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长盛同智:收益分配公告
长盛同智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收益分配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6年1月13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长盛同智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简称 长盛同智优势混合(LOF) 基金主代码 160805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07年1月5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相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的有关规定。 收益分配基准日 2015年12月31日 截止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相关指标 基准日基金份额净值(单 位:人民币元) 1.2288 基准日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单位:人民币元) 202,296,632.53 截止基准日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分红比例计算的应 分配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101,148,316.27 本次分红方案(单位:元/10份基金份额) 1.2000 有关年度分红次数的说明 2015年度第一次 注:1、长盛同智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长盛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2、本基金合同中约定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4次,全年收 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年度基金可供分配利润的50%。 3、基准日本基金可分配利润折合到每份基金份额为0.2287元,本次收益分配中每份基金份额的 收益分配比例为52.47%。 4、本次为本基金第五次收益分配,本次之前本基金每10份基金份额已累计分配收益5.50元。 2 与分红相关的其他信息 权益登记日 2016年1月18日 除息日 2016年1月19日(场内除息 日) 2016年1月18日(场外除 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6年1月20日(场外)/2016年1月21日(场内) 分红对象 权益登记日在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全体持有人 红利再投资相关事项的说明 1、红利再投资方式下,所得红利将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折算为基金份额。 2、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的投资者,再投资所得的基金份额将 于2016年1月19日直接计入其基金账户,2016年1月20 日起可办理查询、赎回等业务。 税收相关事项的说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财税[2002]12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 知》及财税[2008]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 知》的规定,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所 得税。 费用相关事项的说明 1、本基金本次收益分配免收手续费。 2、红利再投资所得的基金份额免收再投资费用。 注:2016年1月18日为场外除息日,1月19日为场内除息日。 3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一、相关提示 1、权益登记日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参与本次收益分配,权益登记日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参 与本次收益分配;权益登记日买入的基金份额参与本次收益分配,权益登记日卖出的基金份额不 参与本次收益分配。 2、本基金场内份额的分红方式固定为现金红利,场外份额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或红利再投 资,其中现金红利为默认分红方式。投资者成功变更过分红方式的,以投资者选择分红方式下发 红利;投资者未变更过分红方式的,以本基金默认分红方式下发红利。 3、投资者所持有本基金的分红方式以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为准,投资者可通过登陆本公司 网站或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进行查询,如需变更分红方式,请于权益登记日之前到销售机构办理。 4、投资者如在多个销售机构持有本基金,其在某一销售机构成功变更的分红方式仅适用于该 申请机构,投资者在其他销售机构持有的本基金份额分红方式不会同步变更。如投资者需要变更 本基金在所有销售机构的分红方式,应分别向这些销售机构提交变更分红方式申请。 5、本基金对本公司直销机构设置有最低分红金额的限额,该限额为人民币1.00元。投资者 在本公司直销机构持有的本基金份额所产生的现金红利,在低于1.00元时将不再划转,转为按除 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进行再投资处理。 6、本基金权益分派期间(2016年1月14日至2016年1月18日)暂停跨系统转托管业务。 二、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 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本公司提醒投资者, 因基金分红的行为导致基金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 提高基金投资收益;因基金分红的行为导致基金净值调整至1元初始面值或1元附近,在市场波 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三、咨询办法及基金销售机构 1、本公司客户服务热线:(010)62350088;本公司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400 888 2666。 2、本公司网站:http://www.csfunds.com.cn。 3、本基金销售机构: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 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兴业银行、民生银 行、华夏银行、广发银行、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诺亚 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 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浙江金城观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增财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联泰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陆金所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湘财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 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财通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五矿证券有限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海证 券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特此公告。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1月13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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