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中粮屯河: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时间:2015年12月24日 18:03:40 中财网


新疆思拓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粮屯河股份有限公司
二0一五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思拓证股字[2015]第4号
新疆思拓律师事务所
二0一五年十二月



新疆思拓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粮屯河股份有限公司
二0一五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思拓证股字[2015]第4号
致: 中粮屯河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思拓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中粮屯河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
司)的委托,委派本所赵旭东律师、温晓军律师出席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中粮屯河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核查与验证,现出具法律
意见如下: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董事会于2015年12月9日分别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中粮屯河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公告》,该等公告载明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召开时
间、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
日期和投票时间、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及其他事项
等内容。

2、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其中: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5年12月24日下午14:30时
在新疆乌鲁木齐市黄河路2号招商银行大厦20楼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2)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为公司股东提
供了网络投票平台。



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查验《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中粮屯河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股东签到登记册》,根据现场会议参会股东提供的股票账户卡复印件、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的网络投票表决
统计数据等资料,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数22人,
参与投票的股份数为1,067,012,52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2%,其中:
(1)参加现场会议并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数为7人,代表股份
1,057,669,26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1.55%;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为15人,代表股份9,343,257股,占公
司总股本的0.45%。

2、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根据公司提供的《中粮屯河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签到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监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为公司现任人员。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表决方式,逐项表决了下列议案:
1、《关于增加公司 201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2、《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4、《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5、《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经查验《中粮屯河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票》、
《中粮屯河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现场会议表决结
果汇总表》,并根据现场投票表决结果和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的网络投票
表决统计结果,上述第1项议案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其所持股份亦未计入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上述第3项议案由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
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其他议案均由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
过。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二0一五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方式、表
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法律意见书以逐页加盖“新疆思拓律师事务所”条形章并最后一页加
盖本所印章为有效文本。

新疆思拓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周 茹 赵旭东
温晓军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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