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美锦能源: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时间:2016年01月22日 17:33:46 中财网




证券代码:000723 证券简称:美锦能源 公告编号:2016-007





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1440号核准,向美锦能源集团有
限公司发行168,000万股股份购买相关资产,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
格为每股人民币4.55元,非公开发行32,187.5万股新股募集本次发
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配套资金,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7.6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47,2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总额人
民币100,00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37,200万元。上述募集资
金于2015年12月24日到账,并经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审验,出具了(2015)京会兴验字第02010029号《验资报
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
开立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山西美锦能
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与保荐机构财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通证券”)、招商银行太原分行
(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
容约定如下:

甲方

乙方

募集资金

专项账户

专户金额

(单位:万元)

募集资金

用途

公司

招商银行太
原分行

351900782210907

237300

补充流动资金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1、公司已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
专户仅用于公司对应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
途。


2、公司与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
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章。


3、财通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


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财通
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
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乙方应
当配合财通证券的调查与查询。财通证券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
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公司授权财通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龚俊杰、徐光兵可以随
时到乙方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
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财通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公司专户有关
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财通
证券。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
币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
财通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财通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财通证
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公司、乙方书面通知
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募集资金
三方监管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财通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财通证券通
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财通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
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
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财通证券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
2017年12月31日解除。




特此公告。




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1月22日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