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东方保本: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2号)

时间:2015年11月27日 16:02:11 中财网


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年第2号)
基金管理人: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


重要提示
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根据2011年2月23日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
许可【2011】270号)核准募集。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人”或“本公司”)
保证《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
《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
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作为保本混合型基金,因特殊的组合保险策略在资产配置中将会有部分基金资
产投资于股票市场,基金份额净值会随股票市场的变化而上下波动。投资者持有到期的基
金份额存在着仅能收回本金的可能性。投资者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入的基金份额,不
能获得保本保证,将承担市场波动的风险。因此,投资者应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和预
期收益,权衡选择适合自己的产品。本基金主要适合注重本金安全的低风险投资者和部分
参与股票市场的稳健投资者。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
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不保证
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
时为投资者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保障保本金额安全的保证,并由保证人提供不可撤销
的连带责任保证。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
融机构,本基金仍然存在因不可抗力等极端情况造成本金损失的风险,投资者必须自担风
险。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保证人已签署《保证合同》,基金份额持有人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视为同意《保证合同》的约定。


本基金管理人于2015年6月8日在指定媒介和本基金管理人公司网站发布公告,以通
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调整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赎
回费率的议案》。本基金管理人于2015年7月22日在指定媒介和本基金管理人公司网站发
布《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上述公告可通过《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时报》及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网站查阅。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5年6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本招募
说明书其他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5年10月14日。


本基金的第1个保本期于2014年5月5日到期,基金进入第2个保本周期并将于2017
年5月5日到期,保证人为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绪 言 ................................................................. 4
二、释 义 ................................................................. 4
三、基金管理人 ............................................................. 9
四、基金托管人 ............................................................ 20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3
六、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生效 ............................................... 41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2
八、基金的保本 ............................................................ 50
九、基金保本的保证 ........................................................ 51
十、基金的投资 ............................................................ 55
十一、基金的业绩 .......................................................... 79
十二、基金的财产 .......................................................... 80
十三、基金资产估值 ........................................................ 82
十四、基金收益与分配 ...................................................... 86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88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9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90
十八、风险揭示 ............................................................ 94
十九、保本周期到期 ........................................................ 96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01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04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27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42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 144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45
二十六、备查文件 ......................................................... 146
一、绪 言

《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东方保本
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
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
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
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
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
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 义

在《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
语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5.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
及台湾地区)

6.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


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7.《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
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8.《销售办法》:指2013年2月17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8次主席办公会议通过,
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运作办法》:指2014年7月7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2014年8月8日起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10.《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并于2004年7月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11.元: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12.招募说明书:指《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即用于公开披露本
基金相关信息,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定
期的更新
13.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4.发售公告:指《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5.《业务规则》:指《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监管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18.基金份额持有人:指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19.保证人:指保本保证人,对于本基金的第2个保本周期即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20.基金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
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
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21.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22.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3.份额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4.基金份额登记机构:指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办理基金份


额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
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6.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7.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合法注册登记并
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2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
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29.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30.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
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31.募集期: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自
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
32.基金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33.保本周期:指基金管理人提供保本的期限。如果在《基金合同》中无特别指明,即为本基
金第2个保本周期,期限为3年,自基金管理人公告第2个保本周期开始之日起至3个公历年后
的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34.保本周期到期日: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如果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
工作日
35.持有到期:指过渡期限定期限内申购本基金及从上一个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持有
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内一直持有前述基金份额(进行基金份额折算的,指折算后对应的基金份额)
的行为
36.到期操作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进行到期操作的期间。本基金的到期操作期间为保本
周期到期日及之后3个工作日(含第3个工作日)
37.到期操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后,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将本基金基金份额
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基金份额,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变更后基金
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38.过渡期:到期操作期间截止日起(不含该日)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的期间为


过渡期;过渡期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39.过渡期申购:投资者在过渡期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在过渡期内,投资者转
换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视同为过渡期申购
40.折算日: 下一个保本周期开始日的前一工作日,即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
41.基金份额折算:在折算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包括投资者过渡期申购的
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
在其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1.00 元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42.保本: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如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
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
则基金管理人补足该差额,并由保证人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但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持有
到期而赎回或转换出的,该赎回或转换出部分不适用本条款
43.保本金额:指在保本周期开始前一工作日(即折算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并且一直
持有至该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所对应的折算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如果在《基金合同》中无
特别指明,即为第2个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
44.保本差额: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
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差

45.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保本周期届满时,保证人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符合条件的保证人
或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与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签订保
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
46.保证:指保证人为基金管理人履行保本义务提供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47.日/天:指公历日
48.月:指公历月
49.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50.开放日: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51.T日: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52.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53.发售: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54.申购: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5.赎回: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
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6.巨额赎回:指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
本基金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
57.基金账户:指份额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份额登记机构办理注册
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58.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59.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
交易账户的业务
6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61.转换入: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
(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62.转换出: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本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行为
6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
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
的一种投资方式
64.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的股票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
银行存款利息、证券持有期间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以
及其他合法收入
6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
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6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67.基金份额净值: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单位基金份额的
价值

68.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的过程


69.货币市场工具:指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三百
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70.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或其它媒体

71.不可抗力: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件和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
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疫情、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以及其他
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8号1-4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8号1-4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崔伟
成立日期:2004年6月11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50年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80号
基金管理公司法人许可证编号:A039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110000007042263
联系人:李景岩
电话: 010-66295888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人民币)

出资比例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2,800万元

64%

河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

5,400万元

27%

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1,800万元

9%




合 计

20,000万元

100%



注:公司股东渤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6日完成股改,企业名称变更为渤海国
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组织结构: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下设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下设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公司组织管理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下设产品委员会、IT治理委
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和权益投资部、固定收益部、量化投资部、产品开发部、专户投资部、销
售部、公募业务部、电子商务部、专户业务部、运营部、信息技术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综
合管理部、董事会办公室、风险管理部、监察稽核部十七个职能部门及上海分公司、北京分公司、
广州分公司;公司设督察长,分管风险管理部、监察稽核部,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的风险管理和监
察稽核工作。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崔伟先生,董事长,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级秘书,
中国证监会党组秘书、秘书处副处长、处长,中国人民银行东莞中心支行副行长、党委委员,中
国人民银行汕头中心支行行长、党委书记兼国家外汇管理局汕头中心支局局长,中国证监会海南
监管局副局长兼党委委员、局长兼党委书记,中国证监会协调部副主任兼中国证监会投资者教育
办公室召集人;现任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吉林大学商学院教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理事、东方汇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兴志先生,董事,硕士,研究员。历任吉林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宏观处处长,吉林省体
改委产业与市场处处长,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副总裁,东北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副总裁;现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纪委书记,兼任吉林省证券业协会监事长,东
证融达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何俊岩先生,董事,硕士,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吉林省五一
劳动奖章获得者。历任吉林省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计划财务部财务科长,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客户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福建凤竹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东北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负责人、财务总监,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财务总监,东方基
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主席;现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任吉林省总会计师协会
副会长、吉林省会计学会常务理事、吉林省金融学会理事、吉林省见义勇为基金会理事、吉林省


消费者协会常务理事、吉林省青联委员、吉林大学研究生校外合作导师、渤海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郭兴哲先生,董事,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唐山钢铁公司技术员、调度,河北省委科教部
干部,河北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干部,河北省体改委证管办副主任,河北省证券委员会国内业
务处处长、综合处处长,中国证监会石家庄特派员办公室综合处调研员,河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总裁、顾问;现任河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常委,兼任河北国控化工有限
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河北卓城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彭铭巧女士,董事,经济学硕士。历任黑龙江证券有限公司深圳营业部交易员、研究员,特
区时空杂志社编辑,国泰君安证券公司海口营业部研究员,海航集团有限公司证券业务部研究室
经理,海航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理财主管;现任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部总经
理,兼任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事。

田瑞璋先生,独立董事,大学本科。历任中国北方工业(集团)总公司副总经理,中国兵器
工业总公司总经济师、副总经理、党组成员(副部级),中国工商银行党委副书记、副行长、中央
金融工委委员(副部级),工商东亚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全国政协委员、工商东亚董事长;现任中国
扶贫开发协会常务副会长(中组部任命、副部级)、中国金融学会常务理事、中国城市金融学会副
会长、中国宏观经济学会常务理事、晋商银行独立董事。

金硕先生,独立董事,教授。历任吉林大学总务办公室副主任、副教授、教授,长春税务学
院党委书记、院长,长春市政协委员,吉林省政协委员、文教卫生委员会副主任、吉林财经大学
党委书记。

关雪凌女士,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人民大学东欧中亚研究所副所长、所长;现
任中国人民大学俄罗斯研究中心主任、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欧亚社会发展研究所特约高级研究员,
兼任中国世界经济学会副秘书长、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孙晔伟先生,董事,经济学博士。历任吉林省社会科学院助理研究员,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投资银行部经理,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督察长,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安
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公司筹备组副组长,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现任东方基
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兼任东方汇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2.监事会成员

赵振兵先生,监事会主席,本科,高级经济师。历任河北华联商厦部门助理、副经理、副总
经理,河北省商贸集团经营二公司副总经理,河北省工贸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改革发展处副处长,
河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企业管理部副部长、资产运营部部长;现任河北省国有资产控


股运营有限公司副总裁、河北省国控矿业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董事。

杨晓燕女士,监事,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职北京银行等金金融机构,20余年金融、
证券从业经历;现任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肖向辉先生,监事,本科。曾任职北京市化学工业研究院、中国工商银行总行;现任东方基
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运营部副总经理。

3.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崔伟先生,董事长,简历请参见董事介绍。

孙晔伟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董事介绍。

刘鸿鹏先生,副总经理,吉林大学行政管理硕士。曾先后任吉林物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顾问,
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办事处融资融券专员,吉林省信托营业部筹建负责人,新华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长春同志街营业部副经理、经理,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营业部经理、营销管理总
部副经理、经理。2011年5月加盟本公司,曾任总经理助理兼市场总监和市场部经理。

陈振宇先生,副总经理,华中理工大学经济学硕士。历任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投资一
部经理、深圳深南中路营业部总经理、资产管理部总经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深圳福民
路营业部总经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负责人、证券投资部负责人,安信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基金投资部总经理。2014年2月加盟本公司,曾任特别助理。

秦熠群先生,副总经理,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学
校分部副主任等职务。2011年7月加盟本公司,历任董办主任、董秘、总经理助理等职务,期间
曾兼任人力资源部、综合管理部、风险管理部等部门总经理职务。

李景岩先生,督察长,硕士研究生,中国注册会计师。历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延吉证券
营业部财务经理、北京管理总部财务经理。2004年6月加盟本公司,历任财务主管,财务部经理,
财务负责人,综合管理部经理兼人力资源部经理、总经理助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姓名

任职时间

简历

王然(女士)

2015-04-30

北京交通大学产业经济学硕
士,7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
益民基金交通运输、纺织服装、
轻工制造行业研究员。2010年
4月加盟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
任公司,曾任权益投资部交通
运输、纺织服装、商业零售行
业研究员,东方策略成长股票




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于
2015年8月7日更名为东方策
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助理,现任东
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东方策略成长
股票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于2015年8月7日更名为东
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新
兴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东方新思路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东方赢家保本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姚航(女士)

2013-09-25

中国人民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11年证券从业经历。曾就职于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
部。2010年10月加盟东方基
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曾任债
券交易员、东方金账簿货币市
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
理,现任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
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东方多策略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东方新策略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东方新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赢
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


张岗(先生)

2011年4月14日至2015年4月30日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杨林耘(女士)

2011年4月14日至2013年9月25日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陈振宇先生,副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简历请参见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介绍。


李仆先生,固定收益部总经理,东方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稳健回报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永润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赢
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投资决策委


员会委员。15年证券从业经历,历任宝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经理、宝钢集团有限公司投
资经理、宝岛(香港)贸易有限公司投资部总经理、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资管部投资副总监、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2014年2月加盟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曾任特别顾问。

王丹丹女士,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投资
决策委员会委员。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金融学硕士,9年证券从业经历。2006年6月加盟东方
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曾任债券研究员、债券交易员、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助理、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东方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刘志刚先生,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总经理,东方央视财经5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吉林大学数量经济学博士,7年基金从业经历。历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产品开发部产品开发经理、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市场部副总经理兼产品开发总监。

2013年5月加盟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曾任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总经理、专户业务部总经理、
产品开发部总经理、投资经理。

朱晓栋先生,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经济学硕士,6年证券从业经历。2009年12月加盟东方基金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曾任研究部金融行业、固定收益研究、食品饮料行业、建筑建材行业研究员,
东方龙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现任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龙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于
2015年7月31日更名为东方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核心动力股票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新策略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
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
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登记业务并获得
《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业务规则》,决定和调整除
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
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
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
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
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
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3)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
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
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
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
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
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严格遵守基金合同中有关保本和保本条款的约定;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保本周期到期日若发生需要保本赔付的情形,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保本差额,并根据《基
金合同》约定将该差额支付至指定账户。如基金管理人未能全额补足保本差额,则应根据《基金
合同》约定向保证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并要求保证人在收到通知书后的约定期限
内将需清偿的金额支付至指定账户。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含第
20个工作日)内将保本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2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
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
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
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
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①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
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②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③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
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④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⑤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
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①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环境控制包括管理思想、经营理念、控制文化、公司
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和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② 管理层通过定期学习、讨论、检讨内控制度,组织内控设计并以身作则、积极执行,牢固
树立诚实信用和内控优先的思想,自觉形成风险管理观念;通过营造公司内控文化氛围,增进员
工风险防范意识,使其贯穿于公司各部分、岗位和业务环节。


③ 董事会负责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制度的制定和内控工作的评估审查,对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


控制系统承担最终责任;同时,通过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避免不正当关联交
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建立健全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

④ 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
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⑤ 建立科学的聘用、培训、轮岗、考评、晋升、淘汰等人事管理制度,严格制定单位业绩和
个人工作表现挂钩的薪酬制度,确保公司职员具备和保持正直、诚实、公正、廉洁的品质与应有
的专业能力。

(2)风险评估
公司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
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级
管理人员。

(3)组织体系
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包括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风险控制工作的指导;
公司董事会通过其下设的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对公司和基金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
督。

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代表董事会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对公司和基金运作的合法合规性及风
险控制状况进行评估,并督促经理层、督察长落实或改进。

督察长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
况,行使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

第二层次:公司管理层对经营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的组织主要是总经理办公会、风险控制委
员会和风险与监察稽核部门;
①总经理办公会为公司经营重大事项之决策机构,并负责公司层面风险管理工作。

②风险控制委员会是公司基金投资的最高风险控制机构。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权是拟定
基金投资风险控制的基本制度和标准,划分和量化市场风险,并进行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评估和
业绩评价。

③风险与监察稽核部门,负责对公司、基金运作和资产管理的合法合规性、内部控制制度的
有效性及公司日常风险和基金投资的绩效评价进行风险管理、监察、稽核。

第三层次:各职能部门对各自业务的自我检查和控制。


公司各业务部门作为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具体实施单位,在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根据具体情况制订和执行本部门的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流程,对各自业务中潜在风险进行自我检
查和控制。

(4)制度体系
制度是内部控制的指引和规范,制度缜密是内部控制体系的基础。

① 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管理控制制度、业务控制制度、会计核算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
监察稽核制度等。

② 内部管理控制制度包括授权管理制度、人力资源及业绩考核制度、行政管理制度、员工行
为规范、纪律程序。

③ 业务控制制度包括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技术保障制度和危
机处理制度。

(5)信息与沟通
建立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
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
担最终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A座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成立时间:2007年3月6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70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09】673号


联系人:王瑛
联系电话:010-68858126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和
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
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
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国务院同意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成立
于2007年3月6日)于2012年1月21日依法整体变更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
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承继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全部资产、负债、机构、
业务和人员,依法承担和履行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在有关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或协
议中的权利、义务,以及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和法律责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坚持
服务“三农”、服务中小企业、服务城乡居民的大型零售商业银行定位,发挥邮政网络优势,强化
内部控制,合规稳健经营,为广大城乡居民及企业提供优质金融服务,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支
持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托管业务部,下设资产托管处、风险管理处、运营管
理处等处室。现有员工20人,全部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及基金从业资格,80%员工具有三
年以上基金从业经历,具备丰富的托管服务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9年7月23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
员会联合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是我国第16家托管银行。2012年7月19日,中国
邮政储蓄银行经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获得保险资金托管资格。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坚
持以客户为中心、以服务为基础的经营理念,依托专业的托管团队、灵活的托管业务系统、规范
的托管管理制度、健全的内控体系、运作高效的业务处理模式,为广大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众多资
产管理机构提供安全、高效、专业、全面的托管服务,并获得了合作伙伴一致好评。


截至2015年6月30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托管的证券投资基金共42只,包括中欧行业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原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166006)、长信纯债壹号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原长信中短债证券投资基金)(519985)、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400013)、万家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161908)、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163003)、天弘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164208)、鹏华丰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160618)、东方增长中小盘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400015)、长安宏观策略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740001)、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162105)、中欧信用增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166012)、农银汇理消费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660012)、浦银安
盛中证锐联基本面4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519117)、天弘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420006)、汇
丰晋信恒生A股行业龙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540012)、华安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040036)、东方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400016)、中欧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66016)、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400020)、银河岁岁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519662)、中欧纯债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166021)、银河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519656)、天弘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000573)、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000552)、南方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000563)、中邮货币市场基金(000576)、
易方达财富快线货币市场基金(000647)、天弘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000774)、中邮核
心科技创新灵活配置混合证券投资基金(000966)、中信建投凤凰货币市场基金(001006)、景顺
长城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001194)、南方利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001183)、易方达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001216)、易方达改革红利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001076)、天弘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001250)、易方达新利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001249)、易方达新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001285)、天
弘互联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001210)、天弘惠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001447)、易方达新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001314)、方正富邦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001431)、易方达瑞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001433)。至今,中国邮政
储蓄银行已形成涵盖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银行理财产品
(本外币)、私募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金、保险资产管理计划等多种资产类型的
托管产品体系,托管规模达12,919.41亿元。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
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
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
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内部风险控制处室,配备专职内控监督人


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的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
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
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
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
专职信息披露人员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
独立。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严格按照现
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
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风险提示,要求其限期纠正,同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在日常
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
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发
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
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等内容
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
证,要求限期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直销机构
1.柜台交易:
名称: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8号1-4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8号3层


法定代表人:崔伟
联系人:王丹
电话:010-66295921
传真:010-66578690

网站:www.orient-fund.com或www.df5888.com
2.电子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
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


本公司网址:www.orient-fund.com 或www.df5888.com。

(二)代销机构

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A座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联系人:王硕
传真:010-68858117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刘士余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联系人:杨菲
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7914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5.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 号中国银行总行办公大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6.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联系人:刘健
电话:010-57092637
传真:010-57092611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7.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联系人:孔超

电话:010-66223588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8.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9.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法定代表人:杨树财
联系人: 潘锴
电话:0431-85096709
客户服务电话: 4006000686
网址:www.nesc.cn
10.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陈忠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99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ecitic.com
11.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钱达琛
电话:021-33388253
传真:021-33388224
客户服务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网址:www.sywg.com
12.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李笑鸣
电话:021-23219275
传真:021-23219100
客户服务电话:021-95553、400-8888-001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www.htsec.com
14.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1618
网址:www.i618.com.cn
15.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3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李芳芳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16.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联系人:梁旭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17.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芮敏祺/朱雅崴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18.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29号迪凯银座22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29号迪凯银座22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联系人:周妍
电话:0571-86078823
传真:0571-85106383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bigsun.com.cn
19.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233号宏源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9号
法定代表人:冯戎
联系人:李巍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20.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8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8号
法定代表人:蔡咏
联系人:李蔡
电话:0551-68167423
传真:0551-68167431
客户服务电话: 95578
网址:www.gyzq.com.cn
21.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20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20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22.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3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5、18、19、36、38、41、42、43、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23.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凤凰大厦1栋9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人:陈剑虹
电话:0755-82558305
传真:0755-82558355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24.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泽柱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务电话:95579或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25.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迎生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客户服务电话:95565、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26.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联系人:程高峰
电话:025-83389999
传真:025-83387337
客户服务电话:95577或40088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27.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济南市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86号23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28.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刘爽
电话:0451-85863719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29.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至10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客户服务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0591)

网址:www.hfzq.com.cn
30.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经贸中心48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经贸中心48楼
法定代表人:赵立功
联系人:马国栋
电话:0755-83252843
传真:0755-82545500
客户服务电话:40018-40028
网址:www.wkzq.com.cn

31.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长春市长江路经济开发区人民大街280号科技城2层A-33段
办公地址:长春市长江路经济开发区人民大街280号科技城2层A-33段

法定代表人:赵培武


联系人:曲志诚
电话:0431-82945299
传真:0431-82946531
客户服务电话:0431-82951765
网址:www.cczq.net
32.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金源中心30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号金源中心30楼
法定代表人:张运勇
联系人:孙旭
电话:0769-22119348
客户服务电话:961130(省内直拨,省外请加拨区号0769)
网址:www.dgzq.com.cn
33.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财智中心B1座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系人:甘霖
电话:0551-5161666
传真:0551-5161600
客户服务电话:96518(安徽)、4008096518(全国)
网址:www.hazq.com
34.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联系人:郭军瑞
电 话: 0731-85832503
传 真: 0731-85832214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35.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内蒙古呼和浩特新城区新华东街111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新城区新华东街111号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联系人:罗俊峰
电 话:0471-4972042
传 真:0471-4961259
客户服务电话:0471-4961259
网 址:www.cnht.com.cn
36.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21号东莞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21号东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廖玉林
联系人:陈幸
电话:0769-22119061
传真:0769-22117730
客户服务电话:4001196228(全国)、96228(广东省内)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37.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吉林省长春市东南湖大路1817号
办公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东南湖大路1817号
法定代表人:唐国兴
联系人:孟明
电话:0431-84992680
传真:0431-84992649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96666(全国)、96666(吉林省)
网址:www.jlbank.com.cn
38.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惠州市江北东江三路55号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堂和三、四层


办公地址:惠州市江北东江三路55号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堂和三、四层
法定代表人:徐刚
联系人: 陈思
电话: 021-33606736
传真:021-33606760
客户服务电话: 95564
网址:www.lxzq.com.cn
39.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7层、8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华侨城深南大道9010号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联系人:罗艺琳
电话:0755- 82570586
传真:0755-82960582
客户服务电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
40.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28层A01、B01(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王逍
电话:021-64339000
传真:021-54967293
客户服务电话:400-109-9918
网址:www.cfsc.com.cn
41.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336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336号
法定代表人:龚德雄

联系人:许曼华


电话:021-53519888-6220
传真:021-63608830
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021-962518
网址:www.shzq.com
42.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号裕景国际B座16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单丙烨
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 820 2899
公司网址:www.erichfund.com
43.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1218号1栋202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号恒生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传真:0571-26698533
客服电话:400 076 6123
公司网址: www.fund123.cn
44.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25楼I、J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话:400 678 8887

公司网址:www.zlfund.cn及www.jjmmw.com


45.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弄37号4号楼449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话:400 700 9665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46.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浦东新区峨山路613号6幢55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C座9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彭远芳
电话:021-54509998-2010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400 1818 18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47.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2号民建大厦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2号民建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宋丽冉
电话:010-62020088
传真:010-62020355
客户服务电话:400 888 6661

网址:http://www.myfund.com
48. 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14号1幢1层、2层、9层、11层、12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西路3号新恒基国际大厦15层
法定代表人:王兵


联系人:孟夏
电话:010-59539861
传真:010-59539806
客服电话:95162或400 888 8160

网址:www.cifco.net
49.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号1幢9层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号1幢9层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车倩倩
电话:010-57418829
传真:010-57569671
客服电话:400 678 5095

公司网址:www.niuji.net
50.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栋10层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10号庄胜广场中央办公楼东翼7层727室
法定代表人:杨懿
联系人:张燕
电话:010-58325388-1588
传真:010-58325282
客服电话:400 166 1188

网址:https:// 8.jrj.com.cn
51.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903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7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2号楼2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汪林林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8910240


客服电话:4008-773-772

公司网站:www.5ifund.com
52.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号1号楼12层120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号1号楼12层1208号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联系人:史丽丽
电话:010-67000988
传真:010-67000988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8811

网址:www.zcvc.com.cn
53.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室、1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室、14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洪诚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54.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91弄61号10号楼12楼
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联系人:赵沛然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客服电话:400 067 6266
网址:www.leadfund.com.cn


55.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20号乐成中心A座23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联系人:马鹏程
联系电话:13501068175
传真:010-56810628
客服:4008980618
网站:www.chtfund.com
56.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宁博宇
联系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4008219031
网站:www.lufunds.com
57.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1号1号楼16层1603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1号1号楼16层1603
法定代表人:董浩
联系人:张婷婷
联系电话:18510450202
传真:010-56580660
客服:400-068-1176

网站:www.jimufund.com
(三)份额登记机构
名称: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8号1-4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8号1-4层
法定代表人:崔伟
联系人:王骁骁
电话:010-66295873
传真:010-66578680

网址:www.orient-fund.com或www.df5888.com
(四)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 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联系人:吕红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经办律师:吕红 黎明
(五)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南京东路61号新黄浦金融大厦4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0层
法定代表人:朱建弟
联系人:朱锦梅
电话:010-68286868
传真:010-88210608
经办注册会计师:朱锦梅、赵立卿

六、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生效

(一)本基金根据2011年2月2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270号)和《关于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募集时间安排的确认函》(基金部函【2011】135号)的核准,并按照《基金法》、《运作办
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募集。



(二)本基金类型:混合型
本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本基金募集期为:2011年3月15日至2011年4月11日
募集份额为:1,868,943,721.33份
有效户数为:99,903户
(四)根据《关于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备案确认的函》(基金部函【2011】237
号),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1年4月14日生效。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
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
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1. 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为直销中心以及电子交易平台。

2.经本基金管理人委托,具有销售开放式基金资格的商业银行或其他机构的营业网点即代销
机构销售网点。目前代销机构的名称、住所等信息请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五、相关服务机构”中
“(二)代销机构”。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3.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直销机构或指定的代销机构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本基金办理日常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本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时除外)。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的交易时间。目前,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为交易日上午9:30-11:30,
下午1:00-3:00。

2.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原因,基金管理人可对前述开
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于实施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3.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视
为下一开放日的交易申请。

4.本基金第二个保本期开始申购赎回时间为2014年5月5日。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
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后进先出”原则,即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多次认购/申购、赎回的情况,按照基金认购或
申购时间的倒序确定保本期间的赎回份额和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全部扣减完毕申购所获基金
份额之前,不扣减认购所得基金份额,并计算持有剩余认购份额所对应的保本金额;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
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
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
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
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调整,
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发售机构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申购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份额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
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
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以及保本周期到期


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每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00元(含申购费), 每次定期定额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00元,具体办理要求以销售渠道的交易细则为准,但不得低于基金管理公司规定的最低限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
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赎回
的份额、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和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上限的数量限制。但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申购费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
注册登记等。投资者选择红利再投资转基金份额时不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

1.2%

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500万元以下

1.0%

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

每笔1,000.00元



2.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100%归入基金
资产;对持续持有期超过30日(含30日)但少于3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75%归入基金资
产;对持续持有期超过3个月(含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50%归入基金资
产;对持续持有期超过6个月(含6个月)但少于2年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25%归入基金资产,
其余部分作为登记等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前述提及的3个月、6个月分别为90日、180日, 2年
即为730日)。

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一年按365天计算)

赎回费率

计入基金资产比例

7日以内

1.5%

100%




7日(含)-30日

0.75%

100%

30日(含)-3个月

0.50%

75%

3个月(含)-6个月

0.50%

50%

6个月(含)-1年

0.50%

25%

1年(含)--2年

0.25%

25%

2年以上(含2年)

0

0



注:上表中提及的3个月、6个月分别为90日、180日,1年、2年分别为365日、730日。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
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5.转型后“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赎回费率最
高不超过5%,提前在临时公告或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1.2%,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2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00/ (1+1.2%)1.2%=1,185.77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1,185.77=98,814.23元
申购份额=98,814.23/1.12=88226.99份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万份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2.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是1.05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100,000×1.05×2.0%=2,100元
净赎回金额=100,000×1.05-2,100=102,900元
3.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计算,上述涉及基金份额、费用的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
弃,舍弃部分归入基金财产;上述涉及金额的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
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赎回安排按本基金到期保本条款执行。

5.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
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
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
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保本周期到期前6个月内,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认为有必要暂停申购;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
金支付出现困难;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可在保本周期到期前30个工作日内视情况
暂停本基金的日常赎回业务(含转换出业务);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
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
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
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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