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国投中国: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国投瑞银中国价值发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5年12月29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国投瑞银中国价值发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简称 国投瑞银中国价值发现股票(QDII-LOF) (场内简称:国投中国) 基金主代码 161229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5年12月21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登记机构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依据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本基金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等 申购起始日 2016年1月4日 赎回起始日 2016年1月4日 定期定额投资起始日 2016年1月4日 2 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时除外。 开放时间为:每个开放日的9:30-15:00(投资人在15:00以后提出申购(含定期定额 投资)与赎回业务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交易价格为下一开放日的相应价 格)。如本基金投资的主要市场遇节假日、休市或暂停交易,本基金将决定是否暂停申购或 赎回。 由于各销售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可能有所不同,请详见各销 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本基金投资的 主要市场遇节假日、休市或暂停交易,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 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投资人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场外申购本基金份额的首次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 币1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在不低于上述规定的10元金额下限的前 提下,如基金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投资人在销售机构办理涉及上述规则的业务时,需同时 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代销网点的投资人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 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人场内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 00元。 (2)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 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3.2 申购费率 本基金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最高申购费率不超过1.50%。投资人在一天 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费率如下: 购买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1.50% 100万元≤M<200万元 1.00% 200万元≤M<500万元 0.60% M≥500万元 1000元/笔 场内申购费率由基金场内代销机构参照场外申购费率执行。 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申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登记和销 售。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 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本金将退回投资人账户。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 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及其他销售机构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 并履行必要的报备和信息披露手续。 (4)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申请日(T日), 在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T+2日内为投资人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3日 后(包括该日)投资人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 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 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1)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单笔赎回不得少于500份(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 基金余额不足500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基金全部份额)。 (2)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 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4.2 赎回费率 (1)本基金的场内赎回适用固定的赎回费率,为0.50%。 (2)本基金场外赎回费率按持有时间递减,具体如下: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Y<365日 0.50% 365日≤Y<730日 0.25% 730日≤Y 0% 其中,在场外认购的投资人其份额持有年限以份额实际持有年限为准;在场内认购、场 内申购以及场内买入,并转托管至场外赎回的投资人其份额持有年限自份额转托管至场外之 日起开始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的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总额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场外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申购确认日在先的基金份额 先赎回,申购确认日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 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及其他销售机构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 并履行必要的报备和信息披露手续。 (4)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时,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 回生效。登记机构确认投资人赎回申请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10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 款项。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 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上述因 素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外管局相关规定有变更或 本基金境外投资主要市场的交易清算规则有变更时,赎回款项支付日期将相应调整。 5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在已开通此业务的销售机构办理;具体业务规则以相关销售 机构的业务规则为准。 6 基金销售机构 6.1. 直销机构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46层 电话:(0755)83575993 83575995 传真:(0755) 82904048 82904007 联系人:贾亚莉、曹丽丽 客户服务电话:400-880-6868 公司网站:www.ubssdic.com 6.2 非直销机构 序号 代销机构名称 开通 定期定投 定投最低申购金 额(元) 开通 转换业务 1 中国银行 √ 100 √ 2 招商银行 √ 300 √ 3 平安银行 √ 300 √ 4 国泰君安证券 √ 100 √ 5 中信建投证券 √ 100 √ 6 国信证券 √ 100 √ 7 招商证券 √ 100 √ 8 中信证券 √ 100 √ 9 银河证券 √ 100 √ 10 海通证券 √ 100 √ 11 申万宏源证券 √ 500 √ 12 申万宏源西部证 券 -- -- √ 13 华泰证券 √ 100 √ 14 兴业证券 √ 100 √ 15 安信证券 √ 300 √ 16 万联证券 √ 200 √ 17 渤海证券 -- -- √ 18 山西证券 √ 200 √ 19 中信证券(山东) √ 100 √ 20 东吴证券 √ 100 √ 21 信达证券 √ 100 √ 22 长城证券 √ 100 √ 23 光大证券 √ 100 √ 24 东北证券 √ 100 √ 25 上海证券 √ 200 √ 26 国联证券 √ 500 √ 27 浙商证券 √ 100 √ 28 平安证券 √ 100 √ 29 华安证券 √ 100 √ 30 国海证券 √ 100 √ 31 东莞证券 √ 100 √ 32 国都证券 -- -- √ 33 东海证券 -- -- √ 34 国盛证券 √ 100 √ 35 中泰证券 √ 500 √ 36 世纪证券 √ 100 √ 37 第一创业证券 √ 100 √ 38 中航证券 -- -- √ 39 华福证券 √ 100 √ 40 华龙证券 √ 100 √ 41 中金公司 -- -- √ 42 华鑫证券 √ 100 √ 43 瑞银证券 √ 100000 √ 44 日信证券 √ 100 √ 45 联讯证券 √ 300 √ 46 江海证券 √ 100 √ 47 国金证券 -- -- √ 48 爱建证券 √ 200 √ 49 广州证券 √ 200 √ 50 天相投顾 √ 100 √ 51 众禄基金销售 √ 100 √ 52 好买基金销售 √ 200 √ 53 数米基金销售 √ 100 √ 54 诺亚正行 √ 1,000 — 55 天天基金销售 √ 100 √ 56 展恒基金销售 √ 100 √ 57 浙江同花顺基金 销售 √ 100 √ 58 和讯科技 √ 100 √ 59 汇付金融 -- -- — 60 中信建投期货 √ 100 √ 61 中信期货 √ 100 √ 62 陆金所资管 -- -- — 63 联泰资管 √ 100 √ 64 盈米财富 √ 100 √ 注:以上业务内容仅为提示,请以代销机构最新规定为准。 7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从2016年1月4日起,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估值日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8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基金于2016年1月4日起加入部分代销机构及国投瑞银直销网上交易已推出的申 购费率优惠活动及其他费率优惠活动(部分同时含定投),详见各代销机构相关公告和本公 司网站相关提示。 (2)本基金在本公司直销渠道(仅包括直销柜台,不包括网上交易)开通跨TA转换业 务,且仅接受场外份额的基金转换申请。本公司直销柜台跨TA转换业务只接受转出金额为500万元及以上的转换申请。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某笔转换申请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 余额少于该基金合同规定的最低持有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交易账 户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强制赎回。敬请投资人注意转换份额的设定。 转换业务规则遵循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本公司的最新业务规则执行。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本公司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基金转换的业务规则、转换费率 的设定等做出调整,在调整生效前2日内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至少在一家指定 媒体上刊登公告。 (3)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 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阅读刊登在2015年11月18日《上海证券报》上的《国投 瑞银中国价值发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国投瑞银中国价值发现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ubssdic.com)查阅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资料。投资人还可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400-880-6868) 或代销机构咨询电话咨询基金的相关事宜。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 《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法律文件。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12月29日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