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凌云股份: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时间:2015年11月27日 16:33:30 中财网


证券代码:600480 证券简称:凌云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5-036



凌云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凌云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478号)核准,凌云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获准非公开发行不超过89,219,328股新股。公司于2015年11月以非公
开发行股票方式发行89,219,328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发行价格每股13.45
元,募集资金总额1,200,000,000.00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14,521,343.72
元(含证券承销费和保荐费13,000,000.00元、中介机构费和其他发行费用
1,521,343.72元),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185,478,656.28元。以上募集资
金已由公司保荐机构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1月18日汇入公司开立
的募集资金专户。2015年11月18日,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
了瑞华验字[2015]14010003号验资报告,对本次募集资金情况进行了验证。


截至2015年11月26日,扣除证券承销费和保荐费13,000,000.00元后,
剩余募集资金1,187,000,000.00元全部存储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
立情况

公司已分别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涿州物探支行、中国银行涿州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涿州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营业部、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北三环支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序号

开户行

账号

存储金额(元)

1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涿州物探支行

13050166620800000029

100,000,000

2

中国银行涿州支行

100256228345

87,000,000

3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涿州支行

0409020029300243856

400,000,000

4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保定分行营业部

8111801012200091173

200,000,000

5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北三环支行

123902071910103

400,000,000

合 计

1,187,000,000




2015年11月26日,公司(甲方)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涿州
物探支行(乙方)、中国银行涿州支行(乙方)及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丙方)
签署了《凌云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
管协议》(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
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甲方已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涿州物探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
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3050166620800000029,截至2015年11
月18日,专户余额为10,000万元(大写:壹亿元整);已在中国银行涿州支行
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00256228345,截至2015
年11月18日,专户余额为8,700万元(大写:捌仟柒佰万元整)。上述专户仅
用于甲方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补
充流动资金),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
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
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
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穆宝敏、武健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
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
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
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


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
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
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
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
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
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拾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河北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凌云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
协议》



特此公告。






凌云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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