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南方航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公司持续、规范、健康地发展,进一步完善 公司治理结构,加强董事会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的效 率和决策的水平,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提高公司财务 会计工作的水平和资产质量,确保董事会对公司经营管理和 财务状况的深入了解和有效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劵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 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海证劵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其 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 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议事机 构。主要工作为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披露、提出聘任或解聘 外部机构的建议、协调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内控监督和核 查等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均由独立董事担 任,委员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 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 全体董事提名,并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为召集人,负责主持 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须具备会计或财务管理相关的专业经 验,由审计委员会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本届董事会董事组成,并由董事 会会议选举产生,可连选连任,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将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应 根据第三至四条的规定予以补选。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小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 以公司财务总监牵头,公司审计部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 组织工作,工作组成员无需是审计委员会委员。董事会秘书 办公室负责提供必要的协助。公司审计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 告工作。公司审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 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一)提出聘请、重新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二)处理与公司聘请与解聘外部审计机构相关事宜,包括 但不限于确定工作范围和工作费用、处理有关该外部审计机 构的辞职或辞退等问题。 (三)审查及监督外部审计机构是否独立客观及审计程序是 否有效;审计委员会应于审计工作开始前先与外部审计机构 讨论审计计划及有关报告责任;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 审计范围、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监督和评估 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四)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制定政策,并予以执 行。就本规定而言,“外部审计机构”包括与负责审计的机构处 于同一控制权、所有权或管理权之下的任何机构,或一个合 理知悉所有有关资料的第三方,在合理情况下会断定该机构 属于该负责审计的机构的本土或国际业务的一部分的任何 机构。审计委员会应就任何须采取行动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 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五)审查及监督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包括财务报表以 及年度报告及账目、半年度报告及季度报告的完整性,并审 阅报表及报告所载有关财务申报的重大意见。委员会在向董 事会提交有关报表及报告前,应特别针对下列事项加以审 阅: (1) 会计政策及实务的任何更改; (2) 涉及重要判断的事项; (3) 因审计而出现的重大调整; (4) 企业持续经营的假设及任何保留意见; (5) 是否遵守会计准则;及 (6) 是否遵守有关财务申报的《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 券上市规则》及法律规定; (六)就上述第(五)项而言: (1) 委员会成员应与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联络。委员会须至 少每年与公司的外部审计机构开会两次, 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无管理层参加的与外部审计机构的单独沟通会议;及 (2) 委员会应考虑于该等报告及账目中所反映或需反映的任 何重大或不寻常事项,并应适当考虑任何由公司下属会计或 审计师提出的事项; (七)审议公司的财务监控、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系统。 (八)与管理层讨论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系统,确保管理层 已履行职责建立有效的系统。讨论内容应包括公司在会计及 财务汇报职能方面的资源、员工资历及经验是否足够,以及 员工所接受的培训课程及有关预算是否充足。 (九)主动或应董事会的委派,就有关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 事宜的重要调查结果及管理层对调查结果的回应进行研究。 (十)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确保内部和外 部审计的工作得到协调;也应确保内部审计功能在公司内部 有足够资源运作,并且有适当的地位;以及审查其工作成效。 (十一)审议公司的财务及会计政策及实务,监督公司内部 审计制度的实施,公司内控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十二)检查外部审计机构给予管理层的《审计情况说明函 件》、审计师就会计记录、财务账目或内部控制系统向管理 层提出的任何重大疑问及管理层做出的回应。 (十三)确保董事会或管理层及时回应于外部审计机构给予 管理层的《审计情况说明函件》中提出的事宜。 (十四)对重大关联交易和重大投资项目依照有关规定的要 求进行必要的审核。 (十五)审议公司设定的以下安排:公司员工可就财务汇报、 内部监控或其他方面可能发生的不正当行为提出关注。审计 委员会应确保有适当安排,让公司对此等事宜做出公平独立 的调查及采取适当行动。 (十六)就相关事宜向董事会汇报、研究其他由董事会确定 的课题,以及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其提案和报告提交董事 会审议,并配合监事会的监督审计活动。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 公司财务总监、审计部、财务部负责审计委员会决 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应根据审计委员会的要求,及时、完整、 真实地提供有关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定期财务报告(年、季、月); (二)专项财务预、决算报告; (三)内部审计年度计划和独立审计计划; (四)外部审计报告及审计合同(如有); (五)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及相关资料(如有)。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财务部及审计部提供的报告及文件资 料进行评议审核,并根据有关规定以决议或书面报告的形式 提交董事会讨论,内容包括: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聘请或变更的 意见;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执行情况评价,公司财务报告的真 实完整性评价; (三)内部审计年度计划和独立审计计划; (四)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合规性、客观真实性意见;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及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审核意见; (六)其他相关事项;其中,本细则第九条第一款第(一) 项必须经过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方可上报公司董事会审 议。审计委员会在行使以上职能之前,可以聘请外部审计机 构予以协助,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审计委员 会每年须至少召开四次定期会议。审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 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召开.当有 两名以上审计委员会提议时,或者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 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通知应在召开日至少七个 工作日前发出,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主 持会议应指定另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二条 会议应由三分之二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名委员 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有效。会议表决采用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方式,临时会议可 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请公司审计部、财务部等工作 组成员列席会议,必要时可请公司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 等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也可请审计、评估等中介机构列 席审核相关项目的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程序、表决方 式和通过的决议报告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符合本实施细则,会议的决议和纪要(记录)应在会议 结束后以书面方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四条 参加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事项负有保 密责任,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五条 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 果,督促重大问题的整改。 第十六条 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 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 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 审计委员会。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的职责须至少 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二)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部 审计机构沟通发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四)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 改。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须披露审计委员会的人员情况,包括人员的 构成、专业背景和五年内从业经历以及审计委员会人员变动 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须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 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履职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触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信息披露标准的,公司 须及时披露该等事项及其整改情况。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 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须披露该事项并充分 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公司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披 露审计委员会就公司重大事项出具的专项意见。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有关文件、计划、方案、 决议和纪要(记录)应交由董事会秘书保存,有关决议和纪 要(记录)应由参加会议的委员签字,其保存期为五年。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向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报董事会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在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生效施行。 注:本工作细则以中文拟就,英文翻译仅供参考。如本工作 细则的中文与英文版本有任何差异,概以中文版本为准。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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