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洲明科技: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简称:洲明科技 证券代码:300232 公告编号:2016-004 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 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 2518号)核准, 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不超 过5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增发人民币普通股(A股)12,676,886股,每股面值人 民币1元,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16.96元,募集资金总额21,500万元,扣除各项 发行费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05,228,518.94元。上述募集资金已经天健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 (天健验【2015】3-160号)审验。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本公司下属子公司深圳市雷迪奥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迪奥”) 实施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投资项目,公司将募集资金向雷迪奥进行增资,雷迪奥 设立单独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甲方)已与雷 迪奥(乙方)、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花旗”、“丁方”)分别与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坪山 新区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皇岗支行(以下统称“开户银行”、“丙方”) 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 或“本协议”),具体情 况如下。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乙方作为甲方的全资子公司,在丙方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户”),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存放金额(元) 对应项目名称 1 雷迪奥 平安银行坪山支行 11014917***005 127,468,600.00 高端LED显示屏 技术升级项目 2 雷迪奥 浦发银行宝安支行 79060154740***749 49,867,800.00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3 雷迪奥 招商银行皇岗支行 755919730***811 27,892,118.94 补充雷迪奥流动资 金项目 上述专户仅供子公司雷迪奥用于“高端LED显示屏技术升级项目”、“研发 中心建设项目”、“补充雷迪奥流动资金”项目,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 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丁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 或其他工作人员对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 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 查询。丁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丁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郑睿、郁建)可以随时到丙方查 询、复印乙方募集资金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 有关专户的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乙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丁方。丙方 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乙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 资金净额的10%的,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甲方、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 出清单。 7、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丁方更换财务顾问 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要求向甲方、乙方、 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财务顾问主办人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 协议的效力。 8、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 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各 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丁方督导期结束 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月14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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