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嘉实绝对收益:关于第八个开放期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关于嘉实绝对收益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基金第八个开放期 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5年12月9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嘉实绝对收益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嘉实绝对收益策略定期混合 基金主代码 000414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3年12月6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嘉实绝对收益策略定期开放混合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嘉实绝对收益策略定期 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 2015年12月11日 赎回起始日 2015年12月11日 转换转入起始日 2015年12月11日 转换转出起始日 2015年12月11日 注:投资者范围: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2 申购、赎回、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2015 年12月11日(含该日)至2015年12月17日(含该日)为本基金第八个开放期,具体办 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开放期的开始与结束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 者转换。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 告。 3 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元;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柜 台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0,000元,但已认购本基金的投资者可以适用首次单笔 最低限额人民币1,000元。投资者通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 额为人民币100元。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或直销中心柜台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元;通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元。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最低申购 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3.2 申购费率 本基金基金份额前端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 越低。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1.5% 100万元≤M<200万元 1.0% 200万元≤M<500万元 0.6% M≥500万元 单笔1000元 个人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网上交易申购本基金业务实行申购费率优惠,其申购 费率不按申购金额分档,统一优惠为申购金额的0.6%,但中国银行长城借记卡、招商银行 借记卡、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持卡人,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率优惠按照相关公告规定的费率 执行;机构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网上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其申购费率不按申购金 额分档,统一优惠为申购金额的0.6%。优惠后费率如果低于0.6%,则按0.6%执行。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规定的相应申购费率低于0.6%时,按实际费率收取申购费。个人 投资者于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通过汇款方式申购本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优惠为0。 注:2014年9月2日,本基金管理人发布了《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开通后端收 费基金产品的公告》,自2014年9月5日起,增加开通本基金在本公司基金网上直销系统(含电 话交易)的后端收费模式(包括申购、定期定额投资、基金转换等业务)、并对通过本公司基金 网上直销系统交易的后端收费进行费率优惠,本基金优惠后的费率见下表: 持有期限(T) 基金网上直销 后端申购优惠费率 0 0.20% 1年≤T<3年 0.10% T≥3年 0.00% 本公司直销中心柜台和代销机构暂不开通后端收费模式。具体请参见嘉实基金网站刊载的公 告。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本基金份额的申购费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 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2)本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 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对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于 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 必须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媒体上刊登公告。 4 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或直销中心柜台单笔赎回不得少于1,000份(如该帐户在该销售机 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1,000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基金全部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 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1,000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 的剩余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投资者通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单笔赎回不得少于100份(如该帐户在该销 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100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基金全部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 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100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 的剩余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4.2 赎回费率 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 费率越低。 持有期限(H) 赎回费率 H<7天 1.5% 7天≤H<30天 0.75% 30天≤H<365天 0.50% 365天≤H<730天 0.25% H≥730天 0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 1.5%的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7天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0.7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 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30天少于90天的投资人收取0.5%的赎回 费,并将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90天少于180天的投资人收 取0.5%的赎回费,并将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180天少于365 天的投资人收取0.5%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 365天少于730天的投资人收取0.25%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对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于 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 必须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媒体上刊登公告。 5 转换业务 本次公告的转换业务仅适用于本基金与本公司旗下的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嘉实主题 混合、嘉实泰和混合、嘉实周期优选股票、嘉实新兴产业股票、嘉实医疗保健股票、嘉实研 究阿尔法股票、嘉实中证500ETF联接、嘉实信用债券A、嘉实货币A、嘉实货币B、嘉实机 构快线A、嘉实机构快线B、嘉实机构快线C之间的转换业务。 1、通过代销机构办理基金转换业务(仅限“前端转前端”的模式) 1)嘉实货币A、嘉实货币B转换为嘉实绝对收益策略定期混合时,收取转入基金适用的 申购费率,计算公式如下: 净转入金额=(B×C)/(1+F)+M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E 其中,B 为转出的基金份额; C 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E 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F为转入基金适用的申购费率; M为嘉实货币A、嘉实货币B全部转出时账户当前累计未付收益。 2)本基金与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嘉实主题混合、嘉实泰和混合、嘉实周期优选股 票、嘉实新兴产业股票、嘉实医疗保健股票、嘉实研究阿尔法股票之间互转,以及转入嘉实 中证500ETF联接、嘉实信用债券A、嘉实货币A、嘉实货币B时,仅收取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计算公式如下: 净转入金额= B×C×(1-D)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 / E 其中,B 为转出的基金份额; C 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D 为转出基金的对应赎回费率; E 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3)嘉实中证500ETF联接转入本基金时,采用“赎回费+固定补差费率”算法: 净转入金额= B×C×(1-D)/(1+G) 转换补差费用= [B×C×(1-D)/(1+G)]×G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 / E 其中,B 为转出的基金份额; C 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D 为转出基金的对应赎回费率; G 为对应的固定补差费率: 1)当转出金额≥500万元时,固定补差费率为零;2)当转出 金额<500万元,并且转出基金的持有期≥90天,则固定补差费率为零;3)当转出金额小于 500万元,并且转出基金的持有期 < 90天,则固定补差费率为0.2%。 E 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4)嘉实信用债券A转入本基金时,采用“赎回费+固定补差费率”算法: 净转入金额= B×C×(1-D)/(1+G) 转换补差费用= [B×C×(1-D)/(1+G)]×G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 / E 其中,B 为转出的基金份额; C 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D 为转出基金的对应赎回费率; G 为对应的固定补差费率: 1)当转出金额≥500万元时,固定补差费率为零;2)当转出 金额 < 500万元,并且转出基金的持有期≥90天,则固定补差费率为零;3)当转出金额小 于500万元,并且转出基金的持有期 < 90天,则固定补差费率为0.5%。 E 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2、通过直销(直销柜台及网上直销)办理基金转换业务 (1)对于“前端转前端”的模式,采用以下规则: 1)嘉实货币A、嘉实货币B、嘉实机构快线A、嘉实机构快线B、嘉实机构快线C转换为嘉 实绝对收益策略定期混合时,收取转入基金适用的申购费率,计算公式如下: 净转入金额=(B×C)/(1+F)+M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E 其中,B 为转出的基金份额; C 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E 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F为转入基金适用的申购费率; M为嘉实货币A、嘉实货币B、嘉实机构快线A、嘉实机构快线B或嘉实机构快线C全部 转出时账户当前累计未付收益。 2)本基金与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嘉实主题混合、嘉实泰和混合、嘉实周期优选股 票、嘉实新兴产业股票、嘉实医疗保健股票、嘉实研究阿尔法股票、嘉实中证500ETF联接、 嘉实信用债券A之间互转时,以及转入到嘉实货币A、嘉实货币B、嘉实机构快线A仅收取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计算公式如下: 净转入金额= B×C×(1-D)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 / E 其中,B 为转出的基金份额; C 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D 为转出基金的对应赎回费率; E 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2)对于“后端转后端”的模式,采用以下规则: 1)若转出基金有赎回费,则仅收取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2)若转出基金无赎回费,则不收取转换费用。 基金转换费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基金转换费率, 调整后的基金转换费率应及时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 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 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转换费率。 注:嘉实货币单日单个基金账户累计申购(或转入、定投)不超过500万元;具体请参 见嘉实基金网站刊载的相关公告。 5.2 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1)基金转换的时间:投资者需在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均有交易的当日,方可办理基 金转换业务。 (2)基金转换的原则: ①采用份额转换原则,即基金转换以份额申请; ②当日的转换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 撤销; ③基金转换价格以申请转换当日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④投资者可在任一同时销售拟转出基金及转入基金的销售机构处办理基金转换。基 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代理的同一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处注册的基金; ⑤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更改上述原则,但应在新的 原则实施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公告。 (3)基金转换的程序 ①基金转换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 时间提出转换的申请。 投资者提交基金转换申请时,帐户中必须有足够可用的转出基金份额余额。 ②基金转换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在规定的基金业务办理时间段内收到基金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基 金转换的申请日(T日),并在T+1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T+2日及之 后查询成交情况。 (4)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基金转换时,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或直销中心柜台由本基金转换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开放式基金时,最低转出份额为1000份基金份额。基金转换时,投资者通过嘉实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网上直销由本基金转换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时,最低转出份额为 100份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制定或调整上述基金转换的有关限制并及时公告。 (5)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请基金转换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减少转出基金份 额、增加转入基金份额的权益登记手续。一般情况下,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转入部分 的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于开始 实施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公告。 (6)基金转换与巨额赎回 当发生巨额赎回时,本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 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本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的 比例确认;但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部分转出申请的情况下,对未确认的转换申请将不予顺 延。 (7)拒绝或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①除非基金合同约定的封闭期或发生下列情况,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 资者的转入申请: (a)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b)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c)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d)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e)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 (f)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②在开放期间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转出申请或者延缓支 付转出款项: (a)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转出款项; (b)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转出申请或延缓支付转出款项; (c)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d)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e)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③基金转换转出业务的解释权归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不违背有 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之前提下调整上述转换的收费方式、费率水平、业务规则 及有关限制,但应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投资者到本基金代销机构的销售网点办理本基金转换业务时,其相关具体办理规定以各 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6基金销售机构 6.1直销机构 (1)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南大街7号北京万豪中心D座12层 电话 (010)65215588 传真 (010)65215577 联系人 赵佳 (2)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46层06-08单元 电话 (021)38789658 传真 (021)68880023 联系人 鲍东华 (3)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办公地址 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177号中海国际中心A座2单元21层04-05 单元 电话 (028)86202100 传真 (028)86202100 联系人 王启明 (4)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6层 电话 (0755)25870686 传真 (0755)25870663 联系人 陈寒梦 (5)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办公地址 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10号颐和国际大厦A座3502室 电话 (0532)66777766 传真 (0532)66777676 联系人 胡洪峰 (6)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杭州市西湖区杭大路15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313室 电话 (0571)87759328 传真 (0571)87759331 联系人 章文雷 (7)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58号环球广场25层04单元 电话 (0591)88013673 传真 (0591)88013670 联系人 吴志锋 (8)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 南京市白下区中山东路288号新世纪广场A座4202室 电话 (025)66671118 传真 (025)66671100 联系人 徐莉莉 (9)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50层05-06A单元 电话 (020)88832125 传真 (020)81552120 联系人 周炜 (10)嘉实基金直销网上交易 投资者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通过直销网上交易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定 期定额申购、定期定额赎回、定期定额转换、查询等业务。具体参见相关公告。 6.2 场外非直销机构 (1)代销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 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农村商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乌鲁木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代销券商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 (浙江)有限责任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 有限责任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平安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都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中国中投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3)投资咨询机构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4)独立基金销售机构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 天天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 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 份有限公司、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万银财富(北 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经北证(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6.3其他与基金销售机构相关的事项 (1)开通本基金转换业务的代销机构包括: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 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农村商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 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 (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平安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世纪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中 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融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 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 京)有限公司、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经北 证(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2)各代销网点的地址、营业时间等信息,请参照各代销机构的规定。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销售机构可以根 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敬请投资者留意。 7.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披露安排 基金管理人将在开放期前最后一个工作日的次日,披露开放期前最后一个工作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基金开放期每个开放日的次日,基金管理人将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敬请投资者留意。 8.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嘉实绝对收益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为契约型、以定期开放方 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登记机构为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的开放申购、赎回业务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详 细情况,请认真阅读2013年11月4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的“嘉实绝对收益策略定期 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亦可登陆本公司网站(www.jsfund.cn)进行 查询。 (3)投资者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在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 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 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基金管理人或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 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4)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12月9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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