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长青集团: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时间:2016年01月05日 11:40:53 中财网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有关法规,兴
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或“本保荐机构”)作为广东长青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青集团”或“公司”)2014年度非公开发
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对长青集团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
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关于公司变更部分募投资金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的核
查意见

(一)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及募投项目总体情况

1、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
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1299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35,178,458股新股。本次实际发行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2,593.0161万股,发行
价格为21.25元/股,实际募集资金总额55,101.592125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
募集资金净额为53,499.999109万元。公司以上募集资金已经众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众会字(2014)第5855号)予以确
认。截止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2014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账时间
已超过12个月。


2、募集资金存放情况

截至2015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存放账户余额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银行名称

项目名称

初始金额

余额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小榄支行

荣成环保垃圾焚烧发电

17,500.00

3,699.06




760900229110238

项目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小榄支行
760900293310802

鱼台环保生物质发电工
程项目

21,000.00

2,461.99

中国银行中山小榄阳光美加支行
663964540299

骏伟金属补充流动资金

15,000.00

0

合 计

53,500.00

6,161.05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截止2015年12月31日,公司累计投入募集资金47,379.76万元,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承诺投资项目和超募资金投向

募集资金承诺
投资总额(1)

截至2015年12
月31日累计投
入金额(2)

利息

截至2015年12月
31日投资进度
(%)(3)=(2)/(1)

荣成环保垃圾焚烧发电项目

17,500.00

13,819.60

18.66

78.97%

鱼台环保生物质发电工程项目

21,000.00

18,560.60

22.15

88.38%

骏伟金属补充流动资金

15,000.00

15,000.00

6.61

100.00%

合 计

53,500.00

47,379.76

47.42

88.56%



荣成市长青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成环保”或“荣成长青”)垃
圾焚烧发电项目:截止至2015年12月31日,扣除累计投入13,819.60万元,公
司募集资金剩余金额为3,680.40万元,公司全部募集资金专户实际余额为
3,699.06万元。实际余额与应剩余额差异为18.66万元,为银行存款利息收入扣
除银行手续费的净额。


鱼台环保生物质发电工程项目:截止至2015年12月31日,扣除累计投入
18,560.60万元,公司募集资金剩余金额为2,439.84万元,公司全部募集资金专
户实际余额为2,461.99万元。实际余额与应剩余额差异为22.51万元,为银行存
款利息收入扣除银行手续费的净额。


本次变更为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相关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上表中的“荣
成环保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相关募集资金账户为上表中的“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中山小榄支行760900229110238”。



(三)募集资金变更原因

1、原募集资金项目建设情况

根据2014年5月12日举行的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公
司对荣成长青以增资方式实施本项目。公司向荣成长青投入募集资金总额为
175,000,000.00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0,000.00元,出资额溢价部分
为人民币165,000,000.00元计入资本公积。


截至2015年12月31日,荣成环保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已累计投入资金
23,325.91万元,其中使用募集资金13,819.60万。荣成环保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已
于2015年7月1日通过72+24小时试运行并正式投入商业运营。


2015年10月22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将荣成环保垃
圾焚烧发电项目部分闲置募集资金1,000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2015年12月
30日,公司已提前将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1,000万元全部归还
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2、本次将募集资金变更为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原因及效益分析

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公司拟将荣成环保垃圾焚烧发电
项目闲置且到帐超一年的部分募集资金3,699.06万元(截至2015年12月31日,包
括银行存款利息收入扣除银行手续费的净额18.66万元)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
资金,主要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变更的募集资金金额占公司2014年非公开发行
股票募集资金净额的约6.91 %。按照平均4.35%的年贷款利率计算,这一事项使
公司一年可降低约160.91万元的财务费用,有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降低公司财务成本,增强公司运营能力,增加公司收益,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该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
行。


同时,由于荣成长青运营的荣成环保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于2015年7月1日通过
72+24小时试运行并正式投入商业运营以来,受垃圾含水率高、热值低等因素影
响,远低于预期项目收益,缺乏经济性。为了避免该项目对公司盈利能力造成不
利影响,保护全体投资者利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公司已与威海昊阳集团有限
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威海昊阳”或“受让方”)等签署了《荣成市长青环保能


源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公司将持有的荣成环保全部股权转让给威海昊阳。

(公司转让荣成环保具体事项见本核查意见“二、关于转让荣成市长青环保能源
有限公司股权事项的核查意见”。)

(四)变更后的募集资金处理安排

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公司拟将荣成环保垃圾焚烧发电
项目闲置且到帐超一年的部分募集资金3,699.06万元(截至2015年12月25日,
包括银行存款利息收入扣除银行手续费的净额18.66万元)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
动资金,主要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划转完成后公司将对荣成环保垃圾焚烧发电
项目募集资金专户进行销户处理。


上述变更为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包括募集资金本金和利息,因该议案经公司董
事会审批后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存在一定的时间间隔,因此,
具体变更为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以实施时账户实际金额为准。


(五)公司承诺

公司在最近十二个月内未进行风险投资、未对控股子公司之外的对象提供财
务资助,并承诺在将荣成环保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部分募集资金变更为永久补充
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风险投资,不对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
资助。上述募集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不会影响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正常实施。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兴业证券核查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资金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及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
议、独立董事意见后认为:上述使用部分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
公司资金效率,不会影响其他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因此,兴业证券对长青集团
本次变更部分募投资金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无异议。


《关于变更部分募投资金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二、关于公司转让荣成市长青环保能源有限公司股权事项的核查
意见


2016年1月3日,公司与威海昊阳、王炳阳(受让方的保证人1)、王锴硕
(受让方的保证人2)、威海锴泽投资有限公司(荣成环保股东,持有荣成环保
8%股权)、荣成环保签署了《荣成市长青环保能源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以
下简称“股权转让合同”),公司将持有的荣成环保92%股权全部转让给威海昊阳。


(一)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荣成环保成立于2012年11月15日,注册资本为1亿元,全部由公司出资。


2015年2月28日,荣成环保注册资本由1亿元变更为1.1亿元,新增注册
资本全部由公司认缴,公司以1.75亿元募集资金(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见本核查
意见“一、关于公司变更部分募投资金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的核查意见”)
认缴本次新增注册资本,其中1,000万元计入注册资本,1.65亿元计入资本公积。


2015年4月1日,公司与荣成环保、威海锴泽、王炳阳签署了《荣成市长
青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合作协议书》(以下简称“合作协议书”),公司将持有的荣
成环保8%股权作价2,200万元转让给威海锴泽,并聘请王炳阳为荣成环保总经
理,负责荣成环保的日常经营管理,并对经营成果负责。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持有荣成环保92%股权,威海锴泽持有荣成
环保8%股权。


(二)交易对手方基本情况

1、受让方

名称:威海昊阳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山东省威海市荣成市崂山南路688号

法定代表人:王锴硕

注册资本: 伍仟万元整

成立日期: 2012年06月18日

经营范围:热力产品的生产与销售;热力设施的安装与维修;河水的取水与
供水;污泥、炉渣的处理应用与搬运;供热设备、保温材料和热量表的批发、零
售与安装;市政工程建设,制冷、给排水、供暖工程建设、制冷设备、水暖管材
管件安装及销售;合同能源管理、分布式能源系统建设与运营,从事能源科技、
节能环保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焚烧可燃生


活垃圾与工业垃圾发电、供热,销售焚烧后废金属、飞灰与炉渣。(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受让方保证人1

姓名:王炳阳

身份证号码:37030319640810****

住址: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海城巷12号

3、受让方保证人2

姓名:王锴硕

身份证号码:37030319900629****

住址: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海城巷12号

4、标的公司股东

名称:威海锴泽投资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住所:威海市环翠区新威路-109C号-1402

法定代表人:王炳阳

注册资本:壹仟万元整

成立日期:2015年03月27日

经营范围:以自有资金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外投资。(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本次交易的原因

由荣成长青运营的荣成环保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于2015年7月1日通过72+24
小时试运行并正式投入商业运营以来,受垃圾含水率高、热值低等因素影响,远
低于预期项目收益,缺乏经济性。为了避免该项目对公司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保护全体投资者利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公司拟将持有的荣成长青的所有股权
进行对外转让,本次股权转让价款将用于公司主营业务。


(四)股权转让款

1、股权转让价款的计算

(1)长青集团及威海昊阳同意,以2015年10月31日作为本次股权转让的
定价基准日。



(2)在前述情况下双方确认,根据长青集团和威海昊阳共同聘请的众华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众会字(2015)第6146号】,
荣成长青的净资产为27538.77万元(人民币大写:贰亿柒仟伍佰叁拾捌万柒仟
柒佰元);根据长青集团和威海昊阳共同聘请的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出具的《估值报告》【天兴评报字(2015)第1472号】,截至2015年10月31
日荣成长青的成本法估值为27413.82万元(人民币大写:贰亿柒仟肆佰壹拾叁
万捌仟贰佰元),收益法估值为25506.64万元(人民币大写:贰亿伍仟伍佰零陆
万陆仟肆佰元)。经交易双方协商,长青集团将所持荣成长青92%的股权,作价
25,400万元(人民币大写:贰亿伍仟肆佰万元整)转让给威海昊阳。


2、股权转让款支付

长青集团及威海昊阳同意,威海昊阳按以下约定向长青集团支付全部股权转
让款:

(1)股权转让合同签署之日起2天内,威海昊阳向长青集团支付1,000万
元(人民币大写:壹仟万元整)作为其履行支付股权转让款责任的定金。


(2)股权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5天内,威海昊阳向长青集团支付第一期股
权转让款5,000万元(人民币大写:伍仟万元整)。


(3)股权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90天内,威海昊阳向长青集团支付第二期股
权转让款16,000万元(人民币大写:壹亿陆仟万元整)。


(4)股权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180天内威海昊阳向长青集团支付股权转让
尾款4,400万元(人民币大写:肆仟肆佰万元整),其中威海昊阳已支付的1,000
万元(人民币大写:壹仟万元整)定金,在威海昊阳没有违约付款的情况下,作
为最后一期股权转让款在威海昊阳支付前述尾款时一并转为股权转让款。


(五)期间损益

长青集团和威海昊阳同意,自定价基准日起至股权交割日止,荣成长青实现
的利益及因其他原因而增加的净资产全部归受让方威海昊阳所有,在此期间产生
的亏损及因其他原因而减少的净资产全部由受让方威海昊阳承担。


(六)过渡期安排

在本次交易合同签署之日起至股权交割日为过渡期,在此期间,交易双方同
意:


1、不改变荣成长青的经营管理方针,保持荣成长青现有的以王炳阳总经理
为负责人的经营管理架构。


2、未经交易双方确认一致,荣成长青的员工仍与荣成长青保持原有劳动关
系,不进行分流、裁员等行动。


3、交易双方均不得单方面同意荣成长青增加或承担重大非经营性债务、放
弃重大权利、资产重组、资产出售、合并或收购交易,不得对外提供任何担保。

与荣成长青目前建设项目相关的验收、整改、结算等工作则正常进行,但重大事
项需由各方沟通、协商确认后进行。


4、未经交易双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所持荣成长青的股权转让给其
他第三方、对荣成长青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5、未经交易双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在所持荣成长青的股权上设置质
押、托管、委托经营或设置其它权利负担或限制

(七)股权交割及工商变更登记

1、股权工商变更的时点为长青集团收到威海昊阳支付的股权转让款(不包
括资金占用费)累计达到21,000万元(人民币大写:贰亿壹仟万元整)的5个
工作日内,由威海昊阳负责组织荣成长青向工商部门递交关于本次股权转让及相
关事项(如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章程)变更登记、备案的申请材料,长青
集团予以协助。


2、工商部门就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变更登记之日,即视为本次股权转让在登
记手续上已完成交割。


(八)债权债务

长青集团所持有的荣成长青的股权全部交割给威海昊阳后,荣成长青作为独
立法人的主体资格未发生变化,荣成长青仍将独立享有和承担其之前及之后的全
部债权和债务,长青集团不对荣成长青的任何债务、责任或义务承担责任。


(九)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兴业证券核查了《关于转让荣成市长青环保能源有限公司所有股权的议案》、
《荣成市长青环保能源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及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
会议决议、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独立董事意见后认为:由荣
成市长青环保能源有限公司运营的荣成环保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于2015年7月1


日通过72+24小时试运行并正式投入商业运营以来,受垃圾含水率高、热值低等
因素影响,远低于预期项目收益,缺乏经济性。本次交易可以避免该项目对公司
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保护全体投资者利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因此,兴业
证券对长青集团本次转让荣成环保全部股权事项无异议。


《关于转让荣成市长青环保能源有限公司所有股权的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三、关于公司签署荣成市长青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合作协议书之补
充协议事项的核查意见

2015年4月1日,公司与荣成环保、威海锴泽、王炳阳签署了《荣成市长
青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合作协议书》,公司将持有的荣成环保8%股权作价2,200万
元转让给威海锴泽,并聘请王炳阳为荣成环保总经理,负责荣成环保的日常经营
管理,并对经营成果负责。


鉴于2016年1月3日,公司与威海昊阳、王炳阳、王锴硕、威海锴泽、荣
成环保签署了《荣成市长青环保能源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公司将持有的荣
成环保92%股权全部转让给威海昊阳,《荣成市长青环保能源有限公司股权转让
合同》生效后,公司将不再持有荣成环保股权,因此,公司与荣成环保、威海锴
泽、王炳阳签署签署了《荣成市长青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合作协议书之补充协议》
(以下简称“补充协议”)。


(一)交易对手方基本情况

交易对手方基本情况见本核查意见“二、关于公司转让荣成市长青环保能源
有限公司股权事项的核查意见”。


(二)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1、《合作协议书》“第三、乙方的经营管理”中第2条:“丁方承诺,在
其担任乙方总经理期间,每年乙方的净利润(此净利润指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
收益后的净利润)应达到本协议附件一所述净利润考核指标,并乙方对丁方的业
绩考核从2015年5月1日开始”,鉴于乙方公司延迟至2015年7月1日通过
72+24小时试运行,正式投入商业运营,为此修改为:“丁方承诺,在其担任乙
方总经理期间,每年乙方的净利润(此净利润指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收益后的


净利润)应达到本协议附件一所述净利润考核指标,并乙方对丁方的业绩考核从
2015年7月1日开始” 。


2、《合作协议书》附件一丁方承诺的乙方年度净利润指标(经审计后的扣
除非经常性收益净利润),现修改为:“对丁方的净利润指标的考核截止日为《股
权转让合同》约定的评估基准日,即于2015年10月31日截止”。


3、《合作协议书》“第四条、分红及经营奖励”废止。


4、 若《股权转让合同》未能实施或依约全部履行,则《合作协议书》原条
款将继续生效,上述1、2、3三项修改失效。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兴业证券核查了《关于签署荣成市长青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合作协议书之补充
协议的议案》、《荣成市长青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合作协议书之补充协议》及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独
立董事意见后,兴业证券对《荣成市长青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合作协议书之补充协
议》相关事项无异议。


《关于签署荣成市长青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合作协议书之补充协议的议案》尚
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四、关于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投资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事项的
核查意见

(一)长青集团本次拟使用自有资金进行低风险理财产品投资的基本情况

2016年1月4日,长青集团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2016年度使用自有闲置资金投资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同意在不影
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使用不超过30,000万元的闲置资金进行低风险理财
产品投资。本次投资的具体情况如下:

1、投资目的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合理利用闲置资金,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
公司拟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低风险理财产品投资。


2、投资额度

使用循环累计不超过30,000万元的闲置资金进行低风险理财产品投资。


3、投资品种


公司运用闲置资金投资的品种为低风险的理财产品,如固定收益类产品或保
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等,不用于证券及无担保债券的投资。


公司运用闲置资金投资的品种为低风险的短期理财产品,风险较低,收益明
显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是公司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提高闲置资金使用效益的
重要理财手段。上述投资品种不涉及到《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0
号—风险投资》的规定等风险投资。


4、投资期限

授权期限自董事会通过本议案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5、资金来源

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且合法合规。


6、本次对外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


(二)主要风险

1、短期理财产品属于低风险投资品种,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
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2、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的介入,虽然为低风
险的理财产品,且均为短期投资,但短期投资的实际收益不可预期。


(三)公司内控制度及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长青集团董事会已制订《理财产品管理制度》,并拟采取以下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财务部负责提出理财产品业务申请并提供详细的理财产品资料,根
据公司审批结果实施具体操作。公司财务部将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投向、项
目进展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
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2、低风险投资理财资金使用与保管情况由审计部门进行日常监督,不定期
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实。


3、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低风险投资理财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4、公司将依据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披露低风险投资理财以及相应的损益情况。


(四)公告日前十二个月内购买理财产品情况

2014年12月22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不超过20,000万元
自有闲置资金投资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公司向交通银行中山小榄支行


购买人民币“日增利32天”理财产品。以上理财产品最后一笔于2015年11月
10日赎回并到帐,合计投资收益为167,260.27元。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兴业证券核查了《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投资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
及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
议、独立董事意见后认为:长青集团在确保公司日常经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
以自有闲置资金适度进行低风险理财产品的投资,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
开展,兴业证券对长青集团本次投资低风险理财产品事项无异议。


《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投资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五、关于公司开展2016年度外汇远期业务额度事项的核查意见

(一)长青集团开展外汇远期业务额度事项的基本情况

1、开展外汇远期业务的目的

公司的主营业务燃气具及其配套产品以外销为主。外销业务收入占主营业务
收入总额的比重较高,外销业务收入结算币种主要采用美元、欧元。业务部门在
接受订单报价时,已经对未来收款日的远期汇率进行了预计并作为报价依据,如
果汇率变动偏离预计较多,将给公司经营带来一定的汇率风险。因此,公司为控
制外汇汇率变动带来的风险,利用金融机构提供的远期外汇合同工具规避汇率风
险。


2、预计2016年度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情况

为合理规避外汇汇率波动风险,公司2016年计划继续与银行开展远期结售
汇业务。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2016年新增发生额不超过美元20,000万元(若涉
及其他币种的折算成美元)。


业务期间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公司开展远期结汇业务,需向银行申请专项授信额度,该授信额度占用公司
的总授信额度,因此,公司在开展远期结汇业务时无需投入资金。


(二)远期结售汇业务的风险

公司开展的远期结售汇业务不做投机性、套利性的交易操作,因此在签订远
期结售汇合约时将进行严格的风险控制。



远期结售汇业务可以平衡汇率波动对公司的影响,使公司专注于生产经营,
在汇率发生大幅波动时,公司仍保持一个稳定的利润水平,但同时远期结售汇业
务操作也会存在一定风险:

1、汇率波动风险:在汇率行情变动较大的情况下,银行远期结汇汇率报价
可能低于公司对客户报价汇率,使公司无法按照对客户报价汇率进行锁定,造成
汇兑损失。


2、内部控制风险:远期结售汇业务专业性较强,复杂程度较高,可能会由
于内控制度不完善而造成风险。


3、客户违约风险:客户应收账款发生逾期,货款无法在预测的回款期内收
回,会造成延期交割导致公司损失。


4、回款预测风险:业务部门根据客户订单和预计订单进行回款预测,实际
执行过程中,客户可能会调整自身订单和预测,造成公司回款预测不准,导致延
期交割风险。


(三)公司内控制度及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已制定《远期结售汇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对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操
作原则、审批权限、责任部门及责任人、内部操作流程、信息隔离措施、内部风
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信息披露等作了明确规定。公司将严格按照《远期
结售汇业务内部控制制度》要求及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
额度,做好远期结售汇业务,控制交易风险。


2、公司将采用银行远期结汇汇率向客户报价,以便确定订单后,公司能够
对客户报价汇率进行锁定;当汇率发生大幅波动,如果远期结汇汇率已经远低于
对客户报价汇率,公司将提出要求,与客户协商调整价格。


3、为防止远期结汇延期交割,公司将进一步严格应收账款的管理,积极催
收应收账款,避免出现应收账款逾期的现象。


4、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须严格按照公司的外币收款预测进行,远期结售汇
业务额度不得超过实际进出口业务外汇收支总额,将公司可能面临的风险控制在
可承受的范围内。


5、公司审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远期结售汇业务执行情况,并按季度向公
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兴业证券核查了《关于开展2016年度外汇远期业务额度的议案》及公司第
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独立
董事意见后认为: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是其生产经营所必要的,公司已经关
注到此业务的风险并已制订了相关风险控制措施,兴业证券对长青集团本次开展
2015年度外汇远期业务事项无异议。


《关于开展2016年度外汇远期业务额度的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批准后实施。



















(本页无正文,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袁盛奇



保荐代表人:刘德新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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