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南方君选:招募说明书
南方君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 南方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信 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 15 年 6 月 15 日证监许可 [20 15 ] 1247 号文注册募集 。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 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承担基金投资 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 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 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详见招募 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等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 是 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由 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 发行 的债券 。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交 易不活跃,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当 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限,本基金 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 金合同》 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全面认识本基金 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 资决策 。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 低收益。 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 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 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 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 ................................ .............................. 3 第二部分 释义 ................................ ................................ ................................ .............................. 4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 ................................ .................. 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 ................................ ................ 16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 ................................ ............ 19 第六部分 基金募集 ................................ ................................ ................................ .................... 21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 ................................ ........ 24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 ................................ ............................ 25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 ................................ ................ 33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 ................................ ................ 39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 ................................ . 40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 配 ................................ ................................ ......................... 44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 ......................... 46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48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49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 ................................ ................................ ......... 54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 ................. 57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 59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 79 第二十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 ................................ ..................... 94 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 ............................. 97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 ................................ ..... 98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 ................................ ................................ ......... 99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公开 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 法》 ” )、以及《 南方君选灵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 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 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 基金或本基金:指 南方君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2 、 基金管理人:指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 基金托管人:指 中 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 南方君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 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南方君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 南方君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南方君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 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 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 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 1 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公开募 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 个人投资 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包 括其不时修订 )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 证券市场 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 9 、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 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 币资金进行境内证 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0 、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 1 、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 2 、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 定投 等业务 。 2 3 、 销售机构:指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 销售 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2 4 、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 5 、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或接 受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南方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2 6 、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 7 、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 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 8 、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 9 、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 1 、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 不定期期限 3 2 、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 3 、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 4 、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日 ) , n 为自然数 3 5 、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 6 、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 7 、 《业务规则》:指《 南方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 8 、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3 9 、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0 、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 1 、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份额的行为 4 2 、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 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 3 、 定投 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 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 基金申 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 4 、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的 10% 4 5 、 元:指人民币元 4 6 、 基金 利润 :指基金 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 用后的余 额 4 7 、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 8 、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 9 、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 、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 1 、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媒介 5 2 、 不可抗力:指本 基金 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一路六号免税商务大厦塔楼 31 、 32 、 33 层整层 成立时间: 1998 年 3 月 6 日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注册资本: 3 亿元人民币 电话:( 07 55 ) 82763888 传真:( 07 55 ) 82763889 联系人:鲍文革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4 号文批准,由南方证券有限公 司、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广西信托投资公司共同发起设立。 2000 年,经中国证监会证 监基金字 [2000]78 号文批准进行了增资扩股,注册资本达到 1 亿元人民币。 2005 年,经中 国证监会证监 基金字 [2005]201 号文批准进行增资扩股,注册资本达 1.5 亿元人民币。 2010 年,经证监许可 [2010]1073 号文核准深圳市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 30% 股权转让 给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2014 年公司进行增资扩股,注册资本金达 3 亿元人民币。 目 前股权结构: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5% 、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30% 、厦门国际信托 有限公司 15% 及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0%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吴万善先生,董事,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 中国籍 。历任中国人民银 行江苏省 分行金融管理处科员、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市分行江宁支行科员;华泰证券证券发行 部副经理、总经理助理;江苏省证券登记处总经理;华泰证券副总经理、总裁。现任南方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涛先生,董事,中共党员,毕业于河海大学技术经济及管理专业,获博士学位, 中国 籍 。 1994 年 8 月加入华泰证券,历任总裁秘书、投资银行一部业务经理、上海总部投资银 行业务部副总经理、公司董事会秘书、总裁助理兼董事会办公室主任、副总裁、党委委员。 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华泰长城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华泰金融控 股(香港)有限公司 董事。 姜健先生,董事,中共党员,毕业于南京林业大学经济及管理专业,获硕士学位, 中国 籍 。 1994 年 12 月加入华泰证券并一直在华泰证券工作,历任人事处职员、人事处培训教育 科科长、投资银行总部股票事务部副总经理、投资银行一部副总经理、投资银行一部高级经 理、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兼发行部经理、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投资银行总部业务总监、 总裁助理、副总裁、董事会秘书等职务。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副总裁、党委委员、 董事会秘书;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华泰紫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江苏股权 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长、华泰瑞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证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夏桂英女士,董事,中共党员,高级经济师, 26 年法律公司管理经济工作从业经历。 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律专业,获法学硕士学位, 中国籍 。曾先后担任中国政法大学中国法 制研究所教师、深圳市人大法工委办公室主任科员、深圳市光通发展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 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总法律顾问、深圳市对外劳动服务有限公司党总支书记、董事长等职。 2004 年 10 月加入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历任法律事务部部长、企业一部部长职务。现 任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副总 经理、深圳市通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 限公司董事、深圳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公司董事、深圳市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集团有 限公司董事。 项建国先生,董事,中共党员,高级会计师,大学本科毕业于中南财经大学财务会计专 业, 中国籍 。曾在江西财经大学任教并担任审计教研室副主任,其后在深圳蛇口信德会计师 事务所、深圳市商贸投资控股公司 、 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任职 ,历任 深圳市投资控股有 限 公司投资部部长、投资发展部部长、企业一部部长 、 战略发展部部长 , 长期从事投融资、 股权管理、股东事务等工作。现任深圳市投 控产业园区开 发运营公司副总经理 、中国深圳对 外贸易(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监事、华润五丰肉类食品(深圳) 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董事。 李自成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 中国籍 。历任厦门大学哲学系团总支 副书记、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办公室主任、营业部经理、计财部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 厦门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工会主席、党总支 副书记。现任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总经理。 庄园芳女士,董事,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师, 中国籍 。历任兴业证券交易业务部 总经理 助理、负责人,证券投资部副总经理、总经理,投资总监;现任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 裁、兴业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兴证(香港)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杨小松先生,总裁,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注册会计师, 中国籍 。历任德勤国际会计 师行会计专业翻译,光大银行证券部职员,美国 NASDAQ 实习职员,证监会处长、副主任。 2012 年加入南方基金,担任督察长,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裁、党委副书记。 姚景源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硕士, 中国籍 。历任国家经委副处长、商业部政策研究 室副处长、国际合作司处长、副司长、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商业行业分会副会长、常务副会 长、国内贸易部商业发展中心主任、中国商业联合会副会长、秘书长、安徽省政府副秘书长、 安徽省阜阳市政府市长、安徽省统计局局长、党组书记、国家统计局总经济师兼新闻发言人。 现任国务院参事室特约研究员,中国经济 50 人论坛成员,中国统计学会副会长。 李心丹先生,独立董事,金融学博士,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 部全国金融硕士专业学位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 中国籍 。历任东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助教、 讲师、副教授、教授,现任南京大学工程管理学院院长、金融工程研究中心主任、 南京大学 创业投资研究与发展中心执行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江苏省省委决策咨询专家、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委员及公司治理委员会委员、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国信 证券等单位的博士后指导导师,中国金融学年会常务理事、国家留学基金会评审专家、江苏 省资本市场研究会会长、江苏省科技创新协会副会长。 周锦涛先生,独立董事,工商管理博士,香港证券及投资学会高级资深会员, 中国香港 籍 。曾任职香港警务处 ( 商业罪案调查科 ) ,香港证券及期货专员办事处,及香港证券及期货 事务监察委员会,退休前为该会的法规执行部总监。其后曾任该 会法规执行部顾问及香港汇 业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现任香港金融管理局顾问。 郑建彪先生,独立董事,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 20 年以上证券从业经历, 中国籍 。 毕业于财政部科研所,曾任职于北京市财政局、深圳蛇口中华会计师事务所、京都会计师事 务所等机构,先后担任干部、经理、副主任等工作。现担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董事合伙人,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职务。 周蕊女士,独立董事,硕士研究生学历, 中国籍。 曾工作于北京市万商天勤(深圳)律 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信 利(深圳)律师事务所,现任北京市 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华南区管理合伙人,全联并购公会广东分会副会长、广东省律师协 会女律师委员会副主任、深圳市中小企业改制专家服务团专家、深圳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联 盟副主席、深圳市易尚展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 、监事会成员 舒本娥女士,监事, 15 年的证券行业从业经历。毕业于杭州电子工业学院会计专业, 获学士学位 ,中国籍 。曾任职于熊猫电子集团公司,担任财务处处长工作。 1998 年 10 月加 入华泰证券,历任计划资金部副总经理、稽查监察部副总经理、总经理、计划财务部总经理。 现任华泰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 事会主席、华泰长城期货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华泰紫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华泰瑞通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姜丽花女士,监事,中共党员,高级会计师, 大学本科毕业于深圳广播电视大学会计学 专业 ,中国籍 。曾在浙江兰溪马涧米厂、浙江兰溪纺织机械厂、深圳市建筑机械动力公司、 深圳市建设集团、深圳市建设投资控股公司工作, 2004 年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成立至 今,历任公司计划财务部副经理、经理,财务预算部副部长,长期从事财务管理、投融资、 股权管理、股东事务等工作, 现任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考核分配部部长,深圳经济特区 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国际招 标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深投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 苏荣坚先生,监事,中共党员,学士学位,高级经济师 ,中国籍 。历任三明市财政局、 财委,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财务部业务主办、副经理,自 营业务部经理;现任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兼财务部总经理。 林红珍女士 , 监事,投资经济管理专业学士学位 , 后参加人民大学金融学院研究生进修 班 ,中国籍 。曾任厦门对外供应总公 司会计、厦门中友贸易联合公司财务部副经理、厦门外 供房地产开发公司财务部经理, 1994 年进入兴业证券,先后担任计财部财务综合组负责人、 直属营业部财务部经理、财务会计部计划财务部经理、风险控制部总经理助理兼审计部经理、 风险管理部副总监、稽核审计部副总监、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兴业证券风险 管理部总经理,现任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兴业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苏民先生,职工监事,博士研究生,工程师 ,中国籍 。历任安徽国投深圳证券营业部电 脑工程师,华夏证券深圳分公司电脑部经理助理,南方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副总监、 市场服务部总监、电子商务部总监;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监。 张德伦先生,职工监事,中共党员,硕士学历 ,中国籍 。历任北京邮电大学副教授、华 为技术有限公司处长、汉唐证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海王生物人力资源总监、华信惠悦咨询 公司副总经理、首席顾问, 2010 年 1 月加入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人力资源部总监。 徐超 先生, 职工监事,工商管理硕士 ,中国籍 。曾担任建设银行深圳分行科技部开发中 心副经理, 2000 年 10 月加入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信息技术部主管、总监助理、副 总监、执行 总监,现任运作保障部总监。 林斯彬先生,职工监事,民商法专业硕士 ,中国籍。 先后担任金杜律师事务所证券业务 部实习律师、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资产保全部职员、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法 务主管、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职员, 2008 年 12 月加入南方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历任监察稽核部经理、高级经理、总监助理 、副总监 ,现任监察稽核部 执行 总监。 3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吴万善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杨小松先生,总裁,简历同上。 俞文宏先生,副总裁,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师,历任江苏省投资公司业务经 理、 江苏国际招商公司部门经理、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江苏国信高 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2003 年加入南方基金,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副总裁、党委委员、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郑文祥先生,副总裁,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职于湖北省荆州市 农业银行 、南方证券公司、 国泰君安证券公司。 2000 年加入南方基金,历任国债投资经理、专户理财部副总监、南方 避险增值基金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兼养老金业务 部总监,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 裁。 朱运东先生,副总裁,中共党员,经济学学士。曾任职于财政部地方预算司及办公厅、 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 2002 年加入南方基金,历任北京分公司总经理、产品开发部 总监、总裁助理、首席市场执行官,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 秦长奎先生,副总裁,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南京汽车制造厂经营计划处科员, 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兼基金部总经理、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兼 债券部总经理。 2005 年加入南方基金,曾任督察长兼监察稽核部总监,现任南方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副总裁、纪委委员。 鲍文革先生,督察长,中国民主同盟盟员,经济学硕士。 历任财政部中华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师,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投行部及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助理, 1998 年加入南方基金,历任 运作保障部总监、 公司监事、 财务负责人、总经理助理 ,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 常克川先生,副总裁,中共党员, EMBA 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国农业银行副处级秘书, 南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业务部总经理、沈阳分公司总经理、总裁助理,联合证券(现为 华泰联合证券)董事会秘书、合规总监等职务; 2011 年 加入南方基金,任职董事会秘书、 纪委书记,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董事会秘书、纪委书记、南方资本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 李海鹏先生,副总裁,工商管理硕士。曾任美国 AXA Financial 公司投资部高级分析 师, 2002 年加入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高级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全 国社保及国际业务部执行总监、全国社保业务部总监、固定收益部总监、总经理助理兼固定 收益投资总监,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南方东英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香港)董事。 4 、基金经理 茅炜 先生,上海财大保险 学学士,具有基金从业资格。曾任职于东方人寿保险公司及生 命人寿保险公司,担任保险精算员,在国金证券研究所任职期间,担任保险及金融行业研究 员。 2009 年加入南方基金,任研究部保险及金融行业研究员; 2012 年 3 月至今,历任研究 部总监助理、副总监,现任研究部执行总监。 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总裁杨小松先生,副总裁兼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香港)董 事李海鹏先生,总裁助理兼权益投资总监史博先生,交易管理部总监王珂女士,投资部总监 陈键先生,专户投资管理部总监蒋峰先生,固定收益部总监韩亚庆先生,数量化 投资部总监 刘治平先生。 6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 1 )依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3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 4 )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 5 )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6 ) 编制 季度、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 ( 7 )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8 )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 9 )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0 )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 1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 1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职责 。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 、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2 )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3 )利用基金财产 或者职务之便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 )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8 ) 依照法律法规 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 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 8 )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9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 10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 11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 12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 13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 14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 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 承销证券; 2 、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 法律 、行政 法规 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 大利益; 2 、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险,确保基 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 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作 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组 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 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 制度 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 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 、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 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 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 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相互制衡,并通过切实可行 的措施来实行。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运用科学化 的方法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 、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 1 )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度、公司 财务会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职责,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 系统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复核制度、账务处理程序、基金估值制度和程序、基 金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 、成本控制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财产登记 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等。 ( 2 ) 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定,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的机构设 置、风险控制的程序、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交易风险管理制度、财务风险控制制 度、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防火墙制度、反馈制度、保密制度等程 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 3 ) 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负责监 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 况。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并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督察长享有充分的知情 权和独立的调查权。督察长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参加或者列席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业 务、投资决策、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有权调阅公司相关文件、档案。督察长应当定期或者 不定期向全体董事报送工作报告,并在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定期会议上报 告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具体 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核人员, 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部稽核管理办法、内部稽核工作准则等。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检 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执 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常振明 成立时间: 1987 年 4 月 7 日 批准设立文号: 国办 函 [1987]1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证监基金字 [2004]125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金: 467.87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 4006800000 传真: 010 - 85230024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从事同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 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中信银行成立于 1987 年,是中国改革开放中最早成立的新兴商业银行之一,是中国最 早参与国内外金融市场融资的商业银行,并以屡创中国现代金融史上多个第一而蜚声海内 外,为中国经济建设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中信银行作为国内资本实力最雄厚的商业银行之一, 在中国经济发展的浪潮中快速成长,已经成为具有强大综合竞争力的全国性商业银行。 2013 年 7 月,中信银行在英国《银行家》世界 1000 家银行排名中,一级资本排名第 47 位,总资 产排名第 57 位,位居中国商业银行前列。 2013 年 11 月,中信银行在《 21 世纪经 济报道》 “中国上市企业 TOP10 ”评选中,获得“中国十大上市企业最佳治理公司”称号。 2 、主要人员情况 刘泽云先生,现任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经济学博士。 1996 年 8 月进入本行工作,历任总行行长秘书室科长、总行投资银行部处经理、总行资产保全部主管、 总行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3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4 年 8 月 18 日,中信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批准,取得基金托管人资格。中信银行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切实履行托 管人职责 。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中信银行 已托管 68 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并托管证券公司资产 管理计划、信托产品、企业年金、股权基金、 QDII 等其他托管资产,总托管规模逾 4.6 万 亿元人民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 、内部控制目标。强化内部管理,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 面严格的贯彻执行;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基金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 加强稽核监察,建立高效的风险监控体系,及时有效地发现、分析、控制和避免风险,确保 基金财产安全,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2 、内部控制组织 结构。中信银行总行建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的风险控制和 风险防范工作;托管部内设内控合规岗,专门负责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对基金托管业务的 各个工作环节和业务流程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稽核监察。 3 、内部控制制度。中信银行严格按照《基金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以 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制定了《中信银行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中信银 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管理办法》和《中信银行托管业务内控检查实施细则》等一整套规 章制度,涵盖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环节,保证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法、合规 、 持续、稳健发展。 4 、内部控制措施。建立了各项规章制度、操作流程、岗位职责、行为规范等,从制度 上、人员上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发展;建立了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物质条件,对业务运行 场所实行封闭管理,在要害部门和岗位设立了安全保密区,安装了录像、录音监控系统,保 证基金信息的安全;建立严密的内部控制防线和业务授权管理等制度,确保所托管的基金财 产独立运行;营造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开展多种形式的持续培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 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运作、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 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 中登载的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 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 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或违规事项未 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将以书面形式报告中国证监 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 福华一路六号 免税商务大厦塔楼 31 、 32 、 33 层整层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 0755 ) 82763905 ( 0755 ) 82763906 传真:( 0755 ) 82763900 联系人:张锐珊 2 、 代销 机构: ( 1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东方文化大厦 法定代表人: 常振明 联系人:廉赵峰 电话: 010 - 89937369 客服电话: 95558 网址: http://bank.ecitic.com/ ( 2 ) 本 基金 其他 代销机构情况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二、登记机构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一路6号免税商务大厦塔楼31 、 32 、 33 层整层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755)82763849 传真:(0755)82763889 联系人:古和鹏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B 座 3 层 负责人:姜敏 电话: (0755)36866820 传真: (0755)36866661 经办律师:戴瑞冬、付强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人:陈熹 联系电话: 021 - 23238888 传真: 021 - 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熹 、薛竞 第六部分 基金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 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 5 年 6 月 15 日 证监许可 [2015]1247 号文 备案 募集 。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 一、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二、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 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 和人民币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人 。 三、发售方式和销售渠道 本基金将 通过 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或按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无效,基金管理人将认 购无效的款项退回。基金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确认不得撤销。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 购申请及认购份 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 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本基金认购的申请方式为书面申请或各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发售。 当日( T 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人通常可在 T+2 日到网点查询交易情况, 在募集截止日后 3 个工作日内可以到网点打印交易确认书。 四、 首次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可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具体 募集上限 及 规模控制的方案 详 见 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或其他公告 。 若本基金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基金合 同生效后不受此募集规模的限制。 五、 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高于 1.2% ,且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认购金额( M ) 认购费率 M < 100 万 1.20% 100 万 ≤ M < 5 00 万 0.80% 5 00 万 ≤ M < 10 00 万 0. 2 0% M ≥ 10 00 万 1000 元 / 笔 投资人重复认购,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 的各项费用。 基金管理人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 形 下,对基金 认购 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费率优惠的相关规则和流程详见基金管理人或其他基 金销售机构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或通知 。 六 、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不得动用。认购款项在募 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登记机 构的记录为准。 七 、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1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 认购金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 / ( 1+ 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 + 认购利息) / 基金份额面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份额,该笔认购产生利息 50 元,对应认购费率为 1.2% ,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 100,000/ (1+1.2% )= 98,814.23 元 认购费用= 100,000 - 98,814.23 = 1,185.77 元 认购份额 = ( 98,814.23 + 50 ) /1.00 =98,864.23 份 2 、认购份额的计算中,涉及基金份额的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 位以后的部分舍弃,舍弃部分归入基金 财产;涉及金额的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 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 息转份额的数 额 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八 、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 本基金销售机构首次认购和追加认购最低金额均为人民币 1,000 元,具体认购金额以各 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为准。 九 、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基金管理人 不 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的备案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 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 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存入专门 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 基金备案 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 人 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 存款 利息。 3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 销售 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 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 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 并 提出 解决方案 , 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 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进行表决 。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 机构 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予以公告。基金 投资 人 应当 在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 / 期货 交易市 场、证券 / 期货 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 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 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 认接受 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未知价 ”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 赎回遵循 “ 先进先出 ”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 、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 在规定的时间内 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 请不成立。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不 成立。投资人交付申购 款项,申购 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 基金份额持 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 7 日 ( 包括该日 ) 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 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如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 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 的因素影响了业务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 、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 有效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 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 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 可 在 T+ 2 日后 ( 包括该日 )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 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 本基金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 低金额均为 10 元,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 提下,可根据情况调高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 金额,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 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单笔赎回申请不低于 1 份,投资人全额赎回时不受上 述限制。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情况调高单笔最低赎回份额 要求,具 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 2 、 本基金不对投资 人 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 3 、本 基金不对单个投资 人 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4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 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生效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高于 1.5% ,且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 M ) 申购费率 M < 100 万 1.50% 100 万 ≤ M < 5 00 万 0.90 % 5 00 万 ≤ M < 10 00 万 0.30 % M ≥ 10 00 万 1000 元 / 笔 投资人重复申购,须按每次申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申购费用由 投资人 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 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 各项费用。 2 、本基金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1.5% ,随申请份额持有时间增加而递减。具体如下表所 示(其中 1 年指 365 天):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 N ) 赎回费率 N < 7 日 1.50% 7 日 ≤ N < 30 日 0.75% 30 日 ≤ N < 1 年 0.50% 1 年 ≤ N < 2 年 0. 30 % N ≥ 2 年 0.00% 投资 人 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于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基金份额所收 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全额归入基金财 产;对于持有期长于 30 日 (含) 但少于 3 个月的基 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 75% 归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长于 3 个月 (含) 但小于 6 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 50% 归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长于 6 个月 (含) 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 25% 归入基金财产。 3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 定。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 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 媒介 公告。 4 、 基金管理 人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 情形下,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费率优惠的相关规则和流程详见基金管理人或其 他基金销售机构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或通知 。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 、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