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九泰锐富:招募说明书
九泰锐富事件驱动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六年一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15年6月3日证监许可【2015】1134号 文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 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前五年内(含第五年)仅对场外基金份额每年受限开 放一次申购赎回业务,且申购赎回业务采取“以申定赎”原则,发生申购赎回份 额部分确认时,采取“按比例确认”原则。故可能出现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前五年 内,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提出申购赎回申请但无法完全确认或完全无法确认的情 况。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每年受限开放日无法全部赎回或全部无法赎回时,可以将 基金份额进行跨系统转托管到场内交易。在场内交易过程中,可能出现基金份额 二级市场交易价格低于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即基金折价交易,从而影响持有人 收益或产生损失。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尤 其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五年内(含第五年),本基金由于采取事件驱动的投资策略 为主要投资目标,可能会参与定向增发股票的投资,公募基金参与定向增发股票 投资需采取摊余成本法进行估值,故本基金基金净值可能由于估值方法的原因偏 离所持有股票的收盘价所对应的净值。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 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 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 出独立决策。投资者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 风险,可能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 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经营过程中产生 的操作风险以及本基金特有风险等。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 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 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一般情况下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 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高风险收益特征的证券投资基 金品种。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指中小微型企业 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其 发行人是非上市中小微企业,发行方式为面向特定对象的私募发行。因此,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较传统企业债的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更大,从而增加了本基金整 体的债券投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8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9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4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34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39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41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运作方式、申购与赎回 ......................................................................... 43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 55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 63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64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9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71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4 第十六部分 基金份额转换 ......................................................................................................... 75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77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 83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7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9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4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3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25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6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 127 第一部分 前言 《九泰锐富事件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 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九泰锐富事件驱动混合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九泰锐富事件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 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 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九泰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 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九泰锐富事件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发起式基金:指按照《运作办法》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而募集、运 作,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 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3、基金管理人:指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基金合同:指《九泰锐富事件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九泰锐富事件 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充 7、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九泰锐富事件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九泰锐富事件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上市交易公告书》:指《九泰锐富事件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份额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 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 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可能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同时也可以 包括基金经理之外的公司投研人员,下同)等人员的资金 22、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 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 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23、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4、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 25、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6、销售机构:指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会员单位 27、会员单位: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认 购、申购、赎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8、场外: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利用其自身柜台或其 他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 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 29、场内:通过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利用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通 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 赎回 30、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1、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2、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 系统,登记在该系统的基金份额也称为场外份额 33、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登记在该系统的基金份额也称为场内份额 34、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基金投资者办理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和场外赎 回等业务时需具有开放式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 系统 35、深圳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基金投资者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和场内赎回、基金交易等业务时需 持有深圳证券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3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交易、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 结余情况的账户 3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4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43、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4、开放日:指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销售机构为投资者 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6、受限开放日:在基金合同生效的前五年内,本基金场外份额开放申购、 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即每个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如果该年度 对日的前一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47、赎回预约期:赎回预约期为每个受限开放日的前四个工作日,期间可以 受理赎回申请的预约,所有赎回申请均在受限开放日进行受理 48、年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年度中的对应日期,若该日历年度中 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该月最后一日的下一工作日 49、《业务规则》:指本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及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2、上市交易:指基金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 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5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5、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6、系统内转托管:指投资者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 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 托管的行为 57、跨系统转托管:指投资者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8、基金份额转换: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第五个年度对日起按照本基金合 同规定的份额转换规则,九泰锐富事件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在转 换日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 59、基金份额转换日:本基金份额转换日为基金合同生效后第五个年度对日,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60、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1、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62、元:指人民币元 63、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4、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6、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8、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69、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的基本情况 名称: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18号院1号楼801-16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宁伯街2号金泽大厦西区6层 法定代表人:卢伟忠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52601666 股权结构:昆吾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同创九鼎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拉萨昆吾九鼎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九州证券有限公司,分别持有本基金 管理人26%、25%、25%、24%的股权。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吴强先生,管理学硕士,董事长。曾任万联证券投行部业务经理,宏源证券 资本市场部副总经理,安信证券投行部业务副总裁,国信证券投行业务部总经理 助理。现任昆吾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九州证券有限公司董事 长,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卢伟忠先生,金融学硕士,董事、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曾任金瑞期货研究 员,安信证券股指期货IB业务专员,安信期货办公室主任,安信期货IB业务部 总经理,安信证券资产管理部产品总监,安信乾盛常务副总经理。现任九泰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吴刚先生,管理学硕士,董事。曾任闽发证券投资银行部项目经理,中国证 监会机构监管部副处长、处长。现任北京同创九鼎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龚六堂先生,理学博士,独立董事。曾任职于武汉大学高级研究中心。现任 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副院长,教授。 陈晓红女士,工学博士,独立董事。曾任中南工业大学管理工程系副院长, 日本东京工业大学高级访问学者,中南大学商学院名誉院长兼教授(学术)委员 会主任、校长助理。现任中南大学商学院院长,教授,中国管理学会副理事长。 徐艳女士,经济学博士,独立董事。曾任长春税务学院金融系国际金融教 研室主任,海国投工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部经理,现任海南大学MBA教育 中心主任职务,院学位委员会委员、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等职务。 2、监事会成员 古志鹏先生,大学本科,监事。曾任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经理助理,中国科 学院中国科学传播研究所业务主管,昆吾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吉林业务部负责 人、东北业务大区总经理。现任北京同创九鼎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刘开运先生,金融学硕士,监事。曾任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助理,昆吾 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合伙人助理。现任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 经理兼深圳分公司总经理。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卢伟忠先生,简历同上。 王玉女士,涉外经济本科,副总经理。曾任陕西群力子弟学校教师,北京思 拓克斯商贸有限公司经理助理,太平洋人寿保险北京分公司营销业务部经理、海 淀支公司总经理、分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国风共创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总经 理。现任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王彦斌先生,经济学硕士,董事会秘书。曾任中国建设银行邯郸市分行科员,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科员,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业务主管,信达澳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中心副总经理、监察稽核总监,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 理。现任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谢海波先生,经济学硕士,督察长。曾任南宁铁路局助理工程师,广西斯壮 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部负责人,中国证监会广西监管局主任科员、副处长,中国证 监会青海监管局局长助理,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委会委员。现任九泰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吴祖尧先生,工学硕士,总经理助理。曾任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研究 部副经理,中国银河证券研究中心研究主管、董事总经理,中国银河证券投行内 核小组成员,中国银河证券投资顾问部董事总经理,中国银河证券投资决策委员 会委员。现任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严军先生,工商管理硕士,总经理助理。曾任天津证券深圳营业部电脑部总 经理,渤海证券电子商务部银证通中心总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维主管,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总监。现任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郑立昌先生,工商管理硕士,总经理助理兼风险控制总监。曾任立信会计师 事务所北京总部高级审计经理,昆吾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风险控制部负责人。 现任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风险控制总监。 4、基金经理 刘开运先生,同上。 5、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吴祖尧先生(委员会主席)、王玉女 士、郑立昌先生、张勇先生。 吴祖尧先生,同上。 王玉女士,同上。 郑立昌先生,同上。 张勇先生,经济学硕士,基金经理。15年证券从业经验,历任南京市商业 银行信贷员、债券交易员,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券交易员、基金经理助理、 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固定收益总部现金管理组投资总监、博时现金收益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2006年7月至2015年5月)、博时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09年8月至2015年5月)、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2010年8月至2014年2月)、博时安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2013年4月至2015年5月)、博时宏观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4年2月至2015年5月)、博时天天增利货币市场基金(2014年8月至2015 年6月)基金经理、博时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2014年9月至2015年6月)基 金经理、博时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4年9月至2015年6月) 基金经理、博时保证金实时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2014年11月至2015年6月) 基金经理。现任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绝对收益部总经理。 6、公司董事长吴强先生与公司董事吴刚先生系兄弟关系。除此以外,上述 人员之间无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 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20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 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有 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 相关的交易活动;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 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履行诚信义务的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以取信于市场、取信于社会为宗旨,按照诚实信用、勤勉 尽责的原则,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定,不断更新投 资理念,规范基金运作。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体系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 有效经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 管理人建立了科学、严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公司的内部控制目标 (1)确保合法合规经营; (2)防范和化解风险; (3)提高经营效率; (4)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 健全性原则 风险管理必须涵盖公司各个部门和各个岗位,并渗透到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 环节,包括各项业务的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环节。 (2) 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风险管理制度的有 效执行。 (3) 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确保相对独立并承担各自的风险控制职责。公司基 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须分离。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对公司风险控 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4)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在制度安排、组织机构的设计、部门和岗位设置上形成权责分明、相互 制约的机制,从而建立起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消除内部风险控制中的盲点, 强化监察稽核部对业务的监督检查功能。 (5)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将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并充分发挥各机构、部门及员工的工作 积极性,尽量降低经营成本,提高经营效益,保证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 内部控制效果。 (6) 适时性原则 风险管理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 境的改变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及时进行相应 的修改和完善。 (7) 内控优先原则 内控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所有员工必须严格遵守,自觉形成风险防范意 识;执行内控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公司业务的发展必须建立在内控制度完善并稳固的基础之上。 (8) 防火墙原则 公司在敏感岗位如:基金投资、交易执行、基金清算岗位之间,基金会计和 公司会计之间、会计与出纳之间等等,在物理上和制度上设置严格的防火墙进行 隔离,以控制风险。 3、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 层面的制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第二 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第三个 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第四个层面是公司各机构、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制定的 各种制度及实施细则等。它们的制订、修改、实施、废止遵循相应的程序,每一 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监察稽核部定期对公司制度、内部 控制方式、方法和执行情况实行持续的检验,并出具专项报告。 4、内控监控防线 为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公司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设立顺 序递进、权责分明、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1)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均制定明 确的岗位职责,各业务均制定详尽的操作流程,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以书面形 式声明已知悉并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各自职责; (2)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在相 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 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的责任; (3)建立以督察长、监察稽核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 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公司督察长和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 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5、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必 须充分履行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 执行;各项经济经营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 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 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 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 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 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 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 定合理的决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 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 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 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建立了交 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了相关的安全设施;集中交易室对 交易指令进行审核,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 录应完善,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和存档保管;同时建立了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 评价体系。 (5)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重点建立严 密的会计系统,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公司通过复核制 度、凭证制度、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 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 保档案真实完整。 (6)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设立了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 和发布工作,以此加强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7)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根据 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 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 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 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稽核部的独立性和权威 性。公司明确了监察稽核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配备了充足的人员,严格 制订了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监察稽核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 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 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 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的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工商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10003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1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洪渊 2、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15年9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205人,平均年龄 30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 高级技术职称。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 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 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 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 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 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 保障基金、安心账户资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资产、QDII资产、股权投资基 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 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专户资产、ESCROW等门类齐全的 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 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2015年9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 资基金496只。自2003年以来,本行连续十一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 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45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 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 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 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 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 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 来做。继2005、2007、2009、2010、2011、2012、2013年七次顺利通过评估组 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SAS70(审计标准第70号)审阅后, 2014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第八次通过ISAE3402(原SAS70)审阅获得无 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 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 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 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 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 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 察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 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 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 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 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 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 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 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 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 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 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 控制人员应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 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 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 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 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 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 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 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 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 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 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 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 营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 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 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 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 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 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 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 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 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 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 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 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 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 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 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 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 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 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 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 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 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 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基金法律法规的规定,对 基金的投融资、基金的禁止投资行为、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 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 计提和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 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 有关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规定的期限内 进行整改,并且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如果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存在疑义,应及时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做出解释、澄清或纠正。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 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华远北街2号通港大厦812-818室 电话:010-83369933 传真:010-52601225 邮箱:service@jtamc.com 网址:www.jtamc.com 联系人:潘任会 (2)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交易平台 1)https://trade.jtamc.com 2、代销机构 (1)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客户服务电话:95551或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户服务电话:95587/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3)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38-4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4)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楼、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楼、28层A02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客户服务电话:95517 网址:www.essence.com.cn (5)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客户服务电话:95536/0755-25822002 网址:www.guosen.com.cn (6)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22楼 法定代表人:张运勇 客户服务电话:95328 网址:www.dgzq.com.cn (7)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光大银行大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联系人:陈炽华 客户服务电话:95563 公司网址:http://www.ghzq.com.cn/ (8)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址: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http://www.htsc.com.cn/ (9)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四 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四 楼 法定代表人:徐刚 联系人:彭莲 客户服务电话:95564 公司网址:http://www.lxzq.com.cn/ (10)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高德置地广场F座18、19 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33 公司网址:www.wlzq.cn (11)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客户服务电话: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 (12)九州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南川工业园区创业路10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30号仰山公园东一门2号楼 法定代表人:曲国辉 客户服务电话:400-654321-8 网址:www.tyzq.com.cn (13)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14)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内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网址:http://www.guodu.com/ (15)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16)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500号城建国际中心26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 (17)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 办公地点: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联系人:李欣 客服电话:400-888-1551 网址:www.xcsc.com (18)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C座7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19)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1218号1栋202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号恒生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20)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元茂大厦903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柏路7号电子商务产业园2号楼 2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吴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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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9378982 传真:010-58598907 联系人:程爽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10层 负责人:朱小辉 电话:010-57763888 传真:010-57763777 经办律师:吴冠雄、李晗 联系人:李晗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裕民路18号北环中心1107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王全洲 联系人:刘会林 联系电话:010-82254077 传真电话:010-82254437 经办注册会计师:刘会林、陈胜华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为契约型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 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募集申请经 中国证监会2015年6月3日证监许可【2015】1134号文注册。 一、基金基本情况 1、 基金类型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五年内(含第五年),场内份额不开放申 购、赎回业务,但可上市交易;场外份额每年定期开放一次场外份额申购、赎回 业务,基金管理人可采取部分确认的方式确保申购、赎回结束后本基金的总份额 基本保持不变。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第五个年度对日起,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 金(LOF),并更名为九泰锐富事件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接 受场内、场外申购与赎回等业务,并继续上市交易。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开放跨 系统转托管业务,不开放系统内转托管业务。 3、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 二、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场内发售是指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 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发售基 金份额的行为。尚未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深交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上市后,代理投资者通过深交所交易 系统参与本基金的上市交易。 场外发售是指通过基金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及其他场外销售机构)通过 场外公开发售基金份额的行为。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 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 发售基金份额。场外发售的基金份额可在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后,在深交所上 市交易,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 定办理。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者。 三、基金份额的面值和认购价格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1.00元,本基金认购价格为1.00元/份。 四、认购安排 1、发起资金认购 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 理等投资管理人员认购金额合计不低于1000万元,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 低于3年。 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2、认购时间: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 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3、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具体的办理手续详见本公告或各销售机构的 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4、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 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5、认购限额 (1)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 许撤销。 (3)场外认购,本基金销售网点每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 元;本公司直销中心的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50,00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认购 金额为10,000元,不设级差限制(具体规定请至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本基金 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 场内认购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且每笔认购最大不超过 99,999,000份基金份额。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 份额不设限制。 6、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如下: 费用项 单笔金额(M) 收费标准 认购费(场 外) M<100万元 1.2% 100万元≤M<300万元 0.8% 300万元≤M<500万元 0.4% M≥500万元 每笔1000元 认购费(场 内) 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销售机构应按照招募说明书约定 的场外认购费率设定场内佣金比率。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 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募集期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用按每笔认 购申请单独计算。 (2)认购份额和认购金额的计算 1)场外认购份额计算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场外认购份额(含利息折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 位以后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场外认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1.2%,如果募集 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2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1.2%)=9,881.42元 认购费用=10,000-9,881.42=118.58元 认购份额=(9,881.42+2)/1.00=9,883.42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场外认购本基金,如果募集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 利息为2元,加上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9,883.42份基金份 额。 2)场内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 如下: 当佣金比率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金额=挂牌价格×(1+券商佣金比率)×认购份额 券商佣金=挂牌价格×认购份额×券商佣金比率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挂牌价格 实得认购份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当券商佣金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固定券商佣金 券商佣金=固定券商佣金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挂牌价格 实得认购份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挂牌价格为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场内认购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场内认购的份额按整数申报,利息折算的份额采用截位法保留至整数位(最 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者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份额100,000份,且认购期利息为50.50 元,假设佣金比率1.2%,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金额=1.00×(1+1.2%)×100,000.00=101,200.00元 券商佣金=1.00×100,000.00×1.2%=1,200.00元 净认购金额=1.00×100,000.00=100,000.00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50.50/ 1.00=50份 实得认购份额=100,000+50=100,050份 即:投资者场内认购本基金100,000份,需缴纳认购金额101,200.00元 若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50.50元,利息折算的份额截位保留到整数位为50 份,最后该投资者被确认的认购份额总额为100,050份。 五、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其中发起资金 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总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持有期限不 少于三年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 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 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 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 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基金合同生效满3 年之日(指自然日)起,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且不 得通过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基金合同期限。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证监 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时,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 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证监会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 市条件的情况下,基金合同生效后五年内(含第五年),基金份额将申请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与交易。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第五个年度对日起,本基金按照基金 合同约定将自动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并更名为九泰锐富事件驱动混合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并继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与交易。本基金 在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前后可根据情况暂停上市与交易,恢复时间以本 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基金份额上市后,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场内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场外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 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至场内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后,方可上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 资基金上市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 1、本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2、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3、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指定媒介刊登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五年内(含第五年),基金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 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第五个年度对日起,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后,本基金基金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 3、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4、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5、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 元人民币; 6、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 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 发布系统同时揭示本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 金(LOF)后,则为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 关规定执行。 七、其他事项 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 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 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运作方式、申购与赎回 一、基金份额的运作方式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五年内(含第五年)场内份额不开放申购、赎回业 务,但可上市交易。场外份额每年定期开放一次申购、赎回业务,此开放日为受 限开放日,受限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可采取部分确认的方式确保本基金份额申购与 赎回后总份额基本保持不变。基金合同生效后第五个年度对日起,本基金转为上 市开放式基金(LOF),并更名为九泰锐富事件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LOF),接受场内、场外申购与赎回等业务,并继续上市交易。本基金运作过 程中,开放跨系统转托管业务,不开放系统内转托管业务。 受限开放日为每个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年度对日的前一个工作日,赎回预约期 为受限开放日的前四个工作日。整个赎回预约期内和受限开放日收到的基金赎回 与受限开放日收到的申购申请于受限开放日按照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统一进行确 认;在受限开放日结束后,本基金需保持基金总份额基本保持不变。 开放日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赎回 预约期开始前2日进行公告。如在受限开放日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 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受限开放日中止开放,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 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日起,继续计算该受限开放日时间,直到满足受限开放日的 时间要求。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第五个年度对日起,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转为上 市开放式基金(LOF),并更名为九泰锐富事件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LOF),同时开放场内与场外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在转型前后可根 据情况暂停上市与交易,恢复时间以本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二、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者办理本基金场外申购、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其 它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投资者办理本基金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 金销售业务资格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风险控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 员单位。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 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 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 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之日起,不超过30天开始办理场内与 场外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在基金合同生效日后前五年(含五年)的预约赎回期和 受限开放日,场外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以受限开放日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在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申购、赎回价 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场外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五年内(含第五年),场外份额受限赎回遵循“按比例(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