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北新建材:审阅报告

时间:2016年01月18日 20:03:01 中财网


北 新 集 团 建 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审 阅 报 告

天 职 业 字 [ 2 0 1 5 ] 1 5 7 1 6







































目 录

审 阅 报 告 1

2014 年-2015 年 10 月备考合并财务报表 2

2014 年-2015 年 10 月备考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5




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至 2015 年 10 月

备考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除另有注明外,所有金额均以人民币元为货币单位)



一、公司的基本情况

(一)历史沿革

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北新建材”)是于 1997 年
5 月经国家建材工业局“建材生产发[1997]9 号”文及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体改生[1997]48
号”文批准,由国有独资的北新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独家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北新建材的
注册地址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甲 11 号,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41,398.1592 万元(共
141,398.1592 万 股 , 每 股 面 值 人 民 币 1.00 元 , 下 同 ),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号 为 第
110000005101342 号。1997 年 6 月 6 日,北新建材股票正式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
简称“北新建材”。


北新建材设立时,发起人投入的股本为 11,000 万元;1997 年 5 月 20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证监发字[1997]223 号”文和“证监发字[1997]224 号”
文批准,北新建材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4,500 万股;1998 年 8 月,
经北京市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京证监文[1998]30 号”文和证监会“证监上字[1998]95 号”
文批准,北新建材以总股本 15,500 万股为基数按照 10:3 的比例向全体股东配售股份,实际
配售股份 1,850 万股;1999 年 5 月,北新建材按照法定程序并经决议通过,以总股本 17,350
万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按照 10:3 的比例转增股份,同时按照 10:2 的比例派送红股,共增
加股本 8,675 万股;2000 年 8 月,经证监会北京市证券监管办事处“京证监文[2000]64 号”
文和证监会“证监公司字[2000]102 号”文批准,北新建材以总股本 26,025 万股为基数,按照
10:3 的比例向全体股东配售股份,实际配售股份 2,732.5 万股;2002 年 6 月,北新建材按照
法定程序并经决议通过,以总股本 28,757.5 万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按照 10:8 的比例转增
股份,同时按照 10:2 的比例派送红股,共增加股本 28,757.5 万股。经过上述股份变更事项
后,北新建材股本合计为 57,515 万股。


2005 年 1 月 4 日,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国资委”)“国
资产权[2004]1204 号”文批复同意,北新建材原控股股东北新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持有北新
建材 60.33%的股权(34,700 万股)无偿划转给中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为“中国建筑材
料及设备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建材”),中国建材从而成为北新建材的控股股东。



根据北新建材于 2006 年 6 月 16 日召开的股权分置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的《北新集团建
材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规定,北新建材非流通股股东为获得所持股份的上市流
通权,以流通股股份总额 22,815 万股为基数,按照 10:2 的比例向流通股股东送股,北新建材
的实际控制人向流通股股东每 10 股送现金 3.83 元。该送股方案实施后,北新建材尚未上市流
通的股份和流通股份中的高管持有股份变为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份,股份总数仍为 57,515
万股,即原未上市流通股成为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份并由 34,700 万股减少为 30,137 万股,
原流通股份中的高管持有股成为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份并由 16.33 万股增加为 19.596 万股,
原流通股股份中的其他 A 股股份由 22,798.67 万股增加为 27,358.404 万股。


2014 年 8 月 6 日,经证监会《关于核准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4]902 号)核准,本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31,840,796 股
A 股股票,每股面值 1.00 元。


2015 年 6 月,北新建材按照法定程序并经决议通过,以总股本 70,699.0796 万股为基数,
以资本公积按照 10:10 的比例转增股份,共增加股本 70,699.0796 万股。经过上述股份变更
事项后,北新建材股本合计为 141,398.1592 万股。截止 2015 年 10 月 31 日,北新建材股本合
计为 141,398.1592 万股。


(二)行业性质

北新建材所属行业为轻质新型建筑材料制造业。


(三)经营范围

北新建材的主营业务包括:新型建材材料、新型墙体材料、化工产品、装饰材料、能源技
术及产品、建材机械电器设备、新型建筑材料房屋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培
训、制造;销售开发后的产品(未经专项许可的项目除外)、金属材料、建筑材料、装饰材料、
化工产品、木材、矿产品、五金交电、化工轻工材料、建筑机械;环保节能产品的开发利用;
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相关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
备、仪器仪表、零配件及相关技术的进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的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等。


(四)主要产品或提供的劳务

北新建材生产的主要产品和提供的劳务包括:纸面石膏板、轻钢龙骨、烤漆龙骨、矿棉吸
音板、岩棉、粒状棉、涂料、钢制板式散热器、五金件、金邦板、水泥瓦、型材、门窗、薄板
钢骨房屋和国内外建筑材料、装饰材料贸易和技术转让、开发及服务等。


(五)本期的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及其变化情况

本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以控制为基础确定,包括本公司及全部子公司的财务报
表。子公司,是指被本公司控制的企业或主体。


本期的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及其变化情况详见本附注“七、合并范围的变动”及“八、1.在
子公司中的权益”。



二、拟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基本情况

1、发行对象基本情况

本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份为对价向泰安市国泰民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泰安市和达投资中
心(有限合伙)等 10 个有限合伙企业及贾同春等 35 名自然人(以下简称“泰山石膏少数股东”)
购买其合计持有泰山石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山石膏”)35%的股权。


2、拟购买资产的基本情况

拟购买资产是本次发行对象合计持有的泰山石膏 35%的股权。


泰山石膏是于 1998 年 6 月 4 日经山东省体制改革委员会“鲁体改函字[1998]第 49 号”文
件批准,由山东泰和泰山纸面石膏板总厂(集团)、泰安市华南企业(集团)总公司、泰安市
大汶口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山东肥城鲁泰新型建材总厂和山东泰和集团职工持股者协会共同发
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名称为山东泰和东新股份有限公司。2007 年 9 月,更名为泰山
石膏,法定代表人为贾同春,注册地址为泰安市岱岳区大汶口,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5,562.50
万元,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 3700001801159。


截至 2015 年 10 月 31 日,泰山石膏各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持股金额

股权比例(%)

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65,362,500.00

42.00

北京东联投资有限公司

35,793,750.00

23.00

泰安市国泰民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4,900,000.00

16.00

贾同春

17,683,750.00

11.36

泰安市和达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1,146,000.00

0.74

任绪连

1,100,000.00

0.71

薛玉利

700,000.00

0.45

曹志强

670,000.00

0.43

朱腾高

600,000.00

0.39

吕文洋

400,000.00

0.26

张彦修

400,000.00

0.26

万广进

400,000.00

0.26

任雪

400,000.00

0.26

泰安市新义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328,000.00

0.21

泰安市万吉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322,000.00

0.21

泰安市鸿潮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317,000.00

0.20

泰安市浩展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311,000.00

0.20

泰安市昌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308,000.00

0.20




泰安市锦绣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306,000.00

0.20

泰安市兴和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305,000.00

0.20

米为民

305,000.00

0.20

张建春

305,000.00

0.20

泰安市顺昌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303,000.00

0.19

泰安市凡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300,000.00

0.19

朱经华

300,000.00

0.19

李作义

300,000.00

0.19

杨正波

300,000.00

0.19

钱凯

200,000.00

0.13

付廷环

200,000.00

0.13

孟兆远

200,000.00

0.13

秦庆文

150,000.00

0.10

郝奎燕

150,000.00

0.10

段振涛

100,000.00

0.06

孟繁荣

80,000.00

0.05

毕忠

70,000.00

0.04

康志国

59,000.00

0.04

王力峰

50,000.00

0.03

岳荣亮

50,000.00

0.03

黄荣泉

50,000.00

0.03

袁传秋

50,000.00

0.03

徐福银

50,000.00

0.03

张广淼

50,000.00

0.03

徐国刚

44,000.00

0.03

陈歆阳

44,000.00

0.03

李秀华

43,000.00

0.03

刘美

42,000.00

0.03

张纪俊

40,000.00

0.03

房冬华

37,000.00

0.02

合 计

155,625,000.00

100.00





注:北京东联投资有限公司系本公司全资子公司。



泰山石膏主营业务为纸面石膏板、石膏制品、石膏板护面纸、石材、轻钢龙骨、建筑材料、
装饰材料及新型建筑材料的生产、销售;腐蚀品(磷酸)、磷酸副产品磷石膏、建筑五金、陶
瓷制品、机电产品、家具、家用电器、日用百货、矿山机械配件销售;汽车配件零售;废纸、
废纸箱收购、销售;玉石雕刻;装饰装修;许可证范围内普通货运(限分支机构经营);备案
范围进出口业务。


三、备考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因本公司向泰山石膏少数股东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其合计持有泰山石膏 35%的股权的行为
构成了重大资产重组,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
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的
相关规定,本公司需对目标公司及相关业务的财务报表进行备考合并,编制备考合并财务报表。

本备考合并财务报表系根据本公司与泰山石膏少数股东签订的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相关的一
系列协议之约定,并按照以下假设基础编制:

1、备考合并财务报表附注二所述的相关议案能够获得本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并获得国
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核准);

2、假设 2014 年 1 月 1 日已完成向泰山石膏少数股东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其合计持有的泰
山石膏 35%的股权,并全部完成相关手续;

3、泰山石膏 35%股权产生的损益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0 月 31 日一直存在于本公
司;

4、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0 月 31 日,泰山石膏对原股东的利润分配,视同对本公司
的利润分配;

5、本备考合并财务报表以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的本公司和泰
山石膏的 2014 年度及泰山石膏 2015 年 1-10 月的财务报表为基础,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
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采用备考财务报表附注四所述重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及合并财务报
表的编制方法,在上述假设条件基础上进行编制。


四、重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一)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本公司基于上述编制基础编制的备考合并财务报表符合财政部已颁布的最新企业会计准
则及其应用指南、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统称“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
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有关信息。


此外,本备考合并财务报表参照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
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 年修订)(以下简称“第 15 号文(2014 年修订)”)的列报和披露要
求。



(二)会计期间和经营周期

本公司的会计年度从公历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止。


(三)记账本位币

本公司采用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


(四)计量属性在本期发生变化的报表项目及其本期采用的计量属性

本公司采用的计量属性包括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和公允价值。


(五)企业合并

1.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

本公司在一次交易取得或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企业合并中取得的
资产和负债,按照合并日在被合并方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的账面价值计量。本公司
取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合并对价账面价值(或发行股份面值总额)的差额,调整资本
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2.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

本公司在购买日对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
额,确认为商誉;如果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首先
对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的公允价值以及合并成本的计量进行复
核,经复核后合并成本仍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计
入当期损益。


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应按以下顺序处理:

(1)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进行调整。购买方应当以购买日之前所持被购买方的股
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与购买日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该项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购买日之前持
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涉及其他综合收益的,应当在处置该项投资时将与其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
转入当期投资收益。


(2)比较达到企业合并时每一单项交易的成本与交易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
公允价值的份额,确定每一单项交易应予确认的商誉或者应计入发生当期损益的金额。购买方
在购买日确认的商誉(或计入损益的金额)应为每一单项交易产生的商誉(或应予确认损益的
金额)之和。


(3)对于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应当按照该股权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进行
重新计量,确认有关投资收益,同时将与其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转为投资收益。


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处置股权至丧失对子公司控制权的情形


(1)判断分步处置股权至丧失对子公司控制权过程中的各项交易是否属于“一揽子交易”
的原则

处置对子公司股权投资的各项交易的条款、条件以及经济影响符合以下一种或多种情况,
通常表明应将多次交易事项作为一揽子交易进行会计处理:

1)这些交易是同时或者在考虑了彼此影响的情况下订立的;

2)这些交易整体才能达成一项完整的商业结果;

3)一项交易的发生取决于其他至少一项交易的发生;

4)一项交易单独看是不经济的,但是和其他交易一并考虑时是经济的。


(2)分步处置股权至丧失对子公司控制权过程中的各项交易属于“一揽子交易”的会计处
理方法

处置对子公司股权投资直至丧失控制权的各项交易属于一揽子交易的,应当将各项交易作
为一项处置子公司并丧失控制权的交易进行会计处理;但是,在丧失控制权之前每一次处置价
款与处置投资对应的享有该子公司净资产份额的差额,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应当确认为其他综合
收益,在丧失控制权时一并转入丧失控制权当期的损益。


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于剩余股权,应当按照其在丧失控制权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

处置股权取得的对价与剩余股权公允价值之和,减去按原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原子公司自购买
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的份额之间的差额,计入丧失控制权当期的投资收益。与原子公司股
权投资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应当在丧失控制权时转为当期投资收益。


(3)分步处置股权至丧失对子公司控制权过程中的各项交易不属于“一揽子交易”的会
计处理方法

处置对子公司的投资未丧失控制权的,合并财务报表中处置价款与处置投资对应的享有该
子公司净资产份额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溢价不足冲减的,应当
调整留存收益。


处置对子公司的投资丧失控制权的,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于剩余股权,应当按照其在丧
失控制权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处置股权取得的对价与剩余股权公允价值之和,减去按
原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原有子公司自购买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的份额之间的差额,计入丧
失控制权当期的投资收益。与原有子公司股权投资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应当在丧失控制权时
转为当期投资收益。


(六)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方法

合并财务报表以母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财务报表为基础,根据其他有关资料,由本公司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合并财务报表》编制。





公司所控制的全部子公司及特殊目的主体均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从取得子公司
的实际控制权之日起,公司开始将其予以合并;从丧失实际控制权之日起停止合并。合并财务
报表以母公司和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的个别财务报表为基础,根据其他有关资料为依据,按
照权益法调整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后,由母公司编制。


集团内部所有重大往来余额、交易及未实现利润在合并财务报表编制时予以抵销。子公司
的股东权益中不属于母公司所拥有的部分作为少数股东权益在合并财务报表中股东权益项下
单独列示。


子公司与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或会计期间不一致的,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按照母公
司的会计政策或会计期间对子公司财务报表进行必要的调整。


(七)合营安排

1. 合营安排的认定和分类

合营安排,是指一项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参与方共同控制的安排。合营安排具有下列特征:
1)各参与方均受到该安排的约束;2)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参与方对该安排实施共同控制。任何一
个参与方都不能够单独控制该安排,对该安排具有共同控制的任何一个参与方均能够阻止其他
参与方或参与方组合单独控制该安排。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相关约定对某项安排所共有的控制,并且该安排的相关活动必须经过
分享控制权的参与方一致同意后才能决策。


合营安排分为共同经营和合营企业。共同经营,是指合营方享有该安排相关资产且承担该
安排相关负债的合营安排。合营企业,是指合营方仅对该安排的净资产享有权利的合营安排。


2. 合营安排的会计处理

共同经营参与方应当确认其与共同经营中利益份额相关的下列项目,并按照相关企业会计
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1)确认单独所持有的资产,以及按其份额确认共同持有的资产;2)
确认单独所承担的负债,以及按其份额确认共同承担的负债;3)确认出售其享有的共同经营产
出份额所产生的收入;4)按其份额确认共同经营因出售产出所产生的收入;5)确认单独所发生
的费用,以及按其份额确认共同经营发生的费用。


合营企业参与方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对合营企业的
投资进行会计处理。


(八)现金流量表之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确定标准

现金流量表的现金指企业库存现金及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现金等价物指持有的期限
短(一般是指从购买日起三个月内到期)、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
险很小的投资。


(九)外币业务和外币报表折算

1. 外币业务折算


外币交易在初始确认时,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为人民币金额。资产负债表日,
外币货币性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折算,因汇率不同而产生的汇兑差额,除与购建符
合资本化条件资产有关的外币专门借款本金及利息的汇兑差额外,计入当期损益;以历史成本
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仍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不改变其人民币金额;以公允价
值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采用公允价值确定日的即期汇率折算,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或其他
综合收益。


2. 外币财务报表折算

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和负债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折算;所有者权益项目除
“未分配利润”项目外,其他项目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利润表中的收入和费用项
目,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按照上述折算产生的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确认为其
他综合收益。


(十)金融工具

1.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

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以下四类: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
产(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
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金融负债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以下两类: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
债(包括交易性金融负债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其他
金融负债。


2.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确认依据、计量方法和终止确认条件

本公司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初始确认金融资产或
金融负债时,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金
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其他类别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
用计入初始确认金额。


本公司按照公允价值对金融资产进行后续计量,且不扣除将来处置该金融资产时可能发生
的交易费用,但下列情况除外:(1)持有至到期投资以及贷款和应收款项采用实际利率法,
按摊余成本计量;(2)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
以及与该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金融资产,按照成本计量。


公司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对金融负债进行后续计量,但下列情况除外:(1)以
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且不扣除将来结清金融
负债时可能发生的交易费用;(2)与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
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金融负债,按照成本计量;(3)不属于指定为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的财务担保合同,或没有指定为以公允价值
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并将以低于市场利率贷款的贷款承诺,在初始确认后按照下列两项


金额之中的较高者进行后续计量:1)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确定的金额;
2)初始确认金额扣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的原则确定的累积摊销额后的余
额。


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除与套期保值有关外,按照如下方
法处理:(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公允价值变动形
成的利得或损失,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在资产持有期间所取得的利息或现金股利,确认为
投资收益;处置时,将实际收到的金额与初始入账金额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投资收益,同时调整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2)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持有期间按
实际利率法计算的利息,计入投资收益;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的现金股利,于被投资单位宣
告发放股利时计入投资收益;处置时,将实际收到的金额与账面价值扣除原直接计入其他综合
收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之后的差额确认为投资收益。


当收取某项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已终止或该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
和报酬已转移时,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当金融负债的现时义务全部或部分解除时,相应终止
确认该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


3. 金融资产转移的确认依据和计量方法

公司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转入方的,终止确认该金融资
产;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继续确认所转移的金融资产,并将收
到的对价确认为一项金融负债。公司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
和报酬的,分别下列情况处理:(1) 放弃了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2)
未放弃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按照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确认有关金融资产,并相应
确认有关负债。


金融资产整体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将下列两项金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1) 所
转移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2) 因转移而收到的对价,与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
变动累计额之和。金融资产部分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将所转移金融资产整体的账面价值,
在终止确认部分和未终止确认部分之间,按照各自的相对公允价值进行分摊,并将下列两项金
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1) 终止确认部分的账面价值;(2) 终止确认部分的对价,与原
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中对应终止确认部分的金额之和。


4. 主要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确定方法

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以活跃市场的报价确定其公允价值;不存在活跃市
场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采用估值技术(包括参考熟悉情况并自愿交易的各方最近进行的市
场交易中使用的价格、参照实质上相同的其他金融工具的当前公允价值、现金流量折现法和期
权定价模型等)确定其公允价值;初始取得或源生的金融资产或承担的金融负债,以市场交易
价格作为确定其公允价值的基础。





5. 金融资产的减值测试和减值准备计提方法

资产负债表日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外的金融资产的账
面价值进行检查,如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计提减值准备。


对单项金额重大的金融资产单独进行减值测试;对单项金额不重大的金融资产,可以单独
进行减值测试,或包括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金融资产组合中进行减值测试;单独测试未
发生减值的金融资产(包括单项金额重大和不重大的金融资产),包括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
征的金融资产组合中再进行减值测试。


按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期末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发生了减值的,根据其账面价值与预
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之间的差额确认减值损失。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
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或与该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金融资产发生
减值时,将该权益工具投资或衍生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与按照类似金融资产当时市场收益率
对未来现金流量折现确定的现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减值损失。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发生较大幅度下降,或在综合考虑各种相关因素后,预期这
种下降趋势属于非暂时性的,确认其减值损失,并将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累计损
失一并转出计入减值损失。


公司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包括下列各项:

债务人发生严重财务困难;债务人违反了合同条款,如偿付利息或本金发生违约或逾期等;
债权人出于经济或法律等方面因素的考虑,对发生财务困难的债务人做出让步;权益工具投资
的公允价值发生严重或非暂时性下跌;其他表明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


公司对金融资产确认减值损失后,如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价值已恢复,且客观上与
确认该损失后发生的事项有关(如债务人的信用评级已提高等),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应当予以
转回,计入当期损益。但是,该转回后的账面价值不应当超过假定不计提减值准备情况下该金
融资产在转回日的摊余成本。


(十一)应收款项

1. 单项金额重大并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

单项金额重大的判断依据或金额标准

对于期末金额大于 500 万元的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
收款)单独进行减值测试。


单项金额重大并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计
提方法

单独进行减值测试,根据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
差额计提坏账准备。






2.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

(1) 确定组合的依据及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




确定组合的依据

账龄分析法组合

对于资产负债表日单项金额非重大的应收款项,采用与经单独测
试后未减值的应收款项一起按账龄作为类似信用风险特征划分
为若干组合,再按这些应收款项组合在期末余额的一定比例计算
确定减值损失,计提坏账准备。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

账龄分析法组合

账龄分析法





(2) 账龄分析法

账 龄

应收账款计提比例(%)

其他应收款计提比例(%)

1 年以内(含 1 年,以下同)

1

1

1-2 年

7

7

2-3 年

20

20

3-4 年

40

40

4-5 年

70

70

5 年以上

100

100





3.单项金额虽不重大但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

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理由

应收款项的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与以账龄为信用风险特征的应收
款项组合的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存在显著差异。


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

单独进行减值测试,根据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
差额计提坏账准备。






对应收票据、预付款项、应收利息、长期应收款等其他应收款项,根据其未来现金流量现
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坏账准备。


(十二)存货

1. 存货的分类

存货包括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
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2. 发出存货的计价方法

发出存货采用加权平均法。





3. 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依据及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方法

资产负债表日,存货采用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按照单个存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
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直接用于出售的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该存货的估计售价
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需要经过加工的存货,在正常生
产经营过程中以所生产的产成品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
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资产负债表日,同一项存货中一部分有合同价格约
定、其他部分不存在合同价格的,分别确定其可变现净值,并与其对应的成本进行比较,分别
确定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或转回的金额。


4. 存货的盘存制度

存货的盘存制度为永续盘存制。


5. 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的摊销方法

(1) 低值易耗品

按照一次转销法进行摊销。


(2) 包装物

按照一次转销法进行摊销。


(十三)划分为持有待售资产及终止经营

本公司将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非流动资产划分为持有待售资产:

1.该非流动资产或该处置组在其当前状况下仅根据出售此类资产或处置组的惯常条款即
可立即出售;

2.本公司已经就处置该非流动资产或该处置组作出决议并取得适当批准;

3.本公司已经与受让方签订了不可撤销的转让协议;

4. 该项转让将在一年内完成。


被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和处置组中的资产和负债,分类为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


终止经营为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已被处置或被划归为持有待售的、于经营上和编制财务报
表时能够在本公司内单独区分的组成部分:

1. 该组成部分代表一项独立的主要业务或一个主要经营地区;


2. 该组成部分是拟对一项独立的主要业务或一个主要经营地区进行处置计划的一部分;


3. 该组成部分是仅仅为了再出售而取得的子公司。





对于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公司将该项资产的预计净残值调整为反映其公允价值减去处置
费用后的金额(但不得超过该项资产符合持有待售条件时的原账面价值),原账面价值高于调
整后预计净残值的差额,作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符合持有待售条件的无形资产等其他非流动资产,按上述原则处理。


(十四)长期股权投资

1. 投资成本的确定

(1)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的,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承担债务或
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在合并日按照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
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其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合并对价的
账面价值或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不
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分步实现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应当以持股比例计算的合并日应享有被合并方账面所有
者权益份额作为该项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与其原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加上合
并日取得进一步股份新支付对价的公允价值之和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
价),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冲减留存收益。


(2)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的,在购买日按照支付的合并对价的公允价值作为其
初始投资成本。


(3) 除企业合并形成以外的:以支付现金取得的,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其初始
投资成本;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按照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其初始投资成本;
投资者投入的,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其初始投资成本(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
公允的除外)。


2. 后续计量及损益确认方法

本公司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在本公司个别财务报表中采用成本法
核算;对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


采用成本法时,长期股权投资按初始投资成本计价,除取得投资时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对价
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外,按享有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
润,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并同时根据有关资产减值政策考虑长期投资是否减值。


采用权益法时,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
公允价值份额的,归入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
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
投资的成本。


采用权益法时,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
份额,确认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在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
时,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按照本公司的会计政策及
会计期间,并抵销与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损益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归属于投
资企业的部分(但内部交易损失属于资产减值损失的,应全额确认),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
行调整后确认。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


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本公司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及
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本公司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
的除外。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并计入所有者权益。


3. 确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重大影响的依据

控制,是指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
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回报金额;重大影响,是指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
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


4. 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置

(1)部分处置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但不丧失控制权的情形

部分处置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但不丧失控制权时,应当将处置价款与处置投资对应
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2) 部分处置股权投资或其他原因丧失了对子公司控制权的情形

部分处置股权投资或其他原因丧失了对子公司控制权的,对于处置的股权,应结转与所售
股权相对应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出售所得价款与处置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之间差
额,确认为投资收益(损失);同时,对于剩余股权,应当按其账面价值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
或其它相关金融资产。处置后的剩余股权能够对子公司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应按有关
成本法转为权益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5. 减值测试方法及减值准备计提方法

对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投资,在资产负债表日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发生减值的,
按照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的差额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十五)投资性房地产

1. 投资性房地产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和已出
租的建筑物。


2. 投资性房地产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并采用与固定资
产和无形资产相同的方法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资产负债表日,有迹象表明投资性房地产发生
减值的,按照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的差额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十六)固定资产

1. 固定资产确认条件、计价和折旧方法

固定资产是指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年限超过一个会计
年度的有形资产。



固定资产以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账,并从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次月起采用年限平均法
计提折旧。


2. 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

项 目

折旧年限(年)

净残值率(%)

年折旧率(%)

房屋及建筑物

40

5

2.38

机器设备

10-18

5

5.28-9.50

电子设备

8

5

11.88

运输工具

10

5

9.50

其他设备

8

5

11.88





3. 固定资产的减值测试方法、减值准备计提方法

资产负债表日,有迹象表明固定资产发生减值的,按照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的差额计提
相应的减值准备。


4. 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认定依据、计价方法

符合下列一项或数项标准的,认定为融资租赁:(1) 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
权转移给承租人;(2) 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款预计将远低于行
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
权;(3) 即使资产的所有权不转移,但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 [ 通常占租赁资
产使用寿命的 75%以上(含 75%)];(4) 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几乎
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 [ 90%以上(含 90%)];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
收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 [ 90%以上(含 90%)];(5) 租赁资
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中较低
者入账,按自有固定资产的折旧政策计提折旧。


(十七)在建工程

1. 在建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按工程实际成本转入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
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先按估计价值转入固定资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
整原暂估价值,但不再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


2. 资产负债表日,有迹象表明在建工程发生减值的,按照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的差额
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十八)借款费用

1. 借款费用资本化的确认原则


公司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予以资本
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2.借款费用资本化期间

(1)当借款费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开始资本化:1)资产支出已经发生;2)借款费
用已经发生;3)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已经开始。


(2)若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在购建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生非正常中断,并且中断时间连
续超过 3 个月,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中断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确认为当期费用,直至资产
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重新开始。


(3)当所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时,借款费
用停止资本化。


3.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

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借入专门借款的,以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
息费用(包括按照实际利率法确定的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减去将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
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后的金额,确定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
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占用了一般借款的,根据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的
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计算确定一般借款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
额。


(十九)无形资产

1. 无形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商标使用权及软件等,按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2. 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在使用寿命内按照与该项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
实现方式系统合理地摊销,无法可靠确定预期实现方式的,采用直线法摊销。具体年限如下:

项目

摊销年限(年)

依据

土地使用权(工业)

50

法定使用年限

土地使用权(商业)

40

法定使用年限

土地使用权(住宅)

70

法定使用年限

商标使用权

10

法定使用年限

软件

5

预计使用寿命





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摊销,本公司在每个会计期间均对该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进
行复核。对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使用寿命不确定的判断依据是:

对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进行复核,如果有证据表明该无形资产为企业带
来经济利益的期限是可预见的,则估计其使用寿命并按照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摊销政策


进行摊销。


3. 使用寿命确定的无形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有迹象表明发生减值的,按照账面价值与
可收回金额的差额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和尚未达到可使用状态的
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每年均进行减值测试。


4. 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
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确认为无形资产:(1)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
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2)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3)无形资产产生
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
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能证明其有用性;(4)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
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5)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
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十)长期资产减值

当存在下列迹象的,表明资产可能发生了减值:

(1)资产的市价当期大幅度下跌,其跌幅明显高于因时间的推移或者正常使用而预计的
下跌。


(2)本公司经营所处的经济、技术或法律等环境以及资产所处的市场在当期或将在近期
发生重大变化,从而对本公司产生不利影响。


(3)市场利率或者其他市场投资回报率在当期已经提高,从而影响企业用来计算资产预
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折现率,导致资产可收回金额大幅度降低。


(4)有证据表明资产已经陈旧过时或其实体已经损坏。


(5)资产已经或者将被闲置、终止使用或者计划提前处置。


(6)本公司内部报告的证据表明资产的经济绩效已经低于或者将低于预期,如资产所创
造的净现金流量或者实现的营业利润(或者损失)远远低于预计金额等。


(7)其他表明资产可能已经发生减值的迹象。


本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对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工程物资、在建工程、无形资产(使
用寿命不确定的除外)等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各项资产进行判断,当
存在减值迹象时对其进行减值测试-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以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
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
其账面价值的,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
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


有迹象表明一项资产可能发生减值的,本公司通常以单项资产为基础估计其可收回金额。

当难以对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的,以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为基础确定资产组的可收
回金额。





资产组是本公司可以认定的最小资产组合,其产生的现金流入基本上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者
资产组。资产组由创造现金流入相关的资产组成。资产组的认定,以资产组产生的主要现金流
入是否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的现金流入为依据。


本公司对因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
象,每年都进行减值测试。商誉的减值测试结合与其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


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予转回。


(二十一)长期待摊费用

长期待摊费用按实际发生额入账,在受益期或规定的期限内分期平均摊销。如果长期待摊
的费用项目不能使以后会计期间受益则将尚未摊销的该项目的摊余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


(二十二)职工薪酬

职工薪酬,是指本公司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或解除劳动关系而给予的除股份支付以外各
种形式的报酬或补偿。职工薪酬包括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和其他长期职工福利。

本公司提供给职工配偶、子女、受赡养人、已故员工遗属及其他受益人等的福利,也属于职工
薪酬。


1. 短期薪酬




本公司在职工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实际发生的短期薪酬确认为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
或相关资产成本。其中,非货币性福利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2. 辞退福利




本公司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
提出给予补偿,在本公司不能单方面撤回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裁减建议时和确认与涉及支付辞
退福利的重组相关的成本费用时两者孰早日,确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补偿而产生的
负债,同时计入当期损益。


3. 设定提存计划




本公司职工参加了由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本公司以当
地规定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基数和比例,按月向当地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养老
保险费。职工退休后,当地劳动及社会保障部门有责任向已退休员工支付社会基本养老金。本
公司在职工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根据上述社保规定计算应缴纳的金额确认为负债,并计入
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二十三)预计负债

1. 因对外提供担保、诉讼事项、产品质量保证、亏损合同等或有事项形成的义务成为本
公司承担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公司,且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的


计量时,本公司将该项义务确认为预计负债。


2. 本公司按照履行相关现时义务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对预计负债进行初始计量,并在
资产负债表日对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


(二十四)股份支付

1. 股份支付的种类

包括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和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


2. 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1)存在活跃市场的,按照活跃市场中的报价确定。


(2)不存在活跃市场的,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包括参考熟悉情况并自愿交易的各方最近
进行的市场交易中使用的价格、参照实质上相同的其他金融工具的当前公允价值、现金流量折
现法和期权定价模型等。


3. 确认可行权权益工具最佳估计的依据

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职工数变动等后续信息进行估计。


4. 实施、修改、终止股份支付计划的相关会计处理

(1)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

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授予日按照权益工具的公
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调整资本公积。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才
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行
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
关成本或费用,相应调整资本公积。


换取其他方服务的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如果其他方服务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按
照其他方服务在取得日的公允价值计量;如果其他方服务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但权益工
具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按照权益工具在服务取得日的公允价值计量,计入相关成本或
费用,相应增加所有者权益。


(2)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

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授予日按本公司承担负债
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负债。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才
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行
权情况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本公司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
费用和相应的负债。


(3)修改、终止股份支付计划


如果修改增加了所授予的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本公司按照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增加相应
地确认取得服务的增加;如果修改增加了所授予的权益工具的数量,本公司将增加的权益工具
的公允价值相应地确认为取得服务的增加;如果本公司按照有利于职工的方式修改可行权条
件,公司在处理可行权条件时,考虑修改后的可行权条件。


如果修改减少了授予的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本公司继续以权益工具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确认取得服务的金额,而不考虑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减少;如果修改减少了授予的权
益工具的数量,本公司将减少部分作为已授予的权益工具的取消来进行处理;如果以不利于职
工的方式修改了可行权条件,在处理可行权条件时,不考虑修改后的可行权条件。


如果本公司在等待期内取消了所授予的权益工具或结算了所授予的权益工具(因未满足可
行权条件而被取消的除外),则将取消或结算作为加速可行权处理,立即确认原本在剩余等待
期内确认的金额。


(二十五)收入

1. 销售商品

销售商品收入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予以确认:(1)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
转移给购货方;(2)不再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不再对已售出的商品实
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5) 相
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2. 提供劳务

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在资产负债表日能够可靠估计的(同时满足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
量、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
本能够可靠地计量),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的收入,并按已完工作的测量确定提供
劳务交易的完工进度。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在资产负债表日不能够可靠估计的,若已经发生的
劳务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按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并按相同金额结
转劳务成本;若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不能够得到补偿,将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计入当期损
益,不确认劳务收入。


3. 让渡资产使用权

让渡资产使用权在同时满足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收入金额能够可靠计量时,确认
让渡资产使用权的收入。利息收入按照他人使用本公司货币资金的时间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
使用费收入按有关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收费时间和方法计算确定。


4. 建造合同

(1)建造合同的结果在资产负债表日能够可靠估计的,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
和合同费用。建造合同的结果在资产负债表日不能够可靠估计的,若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合
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予以确认,合同成本在其发生的当期确认为合同费用;若
合同成本不可能收回的,在发生时立即确认为合同费用,不确认合同收入。



(2)固定造价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表明其结果能够可靠估计:合同总收入能够可靠计
量、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和可靠地计量、
合同完工进度和为完成合同尚需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成本加成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表明其结果能够可靠估计: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
地区分和可靠地计量。


(3)确定合同完工进度的方法为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


(4)资产负债表日,合同预计总成本超过合同总收入的,将预计损失确认为当期费用。

执行中的建造合同,按其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待执行的亏损合同,按其差额确认预计负债。


(二十六)政府补助

1. 类型

公司取得的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2. 会计处理方法

公司将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期内平均分配,计
入当期损益,但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则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如果用于补偿公司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相关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期
间计入当期损益;如果用于补偿公司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公司已确认的政府补助需要返还的,如果存在相关递延收益的,冲减相关递延收益账面余
额,超出部分计入当期损益;如果不存在相关递延收益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3. 区分与资产相关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政府补助的标准

公司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划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
助,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划分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对于政府文件未
明确补助对象的政府补助,公司根据实际补助对象划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或与收益相关
的政府补助,相关判断依据说明详见本财务报表附注六、31 其他非流动负债和六 43 营业外收
入项目注释。


(二十七)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

1. 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依据

与既不是企业合并、发生时也不影响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的交易中
产生的资产或负债的初始确认有关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不予确认有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此外,对与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投资相关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如果暂时性差异
在可预见的未来不是很可能转回,或者未来不是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
税所得额,不予确认有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除上述例外情况,本公司以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其他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对于能够结转以后年度的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可抵扣亏损和税
款抵减的未来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2. 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的依据

与商誉的初始确认有关,以及与既不是企业合并、发生时也不影响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
额(或可抵扣亏损)的交易中产生的资产或负债的初始确认有关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不予确
认有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此外,对与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投资相关的应纳税暂时性
差异,如果本公司能够控制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时间,而且该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
不会转回,也不予确认有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除上述例外情况,本公司确认其他所有应纳税
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二十八)经营租赁、融资租赁

1. 经营租赁




本公司为承租人时,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将租金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确认为当
期损益,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有租金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本公司为出租人时,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将租金确认为当期损益,发生的初始
直接费用,除金额较大的予以资本化并分期计入损益外,均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有租金在实
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2. 融资租赁




本公司为承租人时,在租赁期开始日,本公司以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
付款额现值中两者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
价值,其差额为未确认融资费用,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计入租赁资产价值。在租赁期各个期
间,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当期的融资费用。


本公司为出租人时,在租赁期开始日,本公司以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
用之和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将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
费用及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益。在租赁期各个期间,采用
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当期的融资收入。


(二十九)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前期差错更正的说明

1. 会计政策的变更




2014 年 1 月至 7 月,财政部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39 号—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会
计准则第 40 号—合营安排》、《企业会计准则第 41 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修订了
《企业会计准则第 30 号—财务报表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 9 号—职工薪酬》、《企业会
计准则第 33 号—合并财务报表》、《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
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以及《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上述 9 项会计准则除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以及《企业会计
准则—基本准则》以外均自 201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自 2014 年 7 月 23 日起施行,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自 2014 年度
及以后期间财务报告中执行。


本公司在编制本备考合并财务报表时,执行了上述 9 项会计准则,并按照相关的衔接规定
进行了处理。


2. 会计估计的变更

无。


3. 前期会计差错更正

无。


五、税项

(一)主要税种及税率

税 种

计 税 依 据/适 用 企 业

税 率

增值税

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技术转让收入;产品、商品销售收入;属简易征
收范围内固定资产销售收入及工业性加工、修理及装配劳务收入

17%、6%、3%

增值税

母公司和子公司--泰山石膏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北新矿棉板有限公司、北新
绿色住宅有限公司、肇庆北新建材有限公司的出口收入

免抵退

增值税



公司所属涿州分公司利用冶炼废渣生产的矿棉吸音板,及公司所属分、子公
司--枣庄分公司、涿州分公司、铁岭分公司、太仓北新建材有限公司、广安
北新建材有限公司、湖北北新建材有限公司、肇庆北新建材有限公司、宁波
北新建材有限公司、北新绿色住宅有限公司、故城北新建材有限公司、镇江
北新建材有限公司、新乡北新建材有限公司、淮南北新建材有限公司、泰山
石膏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子公司潞城分公司、泰和分公司、秦皇岛泰山建
材有限公司、泰山石膏(潍坊)有限公司、泰山石膏(邳州)有限公司、泰
山石膏(江阴)有限公司、湖北泰山建材有限公司、泰山石膏(重庆)有限
公司、阜新泰山石膏建材有限公司、泰山石膏(衡水)有限公司、泰山石膏
(温州)有限公司、泰山石膏(平山)有限公司、泰山石膏(湘潭)有限公
司、泰山(银川)石膏有限公司、泰山石膏(陕西)有限公司、泰山石膏(云
南)有限公司、泰山石膏(包头)有限公司、泰山石膏(铜陵)有限公司、
泰山石膏(河南)有限公司、泰山石膏(江西)有限公司、泰山石膏(四川)
有限公司、贵州泰福石膏有限公司、泰山石膏(南通)有限公司、泰山石膏
(广东)有限公司、泰山石膏(湖北)有限公司、泰山石膏(巢湖)有限公
司、泰山石膏(聊城)有限公司、泰山石膏(辽宁)有限公司、泰山石膏(威
海)有限公司、泰山石膏(宿迁)有限公司、泰山石膏(宣城)有限公司、

免征/即征即退
50%/即征即退 70%




贵州皇冠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泰山石膏(福建)有限公司、泰山石膏(广西)
有限公司、泰山石膏(济源)有限公司利用脱硫石膏及磷石膏生产的纸面石
膏板和生产的纤维增强低碱度水泥建筑平板产品销售的收入

消费税

应纳税销售额 (量) 产品销售收入

10%

营业税

应纳税营业额 装修装饰工程劳务收入等

3%、5%

营业税

租赁收入以及其他劳务收入

5%

房产税



从价计征的,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 30%加上相应土地余值后的 1.2%计缴;从
租计征的,按租金收入的 12%计缴



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缴流转税税额:应交增值税、应交营业税、应交消费税

1%、5%、7%

教育费附加

应缴流转税税额:应交增值税、应交营业税、应交消费税

3%、4%、5%

地方教育费附加

应缴流转税税额:应交增值税、应交营业税、应交消费税

2%

企业所得税

母公司及子公司--太仓北新建材有限公司、广安北新建材有限公司、肇庆北
新建材有限公司、宁波北新建材有限公司、镇江北新建材有限公司、湖北北
新建材有限公司、淮南北新建材有限公司、北新房屋有限公司、故城北新建
材有限公司、泰山石膏股份有限公司及潞城分公司、泰和分公司、泰山石膏
(重庆)有限公司、泰山(银川)石膏有限公司、泰山石膏(陕西)有限公
司、泰山石膏(包头)有限公司、泰山石膏(云南)有限公司、泰山石膏(四
川)有限公司、贵州泰福石膏有限公司、泰山石膏(湖北)有限公司、贵州
皇冠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

15%



企业所得税

子公司--北新建材(泉州)有限公司、北新建材(湖南)有限公司,应纳税
所得额减半

20%

企业所得税

除上述公司之外的其余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

25%

企业所得税

公司所属涿州分公司生产的矿棉吸音板的销售收入及公司所属分、子公司--
涿州分公司、铁岭分公司、广安北新建材有限公司、湖北北新建材有限公司、
太仓北新建材有限公司、肇庆北新建材有限公司、宁波北新建材有限公司、
镇江北新建材有限公司、故城北新建材有限公司、新乡北新建材有限公司、
淮南北新建材有限公司、泰山石膏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属的分、子公司潞城
分公司、泰和分公司、秦皇岛泰山建材有限公司、泰山石膏(潍坊)有限公
司、湖北泰山建材有限公司、泰山石膏(江阴)有限公司、泰山石膏(邳州)
有限公司、泰山石膏(衡水)有限公司、阜新泰山石膏建材有限公司、泰山
石膏(重庆)有限公司、泰山石膏(平山)有限公司、泰山石膏(温州)有
限公司、泰山石膏(湘潭)有限公司、泰山石膏(包头)有限公司、泰山石
膏(陕西)有限公司、泰山石膏(云南)有限公司、泰山(银川)石膏有限
公司、泰山石膏(铜陵)有限公司、泰山石膏(河南)有限公司、泰山石膏
(江西)有限公司、泰山石膏(四川)有限公司、泰山石膏(南通)有限公
司、贵州泰福石膏有限公司、泰山石膏(湖北)有限公司、泰山石膏(辽宁)

减按 90%计入应纳
税所得额




有限公司、泰山石膏(巢湖)有限公司、泰山石膏(聊城)有限公司、泰山
石膏(威海)有限公司、泰山石膏(宣城)有限公司、贵州皇冠新型建材有
限公司、泰山石膏(福建)有限公司、泰山石膏(济源)有限公司、泰山石
膏(广西)有限公司生产的纸面石膏板的销售收入





(二)税收优惠及批文

1、增值税:

(1)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
的通知》(财税[2015]7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它产品增值税政
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的相关规定,并经河北省涿州市国家税务局批复同意,公司所
属的涿州分公司利用冶炼废渣生产的矿棉吸音板产品实现的相关销售收入2015年7-12月享受
增值税即征即退70%的优惠政策,2015年1-6月、2014年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2)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
的通知》(财税[2015]7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它产品增值税政
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的相关规定,并经河北省涿州市国家税务局批复同意,公司所
属的涿州分公司生产的纸面石膏板产品实现的销售收入2015年7-12月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70%
的优惠政策,2015年1-6月、2014年4-12月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优惠政策。


(3)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
的通知》(财税[2015]7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它产品增值税政
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的相关规定,并经山东省枣庄市国家税务局批复同意,公司所
属的枣庄分公司生产的纸面石膏板产品实现的销售收入2015年7-12月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50%
的优惠政策,2015年1-6月、2014年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优惠政策。


(4)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
的通知》(财税[2015]7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它产品增值税政
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的相关规定,并经辽宁省铁岭市铁岭县国家税务局新台子税务
分局批复同意,公司所属的铁岭分公司生产的纸面石膏板产品实现的销售收入2015年7-12月享
受增值税即征即退70%的优惠政策,2015年1-6月、2014年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5)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
的通知》(财税[2015]7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它产品增值税政
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的相关规定,并经江苏省太仓市国家税务局批复同意,公司所
属的子公司--太仓北新建材有限公司生产的纸面石膏板产品实现的销售收入2015年7-12月享
受增值税即征即退70%的优惠政策,2015年1-6月、2014年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优惠政策。


(6)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
的通知》(财税[2015]7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它产品增值税政


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的相关规定,并经四川省广安市国家税务局批复同意,公司所
属的子公司--广安北新建材有限公司生产的纸面石膏板产品实现的销售收入2015年7-12月享
受增值税即征即退70%的优惠政策,2015年1-6月、2014年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优惠政策。


(7)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
的通知》(财税[2015]7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它产品增值税政
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的相关规定,并经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国家税务局批复同意,
公司所属的子公司--湖北北新建材有限公司生产的纸面石膏板产品实现的销售收入2015年
7-12月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70%的优惠政策,2015年1-6月、2014年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8)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
的通知》(财税[2015]7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它产品增值税政
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的相关规定,并经广东省高要市国家税务局批复同意,公司所
属的子公司--肇庆北新建材有限公司生产的纸面石膏板产品实现的销售收入2015年7-12月享
受增值税即征即退70%的优惠政策,2015年1-6月、2014年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优惠政策。


(9)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
的通知》(财税[2015]7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它产品增值税政
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的相关规定,并经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国家税务局批复同意,
公司所属的子公司--宁波北新建材有限公司生产的纸面石膏板产品实现的销售收入2015年
7-12月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70%的优惠政策,2015年1-6月、2014年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
优惠政策。


(10) 根据《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号)、《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它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的相关规定,
并经苏州市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批复同意,公司所属的子公司--北新绿色住宅有限公司生产的
纤维增强低碱度水泥建筑平板产品2015年7-12月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优惠政策,2015年
1-6月、2014年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优惠政策。


(11)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
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它产品增值
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的相关规定,并经河北省故城县国家税务局批复同意,公
司所属的子公司--故城北新建材有限公司生产的纸面石膏板产品实现的销售收入2015年7-12
月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70%的优惠政策,2015年1-6月、2014年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12)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
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它产品增值
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的相关规定,并经江苏省句容市国家税务局批复同意,公
司所属的子公司--镇江北新建材有限公司生产的纸面石膏板产品实现的销售收入2015年7-12
月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70%的优惠政策,2015年1-6月、2014年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13)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
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它产品增值
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的相关规定,并经河南省卫辉市国家税务局批复同意,公
司所属的子公司--新乡北新建材有限公司生产的纸面石膏板产品实现的销售收入2015年7-12
月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70%的优惠政策,2015年1-6月、2014年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14)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
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它产品增值
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的相关规定,并经安徽省淮南市国家税务局批复同意,公
司所属的子公司--淮南北新建材有限公司生产的纸面石膏板产品实现的销售收入2015年7-12
月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70%的优惠政策,2015年1-6月、2014年4-12月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50%
的优惠政策。


(15)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
的通知》(财税[2015]78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它产品增值税政
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 号)的相关规定,并经山东省泰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
局批复同意,泰山石膏母公司生产的纸面石膏板产品实现的销售收入 2015 年 7-12 月享受增值
税即征即退 70%的优惠政策,2015 年 1-6 月、2014 年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16)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
的通知》(财税[2015]78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它产品增值税政
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 号)的相关规定,并经山西省潞城市国家税务局批复同意,本公司
之分公司潞城分公司生产的纸面石膏板产品实现的销售收入 2015 年 7-12 月享受增值税即征即
退 70%的优惠政策,2015 年 1-6 月、2014 年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17)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
的通知》(财税[2015]78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它产品增值税政
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 号)的相关规定,并经山东省泰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
局批复同意,本公司之分公司泰和分公司生产的纸面石膏板产品实现的销售收入 2015 年 1-6
月、2014 年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 50%的优惠政策。


(18)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
的通知》(财税[2015]78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它产品增值税政
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 号)的相关规定,并经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批
复同意,本公司之子公司秦皇岛泰山建材有限公司生产的纸面石膏板产品实现的销售收入 2015
年 7-12 月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 70%的优惠政策,2015 年 1-6 月、2014 年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
惠政策。


(19)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
的通知》(财税[2015]78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它产品增值税政
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 号)的相关规定,并经山东省安丘市国家税务局批复同意,本公司
之子公司泰山石膏(潍坊)有限公司生产的纸面石膏板产品实现的销售收入 2015 年 7-12 月享


受增值税即征即退 70%的优惠政策,2015 年 1-6 月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 50%的优惠政策、2014
年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20)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
的通知》(财税[2015]78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它产品增值税政
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 号)的相关规定,并经江苏省邳州市国税局批复同意,本公司之子
公司泰山石膏(邳州)有限公司生产的纸面石膏板产品实现的销售收入 2015 年 7-12 月享受增
值税即征即退 70%的优惠政策,2015 年 1-6 月、2014 年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2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
的通知》(财税[2015]78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它产品增值税政
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 号)的相关规定,并经江苏省江阴国税五分局批复同意,本公司之
子公司泰山石膏(江阴)有限公司生产的纸面石膏板产品实现的销售收入 2015 年 7-12 月享受
增值税即征即退 70%的优惠政策,2015 年 1-6 月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 50%的优惠政策、2014 年
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2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
的通知》(财税[2015]78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它产品增值税政
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 号)的相关规定,并经湖北省荆门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
局批复同意,本公司之子公司湖北泰山建材有限公司生产的纸面石膏板产品实现的销售收入
2015 年 7-12 月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 70%的优惠政策,2015 年 1-6 月、2014 年享受免征增值税
的优惠政策。


(2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
的通知》(财税[2015]78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它产品增值税政
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 号)的相关规定,并经重庆市江津区国家税务局批复同意,本公司
之子公司泰山石膏(重庆)有限公司生产的纸面石膏板产品实现的销售收入 2015 年 7-12 月享
受增值税即征即退 70%的优惠政策,2015 年 1-6 月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 50%的优惠政策、2014
年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2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
的通知》(财税[2015]78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它产品增值税政
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 号)的相关规定,并经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国税局批复同意,本公
司之子公司阜新泰山石膏建材有限公司生产的纸面石膏板产品实现的销售收入 2015 年 7-12 月
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 70%的优惠政策,2015 年 1-6 月、2014 年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25)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
的通知》(财税[2015]78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它产品增值税政
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 号)、《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发改环资
[2006]1864 号)的相关规定,并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国税局批复同意,本公司之子公司泰山
石膏(衡水)有限公司生产的纸面石膏板产品实现的销售收入 2015 年 7-12 月享受增值税即征
即退 70%的优惠政策,2015 年 1-6 月、2014 年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26)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
的通知》(财税[2015]78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它产品增值税政
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 号)的相关规定,并经浙江省乐清市国家税务局批复同意,本公司
之子公司泰山石膏(温州)有限公司生产的纸面石膏板产品实现的销售收入 2015 年 7-12 月享
受增值税即征即退 70%的优惠政策,2015 年 1-6 月、2014 年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27)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
的通知》(财税[2015]78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它产品增值税政
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 号)的相关规定,并经河北省平山县国家税务局批复同意,本公司
之子公司泰山石膏(平山)有限公司生产的纸面石膏板产品实现的销售收入 2015 年 7-12 月享
受增值税即征即退 70%的优惠政策,2015 年 1-6 月、2014 年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28)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
的通知》(财税[2015]78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它产品增值税政
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 号)的相关规定,并经湖南省湘潭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
局批复同意,本公司之子公司泰山石膏(湘潭)有限公司生产的纸面石膏板产品实现的销售收
入 2015 年 7-12 月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 70%的优惠政策,2015 年 1-6 月、2014 年享受免征增值
税的优惠政策。


(29)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
的通知》(财税[2015]78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它产品增值税政
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 号)的相关规定,并经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批复同意,本公
司之子公司泰山(银川)石膏有限公司生产的纸面石膏板产品实现的销售收入 2015 年 7-12 月
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 70%的优惠政策,2015 年 1-6 月、2014 年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30)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
的通知》(财税[2015]78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它产品增值税政
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 号)的相关规定,并经陕西省渭南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批复
同意,本公司之子公司泰山石膏(陕西)有限公司生产的纸面石膏板产品实现的销售收入 2015
年 7-12 月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 70%的优惠政策,2015 年 1-6 月、2014 年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
惠政策。


(3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
的通知》(财税[2015]78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它产品增值税政
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 号)的相关规定,并经云南省易门县国家税务局批复同意,本公司
之子公司泰山石膏(云南)有限公司生产的纸面石膏板产品实现的销售收入 2015 年 7-12 月享
受增值税即征即退 70%的优惠政策,2015 年 1-6 月、2014 年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3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
的通知》(财税[2015]78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它产品增值税政
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 号)的相关规定,并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土默特右旗国家税务局
批复同意,本公司之子公司泰山石膏(包头)有限公司生产的纸面石膏板产品实现的销售收入


2015 年 7-12 月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 70%的优惠政策,2015 年 1-6 月、2014 年享受免征增值税
的优惠政策。


(3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
的通知》(财税[2015]78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它产品增值税政
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 号)的相关规定,并经安徽省铜陵市铜陵县国税局批复同意,本公
司之子公司泰山石膏(铜陵)有限公司生产的纸面石膏板产品实现的销售收入 2015 年 7-12 月
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 70%的优惠政策,2015 年 1-6 月、2014 年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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