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神州高铁:关于签订前次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时间:2016年01月06日 19:32:28 中财网


证券代码:000008 证券简称:神州高铁 公告编号:2016003

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前次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和连带责任。








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州高铁”、“公司”)于2015
年10月31日发布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122):
鉴于公司拟将总部迁往北京,为配合经营管理需要,加强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
公司拟撤销原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赤湾支行(以下简称“招行赤湾支
行”)、上海浦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梅林支行(以下简称“浦发梅林支
行”)、上海浦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富力城支行(以下简称“浦发富力
城支行”)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将存放于原招行赤湾支行、浦发梅林支行、浦
发富力城支行的募集资金余额全部转至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三环支行
(以下简称“招行西三环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方庄支行(以下
简称“兴业方庄支行”)新开账户进行专项存储。同时,公司董事会授权子公司
北京新联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联铁”)财务部办理募集资金专用
账户变更的具体事宜,并与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
及招行西三环支行、兴业方庄支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近日,公司董事会收到新联铁财务部通知,公司已完成上述事项,并分别与
华泰联合及招行西三环支行、兴业方庄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及新联铁与保荐机构华泰联合以及招行西三环支行签订的《募集
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1. 公司已在上述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10906284210103 截止2015年12月21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壹亿贰仟贰佰壹
拾叁万陆仟陆佰玖拾叁元零陆分(¥122,136,693.06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北京
新联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轨道交通检测监测设备产业化基地项目及研发中心


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以存单方式存放。公司如将专户中的部分募
集资金转为存单的方式另行存放,则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
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华泰联合。公司存单不
得质押。


3.公司与专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4.华泰联合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财务
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华泰联合应当依
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
司和专户银行应当配合华泰联合的调查与查询。华泰联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要求定期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5. 公司授权华泰联合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财务顾问主办人贾春浩、毛达伟可
以随时到专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
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专户银行查
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华泰联合指定的其他工作人
员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
绍信。


7. 专户银行按月(每月5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华泰联合。专
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8. 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 万元或者
募集资金总额的20%的,专户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华泰联合,同时提供
专户的支出清单。


9.华泰联合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财务顾问主办人。华
泰联合更换保荐代表人\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
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财务顾问的联系
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 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华泰联合出具对账单或向华泰联合通知专


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华泰联合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
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二)公司及新联铁与保荐机构华泰联合以及兴业方庄支行签订的《募集资
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1. 公司已在上述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321300100100083834截止2015年12月21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伍仟贰佰玖拾
伍万壹仟叁佰肆拾玖元壹角陆分(¥ 52,951,349.16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北京
新联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轨道交通检测监测设备产业化基地项目及研发中心
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 公司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以存单方式存放。公司如将专户中的部分
募集资金转为存单的方式另行存放,则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
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华泰联合。公司存单
不得质押。


3. 公司与专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
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4.华泰联合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财务
顾问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金证券应当
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
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 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

公司和专户银行应当配合华泰联合的调查与查询。华泰联合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
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5. 公司授权华泰联合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财务顾问主办人贾春浩、毛达伟可
以随时到专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
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6. 保荐代表人\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
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华泰联合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
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7. 专户银行按月(每月5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华泰联合。专
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8. 专户银行配合公司将专户单笔对外支付限额设定为5000万元。公司如有
超额支付需求,即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 万元或者募集
资总额的20%的,专户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华泰联合,同时提供专户的
支出清单。


9.华泰联合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财务顾问主办人。华
泰联合更换保荐代表人\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
行,同时按本协议要求向公司、专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财务顾
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 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华泰联合出具对账单或向华泰联合通知专
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华泰联合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
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如果华泰联合持续督导期结束时本协议尚未失效,则其义务至专户资金全部
支出完毕且华泰联合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备查文件:

1、公司及新联铁与保荐机构华泰联合以及招行西三环支行签订的《募集资
金三方监管协议》

2、公司及新联铁与保荐机构华泰联合以及兴业方庄支行签订的《募集资金
三方监管协议》;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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