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依米康:有关股东所作出的限售承诺及其履行情况的说明

时间:2016年01月04日 11:37:56 中财网


四川依米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有关股东所作出的限售承诺及其履行情况的说明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四川依米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宋正兴等发行
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1139号)核准,四川依米康环境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依米康”)以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宋正兴、叶春娥、宋丽
娜、张家港市立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业投资”)、上海添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添惠投资”)、上海同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航投资”)、张家港
市福兴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兴投资”)、张家港市嘉明商贸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嘉明商贸”)等八方所持有的江苏亿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亿金”)53.00%
的股权,合计发行16,111,295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发行价格8.95元/股。同时,向财通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通基金”)、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一创
业”)、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证券”)等三方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合
计发行3,061,484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发行价格15.70元/股。


上述发行的股份合计19,172,779股,于2014年12月17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登记手续,新增股份的性质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上市日期为2015
年1月5日。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四川依米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
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及《四川依米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
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暨新增股份上市公告书》中承诺:

添惠投资、同航投资、福兴投资、嘉明商贸承诺:本次重组获得的上市公司发行的股份,
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在此之后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财通基金、第一创业、安信证券承诺:通过本次发行获得的上市公司新发行股份,自本次
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根据以上承诺,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一共10名,均为机构股东,分别是上海同航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张家港市福兴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安信证券-光大银行-安信证券长
泰定增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张家港市嘉明商贸有限公司、财通基金-工商银行-永安定增3号
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工商银行-财智定增1号资产管理计划、上海添惠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财通基金-光大银行-富春源通定增1号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招商银行-富春定增
53号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创业证券-国信证券-共盈大岩量化定增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经本公司查核,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已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本次申请解除股份
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对其不存在违规担保情况。




特此说明。




四川依米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0一六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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