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事件]新民科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项目所涉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的专项核查意见
国国浩浩律律师师((上上海海))事事务务所所 关关于于 江江苏苏新新民民纺纺织织科科技技股股份份有有限限公公司司重重大大资资产产重重 组组项项目目所所涉涉私私募募基基金金产产品品备备案案的的 专专项项核核查查意意见见 北京 上海 深圳 杭州 广州 昆明 天津 成都 宁波 福州 西安 南京 南宁 济南 重庆 香港 巴黎 马德里 硅谷 地址:上海市北京西路968号嘉地中心23-25层 邮编:200041 电话:021-52341668 传真:021-52341670 电子信箱:grandallsh@grandall.com.cn 网址:http://www.grandall.com.cn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江苏新民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项目所 涉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的专项核查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接受江苏新民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 民科技”)委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律师执业标准,就新民科技本次重大 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重 组”)之募集资金认购对象所涉私募基金产品备案事宜出具专项核查意见(以下 简称“本专项核查意见”)。本所律师特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是依据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 国现行法律、法规之有关规定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并且该等意见是基于本所律 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的理解作出的。 2、本所律师已经审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所需的有关文件 和资料,并据此出具专项核查意见;但对于会计、审计、评估等专业事项,本专 项核查意见只作引用,本所律师在本专项核查意见中对于有关会计、审计、评估 等专业文件之数据和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 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同意或保证,且对于这些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 作出判断的适当资格。 3、对于本专项核查意见所引述、归纳或总结的文件资料所记载的内容,应 以相关文件资料的原文为准。 4、对本专项核查意见进行解释和修改的权利归本所律师所有,非经本所律 师书面同意,不得断章取义的对本专项核查意见中的内容做出与其实际含义不一 致的解释,不得以任何形式对本专项核查意见加以修改。 5、本专项核查意见系本所律师基于对法律的理解而作出的专业分析,不能 视作本所律师对有关可能的潜在争议过程或结果的预判。 6、本专项核查意见中的相关词汇、措辞、简称与《国浩律师(上海)事务 所关于江苏新民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 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法律意见书》中所界定的具有相同涵义,本专项核查意见 另有说明的除外。 7、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向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申报之使用,不得用作 任何其他目的,亦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其他方披露。 正 文 一、本次重组认购方在基金业协会备案事宜 根据《重组报告书(草案)》,本次重组的交易对方所涉私募基金或私募基 金管理人备案的认购方或交易对象有四名,分别为江苏高投和香溢融通管理的香 溢专项定增1号私募基金、香溢专项定增2号私募基金、香溢专项定增3号私募 基金。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 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该四位 认购方关于在基金业协会备案情况如下: (一)江苏高投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办理备案 情况已在《法律意见书》第“十四、其他重大事项”中披露备案情况和核查过程、 核查结论。 (二)香溢融通作为本次重组募集资金认购方香溢专项1-3号私募基金管理 人,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备案情况,已在《法律 意见书》第“十四、其他重大事项”中披露备案情况和核查过程、核查结论。 (三)香溢融通管理的香溢专项定增1-3号私募基金 1、香溢专项定增1-3号私募基金由香溢融通管理,委托人将合法资金委托 给管理人香溢融通,由管理人将资金加以运用,投资范围包括:投资二级市场股 票及现金管理产品、固定收益产品等,主要用于认购新民科技本次非公开发行的 股票并进行后续管理。 私募基金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私募基金名称 委托人/认购人 认购金额(万元) 备注 1 香溢专项定增1号私募基金 林文洪 10,000 全额认购 2 香溢专项定增2号私募基金 崔纪康 10,000 全额认购 3 香溢专项定增3号私募基金 王明 10,000 全额认购 2、主要经营业务 主要用于认购新民科技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并进行后续管理。 3、香溢专项定增1-3号私募基金设立及备案情况 (1)香溢专项定增1-3号私募基金设立进展、预计完成时间、认购资金到位 时间 2015年11月9日,基金管理人香溢融通、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上海分行已分别与基金投资者林文洪、崔纪康、王明签署《香溢专项定增1 号私募基金基金合同》、《香溢专项定增2号私募基金基金合同》、《香溢专项定增 3号私募基金基金合同》,明确具体委托人和各自认购份额等事宜。 2015年12月21日,香溢专项定增1号、2号私募基金认购资金已经到位; 2015年12月22日,香溢专项定增3号私募基金认购资金已经到位。2015年12 月21日,基金管理人于香溢专项定增1号、2号私募基金成立时向基金持有人 发送基金成立的通知。2015年12月22日,基金管理人于香溢专项定增3号私 募基金成立时向基金持有人发送基金成立的通知。 (2)香溢专项定增1-3号私募基金备案情况 经查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信息及查阅香溢专项 定增1-3号私募基金提供的备案资料,香溢专项定增1-2号私募基金已于2015 年12月28日办理完毕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手续,香溢专项定增3号私募基金已于 2015年12月25日办理完毕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手续。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香溢专项定增1-3号私募基金相关设立及认购资金到 位时间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香溢融通已经在香溢专项定增 1-3号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 履行完毕备案手续。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新民科技已履行完毕私募基 金备案的相关承诺,自上述香溢专项定增1-3号私募基金备案完成之日起,新民 科技可以实施本次重组方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新民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项目所涉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的专项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经办律师: 达 健 负责人: 黄宁宁 杨继伟 年 月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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