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辉煌科技:红塔资产辉煌1号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合同编号: 红塔资产辉煌1号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计 划资产管理合同 资产管理人:深圳市红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资产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营业部 二〇一五年 目录 一、前言.......................................................................................................................................... 2 二、释义.......................................................................................................................................... 2 三、声明与承诺 ............................................................................................................................... 5 四、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 6 五、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 ............................................................................................... 8 六、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 ............................................................................................................... 9 七、份额的分级 ............................................................................................................................. 10 八、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退出和非交易过户 ......................................................................... 13 九、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15 十、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 ..................................................................................................... 21 十一、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 ......................................................................................................... 21 十二、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 ..................................................................................................... 25 十三、资产管理计划的财产 ......................................................................................................... 26 十四、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 27 十五、交易及交收清算安排 ......................................................................................................... 30 十六、越权交易 ............................................................................................................................. 34 十七、资产管理计划的估值和会计核算 ..................................................................................... 36 十八、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与税收 ............................................................................................. 40 十九、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分配 ................................................................................................. 43 二十、报告义务 ............................................................................................................................. 46 二十一、风险揭示 ......................................................................................................................... 48 二十二、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财产清算 ..................................................................... 51 二十三、违约责任 ......................................................................................................................... 54 二十四、法律适用和争议的处理 ................................................................................................. 55 二十五、资产管理合同的效力 ..................................................................................................... 56 二十六、其他事项 ......................................................................................................................... 56 一、前言 订立本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以下或简称“本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明确资产委 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在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过程中的权利、义 务及职责,确保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安全,保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 2、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基金管理公 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基金管理公 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本合同各 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资产委托人自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即成为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在本合同存 续期间,资产委托人自全部退出资产管理计划之日起,该资产委托人不再是资产 管理计划的投资人和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本合同样本将按照规定向中国证监 会备案,但中国证监会接受本合同样本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资产管理计划的价值 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资产管理计划没有风险。 二、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 1、本合同:指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签署的《红塔资产辉 煌1号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及其附件,以及对该合同及附 件做出的任何有效变更和补充。 2、资产委托人:指签订本合同,委托投资单个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金额不低 于100万元人民币,且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自然人、法人、 依法成立的组织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定客户(在本合同中根据适用情况也 称为投资者、客户或委托人)。 3、资产管理人:指深圳市红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4、资产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营业部。 5、投资顾问:指中金创新(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6、优先级份额:红塔资产辉煌1号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合同规定的 获取约定收益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 7、进取级份额:红塔资产辉煌1号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合同规定的 获取扣除优先级份额本金和约定收益后的剩余资产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 8、优先级份额持有人或优先级委托人:持有红塔资产辉煌1号特定多个客 户资产管理计划优先级份额的委托人; 9、进取级份额持有人或进取级委托人:持有红塔资产辉煌1号特定多个客 户资产管理计划进取级份额的委托人,即河南辉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辉煌科技”)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 10、优先级、进取级份额的资金补偿方、资金补偿方:指辉煌科技大股东李 海鹰; 11、杠杆比例:指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除以进取级份额总净值; 12、注册登记机构:指资产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办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其他机构。 13、资产管理计划/资管计划/本计划:指根据《试点办法》设立,按照本合 同的约定,为资产委托人的利益,将特定多个资产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进行集中管 理、运用或处分,进行投资活动的集合资产管理安排,本合同中指红塔资产辉煌 1号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14、投资说明书:指《红塔资产辉煌1号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计划投资 说明书》,内容包括资产管理计划概况、资产管理合同的主要内容、资产管理人 与资产托管人概况、投资风险揭示、初始销售期间、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等。 15、工作日、交易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16、开放日:指非计划初始销售期间,资产管理人办理计划参与、退出业务 的工作日。 17、年:本资产管理计划所称年,是指运作年度。 18、资金账户、托管账户:指资产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为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开立的专门用于清算交收的银行账户。 19、委托财产:指资产委托人合法所有并委托资产管理人管理并由资产托管 人托管的作为本合同标的的财产。 20、初始销售期间:指资产管理合同及投资说明书中载明的计划初始销售期 限,自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1个月。 21、存续期:指资产管理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期限。 22、认购:指在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间,资产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 购买本计划份额的行为。 23、参与:指在资产管理计划开放日,资产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参与本 计划份额的行为。 24、退出:指在资产管理计划开放日,资产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退出本 计划份额的行为。本计划不开放退出。 25、违约退出:指资产委托人在非合同约定的退出开放日主动退出资产管理 计划的行为。本计划不接受违约退出。 26、销售机构:指深圳市红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代理销售机构。 27、代理销售机构: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取得基金销售资格并接 受资产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计划认购、参与、退出等业务的机构。 28、计划成立日或成立日:指本计划达到本合同规定的成立条件后,管理人 公告成立的日期; 29、本金:指份额持有人的初始委托金额。 30、剩余收益:指扣除未支付的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管理费、托管费及其 他相关费用)及优先级本金及预期收益(扣减已分配部分)及进取级本金的剩余资 产。 31、优先级的超额收益:指剩余收益的16%; 32、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该等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暴 乱、流行病、政府行为、罢工、停工、停电、通讯失败等,非因资产管理人、资 产托管人自身原因导致的技术系统异常事故、政策法规的修改或监管要求调整等 情形。 三、声明与承诺 (一)资产委托人声明委托财产为其拥有合法处分权的资产,保证委托财产 的来源及用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保证有完全及合法的授权委托资产管理人和资 产托管人进行委托财产的投资管理和托管业务,保证没有任何其他限制性条件妨 碍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对该委托财产行使相关权利且该权利不会为任何其 他第三方所质疑;资产委托人声明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 了解法律法规及所投资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 险,本委托事项符合其业务决策程序的要求;资产委托人承诺其向资产管理人或 销售机构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 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 何实质性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资产管理人或销售机构。资产委托人承认,资 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未对委托财产的收益状况作出任何承诺或担保,本合同约 定的预期收益率仅是投资目标而不是保证。 (二)资产管理人保证已获得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资格。资产管理人保证已在 签订本合同前充分地向资产委托人说明了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 市场及方式,同时揭示了相关风险;已经了解资产委托人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 能力和承受能力,对资产委托人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充分评估。资产管理人承诺按 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但不保 证资产管理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资产管理人对本计划的合规性负 责,由于资产管理计划本身的合规性问题给委托资产造成损失的,托管人不承担 责任;由此给资产委托人及资产托管人造成损失的,资产管理人应承担相应的赔 偿责任。资产管理人承诺,为委托人提供的本合同项下约定的产品符合法律法规 规定。 (三)资产托管人承诺按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安全保管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本资产管理计划的设计 安排、管理、运作模式而产生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资产托管人不予承担。 (四)委托人指定管理人为本资产管理计划聘请的投资顾问为中金创新(北 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无论本合同其它条款如何约定,为履行投资顾问业务之目的,资产管理人可 以向投资顾问披露本合同及/或其它相关文件,但应促使投资顾问对所获信息保 密。 四、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一)资产管理计划的名称 红塔资产辉煌1号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二)资产管理计划的类别 一对多。 (三)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方式 不定期开放参与。 (四)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目标 追求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获得稳健收益。 (五)投资对象 根据委托人的指定,本资产管理计划将购买和持有辉煌科技(股票代码: 002296.SZ)依法发行的股票及现金类产品等。 股票:投资于辉煌科技(股票代码:002296.SZ)股票:资产净值的0-100%; 不得投资于本合同约定外的其他股票。 现金管理类资产:现金、银行存款(含通知存款、协议存款)、大额可转让 存单、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央行票据、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国 债、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政策性金融债、期限在三个月以内(含三个月) 的债券逆回购、货币型基金等:占资产总值的0-100%。 (六)资产管理计划的存续期限 本资产管理计划计划存续期为18个月,可展期。本资产管理计划实际管理 期限由本资产管理计划所投金融资产变现情况决定,具体情况由管理人与委托人 协商确定并在指定网站提前公告。当本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投资的金融资产全部变 现,即现金类资产占资产管理计划净值比例为100%时,管理人有权提前结束本 资产管理计划。 如因辉煌科技股票停牌或者股票交易的窗口期较短等情况,辉煌科技股票无 法在存续期上限届满前全部变现时,经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和辉煌科技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可以延长。同时,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可相应地进行展期。 (七)资产管理计划的最低资产要求 本资产管理合同生效时的初始资产净值不得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不得超 过2.5亿元人民币。 (八)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面值 人民币1.00元。 (九)预期收益率 本资产管理计划分为优先级份额和进取级份额。优先级份额享受预期年化收 益率7.72%及优先级的超额收益(如有);进取级份额以其份额资产为限承担风 险,享有剩余收益的60%。两类份额资产合并运作。 (十)其他 本资产管理计划每类计划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五、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 (一)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期间、销售方式、销售对象 1、初始销售期间 本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间自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1个月。本资产 管理计划优先级份额和进取级份额分别销售,各类份额初始销售的具体时间由资 产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本资产管理计 划投资说明书中披露。如果在此期间提前满足《试点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 的,资产管理人可与销售机构协商决定提前终止初始销售。如果在此期间不能满 足产品成立条件经向客户公告并向监管机关报备后可以适当延长销售期。 资产管理人与销售机构协商决定提前终止初始销售,并在资产管理人网站及 时公告,即视为履行完毕提前终止初始销售的程序。资产管理人发布公告提前结 束初始销售的,本资产管理计划自公告之时起不再接受认购申请。资产管理人与 销售机构协商决定延长初始销售,并在资产管理人网站及时公告,即视为履行完 毕延长初始销售的客户告知程序。 2、销售方式 本资产管理计划通过深圳市红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代销机构进 行销售。具体销售机构名单、联系方式以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说明书》为准。 3、销售对象 符合《试点办法》要求,委托投资单个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金额不低于100 万元人民币,且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 的组织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定客户。 (二)资产管理计划的分级发售 本资产管理计划不同类别份额的初始配比原则为:优先级份额:进取级份额 为4:1,且二类份额的资产合并运作。 (三)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认购资金应以现金形式交付。投资者初始认购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追加认购金额为1万元的整数倍。 (四)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认购费用 本资产管理计划无认购费用。 (五)初始销售期间的认购程序 1、销售机构完成对投资者的尽职调查工作,并将相关资料提供给资产管理 人。 2、认购程序。资产委托人办理认购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 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本合同规定的前提下,以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3、认购申请的确认。认购申请受理完成后,投资者不得撤销。销售网点受 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 购申请。认购申请采取时间优先、金额优先原则进行确认。申请是否有效应以注 册登记机构的确认并且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为准。投资者应在本合同生效后到各销 售网点查询最终确认情况和有效认购份额。 (六)初始销售期间特定客户资金的管理 资产管理人应当将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间特定客户的委托资金存入专 门账户,在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行为结束前,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动用。 六、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 (一)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的条件 本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限届满,符合下列条件的,资产管理人应当按照 规定办理验资和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手续: 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人数为2至200人,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资产合计 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且不超过2.5亿元人民币,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 初始销售期限届满,符合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条件的,资产管理人应当自初始 销售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 日内,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提交验资报告及客户资料表,办理相关备案手 续。客户资料表应包括委托人名称、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号码、通讯地址、联系 电话、认购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和其他信息。 自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书面确认之日起,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手续办理完 毕,资产管理合同自投资起始日生效。资产委托人的认购款项在初始销售期不计 付利息。 (三)资产管理计划销售失败的处理方式 资产管理计划销售期限届满,不能满足上述条件的,资产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销售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资产管理计划销售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客户已缴纳的款项,并加 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七、份额的分级 本资产管理计划根据风险收益特征进行分级。 (一)分级安排 本资产管理计划分为优先级份额和进取级份额。优先级份额享受预期年化收 益率7.72%及优先级的超额收益;进取级份额以其份额资产为限承担风险,享有 剩余收益的60%。两类份额资产合并运作。 (二)份额配比原则 优先级份额数与进取级份额数的初始比例原则上不超过4:1。由于参与资 金尾差导致份额配比的偏差不受上述限制。 (三)杠杆比例 指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除以进取级份额总净值。本资产管理计划初始杠杆 比例原则上不高于5倍。 由于资管计划发行期间利息转份额或参与资金的尾差导致发生份额配比及 杠杆比例不符合上述限制的情况时,不视为管理人违约,不受上述约定限制。 (四)收益分配 1、优先级份额 本资产管理计划优先级份额享有预期收益及约定的收益。 优先级计划份额的年化预期收益率为7.72%,且以份额初始面值为基准计 算。优先级份额同时享受优先级的超额收益(如有); 优先级份额预期收益并不是管理人向委托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保 证其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优先级份额在发生极端情况下甚至有可能发生本金亏 损。 本资产管理计划退出或终止、清算时,支付管理费、托管费及相关费用后, 优先支付优先级委托人的本金及预期收益。若优先级的预期收益无法实现,或本 金出现亏损,资金补偿方对本计划优先级本金及预期收益进行补足。 2、进取级份额 本资产管理计划进取级份额以其份额资产为限承担投资风险,同时享有本资 产管理计划剩余收益的60%。 资金补偿方同意对进取级本金(不含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基金认购部 分的本金)进行补偿。 (五)增信措施及资金补偿方的补仓义务 1、本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内不设平仓线。 2、本资产管理计划成立后,辉煌科技公告大股东补足义务内容。 3、本资产管理计划终止后(含到期终止或提前终止),资金补偿方按照本协 议约定及《红塔资产辉煌1号补足协议书》约定履行补足义务。 (六)资金补偿机制及资金补偿方 为保障本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利益,本计划由河南辉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 一大股东李海鹰为资金补偿方,对优先级委托人足额取得优先级的本金及预期收 益、进取级的本金(不含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基金认购部分的本金)承担资 金补偿义务。 1、资金补偿方基本情况 资金补偿方:李海鹰 (河南辉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 基本情况: 男,中国国籍。为公司主要创始人,现任公司董事长。 2、资金补偿方资质及实力 截止2015年年末,李海鹰先生持有河南辉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计 55,025,600股(占总股本14.61%)股份。按照2015年年末(2015年12月31 日)收盘价21.38元/股计算,李海鹰先生所持有股票市值共计11.76亿元。 3、资金补偿的性质、范围 资金补偿的性质为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补偿责任。 补偿范围为:优先级委托人的本金及预期年化收益之和与本资产管理计划终 止清算时优先级委托人实际收到现金金额(含终止清算时分配金额、存续期累计 退出金额和累计分红金额)的差额部分、进取级委托人的本金(不含第一期员工 持股计划激励基金认购部分的本金)金额与清算时进取级委托人实际收到现金金 额(含终止清算时分配金额、存续期累计退出金额和累计分红金额)的差额部分。 4、资金补偿方责任及违约处理 资金补偿方在资金补偿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资金补偿责任,若资金补偿方 违约,资金补偿方应当每日按照应缴而未缴部分资金0.05%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委托人可就应补偿而未补偿部分对资金补偿方直接进行追偿,也可通过委托管理 人向资金补偿方进行追偿。 资金补偿安排为资金补偿方对委托人的补偿承诺及责任,并不是管理人保证 委托人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其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若资金补偿方违约, 委托人可就应补偿而为补偿部分对资金补偿方进行追偿,但管理人不对此承担相 应责任。 八、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退出和非交易过户 (一)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和退出 在本计划存续期间,资产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开放参与,但每季度至多 开放一次。本计划存续期间不开放退出,也不接受资产委托人的违约退出申请, 开放参与由管理人与资产管理计划协商确定并以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员工持股 计划期间发生员工离职等情形需要转让股份权益的按照辉煌科技员工持股计划 规定执行。 1、参与方式及场所 本计划的参与采取预约制,资产委托人可在本计划成立后根据实际情况预约 参与本计划。本计划参与将通过资产管理人及资产管理人委托的代理销售机构进 行。 资产委托人办理参与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 等在遵守本合同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参与以金额申请、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参 与不成功,已交付的委托款项将退回资产委托人指定账户。 销售网点受理参与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 点确实收到了参与申请。参与申请采取时间优先原则进行确认。申请是否有效, 应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委托人当日的参与申请可以在当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开放时间 结束后不得撤销。 2、参与日 本计划成立后,资产管理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每次参与的具体参与起始日和 参与期间,参与日为连续五个交易日,并提前至少两个交易日公告,委托人可在 参与日参与本计划份额。在参与日成功参与本计划的投资者,自参与申请确认日 起,成为本计划的委托人。 委托人应在参与日(T日)15:00以前提交参与申请,在T日15:00以后提 交的参与申请,为无效申请。 3、参与价格、费用及金额限制 (1)本计划每类份额的参与价格为人民币1.00元/份。 (2)投资者在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参与日购买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购买 金额应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追加认购金额为1万元的整数倍。已持有资产 管理计划份额的投资者在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参与日购买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 参与购买金额亦应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在参与购买金额基础上的追加认购 金额为1万元的整数倍。 (3)参与日末,若计划现有份额对应的委托资产本金与委托人参与款项合 计大于人民币【2.5】亿元的,资产管理人将根据“时间优先,金额优先”原则 进行确认,委托人超额参与款项部分资产管理人将作交易失败处理,超额参与款 项将于T+10日划出退还给委托人。 (4)本计划无参与费用。 资产管理人在不损害资产委托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资产管理人 提前3个工作日在其网站公告前述调整事项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 4、资金缴付 资产管理人应当将本计划委托人的参与款项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资产管理 计划参与日结束前,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动用。 通过资产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办理参与的委托人,应将参与款项资金划入资产 管理人直销专户,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深圳市红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7559 1980 1110 318 开户行名称:招商银行深圳分行 (二)非交易过户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资产管理人及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 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是指资产委托人死亡,其持有的计划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资产委托人持有的计划 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的情形。 2、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2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 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九、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资产委托人 1、资产委托人概况 签署本合同且合同正式生效的投资者即为本合同的资产委托人。资产委托人 的详细情况在合同签署页列示。 2、资产委托人的权利 (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分享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转让资产管理计划份额。 (4)监督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履行投资管理和托管义务的情况。 (5)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得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信息资料。 (6)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资产管理计划设定为均等份额,除资产管理合同另有约定外,资产委托人持 有的每份计划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3、资产委托人的义务 (1)遵守本合同。 (2)交纳购买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范围内,承担资产管理计划亏损或者终止 的有限责任。 (4)及时、全面、准确地向资产管理人告知其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 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 (5)向资产管理人或其销售机构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 文件,配合资产管理人履行反洗钱义务。 (6)不得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干涉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行为。 (7)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及其投资人、资产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资产及资产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合法权益的活动。 (8)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资产管理费、托管费、客户服务费以及因资产 管理计划财产运作产生的其他费用。 (9)进取级委托人保证其委托资产为辉煌科技员工持股计划资金,其向管 理人提供的员工持股计划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股 东大会决议、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合同性和/制度性文件等;进取人委托人确认 其系该员工持股计划的全权代表人,已经取得了代表员工持股计划行事全部权利 的一切同意、授权或批准,具有签署本合同并承担本合同所有权利和义务的法律 能力。 (10)进取级委托人承诺将遵守短线交易、内幕交易和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股变动规则、权益变动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义务。进取级委托人 及/或其指定的投资顾问向管理人发出投资指令时,应就其是否违反前述相关法 律法规进行说明,管理人未收到前述说明时,视为投资指令不违反前述义务。 (11)进取级委托人通过本计划的证券账户持有辉煌科技股票时,在发生应 当履行公告、报告、要约收购等法律法规规定义务情形的,应当由进取级委托人 履行相应的义务,管理人应要求予以配合。 (12)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资产管理人 1、资产管理人概况 名称:深圳市红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 通信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侨香路智慧广场A801 法定代表人:王园 联系人:郑黛琳 联系方式:0755-33379027 2、资产管理人的权利 (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2)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管理人报酬。 (3)按照有关规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4)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资产托管人;对于资产托管人违反 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 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5)自行销售或者委托有基金销售资格的机构销售资产管理计划,制定和 调整有关资产管理计划销售的业务规则,并对销售机构的销售行为进行必要的监 督。 (6)自行担任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办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份 额登记业务的其他机构担任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记机 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7)委托其母公司或其他机构对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进行投资管理。 (8)委托其他机构对投资涉及的资产进行尽职调查、资产评估等。 (9)以资产管理人的名义,代表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行使投资过程中产生的 权属登记等权利; (10)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资产管理人的义务 (1)办理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手续。 (2)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资 产管理计划财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4)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与其他委托财产和资产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 (5)除依据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资产管理人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6)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办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 记业务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事宜。 (7)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接受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的监督。 (8)以资产管理人的名义,代表资产委托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9)根据《试点办法》和本合同的规定,编制并向资产委托人报送资产管 理计划财产的投资报告,对报告期内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运作等情况做出说 明。 (10)根据《试点办法》和本合同的规定,编制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年度报告, 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11)计算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资产委托人报告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12)根据委托人及/或投资顾问指令进行辉煌科技股票交易后,及时向辉 煌科技披露交易信息,配合辉煌科技按照监管部门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工作。 (13)进行资产管理计划会计核算。 (14)保守商业秘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计划、投 资意向等,但法律法规、本合同及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15)保存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全部会计资料,并妥善保存有 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 (16)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 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7)对相关交易主体和资产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形成书面工作底稿,并 制作尽职调查报告。 (18)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资产托管人 1、资产托管人概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营业部 办公地址:广州市大沙头路29号工银大厦 邮政编码:510000 法定代表人:沈晓东 联系人:蔡欢 联系电话:020-83786666 2、资产托管人的权利 (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托管费。 (2)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资产管理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 投资运作,对于资产管理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资产管理 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采取 必要措施。 (3)根据本合同的约定,依法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4)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资产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2)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资产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完整与 独立。 (4)除依据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资产托管人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5)按规定开设和注销资产管理计划的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6)复核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7)复核资产管理人编制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报告,并出具书面意 见。 (8)编制资产管理计划的年度托管报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9)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根据资产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 割事宜。 (10)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保存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业 务活动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等文件资料。 (11)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 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2)保守商业秘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计划、投 资意向等,但法律法规、本合同及监管机构另有要求的除外。 (13)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监督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资产托管 人发现资产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本 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资产 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并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 (14)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 (一)本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资产管理计划的登记、存管、 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资产委托人账户管理、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交 易确认、收益分配、建立并保管资产管理计划客户资料表等。 (二)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注册登记业务由资产管理人负责办理或委托红塔红 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办理。 (三)注册登记机构的职责 1、建立和保管资产委托人账户资料、交易资料、资产管理计划客户资料表 等,并将客户资料表提供给资产管理人。 2、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注册登记业务。 3、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资产管理计划的 注册登记业务。 4、保管资产管理计划客户资料表等业务记录15年以上。 5、对资产委托人的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资产委托 人、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或资产管理计划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 任,但司法强制检查及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披露的情形除外。 6、按照资产管理合同,为资产委托人办理非交易过户等业务,提供资产管 理计划收益分配等其他必要的服务。 7、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注册登记业务的相关规则。 8、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十一、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追求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获得稳健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范围为河南辉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煌科 技”, 股票代码:002296.SZ)依法发行的股票及现金类产品等。 股票:投资于河南辉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296.SZ)股票: 资产净值的0-100%; 不得投资于本合同约定外的其他股票。 现金管理类资产:现金、银行存款(含通知存款、协议存款)、大额可转让 存单、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央行票据、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国 债、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政策性金融债、期限在三个月以内(含三个月) 的债券逆回购、货币型基金等:占资产总值的0-100%。 (三)投资策略 全体委托人同意,资产管理人代表本资产管理计划聘请安中金创新(北京)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本计划的投资顾问,由其在资产管理人授权的范围内根据 本计划的投资范围、策略及限制为本计划提供投资顾问服务。委托人签署本合同 即表明其已认可和同意管理人聘请中金创新(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本计 划的投资顾问,并同意授权投资顾问按约定的方式为管理人管理运用计划财产提 供投资顾问服务。委托人认可该投资顾问提供的投资建议,并承诺接受因资产管 理人采纳该投资建议所带来的任何收益或损失,管理人不承担因采纳投资顾问建 议导致委托人的任何损失。 公司名称:中金创新(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4年04月24日 注册资本:10,000万(实缴5,000万) 法定代表人:刘珂 注册地点: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中路7号院3号楼1613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39号华业国际B座326 经营范围:股权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 投资顾问向资产管理人发送投资建议书或投资策略建议,应保证投资建议合 法合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及资产管理人内部投资管理规定。 若投资顾问违反法律法规、资产管理合同或资产管理人内部投资管理规定的,资 产管理人有权解聘投资顾问,另行聘请投资顾问。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资产管 理人不承担因合理执行该等投资建议而引起的任何损失或风险。资产管理人与投 资顾问之间不承担连带责任。 1、本计划投资顾问双方约定的方式向资产管理人发送投资建议。 2、资产委托人在此不可撤销的承诺,资产委托人认可资产管理人按照投资 顾问出具的投资建议进行投资,由此带来的任何投资风险或因投资造成的损失, 由资产委托人自行承担,与资产管理人无关,资产委托人承诺不向资产管理人主 张因采纳投资顾问出具的合法的投资建议而造成计划资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3、资产委托人在此不可撤销的承诺,资产委托人同意授权资产管理人在投 资顾问违反法律法规、资产管理合同或资产管理人内部投资管理规定时,有权解 聘投资顾问,另行聘请投资顾问。 4、资产委托人在此不可撤销的承诺,资产委托人同意授权资产管理人为确 保投资人权益,有权变更投资顾问,以发布公告的方式进行告知。 资产管理人(代表本资产管理计划)根据投资顾问的投资建议,投资于国内 依法发行的股票(仅投资辉煌科技股票);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包括债券逆回 购、分级基金的优先级等;现金和现金等价物,包括银行存款、期限在7天以内 (含7天)的债券逆回购、货币市场基金、现金等;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 委托人确认:如果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及其股东有不得买卖股票的信息敏感期间,在该等期间内本计划不得 买卖辉煌科技股票,这些期间包括:(1)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共前30日内,因 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30日起至最终公告日;(2)上市公司 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3)自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交割产生 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 内;(4)有关法律法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资产管理人在决定买 卖辉煌科技股票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形式向辉煌科技董事会秘书报备。 (四)投资限制 (1)权益类金融产品: 根据辉煌科技《员工持股计划》约定的依法发行上市的辉煌科技股票,投 资比例为0-100%,资管计划所持有的辉煌科技股票总数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任何一名持有人所持有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标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 辉煌科技股本总额的1%,托管人对此规定不负责监控。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辉煌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 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 (2)现金管理类资产:现金、银行存款(含通知存款、协议存款)、大额可 转让存单、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央行票据、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 的国债、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政策性金融债、期限在三个月以内(含三 个月)的债券逆回购、货币型基金等:占资产净值的0-100%。 委托人同意授权管理人,本资产管理计划可投资于管理人及与管理人有关 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股票投资仅限于辉煌科技), 交易完成后,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资产管理人与辉煌科技协商经辉煌 科技同意后以公告的形式告知资产托管机构和委托人,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如因一级市场申购发生投资比例超标,应自申购证券可交易之日起10个交易日 内将投资比例降至许可范围内;如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资产管理 计划规模变动等管理人之外的因素,造成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比例超标,管理人应 在超标发生之日起在具备交易条件的10个交易日内将投资比例降至许可范围 内。 资产管理人买卖股票应该充分考虑到辉煌科技交易窗口期的备案监管的规 定,及时向辉煌科技披露信息并履行备案程序。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资产管理计划投资其他品种的,资产管理人在履 行合同变更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计划的投资范围。 (五)投资禁止行为 为维护资产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本计划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规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5、向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出资。 6、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本合同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 他活动。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计划优先级份额风险收益特征为低风险低收益,本计划进取级份额风险收 益特征为较高风险较高收益。 本资产管理计划优先级份额适合风险承受能力较低、资产流动性需求不高的 投资者。 本资产管理计划进取级份额适合能够承受本金较大范围损失、资产流动性需 求不高、熟悉金融市场或具有资产配置需求的投资者。 十二、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 (一)投资经理的指定 1、投资经理的指定 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经理由资产管理人负责指定,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投 资经理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本计划投资经理 郑黛琳 郑黛琳,加拿大圣玛丽大学商业研究专业商学学士,曾任职于红塔红土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了解金融行业现状和发展趋势,擅长投资分析以及金融产 品创新设计,熟悉资产管理类项目的运作和风险把控。现任职于深圳市红塔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 (二)投资经理的变更 资产管理人可根据业务需要变更投资经理,并在变更后及时告知资产委托 人。资产管理人提前3个工作日在其网站公告前述调整事项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 务。 十三、资产管理计划的财产 (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1、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独立于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资 产托管人保管。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得将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归入其固有财 产。资产托管人对因为资产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资产托管人以外机构 的委托财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2、除本条第3款规定的情形外,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因资产管理计划 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3、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可以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 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资产管理人、 资产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资 产管理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产生的债权不得与不属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本身的债 务相互抵销。非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 不得主张其债权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强制执行。上述债权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 产主张权利时,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明确告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独立性。 (二)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托管账户的开立 托管人按照规定为委托资产以管理人与委托人联名形式开立银行托管账 户。委托人和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资产 管理计划采取托管人清算模式,以托管人名义开立账户,账户存款利率为银行同 业存款。 托管账户信息: 户 名: 账 号: 开户银行: 工行广州海印支行 托管账户需托管银行预留印鉴,至少要加盖一枚托管人银行印鉴,并由托 管人保管和使用。 为便于托管人保管职责的履行,委托人与管理人同意托管人将银行托管账 户纳入托管人托管业务集团网银账户进行控制和管理。托管人可应委托人与管理 人申请为其开立银行托管专户网银查询权限,但委托人与管理人不得自行开立银 行托管专户网银功能、电话银行与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功能。 托管人全权负责管理和使用托管账户,由托管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完成委 托资产、到期剩余委托资产及其他合规资金的划转。在委托管理期限内,未经管 理人和托管人的书面同意,或本合同未约定,委托人不得违反本合同的规定,擅 自取消托管账户,不得擅自划转委托资产托管账户内的资金、提取现金。委托资 产托管账户的资金只能按本合同约定进行划转和使用。托管人负责安全保管账户 管理所需的授权文件和证明文件,并仅限于在委托资产管理业务范围内使用。托 管人依据管理人指令中的相应用途备注进行划付。 因委托资产投资管理需要开立的其他账户,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合同 的约定开立,并按有关规则管理和使用。 十四、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一)投资指令的授权 授权通知的内容:资产管理人应事先向资产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通知(以下 称“授权通知”),指定投资指令的被授权人员及被授权印鉴,授权通知的内容包 括被授权人的名单、签章样本、权限和预留印鉴。资产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员、 改变被授权人员的权限或更改被授权印鉴,须提前向资产托管人提供变更后的新 的授权通知。授权通知应加盖资产管理人公司公章并写明生效时间。 授权通知的确认:计划成立时的授权通知,在资产托管人确认收妥原件后于 授权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生效。由于人员、权限或印鉴变更而提供的变更后的新 的授权通知,资产管理人必须提前至少一个交易日,使用传真方式或其他资产管 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认可的方式向资产托管人发送,同时电话通知资产托管人,变 更后的新的授权通知经资产托管人确认后于授权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生效,同时 原授权通知失效。 授权通知的保管:资产管理人在与资产托管人电话确认授权通知后的三个工 作日内将授权通知的正本送交资产托管人。资产管理人应确保授权通知的正本与 传真件一致。若变更后的新的授权通知正本内容与资产托管人收到的传真件不一 致的,以资产托管人收到的已生效的传真件为准。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对授 权通知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授权人、被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 何人泄露。 (二)投资指令的内容 投资指令是在管理资产管理计划时,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发出的交易成 交单、交易指令及资金划拨类指令(以下简称“指令”)。指令应加盖预留印鉴并 由被授权人签章。资产管理人发给资产托管人的资金划拨类指令应写明款项事 由、到账时间、金额、收款账户信息、收款人开户行大额支付行号等,由于管理 人划款指令要素不全导致资金未能及时成功划付所造成的损失,资产托管人不承 担任何责任。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指令的发送:资产管理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 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依照授权通知的授权用传真方式或其他资产托管人和 资产管理人认可的方式向资产托管人发送。资产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确保本 计划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并为资产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 原则上提前一个工作日发送划款指令,如资产管理人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 交易结算指令需提前2个工作小时发送,发送指令的截止时间为当天的15:00。 资产管理人在上述截止时间之后发送的划款指令,资产托管人尽力配合执行,但 不保证划款成功。由资产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划款 所需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资产管理人承担。 指令的确认:资产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与资产托管人以录音电话的方 式进行确认。指令以获得资产托管人确认该指令已成功接收之时视为送达资产托 管人。对于依照“授权通知”发出的指令,资产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指令的执行:资产托管人确认收到资产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后,应对指令进行 形式审查,验证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传真指令还应审核印鉴和签章是否和预留 印鉴和签章样本相符,指令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执行,不得延误。若 存在要素不符或其他异议,资产托管人应及时与资产管理人进行电话确认,暂停 指令的执行并要求资产管理人重新发送指令。资产托管人有权要求资产管理人传 真提供相关交易凭证、合同或其他有效会计资料,以确保资产托管人有足够的资 料来判断指令的有效性。资产托管人待收齐相关资料并判断指令有效后重新开始 执行指令。资产管理人应在合理时间内补充相关资料,并给资产托管人预留必要 的执行时间。在指令未执行的前提下,若资产管理人撤销指令,资产管理人应在 原指令上注明“作废”并加盖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章后传真给资产托管人,与 资产托管人进行电话通知。 (四)资产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有可能违反《基金法》、《试点办 法》、本合同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时,应暂缓执行指令,并及时通知资产 管理人,资产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纠正;如相关交易已生效,则应 通知资产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资产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资产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 令及交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等。资产托管人在履行监督 职能时,发现资产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资产管理人 纠正。 (六)指令的保管 指令若以传真形式发出,则正本由资产管理人保管,资产托管人保管指令传 真件。当两者不一致时,资产托管人以收到的指令传真件为准进行操作,且不承 担因此产生的责任。 (七)相关责任 对资产管理人自身原因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资产托管人发出的指令 致使资金未能及时清算所造成的损失由资产管理人承担。因资产管理人原因造成 的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执行时间、未能及时与资产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 使资金未能及时清算或交易失败所造成的损失由资产管理人承担。资产托管人正 确执行资产管理人发送的有效指令,资产管理计划发生损失的,资产托管人不承 担任何形式的责任。在正常业务受理渠道和指令规定的时间内,因资产托管人原 因未能及时或正确执行合法合规的指令而导致资产管理计划受损的,资产托管人 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如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除外。 资产托管人根据本合同相关规定履行形式审核职责,如果资产管理人的指令 存在事实上未经授权、欺诈、伪造或未能及时提供授权通知等情形,资产托管人 不承担因执行有关指令或拒绝执行有关指令而给资产管理人或资产管理计划或 任何第三方带来的损失,但资产托管人未按合同约定尽形式审核义务执行指令而 造成损失的情形除外。 十五、交易及交收清算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程序 资产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并 与其签订证券经纪服务协议。资产管理人应及时将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专用交易单 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资产托管人。 (二)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 资产托管人在清算和交收中的责任 (1)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易的资金清 算交割,全部由资产托管人负责办理。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所有场内证券交易的 清算交割由资产托管人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所托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与中登公 司进行结算,场内证券投资的应付清算款由资产托管人根据中登公司的交收指令 主动从银行托管专户中扣收。 本资产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资产托管人通过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 分公司、清算代理银行及其他登记结算机构办理。 (2)证券交易所证券资金结算 资产托管人、资产管理人应共同遵守中登公司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 该等规则和规定自动成为本条款约定的内容。 资产管理人在投资前,应充分知晓与理解中登公司针对各类交易品种制定结 算业务规则和规定,并遵守资产托管人为履行结算参与人的义务所制定的业务规 则与规定。 资产托管人代理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与中登公司完成证券交易及非交易涉及 的证券资金结算业务,并承担由资产托管人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交收业务无法 完成的责任;若由于资产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业务无法完成,责任由资产 管理人承担。 (3)对于任何原因发生的证券资金交收违约事件,相关各方应当及时协商 解决。 2. 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资产管理人应确保资产托管人在执行资产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时,有足够的头 寸进行交收。对于场外证券交易,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资金头寸不足时,资产托 管人有权拒绝资产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对于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如果因资 产管理人或证券经营机构等非资产托管人原因发生超买行为,资产管理人必须于 T+1日上午10时之前划拨资金,用以完成清算交收。如由于非资产托管人的原 因导致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给资产托管人和资产管理计划财产造成损失 的,资产管理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在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资产托管人对资产 管理人在正常业务受理渠道和指令规定的时间内发送的符合法律法规、本合同的 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如由于资产托管人的原因导致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无法 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资产托管人承担,但资产托管人如遇到 不可抗力的情况除外。 3.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参与T+0交易所非担保交收债券交易的责任认定及处 理程序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参与T+0交易所非担保交收债券交易的,资产管理人应确 保有足额头寸用于上述交易,并必须于T+0日14时之前出具有效划款指令(含 不履约申报申请),并确保指令要素(包括但不限于交收金额、成交编号)与实 际交收信息一致。如由于非资产托管人的原因导致T+0非担保交收失败,给资产 托管人和资产管理计划财产造成损失的,资产管理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资金、证券账目及交易记录的核对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定期对资产的证券账目、实物券账目、交易记录进 行核对。 (四)参与或退出的资金清算 1. T日,客户进行参与或退出申请,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分别计算资 产管理计划财产净值,并进行核对;资产管理人向资产委托人报告并向注册登记 机构发送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2. T+1日下午14:00前,注册登记机构根据T日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计 算参与份额或退出金额,更新资产委托人数据库;并将确认的参与或退出汇总数 据向资产管理人传送,资产管理人将参与或退出汇总数据传送资产托管人。资产 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根据确认数据进行账务处理。 3. 资产管理人应开立并管理专门用于办理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和退出款项清 算的“清算账户”。资产管理计划资金账户与清算账户间的资金清算遵循“全额 清算、净额交收”的原则。 4. 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和退出款项采用轧差交收的结算方式,净额在最晚不 迟于T+3日16:00前在资产管理人开立的清算账户和资金账户之间交收。 5. 如果当日为净应收款,资产托管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对于未准 时到账的资金,应及时通知资产管理人划付。对于未准时划付的资金,资产托管 人应及时通知资产管理人划付,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资产管理人承担。如果当日 为净应付款,资产托管人应根据资产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划付。对于未准时划 付的资金,资产管理人应及时通知资产托管人划付,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资产托 管人承担。 6. 注册登记机构应将每个开放日的参与或退出汇总数据传送给资产管理 人,资产管理人将参与或退出汇总数据传送资产托管人。资产管理人或注册登记 机构应对传递的数据真实性负责。资产托管人应及时查收参与资金的到账情况并 根据资产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退出款项。 十六、越权交易 (一)越权交易的界定 越权交易是指资产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违反或超出本合同 约定而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包括: 1、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 2、法律法规禁止的超买、超卖行为。 资产管理人应在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权限内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 产进行投资管理,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超越权限管理从事证 券投资。 (二)越权交易的处理程序 1、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 资产托管人对于承诺监督的越权交易中,发现资产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并 有权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资产托管人对于承诺监督的越权交易中,发现资产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 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 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并有权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资产管理人应向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主动报告越权交易。在限期内,资 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资产管理人改正。资 产管理人对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通知的越权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资产 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法律法规禁止的超买、超卖行为 资产托管人在行使监督职能时,如果发现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过程中出现 超买或超卖现象,应立即提醒资产管理人,由资产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资产 管理计划财产及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财产造成的损失由资产管理人承担。如果因资 产管理人原因发生超买行为,资产管理人必须于T+1日上午10:00前准备好资 金,用于完成清算交收。 3、越权交易所发生的损失及相关交易费用由资产管理人负担,所发生的收 益归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所有,但因资产管理人采纳投资顾问、委托人的建议或 指示所发生的越权交易,资产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三)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人的投资监督 1、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资产托管人根据本合 同有关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政策的约定,对本计划的投资范围、投资限制进行 监督。 2、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比例和投资限制的监督和检查自 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经与全体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协商一致后,资产管理人可对投资政 策进行变更,并以网站公告形式告知资产委托人。 4、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违反 本合同时,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资产 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资产 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或纠正,并以书面形式向资产托管人进行解释或举 证。 5、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可能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违反本 合同约定,但难以明确界定时,应立即报告资产管理人。资产管理人应在三个工 作日内予以答复,资产管理人在三个工作日内未予以答复的,资产托管人有权及 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6、在限期内,资产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资产管理人 改正。资产管理人对资产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资产托管 人应通知资产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七、资产管理计划的估值和会计核算 (一)资产管理计划的估值 1、估值目的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价值。 2、估值核对日与估值时间 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每日估值,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在每个交易日收 市后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进行估值并核对。 3、估值依据 估值应符合本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 的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明确规定的,参照证券投资基金的行业通行做法处理。 估值数据依据合法的数据来源独立取得。 4、估值对象 资产管理计划所拥有的股票、债券、基金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及负债。 5、估值方法 本资产管理计划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A、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 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B、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C、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 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截止最近交易日的债券应收利 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D、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A、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 B、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C、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 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D、处于未上市期间的由于购买可分离债券获得的权证按中国证券业协会公 布的公允价值估值,对应的可分离债券按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的公允价值估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认公允价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开放式基金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 开放式基金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开放式基金(包括托管在场外的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以估值日前一 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估值,估值日前一交易日开放式基金份额净值未公布的,以 此前最近一个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货币基金以估值日前一交易日公布的万 份收益计提收益。 (7)银行存款按照约定利率在持有期内逐日计提应收利息,在利息到账日 以实收利息入账。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资产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资产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6、估值程序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在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每日估值,资产管理人于 每日计算计划资产净值以传真方式或其他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认可的方式 发送给资产托管人。资产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传真方式或其他资产管 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认可的方式传送给资产管理人。 7、估值错误的处理 如资产管理人或资产托管人发现计划资产估值违反本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资产委托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 方,共同查明原因,协商解决。 当组合资产估值出现错误时,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划资产估值错误偏差达到计划资产 净值的0.5%时,资产管理人应该立即报告资产委托人,并说明采取的措施,立 即更正。如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对组合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 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披露组合资产净值的情形,以资 产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披露,由此给资产委托人和委托财产造成的损失,资产 托管人予以免责;但托管人亦存在过错的,由双方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承 担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 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计划资产净值计算错误造成资产委托人的损失,以 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计划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资产委托人的损失, 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8、暂停估值的情形 (1)计划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资 产管理计划财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9、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向资产委托人报告的计划份额净值由资产管理人负责计算,资产托管人 进行复核。资产管理人应于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计划份额净值并发送给资产托 管人。资产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资产管理人。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资产管理人对计划资产 净值的计算结果为准。 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即计划资产净值,是指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 值。计划资产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10、特殊情况的处理 (1)资产管理人按本合同约定的按照公允价值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计划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场所及注册登记公司发送的数据 错误,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计划财产估值错误,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可 以免除赔偿责任。但资产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 影响。 (二)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政策 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政策比照证券投资基金现行政策执行: 1、资产管理人为本计划的主要会计责任方。 2、本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资产管理计划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资产管理计划单独建账、独立核算。 6、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本合同约定编制会计报表。 7、资产托管人与资产管理人就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 核对及确认。 十八、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与税收 (一)资产管理业务费用的种类 1、资产管理人的管理费。 2、资产托管人的托管费。 3、投资顾问的业绩报酬。 4、因设立本计划而产生的前期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审计费、保险费、公证 费、评估费、本计划营销费、客户服务费、差旅费等其他费用。 5、计划的资产转让相关费用。 6、本计划成立及运用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评估费、公证费、 会计师费、律师费、差旅费、验资费及其他相关服务机构的费用。 7、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银行汇划费用。 8、为保护和实现本计划财产权利而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 裁费、律师费、公证费及其他形式的资产处置费等费用。 9、资管计划事务管理相关费用,包括资产管理人为委托人利益而进行的诉 讼、仲裁及其他争议解决活动而发生的诉讼费、仲裁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等 费用。 10、本计划终止时的清算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可以在计划资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资产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计划存续期间,资产管理人本计划份额余额基数,按0.22%(年化)的费 率标准计提管理费,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H=E×0.22%×N/360 H为管理人应收取的管理费 E为本计划份额余额 N为资管计划的实际存续天数 本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费自资产管理合同生效日起,每日计提,按季支付。 经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核对后,由资产托管人于次季度首月前五个工作日内 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资产管理人。 资产管理人指定收取管理费的银行账户为: 户名:深圳市红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兴业银行深圳分行和平支行 账号:338070100100169529 2、资产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计划存续期间,资产托管人以本计划份额余额为基数,按0.06%(年化) 的费率标准计提托管费,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H=E×0.06%×N/360 H为托管人应收取的托管费 E为实际投资起始日当天的计划财产项下的委托资金初始金额 N为资管计划的实际存续天数 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托管费自资产管理合同生效日起,每日计提,按季支付。 经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核对后,由资产托管人于次季度首月前五个工作日内 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资产托管人。 资产托管人指定收取托管费的银行账户为: 户 名:特定客户资产托管收入 账 号:3602003811500886021 开户银行:工行广州大德路支行 3、投资顾问业绩报酬 业绩报酬由注册登记机构负责计算,不对优先级份额收取,只对进取级份额 收取。当本资产管理计划期满清算时,投资顾问从进取级份额委托人清算款中收 取业绩报酬。 (1)业绩报酬提取日 仅在资产管理合同终止财产清算完毕时计提委托资产的业绩报酬。 (2)业绩报酬的计算基础 业绩报酬以进取级份额的投资增值部分(包含收益分配部分和净值增长部 分)为基础进行计算。 (3)业绩报酬的计算 指扣除未支付的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管理费、托管费)及优先级本金及预 期收益(扣减已分配部分)、进取级的本金后,投资顾问可获超额收益的24%作 为业绩报酬。 若最终的业绩报酬计算结果小于或等于0,则业绩报酬为0。 如果进取级份额资产委托人持有的份额涉及多笔参与份额,则按每笔参与份 额分别计算提取业绩报酬。 业绩报酬由注册登记机构负责计算,资产托管人不承担复核义务,资产管理 人向资产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由资产托管人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性给投资咨询顾问。 具体业绩报酬的计算将以注册登记机构的业务规则为准。 投资顾问的账户 投资顾问收取业绩报酬的指定账户为: 账号:319462358340 公司名:中金创新(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使馆区支行 4、上述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列入当期费用,由资产托管人 从计划财产中支付。 5、汇划费从计划财产本金及利息在托管户产生的利息中支付,该部分利息 不足部分由管理人承担,多余部分归管理人所有。 (三)不列入资产管理计划业务费用的项目 1、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计划财产的损失。 2、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处理与计划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计划费用的项 目。 (四)费用调整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与资产委托人协商一致,可根据市场发展情况调整 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资产管理业务的税收 本计划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组合根据实际从登记结算机构收到的股息、利息等相关收入直接确认收益。 因本计划产生的各种税费均由计划财产承担。资产委托人应缴纳的税收,由资产 委托人负责,资产管理人不承担代扣代缴或纳税的义务。 十九、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收益包括: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红利、股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资产管理计划的净收益为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 资产管理计划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二)可供分配利润 资产管理计划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资产管理计划未分配利 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资产管理计划已实现收益指计划利润减 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1、分配顺序 (1)未支付的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管理费、托管费); (2)优先级本金及预期收益(扣减已分配部分); (3)优先级的超额收益(如有) (4)投资顾问的业绩报酬(如有) (5)进取级剩余利益(如有,按照以下“2.进取级份额的收益分配原则” 而定))。 2. 进取级份额的收益分配原则 在本资管计划终止时,进取级份额以其资管计划利益为限,为优先级份额的 委托资产本金提供保护。 3、每一份优先级份额享有同等的分配权,每一份进取级份额享有同等的分 配权; 4、资产管理计划到期清算时,对优先级份额和进取级份额进行收益分配, 进取级份额委托人按本合同约定获得剩余收益的60%; 优先级份额收益分配 (1)优先级份额年基本收益为【7.72】%。每日计提,按年支付: 计算方式: M4=E3×【7.72】%/365 M4为每日应计提的优先级份额收益 E3为资管计划优先级份额初始委托资产本金 支付方式:本计划的优先级份额收益自资产管理计划合同生效日起,每日计 提,按年支付。于次年前十个工作日内,由资产托管人按资产管理人出具的划款 指令进行支付。 优先级份额持有人除年化预期收益率为7.72%以外,优先级份额同时享受剩 余收益中的16%(如有)。 (2)若本计划存续期不满6个月提前终止,则已计提但未支付的优先级份 额收益调整为: 本计划提前终止日已计提但未支付的优先级份额收益=E3×【7.72】%/2- 累计分配的优先级份额收益 E3为资管计划优先级份额初始委托资产本金 本计划提前终止日已计提但未支付的优先级份额收益于提前终止日后十个 工作日内,由资产托管人按资产管理人出具的划款指令进行支付。 (3) 若本计划存续期满6个月提前终止或到期终止的,则本计划已计提但未 支付的优先级份额收益于终止日后十个工作日内,由资产托管人按资产管理人出 具的划款指令进行支付。 5、存续期间的收益分配基准日为资产管理计划成立每满365天一个计划年 度(比如计划2015年12月25日成立,则首次收益分配基准日为2016年12 月25日,以此类推)以及资产管理计划到期清算日(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 最近的工作日); 6、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7、在收益分配日前5个工作日,若本计划无足额资金支付优先级收益,管 理人需通知进取级委托人及资金补偿方追加资金至资产管理计划资金账户,如因 本计划可用资金不足且进取级委托人及资金补偿方未及时追加资金等导致优先 级份额委托人未能按时获得应分配金额的,违约责任由进取级委托人及资金补偿 方承担,管理人不承担责任;但管理人可代优先级委托人就该部分收益对进取级 委托人及资金补偿方进行追偿,并计提违约金。违约金的计提和支付如下: 如 果因本计划可用资金不足且进取级委托人及资金补偿方未能按时追加资金至资 产管理计划资金账户,导致优先级委托人无法实际分配取得委托本金及预期收益 的,则进取级委托人自当次份额收益分配基准日起,每日应按应缴而未缴部分资 金0.05%的标准承担违约金,违约金由管理人计提,于资产管理计划终止清算时 分配给优先级委托人。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收益分配方案由管理人制定,包括资产管理计划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