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美锦能源: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723 证券简称:美锦能源 公告编号:2016-007 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1440号核准,向美锦能源集团有 限公司发行168,000万股股份购买相关资产,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 格为每股人民币4.55元,非公开发行32,187.5万股新股募集本次发 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配套资金,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7.6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47,2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总额人 民币100,00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37,200万元。上述募集资 金于2015年12月24日到账,并经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审验,出具了(2015)京会兴验字第02010029号《验资报 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 开立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山西美锦能 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与保荐机构财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通证券”)、招商银行太原分行 (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 容约定如下: 甲方 乙方 募集资金 专项账户 专户金额 (单位:万元) 募集资金 用途 公司 招商银行太 原分行 351900782210907 237300 补充流动资金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1、公司已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 专户仅用于公司对应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 途。 2、公司与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 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章。 3、财通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 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财通 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 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乙方应 当配合财通证券的调查与查询。财通证券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 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公司授权财通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龚俊杰、徐光兵可以随 时到乙方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 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财通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公司专户有关 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财通 证券。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 币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 财通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财通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财通证 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公司、乙方书面通知 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募集资金 三方监管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财通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财通证券通 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财通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 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 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财通证券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 2017年12月31日解除。 特此公告。 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1月22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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