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信诚新双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2次)

时间:2015年12月23日 15:01:42 中财网


信诚新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15年第2次更新)
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2日证监许可[2013]239号文核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
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
中的中偏低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其中,基于本基金的分级机制和收益规则,新双盈A为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新双
盈B为中偏高风险、中偏高收益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
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
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新产品创新带来的风险、估值风险、流
动性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和其他风险等。基金管理人建议投资人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
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并且中长期持有。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
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
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
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若无特别说明为2015年11月9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
现截止日为2015年9月30日(未经审计)。

基金管理人: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1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4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9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12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分级 ......................................................................................................................... 18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 22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22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3

第十部分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 29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 30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业绩 .......................................................................................................................... 38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 39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40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 43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44

第十七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 ..................................................................................................................... 45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47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48
第二十部分 风险揭示 ............................................................................................................................. 51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55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57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69
第二十四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81
第二十五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82
第二十六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83
第二十七部分 备查文件 ......................................................................................................................... 83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信诚新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
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
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
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信诚新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信诚新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信诚新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信诚新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信诚新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
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
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年满18周岁,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证
件等有效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
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
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份额分级:指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稳健收益类份额(以下简称“新双盈A”)和积极
收益类份额(以下简称“新双盈B”)
22.新双盈A:指本基金的稳健收益类份额。新双盈A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取约定收益,
并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4个月开放一次
23.新双盈B:指本基金的积极收益类份额。本基金净资产在扣除新双盈A的本金及应计收益
后的全部剩余资产归新双盈B享有,亏损以新双盈B的资产净值为限由新双盈B首先承担;新双
盈B在任一运作周年内封闭运作,仅在每个运作周年到期日当天开放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6.直销机构:指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7.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
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8.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9.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
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
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0.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或接受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31.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
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2.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3.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
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4.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
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5.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6.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7.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8.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39.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0.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1.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业务规则》:指《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3.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
行为
45.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
现金的行为
46.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
将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
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
构的操作
48.巨额赎回:指单个开放日,依基金合同约定的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原则进行申购与赎回
申请的成交确认后,新双盈A、新双盈B(如有)的净赎回金额合计(包括强制赎回金额)超过
本基金上一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9.元:指人民币元
50.基金收益: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
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的过程
5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6.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且在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
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
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基金管理人: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层
法定代表人:张翔燕
设立日期: 2005年9月3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5】142号
注册资本: 2亿元人民币
电话: (021)6864 9788
联系人: 唐世春
股权结构:
股 东

出资额 (万元人民币)

出资比例(%)

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9800

49

英国保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9800

49

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400

2

合 计

20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张翔燕女士,董事长,硕士学位。历任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副总经理、综合计划部总经理,
中信银行北京分行副行长、中信银行总行营业总部副总经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济师,
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
司业务协同部主任,现任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中信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信诚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之子公司)监事。

陈一松先生,董事,金融学硕士。历任中信实业银行资金部科长、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
裁办主任、长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长秘书兼行长办公
室副主任、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现任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王道远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经理、信托管
理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现任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固有业务审查委员会主任兼天津信唐货币经纪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Guy Robert STRAPP先生,董事,商科学士。历任瀚亚投资(香港)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
英国保诚集团亚洲区资产管理业务投资总裁、瀚亚投资(新加坡)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现任瀚
亚投资集团首席执行官兼瀚亚投资(香港)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

黄慧敏女士,董事,新加坡籍,经济学学士。历任花旗银行消费金融事业部业务副理、新加
坡大华银行业务开发副理、大华资产管理公司营销企划经理、瀚亚投资(新加坡)有限公司营销
部主管、瀚亚投资(台湾)有限公司市场总监。现任瀚亚投资(台湾)有限公司总经理。

魏秀彬女士,董事,新加坡籍,工商管理硕士。历任施罗德国际商业银行东南亚区域合规经
理、施罗德投资管理(新加坡)有限公司亚太地区风险及合规总监。现任瀚亚投资首席风险官。

何德旭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经济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
中国社会科学院数量经济与技术经济研究所副所长、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等职。现任中国社会科
学院金融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夏执东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硕士。历任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主任、中国建设银行总
行国际部副处长、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副总经理、北京天华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现任致
同会计师事务所管委会副主席。

杨思群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经济研究所副研究员,现任
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经济系副教授。

注:原“英国保诚集团亚洲区总部基金管理业务”自2012年2月14日起正式更名为瀚亚投资,其
旗下各公司名称自该日起进行相应变更。瀚亚投资为英国保诚集团成员。

2.监事
於乐女士,监事,经济学硕士。历任日本兴业银行上海分行营业管理部主管、通用电气金融
财务(中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经理。 现任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人力资源官。

3.经营管理层人员情况
吕涛先生,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总经理、中信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2009年2月已与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合并)总经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中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信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首席执行官。

桂思毅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安达信咨询管理有限公司高级审计员,中乔智
威汤逊广告有限公司财务主管,德国德累斯登银行上海分行财务经理,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
险控制总监、财务总监、首席财务官、首席运营官。现任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
财务官。

唐世春先生,副总经理,法学硕士。历任北京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监察稽核部法务主管、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监察部总监、总经理助理兼董事会秘书;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兼董事会秘书、中信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现任信诚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市场官。

隋晓炜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注册会计师。历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经理、
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高级经理、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总监、首席市场官、首席运营官。

现任信诚基金管理公司副总经理、兼任中信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4.督察长
周浩先生,督察长,法学硕士,历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科员、公职律师、副调研
员,上海航运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规总监,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信诚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5.基金经理
王旭巍先生,经济学硕士。曾先后任职于中国(深圳)物资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大连期货部、
宏达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资产管理部和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0年加盟信诚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首席投资官、信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信诚添金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信诚新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信诚新锐回报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信诚新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及信诚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的基金经理。

曾丽琼女士,金融学硕士。曾任职于杭州银行和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7年2月至
2010年6月期间,担任华宝兴业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2009年2月至2010年6月期间,
兼任华宝兴业增强收益债券基金的基金经理。现任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总监、信诚货
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信诚新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信诚季季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及信诚月月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
理。


杨立春先生,经济学博士。2005年7月至2011年6月期间于江苏省社会科学院担任助理研究员,
从事产业经济和宏观经济研究工作。2011年7月加入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固定收益分析
师。现任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信诚新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及信诚新


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6.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胡喆女士,副首席投资官、特定资产投资管理总监;
王旭巍先生,副首席投资官;
董越先生,交易总监;
张光成先生,股票投资副总监;
王睿先生,研究副总监、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
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遵守《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
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
发生。

2. 基金管理人不从事下列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


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牟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和原则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了保障业务正常运作、实现既定的经营目标、防范经营风险
而设立的各种内控机制和一系列内部运作程序、措施和方法等文本制度的总称。内部控制的总体
目标是:建立一个决策科学、营运高效、稳健发展的机制,使公司的决策和运营尽可能免受各种
不确定因素或风险的影响。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渗透到公司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层次,贯穿了各业务流程的所有环节,
覆盖了公司所有的部门、岗位和各级人员。

有效性原则: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机关所制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得与
之相抵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是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

相互制约原则:在公司的各个部门之间、各业务环节及重要岗位体现相互监督、相互制约,
做到公司决策、执行、监督体系的分离以及公司各职能部门中关键部门、岗位的设置分离(如交
易执行部门和基金清算部门的分离、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的分离等),形成权责分明、相互
牵制的局面,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降低各种内控风险的发生。

及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而不断
修正,并随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外部环境因素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将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广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尽量降低经营运
作成本,保证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投资、基金交易、投资研究、市场开发、绩效评估等相关部门,应当
在空间和制度上适当分离,以达到防范风险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应制定
严格的审批程序和监管措施。

2.风险防范体系
公司根据基金管理的业务特点设置内部机构,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层层递进、严密有效的多级
风险防范体系:
(1)一级风险防范
一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的风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董事会下设风控与审计委员会,对公司经营管理与基金运作的合规性进行全面和重点的分析
检查,发现其中存在的和可能出现的风险,并提出改进方案。

公司设督察长。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董事会的授权进行工作。



(2)二级风险防范
二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和监察稽核部层次对公司的风险
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总经理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全面的研究、分析、
评估,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制度并监督制度的执行,全面、及时、有效地防范公司经营过程中可
能面临的各种风险。

投资决策委员会在总经理的领导下,研究并制定公司基金资产的投资战略和投资策略,对基
金的总体投资情况提出指导性意见,从而达到分散投资风险,提高基金资产的安全性的目的。

监察稽核部在总经理的领导下,独立于公司各业务部门和各分支机构,对各岗位、各部门、
各机构、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

(3)三级风险防范
三级风险防范是指公司各部门对自身业务工作中的风险进行的自我检查和控制。

公司各部门根据经营计划、业务规则及本部门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工作流程及风险控制措
施,达到:一线岗位双人双职双责,互相监督;直接与交易、资金、电脑系统、重要空白支票、
业务用章接触的岗位,实行双人负责;属于单人、单岗处理的业务,强化后续的监督机制;相关
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3.基金管理人关于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公司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
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
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1954年10月,是一家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
设在北京。中国建设银行于2005年10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939),于2007年9月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939)。

2015年6月末,本集团资产总额182,192亿元,较上年末增长8.81%;客户贷款和垫款总额
101,571亿元,增长7.20%;客户存款总额136,970亿元,增长6.19%。净利润1,322亿元,同比增长
0.97%;营业收入3,110亿元,同比增长8.34%,其中,利息净收入同比增长6.31%,手续费及佣金
净收入同比增长5.76%。成本收入比23.23%,同比下降0.94个百分点。资本充足率14.70%,处于
同业领先地位。

物理与电子渠道协同发展。总行成立了渠道与运营管理部,全面推进渠道整合;营业网点
“三综合”建设取得新进展,综合性网点达到1.44万个,综合营销团队达到19,934个、综合柜员
占比达到84%,客户可在转型网点享受便捷舒适的“一站式”服务。加快打造电子银行的主渠道
建设,有力支持物理渠道的综合化转型,电子银行和自助渠道账务性交易量占比达94.32%,较上
年末提高6.29个百分点;个人网上银行客户、企业网上银行客户、手机银行客户分别增长8.19%、
10.78%和11.47%;善融商务推出精品移动平台,个人商城手机客户端“建行善融商城”正式上线。

转型重点业务快速发展。2015年6月末,累计承销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2,374.76亿元,承
销金额继续保持同业第一;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只数和新发基金托管只数均列市场第一,成为首批
香港基金内地销售代理人中唯一一家银行代理人;多模式现金池、票据池、银联单位结算卡等战
略性产品市场份额不断扩大,现金管理品牌“禹道”的市场影响力持续提升;代理中央财政授权
支付业务、代理中央非税收入收缴业务客户数保持同业第一,在同业中首家按照财政部要求实现
中央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上线试点。“鑫存管”证券客户保证金第三方存管客户数3,076万户,管
理资金总额7,417.41亿元,均为行业第一。

2015年上半年,本集团各方面良好表现,得到市场与业界广泛认可,先后荣获国内外知名机
构授予的40多项重要奖项。在英国《银行家》杂志2015年“世界银行1000强排名”中,以一级资
本总额继续位列全球第2;在美国《福布斯》杂志2015年全球上市公司2000强排名中继续位列第2;
在美国《财富》杂志2015年世界500强排名第29位,较上年上升9位;荣获美国《环球金融》杂志
颁发的“2015年中国最佳银行”奖项;荣获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的“年度最具社会责任金融机构
奖”和“年度社会责任最佳民生金融奖”两个综合大奖。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资产市场处、理
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清算处、核算处、监督稽核处等9个职能处室,
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务上海备份中心,共有员工210余人。自2007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
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赵观甫,投资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市分行、总行信贷部、总行信


贷二部、行长办公室工作,并在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营业部、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总行审
计部担任领导职务,长期从事信贷业务、个人银行业务和内部审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
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军红,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零
售业务部、个人银行业务部、行长办公室,长期从事零售业务和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
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力铮,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建筑经济部、信贷二部、信
贷部、信贷管理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并在总行集团客户部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
担任领导职务,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长期从事托管业务
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为中
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
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
基本养老个人账户、QF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
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15年9月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537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
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自2009年至今连续
五年被国际权威杂志《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本
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
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
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投资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
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
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
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


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
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行开
发的“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
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
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
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发现
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
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
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
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
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本公司的网上交易平台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层
法定代表人:张翔燕
电话: (021)6864 9788
联系人:钱慧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认购、申购及赎回等业务,具体交
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网上交易网址:www.xcfunds.com
2.代销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服电话:95533

公司网站:www.ccb.com
(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服电话:95566
传真:010-66594946
电话:010-66594977
网址:www.boc.cn
(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人: 邓炯鹏
电话: 0755-83198888
传真: 0755-83195049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曹榕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5)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客服电话:95558
传真:010-66594946
电话:010-66594977
网址:www.ecitic.com
(6)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邮编:518048)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顾凌
电话:0755-23835888、010-60838888
公司网站:www.cs.ecitic.com
(7)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室、1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室、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洪诚
电话:0755-23953913
网址:http://www.citicsf.com/
(8)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20层(266061)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20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联系电话:0532-85022326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iticssd.com
(9)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10)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客户服务电话:021-95553或4008888001
联系人:李笑鸣
网址:www.htsec.com
(11)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0755)82960223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客服电话:95565、4008888111
(12)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层至26层
法人代表人:何如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基金业务联系人:齐晓燕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13)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客服电话:400-6666-888

公司网址:www.cgws.com
(1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仅代销新双盈A)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传真:(010)68858117

网址:www.psbc.com
(15)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C座10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16)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8号保利广场E座18F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吴卫东
电话:021-20835787
传真:021-20835879
(17)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336号1807-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100号金外滩国际广场19楼
法定代表人:张皛
电 话:021-33323998
传 真:021-33323993
网址:fund.bundtrade.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19
(18)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元茂大厦903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柏路7号电子商务产业园2号楼2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电 话:0571-88911818
传 真:0571-86800423
公司网站:www.5ifund.com
客服电话:4008-773-772
(19)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丹棱SOHO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丹棱SOHO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电 话:010-59158281
传 真:010-57569671
网址:www.qianjing.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93-6885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或变更上述
代销机构,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层
法定代表人:张翔燕
客服电话:400-6660066
联系人:金芬泉
电话:021-68649788
网址:http://www.citicprufunds.com.cn/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安冬
经办律师:吕红、孙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1 号东方广场东二办公楼八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1 号东方广场东二办公楼八层
法人代表:姚建华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国蓓、黄小熠
电话:8621 2212 2888
传真:8621 6288 1889
联系人:王国蓓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分级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稳健收益类份额(以下简称“新双盈A”)和积极收益类份额(以下简
称“新双盈B”)。

(一)基金份额结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新双盈A和新双盈B,所有份额所募集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新双盈A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取约定收益,本基金净资产在扣除新双盈A的本金及应计收
益后的全部剩余资产归新双盈B享有,亏损以新双盈B的资产净值为限由新双盈B首先承担。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新双盈A的约定收益,在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的情况下,新双
盈A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二)基金份额配比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任一运作周年到期前,新双盈A、新双盈B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
7:3。在新双盈A单独开放的开放日,即每一运作周年前两次开放日,如果新双盈A的净赎回份额
较多,新双盈A、新双盈B在该次开放日后的份额配比可能会出现小于7:3 的情形;如果新双盈A
没有赎回或者净赎回份额极少,由于新双盈A的份额折算行为(具体折算办法见第十六部分“基金
份额折算”),新双盈A、新双盈B在该次开放日后的份额配比可能会出现略大于7:3 的情形;
在运作周年到期日,新双盈A、新双盈B的份额配比原则上调整为7:3。在新双盈A、新双盈B
的共同开放日,即运作周年到期日,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新双盈A的份额余额原则上等于新双盈B
的三分之七倍的原则对新双盈A或新双盈B进行份额调整,具体调整办法见基金合同第八章“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三)新双盈A的运作
1.新双盈A的收益
新双盈A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年约定收益率将在每个开放日前的第二个工作
日设定,并在开放日公告,计算公式如下:
新双盈A的年约定收益率(单利)= 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利差
其中计算新双盈A的年约定收益率的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是指在基金合同生效
日或新双盈A的每个开放日前的第二个工作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
整存整取基准年利率(当时适用税率)。在新双盈A的每个开放日前的第二个工作日,基金管理
人将根据该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整存整取基准年利率重新设定该
开放日次日起适用的新双盈A的年约定收益率。



视国内利率市场变化,基金管理人在下一个运作周年开始前公告该运作周年适用的、新双盈
A的约定收益的利差值。利差的取值范围从0%(含)到2%(含)。

新双盈A的年约定收益率计算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新双盈A的约定收益,在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的情况下,新双
盈A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2.新双盈A的开放日
新双盈A的开放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4个月的对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开放日为该日
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以此类推。如后续月份实际不存在对日的,则到期日提前至上一工作日。

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而基金管理人决定顺延开放申购与赎回的,其开放日为该影响因素
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如某运作周年到期日发生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并出现顺延情形的,该运作周年最后一日
亦顺延至开放日,下一运作周年的起始日为该顺延后的开放日次日。

例1.若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2年10月31日(假设该日为工作日),则第一个运作周年内新
双盈A的开放日分别为2013年2月28日(由于2月没有31日,因此前移至2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假
设2013年2月28日为工作日))、2013年6月28日(由于6月没有31日,因此前移至2013年6月的最
后一个工作日,假设6月29日、6月30日为非工作日)、2013年10月31日(假设该日为工作日)。

新双盈A在其他运作周年开放日的计算类同。

3.新双盈A的份额折算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4个月的开放日(具体日期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六部分),基金管理人
将对新双盈A进行基金份额折算,新双盈A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 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新双盈A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新双盈A的基金份额折算具体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十六部分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
告。

(四)新双盈B的运作
1、新双盈B的收益
本基金净资产在扣除新双盈A的本金、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资产归新双盈B享有,亏损以
新双盈B的资产净值为限由新双盈B首先承担。

2、新双盈B的开放日
新双盈B的开放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一年的对日,即运作周年到期日。如该日为非工
作日,则开放日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以此类推。如后续年份实际不存在对日的,则到
期日提前至上一工作日。

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而基金管理人决定顺延开放申购与赎回的,其开放日为该影响因素
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如某运作周年到期日发生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并出现顺延情形的,该运作周年最后一日


亦顺延至开放日,下一运作周年的起始日为该顺延后的开放日次日。

例1:若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2年5月24日(周四),基金合同生效日次一个年份对日为2013
年5月24日(周五)。假设2013年5月24日(周五)为工作日,则第一个运作周年的到期日为该日,
新双盈B在该日开放申购/赎回。第二个运作周年的起始日为2013年5月25日,基金合同生效日次
二年的对日为2014年5月24日(周六),假设2014年5月24日(周六)为非工作日,则第二个运作
周年到期日提前至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2014年5月23日(假设该日为2014年5月24日前的最
后一个工作日)。即第二个运作周年到期日为2014年5月23日,该日新双盈B开放申购/赎回。新
双盈B其他开放日的计算类同。

例2:如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2年2月29日(周三),由于2013年没有2月29日,因此运作期
到期日提前至2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即2013年2月28日(周四),新双盈B在该日开放申购/赎回。

3.新双盈B的份额折算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一年的运作周期到期日前(具体日期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六部分),基
金管理人将对新双盈B进行基金份额折算,新双盈B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 元,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新双盈B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新双盈B的基金份额折算具体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十六部分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
告。

(五)基金份额发售
在基金募集期内,新双盈A和新双盈B将分别通过各自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独立进行公
开发售。

(六)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在新双盈A和新双盈B各自的开放日分别计算其份额净值。

1、新双盈A的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假设T日为新双盈A的某一开放日,NAVt
A为T日新双盈A的份额净值,
NUMtA为T日新双盈A的份额余额,NVt为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为新双盈A的上一个开放
日次日(如T日之前新双盈A尚未进行开放,则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至T日的运作天数,R年为上一
个开放日前的第二个工作日(如T日之前新双盈A尚未进行开放,则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设定的新
双盈A的年约定收益率,则新双盈A的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1)如果NVt大于或等于“1.000乘以T日新双盈A的份额余额加上T日全部新双盈A应计收益之和”,则 NAVtA = 1.000×(1+
t
运作当年实际天数×R年
tA )
其中,
T日全部新双盈A应计收益之和=NUM×1.000×t
运作当年实际天数×R年,下同;

运作当年实际天数指新双盈A 上一次开放日次日(如T日之前新双盈A 尚未进行开放,则为


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的实际天数,下同。

(2)如果NVt小于“1.000乘以T日新双盈A的份额余额加上T日全部新双盈A应计收益之和”,

NAVtA = NVt/ NUMtA
由于T日为新双盈A的开放日,新双盈A将在该日进行份额折算,折算后新双盈A的基金份
额净值将调整为1.000元,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新双盈A的份额数将按照折算比例相应
增减。

3、新双盈B的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假设T日为新双盈B的某一开放日,NAVtB为T日新双盈B的份额净值,
NUMtB为T日新双盈B的份额余额,则新双盈B的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NAVtB=(NVtt-NAVA×NUMtA)/ NUMtB
若根据上述公式计算得出NAVtB≤0,则NAVtB=0。

所有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误
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T 日的各份额的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
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基金管理人在计算基金资产净值的基础上,采用“虚拟清算”原则分别计算并公告新双盈A和
新双盈B的份额参考净值。份额参考净值是对各级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1、新双盈A的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假设T日为新双盈A的非开放日, NAVtA为T日新双盈A的份额参考净
值,NUMtA为T日新双盈A的份额余额,NVt为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为新双盈A的上一个
开放日次日(如T 日之前新双盈A尚未进行开放,则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至T日的运作天数,R年
为上一个开放日前的第二个工作日(如T 日之前新双盈A尚未进行开放,则为基金合同生效日)
设定的新双盈A的年约定收益率,则新双盈A的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1)如果NVt大于或等于“1.000乘以T日新双盈A的份额余额加上T日全部新双盈A应计收益
之和”,则
NAVtA = 1.000×(1+t运作当年实际天数×R年tA )
其中,
T日全部新双盈A应计收益之和=NUM×1.000×t
运作当年实际天数×R年,下同。

运作当年实际天数指新双盈A 上一次开放日次日(如T日之前新双盈A 尚未进行开放,则
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的实际天数,下同。



(2)如果NVt小于“1.000乘以T日新双盈A的份额余额加上T日全部新双盈A应计收益之和”,

NAVt
A = NVt/ NUMt
A
3、新双盈B的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假设T日为新双盈B的非开放日, NAVt
B为T日新双盈B的份额参考净值,
NUMt
B为T日新双盈B的份额余额,则新双盈B的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NAVt
B=(NVt-NAVt
A×NUMt
A)/ NUMt
B
若根据上述公式计算得出NAVt
B≤0,则NAVt
B=0。

所有份额的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误
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T 日的各份额的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
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239号文批准,于2013年4月22日起通过各销售机构向社
会公开募集,截至2013年5月6日,基金募集工作已顺利结束。

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公司验资,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3,722,087,200.91元,其中新
双盈A(基金代码:000092)2,606,677,702.66元,新双盈B(基金代码:000093)
1,115,409,498.25元;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125,025.94元,其中新
双盈A43,486.02 元,新双盈B81,539.92元。上述资金已于2012年5月8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
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10,120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1.00元人民币计算,募集发售
期募集的有效份额为3,722,087,200.91份基金份额,其中新双盈A2,606,677,702.66份,新双盈B
1,115,409,498.25份。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为125,025.94份基金份额,其中新双盈A43,486.02份,新
双盈B 81,539.92份。两项合计共3,722,212,226.85份基金份额,已全部计入投资者基金账户,归投
资者所有。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2013年5月9日正式生效。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
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
予以公告。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新双盈A自任一运作周年起始日起每4个月开放申购和赎回一次,新双盈B在任一运作周年内
封闭运作,仅在每个运作周年到期日开放申购和赎回一次。新双盈A在任一运作周年的第三个开
放日即为运作周年到期日,也即新双盈B的开放日。

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决定顺延本基金开放申购与赎回的,其开放日为该影
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如某运作周年最后一个开放日发生上述某类份额无法按时开放
申购与赎回并顺延情形的,该运作周年最后一日亦顺延至开放日,下一运作周年的起始日为该顺
延后的开放日次日。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的时间为准。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新双盈A采用“确定价”原则,即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1.000元为基准进行计算;新
双盈B采用 “未知价”原则,即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业务办理时间结
束后不得撤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
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投资人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


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及原则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
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
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
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
后果。

在本基金(包括新双盈A和新双盈B)的每个开放日(T 日)的下一个工作日(T+1 日),所
有经确认有效的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

在新双盈A单独开放的开放日提出的对于新双盈A的申购申请,如果对新双盈A的有效申购与
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后,新双盈A的份额余额小于或等于新双盈B份额余额的三分之七倍,则经确
认有效的新双盈A的申购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如果对新双盈A的有效申购与赎回申请进行确
认后,新双盈A的份额余额大于新双盈B份额余额的三分之七倍,则在经确认后的新双盈A的份额
余额不超过新双盈B份额余额的三分之七倍的范围内,对有效申购申请按比例进行成交确认。

在新双盈A和新双盈B共同开放的开放日(即运作周年到期日)提出的对于新双盈A和新双盈
B的申购申请,如果对新双盈A和新双盈B的有效申购与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后,新双盈A的份额余
额等于新双盈B份额余额的三分之七倍,则所有经确认有效的新双盈A和新双盈B的申购申请全部
予以成交确认;如果对新双盈A和新双盈B的有效申购与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后,新双盈A的份额余
额小于新双盈B份额余额的三分之七倍,则所有经确认有效的新双盈A的申购申请全部予以成交
确认,并对新双盈B分以下三种情形进行处理:
(1)在对新双盈A的有效申购与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后,如果仅对新双盈B的有效赎回申请进
行确认,新双盈A的份额余额等于新双盈B份额余额的三分之七倍,则对新双盈B的有效申购申请
全部不予确认;
(2)在对新双盈A的有效申购与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后,如果仅对新双盈B的有效赎回申请进
行确认,新双盈A的份额余额仍小于新双盈B份额余额的三分之七倍,则对新双盈B的有效申购申
请全部不予确认,并按照新双盈A的份额余额等于新双盈B份额余额的三分之七倍的原则,对新
双盈B的份额余额进行按比例强制赎回;
(3)在对新双盈A的有效申购与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后,如果仅对新双盈B的有效赎回申请进
行确认,此时新双盈A的份额余额大于新双盈B份额余额的三分之七倍,则按照新双盈A的份额余
额等于新双盈B份额余额的三分之七倍的原则,对新双盈B的有效申购申请按当日申请比例进行成
交确认,而不会对新双盈B既有的份额余额进行强制赎回。


如果对新双盈A和新双盈B的有效申购与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后,新双盈A的份额余额大于新双


盈B份额余额的三分之七倍,则所有经确认有效的新双盈B的申购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并对新
双盈A分以下三种情形进行处理:
(1)在对新双盈B的有效申购与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后,如果仅对新双盈A的有效赎回申请进
行确认,新双盈A的份额余额等于新双盈B份额余额的三分之七倍,则对新双盈A的有效申购申请
全部不予确认;
(2)在对新双盈B的有效申购与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后,如果仅对新双盈A的有效赎回申请进
行确认,新双盈A的份额余额仍大于新双盈B份额余额的三分之七倍,则对新双盈A的有效申购申
请全部不予确认,并按照新双盈A的份额余额等于新双盈B份额余额的三分之七倍的原则,对新
双盈A的份额余额进行按比例强制赎回;
(3)在对新双盈B的有效申购与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后,如果仅对新双盈A的有效赎回申请进
行确认,此时新双盈A的份额余额小于新双盈B份额余额的三分之七倍,则按照新双盈A的份额余
额等于新双盈B份额余额的三分之七倍的原则,对新双盈A的有效申购申请按当日申请比例进行
成交确认,而不会对新双盈A既有的份额余额进行强制赎回。

每个开放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确认办法及确认结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
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由
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
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与数额限制
1、通过代销网点申购新双盈A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通过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最
低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已有认购新双盈A记录的投资人不
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
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 元。本基金直销
网点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代销网点的投资人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2、通过代销网点申购新双盈B每笔最低金额为5万元人民币(含申购费);投资人在直销中
心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5万元人民币(含申
购费)。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平台办理新双盈B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最低申购金额为每笔5万元人民币(含申购费)。


4、新双盈A或新双盈B按照份额进行赎回,申请赎回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单笔赎回份
额不得低于100 份。基金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
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
上公告。

(六)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
新双盈A的申购费率为0。

新双盈B的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新双盈B
的申购费率为:

申购金额(M)

新双盈B

M<100万

0.60%

100万≤M<200万

0.40%

200万≤M<500万

0.20%

M≥500万

1000元/笔












新双盈B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
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
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新双盈B采用低于柜台交
易方式的申购费率,并另行公告。

2、赎回费率
新双盈A与新双盈B的赎回费率均为0。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
1、申购份额的计算
(1)新双盈A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0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在新双盈A的开放日,某投资人投资5,000元申购新双盈A,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0/1.000=5000 份
(2)新双盈B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新双盈B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单次申购的实际确认金
额确定每次申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
1)当申购费用为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新双盈B的基金份额净值
2)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新双盈B基金份额净值
新双盈B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例:在新双盈B的开放日,某投资人投资100,000元申购新双盈B,对应费率为0.6%,假设申
购当日新双盈B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08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0.6%)=99,403.58元
申购费用=100,000-99,403.58=596.42元
申购份额=99,403.58/1.008=98,614.66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100,000元申购新双盈B,假设申购当日新双盈B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08元,
则可得到98,614.66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1)新双盈A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新双盈A不收取赎回费用,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 = 赎回份额×1.000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2)新双盈B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新双盈B不收取赎回费用,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 = 赎回份额×T日新双盈B的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在新双盈B的开放日,某投资人赎回500,000 份,假设申购当日新双盈B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1.008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总金额=500,000.00×1.008=500,400.00 元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投资人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
以撤销。


2、投资人申购新双盈A或新双盈B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并


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下一个相应的新双盈A或新双盈B的开放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
份额。

3、投资人赎回新双盈A或新双盈B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
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应在调
整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在本基金的开放日出现如下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
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而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在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的,的,基金管理人可
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
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在后续工作日予以支付。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
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
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2、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单个开放日,依基金合同约定的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原则进行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
后,新双盈A、新双盈B(如有)的净赎回金额合计(包括强制赎回金额)超过本基金上一工作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全额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
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予以公
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
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
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
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第十部分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一)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
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
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
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
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二)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
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三)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
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四)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
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通过主动管理,力争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定期存款、中期票据、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
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证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
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
中期票据等)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本基金在任一开放日及开放日前二十个工作
日内及开放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可不受上述比例限制。但在开放日本基金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本基金不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和增发新股申购,也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
益类资产,但允许将可转换债券转股。本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权证等)的比例不
高于基金资产的10%,其中持有的全部权证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变更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适
当调整。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债券类、货币类等大类资产各自的长期均衡比重,依照本基金的特征和风
险偏好而确定。本基金定位为债券型基金,其资产配置以债券为主,并不因市场的中短期变化而
改变。在不同的市场条件下,本基金将综合考虑宏观环境、市场估值水平、风险水平以及市场情
绪,在一定的范围内对资产配置调整,以降低系统性风险对基金收益的影响。

2、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策略
(1)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在整体资产配置的基础上,本基金将通过考量不同类型固定收益品种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
流动性风险、税收等因素,研究各投资品种的利差及其变化趋势,制定债券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以获取债券类属之间利差变化所带来的潜在收益。

(2)普通债券投资策略
对于普通债券,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目标久期及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采用目标久
期控制、期限结构配置、信用利差策略、流动性管理、相对价值配置等策略进行主动投资。

1)目标久期控制
本基金将根据分级基金的剩余运作期限以及宏观经济因素(包含消费物价指数、固定资产投
资、工业品价格指数、货币供应量等)与不同种类债券收益率之间的数量关系,确定债券组合的
久期。

2)期限结构配置
在确定债券组合的目标久期之后,本基金将通过对央行政策、经济增长率、通货膨胀率等众
多因素的分析来预测收益率曲线形状的可能变化;在上述基础上,本基金将运用子弹型、哑铃型
或梯形等配置方法,从而确定短、中、长期债券的配置比例。

3)信用利差策略
信用债为本基金的主要投资品种之一,因此信用风险控制成为了本基金投资的风险控制重点
之一。本基金将通过严格的内部投资风险管理体系,对关注的信用债进行独立的内部评级,并持
续动态跟踪调整,以此作为品种选择的基本依据。

本基金将首先根据债券发行人的长期信用评级、对外担保情况、可能面临巨大损失的诉讼、
过往融资记录等进行初步的风险排查,并以此计算债券的可能违约率。符合要求的信用债,本基
金将采用不同评级序列,对长期和短期债券的信用评级进行初步评估。在初步评级的基础上,进
一步将根据行业特征、竞争优势、管理水平、财务质量、抗风险能力等因素对债券的信用评级进
行重新调整,并以此作为评级的结果。对于列入考查范围的信用债,本基金将持续动态跟踪,根
据债券发行人自身情况的变化,动态调整信用评级。信用利差策略的核心是各项债券信用评级差
异能获得充分的利差补偿。本基金将对债券组合总体信用评级水平予以控制,严格控制低评级债
券的配置比例;在券种选择上遵循“个券分散、行业分散”的原则。

信用债券的收益率主要由基准收益率与反映信用债券信用水平的信用利差组成。

基准收益率由宏观经济因素及市场资金状况等决定。本基金将从宏观经济环境与市场供需状
况两个方面对市场整体信用利差进行分析。首先,对于宏观经济环境,当宏观经济向好时,企业
盈利能力好,资金充裕,市场整体信用利差将可能收窄;当宏观经济恶化时,企业盈利能力差,
资金紧缺,市场整体信用利差将可能扩大。其次,对于市场供给,本基金将从市场容量、信用债
结构及流动性等几方面进行分析。

而信用利差受市场整体信用水平、个券信用影响。本基金通过公司内部债券信用评级体系,
对债券发行人的公司治理结构、融资能力、抗风险能力、经营状况等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发行人
的信用风险及债券的信用级别。

4)流动性管理策略


本基金对流动性进行积极管理以应对:a、新双盈A每4个月开放时可能的净赎回;b、新双
盈B每一年开放时可能的净赎回。在预期份额持有人净赎回比例较高时,本基金将采用持续滚动
投资方法,将回购或债券的到期日进行均衡等量配置,以应对大量赎回产生的流动性需求。本基
金将通过发行量、前一个月日均成交量、前一个月的交易频率、买卖价差、剩余到期期限等指标
甄别个券的流动性。

5)相对价值配置
本基金将对市场上同类债券的收益率、久期、信用度、流动性等指标进行比较,寻找其他指
标相同而某一指标相对更具有投资价值的债券,并进行投资。

(3)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
对于资产支持证券,本基金将综合考虑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和质量等因素,
研究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和风险匹配情况,采用数量化的定价模型跟踪债券的价格走势,在严格
控制投资风险的基础上选择合适的投资对象以获得稳定收益。

(4)止损策略
为保障新双盈A的本金及收益安全,本基金将针对基金净值损失的程度,相应采用降低债券
组合仓位、降低债券组合久期等止损措施。

3、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策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于其他衍生金融工具,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本基金对衍生金融工具的投资主要以对冲投资风险或无风险套利为
主要目的。基金将在有效进行风险管理的前提下,通过对标的品种的基本面研究,结合衍生工具
定价模型预估衍生工具价值或风险对冲比例,谨慎投资。

在符合法律、法规相关限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按谨慎原则确定本基金衍生工具的总风险
暴露。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
本基金管理人于2015年9月28日发布公告。为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以更科
学、合理的业绩比较基准评价基金的投资业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以及本基金管理人旗下部分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考虑债券市场代表性、市场认可度等因
素,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本基金管理人决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选用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替代中信标普全债指数收益率,作为本基金的
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市场中出现更具有代表性的业绩比较基准,或者更科学的复合指数权重比例,本基
金将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予以调整。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需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而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并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债券组合
债券投资战略研究
债券投资战术研究
宏观经济运行
金融市场环境
利率走势判断
基本债券组合
收益率曲线调整
久期调整
债券品种分析
其他投资机会
组合战术调整
组合模拟
(五)投资决策依据和投资管理流程
1、投资决策依据
以《基金法》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法规为决策依据,并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作为最高准则。

2、投资管理流程
本基金的债券研究和投资组合确立过程图示如下:
图13-1:基金债券投资组合策略确定流程图


根据本基金债券投资的定位,基金的投资组合构建流程为:
步骤一、债券投资整体战略性配置。通过分析未来利率走势,在匹配投资期限和债券久期的
基础上,决定基金资产在债券、现金和回购的比例;
步骤二、债券投资战术性类属配置。在战略性配置基础上,根据市场收益率曲线及其动态变
动分析,结合其它短期策略对债券组合进行战术性配置与调整,决定债券投资在银行间和交易所
等市场的比例;同时根据对金融债、企业债等债券品种与同期限国债之间收益率利差的变化预期,
调整各债券类属的投资比例,获取不同债券类属之间利差变化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步骤三、债券的个券选择。根据分析师、基金经理对个券的风险收益分析、流动性分析、敏
感性分析和久期管理等选择主要投资的个券;
步骤四、由基金经理决定具体投资执行计划并由交易部门实行投资;
步骤五、对所有投资过程进行风险监控,并对投资结果进行绩效评价,其评价结果均将作为
重要的反馈信息反馈到投资团队,以对投资策略进行调整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偏低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
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其中,基于本基金的分级机制和收益规则,新双
盈A为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新双盈B为中偏高风险、中偏高收益的基金份额。

(七)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
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6)固定收益类证券品种(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短
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中期票
据等)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其中,本基金在任一开放日及开放日前二十个工作日内及
开放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可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7)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权证等)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10%;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
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
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
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
部卖出;
(13) 在开放日,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14)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托管人
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
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5)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


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
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
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
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
利害管理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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