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凌钢股份: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股票代码:600231 债券代码:122087 股票简称:凌钢股份 债券简称:11凌钢债 编 号:临2015-054 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 于核准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344号) 文件核准,非公开发行股票455,580,865股,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4.39 元。公 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999,999,997.35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 用11,215,580.87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988,784,416.48元。募集资金已于 2015 年 12 月 4 日全部到账,2015年12月7日,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验资报告》(会验字[2015]3906号)。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公司和保 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分别与兴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沈阳分行、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亚明支行、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朝阳分行、朝阳银行凌源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凌源支行、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凌源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山支行(以下统称“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 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 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 2015 年 12 月 7 日止,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序 号 账户名称 开户行 账号 金额(元) 1 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 阳分行 422080100100168829 400,000,000.00 2 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 阳亚明支行 0338010102000009593 350,000,000.00 3 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 阳分行 1515020102000003265 150,000,000.00 4 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朝阳银行凌源支行 807000120110100015764 689,999,997.35 5 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凌源支行 0713024829248054811 100,000,000.00 6 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 阳凌源支行 296070497235 200,000,000.00 7 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 阳中山支行 024900143810606 100,000,000.00 合计 1,989,999,997.35 上述募集资金账户余额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略有差异,主要系支付的与本次 非公开发行费用有关的手续费。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及保荐机构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签署的协议主要内容披露如下: 一、公司已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偿还银行贷款”所需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 他用途。 二、公司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海通证券作为公司的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 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海通证券应当依 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 司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配合海通证券的调查与查询。海通证券每季度对 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海通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赵立新 、钱丽燕可以随时到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及时、 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 的合法身份证明;海通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 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 抄送海通证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按照 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海通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海通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海通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公 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 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海通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海通 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海通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 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 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海通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2月30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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