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兰石重装: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时间:2016年01月12日 23:36:49 中财网


证券代码:603169 证券简称:兰石重装 公告编号:临2016-004



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关于核准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
监许可[2015 号]2722 号)核准,采用非公开发行方式,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79,567,154股,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15.71元,共
计募集资金1,249,999,989.34元。


截至2015年12月30日止,公司应募集资金为人民币1,249,999,989.34
元,扣除保荐费及承销费合计人民币17,500,000.00元后的募集资金为人民币
1,232,499,989.34元,已由公司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华龙证券”)于2015年12月30日汇入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
瑞华验字[2015] 62010022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
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
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等的规定,公司及保荐机构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龙证券”

或“保荐机构”)分别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金昌路支行、上海浦东发展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美林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七里河支行、中国
建设银行兰州住房城建支行(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于2016年
1月8日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截止
2016年1月8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

开户行

账号

金额(元)

1

兰州兰石重型
装备股份有限
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兰州金昌路支


8113301014600018060

450,000,000.00

2

兰州兰石重型
装备股份有限
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兰州美林
支行

48130154500000056

350,000,000.00

3

兰州兰石重型
装备股份有限
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兰州七里河支


931902124410777

150,000,000.00

4

兰州兰石重型
装备股份有限
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兰州
住房城建支行

62050142900100000050

282,499,989.34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已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户”),该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
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华龙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
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华龙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华龙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募集资
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配合华龙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华龙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
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华龙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石培爱、陈敏可以随时到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复印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
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
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华龙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
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按月(每月5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
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华龙证券。


(六)、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 万元且达
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
的,公司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华龙证券,同时提供
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华龙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华龙证券更换保
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同时按资金
监管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
本协议的效力。


(八)、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
未配合华龙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华龙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
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华龙证券发现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
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华龙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
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
法注销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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