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深天地A: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东方昆仑(深圳)律师事务所 KKUUNNLLUUNN LLAAWW FFIIRRMM 地址:中国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21F 电 话:(86 755)83515955 邮编:518009 E-mail:kunlunlawfirm@126.com 传 真:(86 755)83515277 东方昆仑(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4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昆律法意字(2015)第033号 致: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东方昆仑(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 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丁明 方、古伊琪律师出席了贵公司2015年第4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 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的合法性、有效性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事项进 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的文件, 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贵公司保证向本所律师提供 的相关文件资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不包含任何误导性 的信息,且无隐瞒和疏漏。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予以 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及对法律的理解,出具如下法律意 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根据贵公司董事会于2015年12月10日在《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载的《深圳市天地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第4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作出了决议并以公告的方式向 公司全体股东通知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方式、内容、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出席会议的登记办法,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 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权利。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 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依前述会议公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于2015年12月25日下午14:40在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 (北区)朗山路东物商业大楼10楼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5 年 12月 25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 (2015 年12 月 24 日下午 15:00)至投票结束时间(2015 年 12 月 25 日下午 15:00)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 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经核查,公司发出会议通知公告的时间、方式及通知的内容符合 《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 际时间、地点、方式和内容与通知公告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人资格以及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有 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额为56,603,788股;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 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0名,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 0 股;合计占公司股份总数40.79%。 经查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 证明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等,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符 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 行审议和表决。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本所律师。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的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审议并表决的事项是: 1.关于调整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并表决的事项与董事会的 公告内容相符。贵公司的股东或监事会未在本次股东大会上提出新的 议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现场会议采 取书面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监票,并当场公布 了表决结果。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 统进行,表决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数据。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调整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56,603,78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 权票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经核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经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数通过。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通过议案的表决票 数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召 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合法,会议形成的《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4次 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 东方昆仑(深圳)律师事务所 主任:胡荣国 经办律师: 丁明方 古伊琪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