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南方航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时间:2015年12月29日 19:35:10 中财网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公司持续、规范、健康地发展,进一步完善
公司治理结构,加强董事会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的效
率和决策的水平,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提高公司财务
会计工作的水平和资产质量,确保董事会对公司经营管理和
财务状况的深入了解和有效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劵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
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海证劵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其
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
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议事机
构。主要工作为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披露、提出聘任或解聘
外部机构的建议、协调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内控监督和核
查等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均由独立董事担


任,委员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
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
全体董事提名,并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为召集人,负责主持
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须具备会计或财务管理相关的专业经
验,由审计委员会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本届董事会董事组成,并由董事
会会议选举产生,可连选连任,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将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应
根据第三至四条的规定予以补选。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小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
以公司财务总监牵头,公司审计部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
组织工作,工作组成员无需是审计委员会委员。董事会秘书
办公室负责提供必要的协助。公司审计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
告工作。公司审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
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一)提出聘请、重新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二)处理与公司聘请与解聘外部审计机构相关事宜,包括
但不限于确定工作范围和工作费用、处理有关该外部审计机


构的辞职或辞退等问题。


(三)审查及监督外部审计机构是否独立客观及审计程序是
否有效;审计委员会应于审计工作开始前先与外部审计机构
讨论审计计划及有关报告责任;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
审计范围、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监督和评估
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四)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制定政策,并予以执
行。就本规定而言,“外部审计机构”包括与负责审计的机构处
于同一控制权、所有权或管理权之下的任何机构,或一个合
理知悉所有有关资料的第三方,在合理情况下会断定该机构
属于该负责审计的机构的本土或国际业务的一部分的任何
机构。审计委员会应就任何须采取行动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
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五)审查及监督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包括财务报表以
及年度报告及账目、半年度报告及季度报告的完整性,并审
阅报表及报告所载有关财务申报的重大意见。委员会在向董
事会提交有关报表及报告前,应特别针对下列事项加以审
阅:

(1) 会计政策及实务的任何更改;

(2) 涉及重要判断的事项;

(3) 因审计而出现的重大调整;

(4) 企业持续经营的假设及任何保留意见;


(5) 是否遵守会计准则;及

(6) 是否遵守有关财务申报的《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
券上市规则》及法律规定;

(六)就上述第(五)项而言:

(1) 委员会成员应与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联络。委员会须至
少每年与公司的外部审计机构开会两次, 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无管理层参加的与外部审计机构的单独沟通会议;及

(2) 委员会应考虑于该等报告及账目中所反映或需反映的任
何重大或不寻常事项,并应适当考虑任何由公司下属会计或
审计师提出的事项;

(七)审议公司的财务监控、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系统。


(八)与管理层讨论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系统,确保管理层
已履行职责建立有效的系统。讨论内容应包括公司在会计及
财务汇报职能方面的资源、员工资历及经验是否足够,以及
员工所接受的培训课程及有关预算是否充足。


(九)主动或应董事会的委派,就有关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
事宜的重要调查结果及管理层对调查结果的回应进行研究。


(十)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确保内部和外
部审计的工作得到协调;也应确保内部审计功能在公司内部
有足够资源运作,并且有适当的地位;以及审查其工作成效。


(十一)审议公司的财务及会计政策及实务,监督公司内部
审计制度的实施,公司内控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十二)检查外部审计机构给予管理层的《审计情况说明函
件》、审计师就会计记录、财务账目或内部控制系统向管理
层提出的任何重大疑问及管理层做出的回应。


(十三)确保董事会或管理层及时回应于外部审计机构给予
管理层的《审计情况说明函件》中提出的事宜。


(十四)对重大关联交易和重大投资项目依照有关规定的要
求进行必要的审核。


(十五)审议公司设定的以下安排:公司员工可就财务汇报、

内部监控或其他方面可能发生的不正当行为提出关注。审计
委员会应确保有适当安排,让公司对此等事宜做出公平独立
的调查及采取适当行动。


(十六)就相关事宜向董事会汇报、研究其他由董事会确定
的课题,以及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其提案和报告提交董事
会审议,并配合监事会的监督审计活动。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 公司财务总监、审计部、财务部负责审计委员会决
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应根据审计委员会的要求,及时、完整、
真实地提供有关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定期财务报告(年、季、月);

(二)专项财务预、决算报告;


(三)内部审计年度计划和独立审计计划;

(四)外部审计报告及审计合同(如有);

(五)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及相关资料(如有)。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财务部及审计部提供的报告及文件资
料进行评议审核,并根据有关规定以决议或书面报告的形式
提交董事会讨论,内容包括: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聘请或变更的
意见;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执行情况评价,公司财务报告的真
实完整性评价;

(三)内部审计年度计划和独立审计计划;

(四)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合规性、客观真实性意见;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及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审核意见;

(六)其他相关事项;其中,本细则第九条第一款第(一)
项必须经过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方可上报公司董事会审
议。审计委员会在行使以上职能之前,可以聘请外部审计机
构予以协助,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审计委员
会每年须至少召开四次定期会议。审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
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召开.当有


两名以上审计委员会提议时,或者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
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通知应在召开日至少七个
工作日前发出,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主
持会议应指定另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二条 会议应由三分之二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名委员
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有效。会议表决采用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方式,临时会议可
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请公司审计部、财务部等工作
组成员列席会议,必要时可请公司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
等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也可请审计、评估等中介机构列
席审核相关项目的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程序、表决方
式和通过的决议报告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符合本实施细则,会议的决议和纪要(记录)应在会议
结束后以书面方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四条 参加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事项负有保
密责任,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五条 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
果,督促重大问题的整改。


第十六条 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
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
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


审计委员会。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的职责须至少
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二)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部
审计机构沟通发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四)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
改。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须披露审计委员会的人员情况,包括人员的
构成、专业背景和五年内从业经历以及审计委员会人员变动
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须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
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履职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触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信息披露标准的,公司
须及时披露该等事项及其整改情况。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
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须披露该事项并充分


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公司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披
露审计委员会就公司重大事项出具的专项意见。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有关文件、计划、方案、
决议和纪要(记录)应交由董事会秘书保存,有关决议和纪
要(记录)应由参加会议的委员签字,其保存期为五年。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向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报董事会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在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生效施行。


注:本工作细则以中文拟就,英文翻译仅供参考。如本工作
细则的中文与英文版本有任何差异,概以中文版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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