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天弘裕利:招募说明书

时间:2016年01月23日 16:32:05 中财网


天弘裕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基金管理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5年7月28日证监许可[2015]1791号文准予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本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
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
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
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投资人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
类风险,可能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以及本基
金特有风险等。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
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基金所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
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价格下降,可能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此外,受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能无法在
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
影响。

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95%;投资于权证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属于中等风险、中等收益预期的基金品种,其风险收益预期高于
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一、绪言
《天弘裕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
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办法》”)以及《天弘裕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


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
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
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天弘裕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天弘裕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天弘裕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天弘裕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天弘裕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
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投资于在中国
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导致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4、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
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的条件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5、元:指人民币元
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2、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旷世国际大厦A座1704-241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59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A座16层
成立日期:2004年11月8日
法定代表人:井贤栋


联系电话:(022)83310208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及股权结构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
准(证监基金字[2004]164号),于2004年11月8日成立。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143
亿元,股权结构为: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井贤栋先生,董事长,硕士研究生。历任太古饮料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广州百事可乐有
限公司首席财务官、阿里巴巴(中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财务副总裁、支付宝(中国)网络
技术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首席运营官,现任浙江蚂蚁
小微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总裁。

卢信群先生,副董事长,硕士研究生。历任君正国际投资(北京)有限公司研究员、研
究部经理、投资部经理,乌海市君正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北京博晖创新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现任北京博晖创新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君正国际投资(北京)有限公
司董事。

袁雷鸣先生,董事,硕士研究生。历任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专员,现任浙江蚂蚁
小微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金融事业部总经理。

屠剑威先生,董事,硕士研究生。历任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法律事务处案件
管理科副科长、香港永亨银行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法律合规监察部经理、花旗银行(中国)有
限公司合规部助理总裁、永亨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主管,现任浙江蚂蚁小微金
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法务及合规部资深总监。

付岩先生,董事,大学本科。历任北洋(天津)物产集团有限公司期货部交易员,中国
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天津证券部投资部职员,顺驰(中国)地产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高级
经理、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项目经理。现任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自营业务部
总经理。

郭树强先生,董事,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历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主管、基金
经理、研究总监、机构投资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机构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公司管
委会委员、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本公司总经理,天弘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

魏新顺先生,独立董事,大学本科。历任天津市政府法制办执法监督处副处长,天津市
政府法制办经济法规处处长,天津达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现任天津英联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张军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复旦大学经济学院院长,中国经济研究中心主任。

贺强先生,独立董事,本科。现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

2、监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李琦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研究生。历任天津市民政局事业处团委副书记,天津市人
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天津市外经贸委办公室干部,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条法处处长、总经


理助理兼条法处处长、副总经理,本公司董事长。

张杰先生,监事,大学专科。现任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董事会
秘书,锡林浩特市君正能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锡林郭勒盟君正能源化工有限责任公
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内蒙古君正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乌海市君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监
事,内蒙古中鑫能源有限公司董事,内蒙古坤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方隽先生,监事,硕士研究生。历任厦门中恒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部门经理、福建立信
闽都会计师事务所副主任会计师、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厦门分所副主任会计师,现任芜湖高新
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

韩海潮先生,监事,硕士研究生。历任三峡证券天津白堤路营业部、勤俭道营业部信息
技术部经理,亚洲证券天津勤俭道营业部营运总监。现任本公司运营总监、信息技术总监,
证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张牡霞女士,监事,硕士研究生。历任新华社上海证券报财经要闻部记者、天弘基金市
场部电子商务专员、电子商务部业务拓展主管、总经理助理,现任本公司互联网金融业务部
副总经理。

付颖女士,监事,硕士研究生。历任天弘基金监察稽核部信息披露专员、法务专员、合
规专员、高级合规经理、部门主管,现任本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郭树强先生,董事,总经理,简历参见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陈钢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历任华龙证券公司固定收益部高级经理,北京宸星
投资管理公司投资经理,兴业证券公司债券总部研究部经理,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
财部高级经理,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高级投资经理。 2011年7月份加盟
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资深基金经理、固定收益总监兼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分管公司
固定收益投资业务。

周晓明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历任中国证券市场研究院设计中心及其下属北京
标准股份制咨询公司经理,万通企业集团总裁助理,中工信托有限公司投资部副总,国信证
券北京投资银行一部经理,北京证券投资银行部副总,嘉实基金市场部副总监、渠道部总监,
香港汇富集团高级副总裁,工银瑞信基金市场部副总监,嘉实基金产品和营销总监,盛世基
金拟任总经理。2011年8月加盟本公司,同月被任命为公司首席市场官,现任公司副总经
理,分管公司互联网综合业务及战略产品业务。

宁辰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历任三峡证券投资分析师,亚洲证券天津勤俭道营
业部部门经理和营销总监,亚洲证券天津管理总部总经理助理。2006年8月加盟本公司,2011年4月任命为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公司机构销售业务。

张磊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历任清华兴业投资管理公司证券分析师,嘉实基金
基金直销经理,泰信基金北京理财中心经理,华夏基金机构理财部总经理,九鼎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和合伙人,北京杰思汉能资产管理公司执行总裁。2012年10月加盟本公司,2012年11月任命为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公司投行业务。

童建林先生,督察长,大学本科,高级会计师。历任当阳市产权证券交易中心财务部经
理、副总经理,亚洲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宜昌总部财务主管、宜昌营业部财务部经理、公司财


务会计总部财务主管,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总部财务项目主管,本公司基金会计、监
察稽核部副总经理、监察稽核部总经理。现任本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姜晓丽女士,经济学硕士,7 年证券从业经验。历任本公司债券研究员兼债券交易员,
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债券研究员兼交易员,本公司固定收益研究员,天弘永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现任天弘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安康养老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通利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新活力灵活
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惠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天弘鑫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钱文成先生,理学硕士,10 年证券从业经验。自2007 年5 月加盟本公司,历任本公
司行业研究员、高级研究员、策略研究员、研究主管助理、研究部副主管、研究副总监、研
究总监、股票投资部副总经理、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现任天弘精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周期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安康养老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新活力灵活配
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普惠养老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天弘惠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鑫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天弘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鑫安宝保本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
郭树强先生,董事、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陈钢先生,本公司副总经理、固定收益总监兼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姜文涛先生,股票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钱文成先生,基金经理。

刘冬先生,基金经理。

肖志刚先生,投资研究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李蕴炜先生,基金经理。

王登峰先生,基金经理。

姜晓丽女士,基金经理。

王林先生,投资经理,基金经理。

陈勤先生,机构投资总监。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注册或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遵守法律的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
《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活动,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基金管理人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依法禁止从事以下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2、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勤勉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
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他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
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资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
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


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
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
和操作性;
(5)重要性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
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理层对风险
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监察稽核部负责监察公司的
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负责监督检查公司的合法合规运营、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从而控制公
司的整体运营风险;
(2)督察长: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及时向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
提交有关公司规范运作和风险控制方面的工作报告;
(3)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制定本基金的资产配置方案和基本
的投资策略;
(4)风险管理委员会:根据公司总体风险控制目标,分配各业务和各环节风险控制目
标和要求;落实公司重大风险管理的决定或决议;听取并讨论会议成员的报告;对会议成员
提出的或发现的已经存在的风险点,在充分讨论、协调基础上形成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对
潜在风险点分析讨论,拟定应对措施;对发生的风险事件和重大差错,分析原因、总结经验
教训、风险定级、划分责任,向总经理办公会报告;
(5)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并为每一个
部门的风险管理提供合规控制标准,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6)风险管理部:通过投资交易系统的风控参数设置,保证各投资组合的投资比例合
规;参与各投资组合新股申购、一级债申购、银行间交易等场外交易的风险识别与评估,保
证各投资组合场外交易的事中合规控制;负责各投资组合投资绩效、风险的计量和控制;
(7)业务部门: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各部门的部门经理对本部
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
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内部控制制度综述
(1)风险控制制度
公司风险控制的目标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定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自
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在风险最小化
的前提下,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机制和制度,确保各
项经营管理活动的健康运行与公司财产的安全完整;维护公司信誉,保持公司的良好形象。

针对公司面临的各种风险,包括政策和市场风险,管理风险和职业道德风险,分别制定严格
防范措施,并制定岗位分离制度、空间分离制度、作业流程制度、集中交易制度、信息披露


制度、资料保全制度、保密制度和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等相关制度。

(2)监察稽核制度
监察稽核工作是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重要环节。公司设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督察长全
面负责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可在授权范围内列席公司任何会议,调阅公司任何档案材料,
对基金资产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内部监察、稽核,出具监察稽核
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如发现公司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和中
国证监会报告。

监察稽核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并协助督察长工作。监察稽核部具有独立的检查权、
独立的报告权、知晓权和建议权。具体负责对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提出修改意见,并提交
风险管理委员会;检查公司各部门执行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监督公司资产运作、财务收支
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监督基金财产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调查公司内部
的违规事件;协助监管机关调查处理相关事项;负责员工的离任审计;协调外部审计事宜等。

(3)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建立了基金会计的工作制度及相应的操作控制规程,确保会计业务有章可循;按照相互
制约原则,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复核制度以及与托管行相关业务的相互核查监督机制;为
了防范基金会计在资金头寸管理上出现透支风险,制定了资金头寸管理制度;为了确保基金
资产的安全,公司严格规范基金清算交割工作,并在授权范围内,及时准确地完成基金清算;
强化会计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和考核制度;为了防止会计数据的毁损、散失和泄密,制
定了完善的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4、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管人员关
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稽核工作是独立的,
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
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
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公司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
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公司建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使
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
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
(5)建立内部监控系统。公司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资监
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
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市场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
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公司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
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本公司确知建立、维护、维持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本
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将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
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A座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成立时间:2007年3月6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70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09】673号
联系人:王瑛
联系电话:010-68858126
经国务院同意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于
2012年1月21日依法整体变更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依法承继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全部资产、负债、机构、业务和人员,
依法承担和履行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在有关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或协议中的
权利、义务,以及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和法律责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坚持服
务“三农”、服务中小企业、服务城乡居民的大型零售商业银行定位,发挥邮政网络优势,
强化内部控制,合规稳健经营,为广大城乡居民及企业提供优质金融服务,实现股东价值最
大化,支持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托管业务部,下设资产托管处、风险管理处、运
营管理处等处室。现有员工20人,全部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及基金从业资格,80%
员工具有三年以上基金从业经历,具备丰富的托管服务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9年7月23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联合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是我国第16家托管银行。2012年7月19
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经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获得保险资金托管资格。中国邮
政储蓄银行坚持以客户为中心、以服务为基础的经营理念,依托专业的托管团队、灵活的托
管业务系统、规范的托管管理制度、健全的内控体系、运作高效的业务处理模式,为广大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众多资产管理机构提供安全、高效、专业、全面的托管服务,并获得了合作
伙伴一致好评。



截至2015年3月31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托管的证券投资基金共30只,包括中欧中
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166006)、长信纯债壹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原长信中
短债证券投资基金)(519985)、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400013)、万家添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161908)、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163003)、
天弘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164208)、鹏华丰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160618)、
东方增长中小盘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400015)、长安宏观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740001)、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162105)、中欧信用增利分级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166012)、农银汇理消费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660012)、浦银安
盛中证锐联基本面4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519117)、天弘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420006)、
汇丰晋信恒生A股行业龙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540012)、华安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040036)、东方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400016)、中欧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166016)、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400020)、银河岁岁回报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519662)、中欧纯债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166021)、
银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519656)、天弘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000573)、
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000552)、南方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000563)、中邮货币市场基金(000576)、易方达财富快线货币市场基金(000647)、天
弘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000774)、中邮核心科技创新灵活配置混合证券投资基金
(000966)、中信建投凤凰货币市场基金(001006)。至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已形成涵盖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银行理财产品(本外币)、私
募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金、保险资产管理计划等多种资产类型的托管产品
体系,托管规模达9,546.07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
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
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
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内部风险控制处室,配备专职内
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的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
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
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
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员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
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严格按
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
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风险提示,要求其限期纠正,同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
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
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
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
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人进行解释
或举证,要求限期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旷世国际大厦A座1704-241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59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A座16层
法定代表人:井贤栋
电话:(022)83865560
传真:(022)83865563
联系人:司媛
客服电话:400-710-9999(免长途话费)
(2)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平台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 2 号月坛大厦 A 座 20 层
电话:(010)83571739
传真:(010)83571840
联系人:许丛立
网址:www.thfund.com.cn
(3)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号月坛大厦A座20层
电话:(010)83571789
传真:(010)83571900
联系人:申向阳
(4)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66号30层E-F单元
电话:(021)50128808
传真:(021)50128801
联系人:涂远宏
(5)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10号富力中心写字楼第10层08单元
电话:(020)38927920
传真:(020)38927985
联系人:袁宇鹏
本基金的其他销售机构情况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调整为本基金的
销售机构,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旷世国际大厦A座1704-241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59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A座16层
法定代表人:井贤栋
电话:(022)83865560
传真:(022)83865563
联系人:薄贺龙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联系人:孙睿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周祎
联系人:周祎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2015年7月28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5]1791号文准予注册募集。

(二)基金类别与运作方式
本基金类别为混合型基金;
本基金的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四)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或其指定的其他方式公开发售。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调整为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及时公告。

基金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减、变更基金
销售机构。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无效,基金管理人将认
购无效的款项退回。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
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
效后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或其指定的其他方式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对于认
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
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本基金的具体发售方式、发售流程和发售机构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五)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本基金的发售期为自2016年1月26日至2016年1月27日止。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缩短或调整基金的发售时间,
并及时公告。

(六)募集规模限制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七)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人。

(八)基金份额发售面值、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1、本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售。

2、认购费用
本基金对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
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
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
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
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养老金客户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不含网上交易)认购。

养老金客户适用下表特定认购费率,其他投资人适用下表一般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由认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
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募集期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
独计算。

3、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计算公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注:对于500万(含)以上的适用绝对费用数额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
定认购费用)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注:对于500万(含)以上的适用绝对费用数额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1: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适用的认购费
率为1%,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为1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1%)=9,900.99元
认购费用=10,000-9,900.99=99.01元
认购份额=(9,900.99+10)/1.00=9,910.99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为10元,加上募集期间产
生的认购利息后,可以得到9,910.99份基金份额。

(九)投资者对本基金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投资者在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应于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通过本基金
的销售网点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认购申请是否被成功受理。



投资者应于基金合同生效后及时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或其指定的其他方式查询认购确
认份额。

4、认购的限额
(1)在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本公司直销网点(不含网上交易)的
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含认购费、下同),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
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在其他销售机构及本公司直销网上交易的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
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
购限额及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认购期间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场情况,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认购的数额限制,并及时公告。

(十)募集资金及利息的处理
基金募集期间,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
不得动用。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
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
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
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
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调整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
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申请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
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
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
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
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
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
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本基金在本公司直销网点(不含网上交易)的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
元(含申购费、下同),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在其他销售机构
及本公司直销网上交易的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申
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
的业务规定为准。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10份。某笔赎
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的份额余额少于10份的,基金管理人
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如因红
利再投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巨额赎回、基金转换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10份之
情况,不受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限
制,具体规定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对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
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
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


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
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养老金客户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不含网上交易)申购。

养老金客户适用下表特定申购费率,其他投资人适用下表一般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
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
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天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
续持有期长于30天但少于3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
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
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6个月的投资人,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
归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注:一个月=30
天)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调整申购费
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并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
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可以按中国
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购、份额确认”的方式。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500万(含)以上的适用绝对费用数额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
定申购费用)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500万(含)以上的适用绝对费用数额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例2: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1.0170元,对应申购费率为1.0%,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 (1+1.0%)=99,009.90元
申购费用=100,000-99,009.90=990.10元
申购份额 = 99,009.90/1.0170 =97,354.87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70
元,则其可得到97,354.87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例3: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5天,适用的赎回费率为
1.5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500=10,500.00元
赎回费用=10,500×1.50%=157.50元
净赎回金额=10,500-157.50=10,342.5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5天,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是1.0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342.50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或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本基金总


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申购金额上限时;或该投
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时;或该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超过
单个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上限时。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
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7、8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
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
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
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若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
开放的公告。暂停结束,基金管理人按上述规定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相关规则请参照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七)基金份额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
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
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八)基金份额质押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登记机构将制
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力求通过资产配置和灵活运用多种投资策略,把握市场机会,在严格控制风险的
前提下获取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
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
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地方政府债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
私募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
存款等)、权证、股指期货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
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95%;投资于权证的比
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三)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投资业绩的比较基准为:50%×沪深300指数收益率+50%×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
率。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本基金可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属于中等风险、中等收益预期的基金品种,其风险收益预期高于
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五)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灵活资产配置,主动投资管理的投资模式。在投资策略上,本基金从两个层
次进行,首先是进行大类资产配置,在一定程度上尽可能地降低证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把
握市场波动中产生的投资机会;其次是采取自下而上的分析方法,从定量和定性两个方面,
通过深入的基本面研究分析,精选具有良好投资价值的个股和个券,构建股票组合和债券组
合。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自上而下的宏观分析与自下而上的市场研判进行前瞻性的资产配置决策。在
大类资产配置上,本基金将通过对各种宏观经济变量(包括GDP增长率、CPI走势、货币供
应增长率、市场利率水平等)的分析和预测,研判宏观经济运行所处的经济周期及其演进趋
势,同时,积极关注财政政策、货币政策、汇率政策、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政策等的变化,
分析其对不同类别资产的市场影响方向与程度,通过考察证券市场的资金供求变化以及股票
市场、债券市场等的估值水平,并从投资者交易行为、企业盈利预期变化与市场交易特征等
多个方面研判证券市场波动趋势,进而综合比较各类资产的风险与相对收益优势,结合不同
市场环境下各类资产之间的相关性分析结果,对各类资产进行动态优化配置,以规避或分散
市场风险,提高并稳定基金的收益水平。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自下而上的公司基本面全面分析,并以前瞻性的投资视角,精选优质价值型
股票进行重点投资。

(1)价值型股票初选
本基金基于宏观经济、行业趋势、公司经营以及证券市场运行的深入研究,选取市盈率
(P/E)、市净率(P/B)、市价现金流比(P/CF)、市价股息比(P/D)等指标,通过对上
市公司各定量指标的纵向分析与横向比较,选择具有综合比较优势、价值被相对低估的上市
公司股票构成价值型股票投资初选对象。

(2)公司价值动态增长分析
公司经营受到内部、外部多重因素的影响,任何因素的变化都会引起公司价值的变动,
因此,科学、客观地把握公司价值的动态增长是分析并判断股票投资价值的核心。

公司价值增长以建立在核心业务基础之上的企业增长为基础,背后的驱动因素则包括商
业模式、品牌和营销、市场规模与技术创新、产业政策、经营团队和管理水平等,并最终体
现为销售收入、利润和投资资本报酬率等各类绩效指标的增长。具备核心业务基础的公司需
要具有四个方面的特征,即市场份额领先、盈利能力较强、具有较强的抗竞争能力和稳固的
财务基础。

本基金将从运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分析方法,考察上市公司核心业务的增长及其经营


绩效,并通过对驱动公司价值增长各因素的分析与评判,考察公司价值增长的持续性。具体
来说,具有以下综合优势的优质上市公司将构成本基金的重点投资对象:
1)主营业务突出,公司的业务与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产业升级方向;
2)产品或服务具有足够的市场容量与规模,良好的市场品牌形象,市场份额领先;
3)优秀的管理团队,清晰的公司发展战略,勇于进行管理创新,具有良好的资源获取
和资源整合能力;
4)建立在核心业务基础上的技术创新、产品或服务创新、市场创新;
5)良好的盈利增长能力,财务稳健。

(3)公司基本面分析
在对上市公司进行相对价值比较和公司价值增长趋势分析的过程中,全面的公司基本面
分析将贯穿其中。

公司基本面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价值评估、成长性评估、现金流预测和行业环境评估等。

基本面分析的目的是从定性和定量两个方面考量行业竞争趋势、短期和长期内公司现金流增
长的主要驱动因素,业务发展的关键点等,进而做出明确的公司评价和投资建议。

3、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控制市场风险与流动性风险的前提下,根据不同债券类金融工具的到期收益
率、流动性和市场规模等情况,并结合各债券品种之间的信用利差水平变化特征、宏观经济
变化以及税收因素等的预测分析,综合运用类属资产配置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久期策略、
套利策略、个券选择策略等,对各类债券金融工具进行优化配置,力求规避风险并实现基金
资产的保值增值。

(1)久期选择
本基金根据中长期的宏观经济走势和经济周期波动趋势,判断债券市场的未来走势,并
形成对未来市场利率变动方向的预期,动态调整组合的久期。当预期收益率曲线下移时,适
当提高组合久期,以分享债券市场上涨的收益;当预期收益率曲线上移时,适当降低组合久
期,以规避债券市场下跌的风险。

(2)收益率曲线分析
本基金除考虑系统性的利率风险对收益率曲线形状的影响之外,还将考虑债券市场微观
因素对收益率曲线的影响,如历史期限结构、新债发行、回购及市场拆借利率等,形成一定
阶段内的收益率曲线变动趋势的预期,并适时调整基金的债券投资组合。

(3)债券类属选择
本基金根据对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债等债券品种与同期限国债之间利差(可
转债为期权调整利差(OAS))变化分析与预测,确定不同类属债券的投资比例及其调整策
略。

(4)个债选择
本基金根据债券市场收益率数据,运用利率模型对单个债券进行估值分析,并结合债券
的信用评级、流动性、息票率、税赋等因素,选择具有良好投资价值的债券品种进行投资。

对于含权类债券品种,如可转债等,本基金还将结合公司基本面分析,综合运用衍生工具定
价模型分析债券的内在价值。



(5)信用风险分析
本基金通过对信用债券发行人基本面的深入调研分析,结合流动性、信用利差、信用评
级、违约风险等的综合评估结果,选取具有价格优势和套利机会的优质信用债券产品进行投
资。

(6)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和交易,并限制投资者数量上限,整体流动性相
对较差。同时,受到发债主体资产规模较小、经营波动性较高、信用基本面稳定性较差的影
响,整体的信用风险相对较高。本基金将采用谨慎投资策略进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
在重点分析和跟踪发债主体的信用基本面基础上,综合考虑信用基本面、债券收益率和流动
性等要素,确定具体个券的投资策略。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从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权证定价合理性、权证隐含波动率等多个角度对拟投
资的权证进行分析,以有利于资产增值为原则,加强风险控制,谨慎参与投资。

5、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采用流
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股指期货
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
进行套期保值操作。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运用
股指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如大额申购赎回等;利用金融衍
生品的杠杆作用,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宏观经济和基本面分析的基础上,对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质量和构成、利率风
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等进行定性和定量的全方面分析,评估其相对投
资价值并作出相应的投资决策,力求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尽可能的提高本基金的收益。

今后,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金融工具的丰富和交易方式的创新等,基金还将积极寻求
其他投资机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将其纳入投资范围以丰富组合投资策略。

(六)投资决策流程
1、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基金投资决策的准则;
(3)国内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微观经济运行环境、证券市场走势、政策指向及全球经
济因素分析。

2、投资管理程序
(1)备选库的形成与维护
对于股票投资,分析师根据各个行业及个股的投资评级,确定股票初选库,在此基础上,
通过对上市公司基本面的全面考察,筛选出优质上市公司股票,并经投研会议审议批准后,
进入股票投资备选库,分析师将对备选库的股票进行跟踪分析,并及时提出调整建议。



对于债券投资,分析师通过宏观经济、货币政策和债券市场的分析判断,采用利率模型、
信用风险模型及期权调整利差(OAS)对普通债券和含权债券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形成基
金债券投资的信用债备选库。

(2)资产配置会议
本基金管理人定期召开资产配置会议,讨论基金的资产组合以及个股配置,形成资产配
置建议。

(3)构建投资组合
投资决策委员会在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框架下,审议并确定基金资产配置方案,并审批
重大单项投资决定。

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授权下,根据本基金的资产配置要求,参考资产配置会议、
投研会议讨论结果,制定基金的投资策略,在其权限范围进行基金的日常投资组合管理工作。

(4)交易执行
基金经理制定具体的操作计划并通过交易系统或书面指令形式向中央交易室发出交易
指令。中央交易室依据投资指令具体执行买卖操作,并将指令的执行情况反馈给基金经理。

(5)投资组合监控与调整
基金经理负责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汇报基金投资执行情况,风险管理部与监察稽核部对基
金投资进行日常监督,风险管理分析师负责完成内部的基金业绩和风险评估。基金经理定期
对证券市场变化和基金投资阶段成果和经验进行总结评估,对基金投资组合不断进行调整和
优化。

(七)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95%;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
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
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所持有的
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
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6)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7)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
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
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
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
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
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合约、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
等资产及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
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发行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
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
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
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估值日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
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9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
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6次,每次收
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5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
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
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三、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或结算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证券、期货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6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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