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长信纯债:关于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公告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长信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 与赎回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5年12月10日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长信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长信纯债一年定开债券 基金主代码 519973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3年11月29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依据 《长信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长信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等相关法律文件 申购起始日 2015年12月14日 赎回起始日 2015年12月14日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 长信纯债一年定开债券 A 长信纯债一年定开债券 c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 519973 519972 该分级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 是 是 2.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根据 本基金 《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 括该日)一年的期间。 本基金的 第二 个封闭期 为 2014 年 12 月 13 日至 2015 年 12 月 12 日。 本基金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为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 第一个工作日起 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并且最长 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的期间。 本基金 第二 个 开放期为 2015年12月14日起至2016年1月4日,开放期内本基金接受 申购、赎回业务申请。下一个封闭期为 第二个 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包括该日) 一年 的期间 , 即自 201 6 年 1 月 5 日至 201 7 年 1 月 4 日 为本基金的 第 三 个封闭期, 封闭期内本基金不 办理 申购、赎回业务。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在开放期内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 工作日 , 具体 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 时间 。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 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日起, 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3.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1)投资者通过场外申购时,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 申购费),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超过最低申购 金额的部分不设金额级差。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及网上直销平台申购本基 金遵循上述规则;各基金代理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的,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办理 申购业务时,需同时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申购时,每笔申购金额最低为人民币 100 元(含申购费),同时每笔申购必须是 100 元的整数倍,并且单笔申购最高不超 过人民币 99,999,900 元(含申购费) 。 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2)投资者可多次提交申购申请,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不作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 规定的数量或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 告。 3.2申购费率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申购费用; C 类基金份额不 收取申购费。两类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场内外申购费率相同) : 基金份额类别 单笔申购金额( M ,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A 类基金份额 M < 100 万元 0. 6% 100 万元≤ M < 5 00 万元 0. 3% M ≥ 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C 类基金份额 0 注: M 为申购金额。 4.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1)投资者通过场外赎回时,最低赎回份额为1份,即投资者可将其全部 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的最低份额为1份;投资者当日持有份额减少导致在 销售机构同一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足1份的,注册登记机构将全部剩余份 额自动赎回。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及网上直销平台赎回本基金遵循上述规 则;各基金代理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的,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办理赎回业务时, 需同时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赎回时,单笔赎回的基金份额为1份的整数 倍,但最高不能超过99,999,999份。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 规定的数量或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 告。 4.2赎回费率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随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 C 类基金份额不 收取赎回费。两类基金的赎回费率如 下(场内外赎回费率相同): 基金份额类别 持有期限( N ) 赎回费率 A 类基金份额 N < 2 年 0.0 5% N ≥ 2 年 0 C 类基金份额 0 注:N 为持有期限。 5.基金销售机构 5.1场外销售机构 5.1.1 直销机构 本基金的直销机构为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含直销柜台与网上交易平 台)。 5.1.2 场外非直销机构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中航 证券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 公司、西藏同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山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数米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大泰金 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5.2 场内销售机构 场内销售机构是指有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名单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http://www.sse.com.cn。 6.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披露安排 基金管理人 将 在开放期首日披露本基金封闭期最后一个工作日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本基金的开放期期间,基金管理人 将 在每个交易日 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交易日的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敬请投资者留意。 7.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第二个开放期内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有关事项予 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 (2)201 5 年 12 月 14 日至 201 6 年 1 月 4 日为本基金 第二个 开放期, 在该 开放期内 本基金接受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自 201 6 年 1 月 5 日至 201 7 年 1 月 4 日 为本基金的 第三 个封闭期,封闭期内 不接受 投资者的 申购、赎回申请, 投 资者 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期内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赎回的申请。 (3)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 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 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 基金销售机构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 司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 应及时查询并 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因 投资者 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 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4)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566(免长话费)了解本 基金的相关事宜。 (5)本公告的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6)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法律文件。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5年12月10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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