永宁 13. 2014.11.11 1.审议《关于免于孟虎 公司董事、副董事长职 务的议案》; 均同意 同意 2.审议《关于孟虎辞去 “银广夏”董事、董事 长职务的议案》; 均同意 同意 3.审议《关于提名王天 林为“银广夏”董事、 董事长人选的议案》 均同意 同意 14. 2014.12.19 1.审议《关于“银广 夏”约1.1亿元应付款 项处置的议案》; 均同意 同意 2.审议《关于“银广 夏”重组方案的议案》; 均同意 同意 3.审议《关于签署<股份 回购协议>的议案》; 均同意 同意 4.审议《关于召开公司 2014年度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议案》 均同意 同意 15. 2014.12.25 审议聘任李洪钧、王清 杰为公司副总经理的议 案 均同意 同意 16. 2015.01.14 1.审议《公司2014年度 生产经营情况和2015 年度重点工作安排》; 均同意 同意 2.审议《2015年度生产 经营计划》; 均同意 同意 3.审议《2014年度财务 决算及2015年度财务 预算》; 均同意 同意 4.审议《关于利润分配 的议案》; 均同意 同意 5.审议《2014年度基本 建设完成情况及2015 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 划》的报告; 均同意 同意 6.审议《2014年度董事 会工作报告》; 均同意 同意 7.审议《关于变更董事 的议案》; 均同意 同意 8.审议《关于召开公司 2014年度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议案》 均同意 同意 17. 2015.04.02 1.审议《关于修订公司< 章程>的议案》; 均同意 同意 2.审议《关于调整“银 广夏”重组方案的议 均同意 同意 案》; 3.审议《关于调整<股份 回购协议>的议案》; 均同意 同意 4.审议《关于全体股东 确认历次股东大会程序 合规的议案》; 均同意 同意 5.审议《关于收购巴彦 淖尔市农垦神舟光伏电 力有限公司的议案》; 均同意 同意 6.审议《关于选举公司 副董事长的议案》; 均同意 同意 7.审议《关于更换公司 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均同意 同意 8.审议《关于召开公司 2015年度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议案》 均同意 同意 经核查,自2012年1月8日神华宁煤向宁夏国投出具《托管函》时起至神 华宁煤与宁夏国投股权转让事项完成之日止,宁东铁路董事会议案审议表决过程 中,除在2013年11月16日审议宁东铁路购买营业房的议案时神华宁煤提名董 事之一樊永宁反对外(该议案最终按宁夏国投提名董事审议意见执行),神华宁 煤提名董事就宁东铁路董事会议案的审议意见及表决结果均与宁夏国投提名董 事保持一致。 上述2013年11月宁东铁路相关董事会决议中,神华宁煤与宁国投公司表决 不一致系双方股东均认为股权交割事宜已经取得有权机构批准因而终止履行《托 管函》相关权利义务,而未继续按照股权交割完成时点执行《托管函》。同时, 经本公司确认上述表决不一致事项涉及的房产购置事项,不会对本公司实际的生 产经营构成重大影响,更不会对本次重组构成障碍。 5、报告期内主要股东对宁东铁路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影响 宁东铁路主要股东宁国运公司、信达资产及神华宁煤,均已依照《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宁东铁路当时有效的《公司章程》等公司治理文件的规 定,向宁东铁路推荐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并对重大事项 进行审议表决。其中,宁国运公司向宁东铁路推荐的董事、董事长及总经理、副 总经理人选,均通过宁东铁路股东大会、董事会当选或接受聘任。 综上,宁东铁路主要股东通过向宁东铁路推荐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股 东大会并以投票表决等形式参与宁东铁路重大事项审议决策方式履行了作为股 东的权利义务,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宁东铁路《公司章程》的规定。 其中:(1)宁国运公司通过向宁东铁路推荐董事、董事长及总经理、副总经理 人选实现对宁东铁路主要人事任免和日常经营管理活动的控制;(2)神华宁煤 及其所提名的宁东铁路董事在宁东铁路董事会、股东大会绝大多数议案审议表决 及公司重大事项决策中均依照《托管函》的要求与宁国运公司保持一致。 因此,报告期内宁东铁路的主要股东中宁国运公司对宁东铁路股东大会、董 事会具有重要影响,神华宁煤依照《托管函》要求在宁东铁路绝大多数重大事项 决策中与宁夏国投保持一致,加强了宁夏国投对宁东铁路的影响,中国信达对宁 东铁路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影响相对较小,不影响宁夏国投或宁国运公司对宁东 铁路的实际控制与运营管理。 (三)宁东铁路最近三年实际控制人情况 根据自治区国资委与神华宁煤分别出具的说明,宁东铁路现任董事长、总经 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均由自治区党委、政府或自治区国资 委提名,并由宁东铁路董事会选举或聘任,现任高级管理人员均按照自治区国资 委规定的相关考评制度进行考核。尽管神华宁煤在自2008年公司设立至2013 年12月股权转让完成期间,股权比例上为宁东铁路第一大股东,但神华宁煤并 不实际参与和决定宁东铁路的生产经营,并于2012年1月8日向宁夏国投出具 《托管函》,将其所持宁东铁路部分股权托管给宁夏国投,由宁夏国投行使其在 宁东铁路的股东权利。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07 年11 月25 日发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 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证监法律字[2007]15 号)的规定,最近3年内实际控 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以公司控制权的稳定为标准,认定公司控制权的归属,既需要 审查相应的股权投资关系,也需要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综合对股东大会、董事 会决议的实质影响、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及任免所起的作用等因素进行 分析判断。 因此基于以下判断,自宁东铁路设立至自治区国资委不再持有宁东铁路控股 股东宁国运公司股权的期间内,宁国运公司对宁东铁路拥有控制权,自治区国资 委为宁东铁路实际控制人: (1)截至2013年12月股权转让完成前,宁国运公司并非宁东铁路第一大 股东,但鉴于神华宁煤已于2012年1月8日出具《托管函》且依照《托管函》 要求在宁东铁路股东大会、董事会绝大多数议案的审议表决及重大事项决策中与 宁国运公司保持一致,因此宁国运公司在宁东铁路重大事项决策中有重大影响; 同时考虑到:①根据宁东铁路当时有效的《公司章程》、《变更协议书》及《托管 函》,报告期内,宁东铁路董事长均由宁夏国投及宁国运公司提名并经董事会选 举表决后获得任命,加之,神华宁煤提名董事在表决中与宁国运公司提名董事保 持一致,宁国运公司对宁东铁路董事会具有重大影响;②根据宁东铁路当时有效 的《公司章程》及《变更协议书》,报告期内,宁东铁路主要高级管理人员均由 宁国运公司提名并接受宁东铁路聘任,对宁东铁路实际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宁国运公司藉此对宁东铁路生产经营事项进行控制。③根据宁国运公司出具的《说 明函》,2013年11月宁东铁路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中,神华宁煤与宁国投 公司表决不一致系双方股东均认为股权交割事宜已经取得有权机构批准因而终止 履行《托管函》相关权利义务,而未继续按照股权交割完成时点执行《托管函》。 同时,经上市公司确认上述表决不一致事项涉及的房产购置事项,不会对上市公司 实际的生产经营构成重大影响,更不会对本次重组构成障碍。因此,认定宁国运公 司对宁东铁路具有实际控制权。 (2)2013年12月股权转让完成后,宁国运公司持有宁东铁路48.58%股权, 为宁东铁路第一大股东,神华宁煤成为宁东铁路参股股东,宁国运公司对宁东铁 路的控制权没有发生变化。 2014年12月3日,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成立 宁夏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通知》(宁政发[2014]105号)并经自治 区人民政府批准及自治区工商局核准,宁夏国投(国有独资)于2014年12月 15日更名为宁国运公司,股东由自治区国资委变更为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5年4月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 于宁夏宁东铁路股份有限公司控制权未发生变更的复函》(宁政办函[2015]35 号),根据该复函,宁国运公司的股东变更对宁东铁路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及其股 权的国有性质不发生任何影响,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宁东铁路公司仍拥有实际控制 权。 综上分析,宁东铁路的实际控制权最近三年没有发生变更,符合《首发管理 办法》第12条的规定。 (四)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法律顾问金杜律所认为: “(1)自《托管函》出具之日起至神华宁煤所持股权变更至宁夏国投名下之 日止,除上述购买营业房议案神华宁煤未与宁夏国投作出一致表决外,宁夏国投 均依照《托管函》行使宁东铁路股东权利; (2)根据宁国运公司出具的《说明函》,神华宁煤在宁东铁路购买营业房议 案中未与宁夏国投作出一致表决,系因《关于宁夏宁东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 权协议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2013]954号)出具后双方股东认为股 权交割事宜已经取得有权机构批准而终止履行《托管函》相关权利义务,而未严 格按照股权转让完成时点执行《托管函》所致,且宁东铁路购买营业房议案最终 依照宁夏国投表决方向通过宁东铁路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因此前述表决不一 致事项不会对宁夏国投依照《托管函》实际行使宁东铁路股东权利产生重大影响。 (3)根据自治区国资委及相关主体的说明,虽然宁国运公司的股东由自治 区国资委变更为自治区人民政府,但自治区国资委系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代为 履行其对宁国运公司的出资人义务,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宁东铁路仍拥有实际控制 权,宁东铁路实际控制权最近三年未发生变更,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12条 的规定。” 独立财务顾问广发证券认为: “经核查,《托管函》确系由神华宁煤出具,并已经宁国运公司确认,《托管 函》出具后曾提交深交所审核,且其主要内容已在宁东铁路相关权益变动报告书 中公开披露。 自《托管函》出具之日至国务院国资委下发《关于宁夏宁东铁路股份有限公 司国有股权协议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2013]954号)并同意受托宁 东铁路股权转让之日止,宁国运公司并非宁东铁路第一大股东,但鉴于神华宁煤 已依照《托管函》要求在宁东铁路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表决及重大事项决策中 与宁国运公司保持一致,因此宁国运公司在宁东铁路重大事项决策中有重大影 响;同时,根据宁东铁路当时有效的《公司章程》、《变更协议书》、《托管函》, 以及董事及高管推荐情况、董事会表决、公司实际运营情况看,报告期内,神华 宁煤提名董事在重大事项表决中与宁国运公司提名董事保持一致,神华宁煤不实 际干涉宁东铁路日常生产经营,宁国运公司对宁东铁路董事会具有重大影响、对 宁东铁路实际生产经营事项具有控制力。同时,在2013年11月宁东铁路相关董 事会、股东大会决议中,神华宁煤与宁国运公司因相关房产购置事项而表决不一 致的唯一情况,系双方股东认为股权交割事宜已经取得有权机构批准而终止履行 《托管函》相关权利义务,而未严格按照股权交割完成时点执行《托管函》所致, 不会对宁国运公司依照《托管函》实际行使宁东铁路股东权利产生重大影响。此 外,在2013年12月股权转让完成后,宁国运公司成为宁东铁路第一大股东,神 华宁煤成为宁东铁路参股股东,宁国运公司对宁东铁路的控制权没有发生变化。 因此,宁国运公司对宁东铁路具有实际控制,认定宁国运公司原控股股东自治区 国资委是宁东铁路的实际控制人。 2014年12月,宁国运公司的股东由自治区国资委变更为自治区人民政府, 根据自治区国资委及相关主体的说明,自治区国资委系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代 为履行其对宁国运公司的出资人义务,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宁东铁路仍拥有实际控 制权。综上,宁东铁路实际控制权最近三年未发生变更,不存在违背《<首发办 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 意见第1号》相关规定的情形。” 反馈问题二:申请材料显示,*ST广夏《重整计划》拟定宁东铁路或其关联方为 重组方,《重整计划》第2.4条已明确重组方将通过定向增发等方式向银广夏注 入净资产评估值不低于40亿元的优质资产,且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ST广夏连 续三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合计不低于10亿元。收益法评估显示宁东铁路2015年 至2017年预测净利润合计6.88亿元。请你公司补充披露本次交易完成后宁东铁 路业绩指标能否达到《重整计划》确定的重整条件,《重整计划》是否存在不 能执行的风险,并就上述情形对上市公司的影响作出风险提示。请独立财务顾 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重整计划》执行过程 2011年12月9日,银广夏管理人分别发布《重整计划》及《广夏(银川) 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法院批准重整计划的公告》。根据前述公告,银川 中院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银广夏重整程序。 根据《重整计划》,其所确定的重整方案包括:(1)通过拍卖等方式处置 银广夏现有全部资产并将其全部剥离;(2)引入宁东铁路优质资产并以其作为 重组方;(3)重组方应通过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向银广夏注入净资产评估价值 不低于40亿元的优质资产,且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连续三个会 计年度净利润合计不低于10亿元,从而解决银广夏历史遗留问题并承担相应成 本,使银广夏恢复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消除历史遗留问题造成的不良后果。 2013年2月20日,银川中院出具(2010)银民破字第2-13号《民事裁定书》, 截至该裁定出具之日,除个别少数债权人的100万元左右清偿资金因未能提供资 金帐户暂时无法支付预留外,银广夏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 2013年2月28日,银广夏发布《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银川 中院裁定<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公告》,根据该公告,银广夏《重整计划》已 执行完毕。 (二)本次交易符合《重整计划》规定的注入资产估值条件 根据中和评估出具以2014年6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的《广夏(银川)实业 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涉及的宁夏宁东铁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全 部权益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和评报字(2014)第YCV1081号),以及以2015 年6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的《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股份购买 资产所涉及的宁夏宁东铁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 和评报字(2015)第YCV1082号),两次评估中,用资产基础法与收益法两种 评估方法对宁东铁路股东全部权益价值的评估结果均高于40亿元,即宁东铁路 估值情况符合《重整计划》规定的注入资产估值条件。 (三)关于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业绩指标能否达到《重整计划》规定 的业绩指标的分析与判断 根据中和评估以2014年6月30日为基准日出具的评估报告,其中收益法关 于本次交易标的资产宁东铁路2015年-2018年预测的净利润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评估基准日 项目 2015年 2016年 2017年 2018年 2014年6月30日 净利润 16,561.55 15,474.76 36,794.46 58,096.26 上述预测出于以下谨慎考虑: 1、本次对宁东未来运输收益影响较大的神华宁煤煤炭间接液化项目(预计 于2017年全面投产)在2017年度内的运输需求预测为该项目运输实际需求的一 半(即将2600万吨煤炭运输需求中的1300万吨、400万吨油品运输需求中的200 万吨在2017年度纳入盈利预测范围),因此神华宁煤煤炭间接液化项目、内蒙 华星新能源煤制气项目(预计于2018年投产)的预测运输收益均在2018年体现。 2、宁东铁路拟全面布局的光伏电站业务正在积极推进中,宁东铁路拟收购 的神舟光伏电力公司100%的股权事宜正在积极推进、拟收购明德鑫100%股权 的相关尽职调查工作正在进行,收购完成后,预计宁东铁路拥有的光伏电站整体 规模可达到230MWp。由于相关尽职调查尚未完成,宁东铁路最终能否顺利布局 光伏产业尚存在不确定性,因此本次预测中也未将光伏业务的相关收益情况纳入 盈利预测范围。 3、报告期内宁东铁路运量受宏观经济增速放缓导致煤炭需求整体疲软的影 响而使净利润整体水平下滑,且宁东铁路布局的光伏发电正在推进中、葡萄酒业 务的业绩尚未有显著成效,宁东铁路净利润整体预期有所放缓,2015年-2018年 净利润预期数据系根据经济形势和企业实际情况进行谨慎判断后出具的预测结 果。 综上,在当前评估收益法预测的假设前提和客观条件基础上,预计宁东铁路 2015年-2017年净利润可能无法满足《重整计划》确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 *ST广夏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合计不低于10亿元”的重整条件。 但考虑到银广夏本次交易涉及减资程序,根据相关规定银广夏本次回购宁东 铁路持有的100,430,245股银广夏股份并予以注销仍应实施以下程序: (1)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银广夏应依照前述法 律法规的规定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发布《通知债权人公告》并登报; (2)银广夏应自前述公告、登报期间(至少45日)届满后,向自治区工商 局申请办理本次回购注销股份及减资事项的变更登记。 (3)宁东铁路作为本次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自上述变更登记手 续完成之日起3日内通过银广夏向深交所提交《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并予以公 告。 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和注销股份后,银广夏还需要完成宁东铁路100%股权 的过户交割手续以及银广夏新增股份的登记工作后方本次重大重组方才实施完 毕。 因此,根据银广夏本次交易的审核进度,以及回购和注销股份所需的程序及 时间,预计本次重组将于2016年内实施,若评估机构关于宁东铁路收益法预测 的相关假设条件成立,宁东铁路2016年-2018年三年累计可实现的净利润为 110,365.48万元,超过10亿元,满足《重整计划》确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完成 后*ST广夏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合计不低于10亿元”的重整条件。 为严格落实《重整计划》、维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民利益,合力确保上市公 司通过本次重组实现重生,本次交易对方宁国运公司、神华宁煤、信达资产、华 电国际、宁夏能源铝业已与银广夏签订了《盈利补偿协议》,明确承诺:“银广 夏在本次交易完成后的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合计不低于10亿元,若实际盈 利数低于10亿元的,宁国运公司、信达资产、神华宁煤、华电国际、宁夏能源 铝业应当在第三个会计年度审计报告出具之日起30日内以现金向银广夏补足该 等差额部分。” (四)标的资产及其股东方的相关补偿安排与银广夏《重整计划》不相抵 触 鉴于重整计划规定的业绩指标是对重组方未来业绩水平及盈利能力设定的 预测性条件,该条件的实现受制于企业所处市场环境、重组整合情况、业务布局 情况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为保证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连续三个会计年度累积净利 润不低于10亿元,本次重组交易对方已与上市公司签订《盈利承诺补偿协议》, 该项补偿安排与《重整计划》不相抵触并具有可执行性。 1、交易对方已出具业绩补偿承诺且履约能力较强 为保护上市公司股东、原债权人等相关利益方的利益,本次交易中,银广夏 已与交易对方签署《盈利补偿协议》,承诺对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连续三年净利 润不足10亿元部分进行现金补偿。 根据交易对方提供的财务资料显示,本次交易对方均属于大型国有企业,资 产规模十分雄厚,其中信达资产与华电国际为上市公司。截至2014年12月31 日,交易对方合计总资产规模约为91,636,216.26万元;交易对方中除宁夏能源 铝业亏损外,其余四家股东方2014年度均实现盈利,交易对方2014年度累计实 现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1,978,627.49万元,盈利能力较高。因此,判断本次交易 对方对重组后银广夏未完成业绩而进行业绩补偿的履约能力较强。 单位:万元 项目 宁国运公司 信达资产 神华宁煤 华电国际 宁夏能源铝业 2014年12月 31日 2014年12月31 日 2014年12月31 日 2014年12月31 日 2014年12月31 日 总资产 4,568,358.91 54,442,742 11,257,542.27 18,826,458.20 2,541,114.88 归属母公司所 有者权益 2,376,820.48 9,336,886 3,632,313.24 3,165,458.70 307,871.94 项目 2014年度 2014年度 2014年度 2014年度 2014年度 营业收入或收 入总额 311,174.30 5,979,006 2,985,642.67 6,839,771.70 1,509,171.63 归属母公司所 有者的净利润 或利润归于本 公司股东 76,202.13 1,189,624 191,414.94 590,181.40 -68,794.98 注:信达资产数据摘自H股披露的年度审计数据,其中利润表表述分别为“收入总额”、“利 润归于本公司股东”。 2、包含标的资产估值、盈利预测、业绩补偿安排的本次重组方案已经获得 银广夏股东大会高票通过 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重组方、交易价格、收益法涉及的盈利预测、业绩补 偿补偿等事项,已由银广夏董事会表决通过,且2015年5月11日银广夏召开的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本次交易整体方案进行表决,同意票数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比例超过97%。银广夏股东大会的高票表决通过,意味着 银广夏广大中小股民同意本次交易整体方案及交易对方业绩补偿安排,认可宁东 铁路自身条件及股东方相关业绩补偿措施符合《重整计划》关于重组方的相关要 求。 3、整体产业布局有助于巩固并进一步提升上市公司业绩 (1)宁东能源化工基地产业已陆续投产 根据宁东能源化工基地产业投产情况,关系宁东铁路业绩未来容量及增速的 项目均在密集推进。其中,对宁东铁路未来运量提升较大的神华宁煤煤炭间接液 化项目、内蒙华星新能源煤制气项目和枣泉电厂(2×660MW)发电项目均在密 集推进,预计均在2017年、2018年可陆续投产。上述重大项目投产后,宁东铁 路作为区域内唯一的铁路运输企业,有望通过承担项目所需煤炭和产品的铁路运 输服务而实现运输收益的较高增长。 此外,于2014年底动工的宁东-浙江±800千伏特高压直流输电工程是国家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12条重点输电通道之一,也是国家十二五“西电东送”确 定的重点工程。该工程建成后,每年可就地转化煤炭2300多万吨,有助于提振 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内煤炭资源优势的发挥。 因此,宁东能源化工基地产业的陆续投建有助于进一步保障宁东铁路的运输 需求,进而有助于提升宁东铁路的盈利空间和盈利能力。 (2)光伏发电项目的布局已全面启动 宁东铁路为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拓宽盈利增长点,已开始在光伏发电项目 上进行布局: ①2015年5月,重组报告书披露宁东铁路拟与内蒙古神舟光伏电力有限公 司签署《光伏电站项目合作框架协议》,拟收购神舟光伏电力公司100%的股权。 目前,宁东铁路正在对标的公司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并计划于2015年三季度内 尽快完成。神舟光伏电力公司2013年度、2014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分 别为966.97万元、1,998.71万元,整体运营及盈利情况良好。 ②2015年7月,宁东铁路与雒颖、杨彦芳、宁夏中光电新能源股份有限公 司签订《光伏电站项目合作框架协议》。根据协议,宁夏明德鑫新能源有限公司 (简称“明德鑫”)和宁夏中光电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出资设立经营的分布式 和集中式光伏电站项目公司。宁东铁路拟通过收购雒颖和杨彦芳共同持有的明德 鑫100%股权,转让完成后,明德鑫成为宁东铁路全资子公司。宁东铁路通过明 德鑫持有项目公司85%的股权,对项目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明德鑫主营太阳能 资源的开发;太阳能电站建设;电站设备系统集成及运营管理;电力技术咨询。 由雒颖和杨彦芳分别持有30%和70%股权,同时,明德鑫与宁夏中光电新能源 股份有限公司方共同出资设立6家项目公司,并持有各项目公司85%股权。6家 项目公司分别开展分布式和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其中,5家项目公司开展 分布式光伏发电站项目,发电规模为20MWp,合计100 MWp;1家开展集中式 光伏发电项目,拟申请建设发电规模为100MWp。待尽职调查完成后,三方将另 行协商并书面确认本次股权转让对价。如顺利完成,则宁东铁路在光伏电站业务 上的布局将进一步明确。 (3)物流产业进入起步阶段 随着国家总体经济形势的好转,在做好基础性业务的同时,煤炭贸易及货运 业务代理也逐渐形成,2015年有望扭亏,预计在2017年枣泉电厂(2×660MW) 发电项目投产后,宁东铁路物流产业的煤炭服务链将进一步延伸,预计在2018 年电煤供应服务链将全面实施,争取在“互联网+现代物流”、“互联网金融服务” 有所突破,形成宁东铁路新的利润增长点。 (4)葡萄酒产业逐步恢复盈利 随着宁夏贺兰山东麓百万亩葡萄长廊的建设,重组后的上市公司拥有酿酒葡 萄种植基地共达15000亩,净面积为9069亩,是宁夏境内自有酿酒基地最大的 公司之一。目前二基地酿酒葡萄种植面积6818亩,定植于1998年、1999年、 2000年,葡萄树龄15—18年,是宁夏酿酒葡萄的最佳产区之一。当前,上市公 司主要业务是原料(葡萄)、原酒和成品酒的销售,随着银广夏自有葡萄酒发酵 和酒庄建设的完成,银广夏拟逐步减少葡萄和原酒销售,且将以成品酒的销售为 主。 综上,宁东铁路及重组后上市公司未来有望通过合理的产业布局和业务优 化,保障上市公司多方面的盈利来源,逐步巩固并提升盈利水平。 (五)关于《重整计划》不存在不能执行风险的整体判断 1、本次交易启动前,银广夏已经成为无经营性资产、无主营业务、无持续 经营能力的“三无”公司,通过本次重组,宁东铁路将成为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 上市公司的经营范围将变为从事铁路开发建设与经营管理、仓储和物流服务等业 务,上市公司不论在业务构成、经营管理水平、盈利空间及运营能力方面较此前 濒临破产的银广夏来说均有实质性的转变,符合《重整计划》要求彻底改善上市 公司的本质要求。 2、为保证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连续三个会计年度累积净利润不低于10亿 元,交易对方已明确签署协议对上市公司予以现金补偿,且其履约能力较强。该 业绩补偿安排的履行有助于维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民根本利益,符合《重整计划》 关于业绩预期的整体要求。 3、2013年2月20日,银川中院出具(2010)银民破字第2-13号《民事裁 定书》,截至该裁定出具之日,除个别少数债权人的100万元左右清偿资金因未 能提供资金帐户暂时无法支付预留外,银广夏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2015年10 月8日,银川中院出具《关于银广夏资产重组与重整衔接相关问题紧急请示的说 明》,再次明确《重整计划》第2.4条中“未约定实现净利润的方式,且我院已 于2013年2月做出(2010)银民破字第2-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你公司《重 整计划》执行完毕。”即银广夏的重整程序已依法终结,不存在因宁东铁路未来 三年实际净利润合计无法达到10亿元而致使《重整计划》不能执行的风险。 因此,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宁东铁路未来的实际业绩指标能否达到《重 整计划》设定的重整条件不会构成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实质性法律障碍,银广夏 《重整计划》不存在不能被执行的风险。 (六)增加关于《重整计划》注入资产后业绩达不到约定的风险提示 本次重组报告书修订稿中已明确增加 “关于《重整计划》注入资产后业绩达 不到约定的风险”的风险提示,具体如下: “根据银川中院裁定的《重整计划》第2.4条重组方注入优质资产的相关约 定:重组方将通过定向增发等方式向银广夏注入净资产评估值不低于人民币40 亿元的优质资产,且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合计 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使银广夏恢复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 虽然银川中院已裁定银广夏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银广夏的重整程序已依法 终结,不存在因宁东铁路未来三年实际净利润合计无法达到10亿元而致使《重 整计划》不能执行的风险,且目前标的公司业务运营正常、盈利能力相对平稳, 未发生影响估值及业绩恶化的重大事项,但如未来标的公司的资产经营条件、经 营环境、未来发展计划等前提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可能会对标的公司未来的经营 造成不利影响,进而产生注入资产后上市公司业绩达不到《重整计划》相关业绩 约定的风险。提请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时保持谨慎和独立判断。 为应对标的公司业绩波动导致估值下滑或盈利能力不足的情形,本次交易对 方宁国运公司、神华宁煤、信达资产、华电国际、宁夏能源铝业已与银广夏签订 了《盈利补偿协议》,明确承诺:银广夏在本次交易完成后的连续三个会计年度 净利润合计不低于10亿元,若实际盈利数低于10亿元的,宁国运公司、信达资 产、神华宁煤、华电国际、宁夏能源铝业应当在第三个会计年度审计报告出具之 日起30日内以现金向银广夏补足该等差额部分。该协议的有效执行有助于平稳 因市场环境变化、重组整合的不确定性、业务布局变动对宁东铁路未来业绩水平 及盈利能力的影响。” (七)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法律顾问金杜律所认为: (1)银川中院已于2013年2月作出银广夏《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裁定, 银广夏《重整计划》已依法执行完毕,其重整程序亦依法终结,不存在因宁东铁 路未来三年实际净利润合计无法达到10亿元而致使《重整计划》不能执行的风 险; (2)交易对方已与上市公司签署《盈利承诺补偿协议》,同意在上市公司 未来实际净利润合计不能满足《重整计划》规定标准的前提下,以现金形式向上 市公司补足该等差额,该等利润承诺和补偿安排不存在违反《重整计划》规定的 重整条件的情形,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的合法权益; (3)如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于2016年内实施,且评估机构关于宁东铁路收益 法预测的相关假设条件成立,则宁东铁路2016年至2018年三年累计可实现的净 利润将超过10亿元,亦满足《重整计划》条件。 独立财务顾问广发证券认为:经核查,宁东铁路全部权益的估值结果均超过 40亿元,宁东铁路符合《重整计划》关于重组方注入资产的估值要求;虽然宁 东铁路收益法评估预测的2015年-2017年净利润合计不足10亿元,未达到《重 整计划》关于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的业绩指标要求,但根据银广夏重大资产实施 进度,预计本次重组将于2016年内完成,宁东铁路收益法评估预测的2016年 -2018年净利润合计超过10亿元,符合《重整计划》规定的业绩指标;另外,交 易对方已与上市公司签署《盈利承诺补偿协议》明确对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预期 业绩不能达到要求的具体补偿义务和补偿方式,该措施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及中 小股民利益;考虑到银川中院已于2013年2月作出银广夏《重整计划》执行完 毕的裁定,银广夏《重整计划》已依法执行完毕,其重整程序亦依法终结,不存 在因宁东铁路未来三年实际净利润合计无法达到10亿元而致使《重整计划》不 能执行的风险;此外,公司已就《重整计划》注入资产后上市公司业绩达不到约 定的风险作了风险提示。因此,本次重组完成后宁东铁路未来的实际业绩指标能 否达到《重整计划》设定的重整条件不会构成本次重组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反馈问题三:申请材料显示,为了避免重组后上市公司与子公司交叉持股, *ST广夏以现金或等价的方式向宁东铁路定向回购宁东铁路持有的上市公司总 100,430,245股股份并予以注销。本次交易是以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作为定价依 据,且资产基础法评估按照宁东铁路实际取得股票的成本确认了价值。交易完 成后,上述回购注销反映为*ST广夏母公司对宁东铁路的应付款项。请你公 司:1)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补充披露回购并注销股份应当履行的法律 程序。2)结合本次交易的交易价格,补充披露本次交易完成后,母公司对上述 回购注销会计处理的合理性及对财务报告的影响。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和会 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回购并注销股份应当履行的法律程序 1、本次回购方案简述 根据重组报告书、《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股份回购协议》、 银广夏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临时会议)决议、银广夏第七届董事会第十 九次会议(临时会议)决议等文件,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过程中定向回购的具 体方案如下: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前,宁东铁路持有100,430,245股银广夏股份,为银 广夏第一大股东。为避免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与子公司间存在交 叉持股情形,银广夏以现金或等价的方式向宁东铁路定向回购宁东铁路持有的 100,430,245股银广夏股份并予以注销。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定向回购价格 为宁东铁路依据《重整计划》取得前述股份而付出的成本,共计320,090,554.14 元。 2、本次回购方案涉及的相关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修正)》第一百四十二的规定,公 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公司注册资 本……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修正)》第四十三、四十六、一百 零三、一百七十七及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实施上述回购及注销公司股份的相关 事项应:(1)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2)召开股东大会,并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3)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4)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 内在报纸上公告;(5)债权人自接到前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6)向公 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 报告书(2014年修订)》第十条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 第十四条的规定,投资者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后,其拥 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减少达到或超过5%,应当在该 事项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 面报告并通知上市公司予以公告。 3、本次回购已履行的程序 截至本反馈回复出具之日,为实施本次回购,银广夏及相关各方已履行以下 程序: (1)2014年12月23日,银广夏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临时会 议),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 (2)2015年4月17日,宁东铁路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本次回购及股份注销的相关事项,并与银广夏及相关各方共同签署了《股份 回购协议》; (3)2015年4月20日,银广夏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临时会 议),审议通过《重组报告书(草案)》并公告该草案及《股份回购协议》。 (4)2015年4月27日,自治区国资委向宁国运公司下发《关于广夏(银 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涉及的宁夏宁东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全部权益项目资产评估结果核准的函》(宁国资函[2015]18号),核准中和 评报字[2014]第YCV1081号《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有效。 (5)2015年5月8日,自治区国资委向宁国运公司下发《关于宁夏宁东铁 路股份有限公司重组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事项的批复》(宁国资 发[2015]30号),同意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及《重组报告书(草案)》。 (6)2015年5月11日,银广夏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本次回购方案,并已依照现行法规规定履行了前述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4、本次回购尚需履行的程序 基于上述法律法规并结合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实际情况,银广夏本次回购宁 东铁路持有的100,430,245股银广夏股份并予以注销仍应实施以下程序: (1)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银广夏应依照前述法 律法规的规定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发布《通知债权人公告》并登报; (2)银广夏应自前述公告、登报期间届满后,向自治区工商局申请办理本 次回购注销股份及减资事项的变更登记。 (3)宁东铁路作为本次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自上述变更登记手 续完成之日起3日内通过银广夏向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提交书面《简式权益变动 报告书》并予以公告。 (二)回购注销会计处理的合理性及其对财务报告的影响 1、本次交易的交易价格对宁东铁路所持银广夏股权的考虑 根据中和评估出具的《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股份购买资 产所涉及的宁夏宁东铁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和 评报字(2014)第YCV1081号),本次交易以2014年6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 分别选取资产基础法、收益法两种方法对宁东铁路净资产进行评估。本次评估 决定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作为目标资产的最终评估结果,即:宁东铁路股 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结果为448,742.02万元。经交易双方协商一致,宁东铁路 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448,742.02万元。 为避免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与宁东铁路交叉持股,上市公司与宁东铁路签 订了《股份回购协议》,约定上市公司以宁东铁路取得成本320,090,554.14元回 购上述股份并注销。因此,上述股份按回购价格320,090,554.14元作为评估值。 上述100,430,245股股份是宁东铁路通过参与银广夏重整执行而取得的银广 夏原股东让渡的股份,宁东铁路及其关联方取得上述股份附有向上市公司注入 优质资产并解决上市公司历史遗留问题等相关义务,本次重组安排上市公司原 关联方占款与担保损失由交易对方进行补偿即为重组方额外承担的成本。本次 重组过程中,上市公司仅按宁东铁路实际支付的现金作为取得成本回购宁东铁 路所持有的银广夏全部股份,而未考虑其他额外成本充分保护了上市公司及其 他中小股东利益。 2、会计处理的合理性及对财务报告的影响 (1)合理性 本次重组前,宁东铁路持有公司100,430,245股股份,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 东。为避免重组后宁东铁路与上市公司交叉持股,银广夏拟以现金或等价的方式 向宁东铁路定向回购宁东铁路持有的上市公司100,430,245股股份并予以注销。 宁东铁路取得银广夏股份时的成本为320,090,554.14元(即3.187元/股),(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